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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跑要”与“买卖”之患

人民论坛 · 2006-11-01 · 来源: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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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跑要”与“买卖”之患 


 
     日前,湖南省郴州官场再掀地震,被百姓讥为“坐直升机上升”的宣传部长樊甲生紧步原市委书记李大伦的后尘被查处,此窝案因行贿买官、贪污腐败竟波及158人。


     随着中央打击“买官卖官”力度的加大,相关案件接连被查处曝光。今年1月23日,中纪委和中组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四川、黑龙江、山西、云南、河北等地发生的六起“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典型案件;时隔半年后,中纪委和中组部于7月19日再次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原陕西省商州区区委书记张改萍“买官卖官”等七起案件的查处情况。中纪委和中组部两次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典型案件,这罕见的举动表明了中央严厉打击“买官卖官”、“跑官要官”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决心。


     专家指出,组织人事操作中产生的腐败更能动摇和削弱党的执政基础、执政能力和执政地位。“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说明一些地方在落实党的干部制度中还存在不到位、不扎实的问题,还没有与制度建设、体制建设等结合起来。


     “买官卖官”、“跑官要官”现象背后的问题及本质是什么?如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如何推动干部选拔制度的透明化?本期“特别策划”约请了著名学者专家为您解答。
 
 
《人民论坛》    ( 2006年第1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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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权力拜物教”


: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主任、教授、博导 许耀桐 [2006-9-17]

     限制官员权力和降低官职含金量,必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让政府权力从社会和市场的诸多领域退出,由社会和市场的力量主导配置资源


     什么原因导致买官卖官现象的屡屡发生?


     权力暴利、官职含金量过大。买官卖官,是以钱买权和以权卖钱的赤裸裸的权力与利益的交换关系。作为卖官者,交易本身使他直接得到非法金钱利益;作为买官者,虽然花钱了,但是所买到的职位使他今后能够赚到更多的钱。可见,在买官卖官的过程中,双方都围绕着各自的利益而忙活着,都被金钱所俘获。为什么要进行买官卖官呢,因为官员的权力太大了,官职的含金量太高了,由此形成巨大的金钱诱惑。在买官卖官的腐败分子眼里,买卖官职事先需进行成本核算的。按照官职的大小及其含金量定价出售或购买,几乎成了官场“规则”。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在向原省委副书记韩桂芝支付了80万元买官投资后,逐年回收了600多万元的投资回报,利润率超过600%。原绥棱县县委书记李刚向马德行贿开支50万元,之后依靠受贿所得210万元,获得400%的丰厚收入和300%的净利润。


     “一把手”权力不受制约,构成制度上的一个缺陷。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我们党的干部选拔、晋升有着一套严密、科学、规范的选人用人机制,必须经过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前公示、责任追究等多个民主与监督的环节。显然,遵循着这样的制度规则和操作程序,任何一个想得到选拔和提升的干部都得走正路,而没有旁门左道可钻。但是,在实际运作中,真正起作用的是“一把手”,只有“一把手”才独揽人事大权。因此,买官卖官者的核心人物多为“一把手”,“一把手”权力不受制约,构成制度上的一个缺陷。山西翼城县原县委书记武保安在主政短短的8个月期间,29次收受贿赂,案发后他和妻子曾多次感慨万端地说,“当书记与当县长就是不一样。”这个“不一样”就是作为“一把手”的县委书记拥有了官帽的“总批发”权,拥有作为“二把手”的县长不能企及的“一锤定音”话语权。他可以预先圈定名单,再授意组织部门“履行程序”,集体领导早已沦为虚设,“班长”成了“家长”、副职成了听差、“群言堂”成了“一言堂”。在“一把手”专权人事的格局下,“不跑不送,降职使用;只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官运亨通”不幸成为现实,正常的提拔晋升渠道反而被堵塞了。


     政务神秘,公开化透明度不够。这几年虽然中央大力推行政务党务公开,增强透明度,把政务党务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但在一些地区、部门、单位只能算是刚刚起步,权力运作过程的透明度远远不够。就以干部选拔任用来说,在有的地区、部门或单位仍多是处于半明半暗状态,甚至是暗箱操作,从已经揭发出来的那些买官卖官案件,无一例外地都是见不得人的勾当。如果失去黑暗的庇护,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又岂能得逞!


