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邓正来(三)
评《中国法学的重建:批判与建构》(对话录)
甄士明 安中业
甄:这是邓正来先生受聘吉林大学教授就职学术演讲的题目。在这个题目下讲了三个部分。对其中的第一和第三部分以后再说,这里主要是对第二部分即来吉林大学工作的目标。简单地说,这个目标就是“推动和积极参与中国法学的重建运动。”对这里的一些问题,特向请教。
安:我们在评邓正来(一)《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①]中介绍过邓先生曾对“中国法学”做过限定:在实际的中国法学中占据着“主流”地位的那些政治性法律话语不算中国法学;中国法学中的四种理论模式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经过26年(1978-2004)的经营,已经产生了“总体性”危机,显然也算不上现时的中国法学;剩下的就只有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邓氏法学。然而,邓氏法学的时代刚刚开始,继续下去是了,更何谈“重建运动”?所以这个题目一说出来,就把我弄朦了。
甄:看看内容都说些什么,会明白的。
安:对中国法学的重建运动,谈了四条。第一,“要求我们的法律在适应中国社会变迁和制度转型之需求的同时,还切实保障一般社会秩序的预期安全”。这里的“制度转型”和“预期安全”是什么意思?
甄:我们实行体制改革为的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包括加入WTO,都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措施。它是一种体制转型,由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转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不是制度转型,不是把社会主义制度转为资本主义制度。这是两种改革观的根本区别。在制度转型的同时,还要保障“社会秩序的预期安全”,就是说,要保障社会实行和平转型。
安:“和平转型”与“和平演变”有点主动和被动的差别,但作为一个过程,还不是一回事!还有第二,“我们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制定并实施大量符合国际社会所遵循的一般性法律原则的同时又兼顾中国的文化传统——,------在法学上就凸显为法律的移植与法律的本土化问题。”这里是否在说,我国的法律要以国际法为主,再照顾中国的文化传统。这样一来,还有中国法律吗?
甄:国际法包括WTO的规则,我们在“评邓正来(一)”中讲过,它不过是各主权国家根本利益的最大公约数的规则化。如果违背一个主权国家根本利益,这个国家就会不承认这种规则,或者提出保留条款。法律的基础是各主权国家的根本制度,不是文化传统,更不仅仅是兼顾文化传统。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在国家根本制度的基础上起作用,是对国家根本制度的肯定。离开国家根本制度,法律既不能存在,也不能发挥作用。那种文化决定论的法学,是没有根据的。由文化决定论派生的法律的移植和法律的本土化什么也说不清楚,对外国法律只有借鉴和参考。
安:第三,“法律对个人取得和个人交易安全的个人权利加以保障和保卫,同时又要考虑到此前的制度所遗存下来的集体的或公有的利益,------。”其中的“集体的或公有的利益”是前此制度的遗存,要怎么讲?
甄: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转型已经完成的时候,才能把“集体的或公有的利益”看作是前此制度的遗存。如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后的情形那样。可是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旧社会的遗留是资产阶级权利,这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而社会主义向资本主义的回归,则是逆历史潮流而动。它在中国,还只是一些人的希望,而且终究会落空的。但在邓氏的脑袋里,这种过程似乎已经完成。在法学上已经表现为个人主义一般性法律原则与遗存的社会主义的一般性法律原则的协调是否可能了。有点过于嚣张。
安:邓氏的第四,太长了我不便全部引录。其中有一句说:“西方的法律和法学在对我们构成强大示范的同时甚至还要求我们把西方论者在各个阶段达成的结果转变成我们思考一切问题的前提。”这里对我们的“强大示范”和“思考一切问题的前提”,是不是要把我们的法律和法学,把我们思考一切问题的脑袋都要向西方看齐?
甄:从他说的内容看,确实令人只能这样去想。还应注意到他的这四条中国法学重建的目标,开头都贯以“我们的时代要求”。这个时代自然就是:制度转型的时代,法律全球化的时代,遗存前制度的集体或公有利益的时代,把中国法律、法学和思考问题的脑袋都向西方看齐的时代。这就是邓氏中国法学重建的目标,也是他来吉林大学工作的目标所依据的时代要求。
安:邓先生说:“尽管中国法学重建的任务极其繁重而且需要解决的问题甚多,但是最为艰难且最为基础的工作便是建构起这个时代所要求的法律哲学。”
甄:邓氏中国法学的重建任务,不只是前述四条,但最艰难且最为基础的工作是建构这个时代所要求的法律哲学。我们不反对研究法律哲学,问题是他的法律哲学的内容是什么?还不仍然是关注、批判、反思、追问、拷问中国身份、法律秩序的性质、中国之命运的“理想图景”嘛!这种法律哲学与科学的法学是没联单有关系的。它会把由马克思主义早已解决了的法律问题重新搞乱。
安:我们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学习法,第一点,法是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它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反映。这是运用一分为二,特别是运用阶级分析的唯物辩证法的典范;第二点,这种意志不是头脑中所固有的,也不是从天而降,而是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又在闪烁着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辩证唯物论的光辉。辩证法和唯物论的统一,于是,对于法的本质和价值做出了科学的揭示。这种科学的认识有错误吗?
