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劳动力)成为商品;货币转化为工资
弗里德曼在其《价格理论》一书中说,各个不同时期固然有所不同,但是所有这些不同时期共同的东西却是主要的。对这话我是相当不赞同的,这个观点虽然与肇始于19世纪的某些经济学一脉相承,但也实在是庸俗得可以。起码有一点,在前资本主义时代,劳动(劳动力)是不能自由出卖的,劳动者是没有人身自由的。而这是个非常重要的区别。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力的自由买卖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的前提。
劳动与劳动力的区别,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与我们这里讨论的问题无关。因为一般的主流经济学都是谈论劳动的买卖,我在这里姑且从俗。
在主流经济学中,有四个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土地,企业家才能。这四个生产要素分别对应四个收入源泉:工资,利息,地租,利润。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中,没有企业家才能的事情,也没有利润。
很显然,在这里,其实主流经济学与马克思的经济学有着同样的认同:劳动(从而劳动者)是自由的。
只不过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了,所谓的自由有两个含义:一个是劳动者有人身自由;一个是劳动与生产资料的分离。在《资本论》第一卷中中,有一章(“原始积累”)的内容是讲述这个分离是怎么实现的。后边我在谈论到对劳动的立法保护时,还会引用这一章。
劳动者向资本家提供劳动,资本家支付给工人工资。古典政治经济学把支付工人工资的部分和其它耗才的资本统称为流动资本;而马克思专门称之为可变资本。但是流动资本这个概念马克思也保留下来了,在社会再生产理论中流动资本的概念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微观经济学中,对此并没有严格的定义。
二:从微观经济学的价格理论看工资
微观经济学以消费理论作为理论体系的开头。布哈林认为这从理论上体现了当代资产阶级的腐朽堕落。在消费理论中,有价格与供求关系的内容。
为了方便起见,这里我使用基数效用论。其实序数效用论也是一样的,不过是改头换面一翻罢了。单个的资本家作为劳动的购买者,劳动对其是有效用的。每增加购买一单位的劳动,总效用就会增加一些:这就是购买劳动的边际效用。但是每购买一单位的劳动的同时,资本家也要支付一定量的货币,这些货币对资本家来说也是有效用的。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随着劳动购买量的增加,货币支付的增加,对劳动的购买者(资本家)来说,劳动的边际效用越来越小,而货币的效用越来越多。最终会达到一个平衡点,在这个点上,购买劳动的边际效用等于支出的货币的效用。这时,一方面,资本家不会再购买劳动,另一方面,工资也就确定了。
但这个点并不同于微观经济学所说的均衡点。在整个市场上,自由的劳动供给和自由的劳动购买,最终会使价格达到这样一个点,即:劳动的供给量等于劳动的购买量。这是整个市场的工资水准。高了,劳动的供给会增加而购买会减少;低了,劳动的供给会减少而购买会增加。总之,最后还将回到均衡的水平。
张五常反对立法保护最低工资,说来说去其实就是这么回事。什么催生独立工会之类的,都是扯淡。
三:增加成本因素的经济学理论
把对劳动的支付看作是商品生产的成本,这种观点由来已久。
在亚当·斯密那里充斥着许多相互对立的观念,其中就蕴涵着这种观点。亚当·斯密有这么一种价值观,即价值是生产该商品所支配的劳动量。当代微观经济学继承了这个观点。它认为(在假设只有资本和劳动两种生产要素的前提下),生产一种商品的成本函数为C=wL+rK。其中w是劳动的价格即工资,L是使用的劳动量,r是资本的价格即利息率,K是使用的资本量。事实上微观经济学把认为工资是成本的观念发挥到了及至,它把各种收入都看作了成本。它能够做到这点,当然依靠着那神奇的“机会成本”。不过如果这里对“机会成本”详加考虑未免离题太远了。不过需要指出的一点是,除了一些概念的创新和论述方式的改变,当代微观经济学与马克思时代的经济学相比,并没有本质的突破。
微观经济学既然想当然的认为所有的生产要素都生产价值,那么,显然,就有了各种生产要素的最适当的比例。该比例为:MPL/MPK=w/r。