     查办不力、监督惩处体制存在一定弊端。这么多年来,买官卖官分子“前腐后继”、“不怕牺牲”,与监督不严、查办不力、监督惩处体制存在一定弊端密切相关,亟需改善。田凤山的腐败行为是在黑龙江发生的,而他几年后却被全国人大任命为国务院的部长;张国光是在当辽宁省长时犯的案,却被派到湖北省被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为省长。并不是他们隐藏得深,其实群众早就知道,早就有人举报,只是知道的人不能去选举,选举的人又不知道。在马德卖官受贿案中,绥化市下辖十个县市众多处级以上干部被卷入,仅绥化市各部门的“一把手”就有50多人,只要给他交了买官的钱,哪怕是人大选举的官都没问题。黑龙江省几个省级腐败高官,在省人代会上更是高票当选。人大代表中有人知道他们中的问题,但在韩桂芝以组织的名义做工作、监视的情况下而被迫违心地投票。


      思想变质、官德官风败坏。作官意味着什么?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造福百姓,恐怕这样的道理,每一个干部不会不知道。那么一些干部还会置党的宗旨、人民的利益、国家的法律于不顾,把官职当作可交易的商品进行买卖呢?从一些腐败官员的心路历程和忏悔来看,最根本就是放松了思想学习,淡忘了应有的责任与义务,乃至于把官职当成了为个人牟利的工具。本来,为官清廉应该是一个起码的道德底线,可是,一旦思想蜕变,自律不再,清正廉洁的官德官风也就荡然无存了。不要以为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正确的思想观念仍然是挡住买官卖官的第一道防线。


     如何对症下药,制定科学的治理措施?


     限制官员权力和降低官职含金量。中国存在根深蒂固的“官本位”观念,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与官员权力过大、官职含金量过高联系在一起的,人们向往“当官”,看重的就是权势的显赫和权位的贵重。我国的各级领导官员,承担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责,掌握着各种资源配置的主导权,可以说社会物质财富的绝大部分,都是由官员系统来控制的,并且是按照官员拥有的权力的大小来分配的。官员有了职位后,随之而来的还有任其使用的专车、宽敞的住房,甚至可以公款吃喝、公费娱乐、公费旅游、公费出国,以及其他诸多的福利,这些怎不令人“眼红耳热”呢!限制官员权力和降低官职含金量,必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让政府权力从社会和市场的诸多领域退出,由社会和市场的力量主导配置资源。要削减并规范官员的权力,使官员权力“有限”、“有度”、“有责”。官员职位除了合理合法的薪金收入、公务消费和职务待遇之外,再也不能得到其他的好处。一旦破解了“权力拜物教”,就能根绝买官卖官现象。


      切实推行干部的民主选举制度。延安时期黄炎培曾问毛泽东:“一部历史,‘效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初兴后亡的‘周期律’。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的了,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个周期律的支配。”毛泽东的回答是:“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历代王朝的衰败总是与吏治的腐败联系在一起,要跳出王朝兴亡的“周期律”,共产党人找到的根本方法就是民主。要彻底铲除买官卖官恶习,就要还权于民,将本属于民主决定和产生的选任制干部的任免权,从掌管人事权的“一把手”手中收回,还给人民。人民和人民代表有权依据《宪法》和《选举法》选举和罢免各级政府的官员,党员和党代表有权依据《党章》和有关规定选举和罢免各级党委的领导。你让民众选举官员,谁还去找你买官,你也无官可卖。在这种情况下,官员也就不愿意向“一把手”行贿买官,因为他已不取决于“一把手”的青睐,而取决于民众的选票。这就是在很多实行选举制的国家和地区,为什么极少听到买官卖官的原因。这几年,我国逐渐开始的乡镇长、乡镇党委书记直接选举,以及一些县开始的直接选举,就是很好的发展方向。
建立健全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官员向社会公布财产状况是世界大部分国家成功反腐败的一项政治制度。瑞典在1766年就规定瑞典公民有权查阅官员直到首相的财产与纳税状况,政府开放记录,供民众查询;英国于1883年议会通过了《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美国于1978年颁布了《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1989年又修订为《道德改革法》,制定了财产申报制度。比照国外,我国在1995年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1年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但从总体上说,这项制度规定仍有很大的局限性,在关于应申报的家庭财产范围、申报程序、适用对象以及公布的方式方法方面,都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必须进一步制定并实行适合我国实际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当这项制度建立健全了,官员按规定必须申报其本人、配偶、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相关人的财产,包括货币、股票(权)、债券以及以实物为主要形式的动产和不动产,如住房、汽车等大宗物品。官员如有任何一项不合法收入,立即暴露无遗,谁还敢造次收存买官卖官赃款这个烫手的山芋。


