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人眼中,苏维埃体制直接意味着“不自由”或对自由的限制。近年来,随着各种事实资料出现在中国读者面前,这个由东方和西方阵营共同缔造的神话渐渐露出了它的真实面目。当然,即使列宁时期的苏联也对自由作出了一些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同日后各社会主义国家所作出的限制是有本质的不同的。列宁的限制是迫于形势,不但十分宽松,而且尽量避免限制。一个关键的区别是,列宁实际上不想作出限制,而在他之后的各国共产党则使出浑身解数从列宁和马克思的话中找出理由来证明社会主义对自由必须加以限制。日本社会主义者藤井一行的《社会主义与自由》(约写于70年代)列举了大量事实来说明——与主流的看法不同——早期的苏维埃政权是如何对待自由的问题的,此书于1982年在大陆出版并内部发行。本人将其揭露的事实资料作了一番整理摘录,并加上了自己的一些补充,成此拙文(除了一些自己的评论和补充外,以对藤井著作的摘录为主)。
政党活动的自由
在各种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可以说是政治活动及政党活动的自由。没有结社自由、表现自由、集会自由,政党活动就不能存在;如果只允许一个执政党的合法活动,那么一切宪法和政治体制所宣布保障的自由,也将变得形同虚设。多年以来,一党制被当成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特征之一。但正如下面将要证明的,在马克思、列宁等人的蓝图中,在早期的苏维埃,一直是保持多党制的。在马、列的著作中,从没有一句话表示社会主义必须实行一党制(当然列宁说过在新生的工农政权面临国内外的极大困境时,形势迫使我们不得不只保留一个政党),苏维埃俄国和苏联的第一部宪法,也没有论述一党制或共产党的绝对领导的条款。以无产阶级的第一个政权巴黎公社为例,当时允许多个派别的“俱乐部”——政党的雏形——合法活动。在政府中,负责财政部的是蒲鲁东主义者,负责内务部和警察局的是蒲鲁东主义者;在当选的64名公社委员中,普鲁东分子20人,布朗基分子21人,新雅各布宾主义者及无党派人士10人,后又补选20人,只有龙格一人算是马克思主义者[1]。在被马克思大力颂扬的巴黎公社里,大多数人竟然不赞同马克思的学说!但马克思仍然热情地肯定,“这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想知道无产阶级专政是什么吗?请看看巴黎公社吧,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看看前几次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党派构成就可以知道,苏维埃政权从其成立时起就是从多党制出发的。以起义后当晚召开的第二届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为例,在开幕前的649名代表中,布尔什维克390人,社会革命党共193人(右派社会革命党人在会议中退出),孟什维克约80人(一部分在会议中退出,孟什维克国际主义者14人),另外还有一些波兰社会党、乌克兰社会党人的代表及无党派人士等。第二天按各党代表在大会中所占的比例选出大会的常设机构——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共有委员101名,其中布尔什维克62名,左派社会革命党人29名,社会民主党国际主义统一派6名,乌克兰社会主义者3名,社会革命党最高纲领派1名。还留下一些名额规定以后由新选出来的农民苏维埃代表和军队组织代表补充之,而且退出大会的诸党派也有权按照比例选派代表参加中央执行委员会。后来工兵代表苏维埃与农民代表苏维埃合并为全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11月的全俄农民代表苏维埃非常代表会议上选出的108人的农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其中左派社会革命党人81人)加入了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2]。在这之后的政治形势变迁中,政党间的力量对比变得对布尔什维克党更加有利了。但尽管如此,在苏维埃内控制了多数的布党并未打算否定多党制。大致划分起来,当初在苏维埃内至少存在五个党派(此外还有其他小党及无党派人士),并进行着合法的活动,如下表所示[3]。
布党 孟党 社革(左) 社革(右) 无政府 总数
苏维埃
二大 390 72 179 - 3 670
农民临
时代表 37 6 195 65 2 330
大会
三大 441 22 112 35 5 708
三农大 205 2 169 6 3 442
四临大 854 28 256 - 17 1252
五大 868 10 470 4 7 1425
六大 1240 2 8 - 5 1276
七大 1278 3 2 2 2 1366
八大 2284 8 2 - 2 2490
九大 1850 - - - 1 1991
十大 2092 - - - 1 2215
*代表数目包括只有审议权者,无党派代表人数未列出
这些政党不但在苏维埃中占有一席之地,而且还进入政府同布尔什维克联合执政。在实际领导起义的革命军事委员会5人常务局就有两人是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十月革命是两党联合发动的,当然主要领导者还是布尔什维克。当第二次苏维埃大会选出工农政府——人民委员会时,布尔什维克曾建议组建联合政府,向左派社会革命党甚至孟什维克发出过邀请,但他们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同意,于是暂时出现了布尔什维克的一党政府。列宁在彼得格勒卫戍部队各团代表会议上曾就这一情况反复说明:“社会革命党人和孟什维克退出了,这不能怪我们。我们曾经建议同他们分掌政权,可是他们却要等与克伦斯基的这场斗争有了结果再说……我们曾经邀请大家都来参加政府……社会革命党人和孟什维克是由于成了少数才退出的。……他们知道,我们愿意成立苏维埃联合政府。我们没有把任何人排出于苏维埃之外。”[4]布党中央委员会也声明说:
“中央委员会确认,在现政府成立的那一天,在成立的几个小时前,中央委员会曾邀请三个左派社会革命党人的代表出席自己的会议,并正式建议他们参加政府。但是左派社会革命党人拒绝了,虽然是暂时的和有条件的,但他们仍然必须对不能达成协议负完全责任。”[5]
第一次的建议遭到拒绝之后,布尔什维克仍继续向其他党派发出组建联合政府的号召。布党中央委员会在11月20日的宣言中回击关于他们要垄断政权的谴责说:“我们曾经邀请,而且还在邀请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同我们分掌政权。”虽然其他党派拒绝进入政府,但在人民委员会中仍留有空位,待他们以后能够参加,如交通人民委员一职就留待与铁路工人组织协商。左派社会革命党人虽然暂时拒绝加入政府,但它的党员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中担任了部分领导工作:斯皮里多诺娃领导农业部,普罗相和乌里茨基一起主管民族问题,阿尔加索夫和斯维尔德洛夫一起领导外埠局,卡霍夫斯卡娅和沃洛达尔斯基一起领导鼓动局,等等。[6]
在苏维埃政府组成的变迁中,比较有名的是“清一色社会主义者政府”的问题。11月11日,主要由孟什维克和右派社会革命党领导的全俄铁路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发出了建立“成分相等的社会主义者政府”的号召,要求从布尔什维克到人民社会主义者的所有政党都加入这个政府。全俄铁路工会在当时是一个强大的工会组织,它就联合政府的号召发出紧急电报,并以罢工、铁路停运相威胁。同一天成立了“制定各党派和组织间协议特别委员会”,讨论新政权的问题。孟什维克和社会革命党提出:停止抵抗克伦斯基的军队;废除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代之以“人民协商会议”,且农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和城市议会等组织(当时仍被孟什维克和右派社会革命党控制)的代表应在其中占优势;列宁和托洛茨基不能进入新的联合政府等要求作为条件。当时布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应尽快扩大政府的基础,列宁、托洛茨基等人没能参加中央委员会的会议,所以中央内部妥协调和的立场占上风,参加该委员会的布尔什维克代表加米涅夫、李可夫等人同意了上述苛刻要求。
14日,布尔什维克召开有列宁和托洛茨基出席的中央扩大会议,拒绝接受孟什维克和右派社会革命党人的要求。同一天,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布尔什维克党团提出的《关于同其他政党缔结协定的条件问题》,作为苏维埃一方的联合政府的条件:承认苏维埃关于土地、和平、工人监督问题的政纲;承认同反革命(克伦斯基、卡列金等)进行毫不宽容的斗争的必要性;承认第二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是政权的唯一主宰,政府对其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没有派代表加入苏维埃的各工、兵、农苏维埃的代表补充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扩大会议还声明,准许布尔什维克代表继续参加建立 “成分相等的社会主义者政府”的谈判,“目的是最终揭露这种尝试无法成立”。这实际上否认了同孟什维克及右派社会革命党人的联合。支持建立社会主义者政府的党员表示抗议,加米涅夫等5人因此退出中央委员会,李可夫等10人宣布退出人民委员会。对此,布尔什维克党于次日通过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中央委员会关于中央内部反对派问题的决议》:
“中央委员会确认,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没有排斥任何人,即使在目前它也十分愿意让退出的人再回来,愿意承认他们在苏维埃范围内的联合,因此,说布尔什维克不愿意同任何人分掌政权,是彻头彻尾的谎话……我们政府的土地法完全是按社会革命党人的委托书照抄的,这实际证明,布尔什维克有极大的诚意,愿意实现同俄国居民大多数的联合。
……对苏维埃少数派的最后通牒和威胁让步,就等于完全背弃苏维埃政权,完全背弃民主主义,因为这种让步就等于多数派害怕运用自己的多数,屈服于无政府状态,纵容任何少数派再提出最后通牒。”[7]
可见,虽然布尔什维克拒绝组建“成分相等的社会主义者政府”,但他们并非不愿同任何人组成联合政府。孟什维克和右派社会革命党的条件过于苛刻,否认了十月革命的成果,可以说是无理,领导劳动人民举行起义的布尔什维克拒绝他们是理所当然的。而对于承认十月的成果(土地、和平、工人监督、苏维埃的领导等)的党派,联合政府的大门从未关上。12月10日,布尔什维克与左派社会革命党达成协议,成立了第一个苏维埃联合政府。7名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加入人民委员会:安•卢•柯列加耶夫任农业人民委员、普•佩•普罗相任邮电人民委员、伊•扎•斯泰因贝格任司法人民委员、弗•叶•特鲁托夫斯基任地方自治人民委员,费•亚•卡列宁任国有产业人民委员,阿尔加索夫和布里利安托夫为“无任所人民委员”,在内务人民委员部、财政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会工作,出席人民委员会会议并拥有表决权。在新的契卡中,左派社会革命党人也担任了副主席,捷尔任斯基高度评价了他们的工作。
