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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论探索

课题组 · 2006-06-14 · 来源:社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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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论探索


                                    经济走势跟踪
                      The  Pursuit  of  Economic  Trends

        2006年第30期(总第660期)        2006年4月25日(星期二)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周期基本理论和实践研究》课题组
        中国社会科学院B类重大课题《经济走势跟踪与研究》课题组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经济走势跟踪》联合课题组

经济热点分析

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论探索
    当前,有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论研究和探讨非常热烈,我们将近期内理论界对这一专题的有关历史背景、概念内涵、争鸣和误区等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分两期向读者提供。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法的由来

    中国的乡村建设历史悠久,早在20世纪上半叶,以梁漱溟和晏阳初为代表的知识分子所践行的乡村建设的主要目是实现乡民合作,重建乡村组织和提高乡民素质,这是他们对三农问题的第一次学者型的思考与实践,在革命胜利后,中国共产党通过土地改革、合作化及人民公社运动,实现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概念,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提出过,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提出“小康社会”概念,其中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曲丽赢,《中国合作经济》2005年第11期)
    改革开放以后,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开始,中央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改革农业经济结构,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从减免到最终取消农业税,直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提出。“三农”问题在中国的改革开放初期曾是“重中之重”,中共中央在1982年至1986年连续五年发布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作出具体部署。这五个“一号文件”,在中国农村改革史上成为专有名词——“五个一号文件”。这五个文件从总结农村的改革经验,到从理论上说明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是伟大创造,强调承包土地15年不变,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到肯定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都体现了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重视。时隔18年,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于2003年12月30日签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回归农业。2005年1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即第七个一号文件公布。2006年2月21日,新华社受权全文公布了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主题的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至此,中国在新世纪已连续出台了三个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这显示了中国领导人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新华网)
    2005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全会公报中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加以推进。温家宝总理在《关于制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建议的说明》中指出: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这主要是考虑:一方面,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目标的难点和关键在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体现了农村全面发展的要求,也是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另一方面,我国农村发展和改革已进入了新的阶段,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加大各方面对农村发展的支持力度,这样才能较快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新华网)
    参与中共中央“十一五”规划建议文件起草的一些人士表示,这一提法的形成和最终提出,实际上表明了中共新一代领导集体在解决“三农”问题上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思路。国家发改委产业研究所所长马晓河说,十六大上,中央提出解决“三农”问题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将统筹城乡放在了“五个统筹”之首;一年后,胡锦涛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著名的“两个趋向”论断,指出中国已进入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阶段;在五中全会上,则正式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瞭望新闻周刊》2005年11月21日第47期)
    十六届五中全会所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在新的历史背景中,在全新理念指导下的一次农村综合变革的新起点。新农村建设到底新在哪里,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认为,“新农村的‘新’,就‘新’在农村的发展,既能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能够体现和谐社会的要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徐小青指出,提出新农村建设是基于两个判断:第一,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二元结构特征还非常明显,要达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点难点都在农村。第二,我国现在总体上已经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中国合作经济》2005年第11期)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
    安徽省委政研室副主任刘奇在2005年10月3日的第40期《暸望新闻周刊》上从三个方面谈到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首先,城市化并不能完全解决农村问题,我国还将有几亿人延续数代生活在农村。其次,农村城镇化不是要消灭农村,而是要发展农业、富裕农民、改造农村。第三,推进乡村建设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普遍规律。目前忽视、轻视、漠视乡村建设,一味强调推进城市化、一味强调劳务输出的现象比较普遍,不少人已经忘记了在农村还生活着八亿农民。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和第二次乡村建设高潮都是在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背景下掀起的。1927年到1937年GDP年均增长10%左右,80年代至90年代GDP年均增长超过9%。今天,不光GDP增长率达百分之九点多,且财政增幅更大,完全有条件掀起第三次乡村建设的高潮。
    林毅夫在《中国改革》2005年第十二期上发表文章指出,1978年我国城乡收入比是2.6:1。随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集体生产队制,农业得到很快发展,农民收入也得到提高,城乡收入差距下降到1984年的1.8:1。到1992年城乡收入差距就又提高到2.6:1。其后城乡收入差距继续扩大,1998年开始出现通货紧缩,许多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回流到农村,农民的收入增长出现停滞;同时,在生产能力普遍过剩,各种商品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不少乡镇企业破产,造成许多农村负债累累,更使农民的收入和生活雪上加霜。我在1999年提出,我国从1979年开始的改革以农村为突破口;20年后的今天,走出当前生产能力普遍过剩、内需不足、市场疲软、通货紧缩困境的突破口,仍然在广大的农村。文章发表后受到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和许多媒体和政府决策部门的高度关注。今天,十六届五中全会已经决定,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十一五”期间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主要任务,这对启动国内市场、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构建和谐社会,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006年1月的《人民论坛》上,有两位专家谈了各自的看法,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主任马戎认为,中央现在提出新农村建设,主要出于几个原因:一是农村的生产力水平明显滞后于城镇地区的发展;二是农村地区的劳动力大量过剩,需要转移到城镇地区;三是由于农村和小城镇地区的人才持续流失,使中国农村今后几十年的发展缺乏人才支持,没有后劲和可持续性。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王志刚谈到,受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影响,我国存在着重工业和城市,轻农业和农民,造成城乡社会资源占有差距很大,农村公共服务长期靠农民自力更生进行建设,公共财政逐步将农村和农民边缘化,导致农业和农村发展远远滞后于工业和城市,农民生产条件和生活水平大大落后于城市居民,城乡发展差距扩大,城乡间没有形成良性互动的和谐局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于城乡之间的和谐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在国家重点投入的背景下展开的。
