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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再论一切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

钟鸣 · 2005-05-15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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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与随笔

 

再论一切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

 

一切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这个观点直接来自于毛泽东的论述。在中国哲学发展史上,毛泽东是首先将“一分为二”用来说明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的哲学家。他明确提出: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

非常遗憾的是,目前毛泽东提出的这一理论观点受到了形而上学理论家们的质疑,使它面临着严重的挑战。这一观点究竟成立不成立,它到底是不是真理呢?许多人对此产生了怀疑。一些研究辩证法的哲学爱好者也乘机打着哲学创新的旗号,对这一正确的理论观点搞起了所谓的补充,这种补充的实质就是要修改唯物辩证法的核心,用所谓的“三分法”取代科学的“二分法”。

为了捍卫毛泽东同志提出来的真理,我们不得不对毛泽东提出的这一真理进行比较详尽的阐述。在捍卫这一观点的过程中,为了充分肯定毛泽东提出的“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这一观点的正确性,我们将它改称为“一切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使用“一切”来代替“任何”,这在表达的语气上更加具有充分的肯定和自信的味道,除此之外,它们二者之间是没有任何本质区别的。

一切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这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命题。这个基本命题所包含的内容是极其丰富的,通过一篇或几篇数千字的文章对它进行阐述是远远不够的。这里,我们仅从词语结构和概念的角度谈一谈这个哲学的基本命题所包含的思想内容。

“一切”,这是对事物在量的方面进行的界定。它的含义很清楚,包含了宇宙中的全部事物,没有任何一种事物可以游离在它的规定性之外。没有任何一个事物具有与此不同的特点和性质。

“事物”,这是质的规定性。其中的“物”,指的是物体。它包括人们可以直接感觉到的物体,也包括那些必须借助于科学仪器、设备观察到的物体,同时还包括我们目前尚不能发觉和掌握的物体。总之,它是有形物体的总称。大到天体宇宙,太空中的各种星体,小到微观粒子、介子,真是无所不包、无所不在。

“事”,则指人类社会发生的各种事件。大到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的爆炸,美伊两国之间一触即发的战争;小到夫妻之间的争吵,农民工进城,交通事故的发生,瓦斯爆炸导致了小煤窑坍塌。总之,人类社会历史上、现实中以及未来将会发生的一切事件都涵盖在“事”这个概念之中。

由此看来,“事物”这个概念包括了各种物体和各种事件。汉语词典中的注解是:“事物”,指客观存在的一切物体和现象。注意,包括一切物体和现象两个方面。我们将这里的“现象”改成了“事件”,使它变得更加具体和准确。因为思维的运动即认识过程也可以用现象来概括。

有没有不包括在“事物”概念之中的东西呢?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在现实中人类具有的思维活动是不包括在“事物”这个概念之中的。凡属于“事物”范畴以内的,都是客观存在的东西,主观的思维活动却不包括在事物之中。这是哲学上“事物”概念具有的特征。

所谓主观的思维活动,它包括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主观的思维活动其内容就是指平日人们大脑在思考问题时的活动,对事物进行的分析以及概括出结论的过程。

对于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开大会,写文章,开展辩论,进行思想交锋,互相批驳等等,这些发生在不同人们之间的思维活动则属于事件范畴,不属于主观的思维活动。

哲学上的概念具有这样的品格:既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它既是从现实生活中抽象出来的产物,又是高于现实生活内涵的具有最普遍意义的概念。

“都是”,这里的“是”属于判断上的连接词。“都”则是对这一判断在量的方面进行的界定。“都是”二者形成了一个全称判断。它向人们表明,这里的判断是普遍性的判断,是普遍性关系的表现,而不是特殊的或个别的判断。

“一分为二”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形象说法。这里的“一”,指的是统一体,是具体存在的一个事物,是作为统一体的具体表现形式而存在的产物。

