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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利益团体合作与战后德国社会,1918年——试论《斯廷内斯-列金协议》的起源及其意义

孟钟捷 · 2006-10-12 · 来源: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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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后,德国的劳资利益团体走上了合作的道路,通过《斯廷内斯-列金协议》,为战后德国社会勾勒出一副和谐图景。本文关注这种合作的产生历史,从中对劳资利益团体的合作模式进行分析,探讨其成败的原因及其历史意义。
关键词:劳资利益团体  德国  《斯廷内斯-列金协议》  利益团体政治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后,德国的劳资利益团体走上了合作的道路,通过1918年11月15日签订的《斯廷内斯-列金协议》,为战后德国社会勾勒出一幅和谐图景。本文要讨论的是:这种合作产生于怎样的历史进程中?《斯廷内斯-列金协议》是如何达成的?这一合作模式对于战后德国社会的发展又产生了怎样的影响?[1]
本文首先探讨劳资利益团体相互接近的历史背景;其次详细展开劳资谈判的进程;最后分析这种合作模式对于战后德国社会发展产生的双重影响及其原因。
 
一、劳资利益团体相互接近的历史背景
 
自19世纪初德国工业化起步以来,劳资对立与“劳工问题”一直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社会改良主义思想与俾斯麦时期的“国家社会主义”实践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劳资冲突。与此相反,工会运动日益兴盛,罢工游行此起彼伏。
然而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后,这种劳资对立局面却被“阶级合作主义”所取代。这一变化的最大表现就是劳资利益团体相互接近以至签订《斯廷内斯-列金协议》。产生这一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将之概括为以下3点。
首先,劳资利益的组织化为团体合作提供了组织基础。个别性的劳资合作并非没有,但大规模的劳资妥协却必须依靠组织的权威。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夕,劳资双方恰好都完成了组织化的演进使命,各自形成了主要的利益团体代表。
工人方面,社会主义的自由工会影响最大。1914年底,自由工会的会员人数达到1502811人,基督教工会和自由主义的希尔斯-敦克尔工会只有218197人与77749人;到1918年底,3个工会的会员人数分别增加到2866012人、538559人和113792人[2]。而在自由工会内部,集权化与官僚化的发展趋势让主席卡尔·列金(Carl Legien)牢牢掌控舆论与实践的主要导向,其个人倾向因而也极其容易地成为自由工会所属协会不得不遵守的“组织意识”[3]。
企业主方面,德国企业主协会联合会(VDA)在1913年4月4日成立,这是由当时最大的两个资方利益团体——代表重工业、纺织业与机械业利益的德国工业家中央联合会(ZDI)与代表加工工业利益的工业家联盟(BDI)——联合组成的[4]。到1919年10月,德国企业主协会联合会包括了127个协会、481个下级组织。同工会组织相比,德国企业主协会联合会的组织约束力并不大。不过其中的主要参与者钢铁家胡戈·斯廷内斯(Hugo Stinnes)却声望大增,成为德国工业家的领袖,他的劳资关系观十分自然地影响到企业主利益团体的共同立场[5]。
劳资利益的组织化发展促使团体利益开始高于个体利益,团体中领袖人物的个体意志开始掌控整体意志。这一趋势有利于排除劳资相互接近的种种障碍,从而为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提供了组织保障。
其次,战争为劳资利益团体的相互接近提供了实践契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让自由工会开始放弃阶级斗争的传统策略,也迫使企业主团体在社会政策领域中做出更大让步。
工会的战争政策竭力维护“城堡和平”,力图以此获得政府与企业主的认同。1914年8月2日,自由工会执委会强调,应该将“工会组织同国家与民族共同体的名誉在民族的生存斗争中结合起来”,工会执委鲁道夫·维塞尔(Rudolf Wissell)甚至认为“在战争结束后,所有的工会斗争都是无意义的,无目的的”[6]。同日发行的《告工会会员书》强调,由于战争,“失业、危机与物质匮乏将很快到来”,因而,所有工会会员都要“继续信任他们的组织,以保证工会的行动能在这种紧急时刻施行”。不仅如此,“这种责任也只有当每一个人象以前那样继续自己的劳动,通过分摊责任才能实现”[7]。在受到斯巴达克团责难后,《通讯报》编辑威廉·杰森(Wilhelm Jansson)反驳说,这一政策是符合工人阶级利益的,因为“德国资本家的崩溃就是德国工人阶级的崩溃”,而只有德国的胜利,“才能为社会改革的推进创造条件”;所以,这场战争就是为了“德国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的生存”,以及“德意志人的利益”,工会必须要支持战争,“这对于解放德国工人阶级绝对重要”[8]。列金将工会中出现的反战宣言一律斥责为“系统的、有组织的反对行动”,是对“工人阶级统一性的进攻”[9]。1917年4月大罢工发生后,工会更明确地表明自己的立场:
 