  《中国改革报》2005年11月14日发表李飞的文章指出,目前城市与农村相比,人均收入前者为后者的3.23倍,人均能源消费量前者为后者的3.5倍。且仍有近十分之一的农村人口处于贫困状态,其中400多万人的温饱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如果不采取工业支持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战略,这个差距在未来25-30年内还会加剧。而且我国当前正处于人均GDP由1000美元向3000美元跨越的关键时期,国际经验表明,这一时期既是经济发展的黄金期,也是社会矛盾集中涌现的凸显期,处理好了,就会迅速跻身中等发达国家的行列,矛盾化解不了,就有可能走上拉美国家经济停滞、社会动荡的老路。整个经济的增长需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其产生循环拉动效应;新型工业化需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其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整个经济增长的拉动需要新农村建设投资尽可能多的增加农民的货币收入。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2006年2月14日在接受新华网的访谈时表示:“新农村建设”的本身并不是新的概念,以往很多学者曾经提出过。但这次提出“新农村建设”可以说有非常鲜明的时代特征。就像此次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描述的那样:“从农业支持工业,到工业反哺农业;从农村服务城市,到城市带动农村。工与农、城和乡,这两大关系正在实现着从未有过的历史性转变。”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在哪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二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第一段指出,“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方略,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的同时,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
  《东方早报》首席评论员李巨微在2005年12月5日的《东方早报》上撰文分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它在以下几方面拓展与细化了2004年、2005年两个“一号文件”所代表的“三农”政策: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国家责任。在认识上,把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路径遏制、缩小直至填平城乡鸿沟,从“惠民政策”上升到了国家发展战略高度。二是具体到资金提供上,明确了弥补农村社会公共产品供应不足,主要由政府财政支出。财政资金还要承担主导、撬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责任。这就明晰了以往“财政支出向‘三农’倾斜”的含糊说法。三是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同时又不片面地把“三农问题”视为单纯经济问题,将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的“发展指标”纳入了规划范围。本质上讲,“三农问题”属于“政治经济学”问题,只能在国家责任层面解决。究其成因,“三农问题”酿成、发酵既有伴生国家工业化进程的“不可抗拒因素”,也有长期利益调节不当及“三农”相关权益无法主张的根源。而且,“三农问题”的核心部分并非市场化配置资源所能化解。
    陈锡文2006年2月14日在接受新华网访谈时指出,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全面体现了新形势下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实现这五句话提出的要求,就是农村各方面实现协调、全面发展的过程。
    陈锡文指出,决不能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搞成农村新一轮的大拆大建,不能片面追求“村容整洁”。不能搞一刀切,更要防止形式主义。要全面理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个字的要求。同时,也不能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城镇建设混同起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着力解决制约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问题。陈锡文还指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要坚持五个机制:一是投入机制,坚持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建立一个稳定的政府对农村投入增长的机制。二是工作机制,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仅仅是涉农部门的事,党和政府的各部门尤其是基础产业和公共服务部门,都要有“一盘棋”的观念,在制定发展规划、安排建设项目、增加资金投入时都要向农村倾斜。三是引导农民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精神,建立建设自己美好家园的激励机制。四是加快建立吸引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机制。五是逐步建立改变城乡经济二元结构的新体制。
    2006年3月10日,新华网发表了林毅夫的观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既包含了过去“三农”政策所强调的发展生产、提高农民收入的内容,也就是要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的目标;同时也包含了乡风文明、村容整洁和管理民主。既是过去“三农”政策的延续,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已经达到了需要解决城乡收入、生活各方面差距的新发展阶段的需要。
    2006年2月22日,《新京报》发表社论指出,建设新农村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历史性的转折点。它的背后是强大的国家公共政策背景和全社会的共识;与新中国成立后历次“农村建设”运动不同,“新农村建设”有着我国重启现代化进程以来20余年的经济积累,有着新时期领导层对当代“三农”问题深刻的定位、清晰的思路和全面的政策措施。
    在2005年11月21日《暸望新闻周刊》的一篇文章中,几位专家谈了各自的看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认为,新农村建设“新”在有一个全新的环境和背景,即我国已进入“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阶段。要让公共财政大幅度向农村倾斜,让城市大门向农民敞开。国家发改委产业研究所所长马晓河认为,“新”在它是一个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综合概念;还体现在它的以人为本上,新农村建设对“人”的尊重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中央一再强调的“农民自愿”原则,二是培育和造就新农民。
    在2006年2月16日《东方早报》上,该报特约评论员杨耕身强调,新农村建设是一项以现代文明、现代法治意识打造而成、前无古人的崭新事业。也正因此,胡锦涛强调指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这无疑是新农村建设的另一个重要的支撑点,即通过民主法治建设,提升农村社会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及平等、自主意识。
  《东方早报》的专栏童大焕2006年3月17日一篇文章的看法是:首先,它应该是农民生产生活资料完整财产权利的回归;接着是其民主权利的完全落实,尤其是在开放社会中获得公平的话语表达权利;紧接着是政府的公共政策体现在城乡平等上,政府切实担当起农村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养老、水利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等的建设;此外还有迁徙自由、择业(种养)自由等等。政府应该担当的公共责任,政府担去;农民应得的权利和自由,还给农民。他们一定会用自己的智慧和勤劳的双手,成为创造和谐社会的主力。否则,没有基本权利作基础,“新农村建设”有可能给农民、农村带来意想不到的危险和祸害。
    国务院研究室农村司叶兴庆在2006年2月13日《经济日报》上认为,新农村建设应当实现以下“八新”:
    一是推进现代农业的新发展。新农村的农业,应当围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发展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指导农业,推动农业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这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 
    二是形成县域经济的新格局。新农村的经济,应当是繁荣的、富有活力的经济。应当加快投资、财政等管理体制改革,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应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主要载体,把小城镇和工业园区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平台,壮大县域经济,全面振兴和繁荣农村经济。 
    三是培育农村市场的新主体。建设新农村,应当大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应当重视农村人力资本投资,强化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转移就业能力、科学种田水平。应当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服务组织。 
    四是完善乡村治理的新机制。应当加快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整合乡镇事业站所,对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完善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制度,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五是创造乡村生活的新环境。我们所要建设的新农村,是环境整洁优美、设施完备配套的新农村。应当搞好村镇规划和建设,加强村容村貌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搞好农村饮用水、道路、电网、沼气等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积极稳妥推进改水改厕改灶改圈,搞好垃圾处理,治理乡村污染,美化乡村环境。 
    六是树立乡风民俗的新风尚。我们所要建设的新农村,是民风淳朴、健康向上的新农村。应当移风易俗,发扬传统美德,树立文明新风。 
    七是促进公益事业的新发展。我们所要建设的新农村,是公共服务逐步完善的新农村。应当促进城乡公共服务逐步均等化。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使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快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八是营造农村和谐的新局面。我们所要建设的新农村,是干群关系良好、农民安居乐业的新农村。应当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乡村、和谐乡村。
    2006年1月10日《经济学家》刊载巫继学的文章,归纳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提法的五大崭新亮点:1.本质之“新”是社会主义;2.理念之“新”是以人为本;3.制度之“新”是自主创新;4.重视之“新”是朝阳农业;5.农民之“新”是农夫变农商。
    2005年12月16日《人民画报》登载了温铁军总结的建设新农村指导思想的三“新”:第一就是改变了过去的单纯经济观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统管全局的,因为它改变了单纯以经济作为衡量标准的倾向,强调的是经济、社会、政治、文化,方方面面的综合发展,第二,改变了过去单纯地、片面地强调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针对以往片面地、简单地强调加快城市化而提出的一种新提法。第三,这和以往的强调上项目就是发展区别开来。强调了人的发展,特别是农民的发展,才是真正的发展。只有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真正让农民参与进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才落到了实处。这一点是最重要的