“分”,词义是使整体事物变成几部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分”不是具体的“分”而是抽象的“分”,是从思想认识上进行的“分”。或者说,是对统一体内部进行的划分,不是外部的“分成”“分开”的意思。从外部表现形式上看,它是一个统一体,一个具体事物。人们不是将这个事物从外部用工具劈开,一刀两断,使它成为互相分开的两半,而是从认识角度上进行区分,这种区分对于现实事物的存在来说,没有任何直接的影响。无论是在分开前还是分开后事物的存在状况并不会发生任何改变的。

“为”,词义是“变成”。一分为二,是“一”通过“分”之后“变成”了“二”。这种一分一变,完全发生在认识领域,是思想上进行的活动。因此这种变化过程属于主观思维的运动,是从认识上进行的划分,认识上把统一物变成了“二”。对于客观存在的事物来说,丝毫也没有触及到它的变化,没有直接发生任何关系。可见,这里仅仅是对具体存在的事物进行认识的问题,这种认识并没有直接作用于统一物,是从思想上认识上对客观存在的事物进行的区分。

“二”,是两部分或两方面,具体的含义在这里指的就是矛盾。“一”是事物,是具体的存在;“二”是对它的认识,是矛盾,是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矛盾是抽象的存在,是认识上的产物。这种抽象的产物来自于具体的事物,是对具体存在的本质进行的认识。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这里的两部分、两方面同样是作为本质的规定,不是具体的、可以分开的,独立存在的两部分、两方面。换句话说,这是从观念上即理性认识上划分出来的两部分、两方面。这种两部分、两方面只存在于人的思想认识之中,现实存在的事物依然保持着完整的统一性。

“一分为二”,它的完整意义是:客观存在的事物经过认识之后在观念上产生了变化,经过“一分一变”,就从思想认识上得出了统一物内部具有矛盾的两部分、两方面的正确结论。

整个认识过程经过了否定之否定的发展变化。首先,统一物是客观存在,经过认识,人们得到了否定的结论,得出它是矛盾的两方面。这是由肯定发展到否定。

经过对矛盾两方面进一步认识之后,把握住矛盾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这样一来,又从矛盾的两方面回到了它的统一性。这是否定之否定的发展。

这里存在着两个发展变化过程:先是“一”变“二”,由统一物上升到矛盾,从客观进入到主观,接着就是“二”变“一”,从矛盾的二重性又回到了它的统一性,从主观回到了客观。此时,人们对客观存在的事物在认识上发生了质的变化,认识到这一事物的本质以及它发展变化的原因,发展变化的规律,从而把握了真理。这样就可以针对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对事物进行自觉的能动的改造,促进事物的发展,使它更好地满足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这里“矛盾”的含义是什么呢?矛盾,指的就是相互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这种相互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在具体内容上是多种多样的。无论人们从那个角度去分析,都会得到事物内部是对立统一的。比如:从质与量的角度分析,从存在角度分析、从发展变化角度分析等等,各个方面都会体现出对立统一的关系。因此,根据人们的需要,分析其中的一种或几种对立统一关系。矛盾两方面有什么特点呢?它们之间是相互对立的,既是对立的两方面,又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由此构成了对立统一的关系。

在“一分为二”的表面含义中并没有直接表露出矛盾,因为初级层次上的“一分为二”还是从现象上把握事物的外部联系。只有深入到事物的本质内部,把握住本质自身中的矛盾,才能揭示出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这里存在着两个层次上的“一分为二”,现象层次与本质层次,或者说,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两个层次上的“一分为二”。

但是,在“一分为二”的本质内部却存在着矛盾。从本质上看,“一分为二”的含义是说,现实存在的具体事物本身既是“一”又是“二”。因此是“一分为二”。这种观点表明,“一分为二”内部是具有矛盾的。这是“一分为二”说法最具实质性的东西。

既是“一”又是“二”,这不是前后矛盾又是什么呢?人们看到这种说法之后,自然而然地提出这样的质问。应该说,这样的质问是很有道理的。因为形式逻辑中的基本规律就是“同一律”。A=A

