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思想简介
之所以选择贴这篇文章,并非因为在下是哈耶克的信徒,贴此文章,无非是两条理由:
1、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2、集百家之长,方能独出心裁自成一体。
个人认为,哈耶克、凯恩斯、马克思、以及古代中国的孔孟诸子等,他们的思想其实都是中性的(也可以说是社会科学的一部分),所谓的利与弊,无非是后人对其思想体系的理解、运用(也可以说是利用)、引鉴甚至裁剪的结果。如中国古时那些自称孔门,实则是利用其孔子思想为个人谋取私利的无良文人等。但造成了巨大的社会问题甚至灾难时,这些思想的却成了替罪羊,如“五四”时期的“砸烂孔家店”的口号的出现等。但是从历史来看,这种现象的出现也实在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至少到历史的今天)。所以本人深信,随着毛泽东思想的日益深入人心,必然也会产生靠裁剪甚至神圣化毛泽东思想以谋私利之人和组织。。。。。。
人性如此嘛 程冰
20060912
哈耶克是20世纪最杰出的自由主义者,也是20世纪罕见的社会科学家。虽然哈耶克1974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但他的学术贡献却远远超出经济学范围。他毕生发表了130篇文章和25本专著,涵盖的范围从纯粹的经济学到理论心理学,从政治哲学到法律哲学,从科学哲学到思想史。而且,更重要的是,在这方方面面,哈耶克绝不是玩票,而是见解卓著。
不过,他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于,作为一位自由主义者,坚持和重申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英国学者伯林的划分。狐狸多知,而刺猬有一大知。哈耶克自己也曾划分过两种类型:本专业中的万事通,和困惑型人物。前者对自己的专业了如指掌,熟悉古往今来各种见解,大多数成功的教师、作家和演说家,都属于这类人物。哈耶克也将这类人称为记忆型的天才。困惑型人物则凡事都要自己问个为什么,他们获得知识的过程,是自己思考的过程。他们记不住别人说了什么,他们总是把别人的知识融入到自己的思考中。他们总是让六经注我,他们固执己见。他们从各个方面思考,进行探讨,经常是围绕着一个主题。哈耶克就是这类天才的典型。
第一部分、哈耶克的思想谱系
哈耶克1899年5月8日于出生在维也纳一个知识分子家庭,1992年3月23日去世。他足够长寿,经历了整个20世纪,经历两次世界大战。亲眼看到了自己所钟爱的观念,自由主义的衰落,及复兴的全过程。看到极权主义兴起和崩溃的过程。
一、 哈耶克的生平
第一阶段:维也纳时代
维也纳
哈耶克思想成长的时代,是19世纪、20世纪之交的维也纳。他曾经参加过第一次世界大战。战争结束之后,在维也纳大学获得的博士学位(1921-1923)。
从思想、知识的角度看,这个时代的维也纳是维也纳历史上最辉煌的时代。也是奥地利著名作家茨威格在《昨日的世界:一个欧洲人的回忆》中非常生动地描述了19世纪末到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那段岁月奥地利、主要是维也纳的气氛。他在回忆录的第一段话就是“倘若要我今天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千我长大成人的那个时代作一个简明扼要的概括,那么,我希望我这样说:那是一个太平的黄金时代”。
奥地利曾经是欧洲列强之一,但普鲁士崛起之后,奥地利的地位就每况愈下,帝国已经失去了雄心,人们的兴趣更多地转向精神领域。茨威格说,“在欧洲,几乎没有一座城市有像维也纳这样热衷于文化生活”。而自由主义政治制度也具有宽容性。犹太人在这里得到了发挥其思想艺术才能的机会。犹太人人是富裕的,但犹太人人更热爱文化和艺术。茨威格曾说:“一个犹太人的真正愿望,他的潜在理想,是提高自己的精神文明,使自己进入更高的文化层次。”另外,来自帝国各个角落的知识才俊都汇集到维也纳。于是,维也纳成为当时欧洲的文化艺术中心,同时也成为整个世界的学术中心。我们可以说,20世纪西方的重大思想,大多数发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维也纳。
举几个例子:
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
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实证主义,跟哈耶克还是远房的表亲。
波普的科学哲学,
波拉尼家族,
杜拉克在他的回忆录《旁观者》中记述了这个家族。从这个家族涌现出两位思想人物。卡尔,迈克尔。卡尔认为,市场并非唯一可能的经济体系,也未必是最先进的一种,还有另一种选择两人思想几乎正好对立。卡尔最出名的著作当然是《大转型》,这本书虽然研究的是经济史,然而,卡尔的主要目的是探寻一种能够超越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提供经济发展、安定、自由和平等的社会,一种经济和社会融合的社会模式,市场只用来分配商品和资金而不能分配土地和劳动力的社会,把市场坚定地排斥在外的社会。
事实上,市场信条是波拉尼家族的共同的宿敌,不管是奥托的早期法西斯主义,还是阿道夫浪漫的巴西,或者是穆希的有机的乡村,卡尔的经济整合的社会原则,都是对以分工为核心的市场原则的反抗。他们希望找到超越市场而保持社群完整性的社会。事实上,他们的努力是人类中最有天分的心智超越市场的一个缩影而已。
经由杜拉克的介绍,我们知道,这个家族都具有超人的机械工程天赋,他们中好几位早年是工程师或科学家,但他们又都有一颗敏感而不安分的心,最后由技术领域都转向了社会政治。然而,也许是工程师的思维已成为习惯,他们不能容忍社会中的瑕疵,尤其是市场带来的社会后果,蓝图;他们热衷于社会工程,按照理想构造一个完美的社会:如果我可以设计一架完美的机器,那我为什么就不能设计构造一个完美能够避免各种社会模式的不足的的理想社会?
然而,他们的理想注定是要落空的。最终,也许只有迈克尔认识到了他们失败的根源。从科学发展的过程,迈克尔认识到,社会秩序是作为人的行动的非刻意的结果而形成的,不是可以按照某个理想进行计划设计构造的。他的这一结论与卡尔对市场的描述、也与他的兄姊的心智倾向相反。这使他成为波拉尼家族的异数。
因此,当杜拉克评论这个家族的失败的时候,也许不应该包括迈克尔;杜拉克说,“他们的挫败象征着近200年来,自从法国大革命以来(即使不是从更早100年的霍布斯和洛克算起),西方人追寻的落空——亦即追寻一种完美的‘公民宗教’,或是追寻一个十全十美,或是完善的社会,却不得其果。”
杜拉克,管理学之父。企业家精神。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我们下面将会介绍
他们几乎都活跃于这个时代。他们塑造了20世纪西方思想的基本走向。
顺便说一下,20、30年代的北平,跟世纪之交的维也纳,有一点相似之处。不再是政治中心,没有了政治的喧嚣。南方人的知识分子在这里沉静地思考、写作。中西文化交融。文化上最伟大的时代。
学习
哈耶克在30岁之前就生活在这样的时代。
大学他上的是维也纳大学,念的法律系。但他却听各种各样的课程。当时的大学很松懈。对心理学感兴趣。
1923年3月到1924年5月,曾经去过美国留学。
回来后与米塞斯建立联系。
他经济学上的老师是米塞斯。参加米塞斯举办的私人讨论会。这也是维也纳特有的一种学术活动方式。两周。有经济学家、哲学家,社会学家。哈耶克自己的讨论组。
哈耶克评论说,后来,米塞斯成为他的思想发展的“主要领路人”,他的学术兴趣“受到他的很大影响:对货币和工业波动的影响,对社会主义的兴趣,都是在他[米塞斯]的直接影响下产生的。”
米塞斯对哈耶克的经济学产生了很大影响。
但最主要的影响还是政治思想:将他从一个费边社社会主义者转变成自由主义者。
《社会主义》(1922年)的影响:
当《社会主义》出第一版时,其冲击是深远的。它逐渐但又从根本上改变了很多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重返大学校园的年轻的理想主义者的世界观。我很清楚这一点,因为我就是这样的青年人。
我们当时觉得,生养我们的文明已经崩溃了。我们决心建造一个更美好的世界,正是这种重新构造社会的愿望使我们中的很多人去研究经济学。社会主义许诺会满足我们对一个更合理、更公正的世界的期望。就在这时候,这本书问世了。我们的希望被击碎了。《社会主义》告诉我们,我们所期望的改革完全是搞错了方向……
米塞斯的另一种观点也深深地影响了哈耶克:
即观念的力量
米塞斯:认为大多数人确实没有能力跟上思考的艰难脚步,无论什么样的学校教育,都无助于那些连握最简单的命题都不能透彻理解的人去理解复杂的命题。但恰恰因为他们不可能自己进行思考,所以群众总是追随我们称之为受教育者的人民的领袖们。只要争取到这些人,有胜券在握了。最主要的社会主义者都是知识分子。社会主义的骨干是他们,而不是群众。
文明开化的人类是将被摧毁,还是可以避免这场大灾难,是一个命中注定在未来几十年将行动起来的人们应该关注的问题,因为决定这一命运的正是他们的行动背后的观念。
只有观念能够打败观念,只有资本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观念,能够打败社会主义的观念。如果我们打败了社会主义的观念,如果人们终于认识到了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的必要性,那么,社会主义就不得不退出历史舞台。
哈耶克也始终这样认为。观念创造和改变历史。
第二阶段:伦敦经济学院时代
伦敦经济学院
1931年哈耶克进入伦敦经济学院。
这里很奇特:一方面是一群费边社社会主义者,是二战后民主社会主义、福利国家在英国等国兴起的大本营。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原殖民地国家社会主义思潮的主要来源。其中最重要的是人物就是伦敦经济学院的政治学家、民主社会主义者哈罗德·拉斯基。拉斯基是犹太人,比哈耶克年长6岁。1920年,拉斯基进入伦敦经济学院,1926年升任政治学教授。
二战后成为新兴独立国家的许多地区和国家的民族主义领导人,都曾经在拉斯基手下学习。在亚洲、非洲,该校是“最重要的高等教育机构”,拉斯基则“塑造了那么多新兴国家的未来领袖的精神”。印度第一任总理尼赫鲁的思想的“核心”就是拉斯基,“印度[是]受拉斯基思想影响最大的国家。”1955年,米尔顿·弗里德曼曾在印度呆过,他说,当时的印度是“具有社会主义倾向,印度的思想氛围基本上被伦敦经济学院的哈罗德·拉斯基和他的费边社同仁所统治。”在进入伦敦经济学院半个多世纪后,哈耶克在自己最后一本著作《致命的自负》的草稿中写道,他现在到亚洲、非洲旅行,他发现,政府中掌权的人好多都在30年代和40年代上过伦敦经济学院,基本上都受到了拉斯基的鼓舞。
另一方面,伦敦经济学院又是古典自由主义复兴的根据地。一群自由主义者。坎南,罗宾斯。
与凯恩斯进行论战
在这里,哈耶克对商业周期进入了深入研究,透过信贷市场注入的新增货币,会压低利率,导致资源出现历时性的扭曲配置。由此形成适合于时间相对较长或者说消耗时间之生产结构的资本品,代价则是占用那些更适合于现有的、较少消耗时间的生产结构之资本品。由信贷支持的资本重构必然意味着经济活动的净增加,从而出现繁荣。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显现出,这种一直无法完成的资本重构,是与实际的资源之可利用水平不相称的。新被察觉到的短缺,将会体现为未被使用的资源(uncommitted resources)之价格的腾涨,及相应出现的信贷需求之增加。成本的这种上升必然要求清算或放弃已被扭曲配置之资本。与该被放弃之资本互补的劳动力将失去其工作。衰退之后将是复苏,此时,市场的相对价格和工资之调整,将使未被利用之资本和工资重新被吸收进生产结构中。
正是根据这一理论,他在1929年初预言到了1929年10月爆发的股市华尔街股市崩溃和随后的30年代大萧条。
在面对衰退,哈耶克的观点是,让市场自动地恢复均衡。
而凯恩斯则认为,可以通过财政手段创造需求,从而让经济复苏。给经济打气,让经济重新启动,就成了政府的责任。政府应当雇佣民众,上马公共工程,实行转移支付,保持较高开支。
参加社会主义计算大论战
社会主义计算论战(the socialist calculation debate)持续了很长时间,具有重大意义,该论战始于1920年,米塞斯发表了他的原创性的文章“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计划”(Econiomic Planning in the Socialist Commonwealth)。米塞斯提出的问题是非常深刻的:一个没有价格的经济体系——即社会主义——是否有可能存在?
