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一书不愧为世界性学术名著。该评价并非是出于对本书最后结论的仰视或高度认同,而是对它研究对象和分析方式的一种价值定位。在本书中,涂尔干几乎一直在回答人类社会最根本的“存在和变迁”问题,而且保持了与同行之间的密切对话,其深厚的理论修养和知识内涵是不得不给予崇高评价的。本文将从对该书的结构分析入手,对之进行一个概要性的简评。
《社会分工论》一书共分为三卷,第一卷从功能分析视角阐述了社会功能确定的实证主义范式,随之提出了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两个核心概念,并重点对二者的区别做出了详尽的分析;然后转入对(社会)有机团结形成过程与逻辑的分析中,其中社会分工的功能得到自然地彰显;最后明确指出了契约团结与有机团结之间的关系。本书第二卷集中分析了社会分工进步的原因所在,首先它证伪了功利主义对该问题的解释框架,然后提出了自己的理论模式,社会客体本身和集体意识成为整个原因解释的核心概念,然后还提出了两个次要原因要素:集体意识形成的非确定性和遗传性,最后自然地提出了原因结论——人类社会自身的变化决定了人的变化,社会分工的进步是社会自发规律的体现。本书第三卷很不情愿地谈到了社会分工的三种反常形式:失范的、强制的和过度的,笔墨有限且浅尝则止(也许这正是结构功能主义理论范式薄弱性的体现)。本书最后的结论画龙点睛,将整书的核心观点进行了再次梳理和阐释。
涂尔干在本书中虽然集中论述了社会分工的功能和社会团结问题,但其涉猎知识广泛,所分析问题庞杂,若要真正领会其本意着实需要花费一番功夫。为了抓其要领而避免班门弄斧之嫌疑,本文将集中对该书的几个核心问题进行研讨式评价,尽量不去纠缠于细节内容的考究。
第一个问题是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涂尔干在该问题上的立场十分鲜明,他一贯强调社会的优先性,认为个人是社会的产物,“与其说个人决定了共同生活,还不如说个人是共同生活的产物”[1]。在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中,他选择的对话者是斯宾塞:一方面,他在一定程度上认同社会进化论者关于社会有机体的论述,承认生命有机现象与社会现象之间的类比合理性;另一方面,他坚决反对斯宾塞的个体主义方法论,反对通过对个体人的“理性”以及对幸福的追求来分析社会整体的变迁。涂尔干认为,集体意识是社会的产物,而个体是集体意识塑造的人;“社会并不是人类进化的次要条件,相反,它是人类进化的决定因素”[2];“只有社会的变化才能够解释同时产生的个人本性的变化。我们不能象斯宾塞那样,认为社会生活仅仅是个人本性所带来的结果,相反,后者恰恰是前者的结果”[3]。
反观身边的社会,我们不能不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作为社会主人的个体人到底存在多大程度上的“自我”?功利主义者和人本主义者把社会变迁的动力放在了对个体行为的考察上,他们特别看重个体人的反思能力和行动能力,认为社会仅仅是人之行动的系列(或者说是一种集合形式)。但涂尔干反其道而行之,提出个体人是社会的产物,其最得力的证据莫过于对原始社会的考察,这些考察说明当时的社会个体人主要受着集体意识的有力控制,“个人在原始社会里是不存在的,它知识随着文明的发展才逐渐产生出来”[4];“低级社会里并没有给个人的人格留下任何余地,当然也谈不上认为的限制和压制它们,那时候根本不存在这些人格”[5]。但他也分析了文明之后的社会,最终认为,“个人精神的发展并没有削弱社会的精神生活,只是使这些生活发生了转变……随着个人意识的发展,社会也会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灵活”[6];也就是说,社会性在塑造人性的功能上并没有退化,人仍旧是“社会木偶剧”中的演员。在后来的阐述中,涂尔干还提出:“实际上,绝大部分的心理事实是社会事实在个人意识里的延伸”[7],同时它还是强调:“社会并不能在个人意识里找到其现成的基础,这些基础是它自己创造出来的”[8]。可见,涂尔干的“社会唯实论”思想是一贯的。
对原始社会形式的认定是我们一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但对文明社会的认识却可以不断清晰起来:作为社会原子的人必然接受社会化的过程,这是无疑的;但个体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却并非涂尔干所讲述的那样“规范”,除了他提到的领袖人物和社会精英之特殊作用之外,大众的反叛似乎也并不是偶然和稀有的现象,一厢情愿地设定个体人对社会的服从性必然遭到“社会事实”的迎头撞击。