“德国不是俄国。劳动共同体中的革命者与斯巴达克团只会威胁德国的工人运动,特别是我们的工会组织与国家的保卫能力。至今为止,我们成功地维持了合法的地位,得到了有利的法规保障。如果劳动共同体要挑动野蛮的政治罢工的话,这些措施也就不再存在。这种行动将使工会行动能力瘫痪,并严重损害工会组织,同时也不能在政治上达到劳动共同体的希望。更让人担心的是,这种行动还会危及政治改革。工会组织因此抱有极大的兴趣希望,劳动共同体的宣传与斯巴达克团的反对立场彼此分开” [10]。
 
与自由工会不同,企业主利益团体的立场则经过了一番变化。战争初期,企业主并不愿意放弃“企业主人”的思想。1914年9月,德国企业主协会联合会拒绝了自由工会提出的成立“反失业战争共同体”的要求,牧场主劳歇(Reusch)直言不讳地指出,“我们必须谨防草率的决议,要让我们的火药保持干燥”[11]。1916年《为祖国志愿服务法》出台后,莱茵-威斯特法伦地区的重工业家提出了尖锐批评,认为这是同工会斗争中最严重的失败,这个法律简直就是一个“工会式的服务法”[12]。1917年,重工业家还联合起来,逼迫战争部长格罗纳(Gröner)将军下台,以抗议军事当局抬高工会的做法[13]。1917/1918年的战争局势成为一个转折点。工业家利益团体开始感受到劳资合作的紧急性。1918年5月16日,莱茵-威斯特法伦地区的重工业家召开会议,对战争的前景颇为悲观[14]。德国电子工业中央联合会主席汉斯·冯·劳默尔(Hans von Raumer)则从夏天开始就筹划同工会的谈判事宜[15]。10月9日,钢铁工业家联合会主席约翰·莱歇特(Johann Reichert)在会议上指出,“在国家和政府权力摇摇欲坠和政局极不稳定的情况下,对企业界来说,只有在工人团体方面才能找到强有力的同盟者,而这就是工会……如果能够在组织起来的广大工人群众中唤起一种联合起来和团结一致的思想共鸣,同企业家一起解决重大的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那么似乎存在一条适应德国工业界利益的、兴旺发达的未来之路,因此我们也就存在着得救的希望”[16]。这样一来,无论是重工业,还是出口工业,都在心理上做好了同工会合作的准备。
最后,帝国政府的战争政策促进了劳资双方相互合作的决心。战争开始后,为避免“战争目的大讨论”的负面影响,最高指挥部向企业主施压,要求他们做出让步。战争部还聘请了两位社会改革协会的专家筹划相关事宜。[17]1915年2月,军事当局主持成立了劳资共同参加的“大柏林地区五金企业战争委员会”[18]。1916年12月,为动员全体民众参与到军需生产中,政府还出台《为祖国志愿服务法》,第一次从法律角度承认工会为工人利益的合法代表,并要求共决权在“所有50人以上的与战争经济相关的企业”中生效[19]。正是在这种战争政策的促动下,劳资利益团体被一步步拉在一起,彼此合作也具备了合法性。
劳资利益团体彼此接近的趋势随着战争步入尾声而变得越来越明显,也变得日益迫切起来。一方面,自由工会希望战后继续保持已经取得的国家认同;另一方面,企业主团体则预料到战后复员将引发的紧张局势与混乱局面,希望尽可能“避免布尔什维主义的威胁”,从而尽快“恢复德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双方目的并不相同,但终于在1918年10月跨出了合作的第一步。
 