在米塞斯看来,“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经济计算的要害不仅在于,由于没有价格,经济活动主体无法进行计算,问题还在于,由于没有私有财产,所以也不可能有价格……要出现价格和利润,私有财产是必不可缺的。”社会主义计算论战的本质就是米塞斯所欲指出的,由于缺乏以私有财产、竞争性市场和利润为基础的交换体系,就不存在价格之类的东西,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作出有效率的经济决策。
米塞斯举了一个例子,非常精彩地阐述了自己的要旨,说明了价格对于引导生产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主义的]局长想建一栋房子。那么可以用很多办法。相对于未来建筑的效用来说,每种办法都各有优劣,从而会导致房子的寿命各不相同;每种办法都需要[不同的]花费不同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局长该选择哪种办法呢?对于要使用的种种建筑材料和各种劳力,他没办法将其化约为一个公分目。因此,他根本就没有办法比较各种办法。”[4]他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计算》一文中指出,“社会主义取消了理性的经济”。
社会主义计算论战分为两个阶段。在十年后的一篇评论中,哈耶克指出,“20年代是米塞斯跟社会主义者进行这场论战。30年代我到英国后,我意识到,我几乎完全没有注意这场论战,于是我就编辑了一本文集。20年代米塞斯出战,30年代则是我出战。” 哈耶克编辑的《集体主义经济计划》(1937)一书的副标题为《对社会主义的可能性的批评性研究》,这本书在哈耶克从经济理论研究转向政治哲学研究,起了主要作用。
成立朝圣山学社
《通向奴役的道路》的广泛影响带给海耶克众多机会,他受到各个方面——或学术界或新闻界——的盛情邀约演讲,结交了众多思想投契、志同道合的朋友。其人数之多,出乎他的意料。他发现,不仅在美国,而且在欧洲大陆的很多国家,到处都有仍然强烈捍卫伟大自由传统的个人和小团体。但是,如果大家要尝试去各自重申或捍卫自由时,就都象他在伦敦经济学院的小群体一样,常常深感势单力薄,孤立无援。
当时的世界在经历了战争之后,正陷入一种焦躁不安之中。计划经济已经在苏联东欧建成,中国在两年后也成了计划经济国家。在西欧,社会民主党构成了一个统治联盟,凯恩斯主义货币泛滥成灾的美国,则热衷于布雷顿森林协定,最后把经济拖入通货膨胀时期。知识分子中最时髦的,是所谓“科学的”政府经济计划和管制。
哈耶克发起召开朝圣山会议就是为了抵制这种潮流。他感到,只有在拥有相同的基本哲学观点的成员的团体内部,才能够对捍卫自由市场原则进行深入的讨论。
1947年4月1日,在瑞士Vevey附近的朝圣山,一批拥护自由市场的知识分子聚会,这就成了朝圣山学社的第一届会议。会议参加者共计三十六位学者和政论家,他们来自美国、英国以及其他一些欧洲大陆的国家。
会议获得了成功,与会者决议把它变成一个永久性的学会,这就是有名的朝圣山学社,时在1947年4月。哈耶克任首届会长,总共任期达十二年之久。在他的任期内,会员数量成长迅速。
针对学社的目标,哈耶克后来解释说,“这个思想运动有点自负地宣称要致力于自由事业,实际上是要努力理解自由的前提条件。因为我们面临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有很多人有一种幻想,以为自由可以自上而下强加,而不是创造某种前提条件,从而使人们有可能掌握他们自己的命运。”
学社的活动一概不对外公开。哈耶克几乎每年都在一个国家召开一次大会。朝圣山学社成立后,举行过数十次全体会议和地区会议,主要是在欧洲,还有美国、澳大利亚和南美。其成员则从最初的数十人,发展到目前的500人。它深化和发展了自由主义,抵抗了各类集体主义倾向对人类命运的威胁,终于迎来了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的共产主义阵营大解体。该学会中一些成员在战后走上了欧洲各国的最高领导岗位。它在哈耶克的学术生涯中占有重要地位,对战后世界的思潮走向有相当的影响,也对战后国际秩序的重建有潜在的重要影响。
第三阶段:美国
1950年,哈耶克到美国,进入芝加哥大学,但他并没有进入经济系,而是进入社会思想委员会。在此期间,他除了每年冬季讲授一门“西方经济思想史”课程和指导研究生外,其余时间致力于建构自由哲学的完整体系,并正式开始专心准备着手写作《自由宪章》。林曾是哈耶克的学生。
这个时候正是芝加哥学派最鼎盛的时期。
重申自由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纲领
第四阶段:晚年,返回欧洲
1962年,哈耶克离开来到德国,接受了弗赖堡大学一个教职。在此,他的注意力逐渐转移到探讨和阐述经济社会行为中的“自发”秩序。哈耶克开始重建自由主义社会理论,提供了一种自由的个体间进行社会合作的洞见。
从上面对哈耶克生平的简单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到,哈耶克很幸运,一直活跃在自由主义思想运动的核心,20年代的维也纳,30年代的伦敦,50、60年代的芝加哥。
二、学术背景之一:奥地利学派
古典政治经济学
门格尔的理论,
米塞斯,《社会主义》
主观主义,门格尔主观价值论
个人主义,
自发秩序,
市场过程,
主要特征:奥地利学派坚定地捍卫自由市场。
三、学术背景之二:古典自由主义
1、哈耶克出生在自由主义衰落时代
哈耶克出生在19世纪的最后一年。这多少具有一定的象征意味。因为,19世纪、尤其是在19世纪中后期的欧洲、美洲,一直被自由主义者视为自由主义的黄金时代。在这个时代,以19世纪中期英国废除谷物法为标志,进入了全球性自由贸易时代,也是第一个全球化时代。那时的全球化并今天更像全球化,举例来说,那时,人员基本上可以自由流动,不需要护照、签证那么复杂的手续。政府是小政府,没有进行经济干预,没有建立国有企业。没有宣传部,言论是自由的。结社是自由的,马列主义就是在那个时代诞生、发展、壮大的。社会民主党也在迅速发展为一支强大的政治力量。
然而,哈耶克诞生前后,自由主义开始衰落了。哈耶克见证了这一衰落的过程。从20世纪初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是自由主义暗淡的时代。这可以从制度和理论两个方面予以说明。
在制度方面,就是社会方方面面的制度,都在偏离自由主义原则。比如,在经济方面,在政治方面。
在理论方面看,自由主义本身也发生了分裂、变形。以至于到今天,虽然都叫做自由主义,但含义大不相同,甚至有很多截然相反的地方。这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不妨多说一些。
2、自由主义概念的简单疏理,哈耶克属于哪一派
自由主义的两支:
法国19世纪政治学家贡斯当古代的自由与现代的自由
英国政治学家伯林区分了积极自由,消极自由。消极自由就与免于强制的自由,积极自由就是获得什么东西的东西。举个例子,我口袋里只有
哈耶克则在《个人主义:正确的与错误的》和《自由宪章》中,区分了欧洲大陆式、或者说法国式的个人主义,英国的个人主义,实际上就是法国式的自由主义与英国式的自由主义。基本上分别对应于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
法国式的自由主义,是当代社会主义的一个理论渊源。在法国最发达,在德国也很有市场,通过德国传进英国,在19世纪末演变出新自由主义,福利国家,经济管制。
到了当代,社会民主党就是积极自由最典型的代表者,而英国和美国的保守党则接近于英国式的自由主义,但也不完全是。前者更强调权利,强调社会公正,强调政府干预经济,强调再分配,大政府,福利国家,高税率,国有化,市场管制。后者则强调小政府,发挥市场的作用,解除管制,降低税率,强调鼓励企业家创新。
哈耶克本人属于英国式的自由主义传统。他曾经想把学社叫做阿克顿、托克维尔协会。
这个英国式的自由主义传统最辉煌的时代是苏格兰启蒙运动,还有柏克。启蒙运动包括休谟、斯密等人。
经过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旧制度与大革命》
阿克顿,自由,权力。宗教。法国大革命讲稿,现代史讲稿。自由史论。
阿克顿是1902年6月去世的,这似乎也意味着古典自由主义时代的结束。
接下来就是哈耶克了。
第二部分、哈耶克的若干思想洞见
一、政府是否应该干预经济
30年代,左翼化时代。经济学中也有一种思潮,有些经济学家认为,社会主义下的完全计划的社会不仅比资本主义效率更高(因为据说混乱的资本主义会导致商业周期和垄断权力),它也承诺社会正义,因而也会更为公平。而且这是历史发展的大潮之必然。当时,似乎只有一位反动派在抵抗历史的大潮。那就是哈耶克。他在两条战线上作战:一方面是与凯恩斯和凯恩斯主义者就商业周期理论展开争论,另一方面,是反击全世界日益高涨的社会主义潮流。这一切都是为了捍卫自由主义。
与凯恩斯的辩论其关键的分歧是:二人对于政府干预的态度。凯恩斯对之持正面肯定的态度,并认为政府的干预能够在市场中扮演重要角色,可以减少不稳定性,克服经济危机,并改善预期;而哈耶克相反,认为政府干预经济从长远看必将必将破坏市场,预后不良。
在当时大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下,人们对于传统的市场经济逐渐丧失信心,于是,国家从外部的干预成为寄托希望的最后避难所。出现了两类干预:一类是比较强的干预,就是苏联的计划经济和德国的国家统制经济。另一类是比较弱的,也出现国家干预急剧扩大的趋势,如美国的“罗斯福新政”。取消金本位制(禁止私人拥有黄金),再次扩大货币发行量,扩大信贷规模,由政府控制物价和信贷发行规模,实行关税保护政策,采取充分就业措施,实行平等的收入再分配调整,实行社会保障政策,提高税收,发行国债等。
因而,斯密的所谓“看不见的手”,以及“市场的自发的调节功能”等等,早已被多数人视为陈旧过时的老调,不予理睬了。而凯恩斯主义则为政府干预提供了一种理论论证。从而形成一种相当长时间的凯恩斯主义时代。
当年凯恩斯认为,为了保护自由资本主义的核心,需要有所妥协,实行社会民主式的「预防」性理论,即由政府提供每人最低限度的维持生计的费用,以使自由社会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因此,政府应当采取政府开支的办法,创造需求的办法,稳定工资,保证就业。伴随着福利国家。政府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高,税收水平越来越高。
哈耶克对此却提出批评。因为他认为,要人为创造需求,就需要制造赤字,多发钞票,结果导致通货膨胀,而通货膨胀会扰乱市场的正常运转。
到70年代,奉行凯恩主义的西方经济出现“滞胀”,凯恩斯主义陷入了困境。因为按照凯恩斯理论,经济停滞与通货膨胀这两种想象绝不可能同时发生。
此时,哈耶克获得诺贝尔奖,他又展开了对凯恩伺的批评。
于是,潮流发生逆转,出是美国里根政府和英国撒切尔政府。这就是史称“新保守主义”(实即新古典自由主义)潮流的兴起,也即凯恩斯主义全面退潮和和耶克风靡全球的时期。
二、计划经济为何崩溃
哈耶克的另一个知识战场是与社会主义者展开论战。社会主义计算论战。
米塞斯早在1920年代计划经济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之前就已经指出,社会主义从技术上就是不可能的,因为它缺乏市场价格。哈耶克在1930年代的多篇文章中进一步发挥米塞斯的这一观点。1935年,他搜集和编辑了一系列论述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问题的文章编为《集体主义的经济计划》。哈耶克论述社会主义问题的其他论文和专门讨论Oskar Lange与Abba Lerner在与米塞斯和哈耶克争论中提出的所谓“市场社会主义”模式的论文,后来结集为《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Individualism and Economic Order,1948)。
在《集体主义经济计划》中,哈耶克批驳了我们有可能从单独一个点上管理一个技术发达的社会的想法。相反,哈耶克强调了自生秩序(尽管他当时还没有使用这一术语)的观念,政府的恰当目标应当是保证个人能够尽可能充分地以自己觉得最合适的方式利用其知识和才能。
他相信,如果没有经济自由,就不可能有进步。企图要求社会所有成员按照一个人或某些人的指令生活,从而操纵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活动,这种企图必将阻碍那种可以实现物质和技术进步的社会秩序的生成。法律——规则——应当高于某个人的命令。私有产权则是这种秩序的根本。
三、计划经济必将导致极权主义:《通往奴役之路》
国家干预和计划经济的崛起,促使哈耶克写作了《通往奴役之路》(1944)。
全书共16章。该书之重要,与其说在经济学方面,不如说在其政治哲学方面和政治思想史方面。它的经典地位也建基于此。该书的意义,是在社会主义思潮横流於世之时,以一种决绝的姿态挽狂澜於既倒,以先知的洞见指出它对自由事业的根本性危险。从而在政治思想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
其次,在经济学上,它雄辩地证明了,取消私有财产制度的中央计划经济,不仅会导致经济的毫无效率和停滞不前,并且,生产资料的国有化必定导致思想的国有化,即从根本上取消个人自由,建立极权主义统治。因此说,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福利国家和计划经济,是一条通往奴役之路。