     严格实行政务党务公开和监督公开。这几年,党和国家一直强调实行政务公开和党务公开,并下发了一系列意见、通知和规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明确指出,要在党内逐步推行党务公开制度。实行政务公开和党务公开,最重要的就是公开党政干部的任免和罢免事宜,并加强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列宁早就指出,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和党内民主,需要完全的公开性,只有在完全公开性的条件下才能进行干部的民主选举和罢免。他还主张,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体制上是隶属于党的代表大会之下与各级党委并行的机构,保持监督的独立性。现在我们有些地方和部门,干部提拔调动的大权被个别人垄断,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受制于党委会和书记,监督乏力,无透明度可讲,“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你要“不服还不行”!今后再也不能这样了,不管是选任制干部,还是委任制干部、考任职干部、聘任制干部,其产生的程序、过程和结果各个环节都要是公开透明的,都无法逃脱人民群众和专门机构的公开监督,买官卖官也就无处藏身了。


     加强对干部的廉政思想教育。在思想上坚持对干部进行廉政教育,应该成为我们党开展反对买官卖官斗争的传家宝。应该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勉励官员提高道德修养素质,牢固树立“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执政理念。只有使每一位干部真正认识到、体会到你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而不是某个领导赐予的,更不可能是从某人的手中买来的时候,我们的干部才能从灵魂深处彻底拒斥买官卖官的耻辱行为。


     买官卖官呈现四种新特征


     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经过多年研究考察,总结出近年来买官卖官四种新样式:


     “越级”买卖。有些买官者已不局限于向直接的领导人贿赂,而是向上一级、乃至上几级的领导贿赂,由他们出面施加影响,从而达到买官的目的。与买官行为相对应,有点买官者不局限于自己职权范围,而是影响下几级干部任免。这些干预、招呼、影响都直接与利益挂钩,有点甚至就是赤裸裸的金钱利益。


     “合法”买卖。就是钻制度的空子,披着民主的外衣。有些买官卖官者是打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幌子,“运用”选人用人制度改革的“手段”,开辟自己的“运作”空间,由过去的“暗箱操作”变为“合法”任用,借着民主推荐和民主选举的名义,让人觉得合情合理,使买官卖官更具欺骗性与隐蔽性。


     “公开”买卖。在一些地方,买官卖官者已经成为了“公开”、“透明”的事情,包括干部圈内甚至社会上的更大范围的人群都心知肚明。有哪些官,要多少钱,要送给谁,民间还流传着很多极具讽刺意味的“段子”,这是任命制官位的情况。对选举制官位,有的人为了实现自己的企图,明目张胆地向有投票权的人打招呼、拉票甚至出钱贿赂,其买官的对象转向了人数相对较多的民意代表。


      “批发”买卖。近年来,一次一个地买官卖官似成风气,一次三个五个地卖官鬻爵也屡见不鲜,一次成规模地批发官帽现象也时有发生。有些地方过去是有空位才卖,现在是创造空位卖,甚是可怕。每逢换届,大量调整干部顺理成章,职位空缺多,操作空间大,求官者多,往往是买官卖官的高发期。如陕西卖官书记张改萍,五年时间批发官帽27顶,几乎涉及商洛市的各个部门的领导。绥化市委书记马德案涉及到206人。山西省长治县原县委书记王虎林在离任前,432顶官帽大批发。


《人民论坛》    ( 2006年第1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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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官者VS卖官者,谁的成本更高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李成言

 [2006-9-17]
     买官者得手以后,免不了要通过腐败“回收成本”,“买官卖官”从一种偶然交易逐步演变为标准化交易的市场,最终形成了“卖官腐败链”


     官帽交易的成本收益分析


     买官卖官,所谓买卖,就是交易,交易就牵涉到买卖双方,也就涉及到成本和收益。成本和收益可以看作一枚钱币的两面,成本是做一件事情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代价,而收益是做一件事情所获得的好处,包括当期收入、长期收入、永久收入甚至终身收入。


     卖官索贿受贿的主体是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买官行贿送贿的主体是政府以外的私人或下一级的政府官员。下面我们就分别来分析卖官者和买官者的成本收益。


     首先看卖官者的成本。这就要看其卖官行为所要付出的代价,一是他要花费一点心思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官场人际关系网络使交易成功,二是他可能会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而对一些良心已泯的人来说这已算不了什么),三是他可能因担心被查处而惴惴不安。后两点都是个人心理感觉上的代价,碰上心理素质好的对腐败心安理得的人,其卖官行为的成本将大大降低。当然,买官卖官的行为是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致社会成本的增加;还破坏了干部选拔任用体制等等,这些都是要国家和社会埋单的,作为卖官者个人而言,不在其成本计算范围之内。


