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上午,央视曝光东莞部分酒店经营色情业的情况。当天下午,地方政府出动6525名警力在全市掀起了“扫黄”风暴。同一天,新华社发表时评《谁打造了法外“色情特区”》,显然,这是习李政权统一部署的“反腐、清风”重大行动的一部分。
“扫黄”,同“禁毒”、“打黑”、“反腐”一样,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只要这一社会丑恶现象存在一天,相信这类“红色风暴”就会坚持不断地“刮”下去。“扫黄”行动无疑得到全中国所有守法公民和具有基本道德观念人们的全力支持与拥护。
奇怪的是,这一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东莞“扫黄”行动,居然引发了一批公知们歇斯底里式的反对。他们发“微信”、“微博”,写文章、发表谈话,鼓吹各种奇谈怪论,颠倒是非,硬是要把一场依法行事的“扫黄”行动,说成是“专制政权”在摧残“公民”的“基本人权”;甚至有职业律师扬言要“组团去,拯救东莞”!“你们去,被抓后我会坚决声援”、“万众一心挺东莞”,为捍卫所谓“人权”而“斗争”。
公知们的“拚”劲,大有“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杀了夏明翰,自有后来人”的口气。可惜,这一回表现的不是革命烈士的革命精神,而是体现了旧制度复辟势力色厉内荏的嚣张气焰罢了!
卖淫嫖娼是“基本人权”吗?
“公知”的代表人物之一,“人文经济学会理事”胡某曾大声疾呼,“打击卖淫和计划生育一样,都是暴力侵犯基本人权,须立即停止”。
基于同样的逻辑,早就有人发表过类似“理论”:“从某种意义上说,80年代之后卖淫现象的死灰复燃,正是社会进步和人权改善的一个副产品”。(《中国禁黄报告》)
“侵犯基本人权”,多大的政治帽子,多严重的“罪行”啊!
笔者不知道公知们指的“基本人权”是什么?
根据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等有关文献的叙述,有人曾专门作过归纳,认为当今世界的“基本人权”表现有以下十二种,即:
生存权;平等权;社会保障权;环境权;自决权;发展权;知情权;接受公正审判权;安全权;基本自由权(包括政论自由、经济自由、文化自由、人格自由、人身自由);接受教育权;和平权。
根据以上内容,根本就没有一种叫作“卖淫嫖娼”的“基本人权”。
也许公知们已经把“卖淫嫖娼权”包含在“人身自由权”里边了。然而,请勿牢记:任何个人自由,均得以法律为准绳,以不损害社会的公利为准则。君不见就在《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一条的第二款中,就明确指出: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这句话也可以这样解读:
反之,“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如果“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构成刑事罪的,就可判处犯有刑事罪。
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来,“卖淫嫖娼”历来被法律所明文禁止的。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此,全国人大会常委会还发布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公安部门也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并依法惩处“卖淫嫖娼”等涉“黄”违法分子。
笔者不知道胡某是否读过《世界人权宣言》?是否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否了解《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如果没有,那就得好好地去读一读,去认真地看一看,去仔细地了解到一下。否则,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却不懂这些基本法理,又怎能在社会上立足?笔者以为:只有明白了这些“基本守则”,才不至于沦为“法盲”,才不会因官方取缔“卖淫嫖娼”,就发表这是“侵犯基本人权”这样荒谬的言论了。
什么是卖淫嫖娼的“生存土壤”?
马克思主义认为,“卖淫是私有制和剥削的必然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8卷550页)在私有剥削制度下,妇女不过是有产阶级男人手中的玩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商品行列里常常出现一些极妙的物。当时一位法国诗人所列举的兰第市场上的商品中,除衣料、鞋子、皮革、农具、毛皮等物以外,还有‘淫荡的女人’”(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既然卖淫业是私有剥削制度的产物,因此,只有改变私有剥削制度,“卖淫嫖娼”的丑恶现象才会消失;只有消灭了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之后,卖淫现象才会彻底根除。
历史已经证明: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随着新的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对旧社会的改造,全国的妓院随着北京延续了数百年“八大胡同”的灰飞烟灭,很快全部关闭。妓女们得到了新生,重新站立起来,成为有独立人格的人。至1951年底,全国各地取缔娼妓工作基本结束。在毛泽东时代,黄、黑、毒、赌这类旧社会的污泥浊水,很快得以彻底涤荡,神州大地一度成为世界上最为干净的地方。
那么,30年后,像“卖淫嫖娼”这类丑恶的社会现象,为什么会在中国这块土地上死灰复燃?答案很简单,因为私有剥削制度复活了,寄生于这一社会制度的恶性肿瘤之一——卖淫业,自然又应运而生。
公知们主张复辟私有剥削社会制度,为了维护新兴有产阶级的“自由”特权,大力鼓吹“嫖娼有理、色情无罪”论。
有一种论调认为:“卖淫嫖娼”,是社会进步和经济、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相反,毛泽东时代所以实现有效的“禁黄”,完全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人们物质文化生产水平低下,卖淫现象没有生存土壤”的结果(《建国以来“扫黄”背后的玄机》见2月14日的《报刊文摘》)。
公知们所以要歪曲“卖淫嫖娼”产生的社会根源,把“人们物质文化生产水平”的高下,当作“卖淫嫖娼”的“生存土壤”;说到底是为了美化私有剥削制度,污蔑毛泽东时代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制度。把“卖淫”业的出现与畸形发展,当作是“物质文化生产水平”繁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标志”,这决不是公知们的无知,而是故意的曲解,是极其荒谬的。须知中国的“卖淫”业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时代就形成了,难道新中国毛泽东时代的“物质文化生产水平”(世界第六工业大国),还不如两千多年前的齐国水平吗?这不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又是什么!
他们为什么要反对“扫黄”?
公知们所以要在本次“东莞扫黄”行动中跳得那么高,发表那么多千奇百怪的言论。除了担心中国真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取缔了卖淫业,会直接“剥夺”了他们嫖娼的“自由权”(新兴有产阶级的“专利”特权)以外;更主要的是,还是害怕中国社会的发展方向问题。
人所共知,私有制是社会万恶之源,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取代私有剥削制度的理想目标。当前中国正处在历史发展的一个关键阶段: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中国就会进一步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反之,搞两极分化,动摇自己的发展方向,中国就会沦落。在这一事关国家、民族命运的发展方向问题上,不同的利益集团都在为实现自己的主张而斗争。主张搞“全盘西化”的公知们,自然不肯在这一斗争中缺位。
黑的就是黑的。像“黄”、“黑”、“毒”、“赌”、“腐”这类社会丑恶现象,不管是在中国还是世界,在东方还是西方,对极大多数的人们来说,还是有共识的。这是一个毋需辩论的问题,也就是为什么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对色情业采取越来越严的打击的缘由。
让公知们“东莞不哭,东莞挺住!”之类的嘶叫声变为“哀嚎”吧!
如果中国在“黄”、“黑”、“毒”、“赌”、腐泛滥面前,一无作为,这还能算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吗?这还像是共产党的天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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