哈耶克是这样论证的:如果社会主义要用中央计划取代市场,那就必然要建立某种机构来负责制定计划,哈耶克 将其称之为中央计划局,为了贯彻计划、控制资源的流动,中央计划局就必须拥有对于经济事务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中央计划局并没有市场价格作为决策的依据,也就是说它没有办法知道何种生产计划在经济上是可行的,哈耶克说,没有价格系统,将被证明是社会主义的致命缺陷。
这种缺陷不仅是经济的。控制经济就是控制生命,从长程的观点看,统制经济与民主程序是不能并存的。统制经济必然造成无孔不入的全面压制,因而导致现代最为严酷的政治控制——极权主义。计划经济与民主是不相容的。
指出,计划经济也不能与民主相容。各种各样的集体主义有一个共同之处,首先在於他们都坚持一个高于一切的共同社会目标;其次,在他们达到目标的方法,他们都要将整个社会组织起来,控制社会的一切资源,以达到其单一的目标;第三,他们都拒绝承认每一个人都有一个自己的独立自主的领域,拒绝承认在该领域内个人自身的目标是至高无上不容侵犯的。而要推行作为理想的这种统一价值体系,独裁制度乃是最有效的制度性工具。因此,这种中央管制的计划经济,是最典型的极权主义。其对个人自由的摧残程度,远远超过历史上专制政治。只有在自由竞争的经济制度内,民主政治才可能实行。然而,当民主政治受到集体主义教条支配时,民主政治将走向自我毁灭。
在计划经济下,也不可能有思想和学术的自由。思想的国有化正是工业国有化的伴随物。哈耶克指出,极权国家集中控制宣传,一切宣传工具都被用来朝一个方向影响所有的人,隔绝外界,没有任何其他声音,天长日久,任何人都难免受其影响。民主国家虽也有众多宣传机构,但它们相互独立互相竞争目标各异声音多元,二者截然不同。极权政府宣传的主要技巧之一,就是仍然使用旧字眼,但换上新的意义,如自由、民主、真理等。其次,则是控制一切信息来源,实施资讯垄断。决定一则新闻是否发布的唯一标准,是其是否会影响国民对政权的忠诚。第三,是严厉压制任何怀疑和不同见解。如此,在没有任何不同声音的环境下,人们的独立思考能力逐渐萎缩,在长期单一的垄断的声音的灌输下,统治者的思想就成了全体国民的思想,统治者的目标也就成了全体国民的目标,这一现象扩展至一切精神领域:科学、法律、历史、文学、……。政治权力与真理划上等号,真理也就死亡了。
哈耶克也指出,在计划经济为根本的极权主义社会中,总是最坏者当权。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绝非偶然,而是极权社会运行的基本法则,即“精英淘汰制”。在社会中,一个人数众多,组织严密,意识形态统一的团体,往往不是由社会中素质较高的人构成。原因在于,人们的教育水准越高,理智越强,其观点和口味就越独立,也就越多样化,因而就越不易认同一个统一的意识形态和价值体系。因此,高度划一的看法和意志,势必降低团体的道德标准。同时,也只有这样的群体,才便于独裁者掌握控制,以达到其政治目标。另外,大多数人是并无自己的坚定信念的,适足成为被灌输的土壤。手法圆熟道德低下的政客利用忌妒等各种大众心理,强调“我们”与“他们”间的鸿沟,划分“敌我”,以凝聚自己的团体,故他们易于成功,这也是坏人易得势的原因。
此外,因为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是:目的可以使手段正确。因此,“只问目的,不择手段”是合法的。在极权社会中,一个基本的假定是:如果我们的行为是“为全体谋福利”的,则天下没有什么事不可做。其结果,是对一切道德价值的否定。因此也是使那些肆无忌惮为非作歹的人得以爬上高位的关键。这就表明,一个国家如果有一个超乎一切的共同政治目标时,则任何普遍的道德绝无藏身之地。品格完善的人难于在极权社会中居于领导地位。因为在该社会中,许多坏事都是以“共同目标”的名义、以“革命”的名义而施行的。所以,存心干坏事,乃是增进权力,爬上高位的必由之路。因道德良知而无法做这些事的人,将被摈弃于权力之门外。
这本书是哈耶克最伟大的著作,也是20世纪最畅销的政治著作之一。德国,东欧。索尔仁尼琴的评论。中国。
四、反对唯理主义:《科学的反革命》
通往奴役之路实际上是哈耶克一个庞大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他决心研究,为什么知识分子对于市场不满,而喜欢计划。1940年代,哈耶克在专业杂志上发表了一系列论文,探讨当时的主流哲学倾向,怀有偏见的知识分子由于这种思想倾向而认识不到经济计划所必然导致的体制性问题。这些论文后来结集为《科学的反革命:理性滥用之研究》(The Counter-Revolution of Science ,1952)。这可能是哈耶克最出色的著作,仔细地探讨了“建构理性主义”的知识史及社会科学中的“科学主义”的困境。
有两种理性:迷信理性的唯理主义和知道理性的限度的理性主义。
唯理主义者相信,理性是伟大的,因此,一切美好的东西都应当是由人的理性设计制造出来的。因此,“凡是未经自觉设计的东西,不可能用于达到人类的意图甚至成为其基本前提,这种观点很容易变成如下信念:既然制度都是由人创造的,我们必定也完全有能力以我们喜欢的无论什么方式去改造它们。”于是,他们把社会、政治、文化都视为工程,可以按照某个蓝图进行仔细的规划设计。
哈耶克相信理性,他认为,理性无疑是人最宝贵的财富。但理性并不是万能的,如果我们相信理性可以成为自己的主宰,可以控制它自身的发展,则恰恰可能毁灭理性。”他的批评并不是针对理性的,相反,他提出了一种合理的看法:对个人的理性可能知道和实施的事情是有限的,最好的社会应当以这一前提条件为基础,而不能以人的理性无所不能的信念为本。现代文明受到的威胁,并不是毁灭世界的非理性的狂热,而是建构理性主义者之滥用理性,试图有意识地设计现代世界,从而把人类置于他自己造成的锁链之中。
正是在这本著作中,哈耶克明确地继承了David Hume and Adam Smith等的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运用理性来限制理性之诉求。
五、什么是自由:重申古典自由主义:《自由宪章》
《自由宪章》于1960年初出版。本书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自由的价值》,力图表明我们为何需要自由以及自由的作用何在。主要是哲学性的讨论。本书的第二部分《自由与法律》,探究西方人为了保障个人自由而逐渐形成的各种制度。主要从历史的角度去关照其间的问题。第三部分《福利国家中的自由》,则把上述原则适用于当下若干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包括就业,社会保障,税制,城镇规划等等。
这里集中介绍一下哈耶克关于自由的概念。
哈耶克一开篇就指出:“自由即人的这样一种状态,其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强制(coercion)被减少到社会所能达到的最低限度。” 自由“的前提条件在于,个人拥有某些确定的私域,在他的生活环境中,有一些情势是他人不能干涉的。”
柏林爵士(Sir Isaiah Berlin )曾区分为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与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哈耶克所认同的乃是消极自由,即他人压迫之不存在。
社会之所以需要自由,是因为每个人都处于“无可避免的无知状态”。思想永远不可能预见到其自己的发展方向,进步的方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未知的,因此,任何人、尤其是政府不应当强制所有人顺着一个方向发展,因为没有谁能知道未来会带来什么,技术变化会如何影响未来的社会生活。如果我们要实现进步,我们就必须为不断地修正我们目前的观念和理想留出空间,从而使之适应于未来的实践。也就是说,要允许每个人在他认为可能的方向上自由地探索。
哈耶克对于自由概念的探讨可以帮助我们澄清几个问题。
第一,自由仅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对自由的侵犯也仅来自人的有意识的强制。他所强调的“强制”,基本是指人为的因素。比如,如果某人登山时坠入冰雪窟窿而无法自拔,则很难说他是不自由的。因为,虽然客观境况使他无法脱身,但是却没有人在强迫他或禁止他做某事。
第二,一个人是否自由,与他可选择的范围的大小没有关系。比如,穷人与五星级酒店。
第三,自由并不等于政治自由。有人认为,自由等于参与立法、参与政府决策的权利。
第四,民族的自由不等于个人自由。政治意义上的自由民族,未必就是要自由人组成的民族。个人自由的倡导者都同情上述民族自由的诉求,而且也正是这种同情,导使19世纪的自由运动与民族运动之间形成了持续的联合。但是,尽管民族自由的概念类似于个人自由的概念,但它们却并不是相同的概念,因为对民族自由的追求并不总是能够增进个人自由的。对民族自由的追求,有时会导使人们倾向于选择一个他们本族的专制君主,而不选择一个由外族多数构成的自由政府;而且它还常常能够为暴虐限制少数民族成员的个人自由提供借口。
第五,个人自由不等于内在自由。一个人否认识到必然规律,是否理性,跟他是否自由没有关系。他由于知识不足而作出了错误选择,与另一个人尤其是政府强加于他某种东西使他只能作出某种选择,这两者之间是完全不同的。
邓正来先生译为《自由秩序原理》。三联最近已经重版了,说明销售得很好。
六、自发秩序的概念:《法,立法与自由》:
哈耶克的晚年集中思考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从1973年到1979年,他陆续出版了三卷本的《法、立法与自由》(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1973-1979)。对古典自由主义给出了一个完整的论证。
这本书共有三个洞见:第一个洞见认为, 自我生成演化的或自生自发的秩序与组织秩序完全不同;而且, 它们各自的独特性与支配它们的两种全然不同的规则或法律紧密相关。第二个洞见主张, 当下通常所说的“社会的”或分配的正义, 只是在上述两种秩序的后一种即组织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 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爵士所谓的“开放社会”里, 则毫无意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第三个洞见则宣称, 那种占支配地位的自由民主制度模式, 因其间的同一个代议机构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又指导或管理政府, 而必定导使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渐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极权主义体制。
在这里,他阐述了自发秩序的概念。其实,在以前对于市场的研究中,哈耶克已经提出了自发秩序的理论。在这里,他将这个理论应用到法律和政治领域。他指出,人类社会中存在着种种有序的结构,但它们是许多人的行动的产物,而不是人之设计的结果。在某些领域,这一发现现在已得到了人们的普遍接受。尽管人们曾一度认为,甚至语言和道德也是由过去的某个天才"发明出来的",但是现在所有的人已认识到它们是进化过程的产物,而该过程的结果则不是任何人曾预见的或设计的。
哈耶克认为,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自发形成的。哈耶克对比了普通法传统与成文法(statute law),他阐述了法官如何将作为文化演进之成果的普遍的规则应用于一个又一个具体的案例中,从而产生了普通法,因此,普通法所蕴涵的是很长历史过程中不断试错所获得的知识。这一洞见使哈耶克得出结论:法律如同市场一样,也是一种“自发”秩序,是人类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人类设计的东西。
七、扩展的自发秩序:《致命的自负》
在1988年哈耶克出版了他最后一本书《致命的自负》副题是《社会制度的谬误》。这本书仍然是讨论自发秩序问题,将其扩展到道德、传统领域,讨论道德规则如何自发地形成并扩展,从而推动文明发展的。
哈耶克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人类是如何从早期原始社会休戚与共的小部落,发展成广土众民、和睦相处并形成巨大而复杂交往关系的巨型社会的呢?哈耶克认为,形成这种社会的一个关键性因素,是人类中某一部分群体在一个类似于自然选择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调节人际关系的规则,包括伦理道德、商业惯例、财产制度、货币、法律、市场制度本身。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人类特意计划或追求的结果,而是在无人能预知其后果的情况下,在漫长的岁月中自发进化而形成的。人类早期在不存在国家之前自发出现的贸易、先于理性时代而形成的传统习俗,都证明了文明的成长与其说是由于理性的完善和强大政治国家的建立,倒不如说国家和理性精神的产生是它们的结果。这样的规则、制度也在不断地扩展,从而使文明不断地从少数国家传播到其他国家。
哈耶克把这些制度称为复杂现象,这些现象中都包含着无限多的要素、相互作用关系极为复杂,人类的理智对其秩序模式的形成机制上所能达到的认知水平是十分有限的。对于这种复杂现象,我们充其量只能掌握一些有关它的一般结构的“抽象知识”,而这完全不足以使我们有能力“建造”或是预见它们所采取的具体形式。
许多知识分子之所以敌视市场秩序的原因,即在于他们没有真正理解或根本不愿理解这种抽象的自发模式在一切生命领域所起的作用。正是因为这种不理解,使他们情不自禁地倾向于从“泛灵论”角度,把复杂结构解释成某个主体的自觉设计的结果。这就是“建构论理性主义”,它把人类社会获得的一切优势和机会,一概归功于理性设计而不是对传统规则的遵从,因此他们认为,只要对目标做更为恰当的筹划和“理性的协调”,就能消灭一切依然存在的不可取现象。包括爱因斯坦这样伟大的头脑在内,众多知识分子所以倾向于社会主义的选择,都是因为,他们在理性之外看不到任何有用的知识,或者说,他们不承认人类通过理性而得到的各种知识体系,也受着某些传统行为实践模式的制约。
