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邓正来(二)
评“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
——自序《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话录)
甄士明 安中业
甄:这是邓正来发表在《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十期一篇文章的题目。在“评邓正来(一)”中我们对他的十七万字长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谈了我们的意见。现在又发表了这个“自序”,作为十七万字文的延伸,加入十七万字长文。对此,我们理应继续向邓先生请教一些问题。文中的引语都来自这个“自序”和这本“小书”(邓对十七万字长文的称呼)。
安:邓先生是被认为“致力于建立必要的学术规范以形成良好的学术传统”的学者,但他的话却很不好明白,他的学术规范也前后不一。因而我们请教的问题也就多些。
甄:好在他具有“孔夫子因材施教的思想”,和“用苏格拉底式的辩论方法教书育人”,我们也就放心了。诚恳地希望邓先生在因材施教中,不要嫌弃我们。
一,作为判准的“中国理想图景”?
安:“自序”是邓先生为“小书”写的,但却是发表在另外刊物上的另一篇文章。
甄:这些都是小事,我们可以提一些“自序”中弄不通的问题。如作为判准的“中国理想图景”,“中国法律——严格上是指中国法律哲学”,中国法学在当今“世界结构中的使命”,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身份’”,中国的“未来命运”,“一种学术关注”等等。文章开头的两行半字,就有这些弄不清楚的问题。
安:邓先生具有孔夫子的因材施教思想,我想也定会把它具体化实行因题施教吧!
甄:关于法律哲学问题可以留在后面来说。其他问题,譬如:这里作为判准的“中国理想图景”和“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有什么区别,是从法律向国家、从学术向政治过渡的伏笔吗?中国法学在“世界结构中的使命”,与“小书”联系起来,这里的“中国法学”指“邓氏圈定的2004年以前的法学”,还是2004年以后的“邓氏法学”?又如中国的“身份”指什么?华夏大地在产生国家的那天起就有了“国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成立那天起,就又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份”。不知这里的中国“身份”是什么,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身份,还是其他什么身份?
安:中国的“理想图景”和“未来命运”,和蒋介石的《中国之命运》描绘的“理想图景”之间的区别,已在评邓氏“小书”的结尾部分有所说明,[①]这里就不赘述。而“学术关注”是什么?
甄:是否如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没有邓氏的“学术关注”,中国的“身份”和“未来命运”就不成立,或者至少学术权威不承认,就像评职称中,学术评审委员会通不过一样呢!
安:对这个问题,还有后面两大段文字的说明。
甄:还不就是对“小书”中相关部分的重复和概括嘛。中心意思不过是对2004年前,阐明界分中国缺失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判准;进而结束这个旧时代,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以便有力引领中国法制/法律朝向一个可欲的方向发展。
安:邓先生提的“理想图景”中的“理想”和“可欲的方向”中的“可欲”,要如何理解?
甄:都要进行一些分析。“理想”有人民的理想,有反动势力和反社会势力的“理想”,包括那些“法轮功”骨干分子、民运分子、资产阶级自由化骨干分子、帝国主义特务,以及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等。同样,“可欲的方向”也是一样,“中国法制/法律朝向一个可欲的方向发展”,是谁的可欲方向?地上钉个钉子,用绳拴个蚂蚱,它向外跳,四周360度都是它的方向。邓先生“可欲的方向”是在什么度数上?
安:还有“时代”二字也不好理解。
甄:对此,“评邓正来(一)”也说到了。划分时代要有重要的历史根据和标志,随意画张图景是划分不了的。邓氏画个“图景”就要领时代风骚,也太看重自己了。先把图景贴到墙上,让大家看看再说。
安:看样子,“作为判准的“中国理想图景”和“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一样,一个也判不准。
二,什么是中国法律哲学?
甄:再看看另一个问题,即邓先生所谓的“中国法学——严格上是指中国法律哲学”。 “法律哲学”用语本来是不科学的。西方一些学者使用了这个词,并把它定为一个学科,为了了解和研究西方法学,我们自然有必要研究这门知识。但是建立中国法律哲学就值得考虑。毛泽东说过:“什么是知识?自从有阶级的社会存在以来,世界上的知识只有两门,一门叫做生产斗争知识,一门叫做阶级斗争知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就是这两门知识的结晶,哲学则是关于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概括和总结。此外还有什么知识呢?没有了。”[②]如果有法律哲学、政治哲学,那么经济、文化、社会、历史、地理,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等等,是不是都要有自己的哲学?哲学自身还研究什么呢?当然,这个问题还可以再研究。
安:现在我们看看邓氏的中国法律哲学是什么。邓先生说,与法律哲学的使命勾连在一起的乃是“一些更为基本的问题意识”。这些更为基本的问题意识是什么呢?
