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路虎女”打人事件在网络上炒的非常厉害,甚至于当地公安不得不发出详细通报来解释作出处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但是这份通报不但没有平息舆论,而且引起了大众对于“路虎女”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的广泛讨论。有的人认为“路虎女”打人时手持“东西”,可视为凶器,可以定性为寻衅滋事行为;有的人则认为,“路虎女”连续“扇嘴巴”属于“随意殴打他人”,应当定性为寻衅滋事行为。如此解释不一而足,这里不再例举。本人认为,这些讨论大都是从字面意思出发作出的文义解释,没有从寻衅滋事行为和殴打他人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作出法理上的专业分析。下面我们就从这个角度来分析一下“路虎女”到底是否构成“寻衅滋事行为。
首先“寻衅滋事”行为和“殴打他人”行为的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寻衅滋事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仅侵犯的是受害人的人身健康权,而且侵害的是公共秩序。它挑战的主要客体是公共秩序,人身权利的侵害只是侵犯公共秩序的手段和方法或者是产生的结果。而殴打他人的行为或故意伤害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受害人的人身健康权,行为人没有挑战公共秩序的故意。其次,从主观心态上来说“寻衅滋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上是抱着“耍威风”、“出风头”的心态,明知无理而惹是生非,故而行为人的行为对象不具有特定性。而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罪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故意上具有以“暴力”说理或解决问题的心态,所以它所指向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其三,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往往不限定在公共场所,从主观上看,行为人也不期望在公共场所发生。因为行为人是出于只想解决某个矛盾或问题的目的,主观上不期望扩大影响。恰恰相反,“寻衅滋事”行为人,他在主观上就是为了在公共场所“耍威风”、“立威信”,挑战公共秩序,所以它发生的场所往往是在公共场所。
从本案上来说,“路虎女”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行为对象的问题。她逆行在先,明知理亏,无是生非,先是和大巴车相撞,而后挑战“现场指挥人员”,再次辱骂受害人。这还没完,接着冲进受害人车辆殴打受害人,经劝阻后二次返回,又冲向驾驶室一边连续殴打受害人。她挑战的是正常的交通秩序,她蔑视的法律对公共秩序的规定。从具体表现上来看,她首先无视交通规则,违法逆行,发生了轻微交通事故,而后又和现场维护秩序的人员发生冲突,劝阻后将怒火发泄在受害人身上。先后对受害人进行了“间断性”的两次殴打。从这些公开的视频上来看,为了挑战公共秩序,她将行为指向了不特定的对象。从结果上看,她的行为造成了公共秩序的更加堵塞。
由此,行为人从主观心态,行为侵害的客体,行为发生的场所、造成的结果等方面来看,“路虎女”的行为是标准的寻衅滋事行为!至于是否构成寻衅滋事行为,还要看造成的后果是否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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