二、《斯廷内斯-列金协议》的谈判进程
 
劳资谈判从1918年10月初开始,并在柏林与鲁尔地区同时展开。
柏林谈判的安排者是汉斯·冯·劳默尔。他在10月2日就与自由工会高层卡尔·列金、古斯塔夫·鲍尔(Gustav Bauer)与亚历山大·施历克(Alexander Schlicke)会面。值得一提的是,在给C·F·冯·西门子(C.F.von Siemens)的信中,劳默尔强调指出,这是由企业主首先提出的,要“在战争局势下,同工会进行密切合作”,工会则是接受了谈判的邀请[20]。这一层关系反映出,在工业家利益团体看来,德国战败迫在眉睫,只有通过同工会谈判才能拯救工业。
鲁尔地区的4个矿工联合会于10月12日致信爱森的矿业联合会董事会,希望它能尽快同意与工会组织进行口头谈判。2天后,矿工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会议出人意料地给予回复,答应谈判——而在以前,这种要求通常是被一口回绝的。10月18日,双方代表开始首轮会谈。[21]
无论是柏林谈判,还是鲁尔谈判,其焦点问题都是,如何开展战后复员与经济复兴?10月20日,西门子公司的奥托·海因里希(Otto Heinrich)在“德国工程师联合会”的聚会上,发表了重要演讲。这一演讲后来被认为是企业家在劳资谈判中的主要观点。一方面,他看到“准备糟糕的复员将带来革命,因此也将摧毁工业和我们的经济生活。准备糟糕的最后决战也将带来失败和工业的毁灭”;另一方面,他也认为,“我们的国家官员、军事当局和战时社会将要离开经济领域”。在这种情况下,德国必须成立一个统一的经济组织,海因里希将之命名为“经济指挥部”。这个组织的领袖应该是胡戈·斯廷内斯。此外,他也表示,“工业(家)准备承认工会组织,同工人一起处理问题,实现工人的平等愿望”。第二天,斯廷内斯也指出,这种劳资合作的组织对于德国经济生活的健康与恢复是没有危害的。这正是柏林与鲁尔谈判的根本目标[22]。
10月26日,重工业的西北集团与五金工会代表在杜塞尔多夫进行谈判,主题是“劳资代表在军队复员与工业战时经济复兴中的未来合作”。谈判中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劳动时间缩短与黄色工会的谈判资格上。工会代表坚持8小时工作制,企业主代表则强调由此带来的困难,特别是德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问题;在黄色工会的谈判资格争论中,企业主代表坚持让黄色工会参加,而工会代表则立即回绝。[23]
10月30日,劳默尔再次同列金会面,达成了一个劳资协议初稿。在会谈中,他们两人还同意,“不同任何党派联系”[24]。
11月5日,劳资双方再次在柏林举行会议,并最终达成了新的合作草案,决定成立一个“劳动共同体”来“完成解除武装以及将战时经济转向和平经济的使命”[25]。
11月6日,劳资代表将达成的协议送往柏林的总理府。当天晚上,巴登亲王主持召开了内阁会议,劳默尔与列金在会上回答了部长们的提问[26]。11月7日,劳资平等组成的“经济复员部”成立。然而1918/19年革命打乱了劳资利益团体的计划。11月9日中午,巴登内阁倒台,君主制结束,以社会民主党主席爱伯特为首的人民全权代表委员会组成了临时政府。
在新的权力关系中,劳资谈判发生了有利于工会的转变。11月11日,经过2天的犹豫,列金终于承认革命的价值,认为可以籍此逼迫企业主同意8小时工作制的问题[27]。11月12日恢复的劳资谈判上,斯廷内斯表示坚决反对,“你们今天有了政治权力,但是我不签署任何在改变的政治关系之下违背我精神的东西”。然而在双方代表一番斡旋下,8小时工作制还是被确认下来。企业主代表同时答应,不再资助黄色工会[28]。尽管在11月14日召开的德国钢铁工业家联合会上,8小时工作制与黄色工会问题仍然是争论的焦点,但是即便如艾瓦尔特·希尔格(Ewald Hilger)这样的反对者,此时也不得不承认,“在现在这个情况下,我们如果不同工会谈判,就没有办法前进了。……只有同其合作,才能避免无政府主义、布尔什维主义、斯巴达克统治与混乱。我还认为,我们今天要达成的是,不仅要和工会继续谈判,还要立即签署已经和工会谈好的条件”[29]。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1918年11月15日,《斯廷内斯-列金协议》出台。它这样写道[30]:
大企业主协会同雇员的工会组织达成如下协议:
(1)工会被视作工人的职业代表机构;
(2)企业不能限制工人的结社自由;
(3)企业主和企业主协会将工厂联合会(亦即所谓的经济和平式工会)自由发展,他们既不直接,也不间接地予以支持;
(4)从前线回国的雇员,得以立即返回战前的工作岗位;
(5)劳资双方在职业介绍上应有共同的原则和平等的管理;
(6)工人的工作条件应通过同企业主协会签订的集体协议而得到保证,有关协调不得拖延,须尽快达成;
(7)每50名劳工以上的企业必须成立工人委员会,工人委员会可在工会中同企业主共同管理工厂;
(8)在集体合同中,协调委员会成员要平等地从工会和企业主协会中选举产生;
(9)所有企业的最高工作时间一般为8小时,但不允许以缩短工时为由减少工资;
(10)这些协议要根据复员情况,以维护工人的经济生活,保障其生存,尤其要考虑到复员军人的困难,此后,企业主和工人将共同参加一个全国委员会;
(11)中央委员会还将致力于解决一些原则问题,如工资水平、争议协调及更多的工作问题,它的决定对劳资双方都有效。
(12)所有的协议在签署之日起有效。
这一协议应该对企业主团体与职员团体之间的关系也有效。
 