甄:为了不把文章搞得太长,还是有针对性地提些问题。看看邓先生的交待,“因为人们不断要求法律哲学能够保证法律/法律制度‘具有善的品格’------因此,法律哲学必须在很大的程度上依凭某些高于现行法律制度/法律秩序的原则——法律理想图景”。
安:法律哲学能够保证法律/法律制度“具有善的品格”,是指什么法律/法律制度?包不包括旧中国和伪满洲国的法律/法律制度,包不包括萨达姆统治时期和美国大兵保护下的当下伊拉克的法律/法律制度,邓氏法律哲学能够保证它们都“具有善的品格”吗?再说,这个“善的品格”是对谁说的,旧中国的法律/法律制度对大地主大资产阶级有善的品格,对广大劳动人民也是善的吗?伪满洲国的法律/法律制度对日本军国主义分子和清王室残渣余孽是善的,对老百姓也是善的吗?天底下哪里有你那种“具有善的品格”的法律?
甄:还有,邓氏法律哲学依凭的“高于现行法律制度/法律秩序的原则——法律理想图景”。邓氏的“法律哲学”和“法律理想图景”,绕了几圈怎么又回到“高于现行法律制度/法律秩序”的法上之法的“自然法”呢!这个问题请读者稍候,一会儿还会谈到。
安:邓氏的中国法律哲学追问了八个基本问题。其中除了追问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是否正当?中国当下究竟需要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根据什么判准中国法律制度的正当性与可欲性?中国法律哲学如何提供,根据什么,如何建构中国的理想图景?也就是说,在“小书”中已经说过的,把当下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问题化,提出怀疑之外,没有其他新鲜问题。
甄:至于那些世界上不存在的,抽象的“正当”、“性质”、“可欲”、“理想”,还有对中国社会秩序的性质的怀疑之类,应和“善的品格”一样,一问它是对谁说的,也就见底了。这里的一个新词是“中国这个文明体”。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邓氏的“文明体”有什么区别?有阶级性的东西,是您的“文明体”吗?
安:邓氏曰:放弃或无视对这些基本问题的思考或研究,“中国人也不可能以中国人的方式有尊严地活着,”而且“中国将不可能以一种‘主体性的中国’出现在整个世界的对话或对抗中。”这样一来,问题可严重了。不思考或探究邓氏法律哲学提出的上述问题,不仅中国人不可能“有尊严地活着”,连中国作为世界关系中的“主体”都不可能了。这不是邓先生发高烧,在胡说八道吧!
甄:接着邓先生又提出所关注的五条。第一、二条追究“语法规则”,关注“法治道路”、“社会秩序”在中国的“可欲性或正当性”。第三,使法律为中国人共享一种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满意的生活服务。第四,按照整个社会秩序的性质或走向来评价法律制度和法律。第五,探寻“使中国人能够共享一种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满意的生活的理想图景。”接着终于见到了邓氏法学的核心目标: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者,原来就是建构一种“有关中国社会秩序之合法性的‘中国自然法’”。
安:这里的可欲、正当、德性、品格、满意、性质等都是要进行分析的,在有阶级的社会里,是要问问它们都属于谁,抽象的一般存在是没有的。可这个“中国自然法”倒是才听说的新词。
甄:西方自然法就是那个法上之法、客观法、天法。主张者都是从一个假定开始,使用同样的逻辑,讲着一个相同的故事。这就是:人类在有国家之前过着“自然状态”的生活,受“自然法”的支配,享有“自然权利”。在这种“自然权利”中,最主要的是保证安全和财产的权利。但是由于自然状态中的生活“不方便”或者“不安全”,所以人们才通过社会契约互相同意建立了国家,或者说组织了政府。有了国家或者政府,人们就取得了方便,获得了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得到了有保障的自由和平等。这种理论明显反映了在封建社会内部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私有财产,要求建立政权的愿望。但是他对自己所从事研究的人类“自然状态”并不认为是历史真实,而只认为是一些假定和有条件的推理。
安:邓氏的“中国自然法”是什么样子呢?