这里提出了既是“一”又是“二”,充分体现出前后矛盾。这里的矛盾是不是逻辑矛盾呢?从表面形式上看,既是“一”又是“二”,这是典型的逻辑矛盾具有的表现形式。因为一个具体的事物,在没有任何外力作用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变成二个独立存在的具体事物。一就是一,二就是二。这是没有逻辑矛盾的表述形式。然而,提出既是“一”又是“二”这种看法,本身就是矛盾。

为什么说从本质上看这里并不存在形式逻辑中的矛盾呢?因为这里的“一”与“二”,彼此并不是相互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事物,而是分别发生在两个不同层次上的产物。这里的“一”,指的是具体的存在,是可感知的存在。这里的“二”,则是对这个具体存在事物的认识,是理性层次的产物。统一物是什么呢?按照辩证法的观点来说,统一物就是矛盾,就是对立统一的事物。

形式逻辑中的矛盾,是处于同一个层次上的产物,具体说来,它们二者都处在可感知的层次上。因此,一个事物不能同时成为两个事物,这是形式逻辑的特点。人们使用的概念必须保持前后一致,一个概念只能具有一种规定。具体到“中介”这个概念上,人们只能对它进行一次性的定义,在定义中只能对它赋予一种规定性。这是概念具有的基本特点。只有这样,人们在使用概念时才不会发生混乱。

《两极论与中介论》的对于辩证关联性“中介”是怎样定义的呢?是这样定义的:“中介”是介于对立两极之间的,使对立两极既分界开来,又连接起来,既对立,又统一,起着桥梁、纽带、媒介和过渡作用的不可逾越的中间环节,是在对立两极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互转化的关联中,具有“亦此亦彼、非此非彼”特征和属性的中性物。

这里的定义简单概括说来是什么呢?通过分析人们自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中介”是“中间环节和中性物”。其它那些规定都是对这种“中间环节和中性物”具有的特点进行的补充说明。

显然,这里“中介”定义的最终落脚点是“中间环节和中性物”。“物”或者说“中性物”很好理解,它是一个具体存在的东西,没有纯粹抽象的物。现象,过程都是具体存在的反映。什么是“中间环节”呢?也解释得很清楚,是在对立两极之间的东西,它起着桥梁、纽带、媒介和过渡作用。

在这里,提出的“中介”定义明显具有双重规定性:“中间环节”和“中性物”。我们知道,“中介物”是有形的,那么与有形的东西相对立的就是无形的。看来,“中间环节”应该是无形的。因为世界上无形的东西只有一种,那就是思想、观念。这样说来,提出的“中介”定义具有了双重规定性,它既包括了有形的“中介物”又包括了无形的“中间环节”。由于“中介”概念具有了双重规定性,违背了概念具有的单一规定性的原则,必然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带来混乱。

按照这样的定义进行区分时人们就会看到,社会主义社会本身确实属于这样的“中介”条件,因为它是具体存在的“中性物”。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涌现出来的那些各式各样的“中介”,比如:房屋中介,劳务中介,集贸市场、连锁超市等等,符合不符合“中介物”的规定呢,由于这些“中介”都发生在供需双方,供需双方是对立的两极,因此都具有“亦此亦彼、非此非彼”的特性,看来,这样的中介物符合提出的“中介”定义。

真理和谬误之间是否存在着“中介”联系呢?《两极论与中介论》的对此持有同样肯定的态度,并且具体指出:左谬论——真理——右谬论这三者之间构成了中介关系。现在的问题是,这种理论观点是“中介物”吗?显然不是,那么它为什么属于“中介”呢?指出,真理是“中间环节”,所以它完全符合“中介”定义的规定。

磁石为什么具有“中介”呢?因为磁石中间没有极性,是“中性”的,两端有极性,是对立的两极。把这种现象上升到思想高度,从有形物上升到无形的思想,就会看到,磁石具有“中间环节”,因此得出结论,磁石具有“中介”。