孟什维克、右派社会革命党等党派虽然被拒绝进入政府,但作为合法的党派他们仍能进行公开活动,在苏维埃和各地工会中占有席位(如上表)甚至领导地位(如莫斯科橡胶厂工会就是孟什维克领导的),批评布尔什维克的政策。虽然很少被提及,苏联等国的官方史学家均不否认苏维埃曾存在多党执政的历史。但在他们笔下,其他党派都是“在布尔什维克领导下”联合执政的,其地位和作用类似于后来各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参政党”。然而,事实是怎样的呢?在苏维埃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里完全可以存在反对布尔什维克的提案或对其持保留态度的党派和个人。例如在第四次苏维埃临时代表大会上审议布列斯特和约时,有784人赞成,261人反对,持保留态度的115人,布尔什维克的代表也有不同意缔结和约的。左派社会革命党在粮食征集、农民问题等方面也激烈地反对布尔什维克,甚至提出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然而这些反对者并没有因为反对布党,或因为是少数人的意见而受到丝毫限制。多数反对党可以说与布尔什维克是“不共戴天”的,他们承认的只是苏维埃的领导,对于布尔什维克则不惜用武力把他赶下台去,更不要提“承认其领导地位”了。他们在苏维埃内和布尔什维克之间是平等竞争的关系。苏联官方自己的史学家也说,这些政党同布尔什维克“存在原则上的分歧”(为了突出他们的反动性)。
布尔什维克中央委员会在十月革命后两周通过的一项宣言,直接指出了各苏维埃政党根据劳动人民意志轮流执政的原理和更迭政府的可能,即,布尔什维克与其他政党间是平等的竞争关系:
“政府由一个苏维埃政党手里转到另一个苏维埃政党手里,无须经过任何革命,只通过苏维埃的决议,只通过苏维埃代表的改选就可以实现了……现在,在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以后,直到召开第三次代表大会,或直到苏维埃改选,或直到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新政府时为止,只有布尔什维克政府才是公认的苏维埃政府。”[8]
列宁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上作关于罢免权的报告时,也表明了同一思想:作为“国家强制”的最完全的体现者的苏维埃,如果享有罢免权,“政权从一个政党转到另一个政党手里,就不需要经过流血,只用简单改选的办法就行了。”[9]
但是,众所周知,在革命后不久,除了布尔什维克党,其他各政党都不复存在了。这是不是意味着苏维埃政府和布尔什维克党践踏了结社自由和政党活动自由呢?在这里必须注意苏维埃机关的意志形成原则。这也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列宁的思想,这个原则正像已经看到的那样,是由少数人服从多数人主张以及少数人可以自由批评多数人决定这两个方面组成的。民主集中制这个词也可以说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另一种表现。这是作为对苏维埃、政党、工会、及人们所有的联合组织都具有共同性的原则而提出来的。由列宁起草的致全体党员和全体劳动者的声明《俄国社会民主党(布尔什维克)中央委员会宣言》(1917年11月20日)明确指出,苏维埃机关的意志形成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
“我们坚持苏维埃政权的原则,即由最近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多数掌握政权的原则;我们过去同意,并且现在仍旧同意同苏维埃中的少数分掌政权,但这个少数必须诚恳忠实地服从多数,并执行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全体批准的、采取渐进的坚定不移的步骤走向社会主义的纲领。”
因此,问题在于各个政党对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苏维埃的决定采取怎样的态度。是停留在运用各种政治权利(结社、集会、言论、出版等)批评政府这种和平运动的范围,还是用武力将少数人的意志强加给人民?这是具有决定性的分水岭。
反对苏维埃政府,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反对苏维埃大会决定的人只要停留在和平的论战上,就不禁止其存在。在这点上饶有兴趣的是无政府主义者的动向。根据加涅夫的研究,1918年到1922年间,具有各式各样思想倾向的无政府主义者们在属于自己派别的出版物和集会上,自由展开了反对苏维埃政权及政府的活动,而布尔什维克方面对之仍然是用论战来回答。向无政府主义者提出在群众面前公开讨论的挑战,就是这种论战的一个方法[10]。加涅夫写道,布尔什维克党虽然严厉地处理了无政府主义者的反革命行为,但是对无政府主义思想本身则不是用“行政处理”,而是用彻底的思想斗争手段来克服的。[11]可以说,加涅夫的研究充分论证了这一点。
1918年6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将右派社会革命党人和孟什维克的代表开除出执行委员会,并建议地方苏维埃将他们从各苏维埃中驱逐出去,因为这些党派在各地勾结反革命军队组织进攻苏维埃政权的事实已经确凿无疑。但是,只要这些党派表明改变方针,断绝同国内外反革命势力联系的态度,苏维埃就立即取消这个开除决定。鉴于右派社会革命党人在同年2月8日召开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放弃与苏维埃政权进行武装斗争的尝试,反对外国干涉战争,号召自己的组织同国内外反革命势力斗争的事实,1919年2月26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取消对采取这一立场的右派社会革命党人集团的上述开除决定,给予其参加苏维埃活动的权利,并建议有关行政、审判机关释放被拘留的右派社会革命党人[12]。孟什维克中央委员会也在1918年10月的会议上承认苏维埃政权,并重获合法地位。
开除左派社会革命党人的情况也不例外。他们虽然与布尔什维克组成了联合政府,但在苏维埃内的势力比布党小得多,且这种倾向日益发展。因此,左派社会革命党人无法实现本党的政治目标(这种目标常常同布尔什维克的相对立)。在布列斯特和约问题上的分歧使左派社会革命党领导终于诉诸武力,企图以此来扭转苏维埃内的力量对比。和约缔结后,他们首先退出了人民委员会(但仍留在政府各部委和肃反委员会中),解放了自己的手脚。接着,左派社会革命党中央委员会6月份计划在预定于同年7月召开的第五次全俄苏维埃大会开会期间在莫斯科举行起义。企图逮捕苏维埃政府的部长,用苏维埃大会的名义使这一政变合法化。并决定以暗杀德国大使作为发难的信号。
在第五次苏维埃大会会议进行的第三天,政变开始了,德国大使被杀。但这场政变以完全失败告终,出席苏维埃大会的左派社会革命党党团被当场逮捕。然而,由于并不是全部左派社会革命党人都参加了武装叛乱,所以与叛乱无关者不但被释放,而且被允许出席(约200人)再次召开的苏维埃大会。包括左派社会革命党的代表在内,大会一致谴责了这次政变行动,决定将参加叛乱的左派社会革命党人的组织从所有苏维埃中开除出去[13]。
经历这次事变后左派社会革命党元气大伤,发生了分裂,部分党员退党,但并没有失去作为政党存在的权利。同年7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与上述叛乱事件没有牵连的的左派社会革命党成员可以加入中央执行委员会[14]。1918年年底左派社会革命党宣布停止对苏维埃政权的武装对抗,重新获得了合法地位。
顺便提一下,1919年2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作出了关于革命共产主义党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国际主义者)两个政党的决议。鉴于这两个党的党员遭到各地苏维埃组织压制的情况,决议明确指出,这两个党是“忠诚的苏维埃政党”,不得以属于这两个党为理由对其成员加以任何压制[15]。
在早期的苏维埃政权下,布尔什维克以外的各社会主义政党就是这样作为“苏维埃政党”而享有政党活动自由的。但是,这一多党并存,联合执政的局面并没有长久的维持下去。滕井认为,少数党的消亡主要是由于他们自身的原因,“诉诸武力反抗苏维埃,勾结国内外反革命势力,自己堵死了通过对劳动人民的影响成为多数党的道路。”另一些学者则指出,俄罗斯缺乏民主和协商的传统,当时又正值外忧内乱、革命情绪高涨的非常时期,所以意见相左的各党派对对方均缺乏耐心,少数派动辄以刀枪相向,多数派也毫不留情地加以镇压,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事实上,少数党派的消亡是和国际、国内的阶级斗争形势分不开的,这些表面上的分析判断并不能说明全部问题。
虽然左派社会革命党宣布停止武装反抗,但它的党员们的反革命行为并没有停止。1919年2月,该党著名领袖、“全俄国最受尊敬的女人”(当时显然已经不再是了)玛丽亚•斯皮里多诺娃因进行反革命鼓动而第二次被捕并判处徒刑,其他积极的左派社会革命党活动家也同时被捕。不愿继续与苏维埃武装对抗的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则分离了出去。反对布列斯特和约的起义发生后一个月,一个由前契卡副主席、前副教育人民委员查克斯、阿•波•奥博林等领导的集团宣布自己为“民粹派共产党人”,并于九月正式建党。他们支持苏维埃政权和它的反对富农的措施。不过,这个党仅存在了不到三个月就因人数太少而自行解散了,其成员全部加入布尔什维克。另一些不同意武装起义的人于9月25日在萨拉托夫省召开了不同意本党中央政策的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全俄代表大会,成立了“革命共产主义党”,选举柯列加也夫、民粹派元老纳坦松等人组成中央委员会。他们认为布列斯特和约不能被撕毁,在过渡时期要建立“劳动者专政”,并宣布“同布尔什维克结成统一战线,进行阶级斗争以反对苏维埃俄国的一切敌人,夺取社会革命的胜利”。[16]该党的代表进入了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与布尔什维克、民粹派共产党联合执政,两个小党的党员担任契卡副主席、交通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等职。
1920年7月,为了“团结分散的共产主义力量”,“十倍地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准备”,共产国际二大规定每个国家只应有一个统一的共产党加入国际。根据这一规定,革命共产主义党于9月决定并入俄共[17],十月,俄共中央决定接收其2000余名党员。至此,苏俄的多党执政局面结束。但在中央和各地的苏维埃、工会等组织内,少数孟什维克、社会革命党人及各种无政府主义者仍继续合法存在,他们进行会议、竞选等公开活动,批评政府的政策。直到1921年3月克朗斯塔德叛乱,几乎所有的反对派都参加了这场叛乱,随后几百名著名的孟什维克被捕,使这个组织失去了战斗力。下半年开始了逮捕孟什维克和社会革命党人的浪潮,到1922年初,合法活动的反对党人已所剩无几——内战结束后,俄共(布)对反对党派的压制反而更加强烈了。当时一种普遍的看法是,新经济政策创造了条件,使各种资产阶级势力在此基础上复活,为了防止无产阶级政权被推翻,必须加强对政治活动的限制。1922年3月,俄共十一大指出,为了捍卫无产阶级专政,“应当剥夺一切敌视苏维埃政权的政治集团的组织自由”,而“俄国共产党是国内惟一合法的政党”。[18]于是,一党制这一非常时期的非常状态被党的决议确定下来。反对党的领导人或流亡国外,或被判处徒刑。1923年3月,剩余的社会革命党人举行会议宣布解散。1924年,孟什维克也步了社会革命党的后尘。
国内外的困难使俄共不愿看到反对党存在给无产阶级专政带来的危险,当然他们也清楚地知道反对党永远不存在同样会给无产阶级专政带来危险,他们并不认为这种情况应该长期存在下去。列宁曾在一份未出版的讲话片段中对党的十大——正是那一次大会暂时取消了党内的派别自由——说:“富农的每一次出现和小资产阶级关系的发展,明显地产生出相应的各个政党……我们面临的选择并非在于是否允许这些政党发展——它们是由小资产阶级经济关系不可避免地产生出来的。我们面临的范围有限的唯一选择,是这些政党的活动采取什么样的集中和协调形式。”[19](列宁在这里只从不同阶级和阶层的存在这一角度论述,当然,同一个阶级内部也并不是均一稳定的,也会产生多个政党)。《列宁全集》第二版第一次收录了他在1922年春《政论家札记》的草稿,其中反复谈及要“让孟什维克合法化”[20]。当时有同样想法的还有布哈林和加米涅夫。
