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5日,深圳宝安区的一家台资科技公司逾千名工人发起罢工,抗议工厂待遇差、无理克扣加班费。工人说,公司不按《劳动法》的规定,私自调班,把应该为加班的周末工作改为正班工作,变相扣减加班费。有工人直斥厂方管理人员为“吸血鬼”,把员工辛苦得来的“血汗钱”据为己有。
为何这家台资企业能变相扣减加班费?因为它事实上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
何谓综合工时制?简单地说,就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用工制度,在这个周期内,只要能调休,总体工作时间不超标,就不算加班。经常有工友发牢骚,旺季工作忙得要死,淡季闲得要死,一年下来什么加班费都没有。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实行了综合工时制,在旺季本应付予工人的加班费无形中缩水不少。
工友直斥综合工时制为“吸血鬼”,与此鲜明对照,一些媒体则鼓吹弹性工作制(包含综合工时制)是一种国际潮流,称这种制度旨在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对比严格的工作制度,弹性的工作制更有利于身心健康。他们“忘了”,最近几年各国政府之所以大力推行弹性工时制,大背景是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各国都要大幅度削减公共开支。老板省钱了,工人日子能好过吗?这是我们用脚趾头都能想明白的问题。
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前身)1994年底颁发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明确适用综合工时制的职工:(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由此看来,电子厂的普工明显不适合综合工时制。
实行综合工时制,对老板有何好处,或者说对工友有何坏处呢?以北京某电子厂普工为例,底薪照北京最低工资1560元来计算,工作27天的夜班,每天工作12小时,夜班补助假定每晚20元,绩效假定为200元,全勤假定为200元。我们来算一笔帐:按综合工时制计算其工资为:底薪+超过166.7小时后的1.5倍加班费+节假日的3倍工资+绩效+全勤+夜班补助=1560+{(27×12-166.7-11/12×12)×1.5×1560/174}+(11/12×12×3×1560/174)+200+200+27×20=4772.34元(节假日计算工资的方法:一年有11天法定节假日,平均到每月有11/12天,平均到月有11个小时,所以平均每月的节假日三倍工资=11/12×12×1560/174=295.86元)。
我们再用标准工时制来计算该工人27天的工资:工资=底薪+36个小时的正常工作日的1.5倍加班费+双休的2倍加班费+节假日3倍的加班费+绩效+全勤+夜班补助=1560+(36×1560/174×1.5)+{(27×12-36-11)×1560/174×2}+(11/12×12×3×1560/174)+200+200+27×20=6686.9元。
工人在综合工时制下相比标准工时制的损失为:6686.9-4772.34=1914.56元。一个月1914.56元对一个工人来说绝非小数目了,而一年下来的损失是1914.56×12=22974.72元,这笔钱对于工人来说更不是一笔小数目!
通过简单的计算,我们不难理解为何一些企业千方百计地用综合工时制代替标准工时制,为何一些媒体竭力粉饰弹性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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