这一协议得到了21个工业家利益团体与7个工会组织联名签署。
《斯廷内斯-列金协议》确认了“劳动共同体”的模式,并应允成立一个中央工作组,来“一并解决所有的德国工商业所涉及到的经济与社会政策问题,以及所有它所面对的立法与管理职能”[31]。劳资双方以此撇开政府权力,在经济领域中形成利益集团的统治。工会终于实现它的目标,作为工人利益的代表被工业家利益团体所承认,并将在战时经济中形成的“劳动共同体”以协议的形式确立下来,保证了工会在未来的经济争议中的共决权。工业家利益团体则不仅赢得工会的支持,保证战后经济的正常运作,还部分恢复了经济自由的传统,摆脱了战时经济的束缚。
然而在劳资利益团体内部,反对意见仍然存在。自由工会执委会委员帕劳(Paelow)问道,“人们究竟是否将现在的这种情况继续下去:为了保障企业主的利益,保护反对我们的对手,这是不是一种巧合?”在他看来,这种联合的形式将损害工会的权威。对此,卡尔·列金的回答是“我们无论如何也希望在过渡经济之后,仍然能有这种形式存在,而这种形式不应该只存在很短时期,而是有一个持续性”。
工业家利益团体方面,来自克虏伯的费尔哈贝尔(Vielhaber)特别指出,“人们对于11月和约得到企业主代表的签署应该表示遗憾……斯廷内斯先生与福格尔(Vögel,德国企业主协会联合会秘书长——引者注)先生并不了解,这个运动(指工会运动——引者注),尽管有内政与军事上的崩溃,它反而因此而变得更为强大”。鲁尔与莱茵地区的工业家更反对8小时工作制与黄色工会的条款,他们认为,这是柏林革命的压力所致,但不应该将其他地区的企业一并拖下水。豪希斯特(Hoechst)在反对中央工作小组的时候,问题居然同帕劳颇为相似,他质问签订协约的工业家,这种情况是仅仅限于复员时期呢,还是持续性的?德国企业主协会联合会主席弗利茨·坦辞勒(Fritz Tänzler)回答他说,同工会的联合是防止布尔什维主义与混乱的需要,它可以帮助企业主在一个大众运动的政治时代不脱离社会与政治局面。[32]
 