有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论争鸣
    建设新农村不能仅仅是为了解决内需不足。邓聿文在2005年11月3日《东方早报》的文章中谈了他的观点,他说,经济学家林毅夫近日重提用新农村运动缓解可能即将来临的通货紧缩。应该说,这一观点并不新鲜,从1999年提出“新农村运动”概念以来,林就一直持此看法。换言之,林毅夫倡导“新农村运动”的初衷,就是为了解决中国经济面临的通货紧缩问题。不仅仅是林毅夫,五中全会后,很多经济学者在解读全会提出的“新农村建设”时,首先想到的也是把农村作为走出当前生产能力普遍过剩、内需不足、市场疲软的突破口。经济学者从自身的专业背景和偏好出发,把目光更多地锁定在如何利用新农村建设缓解内需不足的矛盾上,当然没有什么不可以。但如果决策者也把新农村建设仅仅看作是一个解决内需不足的问题,很可能会造成在实施中走样,就像现在的大学扩招一样。
    要解决好农村土地问题。2006年2月28日《经济学家》陈飞翔的文章,他认为,欧美发达国家对农业的发展导向是动用财政专项资金来补贴农场主,停止大量的农业用地转作商业用地开放其最大的价值提高城市化程度,但中国政府为了国家安全鼓励农民种地保证粮食的正常供应,这有悖于城市化发展的现实需求。中国政府需要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避免陷入“制度悖论”,即一方面农业用地低效利用,另一方面商业用地无序开发。土地产权问题同样是“新农村建设”不可回避的一个关键性难题,中央的政策不仅仅在为农民种粮方面提供便利,应该在为农民如何离开农村进入城市制度安排进行合理设计,真正解决农民的“离乡不离土”的半城市半农村状态,充分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为农民进城减少农业人员实现高程度的城市化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制度。另外在“新农村建设”方面中央政府动用庞大的财政转移支付工程,这笔巨额资金的监督制度的有效建立迫在眉睫,让资金流向农村真正需要的地方,而不是造富了一些打着“新农村建设”旗号的利益集团,农民的利益却被削弱,要是如此,那么“新农村建设”的外衣并不是华丽和高贵的象征,而是有些破败、有些无奈、有些辛酸。
    加速城市化必须同时振兴农村。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经济学教授张锐在《中国改革》2005年12期的文章中认为,目前有一种观点十分流行,即通过加快城市化的节奏,吸纳农民向城市转移,从而推动农民的富裕和农村的发展。的确,城市化是一国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其经济现代化也主要表现为人口的城市化程度。但在正视与顺应这一趋势的同时,我们还必须认识到中国特殊的国情:到2020年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即使降到45%,仍会有近7亿人,到2030年这个比例下降到30%,还有5亿人生活在农村。城市化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如果不在加速城市化进程的同时振兴农村,长期存在的大量农村居民将可能被排拆在现代化进程之外,这不仅使国民经济缺乏消费拉动力,而且更严重的是将形成尖锐的社会矛盾,甚至会打断现代化进程。宏观政策的设计显然不能脱离这一最基本的主调。
    还是要立足现有城乡二元结构来解决农村问题。2005年11期《中国合作经济》发表的温铁军的文章则指出,很多人说只要加快城市化,三农问题就可以解决,现在看来有点不太现实。我们还得立足于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来解决稳定农村、改善农民生活的问题。我们和发达国家最大的不同在于我们的土地仍然不是他们那种完全私有的。你到任何一个发展中人口相对比较多的国家,只要人口过亿,有一个算一个都是因土地私有化,导致农村大量的赤贫农民,一般都是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民赤贫,没地,根本没法生存。也同样导致大量的人成为流民,流入大城市,进入贫民窟。这根本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只不过是以空间平移了农村贫困人口进入城市,变成城市贫民窟人口。
    建设新农村要不要搞“集体化”?2006年4月10日,《经济观察报》刊登秦晖的文章指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去年五中全会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当时一些对“主义”特感兴趣的人说按这五条的概括,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农村哪条没达到?难道他们也是“社会主义”不成?因此他们认为应当增加些“公有制”之类意识形态内容,而且在落实这些内容方面不能“放任自流”。另一些人则相反,他们认为过去多年来很多干部理解的“社会主义”就是改革前的集体化模式,改革后好不容易“不争论姓社姓资”了,如今加上这个“主义”帽子,会不会让人误以为又要搞强迫命令那一套?按“二十字”的说法,本来并没有集体经济的内容。加上这个帽子会让人误以为上面又要发动“集体化运动”了。所以他们认为还不如就叫新农村或新乡村建设为好。秦晖认为,新农村建设的成败不在于“集体”不“集体”,而在于对农民的权利尊重不尊重。对农民的合法权利要多尊重、多维护、少限制、不侵犯,而官员对农民行使权力则要有制约。
    星团战略:应该让农村向城市汇聚。2006年3月8日,《经济学家》网站发表署名张春津的文章,介绍了他提出的“星团战略”。他认为,在诸多的问题中,例如人口问题、能源问题、教育问题、就业问题……等等,它们的核心“穴位”在哪里?我认为中国的农村问题确实是“穴位”,关注农村问题是正确的,但不是让那些村庄重新盖房、铺路,而是要“拆迁”、“铲平”,将他们向附近的乡镇汇聚、“安置”,让这些乡镇成为“新城市”。与“新城市”相对而言,“新农村”正好把事情做反了。在此,我大胆地提出“星团战略”,这一经济发展战略对中国解决经济问题并使经济稳步发展,应该说是最有利的办法。
    关于什么是“星团战略”,张春津介绍说,距离银河系中心地带的一片区域里,聚集着超星系团,那是由很多很多恒星非常密集地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地球上的很多大型城市是人群非常密集的地方,它有点类似于超星系团,只不过是地球上的“超星系团”,我们把它称作城市。其中有大型城市,例如中国的北京和上海。还有很多中型的城市,例如中国的廊坊和珠海。中国的城市应该说已经不少,但够规模的城市仍然不多。“星团战略”的目标有两个:一是,要多建设一些大型城市,是像北京和上海那样的城市。二是,要多建设一些中型城市。所谓的星团战略,就是在分布好区域的前提下将人口疏导向城市,让城市形成规模,让廊坊和珠海形成像北京和上海那样的规模;让华西村和大丘庄(实际上它们已经发展成乡镇的规模了)形成像廊坊和珠海那样的规模。与此同时,周围的小村庄一律实行“扫荡”,让它们彻底消失。认为,如果我们中国在本世纪内能新建成几十个千万人口的大型城市,再建成几百个或是几千个中型城市,那么一定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促进的作用。