由于在“中介”定义中将“有形的物和无形的观念、思想”两方面都包括在内,因此,这样的“中介”就具有了万能的功能,成了最具有普遍性的东西。

具体说来,即使不是“中介物”也没有关系,我们可以使用“中间环节”这个字眼来规定它。“中间环节”,这是无形的东西,在看不到“中介”的地方,只要使用“中间环节”这个字眼,一切问题全都迎刃而解了。没有哪一个物体不能够区分为“两头与中间”的,处于中间位置的就是“中介”点。这样一来,“中介”就成了无所不包的万能好使的概念。

对于“中介”的定义包含了众多的规定性,附加条件也很多。然而,这些都不是主要的方面,关键的要害的地方是,他把无形的“中间环节”加进了“中介”定义之中。这样一来,在他的定义中人们便看到了双重规定:中间环节与中性物。其中各自具有的特性是:

一、中间环节的特性

1 介于对立两极之间;

2 使对立两极既分界开来,又连接起来,既对立,又统一;

3 起着桥梁、纽带、媒介和过渡作用的不可逾越的中间环节。

二、中性物的特性

1 是在对立两极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互转化的关联中;

2 具有“亦此亦彼、非此非彼”特征和属性的中性物。

从“中介”定义中明显看出对于“中间环节”提出了3个条件,言外之意,只有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规定,才是“中间环节”;对于“中性物”,提出了2个条件,只有符合这2个条件的规定,才是“中性物”。以上就是心目中理想的完美的“中介”,即具有辩证关联性的中介。一定记住,提出的“中介”具有双重规定:“中间环节”与“中性物”。

由于对同一个概念,给出了两种相反的规定:无形的思想与有形的物。对于它们二者之间的关系又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与说明,而是把相互对立的两种规定并列起来,这样就使人产生出疑惑,不知道究竟应该采取那一种规定好了。应该怎样把握提出的“中介”条件呢?是将“中间环节”与“中性物”并列起来好呢?还是可以分开使用这两个不同的规定呢?对此,人们只有通过列举出的实例才能看清了,从“中介”定义中没有对此进行具体的解释。

从列举的各种实例中人们认识到,在使用自己提出的“中介”定义时具有极大的随意性,有时使用“中间环节”的条件来确定“中介”,有时又使用“中性物”的规定来确定“中介”,有时二者则同时使用。总之,只要能够说明该事物具有“中介”这一点,就满足了的心愿。

真理就是依据“中间环节”的定义确定为“中介”的。社会主义则是符合“中间环节与中性物”的双重规定的“中介”。

由于“中介”定义具有双重规定,而且这种双重规定又是截然对立的,一个是无形的思想,一个是有形的物,结果导致了提出的“中介”理论出现了混乱不清的现象。

这一实例说明,人们使用的每一个具体概念内部都应该只有一种明确的规定,不能同时具有两种不同的规定。如果违反了这一条原则,就会导致混乱思想的产生。

《两极论与中介论》一书暴露出来的观点混乱,根源就在于违反了这一原则,在他的“中介”定义里存在着相互矛盾的两种规定性。

在“一分为二”中却不存在逻辑矛盾的问题,它的每一个字的含义都是准确的,只有一种明确的规定性,而且这种规定性是不可以随意改变的。其中的“一”与“二”之间并不存在着相互并列的关系,它们二者分别属于两个不同层次的产物,“一”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二”是人们对它的认识。这里是有形与无形的对立统一,是客观与主观之间的区别,是存在与思维的矛盾。因此,虽然从表面现象上看,似乎出现了既是“一”又是“二”的矛盾现象。但是,这种相互矛盾的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辩证矛盾的反映,并不是主观上的逻辑矛盾。

区分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的方法之一,就是看相互矛盾的事物之间具体关系是怎样的。如果矛盾出现在相互并列的位置上,处于同等程度上时,就是逻辑矛盾的具体表现;如果矛盾发生在客观与主观之间、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之间,本身是不同层次上的产物,那么此时的矛盾就是辩证矛盾。