大家都认为取缔其他政党是迫于局势的暂时措施。但是这一暂时的病态究竟要维持多久,心里并没有底。列宁去世后,党内展开了派别斗争,斯大林渐渐独揽大权。左翼反对派曾为恢复民主进行了长期的斗争,但他们提出的要求仅限于党内民主和使苏维埃机构摆脱官僚主义的影响,并没有谈到几个政党的问题——除了一个名气不大的季诺维也夫反对派成员,他在《布尔什维克》杂志上发表文章宣称应恢复多个政党的局面,结果被毫不留情地开除出党[21]。其实,在当时的俄国和世界革命失利的大背景下,恢复消沉的工人的政治活力才是根本,否则将难以抵抗官僚的进攻。新经济政策以来的国内局势和对官僚这一新生事物的认识不足遮住了反对派的眼睛,他们当时把反对官僚的斗争看作是内部斗争,并小心翼翼地避免引起党的分裂——没有触及这一敏感领域也有策略上的考虑——受到压制和诽谤的反对派如果提出允许其他党的存在,很容易被人抓住把柄说他们想分裂成为第二政党。在那篇文章发表后斯大林一派就试图把它说成是整个反对派的观点,以此攻击他们,并说这种主张的实质是反对联共(布)党本身。左翼反对派的领导人托洛茨基一直到被迫流亡国外时才提出恢复多党制的主张,但这时的苏联不只是党取代了苏维埃,已经发展到政治局取代党,领袖取代政治局的程度了。1936年,斯大林颁布苏联第二部宪法,明文规定共产党的绝对领导。列宁执政后期的暂时的非常状态在苏联,以及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被作为“社会主义的特征”最终确定下来。
党和国家的关系
布尔什维克在苏维埃俄国成了唯一的政党。这唯一的执政党和国家之间是什么关系?虽然“党政不分”的问题一直以来遭到官方自己的批评,但共产党在国家中的绝对领导地位是从未被动摇过的。除了南斯拉夫以外(其实也就是没有说出来而已),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都有此类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他们显然是与列宁及当时布尔什维克的主张不一致的。
制定了新党纲的第八次代表大会(1919年3月)通过了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在这个决议中就党的建设、苏维埃的建设以及党和苏维埃的相互关系等三个问题阐明了党的任务。其中作为苏维埃民主主义的观点而应该注意的,是最后作出的《关于党和苏维埃间相互关系》的决议。不言而喻,这个决议明确提出了在苏维埃国家中的布尔什维克党(特别是作为执政党掌握着政权)应该以什么面貌出现的方针。
决议首先对共产党下了定义。根据决议,共产党被定性为“无产阶级和贫农的先锋,即把这两个阶级中决心自觉地实现共产主义纲领的那部分人集结成自己的队伍的组织”,这个组织的任务是在工会、协会、农村公社等所有组织中赢得“决定性的影响和全面的领导”,特别是争取在作为国家组织的苏维埃中实现党的纲领和完全的统帅作用。为此,决议提出了在所有苏维埃组织(也不限于苏维埃组织)中建立必不可少的严守党纪的支部以及在苏维埃组织中工作的所有共产党员都应加入支部的方针。决议指出,党通过在苏维埃内部的平凡的、充满自我牺牲精神的实践活动,通过在苏维埃所用岗位上配备最坚定的党员,应该争得完全的政治统治及对苏维埃工作的事实上的监督[22]。
乍一看可能会感到这是提出了党控制苏维埃,或者党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方针。但是,这个方针,是以履行在当时作为理所当然的事情而没有提到的彻底的民主程序为前提的。换句话说,这个方针提出的问题是:在以劳动人民为基础的政权机关内部,通过运用政党的影响来争取“统治”。然而,在这个决议中重要的是这一事实,这就是当时已经成为执政党的共产党清楚地认识到了党政不分以及党代政的危险。上述决议的后半部分实际上谈的就是为防止这一危险的措施。
“党组织的职能与苏维埃式的国家机关的职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混同起来。这种混同将造成毁灭性的结果,在军事问题上尤其如此。党必须通过苏维埃机关,在苏维埃宪法的范围内实行自己的决定。党要努力领导苏维埃的活动,但不是取而代之。”[23]
决议的末尾进而这样说道:
“必须告诉党员,党组织决不能对苏维埃进行无微不至的监护,必须向党员反复叮嘱,列身于俄国共产党的队伍,决不能带来任何特权,而只能被赋予更重大的责任。”
这样就指出了,所谓党在苏维埃内的政治统帅是“领导”,而且是思想上的“指导”,并不是取代苏维埃政权机关。党的方针始终是在宪法的范围内,即在遵守宪法各项规定的情况下争取实现的。应该避免对国家的“无微不至的监护”。
决议中有关“党的建设”的部分也谈到了党员与苏维埃机关的关系。在这一部分中特别重视克服苏维埃机关内党员的官僚主义问题,并提出了一下方针:作为防止沾染脱离群众和官僚主义作风的方法,苏维埃党员代表每两周要向选举人做一次以上的报告;从事苏维埃工作逾三个月者至少要回工厂一个月[24]。
但是,正像列宁在党的第十一次代表大会(1922年3—4月)上以充满自我批评的精神所指出的那样,党与苏维埃机关之间还是出现了不正常的关系。因此,列宁感到有必要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再次提出这个问题。1922年3月,因病未能出席中央委员会全会的列宁写信给莫洛托夫,委托他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的政治报告中提出的党与苏维埃政权间的职权问题部分向全会转达。在这封信里,列宁提出了这样的建议:
“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的职权;提高苏维埃工作人员和苏维埃机关的责任心和主动性;党的任务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而不是像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不经常的、往往是对细节的干涉。”[25]
党的第十一次代表大会接受了列宁的建议,在《关于中央委员会的报告》和《关于加强党与新任务》等两个决议中,提出了划分党和国家机关的职权的问题。《关于中央委员会的报告》的决议中这样说道:
“党本身必须保留对苏维埃国家全部政策的总的领导,并为这些政策掌握方向。必须在自己当前的活动与苏维埃机关的活动、自己的机关与苏维埃机关之间加以十分明确的区别。进行这样有系统的区分一方面是保证苏维埃机关可以更加合理地研究和解决经济问题,提高每个苏维埃活动家提高每个苏维埃活动家对委托给自己的工作的责任心;另一放面,也是为了使党能够在必要程度上专门致力于完成党的主要任务,即对于国家机关在教育和组织工人群众的所有活动进行总的领导。”[26]
引人注意的是,与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的文件相比,前面引用的列宁的信以及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内容特别强调了党的“领导”的总的性质,并把它作为党的主要任务,在宪法范围内进行领导的方针在这次党代会文件中再次被肯定下来。
《关于加强党与新任务》的决议指出了党组织对苏维埃机关的行政干涉会造成什么样的弊病,并告诫对这种行为要加以控制:
“党组织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得干涉经济机关经常性的工作,对苏维埃的工作下行政命令一般必须持慎重态度。党组织虽然应该为经济机关的活动掌握方向,但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得无视其职责或取而代之。对各种职权缺乏严格的区别以及进行无能的干涉会使每个人对委托给自己的工作缺乏严格的、一丝不苟的责任心,助长那种什么都干、什么也干不了的党组织自身的官僚主义,妨碍经济工的认真的专门化,即妨碍经济工通过对问题所有细节的研究,获得真正的、实际的经验。一句话,它使活动难于做到正确的组织化。”[27]
有必要顺便提起大家注意:不要说《1918年宪法》中,就是随着苏维埃联盟国家的创建而于1924年制定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基本法)》中,也都根本没有像斯大林时代制定的现行宪法(1936年)那样,设立条款,从法律上规定共产党的领导作用(第126条)。
在今天的苏联,关于党和国家机关的关系问题存在着各式各样令人望而生疑的主张。《列宁关于民主与守法性的理论》一书中有关党的“政治领导”的论点就是一例。在这本书的第六章《列宁关于苏联的国家统治原则》中,执笔者萨布恩科夫认为,党的“政治领导”是以“对经济、社会、精神以及其他客观过程的科学分析为基础,在广大劳动群众的参加下,考虑群众意见,制定单一的政治路线,规定任务”为使命的。这段话本身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接下去的论述。萨布恩科夫紧接着这样主张:“因而各种国家统治机关必须作出与党制定的政治路线一致的具体决定,在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而活动的条件下,共产党的指示对于国家各机关是有约束力的。”
这种主张显然把党摆在了国家之上。因为在这里,国家机关是以服从党的指示作为统治国家的先决条件的。如果认为这种主张是正确的,那么作为人民意志的决策、执行机关及政权机关的苏维埃的存在理由也就完全被否定了。这就使苏维埃倒退到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的地位上去了。无须特别论证,这种主张与前面所看到的列宁以及革命时期的党的观念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但是,同是这个执笔者在前面引用的那段论述后面紧接着又说,党不是国家政权,党的方针在法律上不具有约束性,而只是拥有道义的、政治的权威,因此党的基本领导方法不是命令及行政处理的方法,而是说服的方法。这与前面的那段论述显然是矛盾的。如果说党的指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那么国家机关究竟根据什么权利本原而必须受它约束、服从它呢?自然,执笔者是不打算解释清楚这个矛盾的。不仅如此,他甚至没有注意到反列宁的命题与列宁的命题在他的论述中居然相安无事。当党提出有关某一问题的某个指示时,与这一问题有关的苏维埃机关是无条件地服从党的指示好呢还是根据情况不服从也可以?究竟应选择哪一个?在前一种情况,苏维埃徒有其名,造成对人民主权的否定。在后面一种情况下,经过苏维埃机关的审议,多数人认为其指示适当就批准,如果指示显然不合适就可以拒绝。但是重要的事情是,这种内容自相矛盾的理论不仅仅是纸上谈兵,它写在实际培养、教育苏联共产党员的教科书中,拥有现实的社会影响。
苏联社会科学院国家法学研究所编撰的《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一书主张,共产党一般有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下达指示的权利。这不是一般地承认政党活动的权利。这是主张在多党制条件下,权利也仅属于共产党,因而是主张共产党的特权。但是,没有根据说,列宁认为共产党应该拥有这种权利或特权。其实正像后面要谈到的那样,这种主张是从《1936年宪法》中有关共产党的规定的解释中引申出来的。前面所说的萨布恩科夫的自相矛盾的论述是打算把1936年宪法中有关的解释与列宁的命题统一起来,但他的这种尝试终以失败而告结束。
罢免权
