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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宪法权威就是捍卫每个公民的根本利益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粗浅认识

文刀 · 2018-02-22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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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我国全面推行法治国家,习近平同志在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时特别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

  在即将修宪之际,现将二0一五年的旧文重发,以奉献给国家修宪领导小组的一份礼物。  

  捍卫宪法权威就是捍卫每个公民的根本利益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粗浅认识

  文  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我国全面推行法治国家,习近平同志在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时特别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我认为习总的这个强调是极其重要的,而且有着鲜明的拨乱反正的意义和极其强烈的针对性和极其强烈的现实指导意义。这就意味着新一届党中央紧紧地抓住了治国理政的根本,并牢牢地抓住了依法治国的主动权。也只有这样才能凝聚全国人民的心,才能调动全国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才能克服并战胜一切艰难险阻,才能比较顺利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从而使全国人民走上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

  下面我想扼要地谈谈为什么捍卫宪法权威,就是捍卫每个公民的根本利益的几个问题的认识,和大家共同探讨。

  1.什么是宪法?什么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怎么产生的?

  3.我们现行的1982年宪法对54、75、78年的三部宪法有哪些重要修改?

  4.宪法的基本原则同每个公民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

  5.现行的宪法在执行中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它对普通百姓的利益有什么影响?

  6.每个公民应该坚决地以实际行动捍卫宪法的绝对权威!

  附:“党大还是法大”问题浅议。

  一、什么叫宪法?什么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

  什么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它法律立法的依据。

  毛主席在谈到宪法的意义时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但我认为宪法又是有鲜明阶级性的。我们的宪法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它是国家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全国人民必须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我们的宪法同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本质区别,集中表现在以下两条原则上,即“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毛主席一九五四年六月十四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上是这样说的:“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毛主席的这段话充分说明我们的宪法应该是代表绝大多数人民根本利益的宪法;是确保人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怎么产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是中国几千年以来第一部替普通老百姓说话的宪法,是中国几千年以来第一部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是中国几千年以来第一部代表绝大多数人根本利益的宪法。这样的宪法大大地提高了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那么这部宪法的诞生是不是就能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呢?我们从1954年9月20日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这部宪法的情况即可看出端倪。当天出席大会的代表是一千一百九十七人,收到的投票是一千一百九十七张,赞成票也是一千一百九十七张,百分之百通过。一个法律或一个决定、决议的表决都100%赞成是非常罕见的。但是这样的认同,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更不是长官意志可以左右的,而是反映了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它是宪法制定过程中大量的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工作的必然结果。从第一部宪法草案制定过程中来看它的群众基础也是无与伦比的。

  1951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正式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毛主席和其它中央领导人,按照凡决定重大事情之前都要向党外人士通气并听取意见的惯例。毛主席于1月11日召集了18位党外民主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周总理于1月12日召集了政协座谈会。从这两次座谈会和其它渠道的反映,有些人对召开全国人大和制定宪法,还存在一些顾虑和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是四点:①这样做的根据是什么?②这样做有什么作用?③这样做有没有可能有没有困难?④这样做对有些党派、阶级、团体是不是有利?

  对此毛主席和周总理在1月13日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议上作了解释和说明。毛主席除讲了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外,还说:“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仍然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党派、各民主阶级和各人民团体统一战线的政府,是对全国人民都有利的”。他还说:“我们的重点是照顾多数,同时照顾少数。凡是对人民国家事业忠诚的,做了工作的,有相当成绩的,对人民态度比较好的,各民族、各党派、各阶级的代表人物都有份。”这次会议还决定成立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以下简称“宪委会”),成员中除毛主席外还有刘少奇、周恩来、陈云、董必武、邓小平、宋庆龄、李济深、何香凝、沈钧儒、马寅初、马叙伦、陈叔通、张澜、黄炎培、程潜等共26人。这次会后的1953年12月24日,毛主席亲自带领宪法起草小组的几个成员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乘专列离开北京到了杭州,开始了一项为新中国法制建设奠定千秋基业的大事,集中精力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关于这部宪法的起草工作,毛主席回忆说:差不多用了七个月,最初第一稿是陈伯达单独一个人起草的,没有被采用。从1954年1月9日起,由毛主席带领起草小组重新起草,每写出一个草稿,都会有许多修改。毛主席说:仅在西湖的那一稿就有七八次稿子。

  毛主席在起草宪法时,为了博采众长,还广泛阅读和研究了世界的各类宪法,有中国的有外国的,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有资本主义国家的,有进步的有反动的。他为了中央在讨论宪法草案时开阔思路,他在杭州致电刘少奇时,还给他开列了十种宪法书目,要求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在京中央委员抽空阅读。如①1936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的报告;②1918年苏俄宪法;③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1946年的法国宪法;④1913年的天坛宪法草案,1923年的曹锟宪法,1946年的蒋介石宪法等等。

  宪法起草工作从1954年1月9日以后,进展比较顺利,仅用了40天时间草案稿就出来了,并在毛主席的主持下,起草组进行“通读通改”,到2月24日完成了“二读稿”,26日完成了“三读稿”,4月9日拿出了“四读稿”,作为提供给中央政治局会议进行讨论的宪法草案稿。毛主席还亲自修改了《宪法草案初稿说明》,这个“说明”是一个很重要的文件,它集中反映了毛主席及其领导的起草小组起草宪法的指导思想,一共五点:

  ①“草案”以法律保证实施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这条总路线毛主席是这样表述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应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或“左”倾的错误”。

  ②“草案”从法律上保证发展国家的民主化,其中最重要的是实施自下而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政权。