甄:其中的第一点,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彻底扫除了资产阶级学者把法说成是“公共意志”、“社会契约”、“民族精神”等超阶级的形而上学的抽象说教;第二点,即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决定于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则把那些“自然法”、“天法”、“法上之法”、“理性的现实”之类的唯心主义法观念,扫进了历史的拉圾堆。从而使法从抽象的一般转变为具体的阶级意志,从天上下放到人间,从自然回归于社会,从主观随意变成客观现实。这是任何资产阶级学者所永远达不到的认识深度和科学水平。于是,从根本上澄清了资产阶级学者在法的问题上所制造的长期混乱。当然有些人的任务就是制造混乱,因为离开混乱,骗不了人,就生活不下去了。
安:对于权利的理解也是这样。
甄:权利是法的规定,包含在法的概念之中,叫做法的权利。这本是很简单的问题。了解这些之后,资产阶级学者关于权利的利益说、意志说、力量说的肤浅已经跃然纸上。首先是法的主体即国家所代表的阶级利益、意志和力量,然后才是权利主体即公民的利益、意志和力量。从而,使抽象的利益、意志和力量有分析的具体落实了。关于所谓的应然权利、已然权利、实然权利的想当然,也无处栖身。首先,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制定法律,肯定、创制或者认可权利,即法定权利;然后再通过执法、司法使之转化为现实权利,从而实现法的功能。除了法的权利,那里还有什么抽象的应然权利、已然权利之类。这样一来,被剥削阶级学者搞得云遮雾罩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也就成为科学。然而就是这些科学的理论,邓氏却不屑于一顾。
安:邓先生的法律哲学有哪条把法的问题解决到这么明白,有哪条不是属于被马克思主义所澄清的问题之中。指望他承认马克思主义是不可能的。咱们还是就其各种论点进行评论。他在谈法律哲学的建构中,提出一个更为基本的前提性问题,就是学术研究的自主性或法学研究的自主性问题 。什么是邓氏的自主性?
甄:同样要进行分析。人身自由、人格平等的自主性,是从资本主义社会开始就有了的。精神上的自主,学术研究的自主,情况就各有不同。邓氏在这里说的学术研究的自主性主要是场域的自主性,这很容易。不把学术活动市场化也就是了。他举的一些例子,是当前学术不正之风的表现,对学术研究很不利。要通过改革开放和加强教育,逐步解决。即使如此,它对一个严肃的学者是起不了作用的。邓先生不会认为自己能受它的干扰吧!
安:还有第二,谈到学术研究评价标准的自主性。他要求我们把学术研究本身的重要性与研究对象的重要性,与研究机构的重要性,与学术研究者的身份严格区别开来。就是说,学术水平与课题本身、与研究机构,与研究者身份不是一回事。对于可以称为学者的人,这还是问题吗?
甄:讲个故事:有两个人一个说三七等于二十一,一个说三七等于二十八,互不相让吵了起来,并告到县衙。县官听后宣判,对说三七等于二十一的那个人打四十大板。后有人问起缘由,县官说:这么简单的问题,人人皆知,他竟然和别人吵了起来,并来告状,还不该打。区别那么简单的问题,哪个学者不知道,还用得着一名法学家作为法律哲学问题,做学术讲演吗?
安:邓先生还有一句要害的话:“只有当我们不再简单地把学术研究对意识形态的担当误作是我们毫无批判地把学术研究与意识形态等而视之的理据的时候,中国社会科学才有可能不会在与其他场域发生互动关系的过程中沦入一种‘不思的’依附状况之中。我们的学术研究才有可能维护其自身的自主性和批判性。”这是不是说,学术研究或者说中国社会科学与意识形态不再沾边,也就是学术研究的自主性了。
甄:这倒真是一个问题。看样子邓先生很不愿意提起意识形态这几个字。其实社会科学总体上是有阶级性的,也就是有意识形态性。有些问题同意识形态割断就无法说清楚。所谓学术自主性,有些学科,即使文化类的学科主张多样和相互融合,也要有选择的。何况文化自身还有精华和糟粕之分呢!在评邓正来(一)《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中谈到他认为“意识形态的消解”,已成为“众所周知”。这在实际上是邓氏在消除意识形态壁垒,以便他能更自由地搞意识形态霸权。“意识形态的消解”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攻势。
安:邓先生提出两项“知识铁律”,作为他的理据。第一项知识铁律乃是传统与增量的关系的铁律。我们所有的知识都是从我们的学术传统中生长和发展起来的。接下来,举了一堆先哲们知识增量的例子。这个问题要怎么看?