在藤井的著作中关于罢免权的论述是附在“人民主权原理”一节中的,我认为有必要舍弃该节中的其他部分,把这一段单独列出来。如果说,议会和选举是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创造,那么可以说,罢免权是无产阶级民主的贡献。罢免权始于巴黎公社。巴黎的革命群众提出新政权的三条原则,得到马克思的高度评价,作为著名的“巴黎公社三大原则”永载史册:所有官员由普选产生并能随时罢免;立法权和行政权合一;官员的工资不得高于熟练工人的水平。1905年俄国的革命风暴中,彼得堡的工人创造了苏维埃,各厂工人可以随时撤换他们所选出的苏维埃代表。列宁充分肯定了这种制度,并使它成为了工农共和国的权力机关。1917年12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一致通过了经过部分修改的《罢免权法令草案》,罢免权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罢免权和资产阶级代议制中的“弹劾权”是不同的。弹劾仅仅是针对总统或政府成员进行的,对于议会的议员,一经选出选民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权利对其进行制裁和监督;只有当总统或政府部长违法或严重失职时,国会才能行使弹劾权,所以这是司法性质的,追究的是政府成员的法律责任。议员违法或严重失职时,只有议会本身能够对其进行制裁,且有诸多限制(如要有议会相当多的多数通过,少则2/3,多至5/6)。在内阁制中虽然议会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追究其政治责任,但政府也有权解散议会重新大选,对不信任案的提出有相当大的制衡。而对于议员政治责任的追究,只能是期望下次选举不选他。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中,选民和苏维埃(工人议会)可以不受限制地随时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任何人。这是人民主权和议行合一的重要体现,使立法机关和政府随时受到有力的监督。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体系中,议会对政府仅有表面上的监督的权利,如辩论(内阁制,除预算等几个问题外,需经政府同意)、调查(总统制,政府可以“行政特权”、涉及国家机密等理由拒绝回答问题)、质询(只能提问题不能直接转为辩论),并无实质上的制裁措施——因为这会违反所谓“分权”的原则。而在苏维埃制度中,由于议行合一的原则,苏维埃或工人议会不但能够更广泛地监督政府,而且能对行政不力、违反人民意愿的官员进行实质的制裁——罢免。按资产阶级的观点来看,这样会产生一个权力集中的不受制衡的机构。这种观点有意忽略了一个事实:不但政府受到苏维埃的完全的监督,苏维埃本身也是受到选民的完全的监督的。苏维埃的代表不脱离生产,与选民密切接触,定期答复他们的委托,而且——最重要的一点——可以被选民随时罢免。可以想象,如果一个,或一些苏维埃代表做出有违民意,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无产阶级专政的事情,选民只需投票就能制止他(们)的行为。恰恰相反,议行合一和罢免权大大加强了人民对权力机构的监督。
《罢免权法令草案》明确阐述了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的以罢免权为中心的人民主权原理:“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而按照列宁的看法,只有这样才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则”。在列宁看来,“真正的民主制”“不能让当选人因为要保持自己的资格而违背人民罢免自己代表的意志”,这是绝对必要的[28]。
列宁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审议罢免权问题时所作的报告(1917年12月4日)更明确地表示了上述观点。在报告一开头,列宁就指出,“关于改选问题”是“实际地实现民主制原理的问题”,“罢免权,即真正的监督权”,是“直接、彻底和立即见效的民主原则”。接着,他这样指出了资产阶级议会制的缺陷:
“凡是实行议会制的地方,都实行并且承认民主的代表权。但是,这种代表权只限于人民两年有一次投票权,而且往往有这样的情形:有些人利用人民的选票当选后,却去帮助统治者镇压人民,而人民则没有撤换和采取有效的制裁的民主权利。”[29]
对于苏维埃政权通过保障罢免权来克服资产阶级民主的缺陷的问题,列宁做出了这样的说明:
“苏维埃是劳动者自己建立的,是他们用革命毅力和创造精神建立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苏维埃完全为实现群众的利益而工作。每个农民既能选举代表参加苏维埃,又可以罢免他们,这就是苏维埃的真正人民性的所在”
另外,如列宁所谈到的,苏维埃实行的比例选举制(按各党派得票比例分配代表名额)比起“多数选举代表制”(只有得票最多者才能当选,如英国下院的选举制和美国选举人票制)要更为民主,但它也使实现罢免权,即“使人民的代表真正服从人民”变得更加困难。然而,列宁断言,“这方面的困难纯粹是技术性的,而且很容易克服”,以此为理由而拒绝、压制或限制实现罢免权就是“违背民主制”,是“完全抛弃俄国已经开始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基本原则和任务”。“比例制选举和罢免权之间无论如何是没有矛盾的”,改选要“根据严格的比例选举制原则”进行。
罢免权的具体操作方法,应按照上述的各个原则结合具体情况来制定。布尔什维克的党纲指出,苏维埃政府应向劳动群众提供资产阶级民主制和议会制所无法比拟的有力保障,保障劳动群众可以用“最简便和易行的方法”选举和罢免代表。如早期的苏维埃规定,经选区内半数以上的选民通过,即可罢免由他们选出的苏维埃代表。各级苏维埃也可以根据选民的要求召集临时会议改选代表。这种罢免权不仅是为罢免每个代表准备的,它还具有更迭政府的意义。
“当阶级力量的对比和阶级对政党的态度发生任何巨大变化时,特别是当大党内部发生分裂时,在各党当选代表比例显然不符合各阶级的意志和力量的选区,必然会产生改选的要求”;“在我国各个政党都占过优势;当这种地位最后一次由一个政党转到另一个政党手里时,随之而来的便是一次变革,一次相当猛烈的变革,然而要是有罢免权的话,只进行一次简单的投票就可以了。”[30]
也许有人会反驳说,这段话只适用于过去,即只适用于为建立苏维埃政权而采取的措施。但是,在报告的结尾,列宁却这样明确地说道:
“我们曾经告诉人民,苏维埃是权力机关;人民相信并且实现了这一点。必须继续执行民主化的路线,实现罢免权。
国家就是强制,作为这种思想最完全的体现者的苏维埃,应当享有罢免权。那时政权从一个政党转到另一个政党手里,就不需要经过流血,只用简单改选的办法就行了。”[31]
十月革命后,当布尔什维克党实际地掌握了政权时,列宁毫不含混地这样阐述了罢免权问题。应该说,显而易见,这些论述本身就承认了这一设想,即人民行使罢免权更迭政府(在此意义上甚至包括更迭布尔什维克政权)的可能性。
列宁如此重视罢免权并非出自为进一步壮大苏维埃内布尔什维克党的势力、进一步巩固布尔什维克党地位这种党的利益和党的策略。应该认识到,列宁是从无产阶级民主主义的人民主权原理出发的。这就是:只有劳动人民才是国家的主权者,在代议制下由人民选出的代表必须始终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者。正因为这个缘故,列宁的这个关于罢免权草案的主要部分在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中不仅得到左派社会革命党人,而且也得到其他各党派的赞成而由全会一致通过。这就又一次证明,无产阶级民主或苏维埃民主在制度方面比起它之前或之后的资产阶级民主要高超得多。
《1918年宪法》对罢免权也作了明确规定:“推举出苏维埃代表的选举人根据总则有在任何时候对代表实行罢免,并进行新的选举的权利”(宪法第78条)。这个罢免权的思想是以苏维埃政权下的每位代表、每个党派以及由苏维埃多数派组成的政府能够没有限制地经常答复人民的委托为前提的。党纲宣布,废除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离、代议机构脱离人民群众等议会制度的有害规定;苏维埃国家不是以地区,而是以生产单位(工厂)作为选举单位,作为国家的基本细胞,用这些办法争取使国家机关接近群众。党的任务就是:“沿着这一方向展开自己的全部活动,以在实践上更加严格、更加完全地实现依靠劳动群众的民主为基础,特别是通过实施官员责任制和报告义务,进一步密切政府机关同劳动群众的关系”。
在这一节的最后,藤井一行还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当权力委托者对被委托者的监督以及为了防止二者的分离而制定的各种措施遭到被委托者的否定时,委托者应该如何对付呢?”他接着写道,虽然1918年宪法、苏维埃以及党和列宁的文件和著作中看不到关于人民抵抗权的明文规定,但罢免权正是主权者行使抵抗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从列宁的全部思想中自然会导出这个命题:当和平形式的抵抗权被强行取缔时,就只能像“七月事件”后布尔什维克党所曾经做过的那样,行使非和平的抵抗权。”也就是说,采取人民起义等非和平的手段推翻官僚的或独裁的政权,重建社会主义民主。
关于社会自由
1918年1月,全俄工兵农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同年7月的第五次代表大会制定了苏俄的第一部宪法,将该宣言收入作为第一部分,并在“总则”中对各种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作出如下规定:
一、信仰自由。宪法规定,使教会和国家分离,学校和教会分离,以保障劳动者享有“信教的实际自由”。宪法承认,“所有公民享有宗教宣传和反宗教宣传的自由”;
二、表现(言论,出版)自由。宪法宣布,为了“保障劳动者表达自己意见的实际自由”,不使“出版物依赖于资本”,要向工人阶级和贫农提供“出版发行报纸、小册子、书籍及其它一切出版物的所有物质、技术手段”,并“保障这些出版物在全国自由散发”;
三、集会自由。为了“保障劳动者集会的实际自由”,宪法承认苏维埃共和国公民“自由地组织会议、集会和游行的权利”,并向工人阶级和贫农提供“有助于组织人民集会的所有设施,包括设备、照明、暖气等”;
四、结社自由。为了“保障劳动者结社的实际自由”,“为团结和组织劳动者”,向工人和贫农“进行物质方面或其他方面的帮助”。
关于参加政权,宪法规定除剥削阶级外不分信仰、民族和性别给予所有18岁以上公民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共有七个社会阶层被同时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 为牟利而使用雇佣劳动者;
二、 依靠从资本中取得的利息、企业收入、财产收入等非劳动所得生活者;
三、 私商和掮客;
四、 修道士与担任圣职者;
五、 旧警察、特别宪兵队、秘密警察的职员、皇族;
六、 精神病患者;
七、 由于刑事犯罪而被判决有罪者(在法律或判决规定的期限内)。
据说,全体居民中约有10%的人被剥夺了选举权[32]。在无产者和农民间推选代表的比例上,也规定了差别:每25000名城市劳动者中选举一名苏维埃大会代表,而农民是每125000人中选举一名代表(宪法第四部分第25条)。这是为了确保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关于这种剥夺选举权的做法,后面将会讨论到。
只要把《1918年宪法》中的这种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所占的地位同布尔什维克党在十月革命前提出的最低纲领中有关部分加以比较,马上就会发现,保障经营自由和罢工自由的规定没有了,只保障给予劳动者出版、结社、集会等政治自由和参加政权,并且特别强调了所谓实际保障。苏维埃政权及其领袖们把对这种自由和权利的实际保障视为与资产阶级民主相比较的无产阶级民主的本质特征。列宁赋予“苏维埃民主制”或无产阶级专政以这样的意义,把它称作是“民主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扩大”,是“假民主变为真民主”[33]。
但是,关于这种无产阶级民主制的本质有各种各样的解释。实际保障自由被人们仅仅理解为物质上的保障,人们用其他社会保障的权利取代了对自由的实际保障。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明白,构成无产阶级民主的自由本质的现实保障是什么?