什么是矛盾呢?“矛盾”这个概念在逻辑学中是一个存在时间很长久而且使用很频繁的概念。但是,只有毛泽东才把它提到了辩证法的基本概念地位上,它与唯物论中的物质概念是处于同等重要地位的概念。

在日常生活用语中,矛盾是古代作战中使用的一对相互对立的兵器。借用到辩证法上,是指客观事物和人类思维内部各个对立面之间互相依赖而又互相排斥的关系。

“矛盾”泛指对立的事物互相排斥。这是“矛盾”范畴在第一层次上的含义,外部联系中存在着对立统一关系;第二层含义是,任何事物内部都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这是两个层次的“一分为二”。在形式逻辑中,“矛盾”是指两个概念互相排斥或两个判断不能同时是真也不能同时是假的关系。

    在哲学里,“事物”这个概念指的是客观存在的东西,从哲学概念的层次上进行分析,它属于第二层次的产物,哲学上最高层次的概念是“物质”,这是最抽象的概念,相当于黑格尔《逻辑学》中抽象的“有”,是没有任何规定性的产物,只同精神相对立。“事物”则是相当于黑格尔《逻辑学》中的实有,它是有规定性的,比“物质”概念降低了一个层次。

    “矛盾”这个概念则比“事物”要高一个层次,它与“物质”是同一层次的产物。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事物”只包括客观性一个方面,“矛盾”则是主客观的统一。它既包括客观的事物在内,也包括思想认识在内。具体说来,它同时反映客观与主观两方面的对立统一关系。在事物中的矛盾都是客观的,在认识论中既有反映事物本身的矛盾,又有反映主观与客观的矛盾,同时还有纯粹主观的胡思乱想导致出来的矛盾,即虚幻的矛盾,或者说虚构的矛盾。就像神话故事与科幻电影《哈里波特》中的矛盾一样。

    由此看来,在哲学的概念中也存在着“一分为二”的问题。其中清晰的无矛盾的概念是主要的基本的方面,比如:一切物品的定义都是清晰的无矛盾的,像黄瓜、苹果、熊猫、北京、上海、哈尔滨等等。混乱的有矛盾的概念是次要的方面,比如:矛盾,左右、阴阳、正反等等。从概念的角度讲,有矛盾与无矛盾是对立统一的两种概念。

    从有矛盾的概念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将具有对立的两种规定并列在一起,不分主次之分,构成了相互平等的一个概念。这一点,与哲学上的“二元论”极其相似。唯一的区别在于表现的场合不同,一个表现在概念之中,一个表现在哲学的基本观点中,仅此而已。

    上面我们分析的“中介”概念属于那一类呢?从给出的定义中具有双重特性这一点来判断,它应该属于有矛盾的概念范畴之列。当人们用有矛盾的概念分析问题时,只能得到有矛盾的结论。在这方面,黑格尔的《逻辑学》与毛泽东的《矛盾论》都为我们做出了具体表率。

    《两极论与中介论》的从有矛盾的“中介”定义出发,同样会依照逻辑关系得出相互矛盾的结论。这是千真万确的真理。不信您可以读读的著作就清楚了,我们的结论绝对是正确无误的。

    世界是矛盾的,与事物是矛盾的,意思完全一样,相互是等同的关系,区别在于使用的概念不同。因此,世界也只包括客观的一面。当人们要讲到主观的一面时,必须加上“主观”二字,以明确是主观世界。事物则不能加上“主观”二字,它只包括客观的方面。这里我们又看到了“世界”与“事物”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

