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东集体协商立法二稿修改:越改越亲资本家 罢工权命运堪忧
【工评社2014年9月18日聚焦】9月1日广东省人大网发布《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http://t.cn/Rh2jZKa,征求社会意见,截止日为9月22日。政府意图立法规范集体协商权(“集体谈判权”的温和版)改良劳资关系,但这个仅仅是改良的立法草案从2010年起就遭到港资、日资等商会团体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强烈阻击,由于社会矛盾激化和新一届政府的危机紧迫感,2013年重新提上议事日程,当年10月11-21日征集过重新修订的一稿http://t.cn/RhSKwRp。今年春夏劳资双方阵营发生舆论战http://t.cn/RvzU1uj,到了9月,修改二稿姗姗来迟。对比前后两个草案,二稿不仅条文大为简化,删除了一些对劳方不利的条款,却还有更多对劳方不利的修改,比如延长了集体协商期,增加了提出协商要约的职工数,甚至支持资本家利用集体协商降薪,削减了劳工罢工的保障条款。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大幅度削减劳工权利的法律草案,与一稿一样要把罢工变相刑事化,甚至比一稿更坏,罢工权命运堪忧,值得劳工界深思。
法律草案对比起来让人觉得繁复而眼花缭乱,所以我们做了一个简明的整理,让读者能够明白修改的利害变化。对比去年10月一稿,今年9月的二稿有如下较大改变(不完全列举,只列较大的改变):
总结以上情况:对工人更不利的修改有几条都是影响较大的,而对工人有利的修改都只是稍微有利,有些只是消极的删改。还有对政府人社部门和公安部门介入的两个修改十分微妙,都是利弊兼有,而对工人的好处不大,还有压制工人维权的可能。
此外,一稿规定集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政府人社部门要介入协助企业维持生产,这在当时被劳工机构批评为带有把工人罢工变相刑事化的性质,二稿却基本不变(Ⅰ:46;Ⅱ:32);一稿还赋予了政府压制公共企事业单位员工罢工的特别权力,二稿对此只是删掉了“冷静期”一词,意思也无改变(Ⅰ:56;Ⅱ:36)。所以,修改过的二稿,实质上仍然要把罢工变相刑事化。
由这一集体协商立法修改二稿可见,经过了劳资阵营的舆论“博弈”之后,政府立法的天平却进一步向资本家倾斜了。这却符合了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新一届政府极力依靠资本家的政治路线。
9月13日深圳手牵手工友活动室对集体合同条例二稿提出了修改意见http://t.cn/RhxqxDB。该劳工机构去年10月针对一稿也提出过修订意见http://t.cn/RhSJKIV。这次不同,看来是从批判、防守为主转向进取和防守兼备,焦点更集中。上一次该机构的修改意见多要求删除不利于工人的条款,这一次有更为有力的增加意见,例如要求在集体协商无果情况下,增加员工可依法怠工、停工督促企业继续协商或履约的条款。此外,一向关注女性、女工权益的手牵手活动室,还提出了按性别比例选举协商代表的条款。
据悉,上次也提出过修改意见的深圳打工者中心,目前也在组织工人研究、讨论这次立法修改。
在工人运动中,罢工权、集体谈判权(中国官方叫集体协商)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并称为“劳工三权”,被认为是工人日常自卫的主要手段。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载明或有立法规定,而落实情况往往很不如意,其中一大原因就是各国资产阶级政府借助立法和司法的繁复方式,层层限制劳工三权。而中国的情况是,罢工权和集体谈判/协商权均是法律空白,官方把持的工会长期都是不作为、反而还压制工人自组织的幌子,即使近几年工会想要维权,也往往不敢或无力发动工人进行斗争,顶多只是与资本家进行衙门钦差式的社交周旋。这种官方工会本来就难有作为的情况下,还要效仿其他资产阶级政府制订这样一部多方面压制工人行动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法律,其结果对工人维权的不利恐怕多于有利。
在警察打压罢工不曾减退的今天(最新一例是9月12日上海当局出动400多警察及治安人员打压200名京东物流的罢工工人),工运前线地区的集体协商立法却还在处心积虑地压制罢工,甚至罢工权的命运都堪忧。9月初,部分泛左网友发起呼吁,提请下月将要高调大谈“依法治国”的中央四中全会考虑“罢工自由入宪”、回归30多年前那个赋予了罢工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条款http://t.cn/RhoCIkO。在劳工头顶的资本乌云阴霾日益聚集之下,要求“罢工自由入宪”的声音似乎显得过于突兀和高亢,好些工友还可能觉得没有必要。然而,一再改恶的集体协商立法如果得以出台,必将是资产阶级对工人的一次重大攻击,倒有可能让本来“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工人罢工行动变得前途未卜。如何更有力地反击官府借集体协商立法压制罢工权?值得劳工界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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