亚当·斯密的另外一种观点,即劳动价值论,为李嘉图所彻底发挥从而在古典政治经济学占了决定性地位之后,为马克思所改造。李嘉图即已经从劳动价值论出发否定工资与商品价值有关,从而,否定了因为支付高工资所以导致商品价格增加。因为,商品价格既然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商品价值既然是其所蕴涵的劳动时间,那么,显然,生产该种商品支付了多少劳动与这种商品的价值没有一点关系。
这咋看起来似乎与经验或者现实相悖。问题的关键在于,现实中存在的不是简单商品经济,而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在现实经济中,发挥作用的不是价值规律,而是利润规律。增加对劳动的支付,本身并没有使商品价值增加,而是改变了劳动与资本的分配比例,也就是使更多的分额归劳动(工资),更少的分额归资本(利润)。但是,在利润率的规律下,利润的减少是资本绝对不能接受的。因此,资本会以提高商品价格的方式重新获得“合理”的利润:这才是所谓“劳动成本推动通货膨胀”的根本原因和逻辑。也就是说,通货膨胀不是由于提高工资导致成本增加,而是资本为了提高利润而提高价格。
四:劳动(劳动力)的特点;工资
应该回过头来说说工资。工资是对工人劳动的报酬。当然不同的经济学派会有各种极为不同的理解。微观经济学当然是“机会成本”,依靠着“机会成本”和“边际分析”微观经济学,或者不如说某些滥用微观经济学的人,可以不费脑子的解释任何现象。这里多介绍一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看法,因为马克思主义论述得要详细得多。
首先,工资,即劳动力价值,“同任何其他商品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马克思)。“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占有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马克思)。但是,一般的,由于劳动者的劳动强度和劳动内容大体上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所以“生活资料的总和应当足以使劳动者个人能够在正常生活状况下维持自己”(马克思)。注意,是正常情况下维持自己,而不是越来越差。我们应该注意到马克思这样的话:“由于一个国家的气候和其他自然特点不同,食物、衣服、取暖、居住等等自然需要本身也就不同。另一方面,所谓必不可少的需要的范围,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一样,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多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其中主要取决于自由工人阶级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从而它有哪些习惯和生活要求。因此,和其他商品不同,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要素。但是,在一定的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必要生活资料的平均范围是一定的。”我国的“自由工人阶级”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形成的,是在下岗分流和破产重组中形成的,毋庸多说;在这样的条件下形成的“自由工人阶级”,其“必不可少的需要的范围”,当然就多半“取决”于此了。
其次,“劳动力所有者是会死的。因此,要使他不断出现在市场上(这是货币不断转化为资本的前提),劳动力的卖者就必须‘像任何活的个体一样,依靠繁殖使自己永远延续下去’(配第)。因损耗和死亡而退出市场的劳动力,至少要不断由同样数目的新劳动力来补充。因此,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总和,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只有这样,这种独特的商品占有者的种族才能在商品市场上永远延续下去。”(马克思)我国的“自由工人阶级”,在自己“必不可少的需要”尚且食不果腹的情况下,其补充者的生活资料当然更加无法得到保证。特别是,我们知道,我国工人权利保障问题最严重的多半是民工,这些民工的后代随着父母在外,其生活水准如何更加可以想象。