甄:同作为法上之法与西方自然法,原则上是一样的。但是,所讲的故事和使用的逻辑有区别。他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出发,对26年(1978-2004)的“中国法学”模式,对“中国法学”所共同信奉的“现代化范式”进行反思和批判,着重于重新界定中国“身份”;关注、追究和拷问何种社会秩序之性质更可欲更正当;建构有关中国未来之命运的理想图景等。依此来建立有关中国社会秩序之合法性的“中国自然法”。
安:是不是权利本位论只是复制了“西方自然法”,有“西”而无“化”。邓先生则使之“化”为“中国自然法”,实行了更新换代。是这样吗?
甄:有道理。“中国自然法”与“西方自然法”不同的地方是不讲故事,而是从脑袋里进行反思、批判,以及关注、追究和拷问。反思和批判“现代化范式”,追究中国身份,拷问社会秩序的性质,关注、追究中国之命运的理想图景。并要追究出来一个法律理想图景,作为法官头脑中、立法人员头脑中、法学家的头脑中都有的明确的图景,为他们“提供指导”。这就是中国自然法。西方的自然法是从天上掉下来的,邓氏的中国自然法是从他的脑袋里挖出来的;一个是客观唯心论,一个是主观唯心论。这才是他们的哲学。
安:中国自然法与西方自然法各自的目的都是什么?
甄:作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中国自然法,是以关注中国身份、关注中国社会秩序的性质,关注中国之命运的爱国姿态问世。与不加粉钸,笨拙地挂上马克思主义招牌的权利本位论所“移植”的西方自然法,其目的是共同的,即合作对中国实行“西化”。如果说自然法学派在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起过进步作用,那么现在,不论是西方自然法,还是中国自然法,都只能从法律这条道上使社会主义的中国走上“西化”的不归路。
安:如果说,权利本位论是西方自然法学派的教条主义,中国自然法是否就是西方自然法学派的中国化呢?
甄:教条主义是指对真理的态度。就像马克思主义这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如果采取教条主义的态度,照搬照抄,也会无济于事的。必须使之结合中国实际,实行中国化才能解决问题。对于谬论则不存在教条不教条的问题,教条是谬论,中国化了也是谬论,而且中国化了的谬论会有更大的欺骗性。
三,“共谋”与强制性支配
安:“强制性支配”,主要谈的是国际关系问题。
甄:他“从中国出发重思世界结构中的中国”时,引用玛莎·费丽莫的一句话:“国家利益的再定义,常常不是外部威胁和国内集团要求的结果,而是由国际共享的规范和价值所塑造的”,很牵强附会。中国的利益,不论怎么定义,它也是人民的利益要求的结果,也就是当家作主的阶级、 阶层和政治集团的利益要求的结果。只要没有把我们的国家卖出去,主权在手,那么不论什么国际规范和价值,就只能是从属于人民利益的。
安:他说,中国对世界开放,尤其是加入WTO以后,中国才成为“一个世界结构中的中国”。这种说法对吗?
甄:中国成为一个世界结构中的中国,并不是从加入WTO开始。所谓世界结构有两个层面:社会制度的层面和经济体制的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成立那天起,就以人民民主专政的主权国家立于世界的东方;很快就得到几十个国家的承认,加入到世界结构之中。实际上自从十月革命胜利,社会主义国家产生那天起,世界结构中就有两种国家: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和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国家。直到如今,尽管社会主义阵营遇到了很大的挫折,但这种最根本的世界结构并没有发生变化。
安:那么第二个层面的世界结构是什么?
甄:第二个层面的世界结构则指世界市场所形成的世界结构。这是在根本制度的世界结构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各个根本制度不同的主权国家,经过讨论、协商、争论、让步,甚至是长期的谈判(中国就谈了15年)共同建立的。在这个世界结构中,各国互有承诺,履行实行承诺的义务;又共享权利,保护和发展自己的利益。也就是同任何主权国家之间制定的条约一样,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这个层面的世界结构,是在不同社会根本制度所形成的世界结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从属性的。
安:您这样一分析问题就清楚了。就是这么简单的事,真难为了邓先生,在“强制性支配”的题目下做了那么大的文章。
甄:把由世界市场经济形成的世界结构说成是绝定性的,或者说是唯一的世界结构,是抹杀两种根本制度的差别,有混水摸鱼的不良用心。
安:他说加入WTO的讨论、协商、争论、让步等谈判的参与者,是哈贝斯意义上的“对话者”,是罗尔斯意义上的“虚拟对话者”——“正派的人民”。把与众不同的洋人话语拿来使用,就是学问。
甄:邓先生还提出齐美尔说:在社会互动的情势中,人们之间具有位势之优劣。希尔斯说:所有社会结构中都有中心区域和周边区域之分。优位之势的人对劣位之势的人,中心区域对边缘区域都具有支配关系。这是邓氏的“强制性”支配的“一般性依凭”之一。
安:还有第二,沃勒斯坦的“历史体系”的理论。
甄:并依此提出的所谓的“小体系”、“世界帝国”和“世界经济”。来证明世界上:一是中心区的“中心化过程”;一是边缘区的“边缘化过程”。于是在中心区出现了强国,在边缘区出现了弱国。进而在这种关系中产生了不平等地支配关系。又抬出来古尔德诺、沃勒斯坦论证了支配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这是为强国支配弱国所进行的辩护。地球是一个圆体,任何一点都可以是中心。同样,任何一点也是边缘。英国、日本处于什么中心区?可是都曾经是强国。所以,这种所谓理论根本不通。
安:邓先生引了这么多外国人的话,究竟要征明什么呢?