    《经济走势跟踪》今年第30期整理了有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论探索的有关文献,包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关背景、概念内涵及观点争鸣等,本期内容包括:新农村建设应避免进入哪些误区以及解决农村发展问题的国际经验两个部分。

新农村建设应避免进入哪些误区

    新农村建设不是大拆大建
    2006年3月17日《东方早报》发表专栏童大焕的评论指出,由于不可避免的利益驱动和“政绩”冲动,将新农村建设变成大拆大建和残酷的征地运动,决不会只是极个别地方政府和极个别地方官员的“理性选择”。文章还原引了林毅夫的观点,他表示,现在最担心的就是让农民拆房子、盖新房。农民的房子是私有品,新农村建设是公共用品的建设,不应该将私有品充公。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志刚和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所李周副所长分别在2006年第1期《人民论坛》的专访中谈了他们的观点。王志刚认为,新农村建设不等于新村镇建设。由于新村镇建设主要是硬件方面的东西,容易看得见,摸得着,效果立竿见影,很多基层干部过度热衷于新村镇建设,有的甚至贪功冒进。而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增加农民收入等这些与农业、农村发展联系更为紧密的工作,由于它们很难在短时间内显示出政绩,往往受到忽视或冷落。在进行新农村建设时,要注意避免这种片面的做法。在检查新农村建设工作或制定考核措施时,也要注意从综合层面进行。
    李周则强调,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并不是物质标准,而是让所有的农民都衣食无忧,心情舒畅,个性得到张扬,所有的干部都依法行政,行为规范,尊重农民。我们应确立的目标是,通过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在较低的发展阶段达到较高的社会和谐水平。

    要防止城市建设中的弊端扩展到农村
    2006年3月5日《经济学家》刊载了国家行政学院张孝德教授的观点,即新农村建设需要避免以下三个方面的认识和做法上的误区:
    第一个误区:在传统管理体制惯性作用下,出于对政绩的追求,急于求成,搞典型、搞模式,搞一刀切的标准、使新农村建设陷入花架子的误区;第二个误区:在小农经济的作用下,将建设新农村看成是一个脱离城乡协调发展的孤立活动,陷入自给自足的新农村建设误区中;第三个误区:在西化风潮推动下,把新农村建设看成是简单农村城市化与现代化,使新农村建设运动成为新一轮破坏中国农村生态文化的运动。在新农村建设中,最有可能出现的另一个误区,是将已经流行于中国城市建设中的种种弊端以农村城市化为由扩展到农村。以淹没中国民族文化、扼杀城市个性和独特内涵为代价的千篇一律的西化式的城市建设,是近代以来中国城市建设中付出的最大代价。

