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黄春秋》的编辑兼为“狗娘养的”要打两场官司,分别由首都的两个基层法院审理。笔者几天前已经从社会效果上预测了官司的结局:原告将在庭外被许多公众宣判“就是狗娘养的”。不过作为法律人对于两起案件的法律效果,也有清醒的预料,那就是原告会赢在表面上——被告骂他是“狗娘养的”确实侮辱人格尊严;但被告会赢在实际上——原告确实该骂,但不该用粗话骂。
这也是对法院判决中的一大考验。认定被告骂原告“狗娘养的”侮辱人格构成侵权,这当然不是问题,笔者对自己假如成为被告也预见到相应结果:按规定(非本心)赔礼道歉,支付一些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要害在于,当涉及到被告实施侮辱行为的原因和动机的时候,除非法官不知道审判庭上挂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徽,除非法官想不起五星红旗上也有狼牙山五壮士的鲜血,否则就不可能回避原告是否该挨骂也就是“自身过错”及其是否严重的问题。而只要一触及这个问题,固然原告及其后台以为可以得到一个借法庭进一步“质疑细节出入”的机会,但无庸置疑,这不过是继续证明他们确实就是公众心目中的狗娘养的而已。就被告而言,同样也得到一个维护烈士和先辈尊严、又揭露和批判大搞历史虚无主义者的宣讲台,并且实实在在彻彻底底地证明某些人确实就是“狗娘养的”——在这个意义上,被告特别是法庭内外无数的爱国者,还要感谢原告的这次起诉和法院的相关审理呢!
估计被告是要被判决发表赔礼道歉声明的,笔者在这里有个建议(如果笔者也当被告那就自己用),在承认用粗鲁语言侮辱原告人格确实侵权致以“歉意”的同时,也要对“狗娘”表示歉意,因为以原告挖空心思抹黑民族英雄的作为,恐怕人类最忠诚最可爱朋友“狗娘”也会表态:
我不会养他们,因为他们不配!
——被告会输官司输赔偿,但绝不会输人格和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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