  ③“草案”从法律上加强各民族的团结,禁止分裂民族团结的行为。

  ④“草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一九四九年的《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过去是完全正确的且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

  ⑤关于“草案”的结构和文字特点,要力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好记。

  1954年2月28日和3月1日,刘少奇在北京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宪法草案稿,并把讨论通过的“三读稿”,再由董必武、彭真、张际春三人,根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的意见,对“三读稿”进行研究和修改。

  3月9日在杭州的宪法起草小组又向政治局提交了“四读稿”,3月12日刘少奇再次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四读稿”。到此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算告一段落。

  接着又由陈伯达、胡乔木、董必武、彭真、邓小平、李维汉、张际春、田家英等八人组成宪法小组,负责对初稿作最后的修改。

  紧接着于1954年3月28日,由毛主席主持召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首先由毛主席代表中国共产党向宪法起草委员会正式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随后陈伯达受毛主席委托向宪委会作了“关于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工作的说明。”会议还决定在两个月内完成对“初稿”的讨论修改后,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作为草案公布。会议还决定:“初稿”除在宪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外,还会同全国政协进行分组讨论。同时发给各大行政区、各省市领导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开展讨论。

  为了加强对“草案”初稿讨论修改的组织工作,会议还决定李维汉为宪委会秘书长,齐燕铭、田家英、屈武、胡愈之、孙启孟、许广平、辛志超为副秘书长组成宪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工作。

  1954年5月27日至31日,由刘少奇主持,接连开了四次宪委会全体会议,对草案初稿进行逐章讨论,形成了宪法草案的(修正稿)。6月8日刘少奇又主持召开了宪委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对(修正稿)再讨论。与此同时,全国政协和各省市党政机关、军队领导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共八千多人,用了两个月的时间,对草案初稿进行了讨论,收集了各种修改意见5900多条。这期间由田家英负责将收集的各地的讨论情况随时向毛主席汇报。

  1954年6月11日由毛主席主持召开了宪委会第七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草案修正稿,准备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并公布。

  毛主席还强调草案初稿向全国人民公布后,还要继续收集意见,在向全国人大正式提交草案初稿之前。宪委会还要开会,还要收集意见,还要修改,修改成为最后稿。同时还要准备一个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报告。到了9月8日毛主席又召开了宪委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对草案初稿再讨论再修改,一直到全国人大开幕的头一天还在修改,即9月14日,毛主席还主持召开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对第二天即将提交给人大的宪法草案初稿作了最后的审议。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争取一个好稿子交全国人大。就像学生向老师交作业一样的认真态度……。

  上面我讲了一部新宪法制定过程中,所做的慎重、细微、周密的准备工作,主要是想说明,新中国制定第一部宪法在党和国家工作中所显现的十分罕见的重要地位以及对其重视的程度:

  ①中国共产党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毛主席亲自抓,并离京几个月排除各种干扰专心致志,将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视为第一要务。

  ②投入的力量和精力无与伦比:毛主席亲自挂帅,三个顶级笔杆子组成起草小组,由共产党的最高领导层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各方面的顶级代表人物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仅几个月时间,宪委会就召开了八次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召开了七次扩大会议,如此密度前所未有;期间还组成了陈伯达、胡乔木、董必武、彭真、李维汉等人参加的八人宪法小组,成立了李维汉为秘书长的宪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宪法草案讨论的组织工作和修改意见的收集工作。

  ③涉及范围之宽,联系群众之广,实属罕见。各级领导机关、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民族、各阶层以及军队领导机关共有八千多骨干参加讨论;全国有1.3亿普通老百姓参加了讨论。

  以上这种“人民至上”的宗旨;这样广泛而真诚的领导同群众相结合;这样深入细致务实的调查研究;这样反复的不厌其烦的修改工作。其目的就是争取一个好稿子交给全国人大。从这里真真切切地看出毛主席就像学生敬重老师那样敬重全国人大,他对人民的敬重不是口头上的,而是真心诚意的,他喊人民万岁也是发自肺腑的。

  前面主要是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产生过程,下面我想着重讲讲这部宪法以及后面的75、78、82年的三部宪法尤其是54年宪法的主要特点。所谓特点,主要指我们的宪法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最本质区别的地方。毛主席一九五四年六月十四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时说:“我们的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但是有两条基本的原则是通过宪法形式固定下来了。即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宪法的灵魂,也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没有也不可能有的东西。

  如“人民民主原则”,在宪法的第一第二两条得到了集中体现。如54宪法的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75、78宪法改为“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82宪法又改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54宪法的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条75、78、82宪法都是一致的。

  又如“社会主义原则”,主要从政治和经济两个方面来看。社会主义的政治最扼要的概括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六个字。这一点第一第二两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关于经济方面,54宪法的规定是五种经济成份并存:“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这是社会主义改造之前的状况。而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的75、78、82宪法的规定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了,如75、78、82宪法都规定:“现阶段只有两种所有制,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但“82宪法”同时规定:“允许存在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但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而82宪法则强调了公有制为主体,75、78宪法的第六条更强调了“国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是领导力量,82宪法改为主导力量。”

  关于分配制度,54宪法没有提及,而75、78宪法单独列了一条即:“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82宪法改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82宪法虽然规定了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但规定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同时还强调了“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这一点很重要,而实际呢?……

  以上这些“条文”基本都反映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条基本原则。而如果这两条基本原则能得到贯彻执行,那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一定有保障,我们只要牢牢抓住宪法的“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条基本原则,那么,广大人民群众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就有了法律依据,而且是理直气壮的维权依据,可惜的是基本没有用上!