    新农村建设要着眼于长远
    2005年10月14日《新京报》社论指出,从各地的实践来看,目前新农村建设有两种形态:一种是由一些民间组织推动的新农村建设,他们从培训农民和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开展农民文化娱乐活动等入手,引导农民搞合作,利用当地资源共同求发展,最终取得平等的社会地位;一种是各地政府正在开展的新农村建设,他们着眼于物质层面,主要内容是建设农村基础设施,改变农民生活方式,美化生活环境。后一种形态正成为主流。但比起前者来,政府主导的新农村建设,虽有资金和政策的优势,如果处理不好,往往出现下述问题:一是在指导思想上,仅仅从“扩大内需”出发,把农村当作过剩工业品的倾销市场;二是在新农村建设中,违背农民的意愿,没有建立农民参与机制,新农村建设被当作某些政府官员的政绩,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推进,使新农村建设成为城镇的翻版;三是在乡镇和村级机构普遍负债的情况下,建设新农村的财政来源是一个问题。试验阶段可能资金保障比较充足,一旦全面推行,有可能因资金不足而强行向农民摊派。对于这些问题,要有预防措施。
    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扶贫办主任刘坚在今年3月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列举出五种对新农村建设的误读:一是有的同志一听到新农村马上想到大城市郊区、沿海发达地区,其实新农村是对全国农村提出来的任务和要求,不仅仅是对大城市郊区、沿海发达地区农村提出的要求,同样是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对贫困地区农村提出的要求,它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二是一提新农村建设马上想到新房、新路、电气化、机械化,把新农村建设完全变成新村建设。实际新农村建设有更深刻更全面的内涵,首先是要发展;三是一提新农村,大家更多的想到的是物质方面,其实新农村建设中很重要一点是要建设新型的农民,要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是要提高农民的素质,转变农民的观念。他认为这一条也是很重要的,新农村建设从某种程度来讲,建设新型的农民难度更大;四是有人一想到新农村建设,马上就会想什么时候能完成。其实新农村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历史任务,是对我们整个农村工作的基本要求;五是一提新农村建设马上就想到要达标,甚至有人在研究新农村的标准是什么,仍然带着一种传统的思维。刘坚认为有三个原则很重要:第一是要因地制宜;第二是要农民群众参与;第三一定要实事求是,要量力而行,千万不要办力所不及的事,特别要注意不要形成新的举债,不要模仿,比如中西部的到东南沿海参观回来马上就要按照后者的标准搞,这样不是负债就是增加农民的负担。
    2006年3月17日《中国经济时报》报道了今年全国“两会”的几位代表对新农村建设的担忧。全国人大代表河北康宇集团董事长董培诚说,我国农村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新农村建设的任务还很艰巨,各地在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实事求是,注意保护环境,切莫一哄而上,搞形式主义和形象工程。国家把新农村建设提上了战略高度,现在各地积极性都很高,一定要把好事办好,否则劳民伤财,会影响大家的积极性。全国人大代表、原温州电信分公司总经理吴作东指出,新农村建设一定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农村的实际发展需要,进行科学规划和布局,并确定有针对性的发展思路和战略目标,绝不能搞“样板戏”,千篇一律,照搬照抄。全国人大代表、华龙集团董事长范显国认为,由于各地建设资金缺口很大,政府投入资金毕竟有限,所以今后建设资金可能会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个主要瓶颈。一些地方在建设过程中因资金投入不足,可能会出现“半拉子”工程,虎头蛇尾,草率收场。
    张孝德在谈了如何避免新农村建设三个误区的同时,还进一步分析指出,由于中国的农村是中国古代社会遗留下来的自给自足的小农意识发源地和保留地,这种在自给自足小农意识与遗存在县乡政府机关的计划思维和管理方式相结合,构成了新农村建设最大观念障碍。使新农村建设最容易陷入的误区和偏差,就是在自给自足的小农意识的惯性作用下,将新农村建设看成是在封闭环境中,脱离开城乡互动的前提下,自成体系的再造过程。有几种倾向值得我们注意:如在对待农民已形成的资金积累上,我们不能在建设新农村的幌子下,将农民已经形成的金融资产,通过行政命令和诱导,投入统一规划的农村住宅建设上来,使农民的初步完成的原始积累,再次成为农民自我复制、自我固化的笼子。在发展农村教育体系上,也不能出于满足自成体系的需要,违背目前出现的农村教育资源城向镇集中的趋势,违背教育规模效应,出现村村搞学校、村村办不好的重复投资。总之,在新农村建设中,我们对农村建设反哺,不是简单地扶贫式的反哺,反哺的最终目的是要更多的羽毛未丰的农民出巢,成为现代生活的一员。

    新农村建设要避免极端化
    中央党校三农问题研究中心秘书长曾业松在2006年1月23日的《中国改革报》上谈了他的看法。他认为,建设新农村的关键是城乡统筹发展,任何国家的现代化都建立在城镇化的基础上,但只强调城镇化而没有农村建设是不全面的现代化;只强调农村建设而否定城镇化,也会延误现代化进程。要正确认识并处理好新农村建设与城镇化之间的关系,必须用城市带动农村,绝不能让农村拖城市后腿;必须加快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然而,我们看到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极端化的主张。有人认为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源在于城镇化,过分夸大城市占用农村的发展资金、农民的廉价土地,过分夸大城市对农村的剥夺,对农民工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剥夺,主张放慢城镇化步伐。这种看法把城镇化和农村发展对立起来,显然是极其片面的。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际出发,我国城镇化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这是无法也是不应该阻挡的。还有人认为城市化才是现代化,新农村建设违背现代化的规律。进而主张把城市建设好,把农民转移到城市就行了,不一定要搞新农村建设。这种认识也是不切实际的。我国有13亿以上的人口,且每年还要增长千万人,要把他们都转移到城镇谈何容易。即使我国城市化达到50%,仍然有七八亿人口留在农村。这么多人难道不该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吗?
    《新民周刊》2006年第14期刊登了上海大学副教授周洛华的文章,曾在河南许昌市和禹州县进行了八个月的调研。通过调研他认为,经济学家们现在提出的建设新农村的两条主要途径,即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增加对农村的基础设施投资。这两条不完全符合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水、电、暖气,这些基础建设的投资几乎是收不回来的。不少农村现有的经济水平根本支持不了这些城市生活的必需品。我们不难看出这一循环中存在的矛盾:当地农民用不起收费的自来水,导致水厂运行不下去,农民用自留井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厂经营就更加困难。其他公用设施的命运也差不多。有专家说,那就应该从增加农民收入开始,着手解决新农村的问题。可增加的农民收入从哪里来?周洛华认为:关键不是给农民一个发财的机会,而是让农民有更合理、更公平的方式获得,或者说是分享到中国经济繁荣的成果,建设新农村更多的应该是建设农村新制度。文章说,目前可以着手建立的起码有三项:第一,建立合理的土地补偿制度;第二,建立公平的劳动报酬制度;第三,建立“简单”的农村政府机构。