在《俄国共产党(布)党纲草案》(1918年)中,列宁把无产阶级民主下的政治自由与资产阶级民主下的政治自由进行了对比,他这样写道:
“无产阶级的苏维埃民主则不是把重点放在宣布全体人民自由和权利上,而是实际保证那些曾受资本压迫和剥削的劳动群众能实际参与国家管理,实际使用最好的集会场所,最好的印刷所和大量的纸张来教育那些被资本主义弄得愚昧无知的人们……”[34]
1919年3月,俄国共产党(布)第八次代表大会根据列宁的草案制定了新党纲。党纲首先这样指出了历来的资产阶级民主的局限性:
“资产阶级民主形式上把集会、结社、出版等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扩大到全体公民,但实际上,行政上的实践、主要是劳动者经济上的从属地位,总是使劳动者在资产阶级民主下即便享有一点点权利和自由也不可能广泛使用。”
接着,纲领指出了无产阶级民主的性质:
“与此相反,无产阶级民主首先不是在形式上宣布权利和自由,而是在实际上将这些权利和自由给予受资本主义压迫的各阶级的居民,即无产者和农民。为此,苏维埃政府要从资产阶级手里没收建筑物、印刷所和储藏的纸张等,把他们完全交给劳动者及其组织。俄国共产党的任务就在于使广大劳动居民群众越来越多地使用民主权利和自由,并改善这方面的物质条件。”[35]
上述有关无产阶级民主的质的规定,确实是把着重点放在了保证自由的物质条件上。但是,这绝不是表现这样一种思想,即把无产阶级民主的本质仅仅理解为保障物质条件。列宁所否定的并不是资产阶级社会发表意见和举行集会的自由本身,而是谴责资产阶级社会的自由只是在形式上得到承认,而实际上缺乏物质保障的情况。无产阶级民主是在实际保证人民的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这方面的物质条件。因此,应该认识到,实际保障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的自由具有双重意义。
在写作于十月革命前的《争取自由的斗争和争取政权的斗争》一文中,列宁这样论述了人民自由的内容:
“人民的自由,只有在人民真正能够毫无阻碍地结社、集会、创办报刊、亲自颁布法律、亲自颁布法律、亲自选举和罢免一切负责执行法律并根据法律管理国家的官员的时候,才能得到保障。可见,人民的自由,只有在全部政权完全地和真正地归人民所有的时候,才能得到完全的和真正的保障。”[36]
很难认为,在这篇文章中设想的人民掌握了政权后得到的自由就是旨在保证自由的物质条件。在这里论述的自由显然是指不受政府限制的自由。正因为在旧政权统治下自由只是停留在口头许愿上,所以为了充分地、实际地保证自由,就必须由人民来掌握政权。换句话说,应该看到,列宁展望的人民掌握政权后所实现的自由是结社、集会、言论不受任何妨碍的自由。因此,不能不指出,苏联学者所谓社会主义社会在保障社会自由问题上的任务是“通过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创造使社会各个成员的实际自由得以扩大的物质前提”,人的真正自由不是“独立于社会”,而是存在于“社会所具备的物质的、精神的可能性”之中,从而,“人只有在社会条件所允许的范围内发挥、使用自己的才智,满足自己的要求才是自由的”等等观点把社会主义民主的自由的内容片面化了。苏联高级党校教科书《列宁关于民主与守法性的理论》甚至如此歪曲列宁的出版自由的理论:它举出报纸、杂志、书籍的庞大发行数目来证明苏联有“真正的而不是形式上的出版自由”。
还应注意的是,列宁的这种人民自由的原理不只是被统治阶级反抗旧统治政权的原理——在旧政权被十月革命推翻后,他在《“苏维埃政权当前的任务”一文初稿》中仍然这样写道:
“民主组织原则(其高级形式,就是由苏维埃建议和要求群众不仅积极参加一般规章、决议和法律的讨论,不仅监督他们的执行,而且还要直接执行这些规章、决议和法律),意味着使每一个群众代表,每一个公民都能参加国家法律的讨论,都能选举自己的代表和执行国家的法律,但是,绝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谁在某种个别情况下负责一定的职务,谁负责执行一定的命令和在一段时间内负责领导全部劳动中的一定过程等方面,就可以容许有最小的混乱和无秩序的现象。群众应当有权了解和检查他们活动的每一个细小的步骤。”
显然,这里提出的是有关掌握权力的主权者——全体劳动人民和实际行使权力的主体(起执行作用)——政府等行政机构的关系的原理,即苏维埃制度内的权力委托者与被委托者的关系的原理。应该说,这一原理是来自这一思想:打算通过尽可能地缩小上述关系中的权力委托者与被委托者、主权者与行政权力间的距离,使人民实际地、而不是形式地成为主权者。
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及对其的限制
11月8日,即起义的第二天,彼得格勒革命军事委员会采取措施封禁了一连串刊载着以临时政府名义号召反对苏维埃政权的呼吁书的报纸。与此同时,还逮捕了有关人员,接收了印刷所。一天后,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出版的公告》,追认革命军事委员会的行动为合法,并宣布了普遍的出版限制。这在苏维埃内部引起了很大争论,左派社会革命党和一些布尔什维克党人坚决反对限制出版自由的做法。11月17日,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就出版限制的问题展开辩论,著名的美国记者、苏维埃友人约翰•里德记述了当时的情况,我认为把当时的情况简要地重现在这里,对大家思考这一问题是有帮助的。
在当晚的会议上,前孟什维克拉林宣称,立宪会议选举日期将至,是“结束政治恐怖主义的时候了”。在本党同志们的嘘声中,他提出一项议案,要求废止人民委员会关于出版的法令,政治上的镇压应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按比例选出的特别法庭决定,同时这个法庭也有权审查以前的镇压措施。列宁一派的布尔什维克连忙想把这个问题推到“各社会主义党派达成某种折衷办法后”再说,但没有获得通过。于是,他们提出了自己的议案:“封闭资产阶级的报刊,不仅纯粹出于武装起义期间的军事必要,而且也是过渡到建立新出版制度的一种必要措施”,在新的制度下,进一步没收私营的印刷厂和纸张储备,“以便各政党和各团体都能按照它们实际上所代表的力量来使用印刷设备”,“那些拥有印刷厂和纸张的资本家就不会成为独一无二的舆论制造者了”,所以“把纸张和印刷厂退还给毒害人民思想的资本家就是反革命行为”。
这个议案在宣读过程中屡次被反对者的抗议和嘲讽所打断,左派社会革命党领导人卡列林抗议道:“在三个星期前布尔什维克还是出版自由的最热烈的保卫者……可这个决议简直让人想起往日那些黑帮和沙皇的审查官的观点——他们也是说什么‘毒害人民的思想意识’啊!”
托洛茨基站起来发言,他说,我们还没有彻底战胜敌人,封闭报纸是一种合法的自卫措施,应把内战时的出版制度和胜利后的出版制度区分开:在内战期间,只有起义了的被压迫者才有权使用暴力(有人喊:“目前究竟谁是被压迫者?”);而“正在俄国建立起的民主政权,要求消灭资产阶级在新闻出版方面的垄断……苏维埃政权应当没收所有的印刷厂”(有人喊:“把《真理报》的印刷厂没收过来吧!”),“每一个公民团体都应当有权使用印刷厂和纸张……首先是工人和农民,其次才是居于少数地位的资产阶级政党……旧制度一定要死亡,必须彻底地认识到这一点。……”
会场上有人喝彩,也有人发出愤怒的叫声。卡列林再次抗议并指出,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没有权利决定这一重大问题,应当把它交给一个特别委员会。接着是列宁发言,他镇静地说,敌人还在同我们周旋,不能废除取缔资产阶级报刊的措施。“我们布尔什维克党人一向这样说:当我们掌握政权的时候,就要封闭资产阶级的报纸……我们曾经这样说过,就将要这样做,绝大多数人民是站在我们这边的”,“既然第一次革命有权利封闭保皇党的报纸,那么现在我们就有权利封闭资产阶级的报纸。不可能把出版自由的问题同其他阶级斗争问题分割开来”,“武装起义已经结束,我们决不是要封闭其他社会主义政党的报纸,只要他们服从于苏维埃且不煽动武装暴动。然而我们却不允许他们经过资产阶级的暗中支持去获得对于印刷机和纸张油墨的垄断权……那些重要的物资必须成为苏维埃的财产并严格按照其表决力量的比例分配给各社会主义的政党。……”
最后投票表决,拉林和左派社会革命党人的议案被否决(三十一票对二十二票),列宁的议案以三十四票对二十四票获得通过。
可以看到,支持革命军事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行为的布尔什维克党人主要以两个方面为自己辩护:封闭资产阶级的报纸是暂时的自卫手段;它是过渡到新制度的一个阶段。那么首先,布尔什维克所说的这个新的出版制度,是什么样的呢?