     再看卖官者的收益。卖官者的好处一方面是买官者所送的金钱、实物等贿赂,一旦交易成功,买官者少不了再要感谢卖官者的“知遇之恩”,而且可能以后还有定期的“纳贡”;另一方面是通过买官卖官,卖官者可在一定程度上培植亲信,形成官官相护的黑色网络,这就更便于以后进行腐败活动。卖官者甚至可以放长线钓大鱼,培养腐败交易的“贿赂源”。买官卖官不是“一锤子买卖”,不是一手交钱,一手给帽。掌控任免决定权的腐败官员并不都是“主动出击”和“刀刀见血”,他们更善于倚权蹲守,稳坐钓鱼台,坐等买官的票子源源不断地送上门来。


     另外,许多人都认为腐败行为被查处和惩罚应该计入腐败的成本之中,笔者以为这不够准确。成本是做一件事情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代价。腐败发生时并未被查处,买官卖官的人肯定都抱有侥幸心理,有些人可以通过一些手段避免被查处。况且一旦被查处判刑,其收益就为零甚至为负。


     接着我们分析买官者的成本和收益。同样先看其成本,买官者所要付出的代价是什么?假如不买官,他可以选择不做官或者是凭借自己的才华和努力按照正当的组织程序晋升;如选择买官,与卖官者一样,除了要费尽心思投机钻营、巴结讨好,以及要承受良心的谴责和被查处的精神压力之外,他还要花费一笔不小的贿赂。至于买官者的收益,当然,一旦交易成功,买官者当官或通过晋升所获得的一系列收益。从工资薪水和非工资的现金实物补贴、福利待遇,到稳定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给人带来的成就感、荣誉感等等都是令人羡慕的诱惑。更为重要的是还有许多获得非法、灰色收益的机会。买官卖官的歪风邪气源远流长久盛不衰,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在一些地方,官位炙手可热,含金量高。山西省翼城县原县委书记武保安在翼城主政的短短8个月期间,玩弄权术、践踏制度、大肆卖官索贿。耐人寻味的是,在接受审讯的过程中,武保安及其妻子王临风多次感慨万端地说,“当书记与当县长就是不一样。”这个“不一样”,就是县委书记拥有官帽的“总批发”权,拥有县长不能企及的“一锤定音”话语权。


     与卖官者的收益一样,买官者的收益会受到被查处的概率的影响,但是从披露的买官卖官案件看,由于受益的巨大诱惑,所谓“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即使得手的机会很低、被抓的可能性较高,这种案件也时有发生,更何况由于目前我国反腐体制的不够健全,被查处的概率不能说是高到足以禁止买官卖官了。还有一点需要提到,与卖官者的当期收益相比,买官者收益的不确定性比卖官者要高,除了有花了钱不给办事或办不成事的风险外,毕竟他们还要“努力”把他们买官所付出的“捞”回来,而这又增加了他们被查处的概率。


     可以看出,在买官卖官的“成本—收益”比较中,卖官者处于有利地位,而买官者处于不利地位。一方面是买官者要比卖官者付出更多,卖官者利用公权,提供给买官者的利益是国家的,但收益却是自己的。另一方面,卖官者相对于买官者总是“位高权重”的强势一方,更有办法隐蔽和保护自己,其受到查处的概率比买官者要低。


     斩断官帽交易链条


     从买官卖官的交易过程来看,毫无疑问,交易的主动权是控制在卖官者手中的。因为卖官一方通常拥有更高的权力,能通过手中掌握的资源配置权力制造卖官机会,而买官者多是被动的,他们必须看着卖官者的脸色行事。


     从买官卖官行为的危害来讲,卖官者滥用国家公共权力谋取私利,他们破坏了干部选拔任用体制,选出了一些为害一方的无德无能的官员,助长了官场和民间的腐败氛围和文化等等,而这些都是要国家和社会埋单的,对卖官者的惩治不得不考虑这些严重的社会后果。


      还有不容忽视的一点是,通常买官者得手以后,免不了要通过腐败“回收成本”,甚至自己通过买官卖官获得收益,这就造成了下一轮的买官卖官交易。在马德案中,一方面马德在省委“活动”以谋求和巩固他在绥化的官位经营权,曾任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部长的韩桂芝、任省人事厅厅长的赵洪彦均牵涉其中;另一方面,一些县级官员高价向马德等买官,然后通过收取下面科、股级官员的贿银来弥补,更低级的官员财源则来自横征暴敛,于是形成了可持续的现金流。这使得上下游市场通过卖官者实现了“沟通”,买官卖官从一种偶然交易逐步演变为标准化交易的市场,最终形成了“卖官腐败链”。在利益驱使下,买官者必卖官已成了必然的趋势。