    哲学上的概念是分为不同层次的,首先提出这个问题的哲学家就是黑格尔,他将哲学概念分为两类:具体概念与抽象概念,并且论述了它们之间具有的对立统一关系。毛泽东通过社会主义阶级关系的变化把握住具体概念与抽象概念的对立统一关系,从而上升到理性辩证法的高度,完成了把中国哲学提升到世界领先的高度这一重任。我们所作的工作就是论证毛泽东取得的成果,毛泽东是我们的导师,我们是捍卫毛泽东理论的战士。这就是我们与毛泽东之间在哲学理论上具有的对立统一关系。毛泽东是旗帜,我们只是护旗手。因为生活在同一个时代的人,最先达到真理高度的就是做出了划时代贡献的伟人。

    毛泽东生前将教条主义者送进了坟墓,留给我们的是经验主义者。从理论上讲,教条主义比经验主义更难对付,它以权威领袖的著作为依据,说得头头是道,第几版第几页第几段怎样说的,一清二楚,太吓人了,谁敢不相信呢?谁敢反对呢?只有毛泽东及时写出了“天才论”,以领袖的权威和正确的理论战胜了教条主义。到了改革开放时代,权威打倒了,人们开始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前进。此时,经验主义以肤浅的表象和直观的概括来创新理论,高度显然下降了一个档次,失去了领头羊的资格。对于经验主义的理论观点来说,我们有十足的信心,一定能够战胜当前流行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观点,因为毛泽东已经为我们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哲学上的矛盾包含哪些具体内容呢?简单说来,“一分为二”。这里的“一”是存在,是客观的产物。“二”是人们对它的认识,属于存在形式范畴,分为两个特点,既对立又同一。相互对立的两个概念紧紧地联系在一起,这就是矛盾范畴的基本含义。用通俗的话说,哲学上的矛盾就是“存在与思维”之间具有对立统一关系。它是哲学上的基本矛盾。

什么是对立性呢?对立性本身也是“一分为二”。具体说来,对立性分为两个特性:性质相反与相互斗争,或者说,相反性与斗争性。

什么是同一性呢?同一性本身也是“一分为二”。具体说来,同一性分为两个特性:相互渗透与相互转化,或者说,渗透性与转化性。

转化性本身也是“一分为二”,具有两种不同的转化形式:一种是相互地位的转化,一种是由存在向非存在的转化。

在毛泽东撰写的《矛盾论》中,对于同一性的概念提出了相互并列的四种规定,它们是:互相联结、互相贯通、互相渗透、互相依赖。我们从中选取了渗透这个概念。为什么要选取渗透这个概念呢?这是同感知辩证法进行斗争之后形成的认识。因为感知的辩证法就是停留在事物的外部联系中,尤其是《辩证法新探》的和《两极论与中介论》的,都歪曲了对立性和同一性的定义,他们二者都把对立性与同一性割裂开来,使它们彼此处于一种外在的联系之中,没有把它们二者从内部联系在一起,因此导致了他们提出的理论观点偏离了唯物辩证法,陷入了形而上学。

从这场思想交锋中使我们认识到,对于同一性和对立性的关系,必须准确地把握住,尤其是在使用词汇上一定要准确。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才将渗透性作为同一性的一种性质确定下来。由于渗透具有这样的特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对立双方相互交织在一起,它形象地把对立性与同一性之间的联系——是一种内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关系表现出来,明确地告诉人们,对立性与同一性二者不是处于外部的依赖和联结关系,也没有达到相互贯通的程度,如果同一性的相互联系发展到贯通程度的话,就无法解释对立性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了。正是由于对立性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使得矛盾双方由于相互斗争的影响,产生了具有渗透特点的同一性。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看到,国共两党之间的斗争就存在着共产党内有国民党派遣进来的敌对分子,国民党内有我党的地下工。这种现象就是对立双方相互渗透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显然,这种渗透性是对立性或者说相互斗争的产物,它是斗争性对相互联结的同一性产生出来的作用,使这种同一性不是彼此从外部联系在一起,而是从内部紧密相联着,具有相互渗透的特点。从这个特点中我们清楚地看到,在对立性与同一性之间的关系上,对立性与同一性不是相互并列的关系,不是平等地位的产物。其中对立性起着主要的作用,对立性是居于支配地位的一方。