正因为大多数有益于人类福利的制度是自发形成的,因此,国家必须将控制和干预限制在最小程度。这是对自由主义的又一个强有利论证。
一个简单的综述
在按照时间顺序介绍了哈耶克的思想之后,我们会发现,哈耶克确实是一位困惑型的刺猬,他一生其实都在思考一个问题,就是一个自由社会如何可能。最初他主要从经济学角度思考,考虑如何确保经济上的自由,面对计划经济的崛起,以《通往奴役之路》为标志,转向思考政治问题。
我们可以把哈耶克的自由理论作一个简单的概括:
他的理论的基础是知识的分散性,没有任何人是全知全能的,没有任何人能对社会作出一个全面的设计,因此,应当让每个人自由地在各个方向上探索,而国家不能为每个人设定目的和努力的方向,相反,国家的作用仅仅在于提供一个公正的规则体系,让每个人自由地利用自己的知识、并通过市场制度利用他而恩德知识,追求自己的幸福,而在公正规则体系下,这样对私人利益的追求,将会造福于他所不认识的人,从而推进社会的公共利益。
三、哈耶克在中国及其对于中国的意义
1、哈耶克进入中国
哈耶克早年是一位经济学家,但在30年代之前,中国人很少关注经济学,所以,尽管哈耶克跟凯恩斯曾经进行论战,但哈耶克似乎没有进入中国人的知识视野。
20世纪40年代,哈耶克引起中国学者注意
潘光旦在四十年代已经注意到哈耶克。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是1944年出版的。按当时的开放程度和知识分子的英文水平,看到这本书的中国知识分子可能不少。潘光旦1946年出版的政论集《自由之路》就提到了哈耶克的这本书。不是一般的提到,是很详细的介绍。关于这方面的情况,山西的谢泳先生在1998年出版的《教授当年》中有两篇文章说到这件事。据他推测,潘光旦可能看的是《通往奴役之路》全书,也可能看到的是1945年4月号的美国《读者文摘》上出版的缩编本。因为潘光旦在提到哈耶克时,特别说过这一缩编本。
潘光旦说,哈耶克这本书是专门就竞争在经济上的价值立论,对一切计划经济表示反对。潘光旦认为,哈耶克较为偏激。不过,潘光旦还是认为哈耶克对集体主义的评论大体上是很健全的。理由是哈耶克过去在奥地利时受过苏俄式的集体主义压迫,又吃过德国式的集体主义的亏,所以对任何集体主义,有一种深恶痛绝的情感。潘光旦说,哈耶克认为自由经济与计划经济不能两立,过分地抨击计划经济与集体主义的措施,他不赞成。
但是,总的来说,那时的知识分子既然看到了哈耶克,也不可能予以重视。因为,当年的知识分子,大多数具有左翼倾向。即使是当年的自由主义者,也差不多都是拉斯基本的信徒。而在伦敦经济学院,哈耶克主要的论敌就是拉斯基。哈耶克写作通往奴役之路,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批评拉斯基的社会主义纲领。
1958年哈耶克第一本著作在大陆出版
根据山西几位朋友的研究(赵诚),哈耶克的第一本中文版译著《物价与生产》是在“反右运动”的第二年,大跃进的高潮中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一定不会是当做借鉴学习的学说,而只能是以被批判的资产阶级学说、以“内部读物”的方式介绍到中国来的。
而他的代表作《通向奴役之路》第一次被介绍到中国是1962年,由商务印书馆以“内部读物”的名义出版的,印了3500册。当时,中国正处于“反修防”的意识形态泛化的高潮中,中国当时的主流文化与世界主流文明和传统优秀人文精神严重敌对。跟当时大多数西方书籍一样,译者在《译序》中说翻译的“目的也是想供学术界了解和批评现 代资产阶级反动经济理论时作为参考”,但这些译者心中怎么想的,我们不得而知。不过,有人曾经数过,在60、70年代,中国最有学问的人都去翻译西方经典了,他们无法按照当时官方的口径说话。他们在那个中国文化史上最黑暗的时代,还留下了一点点有价值的东西。这些东西对于后来一些人的觉醒和独立思考,提供了最初的几口奶。以上两本书都出自滕维藻、朱宗风两位翻译家之手。
当然,在学在官府的时代,这些“内部读物”不是一般人所 能看到的,但是,“文革”之中,一度出现了对社会的局部失控,造成了在官学中禁锢的当代世界的一些思想精华流传到了民 间。在这些流传到民间的“灰皮书”、“黄皮书”中,在学生中 当时流传最广的是当时翻译为“德热拉斯”,改革开放后被译为“吉拉斯”的原南共中央的重要领导人所写的《新阶级》。
后来,在改革开放初期,一部分青年已不仅在态度上对集权主义批 评,而且在学理上想弄明白自由与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关系。在老三届大学生中,已经有人关注到了哈耶克的思想。在当时条件下,谁也不道中国在改革开放上能走多远,《通向奴役的道路》这些书能否再版,不敢奢望,因此,有人为了持在手中奉为经典,不惜采用了非常手段,设法从图书馆借出来,之后以“丢失”作价赔偿。这样的手段虽然有违公德,但在那样的历史条件下,也情有可原。
80年代:哈耶克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对于一些思想者起到了震撼作用。但那个时代刚刚经历过人类历史上最残酷的时代。是个需要抚慰心灵,寻找人性的时代,流行的是精神分析,存在主义,寻根思潮,萨特,海德格尔,尼采。因此,哈耶克的思想在介绍西方的大潮只是个边缘。
不过,人们终于开始正面地评价哈耶克的经济学思想了。随着中国的开放和在经济上对计划体制的改革,经济上逐渐和国际接轨,西方经济学在中国行情看涨。70年代后西方的由主义学派终成气候,西方经济学终于在科学创造出的巨大生产力面前,摆脱了20世纪以来,经济上选择民族国家还是世界一体的窘境。主张市场选择的自由主义经济学派也渐居要津;1974年哈耶克被授于诺贝尔经济学奖。1988年在当时较为宽松环境下,一部分中国的经济学家编译了一套“诺贝尔经济奖得主著作”丛书,哈耶克的《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在1989年3月由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出版,这一版是公开发行,印了7000册。90年代初我曾见到一位这套丛书的编委,他告诉我,原本打算把哈耶克的《自由宪章》也翻译出版,但是该计划被搁置起来。
1991年5月在中国大陆出版了凝结着哈耶克思想的《致命的自负》出版,当时译为《不幸的观念》,由刘锋、张来举二先生翻译,东方出版社出版,这一版印了5000册。限于国内的特殊政治形势,这本书又是“内部发行”。但是,在图书走向市场的90年代的中国,这类学术性的“内部发行”与公开发行已看不出有什么区别,而且译者在前言或后记中例行的“供批判者参考”之类的话,读者也都知道是言不由衷之言,没人认真对待,我就是在公开的书市上买到这本书的。我的感觉这本书在翻译上一些句子不如滕维藻先生的译文流畅,但是还是解了读者求知之渴的。
在台湾,我知道殷海光先生1964年就在中国的另一部分——台湾出版自己的译著《自由宪章》,后来又了解到他的弟子林毓生在美国留学时师从于哈耶克。据林先生说,《自由宪章》在个别地方翻译得不够贴切,但是大陆的一般读者想找一本殷海光先生的译本也只能隔海相望了。同一本书,1964年在台湾出版了它的译本,90年代初在中国大陆的出版计划却又被搁置了起来。
90年代,哈耶克得到全面介绍
90年代,向市场转轨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这里插一句:经常有人谈论中国如何特殊,可是如果仔细观察一下20世纪以来的历史,就会发现,从很大方面看,中国其实基本上跟整个世界是同步的。30年代,西方知识分子左倾化,中国的知识界也左翼化,联自由主义者都不例外。第二次世界大战,西方走上了国家干预,新独立的后发展国家在选择现代化道路时,都选择了在粗放的方式下较快完成工业化的苏联式的集权计划模式。中国也不例外。到了70年代后期,西方的政府干预经济陷入困境,东方的计划经济难以维系。于是,撒切尔夫人和里根经济学。中国几乎同时开始了改革开放。哈耶克的命运也与此一起沉浮。
90年代是哈耶克时代。
《通往奴役之路》1997年重新翻译出版。《自由宪章》于1997年出版。《法、立法与自由》于2000年出版。《致命的自负》于2000年出版。《哈耶克思想精粹》,2000年。《科学的反革命》于2003年出版。资本主义与历史学家,哈耶克传。这样,除了早年的经济学著作之外,哈耶克的重要著作基本上介绍过来了。
影响各个学科。法学,经济学,政治学。哈耶克作为一位思想家的作用突出表现出来。对于制度设计将产生重大影响。
通过上面对哈耶克思想在中国传播史的简单介绍,我们也可以看出中国学界思考重心的变化过程。
2、从哈耶克的角度分析几个现实问题
哈耶克之所以在思想取得如此高的地位,并不是偶然的。事实上,在整个中东欧,哈耶克都处于这种地位。而在西方,哈耶克其实处于学术的边缘。有些西方人觉得奇怪。其实这并不奇怪。哈耶克对于中国的意义在于:
揭示了原有制度的问题所在。对计划经济的批评,对极权主义的分析。
同时又提出了一个新制度的框架。自由市场,法治,宪政。
并且指出了路径:自发秩序,农村改革。温州。
但也需要理性的设计。即制度框架的变化。
因此,哈耶克对于观察中国制度变迁过程,提供了一个完整的视角。
下面根据我对哈耶克思想的理解,具体分析几个问题
政府与市场
自发秩序。
竞争秩序与反垄断问题
有人提出反垄断,然而,唯一的垄断是政府设置的垄断。政府设置进入壁垒。不让民营企业进入。电力、金融、石油,等等。行业间的分配不公。寻租。管制不可能公正,也不可能严格执法。
人口问题与城市贫民窟的问题
首先,人口太多,正是由于制度因素造成的。城市与乡村分割。乡村生育率高于城市。乡村又实行集体制度,按人头分配,鼓励多生育。
另一方面,人口多从来不是问题。知识与劳动分工细化、深化。
城市仍然歧视农民。为了形象,而拒绝农民进城,不让农民子女接受教育。其实,贫民窟是融入现代文明的学习过程。南美,我们的城市没有贫民窟。而我们不会将贫民从这里驱赶回去。
平等与社会公正问题
哈耶克认为人的天资生来就是不平等的,天资是不同的,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需要自由。如果个人天生就大不相同,那么,最优的——或者说合乎自然的——社会就是人的多样性充分表现的社会。在自由的社会,人与人之间是平等,就是说,国家将平等地对待他们。意思就是说,他们每个人都可以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他们的身份是平等的,他们拥有同样多的自由权利。法律面前的平等。
但这样的社会,必然又是物质上不平等的社会。因为人是不同的,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利用偶然的运气,而社会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则他们字各自所能得到的结果必然是不平等的……自由必然导致物质上的不平等。物质上的不平等是自然而然的。
而人的多样性和物质上的差距,推动了社会的进步。新知识及其好处只能逐渐地扩散,多数人的欲望通常总是由当时只能由少数人所获得的东西所决定的。我们之所以会不断期望经济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帮是由于财富的平等,如果没有这种不平等,就不可能有经济的迅速发展。
同样,在国际社会中,如果西方国家不是一直大大超前,那么,贫穷的、不发达的国家今天也不可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接近于达到西方国家的水平;正因为西方国家先获得了知识、制度,于是,后进国家只用几十年的时间就可以达到西方花了几百年才达到的政治文明和物质享受水平。后发优势。
社会出现物质不平等的根源有两个,一个是人的天资的多样性,一个却正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恰恰是在人们被平等对待的时候,人们天资上的多样性才能得到表现,起表现之一就是物质财富的多寡不同。
反观中国,人们的不平等,更多是自由权利上平等。政府没有平等地对待每个人。大部分物质财富上不平等,正是自由的缺失造成的,是权力垄断造成的。物质财富上的不平等,主要是人们政治自由缺乏的表现。社会公正问题,首先是维护公民权利的问题。比如,自由迁徙,比如无代表不纳税。
法治
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
法律的恰当目标是为生活于其中的个人创造私域,使他们按自己的意愿活动。他强调了法律对于自由的重要性。如果没有法律,就不可能有自由。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自由就是免于他人之强制和暴力;如果不存在法律,就不可能有自由:自由并不等于……每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如果每个人的意志都可以支配某个人,则该人又何来自由呢?)自由就是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按自己的意志处置自己的人身、行为、财物及其全部财产的自由,在这种法律之下,他并未、也不会处于任何他人的专断意志支配之下,而是在自由地按自己意愿行事。
但是,这要求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法律的执行必须是公正的。
不是以法治国。法治首先针对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应合乎法律。
宪政建设