     所以,从解决问题的源头追溯,制度设计必须着眼于制造交易机会的卖官者,惩治买官卖官行为应从这个基点出发,在量刑惩治卖官者时重于买官者。而对于通过“买”获得官位或晋升又通过“卖”获取非法受益的官员,更是应该严惩不贷。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对于买官卖官者的成本,尤其是卖官者,他们的心理或精神成本是其成本的重要部分,因而提高腐败的精神成本,最重要的措施是将买官卖官者的信息“公布于天下”,对腐败者及其家庭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不仅使腐败者个人名誉受损,而且使其利益相关者名誉受损,让腐败者为其腐败行为支付高昂的“精神代价”。而从收益角度讲,就是要加大对买官卖官者的查处和惩罚力度,通过提高被查处的概率和增加量刑的力度(包括明确立法降低惩处和判刑的模糊度),降低买官卖官者的交易收益,使其收益为零甚至为负。从制度建设监督看,还是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加强干部选拔的透明度,建立干部推荐的责任问责制,通过廉政系统工程建设,降低买官卖官行为的社会成本,不再让国家和社会再为买官卖官者的腐败行为埋单。
 
 
《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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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帽交易后的法律软肋


:最高人民检察院大检察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戴玉忠

[2006-9-17]


     “买官卖官”等职务犯罪的严重存在,促使我们有必要反思刑法关于职务犯罪数额标准不断提高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买官卖官”是最严重、危害最大、影响最坏的腐败现象,遏制买官卖官活动是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任务。运用刑事法律惩治买官卖官犯罪活动,是遏制买官卖官的活动的重要手段。


     买官卖官属于贿赂犯罪


     买官卖官是典型的以权钱交易为特征的职务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卖官”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中负有干部工作决策权的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中的相关人员。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贿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是严重的受贿行为,法律对认定索贿行为,不要求是否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卖官”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给干部提级、提职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官职的行为,是典型的以“权钱交易”为特征的职务犯罪,是危害性极大的一种受贿犯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买官”是行为人为谋取一官半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是最典型的一种行贿犯罪。


     数额多大才能量刑?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在刑法诸多罪名中,直接明确规定犯罪数额标准的极少,对贪污罪、受贿罪明确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这为人们了解贪污、受贿犯罪的数额标准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按照刑法第三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实践应当严格执行上述数额标准。但实践中,却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不能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定罪量刑。法是国家统一制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必须遵守的刑法原则。但由于国家很大,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间经济水平、公民收入水平差别较大,执行上述定罪量刑标准存在实际上的不统一。由于执法不严格,客观上放纵了犯罪。同时,从犯罪心理学上分析,也助长了一些实施买官卖官犯罪的行为人,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也可能助长一些人,受贿数额由小到大。


     二是法定数额标准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现在的贪污、受贿犯罪数额标准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规定的。这9年,国家经济的发展有目共睹,举世公认;人们对职务犯罪的认识也有了很大的变化;贪污、受贿个案的犯罪数额也有渐大的趋势。10年前,受贿犯罪数额在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的,可能判处死刑;现在,受贿犯罪数额上百万元、几百万元的,也不一定判处死刑。当然,应当严格控制死刑的判处。问题是刑法明文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不能严格执行法定数额标准,使法律失去尊严,使“罪刑法定”原则在受贿犯罪适用中,成了一句空话;也使法定犯罪数额标准,失去了对买官卖官等职务犯罪的警示作用。


     三是法定犯罪数额标准逐渐提高的趋势不利于遏制犯罪。我国刑法在1979年制定时,没有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规定数额标准,“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贪污公共财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收受贿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致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当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将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体现了对受贿罪从严从重的立法思想。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犯罪的数额标准,司法实践掌握的犯罪数额标准是1000千元。


     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司法部门将原来的1000元定罪标准,原则上提高到2000元。


     1997年刑法修订,将贪污、受贿的定罪标准,原则上提高到5千元。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如前所述,实践中掌握的立案、定罪标准要比法律规定的数额高得多。一方面要严惩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另一方面定罪数额标准又在逐渐提高。在我国,“买官卖官”等职务犯罪的严重存在,促使我们有必要反思刑法关于职务犯罪数额标准不断提高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认定“卖官”难在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犯罪在客观方面的特征主要有三点: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三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贿不要求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实践中,认定“卖官”一类职务犯罪,主要存在以下难点:


     一是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难以认定。干部提级、提职,一般要党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收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为“买官”人谋取官职的作用不明显,行为人往往以正常提拔、集体决定为借口,推卸自己的责任,难以认定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而法律规定构成受贿罪,必须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就是实践中常说的,必须是收钱、又办事才构成受贿罪;收钱、不办事,不构成受贿罪。


     二是因果关系不明显。实践中,有些案件收受财物与谋取官职的时间间隔较长,收受财物时没有明显的谋利意向,收受财物与谋取利益的因果关系不明显,难以认定受贿罪。
三是证据“一对一”。行贿人与受贿人往往是单独进行的“交易”,缺少直接证人的证实,行、受贿双方只要有一方不予证实,就形成直接证据“一对一”的状况,为惩治买官卖官犯罪带来难度。


     四是认定“买官”人构成行贿犯罪难度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实践中,往往“买官”者具备提级、提职条件,出现不给钱不提拔、“不买不卖”的情况;加上前述的疑难问题,很难认定行贿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同时,因得到了“买官”实际利益,不愿意出证证明“买官”人的问题,给查处带来难度。


     一些国家在受贿犯罪规定中,不要求“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也不规定构成行贿罪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只要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财物,即构成受贿犯罪;只要非法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即构成行贿罪。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给惩治买官卖官等职务犯罪带来了难度。


     加大预防、惩治买官卖官等职务犯罪的力度,需要健全完善刑事法律制度,改革现行法律机制,建立科学的、有利于预防、惩治买官卖官等职务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
 
 
《人民论坛》    ( 2006年第1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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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官鬻爵的历史反思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李世愉

[2006-9-17]
     科举制度建立后,封建帝王以功名利禄来吸引、笼络读书人,做官几乎成了读书人的唯一出路


     时下为人所诟病的买官卖官现象,在历史上被称为“卖官鬻爵”,它历来为人们所不耻。


     卖官鬻爵:秦汉开启恶劣先例


     说到卖官鬻爵,不能不提到封建政府的国家行为。自秦汉以来,在遇到财政危机的时候,或由于战争而军费告绌,或因为灾荒而财政拮据,历代政府都曾公开进行标价卖官,以换取足够的财政收入。这种做法发展到清代,形成了一种制度,时称“捐纳”,成为选官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是政府行为,尽管许多王朝在施行一段时间后即告停止,但这种做法仍然受到有识之士的指责,认为有损政府形象,且使一些有资财而无才能之辈充斥官场。


     东汉灵帝时,宦官张让、赵忠怂恿灵帝卖官鬻爵,时任九卿的崔烈以500万钱买了司徒之位。唐代的王播以巨资贿赂宦官王守澄而登上相位;宋代的刘逵、余深、薛昂等人贿赂蔡京而得到超拔。明英宗时的宦官王振权倾天下,凡是想当官者,一律“攫金进见”;清初,买官卖官之风十分猖獗,时人称:“督学之门,形同商贾。”雍正时,四川知府程如丝以银6.6万两、金900两贿赂四川巡抚蔡珽,得以擢升为四川按察使。


     在这众多的肮脏交易中,明代的严嵩可谓典型,他既以买官得以升迁,又以卖官聚敛钱财。史载,严嵩曾以“千辆资财,用以遗贵近”,终于当上了内阁首辅。其卖官,“官无大小,皆有定价”,如文官州判300两,吏部官售价最高,郎中、主事开价3000两,后又猛增至1.3万两。严嵩败落后,抄其家所得净金、金器重3.4万余两,净银、银器重203.9670万两,其他珍宝、字画、房地产不计其数。


     封建政府为解决燃眉之急而卖官鬻爵,或许出于无奈,但它毕竟开启了标价卖官的恶劣先例,成为吏治腐败之源。其示范作用影响深远,那就是上行下效。正如《明史·李俊传》所言:“此以财贸官,彼以官鬻财。”


     古代卖官鬻爵猖獗的背后


     首先,卖官鬻爵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做官是众多人的毕生追求。特别是科举制度建立后,封建帝王以功名利禄来吸引、笼络读书人,因此,追求功名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做官几乎成了读书人的唯一出路。正如韩愈所言:“凡今之人,急名于官。”只有当了官,才能得到世人的重视,才能衣锦还乡,光宗耀祖。一些人在历经十年寒窗而又屡试不第的情况下,便会想方设法以其他途径入仕当官,而最便捷的方式就是跑官、买官,通过拉关系,走后门,进而贿赂当权者,以资财换取官位。在这种交易中,“贵者托以势,富者托以财,亲故托以情”,一旦门路打开,当官之路即成坦途。


