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论三农(二)
小块土地所有制与大土地所有制
徐全红 2006-4-21
当前中国大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下的小块土地经营模式的存在是否有其合理性,如何通过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推进农村土地的集约经营,是当前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马克思在其《资本论》第三卷中关于小块土地所有制的相关论述,也许会给我们正确认识这些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在展开论述之前,首先必须明确,马克思所说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是指小块土地的私人所有,这与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是不一样的。但是,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在小块土地所有制下“农民就是他土地的自由所有者,土地则是他的主要的生产工具,是他的劳动不可缺少的活动场所,在这个形式下,不支付任何租金。”(《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下同)960页),如果把我国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的农民长期承包经营理解为实际意义上的所有权实现形式,则马克思的论述可以解释我国目前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中的很多问题。
(一)小块土地所有制存在的前提。
“小块土地所有权的这个形式的前提是:正如在上述更古老的土地所有权形式下一样,和城市人口相比,农村人口在数量上还占有巨大优势,因此,尽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般已经取得统治地位,但相对地说,还不大发展,从而在其他部门内,资本的积聚也是在狭小界限内进行的,资本的分散仍占优势。实际上,农产品的绝大部分,在这里必须作为直接的生活资料,由它的生产者即农民本人消费,并且,只有除此之外的余额,才作为同城市的贸易。”(907页)马克思的这段表述至少告诉我们一下几个方面:
1.农村人口占一个经济体全部人口的比重很大时,小块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是必然的。这一点符合中国大陆的实际情况,在一个农业人口占70%的国度里,试图建立“大土地所有制”即土地相对集中的土地制度,显然是不合时宜的。这应当成为我们研究农业适度经营时的第一个立论基础。
2.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一个经济体内尚未发育完整时,小块土地所有制就有存在的经济环境。中国大陆的市场经济体系正在建立过程中,“资本集聚”的国内市场尚未统一,农业部门的完全市场化尚需时日。这应当成为我们研究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第二个立论基础。
3. 当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较低时,小块土地所有制就有存在的市场环境。当前中国大陆农产品的大部分,仍然作为直接的生活资料供农民本人消费,农产品的商品化率很低,这应当成为我们研究农业适度经营的第三个立论基础
(二)小块土地所有制下农业经营的特点
1.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往往低于其价值。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是这样表述的:“但因为在这里,农业的经营大部分是为了直接生活的目的,土地对大多数人来说就是他们劳动和资本不可缺少的活动场所,所以,产品的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达到它的价值;但是,由于活劳动的要素占优势,这个价值照例会高于生产价格,虽然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也会因盛行小块土地所有者的国家中非农业资本的构成很低而受到限制。”(908页)
2.农民经营土地的绝对界限是:扣除实际成本后付给自己的工资能满足其身体最低限度的需要。马克思认为,“对那些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来说,一方面虽然他是小资本家,资本的平均利润却不会表现为经营的界限;另一方面,虽然他是土地所有者,地租的必要性也不会表现为经营的界限。对他作为小资本家来说,只有他在扣除实际成本之后,付给自己的工资才是绝对的界限。只要产品的价格足以补偿他的这个工资,他就会耕种他的土地;并且直到工资下降到身体的最低限度,他往往也这样做。”(908页)
3.具有阻止资本投入的天然属性。马克思写道:“至于他作为土地的所有者,那么,对于他来说,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已经消除,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只有在和同它相分离的资本(包括劳动)相对立,才会表现出来,因为它阻遏资本的投入。”(908页)
4.不可能为农业提供合理的耕作条件。“小土地所有制的前提是:人口的最大多数生活在农村;占统治地位的不是社会劳动,而是孤立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在生产及其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多样化和发展,都是不可能的,因而也不可能具有合理耕作条件。”(916页)
5. 小块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地位的国家的谷物价格低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国家。“……要是这种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能够耕种他的土地,或购买耕种的土地,不必要象在正常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那样,使土地产品的生产价格提高到向他提供平均利润的程度,更不必提高到提供一个固定在地租形式上的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的程度。所以,没有必要使生产价格提高到同它的产品的价值或生产价格相等的水平。这就是小块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地位的国家的谷物价格低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国家的原因之一。”(909页)
6.造成农业生产者——农民的贫穷。和以上小土地所有制条件下农业经营的特点相对应,“在最不利的条件下劳动的农民,他们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白白地送给了社会,它既不参加生产价格的调节,也不参与一般价值的形成,因此,这种较低的价格是生产者贫穷的结果,而决不是他们的劳动生产率的结果。”909
(三)小块土地所有制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
1.小块土地所有制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后所产生的各种所有制形式之一。“自耕农的这种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国,我们又发现他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英国的自耕农、瑞典的农民等级、法国和德国西部的农民,都属于这一类。”(909页)
2.小块土地所有制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对小生产来说,也就是对下述生产方式来说,显然是土地所有权的最正常的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土地的占有是劳动者对本人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一个条件;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孤独地作为一个孤立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土地的所有权是这种生产方式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正如工具的所有权是手工业生产自由发展的必要条件一样。在这里,土地所有权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它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909页)
(四)小土地所有制灭亡的原因
1.大工业的发展是其灭亡的外部原因。小土地所有制的灭亡是必然的。马克思认为,“这种土地所有权灭亡的原因表明了它的限度。这些原因就是:它的正常的补充物即农村家庭工业,由于大工业的发展而被破坏;处在这种耕作下的土地已经逐渐贫瘠和枯竭;……农业上的改良一方面降低了土地产品的价格,另一方面,要求较大的投资和更多的物质生产条件,这些也促使了上述土地所有权的灭亡,例如十八世纪上半叶的英国,情况就是这样。”(910页)
2.制度本身度缺陷是其灭亡的内部原因。因为“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910页)
3.高利贷和税收制度必然会到处促使这种所有制没落。“高利贷和税收制度必然会到处促使这种所有制没落。资本在土地价格上的支出,势必夺去用于耕种的资本。生产资料无止境地分散,生产者本身无止境地分离。人力发生巨大的浪费。生产条件日趋恶化和生产资料日趋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对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910页)
(五)大土地所有制的后果。
小块土地所与制的弊端和我们所见到的中国大陆的农业小规模经营在技术层面上说是雷同的,目前理论界所倡导的农业规模经营,则和马克思所说的大土地所有制的后果也应当有可比较之处。马克思的下述观点也许能为我们的农业规模经营的理论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另一方面,大土地所有制使农业人口减少到不断下降的最低限度,而在他们的对面,则造成不断增长的拥挤在大城市中的工业人口。由此产生了各种条件,这些条件在社会的以及由生活的自然规律决定的物质变换的过程中造成了一个无法弥补的裂缝,于是就造成了地力的浪费,并且这种浪费通过商业而远及国外(李比希230)。”(916页)
“如果说小土的所有制创造出了一个未开化的阶级,它半处于社会之外,并且兼有原始社会形态的一切粗野性以及文明国家的一切痛苦和穷困,那么,大土地所有制就在劳动力的天然能力躲藏的最后领域,在劳动力作为更新民族生活里的后备力量贮存起来的最后领域,即在农村本身中,破坏了劳动力。大工业和按工业方式经营的大农业一起发生作用,。如果说他们原来的区别在于,前者更多地滥用和破坏劳动力,即人类的自然力,那么,在以后的发展进程中,二者会携手并进,因为农村的产业制度也使劳动者精力衰竭,而工业和商业则为农民提供各种手段,使土地日益贫瘠。”(917页)(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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