第三,劳动的培训。“劳动力的教育费用随着劳动力性质的复杂程度而不同。因此,这种教育费用——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总和中。”(马克思)随着对劳动复杂程度要求的提高,这种教育费用就越来越高;而那些从事不需要或者只需要微少教育的劳动的人,当然不需要或者很少需要这种教育费用;而他们不需要付出这种教育费用就得不到补偿,较高的工资;而得不到较高的工资他们就不可能进行,或者对下一代进行这种教育。这是一个恶性循环。对那些底层的劳动者来说尤其如此。长期下去,必然在社会上形成一个被淘汰的阶层,这个阶层只能在夹缝中,在最鄙夷的行业中苟延残喘。直到这个阶层自然消失。对整个民族来说,这个恶性循环对民族素质,对整个劳动阶级素质的影响是极端恶劣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政府或者工会的强行介入,绝对是必要的。
市场规律是资本的规律,但是世界上除了资本还有其它许多东西。
第四,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可以归结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值。因此,它也随着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即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量的改变而改变。”
五:工资
工资是劳动的报酬。对劳动报酬的内在涵义的各种不同的经济学解释,不是这里需要介绍和评价的。需要说明的是,作为与资本对立的一种生产要素,关于劳动是否获得了全部报酬一直是个争执不休的问题。在古典政治经济学那里,如果接受劳动价值论,那么必然,劳动获得了全部报酬;而如果接受商品价值是生产商品所推动的劳动量这样的观点以及由此引申出来的其它价值观点,那么,很容易得到这样的结论:劳动没有获得全部报酬。这就是古典政治经济学中虽然一直不是主流,但却也是一直有着相当影响的一股思潮。比如,为凯恩斯所推崇的马尔萨斯,其实就是这样的观点。他认为,工人为换取构成他的工资的货币付出的劳动比这些货币中包含的劳动要多。工人是唯一高于商品价值来支付一切商品的买者。这样就出现了困难,由于其它买者都是按照商品价值购买商品,而工人购买则需要支付得高于商品价值,那么就有一部分商品无法实现(销售)。因此,马尔萨斯提出了需要有食利者,就是那些不从事生产但是消费商品的人存在。到了1929年经济大危机,这种本来被新古典主义所抛弃的观点又重新为凯恩斯挖掘,改造之后用来解释经济危机,并企图由此推导出解决经济危机的办法。
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站在效用和边际效用理论的基础上,彻底抛弃了,也回避了所有这些可能导致阶级对立和冲突的观点。在它那里,劳动获得的,无疑是它所付出的,或者更严格的说,是劳动的(各种)成本。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在劳动与资本的关系中,是劳动预付给资本的关系。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有些脑子不清爽的家伙,在那里研究为什么是资本雇佣劳动而不是劳动雇佣资本,却想都没有想过,这是一个多么可笑的假命题,比研究为什么蚂蚁这个好战的物种为什么造不出来原子弹更可笑。
六:最低工资
应该说,既然谈到最低工资,那么必然有外界权威的介入。或者是政府,或者是工会。
如果说有人呼吁最低工资,无论这种呼吁是否合理,必然是工资水平较低,与社会财富的聚集产生了较大的反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除了问一问这种意识是否合理,还要问一问这种意识是否符合经济规律。
前边已经说过,劳动力这种商品,和其它任何商品一样,都有其内在的价值。如果现行工资水平已经低于这个价值,那么显然,提高工资就是正当的,符合经济规律的;如果工资水平经常被压低到这个价值水平以下,那么显然,要求最低工资(无论是通过立法还是其它什么形式),同样是正当的,合乎经济规律的。
至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工资观点,即张五常用来反驳最低工资的那些东西,凯恩斯在《通论》中早已经证明其观点的不正确性。凯恩斯已经证明,货币工资的减少将直接导致有效需要的减少,引起经济衰退。(参见我的帖子,《凯恩斯的基本思路》)