当然,人类任何一个概念都不能把现实中存在的各种关系完全准确地如实地反映出来,概念与客观存在总会具有不一致的情形。这就是思维与存在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是永远存在的。就拿同一性来说吧,我们选取了渗透性,看起来对于国共两党之间的斗争很贴切,但是对于那些简单事物来说,这种渗透性就不存在了。

例如,碳元素的排列形式不同产生了金刚石和石墨,水中增添了一个氧原子之后形成了双氧水。在这些简单事物的量变质变中就不存在渗透问题。在水由液体变为固体的质变过程中也不存在量与质的相互渗透,这是一种渐进式的中断,其间没有渗透现象的出现,只有相互联结的同一性。

由此看来,渗透性这个特点是发生在复杂事物中的产物。我们只是出于同形而上学的外在联系相区别,才把渗透性突出出来,让人们知道矛盾的同一性与对立性是内在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否则,将对立性与同一性外在地分开,就会导致陷入形而上学观点之中。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哲学上的概念是在相互斗争中发展的,是两种不同的思想观点交锋之后进行的总结,是作为斗争的成果出现的产物。这种准确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渗透性的侧重点是突出对立性与同一性具有内在地紧密联系的特点,因此不能将它机械地理解和套用。

具体说来,渗透性是同一性的本质,这种本质表明对立双方是内在地紧密联系着,不是从外部联系起来的关系。任何一种本质都会具有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现象,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假象。在复杂事物中,这种渗透性就是以直接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在简单事物中,这种渗透性则以间接性的形式即以假象的形式表现出来。无论渗透性以什么样的形式表现出来,它都表明对立性与同一性是内在相联的关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可分割开的关系。

对于现实中同一性具有的各种情况来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渗透性并不具有唯一性。也就是说,现实中的同一性会有各种表现形式,相互联结是一种形式,相互渗透也是一种形式。我们使用渗透性只是从认识论角度上表明,对立性与同一性是内部关联的产物,不要把它们二者看作是彼此分离开的两种性质,仅此而已。

采用“矛盾”作为辩证法的基本范畴,这是毛泽东对于辩证法的重大发展。《两极论与中介论》的对这样的发展极不满意,采取了轻蔑的态度。应该说,这是对辩证法的基本原理缺乏了解的具体表现形式。时下流行这样一句话:无知者无畏。这句话用在该书身上是极其恰当的。正因为不懂得辩证法,因此才能这样对待毛泽东在哲学理论上做出的贡献。在此,我们以一个工人理论队伍的教员身份,给《两极论与中介论》的补补辩证法的基础课。

辩证法的基本原则是抽象与具体的统一,概念本身都是具体的,是从具体中抽象出来的产物。辩证法中使用的每一个概念,都应该做到这一点:它不是主观想象出来的产物,而是深深扎根于实际生活之中。如果有的概念不具有这个特点,就需要人们对它进行改造,以便使它符合辩证逻辑的要求,体现出抽象与具体的统一。这一点,同存在论中的概念是截然不同的。

存在论中是唯心主义同唯物主义之间展开的斗争。唯心主义的基本标志就是制造一系列脱离实际的空洞的抽象的概念,来反对唯物主义,反对辩证法。比如,列宁批判的“原则同格论”,《辩证法新探》中的“也液体”、《两极论与中介论》中的“中介点”等等,都是没有具体内容的纯粹抽象的概念。这在认识论的基础中是避免不了的现象,因为那里是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之间进行着斗争。唯心主义就是不断地制造出一些脱离现实的抽象概念,用这些主观臆造的概念充实自己的书本哲学。

认识论发展到辩证法阶段时,辩证逻辑本身就要求使用的每一个概念都必须是从具体中抽象出来的,每一个概念本身都体现着具体与抽象的统一。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辩证逻辑强调的就是对立统一关系。纯粹抽象的概念本身就违背了辩证法的原则,因此纯粹抽象的概念是不能在辩证法领域中存在的。