要维护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维护个人自由,需要政府。自由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强制,不要政府。防止一个人强制另一个人,就得由一个裁判机构对他们进行强制。自由主义者不是无政府主义者。但政府一旦成立,垄断了暴力,就成为对个人自由最大的威胁。因此,需要种种制度安排来限制政府的权力。
理性地对待传统
哈耶克的思想脉络
从“知识分工”到自由秩序*
——哈耶克思想体系的内在理路研究
张明勇
哈耶克(F﹒A﹒Hayek,1899-1992)是被公认的二十世纪最伟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在其六十余年的学术生涯中,对各种形式的计划经济、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极权主义进行了不遗余力的批判,是坚定的自由主义捍卫者。由于对自由市场的坚定信奉和市场经济的深刻洞见,哈耶克荣获了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除了是集众多二十世纪伟大的自由主义者的“朝圣山学社”(the Mont Pelerin Society)的创立者外,哈耶克还是数个领域的精神领袖,一生涉猎的科学领域包括:经济学、心理学、政治理论,法哲学等。并且在所涉的每个领域都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在对众多领域作了跨学科的研究之后,哈耶克建立起了一个庞杂而坚固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正如J.Gray所说:“哈耶克的论著阐发了一个思想体系,其抱负之宏大完全可与穆勒(John﹒Mill)(由于翻译原因,后文的约翰﹒密尔指同一个人)和马克思(K﹒Marx)的思想体系相媲美,但是却远不如它们易于受到批判,因为哈耶克的体系乃是一种在哲学上站得住脚的有关理性之范围和限度的观点为基础的……。”[1]凯恩斯(J﹒M﹒Keynes)说“这个世界其实是由思想统治的”[2]这一观点是非常正确的。在我国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了解和研究哈耶克的思想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国内兴起了一股学习和研究哈耶克的热潮,已翻译出版了哈耶克的几乎所有的重要著作,我希望本文能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要详细研究哈耶克思想的方方面面是非常困难的,本文的目的在于理出其核心主线,即勾勒出其思想脉络。在我看来,作为哈耶克思想体系基础的是他于1936年发表的《经济学与知识》(Economics and Knowledge)中提出的“知识分工”的思想。由于“知识分工”的存在,使人们必然对现实世界中的很多事件处于必然的无知状态。每个行为主体都只能根据自己的信念和所掌握的信息作决策。作为传递信息的系统的市场协调着不同的行为主体的行动。市场和其它的制度要有效的运行和发挥应有的作用,个人必须能自主的做各种决策。因此,自由是必不可少的。而法治是自由的真正保障。故哈耶克的思想脉络可简单表述为:知识分工到自由,再到法治。
一、 作为基石的“知识分工”思想
早在二十世纪的二十年代,哈耶克作为专业经济学家就已经具有了世界声誉,是坚定的反凯恩斯主义者,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干预主义成了时代的最显著的特征,凯恩斯的干预思想成为思想界的主流,作为凯恩斯长期论敌的哈耶克从大论战中败下阵来。尽管在那个年代哈耶克仍然写出了不少在今天看来属经典之作的论著,但这些都被知识界对凯恩斯的追捧所淹没了。直到1944年发表《通往奴役之路》(The road to serfdom),哈耶克又为自己获得了世界性的影响。这一次,不仅仅是在经济学家中,而且在普通百姓中,哈耶克都成了家喻户晓的人物,《通往奴役之路》很快成为畅销书。但这也给他带来了一个不好的影响,在职业经济学家们看来,一个严肃的经济学家是不应写出如此大众化的读物的。传言这还使得他未能在当时快如日中天的芝加哥大学经济学系谋得一个教职,[3]倒是后来却成为该校“社会思想委员会”的主要教授。
在与凯恩斯论辩的数年中,哈耶克对凯恩斯的很多主要著作都作了批判。但由于凯恩斯在学术上经常改变自己的观点,且往往在论辩中不能针锋相对,使得哈耶克渐渐厌倦了这种争论。以致于凯恩斯于1936年发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后哈耶克没有及时对其进行批判,这也成了他终身遗憾之事。在凯恩斯的思想风靡之时,哈耶克发现仅仅从经济学上对凯恩斯主义及其它形形色色的干预思想进行批判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对其更基本的思想渊源进行彻底的攻击。这一次,哈耶克的雄心更大,他不仅要对各种各样的干预思想进行猛烈的批判,而且还要建立起牢固的自由思想体系,使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得到延续,当然,后来的事实证明他做到了。
(一) 对新古典均衡理论的批判
作为哈耶克思想体系的基石的即是与凯恩斯的《通论》同年发表的《经济学与知识》(因为这两篇文章,1936年应是经济学思想史上重要的年份)。在这篇文章中,哈耶克第一次提出了“知识分工”的思想。至亚当﹒斯密(Adam﹒Smith)1776年发表《国富论》以后,他的自由市场的思想受到了广泛的重视并且也得到了继承,但作为其核心思想的分工理论却没有得到发展,只是在1928年杨格的一篇文章引起了人们重新重视分工思想。[4]显然,哈耶克这篇文章里把分工理论作了创造性的发展。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均衡分析中,会有一些不符合现实的基本假设,如信息是完全的、个人偏好不会发生变化、不考虑时间因素等等。这里的信息即是哈耶克所用的“基据”(datum)也即在这里“意指的是应当成为客观事实的东西,而是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相同的……”(哈耶克,2003a,P60),而作均衡分析时不考虑时间因素,在哈耶克看来“纯属无稽之谈”。故均衡理论中以往被忽视或不合实际的假设实是非常重要。“第一,只有当一个人持续采取的先后行动都是同一项计划中的一部分的时候,他的这些行动之间才会存有某类均衡关系;因此,这个人所具有的相关知识所发生的任何变化,亦即会致使他修正自己计划的任何变化,都会打乱他在他的知识发生变化以前所采取的行动与他在此之后所采取的行动之间的那种均衡关系;换言之,一个人只有在他的预期被证明是正确的期间内所采取的行动才能构成均衡关系。第二、由于均衡是行动间的一种关系,又由于一个人所采取的行动从时间上讲必定是相继发生的,所以显见不争的是,就赋予均衡这个概念的任何意义而言,时间的推移便是至关重要的。”(哈耶克,2003a,P57),从这段引文可见哈耶克的动态经济学思想。在这篇文章中,哈耶克同时也对新古典均衡理论中的信息充分的假设作了批评。在研究均衡是如何产生的时候,新古典经济学中隐含的一个假设即完全竞争市场,这就意味着信息充分,市场中每一个成员都知道每一件事,故“第一,那种为了满足均衡分析之假设所必需的完善市场绝不仅限于意指各类商品的特定市场;第二,必须把整个经济系统都假设成一个完善的市场,而在这种完善的市场中,每个人都同时知道每一件事。这样,有关完善市场的假设就仅仅意味着,即使该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没有被假设为绝对的无所不知,也至少应当被认为是自然而然的知道所有与他们的决策相关的事情。”(哈耶克,2003a,P68),在一篇文章中,要创造性的包含多种思想,实属不易。除了上述两点外,哈耶克在这篇文章中还阐述了理性预期的理论,我相信这篇文章影响了基德兰德(Finn﹒Kydland)和普雷斯科特(Edward﹒Prescott)(在经济周期和经济政策的设计上的重大贡献而获得200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正如前述,哈耶克对静态分析的批判中指出的,在均衡分析中不考虑时间因素是不可取的。一旦考虑到时间因素,则市场中的行为者的偏好和行动的其它相关的条件都可能发生变化。在这种动态条件下的均衡理论,不是某个时点上的均衡状态理论,也绝不是行为者无所不知条件下的均衡理论。“无论过分追求纯粹经济学的论者偶然说过些什么,有一点似乎是不容置疑的,即惟一能够证明我们关注这种均衡状态的合理理据乃是这样一种假定:社会中存在着一种趋于均衡的趋势”(哈耶克,2003a,P67)。这种趋势需以行动者正确预期作为特征。“第一,只要预期被证明是正确的,那么均衡就会持续下去;第二,只是在与个人决策相关的那些问题上,这些预期才必须正确的”(哈耶克,2003a,P64-65)。从这些分析可见,在哈耶克看来,新古典的均衡分析,以静态分析、完全信息为基础实为不可取。而应是建立在行动者正确的预期,即是行动的一致性基础上,以动态分析方法为分析工具的均衡理论,用此一理论可以描述一种逐渐进化的社会,也可以用来描述那些近来一直给我们的研究造成许多麻烦的只具短暂性质的价格关系。但是如何才能达致这种均衡状态呢?要达致均衡状态需要行动者的正确预期,每个人需要知道什么知识以及多少知识呢?哈耶克在回答这一系列问题时提出了“知识分工”的深刻洞见。
(二)“知识分工”的含义
如果我们假设经济社会中任何人都是全知全能者,那么我们可以宣称社会处于均衡状态或可以处于均衡状态。然而,这个“均衡”含义却没有任何的经验性意义,在真实世界里,任何人都不可能知道所有的事件及事件发生的原因,每个人所拥有的知识占全社会知识总量的微不足道的一部分。或者说行为者个人不可能掌握完全的信息,即使是一些伟大的专家,他们可能对某一领域或少数的几个领域知之甚多,但他们绝不可能完全了解所有的知识。这即是类似于劳动分工的“知识分工”(the division of knowledge)。知识分工在哈耶克看来“至少是与劳动分工同等重要”的问题,甚至是经济学中的“中心问题”。然而它却一直未得到认真的研究。既然个人只能掌握部分知识,要达到“均衡”状态,需要对拥有不同知识的个人进行协调。显然,每个人只能根据自己拥有的知识行动。一旦与行动有关的外界情况发生了变化,或者个人在行动过程中发现了一些新信息,则行动者就可能会改变其行动。因此,“为了达到均衡,一个人所必须拥有的那种相关知识乃是根据他的原初状况而注定能够获得的那种知识以及他在当时制定的那些计划”(哈耶克,2003a,P77)。因为知识分工或信息不充分,一些人没有机会了解到会使他们改变行动的知识,故均衡能得以实现。把掌握不同知识的行动者协调起来,价格机制作为人类社会最伟大的发现,担当着这一职能。人们不需要知道某种产品的详细的生产情况,不需要知道需求者对该产品的喜好程度,也不需要知道这种产品的原材料的稀缺程度,该种产品在市场中的价格传递了足够的信息,这些信息指导着企业家们是增加对这种产品还是减少对这种产品的生产;同时指导着消费者增加或减少对商品的购买。传统的经济学,对价格机制的分析形成了大量真知灼见的文献。但他们一直假定形成价格的那些客观的“基据”都是给定的,因此一直习惯于只强调价格知识的必要性。而哈耶克重视的知识却非如此。“我所关注的知识问题中的那个更为广泛的方面,实际上就是有关人们如何能够获得和使用不同的商品以及他们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切实获得和使用这些不同的商品这样一个基本事实的知识问题,亦即为什么不同人的主观基据会与客观基据相一致这样一个一般性问题。我们在这里所讲的知识问题是在不同人的主观基据与客观基据之间存在着一致性,而绝大多数当下的均衡分析研究却只是假定存在着这种一致性”(哈耶克,2003a,P75)。哈耶克还在解释这种知识问题的注解中对“知识”作了进一步的说明“这个意义上的知识要比通常所谓技艺的东西更宽泛,而且我们在这里所说的知识分工要比劳动分工的含义更宽泛”(哈耶克,2003a,P84)。至此,我们可以简单的对“知识分工”作一小结:每个人都拥有不同的特定知识,而他们的行动要根据自己的信息作出只要行动者根据自己的信息而作的行动是一致的,则“趋于均衡状态”能实现。
(三)“知识分工”的意义
哈耶克的《经济学与知识》之所以重要,即因为他在这篇文章中提出了“知识分工”的理念。然而哈耶克在此文中却没有作进一步的发挥,1945年发表的《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The Use of Knowledge in Society)乃是对“知识分工”理论的具体运用。在哈耶克那里,信息不可能是完全的,市场上关于各情形势的知识是分散在各个个人身上。每个个人所掌握的特定情势的信息(可能是独一无二的信息)会使该个人在作行动时要比别人更具优势。整个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乃是由各个不同的个人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作出行动而组成的一个网络系统,因此,经济学研究的不应仅仅是如何配置“给定”的资源的问题,而更应该是如何运用知识,即让分散的知识如何有效的协调的问题。如果一个全知全能者来做决策,他掌握了所有的信息,则依据这个决策行动是有效的。即便不是一个全知全能者,而是一个由专家构成的组织(专家对他所知道的领域有更多的知识)拥有全部信息,也可能作出正确的决策。计划经济体制即根据这一学说而运行的,由中央集权收集信息,而后对全国制定统一计划,生产、分配都按此计划进行。但这不可能是有效的,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不可能收集到分散在市场上的所有信息。就算能收集到某一时点上的所有信息,而这些信息时刻都在发生变化,故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可能拥有任意时刻的所有信息。计划经济的理论基础是错误的,故其不可能长期有效的运行。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哈耶克与米塞斯(L﹒V﹒Mises)牵头,对计划经济体制及其理论基础作了强烈的批判。一些人考虑是否将计划交由有组织的行业来制定,然而“当他们真的看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他们却不再喜欢这项方案了”(哈耶克,2003a,P119),剩下就是市场机制了,即“独立且分立的个人以一种分散的方式制定计划。”通过价格可以解决信息问题,虽然单个个人不可能拥有市场上的全部信息,但他也不需要拥有完全的信息。就算对特定的情势,个人也不需拥有整个事件的全部信息。价格可传递有用的信息,只要价格在市场中是自动调整的,则它有交换信息的职能。行动者在市场中从事经济活动时,总是会自觉或不自觉的披露自己的信息,不管他是否喜欢这样做。与此同时,行动者也会获取自己通过其它方式根本不可能获得的信息。价格不能随意地被干预或破坏,任何“智慧”的头脑都无法拟定市场中各种商品的价格水平,而只能由所有的市场参与者的所有的经济行为,在不知不觉形成价格的高低。一旦价格体系遭到破坏,也即会人为的改变商品的相对稀缺性、劳动的相对重要性,也即不同知识的相对重要性,以致价格会传递错误的信息。整个经济的运行也就遭到了破坏,故价格是“人之行为的产物而非设计的产物。”[5]
