从笔者涉及的诉讼官司看和谐社会的构建
-------解读六中全会及其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部署
十六届六中全会闭幕了,大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解决社会和谐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党和政府工作的重点,顺应民意,深得民心。
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全会认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全会公告提到的制度建设包括:“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
对此,笔者深有感触。没有制度保证,构建和谐社会只会是流于“镜中月,水中花”,“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必须要有“制度”的保证。
笔者从2004年开始涉足诉讼官司,两年来共提起10起诉讼,民事诉讼两起,其余均为行政诉讼。被告有昆明市医保中心、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昆明市交警支队一大队、三大队,建行云南省分行、泰康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省保监局、云南省银监局、昆明市公安局五华经济案件侦察大队;审理的法院包括昆明市的五华区人民法院、盘龙区人民法院、西山区人民法院、官渡区人民法院,城区四个法院都涉及到了,大部份诉讼都已上诉到昆明市中院,至今还没有一起诉讼官司结案。行政诉讼都是指控被告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民事诉讼严格来讲也是行政诉讼的附加,根源在于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因为打官司,在昆明市的法院系统,笔者都已经成了常客。对此,笔者感到的是深重的窒息,但又充满希望。“屡败屡诉”,支持笔者坚持下去的信心就是看到了“和谐社会”越来越真实的现实。六中全会的召开,更让笔者坚信党的执政能力,对政府更有信心,坚信公平正义一定能够得到伸张,和谐社会一定能够建立。
笔者开始诉讼的起因其实很简单,是因为父亲的病患医疗没有得到国家医保政策规定的兑现和“保障”。笔者父亲作为退休职工参加医保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受到了侵犯,经投诉、交涉和行政复议后依然得不到解决;不仅如此,昆明市医保中心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阻止笔者为父亲依法维权,居然对笔者进行报假案的诬告陷害,至使笔者受到公安机关的非法传唤,人身权利再次受到非法侵犯。
因为主张父亲的合法权益,反而招致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维权的过程中又受到再次的侵权,这算那门子事?笔者忍无可忍,由此引发了旷日持久的诉讼历程,深感因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为主张权利而不得不进入法律制度,进而涉足到司法制度中去,一环接一环,环环相扣,首尾相连。笔者的诉讼经历,从一个层面反应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路径。
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是“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没有依法治国的具体方略,没有切实可行的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保证,就不可能做到民主法制的更加完善,构建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
保证“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需要的是人民作为具体实体的诉求。人民权益的诉求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公诉”,一个是“自诉”。政府制度建设做得好,“公诉”已经解决了大量的社会公平问题,人民就可以很省心。然而,公诉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人民的“自诉”就显得更加重要。一个合格的公民社会,是全体国民具有广泛的民主权利意识,与政府积极的互动,在法律的框架内提出自己的诉求,并且得到司法制度的具体保障,才能实现“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2006年5月,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强调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认真对待公民“自讼”,体现司法为民、便民、护民,从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部署。
人民的“自讼”,反映在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表现为大众的“意向”,如对教育、医疗、住房等寻求公平的诉求,是抽象化的诉求;另一个层面表现为个体提交法院的诉讼的请求,已经有了具体的被告和事实及法律依据,虽然以个体形式出现,并且进入了司法程序,但反应的却是公民普遍的诉求,是大众“意向”的具体表现,更加具有针对性,成为冰山浮出水面的部份。笔者作为公民一分子,主张自己权益的合法途径唯有依据《行政诉讼法》依法主张,可以说是依法行使了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采取诉讼的方式是公民诉求的正常渠道,而法院的依法判决,体现的是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心和意志。作为国家司法部门的法院,其具体而实际的判决,是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判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表现。
笔者的10起诉讼官司还在进行中。诉求本身只是提交法院“做菜”的材料,和谐社会的“大餐”是由法官和法院最后做成的,只有他们才是真正的“大厨”。“民不告,官不举”,法院不可能自己“找米下锅”,法官不可能自己寻找案源判决“公平正义”。从这个意义让讲,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是全体公民的事,公民自己不主动站出来提出诉愿,只依靠政府“安排”是远远不够的。和谐社会需要政府的组织和推动,全会公报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党领导的政府的权力人民赋予,政府的工作就是为人民服务。对法院而言,履行职责,依法审判,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现实的审判过程中,务虚容易务实难,法律条文不可谓不齐备,制度也不是没有,但一涉及到具体的案例,就无法落到实处,推来推去,东拉西扯,没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人。笔者的诉求,针对的是具体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是职能部门的“法人”,追究的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一种“问责”的方式。
笔者深刻的认识到,国家制度再好,不但要有机构有人来具体负责执行,更要责任到人,落到实处,解决公民依法“问责”的有效机制,并且摆在一个同样重要的位置,才是制度效力保证的核心所在,也才能真正发挥出公民“监督”的实效。构建和谐社会是个系统工程,没有公民参与的法律地位,打“折扣”就会无法避免。
依法治国的道路漫长,笔者的官司也有一个过程,相信随着审判的进一步深入,一定能够见证我国法制制度完善的艰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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