当然,一切事物都是在发展变化的,对于辩证法来说也不例外。辩证法本身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早期使用的概念中还存在抽象与具体相脱节的问题,随着辩证法的发展,所使用的概念就会越来越清晰,越来越准确。对于辩证法的基础概念来说,它的发展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

从《两极论与中介论》一书中我们得知:早期中国的辩证法通常使用的基本概念是“阴阳”。“阴阳”这个概念强调的是“相反相成”的同一性,是从事物外部联系中得出的抽象概念,它具有与客观存在相脱离的特征。这样说来,“阴阳”这个概念具有明显的外在性与抽象性。

西方哲学家使用的基本概念是“对立面”,这个概念强调了“对立性”。但是,它也是从事物外部联系中得出的概念,同样具有与客观存在相脱离的特征。可见,“对立面”这个概念与“阴阳”概念没有本质的区别,都存在明显的外在性与抽象性。它们二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侧重点不同,“阴阳”概念侧重于同一性;“对立面”概念则侧重于“对立性”

列宁虽然也沿用了“对立面”的概念,阐述辩证法的客观规律。但是,他是在系统地掌握了辩证法的规律这个基础上进行使用的,因此与西方哲学家之间具有本质的区别。

把“矛盾”这个概念用在辩证法的基本概念上,这是辩证法发展史上的重大革命。“矛盾”这个概念的鲜明特点是有具体存在物——矛和盾两种相互对立的兵器作依托,因此它彻底改变了基本范畴中具有的抽象性,使辩证法的基本概念确立在具体存在物的基础上,体现了辩证法的基本原则:抽象与具体的统一。无论是“阴阳”也好还是“对立面”也好,这些概念都没有体现出客观存在物,给人的感觉是纯粹主观的产物。“矛盾”这个概念给人的感觉是客观的产物。这样一来,辩证法的基本概念就从主观的抽象的概念回复到客观的具体的概念道路上来。千万不要小看了这个变化,它是人类经过了几千年的漫长路程才完成的一次变革。

黑格尔对于辩证法的研究可以说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境界。但是,他所使用的基本概念仍然是抽象的“有”与“无”。“矛盾”却是具体与抽象高度统一在一起的范畴。由此可见,毛泽东的智慧远远高于黑格尔,他在研究辩证法过程中起点就是具体与抽象的统一,而不是抽象的空洞的“有”。

当然,毛泽东撰写的《矛盾论》在辩证法的深度上与黑格尔的《逻辑学》还有一定的距离,这是应该看到的。但是,就辩证法观点的掌握上,对于辩证法的基本范畴的把握上,毛泽东明显地高出黑格尔之上。他紧紧把握住辩证法的概念应该具有的特色,即基本概念本身就是辩证原则的体现。

当今,社会上有多少人都在研究辩证法啊!包括我们评论的著在内,都没有认识到辩证法的概念应该体现出辩证逻辑、体现出具体与抽象的统一。须知,这是进入辩证法领域的起码条件。不懂得“个别就是一般”,就是不懂得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这是辩证法的精髓。

“矛盾”这个概念恰恰体现出“个别就是一般”的原则。矛盾首先是一个具体存在物,同时它又是辩证法的基本概念。从“矛盾”这个概念中充分体现了辩证法的精神,体现出辩证法的灵魂。这就是哲学的发展,就是辩证法在前进的重要标志。

由此看来,将辩证法的基本概念确定为“矛盾”,这是毛泽东对于唯物辩证法做出的巨大贡献,是辩证法发展史上的重大变革。

“矛盾”体现了“个别就是一般”的原则,它既是客观存在的产物,又是辩证法的基本概念。对于毛泽东做出的这一具有革命性的贡献,我们必须给以充分的肯定,只有在充分肯定的基础上才能发展唯物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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