由于“知识分工”的存在,单个的个人只了解自身或一些特殊事件的知识,对市场上绝大部分知识处于必然的无知状态。哈耶克从知识论上得出的此一洞见,被邓正来很有意义地称为“知与无知的知识观”。17世纪以后,自然科学在自己的领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人们对自然界的认识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人类似乎拥有了足够的实力来改善我们这个世界。那个时期的“伟大人物”们如果看到当今的科技进步的速度,他们在表达上述观点时可能更自信。既然自然科学能取得如此大的成就,能否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用于研究人类社会,使人类社会更合理的发展呢?以圣西门(Saint﹒Simon)和孔德(Auguste﹒Comte)等为首的唯科学主义者的回答是肯定的,作为唯科学主义主张的思想渊源可追溯到孔多塞(Condorcet)。虽然他认识到了理解和分析社会科学的困难,但仍对时时表露出“自然科学的方法似乎是研究社会现象惟一合理的方法”,在其最为精华的《人类思维进步的历史概貌》中,孔多塞指出“自然科学知识的惟一基础就是这样的认识:支配着万物的已知或未知的普遍规律是必然而永恒的规律;这一原理对于人类的知识和道德的能力,同它对于另一些自然行为相比,为何就应当少一些真实性呢?”(哈耶克,2004,P118)有关历史发展的自然规律的想法,以及集体主义的历史观就这样诞生了。然而,在哈耶克(1952)[6]看来,虽然自然科学本身及其取得的成就不可忽视,但要把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用来分析社会科学且还认为其乃是社会科学分析的惟一正确的方法是完全错误的。“科学所研究的世界,不是我们的既有的观念或感觉的世界,它致力于对我们有关外部世界的全部经验重新加以组织。它在这样做时不仅改变我们的概念模式,而且抛弃感觉性质,用另一种事物分类去代替它们……”(哈耶克,2004,P15),自然科学研究人和自然或自然本身的规律,社会科学研究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自然科学具有“客观性”而社会科学具有“主观性”。用研究恒常性的客观事物的方法来研究随时会因知识或观念改变而会改变其行动的人,即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来研究社会科学,实乃不可取。
至此,我们分析了哈耶克基于“知识分工”的理念,指出人必然处于“无知”的状态。虽然随着人类社会知识存量的增加,个人可以学到更多的知识,但个人所知道的占社会总的知识仍是微乎其微,个人仍是“无知”的。人类不可能由一些“精英”来合理的设计人类的各项制度,虽然它们都是人类行动的结果。现在要更进一步的分析如果才能保障人们充分的使用自己的知识,即要分析哈耶克的自由理论。
二、 作为人类进步和保障的自由
提出“知识分工”的理念非常重要,然而它仅仅是哈耶克思想体系的出发点,离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完整建立及提出“自生自发秩序”理念还有一段路要走。因为对后者的研究所涉及的知识领域非常宽泛,远非某一门学科如经济学所能及的。它必须把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哲学、法学等等学科作一大的跨学科的研究之后,尚能洞见到“自由自发秩序”的若干真理性的原则。哈耶克也因此从专业的经济学转到了研究法学、政治哲学、心理学等学科。在“理性主义的类型”一文中,哈耶克对自己研究领域的这一转变作了解释:“……回顾起来,这大概始于30年前一篇题为“经济学与知识”的文章,我在文中考察了我们视为纯经济理论中的主要难题。我的结论是,经济学的主要任务在于解释经济活动的整个秩序是如何建立起来的,这一秩序运用了大量的知识,但它们并不是集中在任何一个人的头脑中,而是作为分散的知识,存在于千千万万个不同的个人中间。不过这同以下正确的见解还相去甚远:在个人行为所遵守的抽象规则与整个抽象秩序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个人在对当前的具体情况作出反应时,受到这些抽象规则施于他的限制,才使这种秩序得以形成。在对法治之下的自由观、传统自由主义的基本理论和由此产生的法哲学问题作了反复探索之后,我才为自由派经济学家长期讨论的自发秩序的性质,绘制出了一幅差强人意的清晰图画”(哈耶克,2000c,P602-603)。哈耶克在引文中后面部分的贡献主要集中在1960年发表的《自由秩序原理》(《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和分别于1973年、1976年、1979年发表的三卷本的《法律、立法与自由》(《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中。
(一)自由的含义和意义
虽然人人都知道自由重要,但在讨论自由的时候,往往出现很多混乱,甚至完全相反的事物都同时被赋予了自由的称谓。哈耶克从最原始的意义上来定义自由“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哈耶克,2003b,P3)。这里的自由是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若自然环境或条件使人们处于某种“困境”中,只要没有人对其实施强制,则在这种处境中的人们仍在哈耶克意义上是“自由的”。[7]所谓强制,在哈耶克这里是“意指一人的环境或情境为他人所控制,以致于为了避免所谓的更大的危害,他被迫不能按自己的一贯的计划行事,而只能服务于强制者的目的。除了选择他人强设于他的所谓较小危害之情境以外,他既不能运用他自己的智识或知识,亦不能遵循他自己的目标及信念”(哈耶克2003b,P16-17)。显然,哈耶克认为的真正的自由乃是一个否定性的概念,即强制不存在的。人们都试图能拥有完全的自由。甚至不同政治派别的人在为自己的政治主张辩护时,都宣称自己推崇自由,道德哲学家、政治哲学家、诗人、经济学家都极力称赞自由,即自由是“美好”的事物。故作为与自由相反的强制为不好的。“强制之所以是一种恶,完全是因为它据此把人视作一无力思想和不能评估之人,实际上把人彻底为了实现他人的目标的工具”(哈耶克,2003b,P17)。哈耶克不属于崇尚自由的那种“冲动者”,即只知道主张自由重要,而不是从理性的角度客观的分析自由为何如此之重要,哈耶克的思想却是一贯的。在《经济学与知识》中,哈耶克便指出人根据自由的信念和知识来作出决策。尽管客观上,个人因为“知识分工”的存在不可能拥有完全信息,但这没关系,价格机制可传递信息。价格要传递正确的信息,个人必须依据自己的“知识”自由作出决策,因此,在哈耶克看来“‘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此一状态与一人必须屈从于另一人的意志(他凭藉专断决定可以强制他人的某种具体方式作为或不作为)的状态适成对照”(哈耶克,2003b,P4)。“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他可选择的范围大小,而取决于他能否期望按其现有的意图形成自己行动途径,或者取决于他能否有权力操纵各种条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动者本人的意志行事。因此,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城,亦预设了他的生活环境中存有一系列情势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哈耶克,2003b,P6)。自由之所以重要,乃是因为人类文明的发展甚至维系都要依靠一个社会的自由的程度,社会的发展进步同样也需要自由来确保。文明的进步乃是知识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传递,只有通过增加人类的知识总量,文明进步、社会发展才可能变得现实。因为通过知识的扩展,即哈耶克所说的正确面对未知世界,人们可从中获得各种目标的机会,社会进步才会变成现实。“正因为每个个人知之甚少,而且也因为我们甚少知道我们当中何者知道得最多,我们才相信,众多人士经由独立的和竞争的努力,能促使那些我们见到便会需要的东西的出现”(哈耶克,2003b,P28)。要为这些我们不知道或很少知道的领域提供空间,自由必不可少。我们确知了自由的重要性,然而,自由却绝非一些学者所宣称的那样认为自由即是随心所欲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自由与责任不可分,如果存在普遍的没有责任的自由,那么“这种自由的社会就不可能发挥作用或维续自身”(哈耶克,2003b,P83)。责任之所以与自由不可分,乃因为行动的结果取决于行动者的行动,而如果行动者对自己自由作出的行动所导致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则人们不可能正确预期在特定情形中行动者将采取何种行为及将导致何种结果。在这种状态下,文明要达致进步不是不可能也非常困难。“因此,课以责任,并不是立基于我们在特定情形中所知为真的事实,而是立基于我们相信它可能会产生的效果或作用,即那种鼓励人们在考虑周到的情况下理性地采取行动的效果或作用。这是人类社会为了应对我们无力洞见他人心智的状况而逐渐发展出来的一种手段。也是人类社会为了在毋需诉诸强制的情况下便能把秩序引入我们生活之中而逐渐发展出来的一种手段”(哈耶克,2003b,P91)。
(二)自由的敌人
自由即免于他人强制的一种状态,强制当然是自由最大的敌人。维持一个自由社会即要防止各种强制的发生。然而,强制绝非明目张胆地在当代社会施行,而是伪装成不同的形式甚至伪装成善良的政策慈母般地“关怀”着人们。而就是这样的政策却会一步步吞食着自由,直至到完全的奴役,人们才会恍然大悟。哈耶克对很多对自由构成侵害和将威胁自由的现象作了强烈的批判。这些现象已经被人们全然接受并且已经成了他们的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而正是这些现象,在哈耶克看来会最终完全剥夺人们的自由。
1、福利政策的危害 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用了很大的篇幅(即整个第三部分)来分析福利国家的各项政策。在我看来,这一部分,哈耶克实质上是对福利政策进行的批判。已经进入人们观念的很多政府的政策,在哈耶克看来都意味着对自由的侵蚀:社会保障、工会、累进税制、住房和城镇规划;对农业的援助、对教育和科研的资助,甚至货币体系,所有这些领域的政府活动,经济学家们都能提出一大堆的理由,认为政府在这些方面应该“有所作为”。如巴斯夏所说“差的经济学家只能分析看得见的一面,而好的经济学家不仅能分析这些看得见的事实,更重要的是,他们还会分析背后的看不见的东西”。哈耶克看到了那些政府政策后果(很多在哈耶克看来破坏自由的后果在短期看可能还没发生,有些甚至发生了人们也不会把这些后果归因为那些政府的政策)。要阐述哈耶克对上述任何领域的政府的政策后果,都可单独成文。限于本文的主题和篇幅,我在这里只简单的叙述哈耶克对少数的几个政策的分析,或者说把几个政策揉在一起介绍。