     其次,官僚体制给卖官者提供了营私舞弊的空间和可能。历代对官员的选拔、考核、升迁都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官僚体制的问题,往往选官标准不一,选拔缺乏透明度,决策取决于长官意志,操作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监察机制又不能真正起作用,而某些权臣只要取悦于皇帝,便可恣意妄行,一手遮天。这样,自然造成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使选官条例成为一纸空文,给权、钱交易提供了可能。明清时,吏部官靠卖官发财,礼部官靠科举获利,已成为百官心照不宣之事。故时人总结这一现象,称为“因官致富”,可谓一语道破某些人将政治权力转化为经济财富的本质。


     再次,看重功名的社会风气也助长了卖官鬻爵的盛行。《水浒传》所说“世情看冷暖,人面逐高低”,反映了一种普遍的社会心态。唐代王镣《感事》诗所称:“今日朱门者,曾恨朱门深。”尽管有人也曾憎恨朱门,而一旦有机会也要拼命跻身于朱门之列。特别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社会现实,更使买官者有了强烈的欲望和动力。


      卖官鬻爵造成了吏治的腐败


     卖官鬻爵的盛行造成了吏治的腐败。历史证明,凡是买官卖官猖獗之时,就是朝政腐败、政治最黑暗的时期。大量买官者充斥官场,必然会产生一批贪官、赃官、庸官、糊涂官、酒肉官,以及一大批尸位素餐者。而且,买官者一旦履任,大都要搜刮百姓,巧取豪夺,搞得民不聊生。


     卖官鬻爵的盛行带来了社会风气的败坏。严嵩以贿放官时,沈炼即指出:“贿赂彰,风俗坏。”古语云:“上邪下难正,众枉不可矫。”买官卖官的盛行,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有钱买得鬼推磨,无钱却教人顶缸。”最为可悲的是,在这种社会风气下,众人对丑恶现象表现出的麻木,正如明末清初人计六奇所言:“举世尽醉梦于其中而不醒矣!”


     卖官鬻爵自出现之日起,就一直受到有识之士的鄙视和批判。崔烈在得意于买到司徒之位时,却遭到儿子崔钧的抨击,认为他令“天下失望”,崔烈不解,崔钧明确告之:“论者嫌其铜臭!”《后汉书》记录了此言,成为对买官者的经典批判之语,一直为后世所引用。清代的陆陇其专门上疏批判卖官鬻爵之弊:一是使名节大坏,失国家养廉之意,买官之人,“不能发愤自励,则其志趋卑陋甘于污下”;二是买官之人越多,百姓受害愈深,故多一买官之人,“即多一害民之人”。严嵩倒台时,三法司定其罪状,第一项就是私下卖官,称:“爵赏,国家之名器,乃敢鬻之以敛货于己。”其实,买官卖官是犯罪行为,这在封建社会也是人人皆知的,它只能是私下的肮脏交易。


     以史为鉴,我们应该严防“铜臭”在官场的蔓延,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买官卖官所带来的恶劣影响,从体制上加以限制、根除,切不可“举世尽醉梦于其中而不醒矣”!


     历史上七大“著名”贪官


     ★梁冀(?—159),东汉外戚,顺帝时任大将军,专断朝政近20年。聚敛财富,大肆搜刮,并向求官者收取贿赂。建私家林苑,方圆近千里。桓帝治其罪,被迫自杀。其家产没收变卖合30余万万,相当于东汉政府一年租税收入之半。


     ★杨国忠(?—756),唐蒲州永乐(今山西永济)人,玄宗时任吏部尚书。因其妹杨贵妃有宠而权倾中外。结党营私,贿赂公行,选任官吏均于私第暗定。安禄山以“讨国忠”为名发动叛乱,随玄宗奔蜀时,被士兵杀死。


     ★朱勔(1075—1126),北宋苏州(今属江苏)人。因献媚蔡京、童贯而得官。投徽宗所好,以承办“花石纲”为名,捞取钱财,以至家藏甚富,置田30万亩。凡谄事之人即得官,不附己者则罢去,时称“东南小朝廷”。钦宗继位,被罢官处死。


     ★王振(?—1449),明山西蔚州(今河北蔚县)人,永乐时入官为宦官。英宗时因受宠而擅权,成为明代宦官专权之始。大兴土木,广收贿赂,操纵官吏选拔、升迁。土木之变,策动英宗亲征,于土木堡兵败,为乱军所杀。


