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银行、证券、基金和保险公司等垄断色彩浓厚的金融企业,高管人员薪酬过高,增加过快,问题突出。以银行业为例,高管人员的年薪待遇高到令人难以置信的地步,已引起包括学者在内的许多人的质疑。
据报载,建行在今年4月颁布的2005年年报显示,该行在2005年支付给行长的薪酬为110.5万元,支付给董事长的薪酬为85.4万元。
交行披露的年报显示,行长2005年的薪酬为106.031万元,董事长的薪酬为96.031万元。有关部门已于2005年明确把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董事长的年薪定在120万元。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的薪酬更是高得出奇。据报载,招行行长2005年税后薪酬267.83万元,为境内上市银行中薪酬最高的行长,其他两位副行长年薪近140万元。中国民生银行行长2005年税后年薪高达191.61万元,其他几家境内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的年薪也都同样很高。这些股份制金融企业高管人员的年薪很高却还没有与业绩紧密挂钩,因经营状况出现问题而减少高管薪酬的案例极为鲜见,甚至出现股东收益下降而高管报酬大幅度提高的怪事。例如,有家上市银行2003年每股加权平均收益下降27%,高管人员的薪酬总额却增加了72%。
商业银行行长除享用高薪外,还有可供支配的巨额行长基金,能用于应酬埋单。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年薪最高时平均每天的收入高达近万元。
金融企业员工的收入拉开差距、档次,要合情合理。作为上市公司、股份制企业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高管人员到底拿多少,社会公众有权“说三道四”。这是因为它关系到维护中小股东甚至社会公众的利益。机会不均等,分配不公平,是影响社会成员之间和谐相处的重要障碍。即使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少数人的收入水平过高,也可能会引起公众的不满。事实证明,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扩大,不仅会严重影响效率还会诱发金融腐败,加大金融风险。近年来,银行系统大案要案连连不断,就说明了这点。凡是关乎中小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利益的金融企业,绝不能允许少数人将公众利益个人化,不能乱搞激励,否则难免会出现问题。就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的高管人员看,虽然不乏有优秀的银行家,但也有王雪冰和张恩照那样的行为不端的腐败分子,总体素质还不够高。对目前我国金融企业的高管人员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多讲理想信念和献身精神,多讲努力学习现代金融知识,以提高总体素质。这才是真正能促进我国金融业长远发展的大事。
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按细行业分组,2004年薪酬最高的是金融业中证券业。此外,基金、保险等金融企业员工的工资也都很高,这些金融企业高管人员的年收入更是高得惊人,甚至超过了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管们的薪酬。其他诸如电力、电信、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垄断行业的高管们的年薪,也大都远远超过了合理的限度。
金融等垄断行业高管人员的过高收入,刺痛着许许多多低收入者的敏感的神经,特别是强化了低收入者的不公平感,加大了他们社会心理失衡状况出现的几率,从而削弱了社会的凝聚力和对改革的支持度。因此,金融等垄断行业高管人员年薪过高的问题,是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任其扩大,针对金融等行业高管人员收入过高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这些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力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公正的收入分配体系,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克服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关乎着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关乎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
股份制金融企业高管人员薪酬确定不合理,说明这些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公司治理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因此,要加快建立使众多中小股东利益能得到切实维护的机制。应借鉴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通过外部力量强化监管来约束经营者的行为或提高高层管理人员的素质。金融企业的中小股东和投资者不仅有权知道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而且还必须获得众多中小股东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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