解决农村发展问题的国际经验
    国外在农村立法、管理、政府扶持、培养开放意识、加强道德建设等方面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值得我们总结借鉴。

    韩国的“新村运动”
    韩国的国情、农情、人文、习俗与我国相通,许多经验适合为我所用。韩国是亚洲除日本、我国台湾省以外,农村现代化事业卓有成效的一个国家。韩国的农村在20世纪60年代,农民收入低,生活艰苦,居住简陋。城乡收入差距巨大。在20世纪70年代初,韩国政府把农村开发列为国家发展战略,开展了“新农村运动”。“新农村运动”的重点在于“精神启发”,始终将“勤勉、自助、合作”作为一种民族精神加以启迪。(单刀:《中国财经报》2005年12月15日)
    解决“三农”问题要多关注上一世纪70年代韩国新村运动的政策与需求依据、精神实质、社会特征、运行机制、综合效益与评价,而不是去死扣几个数字、字眼,如“运动”一词在韩国意味着福祉活动、社会行为和体育运动等,没有消极、负面印象,而在我国因长期政治运动的负面影响,有时一听“运动”二字让人胆战心惊,也的确需要防范,所以韩国的“新村运动”应理解为新农村、新社区建设活动。(李水山:《光明观察》2006年3月24日)
    韩国新村运动的发展历程
    吴敬学在《农业经济导刊》2006年第3期上发表文章指出,韩国政府在组织实施新村运动的过程中,制定了阶段性目标,至今已开展30年,取得了超出预期目标的效果,实现了一个发展中国家跨越式、超常规发展的模式。基础建设阶段(1971-1973年):目标是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自1970年冬季开始,政府无偿提供水泥、钢筋等物资,激发农民自主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勤勉、自助、协同精神。由中央内务部直接领导和组织实施,建立了全国性组织新村运动中央协议会,并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全国性网络,同时建立新村运动中央研修院,培养大批新村指导员。新村运动经过基础建设阶段,初步改变了农村的生活居住条件;扩展阶段(1974-1976年):新村运动迅速向城镇扩大,成为全国性的现代化建设活动。原来划分的自立村,根据村民的收入情况改划为福利村。新村建设的重点,从基础阶段的改善农民居住生活条件发展为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的改善和提高,修建了村民会馆和自来水设施,以及生产公用设施,新建住房,发展多种经营。政府对新村指导员、国家各级公务员、社会各界负责人分批进行了新村教育;对卓有成就的农村提供贷款,并在各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在这一阶段,农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农业连年实现了丰收;充实和提高阶段(1977-1980年):随着城乡差距的逐步缩小,社区经济的开发日趋红火,政府推进新村运动的工作重点放在鼓励发展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特产农业上,积极推动农村保险业的发展。同时,为推动乡村文化的建设与发展,为广大农村提供各种建材,支援农村的文化住宅和农工开发区建设。新村运动从政府主导的“下乡式运动”转变为民间自发,更加注重活动内涵、发展规律和社会实效的群众活动。国民自发运动阶段(1981-1988年):此阶段政府大幅度调整了有关新村运动的政策与措施,建立和完善了全国性新村运动的民间组织,培训和信息、宣传工作改由民间组织来承担。政府只是通过制定规划、协调、服务,以及提供一些财政、物质、技术支持和服务等手段,着重调整农业结构,进一步发展多种经营,大力发展农村金融业、流通业,进一步改善农村的生活环境和文化环境,继续提高农民收入等。当时,农村居民普遍认为,他们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已接近了城市居民生活水准。自我发展阶段(1988年以后):随着韩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繁荣气象从城市开始逐步向四周农村地区扩散,新村运动也带有鲜明的社区文明建设与经济开发的特征。政府倡导全体公民自觉抵制各种社会不良现象,并致力于国民伦理道德建设、共同体意识教育和民主与法制教育。同时,积极推动城乡流通业的健康发展。新村运动转变为国民自我发展阶段以后,为在运动初期启动农村经济、文化活动而建立的政府机构、活动内容和形式逐步弱化,而具有客观生存与发展规律,有助于农村经济、文化发展的机构、活动内容和形式,如农业科技、推广、培训组织,农村教育机构、农协、流通、农村综合开发、农村经济研究等组织机构应运而生,并在不断优化其结构中生机盎然地传承着新村运动的精神和理念,发挥着应有的作用。