马克思说,“把工资强行压低到这一价值[即劳动力价值]以下,在实际运动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一定限度内,这实际上就是把工人的必要消费基金转化为资本的积累基金。”
这是非常有意义的,有启示性的观点。这个观点可以解释,为什么在资本主义的早期总是伴随着对劳动者的骇人听闻的剥削和迫害,而在资本主义成熟了以后,在资本的积累已经大到天文数字甚至如何利用积累起来的庞大资本牟利已经成了一个伤透脑筋的问题之后,劳动和劳动者的地位却大大提高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冲突反而不明显了。同样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中国,在发展中国家,重复着18世纪和19世纪西欧的所有罪恶;不同的是,当这些国家的资本在重复这些罪恶的时候,可以用20世纪的理论来为自己辩护。
七:对劳动的保护
对劳动的损害,实际上是“把工人的必要消费基金转化为资本的积累基金”,其实许多右派也已经承认。但是他们辩解到,在早期的西欧,资本原始积累的时候,并没有什么最低工资之类的保护措施。
这里且不说这些保护措施是否合理,我想我上边已经说明了。这里就历史的考察一下,在资本主义的早期,是否对劳动和劳动者进行过保护。
由于资料有限,我这里主要依靠《资本论》第一卷。
在1349年爱德华三世二十三年,英国颁布了第一个劳工法。不过,与资本主义成熟后的劳工法恰恰相反,这个劳动法当时不论从动机上还是效果上都有利于资本。颁布这个法律的借口是,鼠疫猖獗,人口大大减少,当时“要用合理的价格[即能保证雇主得到合理的剩余劳动量的价格——马克思]雇佣工人,已经困难到了实在难以忍受的地步”。这个劳动法在法律上强制规定了“合理的”工资,以及工作日界限。
马克思认为鼠疫的说法是个借口,因为这个法令存在了几百年。他这样解释这个法令的实施:资本在它的萌芽时期,由于刚刚出世,不能单纯依靠经济关系的力量,还要依靠国家政权的帮助才能确保自己吮吸足够数量的剩余劳动的权利。几个世纪之后,资本主义才成熟到了自由工人自愿出卖劳动力。
也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指出,虽然这个法令是有利于资本的,但是与后来的限制资本权利的劳动法比起来,劳动的景况还是好很多。例如,“在马萨诸塞州,这个知道最近还是北美共和国最自由的州,今天国家颁布的12岁以下儿童的劳动时间的界限,在17世纪中叶还曾经是英国的健壮的手工业者、结实的雇农和大力士般的铁匠的正常工作日。”
在英国,1349年颁布的这个法令,是1813年才正式废除的。因为此时工作日早已经大大的超出了这个法令规定的“正常”工作日。
1496年,英国又颁布了一项法令,要求,所有手艺人和农业工人的工作日,从3月到9月,应该是从早上5点到晚上7-8点,其中吃饭时间是早饭1小时,午饭1.5小时,午后小餐0.5小时,1562年伊立莎白法令,设法把夏季休息时间限制为2.5小时,冬季为2小时。旷工1小时扣工资1便士。(写到这里我突然想起许多盗版光碟把beatles的penny lane翻译成‘小便士’,真是让人吐血)但实际上,工人的待遇比法令规定的好得多。配第在1691年出版的《爱尔兰的政治解剖》中写到:工人(农业工人)一天工作10小时,平时每天吃饭3次,星期日2顿。午饭从中午11时到下午1时。(抄到这里,我不禁感慨,妈的,这工作环境,比我都好。)
后来的资本的原始积累,“使英国工人阶级没有经过任何过渡阶段就从自己的黄金时代陷入了黑铁时代”(桑顿)。哈里逊在《英国概述》中写到,“无数的房屋和小农户消失了;现在土地供养的人口少得多了;虽然有一些新的城市繁荣起来,但是很多城市衰落了……城市和乡村为了作牧羊场而被毁坏,只有领主的房屋保留下来。”“我们的大掠夺者什么也不在乎!”
培根在《亨利七世执政史》中说道:1488年“人们越来越多的抱怨把耕地转化为少数牧人就可照管的牧场;定期租地、终身租地和年度租地(很多自耕农靠年度租地生活)转化为领地。这使人民衰落,因而使城市、教会、什一税也衰落……国王和当时的一会为医治这一弊端表现出的智慧是值得赞叹的……他们采取措施来制止对公有地的灭绝人口的掠夺,来制止随之而来的灭绝人口的牧场的形成。”1489年亨利七世颁布第19号法令,禁止拆毁有20英亩以上土地的农民房屋。亨利八世二十五年颁布的法令重申这条法令,并说明道:“很多租地和大畜群,特别是大羊群,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因此地租飞涨,耕地荒芜,教堂和房屋被毁,无力养家糊口的人多得惊人。”法令还规定重建那些荒废了的农场,制定耕地和牧场的比例等等。1533年的一项法令抱怨不少所有者拥有24000只羊,于是限定不得超过2000只。(羊吃人)那时的法令规定,每个农民的房屋,必须至少有4英亩的附属土地。但是所有这些法令都没有实际效果,因为这些法令“为农场和农舍保持一定数量的土地,使它们能够提供相当富裕的、不是处于奴隶地位的臣民,并能使耕犁掌握在所有者手中,而不是掌握在雇工手中”(培根),“但是,资本主义制度却正是要求人民处于奴隶地位,使他们本身转化为雇工,使他们的劳动资料转化为资本”(马克思)。