上一节提到了自由的“物质保障”问题。在资本主义社会,报纸、电台、电视台(现在他们又把金钱的枷锁套向新兴的网络)等传媒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广大劳动者却很难拥有自己的媒体,因为他们没有钱。这就形成了话语权的不平衡,报纸电视每天替资产阶级传声,劳动大众的声音却喊不出来。这种言论和出版的自由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上——没钱你就办不成报纸(即使办成了实力也难以与资本家的大传媒集团相比),就很难让大多数人听到你自己的声音。所以,只要出版事业掌握在资本家手里中,即使不存在对出版物的外部限制,也不能说有真正的出版自由。有钱人可以创办报纸电视大侃特侃,穷人只有干喊的份,这并不是真正的自由。列宁在《怎样保证立宪会议的成功》(1917年9月)一文中说,资产阶级社会的所谓“出版自由”就是“富人每天发行数百万份报纸来有系统地不断地欺骗、腐蚀和愚弄穷人——被剥削被压迫的人民群众。”
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的出版自由呢?列宁紧接着指出,“出版自由就是全体公民可以自由发表一切意见。”把这句话精读,无非是说,出版自由是指所有公民都可以在出版物上自由发表一切意见。正如上一节曾经指出的那样,列宁对资产阶级社会“出版自由”的批判指的是在出版事业被资本家把持的资产阶级社会里,虽然一部富人实际享有出版自由,但却没有保障全体公民都享有出版自由这一点。他重视的是实际地给予所有公民自由地发表一切意见的机会。在这句话中,列宁显然提出了保障每个公民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的重要观点——不仅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而且实际拥有发表意见的手段。他在俄共(布)第七次代表大会上关于集会权利的阐述也给我们以重要启示:
“如果说过去保证集会自由的要求特别重要,那么现在我们对集会自由的看法是:现在谁也不来妨碍集会,苏维埃政权只是应该保证给予集会用的大厅。对资产阶级来说重要的是一般地宣布冠冕堂皇的原则:什么‘每个公民均拥有集会自由,但是只能在露天集会,我们不供给开会场所。’而我们说‘少讲些空话,多做些实际工作’。必须夺取宫殿(不仅夺取塔夫利达宫,还要夺取其他许多宫殿),关于集会自由我们则不谈,我们必须把这一点推广到民主主义纲领的所有其他条文中去。”[37]
如何实现那种在完整意义上的出版自由呢?列宁对在工人掌握政权的情况下出版自由的实现进行了研究。在《怎样保证立宪会议的成功》一文中,他提出首先应把作为报纸资本收入主要来源的广告作为国家的垄断事业。这就是说,只有各地苏维埃发行的报纸才能刊登广告。他企图以这种措施来割断出版对资本的隶属关系。当然,仅仅这样做是不够的,问题在于印刷所和纸张。只要这些物质手段掌握在资本家手里,就很难谈得上实际保障出版自由。因此,列宁提出了第二条办法:“国家政权把所有的印刷所和所有的纸张拿来公平地分配”。[38]
怎样把这些出版物资“公平地”分配给每一个公民或团体呢?通过管理出版物资的分配工作,国家虽然使出版有了物质保证,但每个公民的出版自由仍有可能变得徒有虚名。列宁很周到地考虑到了这一点,对分配方法进行了研究,并认为可以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国家。这是为了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大多数穷人的利益,特别是大多数农民的利益;
二、大政党。例如在两个首都获得10—20万张选票的大党;
三、小政党;
四、任何一个有一定数量的成员或有某些人签名的公民团体。[39]
列宁的这些设想在十月革命后立即付诸实行。他在《关于出版自由的决议草案》(1917年11月)一文中,从上述立场出发,提出了工农政府的政策,这就是:在把报道机关从资本压迫下解放出来,将造纸厂及印刷厂转为国有的同时,给予一定人数(在文中列宁举出的数目是1万)的公民团体以使用适当数量的纸张和适当数量的印刷劳动的平等权利。
1917年11月17日通过的《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出版问题的决议》提出了以下方针:第一,在出版领域,建立使“印刷所及纸张的所有者——资本家不得成为舆论的专制制造者”的新制度;第二,接收私人印刷所和库存用纸,将其转归苏维埃所有。与此同时,决议明确宣布,接收印刷物资和印刷设备的目的在于“按照各政党及各团体的现实思想影响、即按其支持者的数目比例,利用技术上的印刷手段”。这意味着列宁以往关于充分实现出版自由的主张已由国家机关定为法律。在这里要注意:尽管承认每个政党和团体自愿发表意见的权利,并附有根据支持者数目按比例分配的一定条件,但在这些团体的出版物资分配上,并没有设置国家限制出版物思想内容等的标准。
人民委员会在1917年11月公布了《关于国家对广告实行垄断的布告》[40]。布告规定,国家对定期刊物、文集、海报等刊登的收费广告以及商店的广告牌等实行垄断。这种广告只得由工农政府及苏维埃的出版物刊载。并规定,如违反上述决定,出版物将被禁止发行,并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样,广告企业就被国家没收了。但即使在这种时候,苏维埃政府也采取了措施,向经营者支付必要的国家补偿、特别是全部偿付小经营者和股票持有人的投资。出版企业本身虽然尚未被没收,但出版资本却由于这一规定而丧失了重要的资金来源。
1919年5月,苏维埃机关、文学和学术团体等所有出版事业被置于国立出版社的统一调整和管理之下。国立出版社隶属教育人民委员部,由编辑局领导。其负责人和成员由人民委员会根据教育人民委员部的推荐任命,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编辑局制定并批准所有出版计划及预算,下设各编辑部门、出版(技术)部门和普及部门。编辑局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上述三部门、各人民委员部代表、同出版有关的工会、学术团体、协会等社会团体代表参加的国立出版社会议。[41]出版事业就这样被纳入了国家计划经济。要注意的是,这个措施只是规定国家对出版事业的监督,丝毫没有涉及出版内容,在这些法令中没有对出版物的要求、限制及允许范围等做出规定。
应该说,由国家机关来统一管理出版事业和国家垄断广告业是与当时的特殊形势及苏维埃及布尔什维克党的集中的趋势分不开的。虽然列宁没有提出来,但是在正常的状态下人民的出版事业是不应由国家来干预的。比如在托派理论家曼德尔的设想中,各人民团体按支持比例和销量分配出版资源;广告自由刊登但其收入集中起来用于整个出版业;大众传媒事业的一般管理机构在本行业的记者、工人和技术人员中按比例由全民选举产生,当然,整个事业的总的经费要交给工人议会和经济会议来决定。
尽管出版事业和物资分配处于国家政权的管理之下,而且物资和劳动力十分匮乏,但列宁式的出版自由及发表意见的权利还是得到了相应的实现和保障。比如,各合法政党的机关刊物能够发行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在《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国立出版社的布告》(旧历1917年12月29日)中也能得知,民间团体及个人完全可以出版定期刊物和书籍,被认为有益的出版物还会获得国立出版社有条件提供的赞助金。
另外,还创立了协会出版制度。1921年12月12日人民委员会议做出了《关于私人出版社》的决定。决定同意以“作家协会”或作家、学者、画家同印刷、书刊业工人结合的形式建立“协会出版社”。1924年和1926年国民经济最高会议的通告指出,这种作家协会的主要目的是出版会员自己的著作,并保证将作家协会的出版物纳入销售渠道。直到1929年,教育人民委员卢那察尔斯基仍指出国立出版社必须援助“所有作家,包括未加入任何组织的作家”,“我们乐于将任何希望利用我们的机关出版自己作品的无产阶级作家按排进我们的出版计划。”[42]
保障出版自由的例子在艺术活动领域看得更清楚。十月革命后,一些具有各种各样倾向的艺术团体组织起来,出版了独立的机关报和刊物。苏维埃政权所容许的自由范围是广泛的,对政府持批评态度的团体,标榜非政治、无党派立场的团体,象征主义、印象主义、未来主义等——一句话,在后来的苏联被强力扼杀的那类艺术团体当时都能够自由结社、集会、出版刊物并发表作品。
现在再来看看当时对言论和出版自由进行限制的一些情况。前面提到,11月9日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出版的公告》,追认革命军事委员会封禁报纸的行动为合法。“公告”在其前言部分举出了限制出版的理由,认为资产阶级的报道机关是资产阶级为了毒害和搞乱群众的头脑的强有力手段。尤其是在工农政权刚刚成立的决定性时刻,不能让这种危险不下于炸弹和机关枪的武器留在敌人手里。但同时,公告又申明了实行出版限制的两个条件。
第一条指出,限制只是暂时性的。公告中这样写道:“随着新秩序的巩固,将停止对出版自由的一切行政处理。在这点上,跟据广泛、进步的法律,出版将享有只有法庭方可追究其责任的完全自由。”
第二条是关于限制措施本身的界限:“然而,即使是在危机时刻,出版自由也只允许存在于必不可少的范围内。”公告中明确规定禁止发行的对象仅限于以下三种出版物:
一、 公开号召反抗或不服从工农政府者;
二、 通过明显地、诽谤性地歪曲事实,制造骚乱者;
三、 鼓动进行明显的犯罪性、即触犯刑律行为的出版物。
在公告中还补充道:“对报道机关的暂时或永久性封闭”“只能根据人民委员会议的决定”执行,并反复声明,这个规定是“暂时性”的、“在社会生活的各种正常条件具备时将根据特别命令取消”。
为审判出版物造成的犯罪,1918年2月,人民委员会议又发布了《关于建立出版物革命法庭的公告》。公告规定,所谓利用出版物犯罪是指对社会生活的各种现象进行虚假的或歪曲的报道以及违反出版法,并对此规定了从课以罚款直至剥夺政治权利的八种处罚。[43]在这之后,面对随着和平谈判的破裂而出现的德军入侵,人民委员会发布了《社会主义在危急中》的公告,提出封禁一切“反对保卫革命的事业、支持德国资产阶级的出版物以及企图利用帝国主义军事进攻来颠覆苏维埃政权的出版物”,同时宣称将动员这些出版物的编辑和撰稿人参加国防工作。同年12月,根据革命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建立了战时检查制度,对包含军事情报的所有印刷品和信件进行事先和事后的检查。[44]