  三、我们现行的82宪法对54、75、78宪法有哪些重要修改?

  新中国建立后前后制定了四部宪法,即1954、1975、1978和1982年宪法,同时还有若干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宪法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前后共涉及到31处条文进行了修改。

  “54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在毛主席亲自主持下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它的突出特点虽然是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还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宪法,但它有两条基本原则作为宪法的灵魂,即“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并以宪法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它是此后修改、制定宪法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前提。

  “75宪法”是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后期制定的,它对“社会主义原则”方面增加了一段关于社会主义整个历史阶段基本状况的表述,即:“社会主义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还增加了“国家保护人民群众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这种形式”的条文。我的理解是在吸取了苏联“卫星上天,红旗落地”的惨痛教训,以及国内共产党执政后党内部分干部贪图享乐和脱离群众这一潜在危险的战略防范和现实警示。而近三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理论(继续革命)和警示是非常及时的是完全必要的。

  “78宪法”在“人民民主原则”方面,又在“75宪法”保护“四大”形式的基础上更加明确地规定“人民群众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为什么进一步强调人民群众的“四大”权利,我的理解是为了防止执政党脱离以致欺压群众的战略举措,也是跳出历史周期律的战略举措和伟大探索,毛主席同著名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在延安著名的“窑洞对”时,毛主席当时信心满满地对黄炎培先生说:关于跳出历史周期律,我们现在找到了办法——民主……。

  另外“78宪法”在“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条原则方面,基本保持了54、75宪法的提法,只是把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基本状况那一段表述删掉了,即把“始终存在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两条道路的斗争以及帝国主义侵略和颠覆的威胁”的内容删掉了。但是增加了一段关于毛泽东思想指导地位的条文,即:“毛泽东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我国革命和建设的一切胜利,都是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取得的,永远高举和坚决捍卫毛主席的伟大旗帜,是我国各族人民,团结战斗,把无产阶级革命事业进行到底的根本保证。”

  以上说明此前的宪法条文,在维持两条基本原则方面还是比较稳定的,前后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自从1978年3月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全国工商局长会议的报告后,报告指出“为了方便群众生活和解决一部分人就业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城镇恢复和发展一部分个体经济。”这个批示后,使个体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而且7人以上的雇工经济很快出现。从此私人资本的积累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向私营经济方向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故引发了一些争议。于是1982年根据邓小平的建议,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会议认为“雇工经济”冲击不了社会主义,应予以保护,即所谓的“可以等一等,看一看。”然后于1987年党的“十三大”第一次使用了私营经济的概念。也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肯定了私营经济的所有制结构。紧接着于1988年4月的全国人大会上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第一次将私营经济的地位用宪法固定了下来。

  另外,关于土地使用制度,“82宪法”第十条是这样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于1987年9月9日(毛主席的祭日)邓小平亲自树立的样板深圳市,将第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以106万元出让给了内地的中航工贸中心,三个月后的1987年12月1日下午,深圳市房地产公司,通过拍卖的形式以825万元的最高价击败了另外33家竞拍者,从深圳市政府手中购得了8588平方米的一块商品住宅土地50年的使用权。深圳市的这一槌拍卖,将国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进行分离的壮举,开创了中国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即可以买卖)的先河。并直接推动了国家根本大法的修改,并且以“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转让”的条文载入了宪法。这就为全国各地迅速兴起的房地产开发热及土地财政(靠卖地皮过日子)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后来的住房改革老百姓买不起住房埋下了隐患!

  另外,“82宪法”把54、75、78三部宪法中关于“惩办卖国贼”的规定删掉了。

  ……

  现在我们大体上梳理一下,“82宪法”和另外的多次“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54、75、78三部宪法作了如下主要修改:

  ①把发展私营经济和雇工经济(即剥削)正式载入了宪法。它对日后以致现在的一步一步地改变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提供了法律借口。

  ②把国有土地可以有偿使用即可以买卖载入了宪法,它产生了严重后果,为地方政府过分依赖靠卖地皮过日子,使房地产开发商变成了当今中国社会中一股最黑暗、最残酷、最贪婪的恶势力,致使一些老百姓因强拆强迁失地且家破人亡,而另有一些拆迁户则一夜之间成了百万富翁甚至千万富翁,有的拆迁户拿了巨额拆迁费赌博、吸毒肆意挥霍影响了社会稳定。

  ③删掉了人民群众拥有“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使广大人民群众失去了一种监督政府及官员的一种重要手段。

  ④删掉了工人可以“罢工”的规定。

  ⑤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定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取代了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

  ⑥删掉了“惩办卖国贼”的规定。

  以上这6点中:

  第1、2两点是明显违背“社会主义原则”的,也是后来乃至今天强推国企私有化的重要原因。

  第3、4两点是明显违背“人民民主原则”的,也是官场腐败横行无忌,和黑心资本家残酷压榨工人有恃无恐的重要原因;也是工人和人民群众对剥削压迫从此失去了反抗的武器和法律依据。

  第5点是边缘化毛泽东思想的重要步骤,而且是公然违背宪法和党章的。这一点美国哈佛大学著名中国问题专家托尼·赛奇教授是看得非常深刻的。他说:“在中国这个传统的特别注重道德修养的‘礼仪之邦’,政治上的腐败,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制度上的缺失,但思想上的混乱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而导致思想混乱的真正原因,就是新的思想(指邓三科——笔者注)并不为人认可,而毛的思想却被人为地极力淡化,这就是中国思想混乱的真正原因”。而美国西点军校的头头说的更直白。他说:“我们美国不怕中国军队的现代化,就怕中国军队的毛泽东思想化。”他们非常确切地道出了中国独特的最大优势——毛泽东思想,而我们却弃之不用。所以托尼·赛奇就用嘲笑的口气说:“有一样事情我至今也没有想明白,在你们中国弃之不用的东西,在我们这儿却成了宝贝,我们用来研究、学习和改进后,反过来却用你们创造的东西,变成了战胜你们的武器。……历史难道不是这样吗?”

