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主席说,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
同理:对罪犯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
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又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介绍说,实践表明,2011年取消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反应正面。
请问李适时主任,你们“法工委”的工作目标是为了“对社会治安形势”起正面影响还是仅限于不形成负面影响?如果仅限于不形成负面影响,那要你这个“法工委”何用!再说,你的“没有形成负面影响”依据何在? 我国的治安形势不断恶化,又是什么东西形成的负面影响?
请问李适时主任,“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反应正面”,你是怎么得出的这个结论?全国性的公投就不用说了。你征求了多少工农群众的意见,作过几次专题调查?其实,大家都清楚,你的“各方面”,只是围着你们转的“几个专家”!
经济类犯罪不能与暴力犯罪相提并论。“惩罚和恶性应该成正比,恶性越高惩罚越重,这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进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
请问阮教授:你知道不?有些经济犯罪的恶性远远超过暴力犯罪!深圳龙岗舞王大火,死亡44人;重庆纂江彩虹桥垮塌,死亡40人;广西南丹矿难,死亡81人;广东梅州大兴矿难,死亡121人……这些造成几十上百死亡的惨祸,都和官员经济犯罪——受贿,有着直接的关联,是官员受贿犯罪的必然结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说:“司法实践中,这9个死刑罪名几乎没有适用或者极少适用,削减起来相对容易。”
请问黄京授:你知道不?“几乎没有适用或者极少适用”的原因,不是法律过时,而是执法者的“消极怠法”,其负面影响就是社会治安的不断恶化。“近年来,一些地区的非法集资案件集中爆发”,难道取消了集资诈骗重案的主犯像“浙江吴英”等的死刑以后,它就不会集中爆发了吗!
黄教授又说,“这次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对于这类犯罪少用、慎用死刑是大势所趋。”
请问黄教授:法律是干什么的呀?难道它也应该随“大势”,赶潮流吗!据说,“目前世界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0多个”,中国是不是也要和国际接轨啊。
取消9个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这些法律倒是与国际接轨了,可是,天知道,又将有多少无辜的生命因此而要做冤鬼啊!
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明祥的话来说:“减少死刑罪名,标志着我国在严格限制死刑方面,又向前迈进一步,将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权,引导社会对生命权利的尊重。”
尊敬的刘教授,不知你看了昨天的《今日说法·居民楼里的枪声》没有?这是一个隐藏在居民楼内的毒贩与警察交火的故事。故事的结局是一个警察受伤,一位由警察请来开锁的锁匠被毒贩当场打死,毒贩最后被击毙。毒贩用的枪就是由境外走私来的,穿透力很强,几发子弹都穿透了锁匠穿的防弹衣。
真是弄不明白,面对着这些血淋淋的事实,我们的官员、专家,居然还有这份菩萨心肠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的死罪!
须知:这类罪犯的人权更好地保障了,人民的人权就更没有保障了;这类罪犯的生命权利得到尊重了,人民的生命权利便被漠视糟蹋了。
人民的生命权与罪犯的生命权,孰重孰轻?请官员、专家们慎重作好选择。
罪犯的菩萨必定是人民的恶煞!罪犯的救星就是对人民犯罪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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