甄:想想看!除了废话,是否是在证明资本主义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是由中心和边缘的地理概念决定的,与社会自身的发展规律无关。单从地理概念决定论看,中国受强国支配是地理注定的,这是弱国受支配的基因,很难改变了。可是,他又说,仅有支配者是无能为力的,还必须有被支配者与之“共谋”。如同中国论者对西方“现代化范式”所表现出来的那种无批判意识或反思性的“接受”。而现在,这种支配则来自中国对其所提供的规则或制度安排的承认,即并非依赖“共谋”,而是根据承诺的“强制性”支配。
安:邓先生这样推崇强制性支配,霸权主义听了一定高兴。
甄:本来就是根本制度不同的主权国家共同参与的市场。在这个世界市场中,各国互有承诺,履行实行承诺的义务;又共享权利,保护和发展自己的利益。邓先生的理论,其实就是借中国加入WTO之机,取消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制度和体制、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统一体。对于这种历史的辩证法,邓氏是一窍不通的。
四,从“主权的中国”迈向“主体性中国”
安:邓先生说过的那种强制性的支配关系,“不仅表现于这种世界结构在允诺经由市场经济的方式而使生产资料在全球达致优化组合的同时致使中国处于一种日趋“依附”西方的边缘化地位”,而且还表现在世界市场中既有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是西方国家制定的;加上因意识形态的消解,随着西方强势文化的进入,从而使那些“被支配者”的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文化不断地被压缩、被压制和被抽空化。中国真的到了这步田地吗?
甄:这里有两点请注意。一是市场经济“使生产资料在全球达致优化组合”,邓氏偷换了概念,把资源的优化组合改为生产资料的优化组合。这样一来,把决定社会性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消解,特别是消解了生产资料公有制,进入市场,全世界就真的合东而西了。这可能正是邓氏的“世界结构论”的所谓依凭吧!二是“意识形态的消解”,并成为“众所周知”。这样,邓氏就可以消除意识形态“壁垒”,以便他能更自由地大搞意识形态霸权。请问,邓氏“小书”和这个“自序”,哪句话搞的不是意识形态?就是在说“意识形态的消解”本身,就是一种的意识形态攻势,不过是要消除那个“壁垒”,建构你的“霸权”。
安:邓先生根据前述的支配关系,认为当下也是一个“新帝国”时代的开始。并以美国为例,由它提出所谓的“无赖国家”,或罗尔斯所讲的“法外国家”和“良序国家”(即自由民主制度的国家加上非自由民主的正派国家)。世界秩序就是主要由这种所谓“良序国家”形成的。这里说的自由民主制度的国家,当然是指资本主义国家;而非自由民主的正派国家,则是由它们认可的或者那些听它们话的国家,其余的当然就是法外的无赖国家,这里显然已经暗含着中国了。这也就是它们的平等、正义、自由主义和自由民主制度的世界秩序,实际上就是一强独霸的世界结构。
甄:毛泽东提出“第一、第二、第三世界”的三个世界的理论,对我们认识世界有重要意义。现在划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这种对世界结构的划分,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亮了出来,结合他们的随意表演,利于发展中国家看明白大势,团结起来。世界结构还可以根据社会制度的性质,分为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既表现了现有的世界结构的根本,又预示了世界发展的未来。上述种种对世界结构的划分是科学的,是科学的世界结构。
安:然而,在这种形势下,中国是否真的要按邓先生所示:一是依凭主权平等原则“并不能够救济中国于其间所处于的不平等的被支配地位”,是否只好永远被人家支配下去?二是世界结构的规则是发达国家制定的,中国无发言权,“因此只能遵守这些规则并根据这些规则变革中国自己的社会秩序或政治秩序”,也就是自动地实行“西化”,改变自己以适应别人,这行吗?