  第6点也是令人费解的是,“82宪法”居然把54、75、78三部宪法都有的关于“惩办卖国贼”的规定删掉了。“54宪法”的第十九条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75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78宪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其它坏分子。”“82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它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它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82宪法”的第二十八条与前三部宪法相比,有两点重要改变,其一把“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改为“维护社会秩序”,这就把国家机器重点惩办敌对势力转向国内“维稳”即主要是对付上访、群访事件和刑事犯罪,所以才出现了国家的维稳经费超过国防经费的反常现象。其二删除“惩办卖国贼”的规定,导致了现在中国的汉奸卖国贼泛滥成灾横行无忌。我讲的汉奸泛滥成灾决非危言耸听夸大其词,仅以茅于轼用美国福特基金举办的“天则经济研究所”中就有近150人都是中国政府如发改委及一些部委办的司局以上高官、高管,全国不少著名大学如清华、北大、人大、复旦、中山等大学的教授,很多重要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等等,他们都是拿了国家的工资又在“天则所”兼职拿钱,为美国中央情报局出资兴办的“天则所”来研究中国的发展问题。特别是那个著名的“2030中国”,就是美国的原第一副国务卿、世界银行行长左利克伙同中国国务院及其发展研究中心、再加上“天则所”一起炮制出来的。这个“2030中国”就是要把中国现在仅存的近20%的国企,到2030年最多再保留10%。现在国务院的一些部门还在按这个“2030中国”思路,极力推进中国目前的所谓改革。这些可怕的情景,国家则不敢把他们怎么样,而老百姓看到这些则只能是愤怒而已。至于有些汉奸卖国贼如茅于轼、袁腾飞、贺卫方之类更是横行无忌!如袁腾飞可以坐在中央电视台面对全国人民污蔑抗日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攻击中国共产党“侵略”西藏等等。贺卫方在美国公开叫嚣要同美国里应外合搞垮中国。还有复旦大学一名教师在讲台上公然无耻美化日寇的侵华罪行,学校当局却熟视无睹。至于那个老汉奸茅于轼到处散布汉奸言论则是家常便饭,他吹捧汪精卫是“民族英雄”,说国家维护钓鱼岛主权是把老百姓作牺牲品等等,不一而足。还有手握重权的政府大官执意效忠专门围堵中国的美国和日本,公然叫嚷“救美国就是救中国”的汉奸口号,拿了老百姓的血汗钱给亡我之心不死的美国献媚,仅买美国债和救两房公司就砸下近1.7万亿美元(按当时的汇率合12万亿人民币);日本发生地震就无偿送3万顿柴、汽油,送到东京人家不领情,还必须直接送到灾区,就乖乖地送往灾区。奇怪的很,怎么对美国日本就这样有感情,而对自己国家的人民咋就那样没感情呢?有人说抗日时期汉奸比鬼子多,这可能带有调侃的味道,但是汉奸的可恶可恨及它的危害是无以复加的,前不久大家看了电视剧《东北抗日联军》,我们几位英勇善战的高级将领、抗日英雄如杨靖宇、赵尚志、赵一曼都是惨死于背叛祖国的汉奸手里!而且级别越高的汉奸,破坏性就越大,如汉奸厉承先是抗联的师长,他的背叛对“东北抗联”几乎是毁灭性的,因此,人民对汉奸是深恶痛绝咬牙切齿的。所以54、75、78宪法都特别规定要惩办卖国贼是有深刻背景的,可“82宪法”把它删掉了,其后患确是无穷的!现在老百姓对此真是心急如焚,深感国家要想安全,首先必须严惩汉奸卖国贼!

  四、宪法原则同我们每个公民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

  我国现行的“82宪法”条文,虽然在“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方面,同54、75、78宪法相比有所削弱,但是最基本方面的条文还是保留下来了,如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条文,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条文,以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条文。如果保留下来的这些基本条文,都能贯彻执行的话,那与广大工农劳苦大众包括我们在座的各位的利益都是息息相关的。今天我不可能对宪法的所有条文逐条进行说明,我只就有关涉及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若干方面举例说明:

