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权利而不是主张看法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舆论的主流,社会矛盾激化,不讲和谐必然引发社会断裂。然而,社会不和谐的根源在那里呢?只有找到根源,根治病源,才能解决社会的和谐问题。
笔者认为,社会不和谐的根源在于权益的侵犯,强势一方侵犯弱势一方,“见利忘义,违法乱纪”,而法律没有起到公平保障的作用,导致社会弱肉强食,造成社会的两极分化,破坏社会和谐。根本原因在于法制的缺失,而直接原因是司法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失职和不作为。
贪污腐败是政府官员及国企高官的“专利”,普通公民无法染指,侵犯的是国家和全体公民的利益,监守自盗,败坏社会风气,政府有关部门自然是要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惩治腐败分子。腐败现象如此普遍,以至于走向民间,上海不是堂而皇之推出“腐败一日”游,迎合社会普通有钱公民的“腐败梦”。公民痛恨腐败,但又无能为力,也只好“随波逐流”,有些无奈有些嘲讽有些艳羡,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公检法机关的失职程度。国家利益受损如此,公检法机关尚且不能维护和保障,致使腐败漫延横行,怎么还能指望他们保护公民个体的合法权益?社会两极分化就是现实的后果。
而另一方面,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却投诉无门,行政主管部门推拖阻挠,信访的渠道不畅,维权成本巨大,就是诉至到法院,法院也是找理由拖延,程序复杂诉讼周期长,胜诉的可能性小,折腾得筋疲力尽,已经失去了诉讼的意义。《行政诉讼法》虽于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就颁布实施,但鲜有公民胜诉的案例。
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保证国家及公民的权益受到“切实的尊重的保障”,由谁来尊重?由谁来保障?当然只有国家的政府部门,具体而言就是由各级法院和检察院来履行职责。首先,必须清除自身的腐败分子,管好自己人,看好自己的门,然后才谈得上“切实”履行职责。一方面依法“公诉”。“公诉”是政府行为,公民难有作为,也只好“指望”了。(“双规”是清除腐败的重要手段,是党纪不是国法,也要移送司法机关公诉);另一方面认真对待处理好公民的“自讼”。公民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样也需要得到法院的尊重和保障。
除了政府司法机关的“公诉”,公民的“自诉”也具有重大意义。说到底,国家是全体国民的国家,政府是全体国民的政府,每个公民对国家都有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自己都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只是靠施舍吗?“自诉”客观上体现的是公民的监督意志,是“问责”的一种体现。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可谓不完善,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国家或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就应该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或者公民自己依法提起,法院就应该依法判决,及时纠正,而不是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造成体制的腐败,这才是国家和全体国民的灾难。灾难暴发时,就是得利的腐败分子也同样是受害者。
腐败的实质是侵犯权益,侵犯的是国家人民的权益,说到底是侵犯我们每一个人的权益。反腐败就是要要从基层做起,从审理侵犯权益的具体诉讼做起,无论是“公诉”还是“自讼”,法院都必须依据事实、依据法律,秉公执法,执法必严,不打折扣。从小事做起,确实尊重和维护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积小成多,“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构建和谐社会才有坚实的基础保障。
面对社会的腐败现象,舆论谈论的多为抽象概括的看法,务虚不务实,谈宏观多于谈微观,大话空话多于实践,等着天下掉馅饼,那是不行的。六中全会开过了,党和政府顺应民意,规划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布署,是全民全社会的巨大共识。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公民,应该是主张权利而不是主张看法,“看法”已经是全社会的共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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