三、阶级合作主义与战后德国社会
 
《斯廷内斯-列金协议》确立的是劳资利益团体在经济领域中的阶级合作模式。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是劳资利益团体为战后德国社会开出的一张药方。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在德国引发了政治、经济与社会的多重危机。政治格局出现了权力空缺,1918/19年革命兴起的“代表会运动”浪潮让“代表会体制还是议会民主制”的问题震荡政坛。1916年以来形成的“战时经济”则在德国战败后全线崩溃。不仅如此,600万复员军人与失业者一起,威胁着正常的社会秩序。
在这种背景中,《斯廷内斯-列金协议》提供了经济复兴的一种方案,亦即通过劳资之间的妥协与合作,减少由对立冲突而带来的成本增加,以期最快“恢复正常状态”。在这种阶级合作主义中,工会放弃传统的阶级斗争立场,企业主则让度一部分管理权,双方通过集体合同的方式确立各自权益,通过中央工作组的渠道调解彼此争议,从而在经济领域中制造和谐环境,并推广到社会与政治领域中。此外,摆脱战时经济的国家管制,由劳资双方自主控制经济运行,也是包含在协议中的主要意图。
战后初期,这种劳资合作模式还是显其功效的。劳资利益团体共同提名克特(Koeth)担任经济复兴部部长。工会协助企业主进行企业转产、解雇妇女劳工、安排轮班制、减少工作时间,以腾出更多的工作岗位安排给复员军人。到1919年初,德国的工会成员失业率开始下降,到年底只有2.9%,远远低于其他国家,也低于1907-1913年间的平均失业率。工人工资则是1913年的3-4.5倍。[33]与此同时,工会坚决反对代表会运动,要求工会成员“待在企业”中,拒绝参加政治性罢工。列金丝毫不掩饰他对工人代表会的厌恶,“代表会体制压根就不是也永远不是一个有能力的组织,根本没有人需要代表会体制,这样的改造……是不可想象的”[34]。劳资对立局面似乎消失了。
不过这种功效却是暂时的。从长时期来看,《斯廷内斯-列金协议》达成的阶级合作模式并没有生命力。相反,它还产生了剧烈反弹。随着恶性通货膨胀的发生,企业主再也不愿意维持这种“让步式贿赂”,工人则要求更多的工资、更少的劳动时间。1923年爆发的8小时工作制危机最终葬送了中央工作组[35]。劳资双方从此对合作模式讳莫如深,坚持立场被认作获取更大利益的唯一途径。1930年,魏玛共和国也是在劳资双方坚决不肯让步的困境中开始走向独裁。
为什么阶级合作主义能够产生短期功效,却不能被战后德国社会完全接受?这里牵涉到德国的政治传统及其现代化进程,也同当时的政治与经济背景密不可分。
发达的利益团体政治是德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独特现象。“利益团体往往会超越政党与议会组织,在政治与经济领域中发挥他们的影响”[36]。1913年,埃弥尔·雷德尔(Emil Lederer)也曾这样写道:“在公共生活中,利益团体已经代表了整个民族全体”[37]。劳资利益团体谈判及其最终达成的《斯廷内斯-列金协议》,正是这种德国特色的现代化道路的一种延续。对工业家利益团体而言,这种模式正如俾斯麦时期的工农合作一样,目的是形成“生产阶层的卡特尔”,用“合作政策”来影响政府决策[38]。工会也希望籍此建成一个“劳工社会”,增强它的政治潜力。
然而这种政治传统却在1918/19年革命中遭到了挑战。一方面,以直接民主为导向的代表会运动坚决拒绝工会高层的和平政策,革命性企业代表会运动此起彼伏,他们不仅要求继续缩短劳动时间,增加工资,也希望推动社会化,以获得“企业完全控制权”[39];另一方面,以自由经济为目标的中小企业主也不满意集体谈判模式,他们希望恢复“企业主人”的身份。 因而这种合作模式在双方内部就日益失去认同,妥协的合法性随着革命的进展而逐渐丧失。
不仅如此,这种阶级合作主义还受制于当时的政治与经济环境。从政治上来说,十月革命带来的资社对立激化了劳资双方的斗争热情,工人方面出现了社会主义的道路抉择,企业主方面则不断警惕“工会国家”与“冷酷社会主义”的压迫;从经济上来说,持续恶化的经济条件与沉重的赔款负担,根本无法维持合作模式所许诺的各项条款,工人希望劳动时间继续缩短,并提高实际工资,企业主则担忧经济困境,拒绝继续让步。在这种恶劣的政治与经济环境中,正如格拉尔德·D·费尔德曼所言,劳资利益团体的合作事实上是一种“过度负担”,中央工作组也是“被苛求”的[40],它根本不具备必要的物质与精神准备,因而也就必然在魏玛历史的演进中成为一出悲剧。
只有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痛定思痛之后,通过劳资利益团体的合作,创建“社会伙伴关系”,建立和谐社会的思想,才逐渐被德国社会接受,并为此后六十年的繁荣奠定基础。从这一意义而言,回顾1918年劳资利益团体的谈判历史及其后果,将有助于我们理解战后德国和谐社会发展的历史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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