  如宪法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条文,似乎比较抽象,同每个人的利益挂勾并不那么直接,但它却是带根本性的。如果我们能够生活在一个真正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里,那么人民大众起码对就业、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等基本方面的需求,是不会有多大后顾之忧的(如古巴、朝鲜)。在社会秩序方面是不会被黄、赌、毒、黑等社会丑恶现象所困扰的。新中国建立之初,毛主席把罗瑞卿(公安部长)彭真叫去作指示,结果一夜之间就扫荡了北京市的所有妓院,解救了所有妓女,进行体检安排就业,全国亦然。像食品、药品等安全问题,我们这些过来人,几乎没有这个概念。而现在的社会现象使你在衣、食、住、行、教、医疗等方面都缺少安全感,“路不拾遗,夜不闭户”成了天方夜潭,家家户户都装有防盗门窗,过着“铁窗”生活还不放心。我前面讲的那些人民大众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没有大的后顾之忧,社会风清气正,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社会和谐稳定,人们安居乐业等等,它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营造出来的大环境,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内涵与追求。举例说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社会治安是群防群治为主,在那个年代,哪个居民区如果来了一个陌生人,人们都会自觉地以一种警觉的目光关注着,居委会也很快就会得知,如若是来路不明的人就会受到盘问。大家应该记得在一部电影里边有个台湾派遣的潜伏特务,在向他的头头汇报时叫苦道:“进了大陆就感觉到处都有警惕的眼睛在盯住自己,真是寸步难行,插翅难飞。”这就是群防群治人民民主专政的客观效果,老百姓往往在一种不知不觉地享受着安居乐业的大环境,它是一种特定制度潜移默化的效果。那年代就没有防盗门窗的概念,也没有女士夜间不敢出门的概念。如果现在能像那年代那样群防群治,那么北京天安门广场、云南昆明火车站和新疆的暴恐事件也发生不了。所以我们讲“社会主义原则”是一种对绝大多数人有利的大环境,而不是少数人的天堂大多数人的忧愁!

  又如宪法的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级人大行使政权”。此条如能执行,那么:①强迁、强拆的事件不会发生;②更不会出现群众上访维权遭围追堵截甚至关押;③除了刑事犯罪外,单位一般不会辞退、解雇员工,更不会有买断工龄扫地出门的;④各级人大代表中的工农比例,能像毛泽东时代那样占50%以上的话,那么,那些专门维护非法利益和强权的恶法就通不过出不来。例如很多私企员工的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都没有法律保护,甚至只能放弃维权回家等着死!因为在这些方面即使有法律也是对资本家有利而对雇工不利的。

  又如宪法第六、第七两条的规定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这两条同每个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关系就紧密。当然那些已经工作拿工资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员工的关系比较间接一些,但也绝对是有关系的。而对广大的工人(农民工)和大中专学生来说,关系就非常密切了。这里的公企和私企,它涉及到是按劳分配还是按资按权分配的问题,它的差别就大了。比如说学生毕业后能在公企(国企)就业,起码从理论上说你就是企业的主人,国家的领导阶级(变味的公企除外,但正在整顿)。如果在私企就业,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上讲,你就是资本家的雇佣者,政治上、经济上、管理上你都没有话语权。而且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劳动报酬低,且不能像国企那样有双休日和法定的节假日。你如果不满意,客气点的说:“不满意可以走人。”如碰到野蛮的黑心的资本家就会说:“不想干就滚!”。像吉林通钢那个资本家的走狗陈国军面对吉林通钢几万工人叫嚣说:“通钢三年后就跟我姓陈,不想干的通通滚蛋!两条腿的驴找不到,两条腿的人有的是!”它把工人当畜牲看。即使你在私企里当个“劳模”都是很尴尬不光彩的……。还有的私企老板很黑,对一些非技术工种挖空心思长期使用试用工,因试用期工资很低,一试就是三个月,一般都受不了搞1—2个月就不干了,再来一个又照此办理,这一招很损、很黑、很毒!

  还有,如果我们目前仅存的近100家央企再私有化了,那后果更不堪设想:

  ①两极分化会愈来愈严重,因为资本家的宗旨就是千方百计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资本家的利润越多,工人所得就越少,这是必然的。仅仅三十多年的时间,一个世界上最公平的国家变成了世界上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了。据国家统计局和世界银行的资料披露,1984年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24,1998年就超过了公认的警戒线0.4,达到了0.403;到2003年就达到了0.447;2004年达到了0.469;2008年达到了0.491;2014年为0.469。我们的基尼系数已超过了美、英、法、德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超过了印度、印尼、伊朗、埃及等发展中国家,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中国的资本家越来越富,而且挥金如土,一桌酒席几万十几万已是司空见惯,一个煤老板给儿子办个婚礼耗资七千多万元,这不是挥霍钞票,而是矿工的血汗与生命!一个平安保险公司的老总年薪7-8千万,一个贫困山区的教师年薪不到300元,而且还是用玉米折算。一个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的养老金每月只几十元。如果国企再进一步私有化。两极分化还会继续加剧!

  ②如果国企都私有化了,那么国家的收入只能是越来越少。因为私企特别是大型私企,能依法纳税的不多,据媒体披露仅某两家大型房地产开发商前几年就偷逃税40多亿,最近司马南在网上说所谓的王林“大师”,偷逃税上千亿元。那些靠国家财政发工资和领取养老金的人,肯定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

  ③如果企业都私有化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都私有化了,那么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也就名存实亡了,到时谁来当总理副总理就得由资本说了算了。你这个总理副总理只能为资本寡头服务,只能听命于他们的。否则,你就得下台,这就是所谓“市场决定论”的实质,因为总理副总理也是人力资源,所谓在资源配置中市场起决定性作用,那么谁来当政府的领导人,就不再是执政的共产党和人民说了算了。中国如果真正的为人民服务的共产党垮了,中国绝对四分五裂,中国起码倒退100年,到时不仅一些人的工资和退休金没有了,还会沦为亡国奴,最终还得把你消灭掉,因为帝国主义要的不是你这些亡国奴,而要的是你的国土和资源。大家只要回顾一下日本强盗血腥屠杀中国人民的惨状就知道亡国奴是什么滋味了!!!