甄:莫急。事情还有缓。有一位叫哈贝马斯的人有一种“商谈理论”,主张“平等主义的‘对话的普遍主义’”,按照这个主义,中国不仅能够在讨论世界结构规则时,“享有平等的地位”;而且也可能“享有对这些规则进行修改或重新制定的权利”。但是,这种“对话的普遍主义”,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中国是否具有这种实质性的权利,在根本上还取决于中国是否具有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
安:原来如此。邓氏“中国理想图景”,正等在这里。
甄:于是,中国在参与“世界游戏”的过程中究竟根据什么“理想图景”去参与修改或重新制定这些规则的问题,便具有了前提性的意义。与这个问题相关的是,“中国是否拥有中国自己的作为行为和想像之出发点的‘理想图景’?换言之,中国在参与修改或重新制定这些规则的时候所拥有的‘理想图景’,是否符合我们经由对中国现时所做的‘问题化’的理论处理而达致的认识?是否是那些能够使中国人能够共享一种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满意的生活的原则?是否符合我们经由追究中国在特定时空下整个社会秩序之性质而达致的有关中国未来命运的图景。”
安:这不就是邓先生在“小书”和这个“自序”中所集中论证,并重复说明的邓氏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也就是“中国自然法”嘛!他的这个东西有这么神?
甄:邓先生对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不屑一顾,其实他对作为科学的社会科学一窍不通。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学说揭开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指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终究会容纳不了生产力的发展,而发生无产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必将代替资本主义。这不是谁人的意志决定的,而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它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对经济、社会发展进行有力的宏观调控。特别是它生根在公有制和劳动的基础上,反对剥削,能够动员起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只要这种制度不变,国家主权在手,就是不可战胜的。
安:在世界市场上也是这样吗?
甄:当然没有例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步较晚,而且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变过来的,经验不多,尚不成熟。但是依凭它自身的优势,在世界市场的竞争中一定会逐步成熟起来,生产力的发展一定会有更快的速度。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特别是加入WTO以来几年的实践,已经开始证明了这是真理,今后的实践将会继续做出证明。
安:邓先生提出要从“主权的中国”迈向“主体性的中国”,这又是一项什么招?
甄:他要我们“突破主权的限度,走向世界结构层面的‘主体间性’、‘文化间性’或‘文明间性’”,并把这说成是“根本的要旨”。更重要的还在于必须经由中国理想图景的探寻而建立起“主体性的中国”。这一探寻中国主体性的努力,“可以说是中国当下思想的最为重要的使命之一,也是中国当下思想的全新的使命之一。”突破主权的限度还有什么主体性?自从鸦片战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列强的威逼下,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有哪个不是突破了中国主权的限度,而只剩下了“主体性的中国”。如果中国的主体性也没有了,列强向谁去割地要钱呢!首先握有主权,然后的主体性才有意义,突破主权的主体性,只有在卖国的时候才用得着。
五,结语:邀请批判
安:邓先生说:“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我们的思想要开始“说话”,但绝不是以一种简单的方式说“不”,而是要在思想的“说话”中显示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亦即我们据以形成我们共同记忆的“理想图景”,我们据以生成出对中国之认同的“理想图景”,以及我们据以想象中国未来的“理想图景”。------建构中国自己的一种有关中国未来之命运的“理想图景”。一连说了五个“理想图景”,可见“理想图景”对邓先生的重要,确实不比寻常。
甄:“中国理想图景”就是我们在评前面说过的那个“中国自然法”。也就是在“小书”中评论过的那个:重新界定中国“身份”;追究和拷问何种社会秩序之性质更可欲更正当;建构有关中国未来之命运的理想图景。这是从国内的视角说的。从国际的视角来看,又是摆脱处于不平等的被支配地位,改变变革自己社会秩序或政治秩序的“西向”地位的妙方。已经无必要再重复了。
安:在“邀请批判”中说:“真诚地邀请读者能够从这样一些基本问题的思考出发,进入本书对中国法学具体问题的讨论,并对这些讨论以及由这些讨论进一步开放出来的问题进行反思和批判。”
甄:我们的“两评”就算是接受邀请的开始吧!鉴于邓先生的真诚,对这项工作,今后我们还将不间断地进行下去。
200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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