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与县长权力最大的不同是书记享有人事权,因此许多书记“犯事儿”就是犯在买官卖官上
山西翼城县原县委书记武保安主政8个月,大肆卖官索贿:29次非法收受贿赂88.8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扣押冻结的财产共计人民币781万余元、美元89591元。在接受审讯的过程中,武保安及其妻子王临风感叹道:“当书记与当县长就是不一样。”一些贪官书记在卖官买官时,动辄成千上百万的贪污,数额之大令人瞠目,损失已经造成,“亡羊”后应如何“补牢”,值得深思。
“一把手”是书记挂帅年代的遗风余韵
“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的俗称,曾在“文革”期间用得比较多,1984年的《人民日报》曾发表了一篇署名文章,建议不要再用“一把手”等称呼,称“这个称呼泛滥在十年内乱时期,是帮派狂热、山头林立、极左思潮高涨情况下的产物”;称“在实行机构改革,党政分工,各种职称已很明确的四化建设新时期,还这样称呼各级党政领导,显然是极不严肃的”。
近些年,一把手的称呼越来越频繁,有党委一把手,有政府一把手,有企业一把手。这些一把手、二把手、三把手,可以说是“文革”之前第一书记、第二书记、第三书记的现代版,是书记挂帅年代的遗风余韵。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曾说过“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久而久之,一把手现象成为一个官场潜规则,一种非正式权力体制。在这种权力体制中,一把手对某些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最高最后决定之权,这种规则虽然没有明确写进党内法规,但许多党员都认可,遵循这种游戏规则。
失控的“一把手”权力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告诉人们:权力容易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使人腐化。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孟德斯鸠开出的药方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西方人对权力的防范源自于对权力的高度不信任,正如美国政治家托马斯·杰弗逊所说,自由政府是建立在猜疑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信任之上。是猜疑而不是信赖要求有限制权力的宪法,以约束那些我们不得不托以权力的人。因此西方国家在进行权力配置时,设计了严格的程序、相互制约钳制的权力框架。美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与制衡,就成为美国政治家进行反腐制度设计的必然选择。总之,西方国家的政治是一个竞争性政治生态,是权力多元化社会必然提出的政治要求。
中国的国情与此不同,自然无法照搬西方的权力体制和政治架构。当我们在进行权力配置和制度设计时,很长一段时间过多地从好人假设出发,比如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性善论在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有很浓厚的根基,因此在党的十六大文件之前,权力要接受“监督”,但很少提“制约”。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个时候,制约才正式写入党的政治报告。从监控的力度来看,制约要远远大于监督。
据2003年全国处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情况统计,共有2529人,其中一把手有1090人,占43%。一把手为什么成为权力腐败的高发区和重点区?主要是因为权力监督体制存在若干缺陷。有的同志“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在这种远、软、难的监督网络之下,一些有贪心的一把手在权力运作中可谓呼风唤雨、游刃有余。当年,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就这样说过:官做到我这一级,就没有什么监督的了。江西的胡长清曾经打过一个比喻,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对他而言,如同是“牛栏关猫,进出自由”。关牛的地方,栏杆空隙那么大,一只猫在里面,怎么能不“进出自由”?几年前,广西玉林市原市委书记李乘龙由于受贿数额巨大而被判处死刑。在临刑前,他说:“我当上第一把手后,就几乎无所约束了,什么事都由我来拍板。其实这倒害了我,希望我们党今后在这方面总结出一条经验。”
书记与县长到底不一样在哪里
再回到武保安之妻“当书记与当县长就是不一样”的感叹。副职与正职、县长与书记,权力不同,其背后是权力体制发挥着作用。书记与县长权力最大的不同是书记享有人事权,根据党管干部原则,党组织管理着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部任用权。因此许多书记“犯事儿”就是犯在买官卖官上。有人问县长不是党委副书记吗?在人事权应该有说话权呀?是的,县长有发言权,但最后拍板权在书记。一个人的实际权力与官职有关,但关系更密切的是他在党内的政治排名。县长是副书记,只是党内的二把手。
问题就出在这种权力潜规则上。我们知道,党委内部应该实行委员会制,即书记、副书记、委员,地位平等。但我们赋予书记过多的责任,现在很难统计书记的身上有多少个“一票否决”项目,动不动就让书记负责,书记挂帅,书记是负责人,一切工作责任最终均由一把手承担,俗称“兜底”。时间一长,书记身上的责任担子就非常重了。责任一重,书记本人必然要权力,书记就成为党委会内部一个特殊职位,与副书记、委员不同。这种现象时间一长,就形成了一种体制性的问题。
换句说话,党内一把手正是由于有了特殊的责任和权力,因此少数一把手在运作权力的时候,自然而然地按照行政机关一长制规则“出牌”。党委的委员会制和行政机关的一长制(即行政首长负责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力体制,从权力结构来说,党委的委员会制则是一种扁平化结构,是一种扁平式的权力框架:一长制是一种层级结构,是一种金字塔式的权力框架。在决策时,党委的委员会应实行集体决策,一人一票,票值相等,以票多者决策,出事由集体承担;而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决策时,不以人数的多寡作为决策的依据,而是以个人判断为决策依据,出了事情由行政首长负责。党内书记一把手由于承担着“总负责”、“直接责任人”等角色,责任重大,久而久之,也按照行政机关一长制的规则行事。当然,党委会决策的程序还是要走的,当副书记和常委不同意书记个人观点的时候,书记不会贸然去提交到常委会或全委会进行表决,而是个人酝酿,个别谈话,直到协商到与书记意见一致为止。
制约“一把手说了算”
原本的委员会制演变为实际的一长制,是党内一把手体制的总病根。这种体制在所谓“一把手工程”、“一把手抓”、“抓一把手”等口号和措施中不断得到强化,从而将党的集体领导、集体决策演变为个人领导、个人决策,造成所谓“一把手说了算”的个人专断、个人决策的不利于党内民主发展的局面。推进党内民主就是要使党内政治生活实行严格的委员会制、集体领导体制。为此,在权力资源的合理布局中,要采取措施分散、弱化一把手的实际权力,使一把手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在进行制度设计时,从人无完人这个逻辑出发,布上严密的监督之网,使之不敢贪,不能贪,贪后丢官坐牢、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让这些精于算计的官员在权衡得失中收敛自己的贪占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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