第二个问题是人类社会的基本运行形式。涂尔干在强调社会的决定性作用之余,还分析了社会本身变化的机制问题,它认为“文明是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不断发生变化的必然结果”[9],“人类之所以不断进步,只是因为它必须进步,而决定这种进步速度的是人们相互之间形成的压力是大是小,是多是少”[10]。同时,涂尔干一再强调社会分工与“文明”(即社会进步)之间的因果关系,“文明不能解释分工的存在和进步,因为它本身没有固有或绝对的价值,相反,只有分工本身成为一种必然存在的时候,文明才有存在的理由”[11]。也就是说,分工的进步是社会的内在规律(人口密度的增加是关键要素),而社会进步之结果则是随之发生的;但涂尔干同时也说到:“我们并不是说文明是没有目的的,而是说进步的原因并不在于这个目的”[12]。在这里涂尔干实际上在说:社会进步是一种自然的客观规律,人类社会的本质在于其客观性,这个过程是人所不能主观控制的。
沿着以上分析思路,涂尔干还提出了社会的常态是自发秩序。从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的转变是人类社会的必然趋势,前者基于集体意识的高度控制能力,使所有社会成员都在一个为大家共同认可并遵守的集体规则下团结起来;后者基于社会成员之间的分工和相互依赖,并最终依靠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多层次道德规范实现社会的新团结。从涂尔干对两个核心概念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他对社会运行机制的裁定,而其中关键的论点是“每个社会都是道德社会……任何合作都有其固有的道德……利他主义注定不会成为我们社会生活的一种装饰,相反,它恰恰是社会生活的根本基础”[13];“无论何时何地,社会中都有利他主义的存在,因为社会的是团结的……只从人类呱呱落地之日起,就有了利他主义,甚至是超越了所有界限的利他主义”。涂尔干对人性估计的乐观超过了一般人;正是在该论点的基础上,他认为社会失范和冲突是临时的,是不正常的社会现象。
其实,涂尔干在分析中刻意回避对马克思的提起,尽管他们存在一些社会观上的一致性(比如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和基本趋势),但就是因为他们对社会常态和变化机制问题上的判断截然对立,导致了这种局面;而实际上马克思在这里恰恰是最合适的对话者。涂尔干在两次提起“共产主义”概念的时候明显地表现出藐视的语气:“专制主义既不是一种病态现象,也不是一种衰萎现象,而是一种变相的共产主义”[14],他实际上是要么在误解马克思,要么在故意诋毁共产主义概念的原始性或落后性。涂尔干坚信社会的自发秩序,坚信集体意识和社会道德的巨大能量,而对持“社会冲突斗争”观点的马克思主义者嗤之以鼻,这种基本观点的不可调和性导致他宁愿保持与斯宾塞的对话,而不愿与马克思为伍。站在当代人的角度看,除了绵延不绝的社会冲突事实之外,所谓的(社会)集体意识似乎从来没有达到“社会成员几乎全部认同”的程度;而目前已经浮出水面的“后现代主义”思想本身就否定了所谓“集体意识”的概念。“共识”是否就是人类社会的自然状态不仅值得深思,而且在冲突论理论的轰击下,功能主义者们似乎已经败下阵来;当然这只是后话,但毕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应出涂尔干的狭隘之处,这正是我们今天重温《社会分工论》的主要目的所在。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人性论和人类社会“建设”的主张。在对人性论问题的分析上,涂尔干走了一条十分明智的道路;它实际上主张“人性本无”的思想,因为在它眼中,个体的人只是社会意识的体现,而社会意识又是一个具有客观规律性的实体;人既然不存在独立的精神,人性自然也就不存在了。按照这样的逻辑延续下去,社会个体的失范就可以通过对社会结构的失范来解释,而一个人一旦不能适应自己的社会文化,那么他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人了,涂尔干说到:“如果我们缺少了共同的情感和观念,也就不再是一个人了”[15];同时它还反问到:“当共同道德要求人们在所有意义上成为真正的人的时候,要求他们拥有构成人类意识的所有观念和情感的时候,它借助不同语言所表达的难道不是这种规范吗?”[16]。严格说来,涂尔干所谓的“人性”不就是社会道德在个体人行为中的体现吗!而在他看来,“道德规范的特性在于它阐明了社会团结的基本条件”[17];所以从根本上来说,如果存在人性概念的话,那么首先要提到的就是“人具有天然接受社会塑造而保持团结的本性”(这是具有性善论倾向的观点)。
