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前,中国的幼女是只以其本人的真实年龄作划分的,凡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童均是幼女,无论她长相是低是高,是肥是瘦,是美是丑,任何胆敢将自己的生殖器瞄向她们的男人,结果几乎只有一个:死。
在这种清晰、无可狡辩、躲藏的震慑下,中国的幼女们曾经过得幸福无忧,她们也真的就是天真纯净,一尘不染的花朵。外人不但不敢单方强奸她们,而且也不敢诱导她们性交,甚至于对年龄可疑的女孩,也拒绝性交。那些幼女的家人也不敢劝说她们卖淫,众多正常善良的家长们,甚至于从不用为自己孩子会存在、遇到这方面问题的担心。
但是,自从1997年刑法设立嫖宿幼女罪起,中国的幼女们,和她们的家长们,除要孤身抵抗着诸如李银河之类无妻女亦可之类的至淫之物,性交专家喋喋不休的公开启蒙,还要在面对权势侵袭,遭遇生活窘迫之时,是否应该作出些变通,彻底妥协的考虑。
在嫖宿幼女罪出现之前,14岁以下的幼女就像一个雷区,很少有人敢把14岁以下女童拉入卖淫团伙。由于1997年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而且量刑上没有了死刑,各个卖淫团伙当中不时出现幼女身影,有的犯罪团伙甚至把处女之身标价数千万,幼女成为犯罪团伙谋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嫖客追逐的对象,交易的卖点。也是从1997年开始,各类媒体报道的嫖宿幼女罪案件不断增加,而且每一类案件中受害女童的数量都有所增加。由于嫖宿幼女罪的设立,不但催生出李银河之类专家的产生和成为媒体宠儿,也导致种种极严重的社会问题的发生,冲击了社会的最低道德底线。
于是,不但有深圳某官员得意忘形,于酒店饭局之际也敢公开猬亵如厕女童,还有贵州习水多名公职人员嫖宿幼女事件被媒体曝光,导致舆论哗然。
2009年10月16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召开的妇女性侵害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专家们一致呼吁,嫖宿幼女罪应该取消。
但是,我认为这种可能性很低。因为:
一、水至清则无鱼。不将绝对转化为模糊,会断了许多人的饭碗与存在必要。
我们国家已经存在着大量的法学精英,立法专家,还存在一个喜欢无事找事以显示权力能耐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庞大的,以可有中化无,无中生有为生存发财技能的律师团体。如果不允许将过去法律、法理的绝对与清晰转化为模糊与混沌,他们如何立足,如何生存呢?
掌握着资源,却不先为自己计生,反先替他解忧,不将法律搞得芸芸众生莫名其妙,莫知其果,岂是这些信奉浑水好摸鱼的精英、精明人士作为、原为、应为?
所以,法学家们便捏造出一个新理论:法律既要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也要平衡保护加害人、犯罪人的权益。
居然连加害人、犯罪人也存在着加害权益、犯罪权益了。于是,中国才会有了今天种种将物权乃对世权的绝对、明确,偷换成种种其实还可以如此也可以那样的学识、立法、解释、诡辩;所以,也才有了幼女不再就是幼女,而是应该包括你情我愿,没情也得有钱,没钱也得有权之类的种种可能。
二、设立嫖宿幼女罪是国家在民众生存环境越来越恶劣的环境下,放民众一条自救生路的善举。
过去有准乞证,让那些已经失去正常生存条件,又缺乏政府扶助的人,以行乞维系生存将幼女进入性交对象,说明这个国家的生存环境已经越来越恶劣,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对困境者甚至幼女进行保护与救助,民众只能自救自乞,甚至于可以靠幼女出卖性权利维生的程度。
三、取消嫖宿幼女罪,违背了政府盘活资源保效益的宗旨。
有需求,就应该有供给,体现着决心市场化的特色政府、官员们政绩与治理能力,而且,发掘资源潜力,盘活资源存量,突出资源优势,实现资源市场化配置,更是政府、官员们的热爱、信条。在国家种种资源已经日益枯竭,行将消耗怠尽大势下,放着那么多鲜活可爱的资源不利用,让花朵依然是些没有任何效益的花朵,不去开发,不去盘活,岂是具有鸿鹄之志的领导们可甘心的?
不过,假若有一天,中国政府已经重新有能力、有信心保护、救助所有中国儿童,包括所有的幼女们,让他们重新生活在一个健康,阳光的国度,让所有儿童重新成为自己祖国的花朵的时候,我赞成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张丽荣提出的建议:可以设立嫖宿未成年少女罪,这个罪针对的对象只能是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部分这类人群性成熟了,有自己稳定的收入,有自己的生活方式了,但由于各种原因参与卖淫活动,可以受到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对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必须实行无条件的,无讨价还价可能的绝对保护。
性交只是种人们成长到特定年龄阶段出现的生理需求。在人类已经达成对成年妇女尚需给予特别保护的共识,并认为这样的共识体现着人类的文明与进步大环境下,让尚缺乏成熟的认知能力和承担行为后果能力的幼女们将性交用于交易,允许其他人与她们作交易,并进而给她们贴上卖淫的标签,既是对人类的反动,也是对我们国家曾经取得到过的文明与进步的反动,更是对所有儿童的摧残、暴虐、凌辱。
一个有道德,有信仰,有担当的国家、政府,有义务,有责任防止与制止任何瞄向儿童,特别是幼女们的淫猥、伪善目光,斩断任何伸向尚且缺乏认知能力、选择能力的,需要大人们保护、呵爱的儿童们的黑手,一个有良知的法治系统,也应该是旗帜鲜明的,毫不犹豫地给予儿童们以绝对保护。
但是,以上这些说法,又显然是违逆了今天国家、精英们对幼女所持特别品味,与特殊偏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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