  上面讲的是企业私有化的可怕后果,下面我再讲一下如果农村农业再私有化了,该是一种什么样的情景呢?这里我把1959年在庐山会议后,毛主席对送他下山的湖南省委书记张平化的一段语重心长的话复述一遍,毛主席说:“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村的所有制基础如果一变,我国以集体经济为服务对象的工业基础就会动摇,工业品卖给谁嘛,工业公有制有一天也会变,两极分化得很快,帝国主义从存在的那天起,就对中国这个大市场弱肉强食。今天他们在各个领域,更有优势,内外一夹攻,到时候我们共产党怎么保护老百姓的利益,保护工人、农民的利益,怎么保护和发展自己的民族工业,加强国防?中国是个大国、穷国,帝国主义会让中国真正富强吗?那别人靠什么耀武扬威?仰人鼻息我们这个国家就不稳了。”真是高瞻远瞩明察秋毫啊!毛主席五十多年前就把“小岗”后的中国农村以及城市工业私有化后的严重恶果揭示在国人面前了!

  五、现行宪法的执行情况如何?对我们老百姓有什么影响?

  我国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虽然在54、75、78宪法基础上作了若干重要修改,但原来宪法最基本的条文,如关于国家性质的条文,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条文还是保留下来了。宪法的条文虽然保留了,但在宪法的执行中就出现了明显的违背甚至破坏宪法基本原则的现象。可以肯定地说,如果1982年以后能按修改后的“82宪法”执行,也完全不会是现在这个样子。宪法序言和第一条都明确规定。“宪法是根本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可就是有些组织或个人跟宪法对着干!这里我不可能逐条进行对照,仅就涉及政权性质和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两个最基本的方面来谈谈宪法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例如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毛主席说:“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作为全国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工农劳苦大众和革命的知识分子来说,有了人民的政权就有了人民的一切,丧失了人民的政权就会丧失人民的一切。而中外所有反动势力最恨也最怕的就是这个人民的政权。所以,他们一直以来梦寐以求地想推翻这个政权,但他们也知道直接推翻办不到,于是他们就采取迂回战术,绕着弯子变着花样地进行。

  宪法第一条的关键是工人阶级的领导,而工人阶级的领导必须是通过本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共产党来实现的。近年来为什么习近平同志在各种场合反复地强调党的领导,尤其对军队则是强调绝对领导,这是有强烈的针对性的。就是因为近三十多年来,特别是近些年来,中外所有反动势力挖空心思变着花样妄图否定并推翻共产党(马列毛)的领导,诸如“党政分家论”“共产党是非法组织论”“军队国家化论”“党大还是法大论”等等不一而足。这些奇谈怪论的目标很明确,就是为了颠覆中国共产党——即他们最恨最怕的人民政权。但要公开直接推翻共产党和人民政权,既不敢也不容易,于是他们与外部势力里应外合绕着弯子干,就是千方百计从改变共产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入手。大家只要稍加回顾就不难发现近三十多年来出现了两种极其严重而荒谬的情况,而且是公然背离宪法和党章的现象:

  第一种情况是通过所谓企业改制、重组、破产等手段,把几千万产业工人下岗赶出工厂,还公然说什么“要使改革产生效果,就必须牺牲一代工人。”工人阶级一夜之间从国家的领导阶级沦为资本家的雇佣奴隶,而且成了无依无靠的散落在社会上的散兵游勇。等于把执政的共产党的主要阶级基础动摇了甚至摧毁了!一个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没有了工人阶级这个主要基础了,就成了沙滩上的大厦,空中楼阁。这种所谓的企业改制即私有化,就成了改变共产党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的斧底抽薪的关键性的第一步。

  第二种情况是在动摇以致摧毁了共产党的主要阶级基础后,又在“让少数人先富起来”口号的号召下,一批高干子女(一般都是共产党员)纷纷下海经商,这些党员很快就成了资本家,而且是权贵资本家。同时还很快地吸收了一部分民间资本家入党。为了解决资本家入党的“合理性”,就根据宪法的有关精神(第十一条)和党章的有关精神(党章的总纲和党员的第一条),对资本家进行了精心包装。如把“资产阶级”改称为“新社会阶层”,“新生社会群体”,把“资本家”改称为“企业家”,“社会主义建设者”。这样资本家就可以堂而皇之大摇大摆地进入共产党了。据有关方面调查,在中国每一百名资本家当中中共党员的比例很快攀升:1993年为13.1%,1995年为17.1%,1999年为18.1%,2000年为19.9%,2001年为29.9%,2005年为33.9%。即每一百个资本家中就有近40人入了党,即三个资本家中就有一名共产党员。从此将党章在党的十六大时进行了修改,即党章的第一章第一条什么人可以入党的条文中的“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后面加了一个“各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前面讲了已把“资产阶级”改称为“新社会阶层”了,那就是说资本家中的“先进分子”,也可以入党了。《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共产党的历史任务就是消灭剥削,现在对工人进行剥削的资本家可以入党了,这不是很荒唐吗?!那这样的党还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吗?!他资本家再“先进”也是剥削者!可以说就凭资本家可以入党这一条的实质就是改变了党的先锋队性质了!从此,不仅资本家可以大批入党,而且不少还进入了党政领导的权力机关。据中工网披露中国的前1000名富豪中有147名已当上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如果说把数千万产业工人从国家的领导阶级沦为资本家的雇佣奴隶,是斧底抽薪摧毁共产党的主要阶级基础;那么大批资本家入党并进入执政党的权力机关,这就从执政党的权力结构方面改变了执政党的先锋队性质了。如果再加上近三十多年来全国各级人大代表中工农成份比例逐年猛降来看,我们国家政权性质的变化也是非常明显的,这里我援引中国政法大学蔡定剑教授统计的一组数据:

  第四届全国人大(1975年)代表中工农成份占51.1%(不含兵)

  第五届全国人大(1979年)代表中工农成份占47.3%

  第六届全国人大(1984年)代表中工农成份占28.69%

  第七届全国人大(1988年)代表中工农成份占23%

  第八届全国人大(1992年)代表中工农成份占20.6%

  第九届全国人大(1997年)代表中工农成份占10.8%

  第十届全国人大(2002年)代表中工农成份不足4%

  另外前不久网上披露了河南省171名全国十二届(本届)人大代表中一线的工人代表和农民代表没有一个,只有一个,像征性的工人代表是火车站的站长,和一个乡镇干部是“农民”代表,而且这171个全国人大代表的简历如现任职务职称等都一一公布了,几乎都是有权和有钱的人。他们中间又有几个“代表”是关心工、农及广大老百姓疾苦并替他们讲话的呢?!