前面已经提到了涂尔干的社会发展观和对人性逻辑的乐观表达,那么他对“社会建设”工程的主张自然具有很强的改良性(对应于冲突论的革命主张)。涂尔干在提出社会发展客观规律性问题之后说到:“如果说任何事务都遵循一定的规律,那么也不意味着我们无事可做”[18];“尽可能地使社会步入日臻完善之境,正是我们不懈追求的目标”。在这些言论的背后,涂尔干实际上在向世人说明一个问题——我们要按照社会自发的秩序原则来行事,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自觉遵从适应某个社会阶段的公共道德,这样我们的社会进步就会平稳而渐进;分工状态下的社会道德也是具有集体认同基础的,遵照“各尽其能、平等协商”的原则制定出的为大家共同接受的社会道德规范,然后社会在这个基础上运行就圆满了。这些背后的主张实际上与孔德的理论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只是更加含蓄和委婉了一些,而且在本书中涂尔干也确实大量引用了孔德著作中的原文;但更为关键的问题是:他们二人共同强调社会道德秩序的基础功能,都一厢情愿地假定社会本质上就具有内在整合的趋势,但实际上这个问题并没有答案,或者甚至可以说,社会更多地体现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博弈。
涂尔干与孔德相比更进一步的思想表现在对社会分工与社会秩序之间关系的论述,“就像社会相似性产生了法律和道德,并以此保证这种相似性一样,分工也产生了这种规范,可以保证相互分化的各种功能进行稳定和正常的协作”[19]。通过对两种社会规范的区分和解释,集体意识或道德的作用被保留下来,而最终起到了维护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基本框架的作用。但在分析了三种不正常的分工之后,涂尔干提出了自己的历史使命,并时刻没有忘记“反对革命样式”的问题,他讲到:“目前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为我们自己确立一种道德,但这个任务是不能在悄无声息的研究工作中完成的。它只有在内在要素的逼迫和要求下,才能借助自己的力量产生出来”[20]。这本质上还是在等到社会自发秩序的产生。
涂尔干理论当中最大的矛盾之处也在于对“社会建设”计划的陈述,它在发出以上表示的同时,也指出:“我们应当制止这种失范状态,找到一种使这种相互混战的机构调和起来的方法。我们应该在这些关系里加进更多的公平因素,把不平等的外部条件统统消除掉,把我们的病根统统消除掉”[21]。但这里所阐述的问题似乎是不能依靠社会自身来解决的,因为我们并没有看到社会个群体之间达成“共识”的希望,不仅当时而且如今仍旧如此。那么我们现在是不是可以隐约感觉到“涂尔干主义”的空想特色了呢?而这些矛盾的根本就在于对社会本质的判断。也许本文开头对《社会分工论》一书的称赞在目前的分析中显得自相矛盾,但我要说的是,以上各部分对本书观点的批判丝毫不影响对它学术价值的评判,很多著作的价值不在于向我们提供了什么问题的具体答案,而在于它提出了一个新鲜的问题或解释框架(比如反还原主义的整体论和实证主义思想的具体应用),并指引着后来者继续进行相关的思考,并不断超越他们的思维。
最后,我们应当从对以上问题的分析中看到《社会分工论》一书的学术价值了,首先它提出了社会学最核心的话题,其次它给出了一种崭新的解释框架,再次它从一个侧面详尽阐述了社会与个体人之间的关系形态,最后它提出了其理论的意义所在。同时,我们还必须强调:虽然在对以上问题的分析中对本书进行了强烈的批判,但这并不是说与本书观点相悖的理论就是成立的;恰恰相反,正是前人这些值得批判和反思的具有极端色彩的理论路径启发了后人,使我们在学术的道路上勇敢前行。以此作为本文的结语,以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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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297。
[2] P.303。
[3] P.307。
[4] P.153。
[5] P.154。
[6] P.306。
[7] P.308。
[8] P.309。
[9] P.295。
[10] P.296。
[11] P.296。
[12] P.296。
[13] P.185。
[14] P.156。
[15] P.359。
[16] P.354。
[17] P.356。
[18] P.299。
[19] P.364。
[20] P.367。
[21] P.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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