     ★严嵩(1480—1565),明江西分宜人,弘治年间进士,嘉靖时任内阁首辅。与其子严世蕃狼狈为奸,贪财纳贿,卖官鬻爵,结党营私,祸国殃民。后被弹劾罢官,抄其家所得金银、珍宝、字画,数以百万计。


     ★噶礼(?—1714),清满洲正红旗人,由荫生任吏部主事,后升任两江总督。搜刮民财,广收贿赂,在江南有贪婪之名。康熙五十一年,因江南科场案发,事涉受贿被革职。


     ★和珅(1750—1799),清满洲正红旗人,生员出身。因办事干练,深得乾隆皇帝信赖,倚为腹心,任军机大臣20多年。专擅弄权,控制官员升迁,大肆贪污。嘉庆四年(1799)定其20大罪状,赐死。查没金银、珍宝极多,时有“和珅跌倒,嘉庆吃饱”之谚。(中国社科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李世愉提供)
 
 
《人民论坛》    ( 2006年第1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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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声音、百姓声音 


 
     高层声音


     胡锦涛同志2006年6月30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讲话:


     要全面贯彻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扩大广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和程序,不断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要切实防止和纠正考察失真、“带病提拔”和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

    

     江泽民同志在《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中指出:


     历史上的腐败现象,为害最烈的是吏治的腐败。由于卖官鬻爵及其带来和助长的其他腐败现象,造成“人亡政息”、王朝覆灭的例子,在中国封建社会是屡见不鲜的。这种历史的教训很值得我们注意。

     温家宝同志于2006年9月5日在接受欧洲五家媒体联合采访中表示:


     当前在社会存在的许多问题与政府的工作有关,与干部选拔制度有关。为了有效解决这方面问题,中国正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干部选拔制度改革,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开展反腐败工作。相信随着体制改革和反腐败不断推进,这些问题是可以得到遏制和解决的。


     曾庆红同志2006年9月11日在学习时报撰文《关于党建工作形势和主要任务》指出:
任凭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不仅党的先进性无从谈起,而且党的执政地位就可能得而复失,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今年以来一些中高级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再次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反腐倡廉工作确实是一刻也不能放松。

     李长春同志在广东省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指出:


     要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关键要加强廉政机制建设,核心是要建立“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三不机制”:即坚持“三讲”,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构筑思想道德防线,使人“不想腐败”;进行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堵塞漏洞,铲除产生腐败的土壤,使人“不能腐败”;依法严肃执法执纪,警钟长鸣,使人“不敢腐败”。

     贺国强同志2005年9月28日在召开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视频会议上强调:


     要认真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5+1”法规性文件,以及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11条措施,切实解决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百姓声音


     “躲起来”还是“顶回去”


      作为执政党,面对日趋猖獗、已经严重影响党群关系的跑官要官风,党员干部究竟是应该“躲起来”,还是“顶回去”?


     陕西省宜君县县委书记熊晖有一张“要官别找我”的告示。在我看来,熊晖的做法是“躲起来”,这样可以保持自身干净。无何如何,总比“迎上去”收礼受贿好。但是,如果连县委书记对跑官要官都躲躲闪闪,歪风如何刹得住?


     在跑官要官的歪风邪气面前,躲起来不如当面锣对面鼓理直气壮地顶回去。顶回去才能使广大党员干部清醒;顶回去也才能让广大群众真正看到我们党反腐倡廉的决心和希望。(李月明)


     买官者也要严惩


     现在,查处的买官卖官案中卖官者被处理得多,但是,买官者多数还坐在台上。必须把因买官而上台的那些人“轰”下台去,如果对买官者既往不咎,继续让他们掌握着国家权力,那么,后面的干部也会心存侥幸,就会继续去“跑”、去“要”、去“买”。(黑龙江 董长龙)


     查处贪官要在制度上下真功夫


     严肃查处买官卖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实际工作中,其难度也相对比较大。此事要在完善民主制度上下功夫,尽快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湖南 欧阳植兆)


     “另类道德”更可怕


     大凡买官卖官者,多为官场投机商,他们信奉“仕途熙熙者皆为权来;人间攘攘乎都奔利往”。他们为人处事也有着一套独特的“江湖”准则,奉行另类“道德”,比如收了钱一定给买官者一定职位,办不成事把钱退回去等“诚信”原则。这种所谓的“道德”更可怕。因此,必须净化官场的不良生态。(江苏 宋阳标)


     (海 洋 晓 燕 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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