甄:他的这项“知识铁律”只是一半,还有更重要的一半。这就是知识的生产和增量到一定的程度要发生质变。当自然科学的发展产生了进化论,能量转化和物质不灭的理论,有了这些自然科学的前提,特别是有了欧文、傅立叶的空想社会主义,李嘉图、亚当斯密的政治经济学,还有费尔巴哈、黑格尔的哲学,成为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并经过科学的扬弃,成为马克思主义的三个组成部分。从此,产生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实现了社会科学的革命,使法学也有可能成为科学。
安: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已经有150多年的历史,邓氏为何至今仍不承认呢?
甄:这主要是阶级的局限性。自然科学发展提供的实证,已经远远超过150多年前,马克思主义的实践经验也比150多年前丰富得多。邓先生所以硬是抱住半截子知识论不放,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以前的社会科学知识,是有文字记载以来的阶级斗争的知识,是为私有制服务的,总体上都属于私有观念。马克思主义是要同传统的私有制和私有观念决裂的。这对于持有资产阶级思想观点的人,等于失魂落魄。剥夺他的知识产权,能不拚命嘛!
安:还有第二项知识铁律。就是有关知识限度与批判的关系的铁律。他说:“我们所从事的工作乃是知识生产的工作,而不是宣扬或捍卫真理。”又说,“我们必须回到经典并对它进行批判,而且惟有在批判的过程当中我们才有可能进一步地认识和理解我们的生活世界乃至我们的生活世界与其他各种世界的关系。”恕我无能,他这里的批判、认识、真理等词语,确实搞不明白。
甄:人类社会在进步,认识在深化,知识也在增加。用它去对比有限度的传统知识,并使它增量,认识换新,是不是就是批判?同我们的批判即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不同;与我们认识世界的目的,全在于改造世界也不同。只管认识世界,不管改造世界,是剥削阶级哲学的根本特点,其目的在于保持剥削制度永恒。它也不“宣扬或捍卫真理”,真理对剥削阶级也是致命的,社会发展规律被认识,就是揭露剥削,预示着剥削制度的灭亡。
安:邓氏是为了建构而回到经典进行批判,面对建构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律哲学,有三项具体任务:(1)反思既有的法学文献和知识生产结构和制度。(2)对社会秩序,对世界运作和如何被人们认识的情形进行实然的分析和研究;对可欲的社会秩序类型的某些一般性原则,进行应然性的分析和研究。(3)在上述努力的基础上建构起一种或多种法律哲学。
甄:不论如何反思,对社会秩序和可欲的社会秩序类型,包括知识生产结构和制度,进行从实然性到应然性的分析和研究,都跑不出唯心主义这个如来佛的手心。从实然去求应然,也就是去找法律的合法性,这个合法性的“法”,这个应然的“应”,无论是“天应”,还是“理应”,都是由人自定的抽象原则,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安:对邓氏的“中国法学的重建”总算按照邓氏“小书”自序中的“邀请”,进行了批判。不知邓先生是否满意。
甄:通过对邓氏来吉林大学工作的目标,在我们面前提出一个较为严肃的问题。这就是大学文科,如何对待资产阶级学术和资产阶级学者。大学要研究资产阶级学术,要研究唯心论和形而上学,以至于研究宗教教义,设置这类学科专业也是必要的。为此,聘用资产阶级学者,甚至和尚、道士任教,都应当是可以的。但是,要分清几种情况:(一)应限于提供知识,并保持原汁原味,实话实说,以供我们研究;(二)有分析地讲,批判地吸收,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以丰富马克思主义,这是我们的要求;(三)以马克思主义的名义,贩运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或者以消解意识形态为借口,在为学术而学术的掩盖下,以资产阶级理论观点挤占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的阵地。特别是有些大学的领导干部,早已远离作为政治显微镜和望远镜的马克思主义,是非不分,有的甚至同理论骗子结盟,是极其危险的。这第三种情况是我们必须防止的。
安:更要注意到这些人借口法学与“伦理学、逻辑学、历史学、生物学、政治学、社会学乃至经济学相结合而形成的立基于不同哲学观点的法律原则”,以及大力介绍西方经典学者的名字,如尼采、弗罗伊德、韦伯、海德格、福柯、庞德、等等。去回到经典进行所谓批判。在建立“多种法律哲学”的名义下,在搞整个资产阶级社会科学理论的建设工程,企图全面建立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统治。对此应认真对待。
200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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