  从以上情况变化后的中国,既不是以工人阶级领导,也没有了工农联盟,更不是人民民主专政了。

  既然现行的宪法有那样明确的规定,为什么就可以完全不按宪法执行呢?甚至对着干呢?这到底是执政者们不懂宪法、不看宪法、没有宪法意识呢?可是这些执政者都是些高级别、高学历、高职称的精英啊!难道他们都不知道宪法是作什么用的吗!还是根本不把宪法放在眼里呢?所以习近平同志上任后,干脆把宪法的全文刻在人民大会堂的墙壁上,而且全国人大最近作出决定,公务员都要面对宪法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这是为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有强烈针对性的重大举措,也是老百姓所期望的实际效果。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宪法的第六条的执行情况。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又规定在中国的现阶段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体。”

  以上这些规定是正确的,是符合“社会主义原则”的。可是这些规定在执行当中便是另一回事了,出现了严重背离宪法原则的现象。据有关专家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工商管理局的有关数据测算,我国公有经济与私有经济的比重,按“实收资本”计算,1995年为94.1%比5.9%。即公有经济占94.1%,私有经济占5.9%。到了2012年变成了28.8%比71.1%(还有0.1%难以分辨)。其比例倒过来了。即公有经济只占28.8%,私营经济占71.1%了。如按从业人员计算则是:1995年为88.9%比11.1%,。到了2012年变成了23.6%比76.3%(还有0.1%难以分辨)。公私比例颠倒过来了。即在公企就业的人数只占23.6%,而在私企就业的人数却占76.3%。总体说来,当前公私经济的比重,大体是三七开;从从业人数来看,大体是二八开。那么宪法规定的在现阶段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实际上已不存在了。在这种情况下目前还在强推“混合制”改革,那么私有经济的比重还将进一步扩大。这里所说的“公私比重”,是从形式上来说的,而从实际上看,现在公有经济中的国有经济,其性质已经随着国家政权性质的变化也在变化,不再是宪法规定的“全民所有制经济”了。(中纪委巡视组专项巡视的几十家国企的问题都大的很,但这不是“公有制”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这些国企里的某些领导妄图变公为私的问题,所以正在整顿)。

  仅从上述两点来看宪法的执行情况。可以说宪法的两条基本原则或曰宪法的灵魂,已经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它已经严重危及或将进一步危及全国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已经严重危及或将进一步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利益。这绝非危言耸听。这次天津港的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就是对抗宪法,明目张胆地打压公企猖狂推行私有化的必然恶果。关于港口临时中转停放危化品仓库,本应隶属国家所有的港务局。而天津原本就有一家条件合格的、具有危险品存储功能的、管理经验丰富的公企危化品存储仓库,可偏偏把它凉在一边,又要批准一家今年六月以前还没有危化品存储资质的私企。更为严重的是关于危化品存储仓库的选址问题上,国家明明有严格的要求,即必须避开人口密集区。而这家瑞海私企,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了缩短仓库至港口的运输距离,为了降低运输成本,而置老百姓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偏要把危化品仓库建在企业和居民密集区,而当局居然批准了。这才使这次天津港特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如此惨重的人员伤亡和企业财产的巨大损失。这次特大事故深刻地告诉我们:

  其一,这是某些政府部门的当权者蓄意打压国企猖狂推行私有化的必然恶果。因此,全国人民必须高度警惕并密切关注下一步国企改革的动向,坚决抵制借“混改”之名,行私有化之实!

  第二,要从天津港的特大爆炸事件进一步认识私有资本的残酷性和反动性,马克思曾经深刻地揭示过:“资本来到人间,每个铜板都充满着血腥”,真是入木三分,千真万确。这次天津港的特大爆炸事故,就是一次血淋淋的私人资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登峰造极的表演!还有这些年来全国频频发生的矿难亦无不是私人资本的“血腥”!这些年来在中国大地上老百姓忍无可忍的社会风气,触目惊心的环境污染和被野蛮掠夺的国家资源等等一切的乱象的总根子,无不是私有化的必然恶果!无不是为了追求先富的必然现象。要想防止前述乱象的继续恶化并不断克服它,最根本的是四点:其一是真正加强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共产党的领导;其二是确保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其三是真正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其四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和确保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而不是口头上、文字上的监督权。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相对公平正义,才能遏制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老百姓才可能安居乐业,整个社会才有和谐的可能。如果中国的社会基本和谐了,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了,什么美帝国主义及其走狗日本鬼子,都是可以战胜的纸老虎。这不是盲目吹牛,而是硬实力远不如今天的毛泽东时代已经证明了的颠扑不破的真理!