社会保障作为政府的主要政策在当今的经济学家中似乎没几人对其提出质疑,因为人人都有生存的权利、人人都希望免于病痛、都希望免于失业的威胁、都希望免于各种灾害的损失。要保障人们的这些权利无可厚非,因而各种保险形式在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中应运而生。然而,当一些专家认为不管个人是否能够自我维持,都应当对每一个因衰老、失业、疾病和灾难等需要救济的人进行救济。这一做法的逻辑结论便是强迫这些人加入保险,这可能会威胁个人自由,但哈耶克并未对此作出强烈的批评。而只有当政府的行为“再向前跨一步”时,便是危险的,即“在所有有必要提供保护的领域,都应当采取统一组织的形式,它不仅是所有这些服务的惟一提供者,而且所有那些被保护的人也都必须隶属于这一组织”(哈耶克,2003b下,P46)。在这种情况下,个人靠自己的努力,为自己面对各种不确定性都做好安排的可能性已变得不存在。个人完全没有选择是否加入“社会保险”的权力,因为政府已为每个人作了相应的保险安排,个人可做的事只是缴纳保险金。作为抵御严重的物质贫困的保障,亦即对所有的人都提供一定的最低限度的生计保障,一有限的强制可能是必要的。但欲使社会保障成为为一特定的群体服务的保障,即这种保障“是经由对一人或一群体所享有的生活水平与另一人或另一群体所享有的生活水平进行比较而决定的”(哈耶克,2003b下,P11)。确使某人或某些人获得一定生活水平的保障。这就使社会保障成为了一种收再分配的政策,在设计社会保障之初,社保机构并未宣称这一功能。而现在的经济学家在谈到社会保障的功能时都会指出收再分配这一点,也即是说收入再分配成了社保公认的目的之一。但“在这种制度下,并不是由给予者的多数决定应当给予不幸的少数以什么东西,而是由接受者的多数决定他们将从比较富有的少数那里获得什么……”(哈耶克,2003b下,P49),这即是说我要救济某人时,不是我给予他什么他就接受什么,而是他要什么我就必须给予什么。这是多么可怕的结果,而造成这一结果的罪魁祸首即是政府的全权垄断。一旦政府拥有了这种提供某些服务的排他性权力时,自由就会受到威胁,因为政府为了实现其设定的目标,必定会运用这种权力对个人施行强制。对于政府的收再分配政策——最典型的乃是累进税制——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的第二十章“税制与再分配”中)作了批判,在哈耶克那里,“在累进税制的情形中,多数所采纳的那种所谓原则,无异于对歧视的公然主张,更为糟糕的是它实则是对多数歧视少数那种做法的公然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假冒的正义原则也就必定成为真正专断的托词”(哈耶克,2003b下,P81)。对于公认的最重要的几个保障——养老、失业、医疗——政府来全权实施,其效果是非常的不尽人意。一旦这些政策的实施被掌握在政府手中,实质是政府的权力又作了一次扩张。不论何时何地,对于拥有太多权力的政府都应该保有警醒。要使这几项保障真正具有保险的功能,并非存在不可克服的障碍。“在这种真正的保险制度下,个人可以自由地向彼此竞争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哈耶克,2003b下,P69)。然而,对于具体的个人,不少人愿意在确保生存的条件下把自己的自由权交出去,即以自由为代价来获取保障。对于自由主义的坚定信奉者的哈耶克来讲,这是完全不可取的做法。相反“……只有花代价才能得到自由,并且,就我们个人来说,我们必须准备作出重大的物质牺牲,以维护我们的自由。如果我们希望保存自由,我们就必须恢复作为盎格鲁-萨克逊国家的自由制度之基础的那种信心;这种信心曾经被本杰明·富兰克林表现在适用于我们个人的生活,同时也适用于一切国家的生活的句子里:‘那些愿意放弃基本自由来换得少许暂时保障的人,既不配得到自由,也不配得到保障。’”(哈耶克,1998,P128)。
随着整个人类社会知识存量的增加,教育对于任何一国来说都是最为重要的战略选择。教育的好坏,直接影响国家未来的竞争力。而对教育模式的选择就决定了学校能培养出什么样的学生,也即未来社会的主角。长期以来,很多国家政府对教育都有决定作用,不管是资助或制定教育的内容。对于政府主宰教育,哈耶克也做了批评。在我看来,哈耶克只是对于政府对教育的过多干涉持反对态度。同是作为自由主义者的巴斯夏(在《学位与社会主义》一文中)作了更强烈的批判。在防止各种对自由的危害中,教育似是最难防的,就连坚定的自由主义者洪堡也是公立教育的倡导者,在之前,他是对这一教育体制持反对态度的。而更进者乃是托马斯·杰斐逊,他甚至主张“在政治学领域内,弗吉尼亚大学所教授的原则以及所采用的课本均应当由局来规定人家,这是因为下一任教授可能是一名‘过时的联邦主义学派的成员’”(哈耶克,2003b下,P179)。教育之所以最重要乃因为它会培养人们的观念,一旦某权力机构拥有了支配教育的特权,其干预学校的教学内容就在所难免,正如哈耶克讨论教育与科研时所引用的密尔在《论自由》中所说“……一段的国家教育,仅是一项将人们模塑成完全相似的人的人为设计:而通过此种教育强加于人们的模型,则又定是那些能令政府中的支配性力量——不管它是君主、牧师、贵族还是当今社会的多数——感动满意的东西;随着这种国家教育的效率及成功程度的提高,它将渐渐确定起一种控制人们心智的专制,而这也势必会导致确立一种对人身的专制”(哈耶克,2003b下,P159)。同样,对于科学研究,很多人对于政府的各种资助大加赞赏,而政府乐于拨款,更乐于指手画脚,在哈耶克看来,政府对研究的干预危害非常大。因为只有保证充分的学术自由,科学的进步才是有保证的。“我们必须强调指出,在为拓展知识领域所作的开拓性‘基础’研究中,通常并无固定的论题或题域,而且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进步通常都是由于否弃传统的学科分工而带来的”(哈耶克,2003b下,P177)。即使是一些具有最高声望的科学家和学者组成的学术评议会对所有研究进行的指导和规划也是不可取的。哈耶克虽然反对政府管理教育,但他仍认为可以采用弗里德曼的教育券的改革方案[8],这一方案一方面可以让政府支持教育;另一方面可以让受教育者有选择的自由。并且对于一些偏僻社区的教育,政府也可发挥一些作用。但总的来说,哈耶克是反对政府对教育的干预的。“……事实上,我们很快就能发现,真正能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案乃在于:政府不要再充当教育的主要管理者和提供者,而应当成为个人的公正保护者以防阻一切滥用此类新近发现的能力的作法”(哈耶克,2003b下,P165)。
除了这里所论及的社会保障和教育,在其它的所谓福利政策上,政府做了很多事,而多数是做错了。“尽管我们历经各种努力而在克服贪欲、疾病、无知、贫穷以及懒惰五大旧恶魔的方面只取得了些许成就,但是当我们的主要危险来自于通货膨胀、积重难返的税制、具有强制力的工会、教育中日益起支配作用的政府,以及社会服务机构开始具有极大的专断权的时候,我们在未来与这些新恶魔进行的斗争中却可能会表现得更糟,因为在这场斗争中,个人仅凭自身的努力是无从摆脱这些危险的,而且政府机构的过度膨胀势头也只可能加剧而绝不可能减缓这些危险”(哈耶克,2003b下,P70)。即政府出于美好的愿望要帮助人们所制定的政策,其政策效果反而使其变得更糟糕。正如荷尔德林所言“总是使一个国家变成人间地狱的东西,恰恰是人们试图将其变成人间天堂”(哈耶克,1998,P29)。
2、“社会正义”的花言巧语
如果说福利政策还有具体的内容,并且一些政策的制定者的确出于善意要帮助所有的人,只是结果可能很不如意而已。而“社会正义”在哈耶克那里却是一个完全空洞无物的概念。尤其是将“正义”加上“社会的”这个修饰语之后,正义就完全失去了它原本的含义,而且用“社会的”来修饰一系列好的事物之后,可能会引发大量的反社会的行为。
哈耶克在1957年专门发表了一篇文章来来讨论“社会的”(即《何为社会的,它是什么意思?》)的含义,这个词在哈耶克那里是深恶痛绝的。“我经过深思熟虑后得出的最终结论是,‘社会的’一词已变成了这样一个形容词,它把它所限定的每个短语的明确含义掏空,使它们变成了一些无限灵活的短语,如果它们的是不可接受的,则总是能对它们进行歪曲,它们的用法通常只能掩盖人们之间不存在真正的共识,使他们在某项原则上看起来仿佛意见一致。在我看来,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竭力想给政治口号披上一层伪装,让它更能够迎合所有人口味的做法,使‘社会市场经济’之类的说法有了生存的机会”(哈耶克,2000c,P288)。即用上“社会的”一词很可能是一些有预谋的人——这些人往往是破坏自由的政策的制定者——故意设计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他们在采取某项有损自由的政策时,仿佛这政策是社会所有成员的一致意见的结果。更进者,哈耶克认为用“社会的”代替一直采用的“道德的”来称呼的价值有可能是这个世界道德意识普遍退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正义”本来有明确的含义[9],即“所谓正义,始终意味某个人或某些人应当或不应当采取某种行动,而这种所谓的‘应当’,反过来又预设了对某些规则的承认,这些规则办公室了一系列情势,而在这些情势中,某种特定的行为是被禁止的,或者是被要求采取的”(哈耶克,2000a,P52),但当加上“社会的”这个限定词之后“社会正义”都根本就是毫无意义的概念[10]。而政客们却极喜欢用这个词来支持他们倡导的一切政策,因为它足以使社会成员相信这些政客的确在做“善”的事。
“社会正义”之所以如此能被人们接受,除了一些人为的宣传外,还在于人们自己从远古的历史习俗中继承了一些与现代文明不相适宜的本能。人类社会漫长的历史中,曾经历过至少上千万年的小群体生活,在这些群体中,人们共同分享食物、从事狩猎活动和遵循严格的统治秩序,成员之间易于协作实现共同的目标,并且对群体内的所有成员承担责任。很遗憾的是,这些支配着当时发展的游戏规则只能适合于那些小群体,因为在这种小群体中“能与之相调适的事件或者该群体能够利用的机会,只是该群体的成员可以明确意识到的那些事件或机会。更为糟糕的是,在这种群体中,个人几乎不能做其他成员不赞成的任何事情”(哈耶克,2002,P181)。然而在大社会(the Great Society)或开放社会(the Open Society)中,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是互不相识的,这与小群体的性质完全不同,社会成员受着抽象规则的结束。因为在大社会中,市场中的信息是以任何人都不可能完全掌握而分散存在的,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对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调整自己的行动。价格机制起着传递信息的作用,在这种社会,各个个人的收益却是不确定的。要以小群体的规则加在“大社会”中,这种“返祖”性的做法不仅可能使那些规则在“大社会”中运用得走样,而可能使其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
“社会正义”产生危害始于人们将其与“分配正义”当作同义词。哈耶克认为这一错误的助推者是约翰﹒密尔,因为在他看来,正是密尔的著作将“社会正义”和“分配正义”当作同一概念,才使这种谬误开始普遍盛行。密尔认为“社会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应当平等地获得这种平等待遇的人,也就是说,社会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应当绝对平等地获得这种平等待遇的人。这就是社会的和分配的正义所具有的最高的抽象标准;应当使所有的社会制度以及所有有道德的公民的努力在最大程度上聚合在一起,以达致这一标准。”(哈耶克,2000a二,P118)而如何进行分配和由谁来分配,以及何谓“应当获得”等等,都面临着困难,而在哈耶克看来,密尔的这一观念将直接导向彻头彻尾的唯社会论。以“分配正义”来指称“社会正义”实与“大社会”的原则不相容,因为在大社会中,各个个人所追求利益的结果是任何人不能控制,也不能通过制定规章来确定特定的人获得特定的报酬,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必然摧毁自由。“‘社会正义’在我们社会中的有害作用主要在于它阻止个人实现他们本可以去实现的东西——因为他们本来可以用作进一步投资的资源或资金被剥夺了。此外,它还意味着把一项极不妥当的原则适用于一种生产力极高的文明。而我们知道,这种文明之所以有如此之高的生产力,实是因为收入是一种极不平等的方式分配的,从而稀缺资源的使用可以被引向而且也仅限于它们能够带来最大回报的领域。一如我们所知,正是由于这种不平等的收入分配,贫困者在一种竞争性的市场经济中所获得的收才能够多于他们在一种中央指令经济制度中有可能得到的收入”(哈耶克,2002,P193)。
需要指出的是,哈耶克反对的只是“社会正义”而非“正义”本身,并且他本人还对那些认识到“社会正义”空洞无物而认为“正义”也如此的学者进行了批评。哈耶克对“社会正义”可谓“深恶痛绝”,消灭这个词在他看来可能是他认为最重要的事“如果说我还能够为我的同胞提供一些服务的话,那么最大的服务就是我可以使他们当中的言说者或撰写者因再次使用‘社会正义’这个术语而感到羞愧不堪并无地自容”(哈耶克,2000a二,P165)。
三、 作为自由的保障的法治
哈耶克经“知识分工”得出自由的意义,以及对各种侵犯自由的行为的批判表现出了他对自由的坚定的崇拜和捍卫。但自由在哈耶克的思想里绝不是“个人能做自己想做的任何事”,而是继承了约翰﹒洛克的思想,即自由乃是法治下的自由,因为在洛克看来“……法则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力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不过是为受制于这种法则约束的那些人的一般福利做出规定。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加愉快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个无用之物就会自行消失;而只是为了使我们不致堕入泥潭和摔落悬崖而做的防范,不应称为限制。所以,不管它会引起什么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扩大自由。人类能够承受法律,在人类的各种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暴力,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可能有自由。但是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自由并不是‘每个人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的自由’,当其他任何人的意志可支配他的时候,谁能是自由的?所说的自由是一个人在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地处置或安排自己的人身、行动、财富以及全部财产,在这个范围内不受制于另一个人专断的意志,而是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洛克,2004,P161)。即在一个自由社会里,法律起着规范行为和保障自由的作用。因此,哈耶克花了相当的精力在法律研究上,在其整个思想体系中,法律理论也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当然,在我看来,哈耶克的法律思想仍与其整个思想是一脉的,因为人们在有效的运用只有他们自己才知道的知识时,需要法律界定出他们的行动空间以及行动之后果,即法律告诉人们能或不能的行为,以便更好的保障“大社会”中所有成员的自由。