    韩国新村运动对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启示
    2006年第2期《农业经济导刊》刊登了赴韩国“新村运动”联合考察团的报告,报告总结了韩国“新村运动”对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四点启示,分别为:
    (一)农村现代化与工业化、城市化可以做到同步推进。韩国的经验证明,只有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城乡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农村的发展不仅不会延缓工业化过程,反而能为工业化提供更大的市场和人力物力支持,进而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韩国农民收入相当于城市居民的比例,1970年为75%,1980年为95.8%,1990年为97.4%,2000年为83.6%。同期,韩国的城市化率分别为55.3%、71.6%、84.4%、90.2%;农业劳动力占全社会成员的比重分别为49.5%、32.4%、17.1%、10.2%,2003年已降为8.5%。2004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仅相当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1%。按照目前的发展趋势,到2010年将进一步下降。农民收入水平上不去,将成为实现全面小康的最大难点。
    (二)我们更有条件、更有能力搞好农村的建设和发展。韩国在其国情和体制背景下能够动员全社会,对农民和国民进行“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教育,集中必要的物力和财力,办成一些大事,相比之下我们更应该做到并做得更好。一是我们现在已基本统一思想,提出了“统筹城乡”、“重中之重”、“两个趋向”、“多予少取”等一系列重大的方针和方略;二是我们的人均GDP已超过1000美元,比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韩国新村运动起步时的综合实力要强;三是我们的乡镇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比较发达,这对带动农业和农村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四是我们有传统的政治优势,只要不搞包办代替,我们统一思想、统一步调、调动资源、办成大事的能力更强。
    (三)要形成改变农村落后面貌的体制机制。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同步提高,必须形成一套有效的机制,要把在政府的支持下,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农村发展,同提高农民的积极性结合起来。韩国政府实行的奖勤罚懒政策,对新村建设指导者和基层干部的激励政策,强化公务员对新村建设的责任制,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入手、先易后难的操作程序等,都值得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借鉴。
    (四)统一规划、突出重点、以城带乡、提高实效。要像组织农村电网改造工程那样,近期重点抓好解决饮水困难和饮水安全、乡村道路、沼气、卫生间改造、垃圾和污水处理、标准节能住宅、信息网络等工程。通过国家给予一定的建材和技术支持,引导农民投工投劳。要整合各个渠道的财政支农资金,使之发挥更大乡村效益。同时通过发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债、彩券,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等方式,加大对农村的支持力度。韩国农村的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地价升值,不少农民从出售土地中获得高额收入,带资进城落户。我国土地批租的收入绝大部分为各级地方政府所有,改革以来,在土地出让中约有2万亿元以上的资金为城市建设作出贡献。所以,我们更应当发挥城市对农村、工业对农业的支持带动作用,较大幅度地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各项政策向农村倾斜,下大力气遏制城乡差距拉大的趋势。
    李水山在2005年10月28日的《三农中国》中谈了学习韩国经验的六点体会:
    1.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始终是农民,新村运动的实质和精髓是农民自发的“致富运动”,农民由衷发出:干!就能行,这是新村运动的真实写照。
    2.中央和各级政府在初期需要倡导、扶持、示范、带动,但要在几年内逐步淡出,科技教育和民间部门推进。在这一过程中始终突出和激发农民的自发、自助、协同的主体意识和创造性、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千万不能本末倒置,否则又成为“农业热闹、农村萧条、农民消沉”的形式主义花架子。
    3.政府在人财物方面积极支持,但不能抑制和抵消农民自发、自助、协同的创造性,如支援物质是为了调动农民的组织、策划、设计、实施、改进、维护能力,而不是大包大揽,更不能成为行业部门垄断的自留地。在策划时,专家、学者必须参与制定、监督和评价。
    4.新农村建设要遵循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特点、规律,以及自身发展需求和过程,并与世界农业发展衔接,如发展农村民主、农民组织、妇女参与、农村教育、农村卫生、技术推广、农业贸易、文化建设、城乡交流、农村旅游、有机农业等。否则我们还会重蹈覆辙,计划经济时代的弊端又恢复得淋漓尽致。韩国是资本主义制度,不可能搞政治运动,却引用了政府主导而计划色彩浓厚的农村建设运动,实际上是优势互补,扬长避短;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更要防止弊端叠加效应,不然将变成劣势互补。
    5.新农村运动实际上克服了韩国在引进美国文明时的盲目西化倾向,很好地保留了传统文化,树起了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建立了国家伦理和道德。
    6.加强研究。韩国新村运动到了1980年以后,开始总结经验教训时的第一条就是:研究滞后于社会实践,因此付出了代价。我们不妨在开启新农村建设的同时,邀请专家、学者开展专题研究,我们的科研因制度原因,受各种制约,总在照葫芦画瓢,缺乏创意。可以说,新农村建设能否成功就在于科学的理论研究和诚实的实践,而不是开大会号召、做报告,颁发很多政府文件。

    日本农业保护政策的几点启示
    韩喜平、李二柱在2005年第4期的《现代日本经济》中谈到,我国与日本国情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如山区面积广大、土地资源禀赋稀缺、劳动力资源相对充裕、其它自然资源的人均拥有量也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等等。日本农业保护政策的经验和教训,对于现阶段中国农业发展和农业政策具有下列几点启示:
    一、对农业保护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日本农业保护政策自始至终无一不是以法律为依据和准绳。日本政府通过经济立法,把政策目标和经济措施法律化,形成保护农业的法律体系,实现了“以法保农”。
    日本政府在进行国土综合开发的计划指导下,于1961年制定了《农业基本法》,大力倡导发展工业,以传统农村工业为基础的工业逐步在农村发展起来,使得日本农民人数下降的同时,兼业化程度很高,而且非农业收入为主的农民占日本农民的大多数,对地区的经济结构、地方财政和居民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此时,在日本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已经不存在了,而“区域社会”作为新的社会形态出现了。日本政府在区域开发行动过程中把农业、农村、农民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上,既重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更重视农村社区建设和农民本身的发展,通过农业协会把过去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农户集中起来,提供包括购销、教育、信贷、保险等在内的农村服务。既改善了农民的交易地位,又减轻了市町(乡)政府的行政负担,承担了农村主要的经济功能,从而促进了日本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发展。
    除农业的根本大法《农业基本法》外,还制定了《农产品价格稳定法》、《农地法》、《水利资源开发促进法》、《农业改良促进法》、《主要农作物种子法》、《农业协同组合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这此基础上,政府还建立了许多保护和扶植农业的条例、计划等,形成了保护农业的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在我国,农业保护政策至今仍没有长期、稳定的法律保障,无论是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或定购价),还是保护价格的实施,都留下了政策的临时性和阶段性的明显痕迹(农产品收购价的提高是由于农业处于国民经济运行中的谷底,粮食保护价的实施则起源于粮食收购价格近乎等于甚至低于其生产成本),从长期的观点看,这样的保护是很难收到成效的。因此,应该加紧制定和出台新的法规,建立既适应WTO规则、又能有效地保护和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二、农业保护的具体对策要根据国情充分利用WTO规则。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日本农业保护政策曾长期偏离了WTO农业框架原则,导致了与许多农业出口国的贸易摩擦,我们必须汲取日本在此方面的教训,加速培养一批熟悉WTO农业规则的有关人才,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我们在遵守WTO框架原则的同时,还应该灵活运用WTO《农业协议》的有关规定,在国际农业贸易中保护我国农民的利益,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三、要加大对农业设施建设的投入,为降低重要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和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创造条件。农业设施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硬件”,它分为基础设施和发展设施。日本在明治政府时期就开始重视交通运输、农田水利、土地改良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1994年日本加入WTO  以后,又加大了对农业发展设施的资金投入,帮助农民购买机械设备,为农民建立现代化的温室、养猪、养鸡、养牛场等,这些措施大大降低了农业生产的成本,推动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而目前我国多种农产品缺乏价格竞争力,其主要原因是农业发展所需要的公共品供给严重不足,农民自掏腰包进行农业设施建设,增加了农业的生产成本,降低了农产品的价格竞争力。我国目前资财有限,对农业基础设施的全面改造工程又过于庞大,政府应科学地分配稀缺资财,促使单位资财边际收益最大。笔者认为,把一部分农村“扶贫”资金用于资助设施建设,这样一方面可充分利用农村剩余劳动力,为贫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和工资收入;另一方面又能为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铺平道路。