只要看一看苏维埃政权限制出版的上述措施,就会发现出版限制的标准在实际上得到了有限和严格的应用。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出版问题的决议》通过后两天,在中央执行委员会封禁报刊的声明中,除了立宪民主党的报纸《语言》和《俄罗斯意志》等以外,“一切报刊均可自由发行”。社会革命党、孟什维克、无政府主义者的多种报刊仍然可以出版发行。[45]再次确认只有反革命的报道机关才是查封的对象。早期的苏维埃政权绝不是简单地将任何反对执政党、反对政府批评政府的言论都看作是“反革命”的行为,只有反对苏维埃制度本身的实际行动才会被禁止。从奥克洛柯夫的《十月与俄国资产阶级报刊的灭亡》(1970)一书中可以得知,1917年10月到1918年8月(旧历)全国至少有226种资产阶级报纸和235种小资产阶级(指社会革命党、孟什维克、无政府主义、劳动派等)报纸合法发行。这些报纸虽然最终被封禁,但这同限制政党活动的情况类似,是因为各个团体的非法行为而造成的。所以各家报纸被封禁的日期也各不相同。[46]
作为一个例子,我们看看孟什维克党报《永远前进》的情况。根据1919年2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定,这家报纸被禁止发行。中央委员会在当时的决议中指出,这家报纸在同年2月的某期上发表了《停止内战》的社论,告诉劳动人民,特别是农民,苏维埃政府把许多物资、尤其是粮食都拿给红军做补给去了。所以,这家报纸要求苏维埃政府停止内战。决议认为,孟什维克进行这种煽动是企图让反革命军队来推翻苏维埃政权(想想当时刚建立余粮收集制农村中的情绪)。因而决定中止该报发行,“直到孟什维克用自己的行动证明他们决心同高尔察克一刀两断并坚决保卫和支持苏维埃政权的时候为止。”[47]可见,对该报进行封禁是作为孟什维克改变反对苏维埃的态度之前的暂时性措施。“全俄中央委员会允许对苏维埃政权一切方面工作的实际批评,并认为它是有益的。”
再看一看无政府主义者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这些报刊在1917—1920年间虽部分被查封,但仍有几种在继续发行。无政府主义者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都是短命的。特别是1920年后,其种类骤然减少。根据加涅夫的考证,在这些报刊中,多数不是由于从事反革命活动而遭到封禁,而是由于资金来源的困难“自然死亡”的。我们所了解的事实是,印有全俄无政府主义者共产主义者联盟和全俄无政府主义者联盟徽章的出版物在1923到1924年间还能看到,而无政府工团主义者的出版社“劳动之声”直到1925年还在经营出版事业。[48]
反革命势力的叛乱和帝国主义列强对苏联的干涉到1920年末停止了,苏维埃政府从1922年开始实行新经济政策。但是在这个时期,出版限制不仅没有取消,反而加入了新的措施。1922年6月,人民委员会在教育人民委员部设立了检查机关——中央图书出版事业管理局。根据《中央图书出版事业管理局章程》,该局在州国民教育部建立了它的地方机构。这些检查机关的任务有以下四项:
一、 对准备公开发表或颁布的所有印刷品(包括原稿、照片、图画)预先进行检查;
二、 批准出版;
三、 开列禁止贩卖、分发的著作名单;
四、 制定印刷机构、图书馆、所应遵守的规则;
这个章程还禁止以下五种出版物的刊载和颁布:
一、 包含有煽动反对苏维埃政权内容者;
二、 泄露军事机密者;
三、 伪造事实以煽动舆论者;
四、 煽动民族主义及宗教狂热者;
五、 包含黄色内容者。
但对此也作了例外规定,这就是,共产党及苏维埃机关的出版物,国立出版社的出版物以及科学院纪要(只作为军事检查对象)等免检。除此之外的出版物都需要得到图书出版事业管理局的出版许可。接着,在1923年2月,人民委员会又进而在中央图书出版事业管理局设立了以检查戏剧、电影、音乐为工作内容的“演出委员会”。
1922年6月到8月,颁布了有关集会许可制、团体登记制的一系列法令。同年6月12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各种结社、团体召开大会和全国会议的手续以及这些组织的登记问题的法令》规定,第一、召开全国或地方规模的大会要分别得到内务人民委员部或州执行委员会的许可(工会除外);第二、所有团体,不论是学术团体还是宗教团体都应该到内务人民委员部登记,不承认并立即解散未经登记而成立的团体。关于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目的、日程、团体登记的名称、目的、组织以及新团体的规章、名册等都有向内务人民委员部呈报的义务。
可以认为,这些措施是在实行新经济政策的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一种专政形式。在这点上值得注意的是1922年8月俄共(布)第12次全俄代表会议上做出的《关于反对苏维埃的各政党及各种势力》的决议。决议分析了实行新经济政策后一年间的形式变化,看到了反苏势力衰落的征兆,同时认为,在实行新经济政策的新的条件下,反苏势力改变了战术,利用“苏维埃的合法性”打进苏维埃机构,企图从内部改变苏维埃的性质。因此,代表会议呼吁要注意那种成为反苏势力温床的组织,尽最大努力使它们完全失去立足之地,保护并夺取出版物、学校、协会等“制高点”。由此可见,对出版、结社、集会采取的上述预先限制的措施是为了对付在新经济政策下苏维埃制度“合法地”垮台的危险。欧洲革命的失败和国内的困难使无产阶级群众消沉涣散,他们的政党也就看不到自信,决定牺牲自由来换取社会主义政权对新经济政策下各种潜在敌人的优势。布尔什维克的领袖们认为,在苏维埃的存亡面临考验的局势下,言论也是斗争,检查制度也是无产阶级专政与反革命势力(在新经济政策时期)作斗争的一种手段。卢那察尔斯基的一段话精辟地表明了布党当时对各种限制自由的措施的看法:
“检查?
多么可怕的字眼!对于我们,它的可怕不亚于大炮、刀枪、监狱,甚至国家。不管是保守主义的还是自由主义的,这一切都是资产阶级的武器库,这一切对于我们来说都是可怕的。但是,我们却把作为消灭这一切的工具的刀枪、大炮、监狱以及我们的国家看作是神圣的东西。”
但是,由于要对所有出版物进行预先检查,被剥削的劳动人民的表现自由也就遭到了限制。固然,检查不一定直接意味着剥夺表现自由。但出版物发表的决定权由检查者主观意志决定的成分越大,人民的表现自由也就受到越大的威胁。因此,为了能够尽可能地保障人民的表现自由,另一方面又能收到镇压反革命的效果,检查不能允许主观随意性有其存身之处,必须有极其明确的标准,在非常恰当、严格的自我警惕的基础上进行。
在这个问题上,卢那察尔斯基的态度值得注意。他多次强调检查不得超过必要的范围,在《书刊的自由与革命》(1921年)一文中他警告道:
“有人说,‘必须全部消除言论自由等一类偏见!国家对著作的指导是符合我们共产主义制度的。出版检查不是过渡时期的可怕特征,而是有秩序、社会化的社会主义生活所固有的。’等等。揭开这种人——这种人从上述看法中得出结论,把批评本身变成了一种检举,或变成了一种削艺术之足,以适幼稚的革命之履的行为——的画皮,原来是一些披着共产主义外衣的杰尔治摩尔达(《钦差大臣》中的一名警察,声称为了治安而殴打无辜百姓)。要揭露那些哪怕是得到一点点权力也死抓住不放、骄横跋扈、不可一世,除了以此为乐别无所长的人。”
显然,这同日后的苏联共产党坚决贯彻出版检查制度、把它变成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部分”的行为是截然相反的。在这里,像其他一些布尔什维克领导人一样,卢那察尔斯基意识到,真正的危险不是那些限制自由的措施会使自己变成罗伯斯庇尔,而是这些措施将在党内生出一批杰尔治摩尔达。他预见到在将来“强大的无产阶级政权有变为警察政治、强权政治的危险”。尽量使限制自由变得有节制,是他用来防止这种危险的方法之一。在全俄艺术家第四次大会(1923年)上所作的题为《艺术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报告中,卢那察尔斯基谈到了在检查时必须具有有节制的、准确的判断能力:
“……在这个革命时期,我们还不能实行宣传鼓动上的绝对自由。然而,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极其慎重和极其节制。必须熟悉艺术史和艺术上的偏向,必须了解我们的敌人……无论我们怎样把检查你作为是一种耻辱,在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携带武器也是可怕的。但是怎么办好呢?我们首先还是应该带着它。将来我们会用不着带武器,但是在今天还必须如普列汉诺夫所说,做到‘大家都必须能够射击’。在这点上检查也是同样的武器。但是必须出色地使用它。对于一个个行人,不能仅仅由于他不是共产主义者,就用手枪向他射击。”
实际上,图书出版事业监督局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相当慎重的态度。卢那察尔斯基在1927年发表的《苏维埃艺术展望》一文中谈到了这个问题,他肯定了在艺术家本人参加下对检查工作本身进行的多次检查以及对检查工作的过火行为进行调查的人员的工作,指出,这些工作“都为使讨厌的检查机关能够发挥作用做出了出色的成绩。”
此外,检查的限制标准是很宽容的。只要加上序言和注释等“解毒剂”,连“敌对的”作品也可以发行。卢那察尔斯基在对出版工组织做的《我们在文学领域中的任务》的报告(1929年10月)中,在指出欧洲资产阶级艺术“充满病菌并传染给群众”的同时,也提出了如下主张:
“我认为甚至敌视我们的作品也可以发表。当然这要极其慎重,并同时在该书中加上最有力的解毒剂。需要让我们的读者了解一切,我们不必对之感到恐惧,因为我们是如此的强大有力,以致可以利用这种本身有害的事物来推动通过文学开展的社会教育运动。”
最后介绍一个与此有关的插曲。1924年的第二届莫斯科艺术节要上演别列伊的戏剧《彼得堡》,但遭到检查机关禁止。卢那察尔斯基获悉此事后,取消了禁止上演的决定,允许上演这个戏剧。卢那察尔斯基本人对别列伊的戏剧也是持否定态度的,但是他认为在上演后进行马克思主义的批评比禁止上演要好。并亲自写了对这个戏剧的批评。[49] 专政形式随着历史发展而变化
以上介绍了早期的苏维埃政权对自由的一些限制。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这些对自由和民主的限制措施,是否为无产阶级专政,为社会主义制度所固有或必须的呢?是不是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整个过渡时期所不可缺少的呢?
首先可以肯定,尽管在十月革命后的俄国和西欧进行着流血的阶级斗争,列宁却仍然没有否定无产阶级专政这种阶级斗争形式的多种可能性。在《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一文中,列宁对这种可能形式有如下论述:
“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为反对旧社会的势力和传统而进行的顽强斗争,即流血的与不流血的、强力的与和平的、军事的和经济的、教育的与行政的斗争。”
这段话,是一般地指出了无产阶级专政形式的多样性和可变性。那么,专政的具体形式是由什么因素规定的呢?