  前面讲的四点:党的领导、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属人民等等。都是宪法明确规定了的,如能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国目前的内忧外患既不会出现,即使出现了也是比较好解决的。而目前的这种内忧外患的危局,就是因为近三十多年来背离了宪法基本原则的必然苦果!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我们的根本大法如此明确地规定在那里,而政府的有些部门却视宪法为一纸空文。同时那些天天攻击中国共产党不搞法治的法律权威先生们,对那些严重违宪抗宪行为置若罔闻装聋作哑,他们从来都不提“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难道这种无视宪法的所谓依法治国能治好国家吗?难道这还不值得广大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并警惕那些回避宪法的所谓法治、法治、法治的真实目的吗?为此每个公民应该牢固树立“只有不折不扣地按宪法办事的强烈意识”,即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否则就是假法恶法乱国,最终倒霉的只能是普通老百姓!

  六、每个公民应该坚决地以实际行动来捍卫宪法的绝对权威!

  作为普通公民应该怎么做呢?

  第一,认真学习宪法,特别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关键条文,并熟记在心,做到宪法的基本原则家喻户晓。只有老百姓人人有了以宪护身的意识,那些肆无忌惮违宪、抗宪的状况就会得到扼制和扭转。更重要的这是推行法治国家的基础工作的基础。

  第二,就是要自觉地把宪法的基本原则同国家、同民族、同自己的根本利益紧紧地联系起来。跳出现在那种“执行宪法是政府的事情,同自己关系不大”这个普遍的认识误区。所有的舆论工作都要为改变老百姓对宪法漠不关心的状态而大声疾呼,尽快树立“宪法是护身符”,“宪法是维护自身利益的强大武器”的意识,形成一种言必称宪法的浓厚氛围。

  第三,现在全国人大作出了公务员“向宪法宣誓”的决定,这是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宪法权威,实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举措,它应该作为公务员,从中央到地方,从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到一般的公务员,每年进行工作考核的第一条,就是考核他在工作中是否忠于宪法,是否不折不扣地遵循宪法原则办事?还存在什么问题?为什么?对违宪、抗宪者,必须追责!

  第四,每个公民应自觉地用宪法这面镜子,一方面经常对照自己是否有淡漠宪法的现象,养成守宪为荣违宪可耻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养成随时用宪法原则和宪法誓词观察周围的现象,并充分发挥每个公民的监督作用,逐渐形成一种对宪法人人都心存敬畏感,否则,所谓全面推行法治国家只能是一句空口号而已。

  从习近平同志主政后不久,将现行宪法的全文刊在人民大会堂的墙壁上;到十八届四中会上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再到最近全国人大作出公务员向宪法宣誓的决定。很明显是有拨乱反正和主动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强力信号,这是积极的趋势,作为普通公民应该主动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坚决维护和捍卫宪法的绝对权威,并使其真正成为我们老百姓的护身符、保护伞。

  下面我想附带就关于“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谈点不成熟的看法:

  关于法治问题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西方的“立法法治国”,一种是我们现在的“政党法治国”。另外还有“司法法治国”和“行政法治国”。我们国家的“政党法治国”模式,就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依宪治国。

  我认为在中国这个“政党法治国”模式下,提出所谓“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但这个伪命题的提出,确实又是很有针对性的。那么,他们提出这个“党大还是法大”的命题,到底想要达到什么目的呢?说穿了,项庄舞剑而已。他们到底是想要“党大”呢还是想要“法大”呢?其实都不是。他们既不想要“党大”,而是认为党大得已经压制了法治的“独立性”,认为共产党碍事了。那么,他们是不是真的想要“法大”呢?也不是,如果真的要“法大”的话,那么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最大的法了,那他们为什么从不提宪法这个最大的法呢?更不用这个最大的法来约束他们的行为呢?看来很明显:党大吧,他们很不舒服;法大吧,他们又拒不执行。所以说,他们提出“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就是一个伪命题,纯属项庄舞剑,别有用心!

  其实前面我所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产生过程,就已十分生动地诠释了“党大还是法大”以及党和法是一种互动的辩证关系,就清楚地回答了“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了。我们中国实行的是“政党法治国”的模式,而不是西方的“立法法治国”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所谓党的领导就是决定了宪法必须坚持“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条基本原则,而且是不能讨价还价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就是党大。那么,在这两条基本原则下,宪法制定出来了,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批准了。那么,这个经全国人大通过了的宪法,就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了,是全国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包括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个人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就是“法大”。但在宪法的执行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又负有监督责任。如果有组织或个人有背离或对抗宪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共产党又可以作出决定予以制止、纠正一切违宪、抗宪行为。所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不仅强调了人大、政府、法院的党组就相关重大问题必须向党中央汇报,还强调政法委对政法的领导必须长期坚持,而且在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中,始终贯穿党的领导,从这个意义上讲党又是大的。但这个“党大”不是用来压这个“法大”的,恰恰相反这个“党大”就是为了保障“法大”权威的。所以在我们社会主义的中国。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际上,党(马列毛)和法从根本上不是对立的,而是两者良性互动的辩证统一的关系。试想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时,有谁能提出“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条基本原则呢?这时只有代表中国绝大多数人民利益的中国共产党才能提得出来,如果没有那两条基本原则作指导,能够制定出一部全国人大代表100%通过的宪法吗?请问这两个100%即100%的人大代表参加投票和100%的人大代表通过,还回答不了“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吗?

  参考文献:

  1.《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出版的《毛泽东传》1949—1976上集《新中国第一部洗法》;

  3.原国家统计局长李成瑞同志在纪念遵义会议八十周年会上的讲话;

  4.《民主与法制》2015年第1期《宪法修正案背后的故事》;

  5.网上相关资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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