    法国的农业保障体系
    廖先旺在2006年3月15日《人民网》上介绍说,法国有较为完善的农业保障体系,农民得到的资助是在一系列完备的基础制度、基础法律上进行的。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每个农民都有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事故意外伤害险,与国家公务员或者市民没有任何身份上的区别;每个农民与市民一样享有贫困家庭补贴及其它一切补贴。
    二、完备的税务征管体系:每个农民与市民或者其它公民一样缴纳所得税;从欧盟范围来说,农民与市民享有的福利与缴税的义务从根本上也没有特别的区别,都按同样的税法条款缴所得税。
    三、完备的为农业服务的金融体系:每个农民都有银行账号,享有现代金融服务。
    四、完备的法律体系规范社会补贴。这是法国农业行业管理的一个主要特点。
    五、申请享受农业政策方面的优惠及补助,标准在全欧盟是统一的,均按实际收入水平或者包干分等来匡算。农民在申请农业补贴时的程序是个人直接填写全欧盟统一的或者全法国统一的表格,按表格规定的不同条件对号入座,你该享受什么补贴自动入档;表格由地方政府逐级上报到中央政府直到欧盟。一个农民一年要填的行政管理表格可能要以数以百计来计算。
    农业补贴的发放有舞弊现象,但不多。这是因为法国有透明的发放监管体系,补贴标准都要张榜公布,还有统一的金融体系(银行账号)、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退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账号)、统一的税收体系和统一的行政管理体系(可进行独立、相互或联合监察)以及详细的个人信用数据库。补贴发放逐级审批程序透明,全过程有监督,特别是发放后的抽查就更加严格。
    农业行业管理是欧洲国家行政管理中最复杂的行业之一,在法国也不例外。这方面相关的法律与规章有厚厚的一摞。从其法律文本的数量就可看出其组织管理和监管机构的复杂、严谨与庞大。
     
    加拿大的农村协作伙伴计划
    赵青、杨士龙在2006年2月20日《海南日报》上介绍到:《加拿大农村协作伙伴计划》从1998年开始实施。此计划确定了促进农村发展的具体措施,帮助农民获得政府项目和服务、金融资源和医疗保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增加农村青年就业和教育机会。《加拿大农村协作伙伴计划》的主要措施有:
    一、建立跨部门农业工作组。为更好地协调各部门在农村发展问题上的工作,加拿大组成了由农业部牵头,由32个联邦政府部门参加的跨部门工作小组。这个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交流信息。省市一级政府也建立由政府农村事务官员组成的“农村工作组”,与其他各级政府和机构、组织一起解决重大的农村问题。同时,加拿大还设立了农村事务协调部长,由农业部长兼任,并在农业部设立农村秘书处,负责协调和推动农村协作伙伴关系的建立和相互联系,促进农村居民与联邦政府的对话和沟通。
    二、建立“农村对话”机制,使联邦政府能够及时了解农村的民意和发展状况。通过定期举行的全国农村会议、农村青年对话、在线讨论、民意调查和农村工作组汇报等不同形式的活动,吸引来自农村,特别是偏远北部地区的居民同联邦政府官员进行"开放式双向交流",讨论农村发展面临的问题、挑战和机遇,并确定需要政府优先解决的问题。
    三、建立“农村透镜”机制,增强各级政府、各部门官员“心有农村”、“主动为农村服务”的意识。所谓“农村透镜”机制,是指各政府部门在做任何决策或批准任何项目时,都要站在农村居民的立场上,对照联邦政府确定的促进农村发展的重点领域,考虑该决策可能对他们产生的影响。为此,“农村透镜”机制还为各级官员设计了进行决策时必须首先思考的十几个问题。
    四、直接资助农村发展项目,鼓励个人或组织到农村发展创业。农村秘书处每年都根据“农村对话”的结果,推出和资助不同主题的农村发展项目。
    五、建立和完善面向农村居民的信息服务体系。在广大农村地区建立社区信息接入站点,方便当地居民进入各级政府的电子政务网站和其他商业和服务信息网络。农村居民通过这些网上资源一方面可以获得一般性的咨询服务,包括农村儿童保健、农村旅游、针对农村青年的项目和服务以及在农村地区经商创业等;另一方面还可以就一些具体问题寻求相关信息,并可以向有关专家直接咨询。
    除这些措施外,联邦政府还组织专家加强对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调研,及时提出可行性应对措施,并对协作发展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完)
(责任编辑:王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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