列宁在《无产阶级革命与叛徒考茨基》一书中谈到了这个问题。他再次指出,“专政的必要标志和必备条件”是对作为阶级的剥削分子的“暴利镇压”,即破坏这个阶级的“自由平等”。列宁这样说道:
“究竟在哪些国家里,由于某种资本主义的哪些民族特点,对剥削者的民主要实行某种限制和破坏(全部或大部),这是牵涉到某种资本主义和某些革命的民族特点问题。”
由此可见,列宁认为,专政的具体的、个别的形式是由各个民族的革命所面临的情况的特殊性决定的。在《论我国革命》一文中,列宁谈到了在亚洲的革命。他这样写道:
“在东方那些人口无比众多,社会情况无比复杂的国家里,今后的革命无疑会比俄国的革命带来更多的特色。”
在这点上,对现实的展望姑且不讲,就理论而言,列宁仍像在十月革命前那样,认为甚至存在着和平剥夺(或赎买)剥夺者的革命的可能性(1920年发表的《政论家的短评》)。
但是,在列宁看来,即使是同一个民族,专政的具体形式也是由历史演变过程的发展形势决定的。在《向匈牙利工人致敬》的文章中,列宁指出,消灭阶级是一场长期的、艰难的、顽强的斗争。他说,即使在无产阶级专政建立起来之后,阶级斗争也不会消失,而只是“改变它的形式”。
在《伟大的创举》一文中,列宁也谈到了这一点,他写道:
“……无产阶级专政也是一个阶级斗争时期,只要阶级没有消灭,这个斗争就不可避免,不过他的形式有所改变,并且在推翻资本后的初期变成更为残酷更为独特的斗争。无产阶级夺得政权之后,并不停止阶级斗争,而是继续阶级斗争,直到消灭一切阶级,当然它是在另一种环境中,采取另一种形式,运用另一些手段来进行这一斗争。”
在《论合作制》中,列宁谈到了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期专政形式的全部性质的变化,指出,同以前把重心放在“政治斗争、革命、夺取政权等等方面”相反,现在的重心已经在转移到“和平组织‘文化’工作”上来了。
专政形式在专政发展过程中的可变性——这是应该确认的第二点。
从这些已经确认了的无产阶级专政形式随历史发展而变化的观点看,苏维埃政府所实际采取的限制自由、权利的具体措施带有怎样的意义呢?
前面已经提到,十月革命后剥削阶级的选举权被剥夺。这种做法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引起很大争议。卢森堡批评了这种做法,认为它将影响到中间阶层和无产阶级本身,进而威胁到社会主义民主。无差别的普选权,是作为巴黎公社三大原则的一部分提出的,列宁对自己的这一做法是如何看待的呢?他在《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一文中指出,“剥夺剥削者”的问题“是纯粹的俄国问题,而不是一般无产阶级专政的问题”,是“某一国家中实行专政的特殊问题,而不是专政的一般问题。”它是在“研究俄国革命的特殊条件及其发展的特殊道路”时产生的。列宁认为,“预先就担保”欧洲将来的无产阶级革命一定全都会或大部分会限制资产阶级的选举权是错误的。他预见,在经历了战争和俄国革命后,进行这种限制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但它对于实现专政却不是“必须的”,这种限制不是“专政这一逻辑概念”的“必要标志”,不是“专政这一历史概念和阶级概念的必备条件。”
列宁在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作的《关于党纲的报告》也指出,“对于剥夺资产阶级选举权的问题,我们决没有从绝对的观点来看”,“不剥夺资产阶级的选举权”“在理论上完全可以想象”。他强调,苏维埃宪法并不是提出来作为“其他国家的模范”,虽然镇压作为阶级的资产阶级是必要的,但“剥夺它的选举权和平等权利并不是必要的。”
由此可以确认,在列宁看来,虽然剥夺选举权这种专政形式对于俄国的革命来说是必要的,但对于其他国家则不一定如此。事实上,东欧及亚洲各国的人民民主革命就没有实施剥夺选举权的措施。
不仅如此,剥夺选举权这种专政形式也不是当时的苏维埃政权早就预定下的措施。正如列宁自己在《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一书中所说,分析十月革命前夕民主和专政的关系的《国家与革命》“一句话也没有提到”限制选举权的问题,布尔什维克党的纲领和口号也都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因此,列宁说,专政的这个组成部分不是“依照某个政党的‘计划’”产生的,而是“在斗争过程中自然形成”的。用列宁的话来说,使这一措施在苏维埃政权中得到加强的,是资产阶级对作为“被压迫者的这种独立的和万能的(因为它包括全体人民)组织”的苏维埃的仇视和这种仇视的表现——公开参加科尔尼洛夫叛乱,“极其卑鄙无耻地不顾一切地”反对苏维埃政权。只要回顾一下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在十月革命前、特别是在七月革命前提出的革命设想,就会清楚地知道,列宁的上述言论绝非妄言。
因此,这种无产阶级专政应该与历史条件的变化一同变化。列宁认为,在俄国共产党的纲领中特别有明确记载这一点的必要。在《俄共(布)纲领草案》的“党纲政治部分补充”中,列宁说,为了防止对“暂时的历史必要性做不正确的概括”,必须向劳动群众说明下列事实:剥夺一部分公民选举权的措施只是针对剥削者,即针对那些违反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法,“顽强地维护自己的剥削地位并保持资本主义关系的人”而采取的。因此,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一天天地巩固,随着那些客观上有可能继续做剥削者或保持资本主义关系的人的数目日益减少,被剥夺选举权的人所占的百分比自然也会减少”;在另一方面,“在最近的将来,外国侵略的停止和剥夺者的完全被剥夺,在一定条件下会造成这样一种情况: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会选择另外的方式来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并实行没有限制的普遍选举权。”
选举权的问题是如此,那么,所谓出版限制的专政形式又是如何呢?如前面已经说过的那样,《关于出版的公告》曾明确宣布,对报道机关的出版限制是暂时性的,随着新秩序的确立将予以废止。在《普列汉诺夫论恐怖》(1918年)一文中,列宁还这样写道:
“对于社会主义的敌人,在一段时间内不仅可以剥夺他们的人身不可侵犯自由,而且可以剥夺他们的普选权。”
这表明,剥夺选举权、出版自由以及侵犯人身权利都是暂时性的专政措施。
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实行的检查制度也是如此。教育人民委员卢那察尔斯基曾不止一次地谈到这一点。例如在《书刊的自由与革命》中,他写道,“革命对于有意从事反革命活动的人和由于误解、胆小、受他人挑动而参与反革命阴谋的愚昧分的知识分子和愚昧的农民取得的胜利越大”,“言论完全自由”的理想“就会越早地成为现实”。
因此,也绝不能用绝对的观点来看待早期苏维埃政府所采取的出版限制和检查制度这种对表现自由的限制。如果把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特殊形式的对阶级敌人的言论压制本身看作是特定社会条件下的具有历史性、过渡性的政策,那么不言而喻,随着造成对人民内部言论必加限制的各种因素的减少和消灭,这些限制也就会以更快的速度和更大的幅度被解除。不需要妨碍和限制任何人的言论权利,谁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在印刷品上发表并分发自己精神果实的那样一种自由(如果说它的实现还有困难,那也只是由于还不具备物质条件)在不远的将来应为苏维埃国家的人民所享有——列宁和卢那察尔斯基的上述言论根据革命初期党和苏维埃政府的政策,展望到了这一前景。
最后来谈一谈除此以外对阶级敌人采取的最严厉的压制形式——即称为恐怖的、对生存自由的侵犯措施。在革命成功后,列宁还没有想到要对阶级敌人实行恐怖,他在革命后第十天的一次讲演(11月17日)中这样说道:
“有人责备我们,说我们逮捕人。是的,我们是在逮捕人,今天我们还逮捕了国家银行的经理。有人责备我们,说我们采取恐怖手段,把赤手空拳的人送上断头台,我希望我们将来也不采取这种恐怖手段。我不希望采取这种手段,是因为我们有力量。我们每逮捕一个人,就对他说,如果你保证以后不再怠工,我们就释放你。他们都照办了。”[50]
这也就是说,在这个时候,列宁还不打算实行恐怖手段(只用拘留就能解决问题)。然而在实际上,苏维埃政权却剥夺了一部分阶级敌人的生存自由。但这同选举权问题一样,是在斗争过程中得到加强的。列宁在《答美国记者问》(1919年)中谈到了这个问题。他指出,在革命后,“谈不到”采用恐怖手段,苏维埃政府不仅释放了克伦斯基的许多部长,甚至释放了用战争进行挑衅的克拉斯诺夫。只是在剥削阶级展开了有系统的反抗后,苏维埃政权才开始对抗这一反抗,甚至采取恐怖手段。
因此,这种称为恐怖行为的镇压形式是暂时性的。1920年2月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中,列宁声明,在取得了对邓尼金的决定性胜利、占领了罗斯托夫后,废除死刑。同时,列宁指出,苏维埃政权采取的恐怖是“协约国的恐怖手段所强加于我们的”,在刚刚取得决定性胜利而战争尚未结束时,苏维埃政权就放弃了使用死刑,只要镇压剥削者的任务能够解决,“就不再使用任何非常手段”。他希望中央执行委员会承认上述措施,用“在俄国不准采用死刑”的方式解决镇压剥削者的问题。[51]
可见,对于苏维埃政权来说,像恐怖行为(死刑)那样的镇压形式是由于特定情况才加强了的暂时的手段。
1919年的党纲进一步发展了列宁上述文章的内容。党纲明确指出,限制自由的这种暂时性不仅适用于限制选举权,也适用于其他专政形式:
“无产阶级政党的任务是要坚决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同那种认为资产阶级的权利和自由是绝对的顽固偏见进行思想斗争。同时,要明确指出,剥夺政治权利以及任何对自由的限制只有作为同剥削者维护和复辟其特权的企图进行斗争的暂时手段才是必要的。随着人剥削人的客观可能性的消失,这一暂时手段的必要性也就消失了。党要为减少乃至完全取消这些手段而努力。”
如上所述,从列宁和布尔什维克的立场观察问题,无产阶级专政的各种具体形式是由各个民族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历史的、社会的因素决定的。早期苏维埃政权实行的剥夺选举权,限制结社自由和表现自由、恐怖行为等侵犯人身自由的种种具体专政形式,不仅对于整个无产阶级专政不是必不可少的,甚至对于当时的苏维埃政权也仅仅是暂时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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