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早报》把天安门“看个升旗式,丢5吨垃圾”跟爱国不爱国扯在一起。本人认为看升旗跟爱国没有必然联系,就如旅游者到处走,跑进寺院未必就是信仰佛教。这10月1日国庆节,大多数看升旗式是旅游者,如果看升旗就算爱国者了,那爱国也太廉价了。同样,如果乱丢垃圾就算不爱国,那对爱国也太苛刻了。
爱国跟环保基本是两种意识,是两种都属于优秀的意识,但未必有必然联系。有些时候还要起冲突,比如保护鲸鱼,这是一个环保话题,但日本不少人就好吃鲸鱼,甚至全世界海洋里捕杀,这就是冲突的。比如某些国家发展经济,大肆砍伐森林,这跟环保又冲突了。本人认为一个爱卫生的人,跟爱国者没有必然联系。环保主义者就很注重这些,但要说环保主义者个个都是爱国者,这逻辑谁能相信?
当然乱丢垃圾是不文明的行为,但跟爱国不爱国确实联系极为勉强。如果这个成立的话,那中国人海外旅游,往中国有领土纠纷的国家乱扔垃圾,不就成了爱国者?比如日本,是不是需要出国去日本的中国人,带一袋子垃圾过去扔呢?其实最近海外报道中国的的污染曼延到了日本,污染了富士山,可以肯定没人为这种事情而高兴的。所以把环保跟爱国扯上关系那是一种硬搬死栽的逻辑。
东方早报:对这样的爱国者,我们称之为爱国虫。
本人认为《东方早报》的这种言论是冲爱国去的,爱国可能在一些人眼里是一种罪,但起码在中国的法律里爱国不算是一种罪,而不爱国恰恰不小心会成一种罪。
中国各种媒体一直在大力宣传民主与法制,《东方早报》是名副其实的主流媒体,这份报纸2003年7月7日创刊于上海,是上海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创办,可谓背景深厚。7月7日是啥日子呢?本应该是一个爱国的日子,但遗憾的是这份报纸走向了反面。
请看《东方早报》上面的图片,除了文字外,下面是被改写了的国旗,变成了一条蚕啃吃桑叶。
显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东方早报》涉及涉嫌侮辱国旗罪,第二百九十九条:指在公共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
刑法解释:
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砧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
1、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焚烧、毁损、涂划、砧污、践踏及其他积极作为的形式。所谓焚烧,是指直接点燃或置于其他燃烧器具场所中使国旗、国徽燃烧而化为灰烬;所谓毁损,是指通过用手或其他外力以撕破、刺洞、捣碎、剪碎、砸烂、劈开等方法使国旗、国徽整体变残、变形、缺损而丧失原来面貌或完全成为碎片;所谓涂划,是指用涂料、颜料等有色物品在国旗、国徽上任意涂抹乱划,或者用污物弄脏国旗、国徽,以破坏国旗、国徽的严肃性、整洁性;所谓砧污,是指以粘物、熏烟等戏弄的方式使国旗、国徽污垢不堪;所谓践踏,是指采取脚踏、车轮碾轧、兽蹄踏踩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其他方式是指以上述五种方式以外的其他使国旗、国徽受到侮辱的方式,如在广告、商标上使用国旗、国徽,将国旗、国徽倒置,将国旗、国徽升挂或悬挂于坟场,办私人丧事时使用国旗、国徽,让国旗被拖于地上等。
本人认为《东方早报》的行为完全符合“如在广告、商标上使用国旗、国徽,将国旗、国徽倒置,将国旗、国徽升挂或悬挂于坟场,办私人丧事时使用国旗、国徽,让国旗被拖于地上等。”
就以上图片足够佐证《东方早报》改变的国旗符合“广告、商标上使用国旗”,把国旗侮辱成《东方早报》称呼的“爱国虫”,带有污蔑性质。而我国刑法最近把诽谤、造谣等延伸到了网络中,微博就是公共场合。
要民主与法制,需要从主流媒体做起,不能因为他们是官媒,或者背景深厚,就可以大肆践踏法律,况且这种对国旗的污蔑,对爱国者的污蔑、硬搬死栽的逻辑带有政治性质,引起了很严重的社会影响,远远超过两高司法解释5000点击,转发500入罪规定。
对此行为,@格桑梅朵汝奇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深检察官,在微博中说道:“@格桑梅朵汝奇:上海@东方早报 对11万群众冒着阴雨不顾冷饿困乏,观瞻国庆升旗仪式的爱国热情,污蔑为“亢奋“、“空虚无物的信仰“、“最后的避难所“、“爱国虫”,且在配图中把庄严的国旗放在一条大虫子的头部;@东方早报 公然无耻玷污践踏国旗,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侮辱国旗罪,应依法惩处!”
本人认为如果官媒与背景深厚可以任意地践踏法律,可以对违法行为脱罪免罪,那要在中国说民主与法制,简直是笑话,谁能相信?今年以来,习近平主席提出“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爱国一直是我国政府的重要意识形态内容之一,从政治上说《东方早报》作为官媒在做破坏意识形态工作。而从法律上说,基本一目了然。说是要民主法制,说要保卫意识形态,那种做法简直是天大的笑话。
10月1日《东方早报》出的微博到现在很多天了,有关部门硬是装作没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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