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凌晨,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办证实:新快报记者刘某因涉嫌制造传播谣言已被北京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这一消息此前已在网上出现,“@平安北京”不过是证实了。媒体报道,这一消息中的“刘某”是《新快报》记者刘虎。因此,这一消息因嫌疑人的“记者”身份而引起广泛关注。
上个月,刘虎曾在其个人微博上实名举报现任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如今,刘虎被拘留后,不少人将两者联系在一起,阐发了种种猜测,将其上升到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等理论高度。探讨这些理论是有价值的,然而,涉及到刘虎这一案例,我认为不应该将刘虎被拘留的事实简单化地用理论加以定性,仿佛刘虎被拘留就是禁锢言论自由、打击舆论监督。将新快报记者刘虎被拘留等同于限制言论自由、妨碍舆论监督,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粗陋的舆论暴力。
刘虎被拘留,与举报马正其是否有关?目前并不清楚。刘虎举报马正其的微博后来被删除,但刘虎坚持认为自己的举报是真实的。在我看来,即便刘虎的这一举报是真实的,也不影响他因其他问题涉嫌犯罪而遭拘留。北京警方发布的消息关于刘虎涉嫌犯罪的罪名是“制造传播谣言”,并没有指明是针对马正其的“谣言”。事实上,刘虎涉嫌制造传播谣言以前就出现过。例如,今年4月雅安发生地震时,刘虎曾经发了多条微博,渲染雅安地震的严重性。而他在这些微博中使用的照片却是西历2008年汶川地震时的照片。刘虎的这一行为已被新浪微博判定为“不实消息”。
有人以媒体、记者肩负舆论监督职责为由指出,只要没有主观上的诬告陷害,即便举报不实也应当免责。这种观点并不正确。如果主观上就想诬告,那么,产生不实消息几乎是必然的。如果主观上没有诬告企图,举报人对于公开的举报信息的真实性也是负有责任的。而且,媒体或媒体记者在这个问题上不能等同于普通人,就媒体职业道德来说,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几乎是第一位的,甚至可以看成是媒体及媒体人职业生存的必要条件。这个问题容不得含糊。
还有人认为,制造传播谣言只应该行政拘留,而不能刑事拘留,事实上,这是对法律不熟悉的结果。我国法律目前关于制造传播谣言的处罚条文,散见于民法、治安管理法、刑法等法律中。虽然系统性尚有欠缺,但并不是无法可依。在这些法律条文中,对于制造传播谣言的处罚,既有民事责任,也有行政责任,还有刑事责任。因此,在刘虎涉嫌犯罪的具体案情没有公布时,匆忙下结论说只能行政拘留、不能刑事拘留,显然是轻率的。甚至是企图以舆论干预司法的媒体暴力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制造传播谣言的法律条文在面对网络这一新事物时,有些规定显得不够具体,甚至还有滞后现象,惩罚力度也显得不足。这些现象只说明关于互联网媒体的立法工作亟待加强,而绝不是说互联网上的制造传播谣言就能免责或从轻。
现在人们常说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衡,诸如“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经常被提起。这话说的不错。但我想指出,媒体也是一种权力。在西方理论中媒体和舆论号称“第四权力”,也可看出媒体舆论权力在社会中的重要性。那么,当媒体舆论行使权力监督别人的时候,媒体如何行使权力,如何使自己行使权力的方式不产生腐败,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换句话说,媒体在监督别人的时候,自己也应该受到监督;别的权力要受制衡,媒体舆论权力也不能例外。甚至,由于媒体舆论本身就肩负着监督别人的职责,因此,对于媒体舆论的要求应该更高、更严格。否则,媒体舆论便没有公信力。那样的话,媒体舆论的所谓监督,又如何让社会信服?当不受监督的媒体导致媒体腐败之时,媒体监督只能是一句空话。
中国目前还没有完整的网络立法,也没有新闻法,但并不代表在制造传播谣言问题上中国没有可适用的法律条文。在责任承担上,我认为,网络时代使得不同的责任对象也日益清晰。一是媒体法人,尤其是指传统媒体。二是指个人,尤其是在号称“自媒体”时代的网络环境中那些影响力巨大的个人。如果涉嫌制造传播谣言,媒体法人和自媒体个人都应该承担法律后果。对于自媒体个人还应该加以区分,一是普通人,二是职业媒体人和影响力巨大的大威。我认为,对于影响力不太大的前者,处罚可以从轻,但是,对于影响力巨大的后者,处罚应该严厉。
媒体人即便代表个人,在制造传播谣言面前,也没有豁免权,也不能有特权。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风闻言事”的时代和规定,即不需要事实,只需要道听途说就能批评或弹劾官员。这一规定之所以后来被取消,原因就在于人们发现,批评和监督还是应该有事实依据,并且是真实的事实依据。当然,在正常质疑和制造传播谣言之间,有时候界限并不清晰,这就需要完善法律,但绝不是媒体或职业媒体人、自媒体个人、网络大威可以随便制造传播谣言而不受惩罚的理由。在媒体、自媒体被资本力量控制和操纵的网络时代,媒体舆论作为一项社会权力,其重要性日益凸显。如果媒体权力本身得不到监督和制衡,关于权力监督和制衡的所有理论都将成为空话。对于媒体舆论的监督,一方面靠自律,另一方面靠群众路线,此外,法律也是必不可少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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