(一) 法律的含义
哈耶克及其他一些自由主义者信奉的法律和法律实证主义者所信奉的法律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所有的法律都是立法者意志的产物,即只有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才能被称之为法律。这种信念是建构论思想所导致的一结果,在哈耶克看来是完全谬误的东西。哈耶克所信奉的法律理念是继承了爱德华﹒科克、马休﹒黑尔、大卫﹒休漠、埃德蒙﹒伯克、F﹒C﹒冯﹒萨维尼等人的思想,认为法律并非是经刻意识设计的产物,而是本身就存在的规则,“……早在人类想到自己能够制定或改变法律之前,法律已然存在很长一段时间了”(哈耶克,2000a一,P115)。人们只能是去发现这些规则,而不能改变它们。这些规则才是真正的法律或哈耶克称之为的“内部规则”。在自由社会中法律发挥的作用或者说为什么法律能保证自由,是由法律所具有的三个特征所确定的:第一是法律抽象性,即法律规则只为行动者提供了一个行动框架,而并未明确在各种具体的情形中所必须采取的各种行动。在哈耶克的理念中,法律与语言、市场等是一样的,是自生自发而非人为设计的。很多是人类长期遵循的规则,但却无法用文字具体表述出来,即法律并非全指那种明确的条文。第二是法律的确定性,即社会成员在遵循规则中能明确预见他的行为将导致什么后果。这不是说法律一定要以文字具体表述出来才具有确定性。事实上,即使是清楚描述的成文法也不一定具有确定性。布鲁诺﹒莱奥尼(Bruno﹒Leoni)[11]正确的指出了这一点,即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虽然可能表述非常清晰,但它仍可能导致不确定性。因为“没有人能确定,今天还有效力的法律,明天还有没有效力”(莱奥尼,2004,P82)。立法机构颁布法律,往往会以新法代替旧法,其通过法律越频繁,现有法律能生效多久就越不确定。如果说成文的法有一定的确定性,也只能称为“短期的确定性”。而法律的长期的确定性则可从深刻影响了法治国家的罗马法中得到启示,“罗马人所接受并实施的法律的确定性概念的含义就是:法律永远不会在谁也预料不到的情况下突然改变。而且,一般情况下,法律也永远不会受制于某次立法会议或某个人(包括元老或国家的其他执政者)的随心所欲或专断权力”(莱奥尼,2004,P88)。第三是法律的平等性,即法律平等适用于人人的一般性规则。这在哈耶克看来是法律所具有的特性的最重要的方面,也是法治的根本要求。当然,法律的平等性原则包括这样的情形,即一些特殊的规则可适用于不同阶层的人,条件是这些特殊规则所指涉的仅是某些人所具有的特性。具有这三种性质的法律乃是哈耶克认为的真正的法律,真正的法律能为自由提供保障。在法治社会中,个人不受他人的强制而只受一般且抽象的法律的限制。而法律的约束不能被视为对自由的威胁,因为它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个人在遵守法律时不能说是在按立法者的意志行事,因为立法者在制定规则时并不知道那些规则将适用于什么样的特定情形,并且这些规则对他们也适用。
(二) 对“无限民主”的批判
保障自由的重要手段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真正的民主即起着这样的作用,因为这种真正的民主是与“内部规则”相容的。哈耶克对这种真正的民主评价非常高,在他看来“虽说民主本身不是自由(除了意指那种不确定的集体自由亦即‘人民’之多数的自由以外),但是它却是保障自由的最为重要的手段之一。作为人类迄今为止所发现的惟一能够以和平方式更替政府的方法,民主乃是一种极其重要但却具有否定性的价值——这种价值的作用可以与预防瘟疫的卫生措施相比拟:尽管这类措施的功效是我们很难意识到的,但是没有这些措施却可能是致命的”(哈耶克,2000a二,P273),“是我们抵抗暴政的惟一屏障”。然而这种法治本质的值得推崇的民主只是民主发展史中辉煌的一个阶段,在这之后,民主的发展却出现了变种,即把民主变成了一种多数同意的政治。尤其是代议制开始盛行后,人们再谈论民主时却是与那种真正的民主相去甚远甚至完全相矛盾。有些学者明确指出,这种民主理念的转变意味着对宪政的放弃。现在盛行的民主概念之所以与法治相悖,乃是因为它有着一种致命的缺陷,即它会导致无限权力。这恰恰是与法治不相容的,因为法治意味着对任意的至高的权力进行限制。现代民主理念的转变大概始于英国议会要求无限权力,此后盛行的议会至上的宪政制度实是使民主远离它最根本的含义的原因。“尽管强大的法治传统曾一度阻止了英国议会过分滥用它经由僭越而掌握控的那种权力,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现代民主制度的这个发展过程却无疑是一场大灾难:众所周知,人们在君主立宪的进化过程中通过艰辛的努力而确立起了种种限制至上权力的措施,但是在代仪政府建立以后,所有这些限制性措施便很快被当作毫无必要的东西而一点一点地被否弃了”(哈耶克,2000a二,P269)。当然,议会要求至上的权力,最初是为了限制政府的权力,这些主张者认为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必须要有一个比政府权力更高的权力机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即使是最高权力机构也可以被限制,“‘最高权力机构’的权力是可以加以限制的,但却不是受另一个更高‘意志’的限制,而是受所有的权力以及国家的统一都依赖于其上的‘人民之同意’的限制。如果人民的这种‘同意’只允许制定并实施一般的正当行为规则,又如果除了实施这些正当行为规则以外(或者除了某种灾变事件导致秩序蒙遭严重破坏的暂时情形以外)任何人都不得享有实施强制的权力,那么即使是最高位置的权力机构也是可以受到限制的”(哈耶克,2000a二,P271)。议会至上制之所以违背民主的初始原则,不是因为它取得了至上的权力,而是因为它把这种权力演变成了不受限制的权力,即议会拥有了“可以做任何它喜欢做的事情”的权力。这一转变还导致了法律理念的转变。“尽管法治(或法律的主治、法律的至上或法律的至高)的观念预设了这样一种观点,即人们应当根据规则的特性而非其渊源来界定法律,但是当今的情势却恰恰相反,即立法机关不再因其制定法律而被称为立法机关,反而是法律因其源出于立法机关而被称为法律,也不论立法机关议决的形式或内容为何”(哈耶克,2000a二,P271)。而在议会中,制定法律乃遵循着多数同意的原则,立法议员“主要关注的乃是如何通过为特定群体谋取特殊利益的方式以确保得到并维持这些特定群体所提供的选票,所以选举这些立法议员的选民也就很少去关注其他人能够得到什么东西的问题,而只会考虑他们自己在这场讨价还价的交易中可能谋得的利益。选民一般只会同意把某种东西给予他们并不怎么了解的人(而且还常常为此牺牲第三方群体的利益),以作为满足自己愿望的代价,但是他们却根本就不会去考虑这些五花八门的要求是否正义的问题”(哈耶克,2000a二,P278)。一些特殊的群体还可以通过各种贿选的方式保证获得多数,一旦某项他们欲求的法律获得通过,便可从中获得更大的益处,而处于少数的群体则在此过程中丧失他们本该有的权利。即议会至上甚至演变成了使一些人必须服从另一些人的意志,这完全是与自由精神相违背的。
(三) 一种理想的宪政模式
哈耶克经过对真正民主的本质的分析和对当下盛行的违背法治精神的民主的批判。设计了一种在他看来能复活真正的法治本质的宪政模式。说哈耶克刻意设计一项制度,似乎与他的思想信念相违背(即他对建构论思想——主张可以通过精心设计创造人类未来作了彻底的批判)。我们似可以这样认为,正是因为一些人为刻意设计的影响,使人类秩序偏离了它们按自我生成(或自生自发)的发展方向。而这些“错误”的方向可能已经成了人们根深蒂固的观念,比如民主制度和货币制度。哈耶克经努力发现了那些原本该走的方向,并主张应按照那个“正确”的方向前进。哈耶克的理想的宪政模式便是他认为该拥有的宪政制度。真正的法治乃是对任何至上权力的限制,一般国家中,是政府可能拥有这种权力,因而普遍的观点是法治即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即阻止政府可能的权力滥用,一种理想的模式便是权力分立,即一般认为的立法、司法、行政权力的分立。孟德斯鸠认为英国的宪政本质即在于三权分立。但当议会拥有至上权力以后,制定法律和指导政府治理都处在同一权力机构中,故在本质上,并未实现权力的真正分立。很多智者都推崇英国的宪政,然而他们中的多数人并未真正了解英国的政体,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孟德斯鸠对其作了不准确的描述。“历史的真相是,在英国,政府权力从来就没有像孟德斯鸠所说的那种分立”(莱奥尼,2004,P64)。
在哈耶克所构设的宪政模式中,权力分立是可行的。由两个代仪机构即立法议会和政府治理议会分别行使立法权和指挥政府治理的权力。立法议会拥有制定一般的普遍的行为规则的排它性权力,但它不是仅仅制定这些一般性规则,而且,所有可以强制实施的行为规则,都必须得到该议会的批准。因此,该议会所承担的工作量非常多。而此前,很多的法规的制定则是被立法机构委托给其它机构的。这种做法完全可能产生很大的危险,“因为一旦把这些立法任务委托给了官僚机构,那么这种官僚机构实际上便僭取了自由裁量的因而从根本上讲属于专断的权力”(哈耶克,2000a二,P438)。因此,挑选一批人作议员专门做以上工作是必需的。具体的挑选方法哈耶克作了精心设计:让同龄人选举他们中最优秀的人员,每个人在45岁时行使其一生只有一次的选举权,被选到的人则担任15年的议员,这些议员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届满退休后能获得一诸如非专业法官之类的荣誉职位和一份津贴。其工资由宪法加以规定,享有很高的待遇。这样的选举制度能很好的保证最优秀和最受同龄人尊敬的人当选,因为这个职位是对品行高尚且最优秀的人士的最高褒奖。同时也能很好的保证这些议员们独立和努力的工作。而政府治理议会的议员可完全不采取此一方式进行选举,现行的代议机构即可充当政府治理议会的形式。为了保证这两个机构的权力独立,担任了其中一个机构的议员的人不再担任另一个机构的议员。“我们所提出的整个制度性安排都是以这样一种可能性为基础的,即我们有可能对那些既约束政府也约束公民的可强制实施的正当行为规则与所有政府组织规则及政府治理运作规则作出明确的界分——前者由立法议会进行发展和完善的,而后者则是由政府治理议会在法律的范围内予以决定的”(哈耶克,2000a二 ,P445)。即在这两种拥有不同职能的议会存在的制度中,立法权和政府的权力得到了很好的分立。在具体实践中,立法议会和政府治理议会之间可能存在权限冲突。哈耶克认为组建一个解决这些问题的独立的宪法法院是可欲的,而此宪法法院只处理两个议会都无权采取某些特定的强制性措施的案件。宪法法院应该受到它自己此前作出的判例的约束。至于司法权的组建,不能够交由政府来执行,因为这可能对这些法院所享有的完全独立的地位构成威胁。当然,也不能由立法议会来承担。在实现了权力分立后,整个这种宪政制度的权力结构即成了如下的分布:“虽然宪法分配权力并制约权力,但它却不得用肯定性的方式对人们应当如何使用这些权力的问题进行规定。正当行为规则意义上的实体法由立法议会发展,但是立法议会的权力却必须受到宪法有关规定(即界定正当行为规则所必须具备的一般属性的规定)的约束。然而另一方面,政府治理议会以及作为其执行机构的政府,却既要受宪法规则的约束,又要受立法议会所制定或认可的正当行为规则的限制。这便是‘法律下的政府’的要义之所在。政府,亦即政府治理议会的的执行机构,当然还要受到政府治理议会所作的决策的约束;因此也完全可以被视作是整个权力结构中的第四层;而行政官僚机构则属于整个权力结构中的第五层”(哈耶克,2000a二,P449)。
四、结 语
在结束本文时,重提一下哈耶克思想体系的基石的“知识分工”仍然显得必要。因为哈耶克从“知识分工”得出人们处于必然的“无知”状态的知识观乃是贯穿其思想体系的主线,我们经由分析哈耶克的思想脉络可见,他对所涉及的不同学科的研究都没离开这一主线。其对计划经济的批判、对福利政策的批判、对建构主义思想的批判、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等等都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哈耶克所继承的曼德威尔、大卫﹒休莫、亚当﹒斯密、亚当﹒弗格森、托克维尔、阿克顿勋爵等的传统而主张自生自发秩序乃是对“无知”的适应和回应。我想用哈耶克引用的苏格拉底的名言结束本文,这也是哈耶克的基本理念,即“承认我们的无知乃是开启智慧之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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