16世纪,宗教改革以及随之而来的对教会地产的大规模盗窃,使暴力剥夺人民群众的过程得到新的惊人的推动。对修道院的压迫,使住在里面的人成为了无产阶级。很大一部分教会地产送给了贪得无厌的国王宠臣,或者非常便宜的卖给了投机的租地农场主和市民,这些人把旧的世袭佃农大批赶走,把他们的土地合并在一起。法律保证贫苦农民对一部分教会什一税的所有权也被暗中取消了。伊丽莎白女王一次巡视英格兰之后说道“穷人到处受苦难”。在她执政的第四十三年,终于不得不通过征收济贫税而正式承认有需要救济的贫民,而且由于法律的起草者不好意思说明起草该法律的理由,因此一反惯例没有附加任何说明性的序言就把该法律公布了。
17世纪最后几十年,自耕农比租地农民人数还多。1750年左右,英国自耕农消失了。18世纪最后几十年,农民公有地彻底消失了。“光荣革命”之后,新的统治者使对国有土地的盗窃达到了巨大的规模。土地被赠送了,非常便宜的卖掉了,用直接掠夺的方法合并到私人地产中去了。公有地(不同于国有地)则是被暴力掠夺的,立法曾经同这种暴力行为斗争了150年,但是没有效果。18世纪立法则干脆被利用成了剥夺公有地的工具。农业工人的生活受到了十分强烈的影响,农业工人的工资在1765-1780年之间开始降低到最低限度以下,必须由官方的济贫费来补助。
圈地运动最后的也是最极端的方式,就是“清扫领地”。已经丧失了土地的农民这次连自己仅有的房屋也被清理了,这次甚至有了军队的参与。
这些被清理出去的贫民被法律禁止乞讨。1547年的法令规定,拒绝劳动的人,如果被告发为游惰者,就要被判为告发者的奴隶。在16、17世纪,有许多针对劳动者的非常严酷的法律。还好我们的自由主义右派们,在反对“最低工资”保障的同时,在说西欧资本原始积累和资本主义早期对劳动没有法律保护的同时,没有补充上,要像那时英国对待贫民那样,乞丐和游民可以被判为奴隶,可以被处死,工人工资不能超过最高限额,像法国1791年6月14日的一项法令那样直接了当的宣布工人的一切结社都是“对自由和人权宣言的侵犯”!
现代工业中的正常工作日只是在1833年英国颁布了有关棉、毛、麻、丝工厂的工厂法起才出现的。这项法令规定,工厂的普通工作日从早晨5点半开始,到晚上8点半结束。在这15个小时中,使用少年(13岁到18岁)做工是合法的,但是同一个少年一天内做工不得超过12小时。在这15小时内,每人每天至少应有1.5小时的吃饭时间。议会还规定,未满11岁的儿童从1834年起3月1日起,未满12岁的儿童从1835年3月1日起,未满13岁的儿童从1836年3月1日起,在工厂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资本家们对次异常不满,因此政府在1835年曾经建议把儿童时期的界限从13岁降为12岁,但是议会下院没有采纳。
1844年6月6日补充了工厂法,从1844年10月1日起生效。它要求18岁以上的妇女劳动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做夜工,等等。13岁以下的儿童的工作日缩短为每天6.5小时,在有些条件下是7小时。但是同时,下院同意把可以雇佣的儿童的最低年龄从9岁减为8岁。
由于国内阶级斗争的结果,1847年6月8日的新工厂法规定,从1847年7月1日起,少年和所有女工的工作日先缩短为11小时,而从1848年5月1日起,最终限制为10小时。
1848年革命之后的反动时期,使资本家们大肆破坏起了法律。1850年2月8日的一个案子的判决表明,十小时工作日的法律事实上被废除了。劳资双方斗争的结果,是1850年8月5日补充的新工厂法。
1850年制定的工厂法规定,少年和妇女的工作日,一周的前5天为10.5小时,星期六为7.5小时。成年男子一周平均每个工作日为10小时,即一周的前5天为12小时,从早晨6点到晚上6点,其中包括法定的半小时早饭时间和一小时午饭时间。星期六为8小时,从早晨6点到午后2点,有半小时早饭时间。但是对儿童的劳动,则没有新的规定。11-13岁的儿童劳动时间增加到了10.5小时,而且上班时间比成年人要早,下班时间则更晚。直到1853年才做了补充,禁止在少年和妇女上班前和下班后使用童工。为了监督法令的施行,任命了专门的直属内务部的工厂视察员,议会每半年公布一次他们的报告。也许大家都听说过马克思阅读这些“蓝皮书”的著名故事。这些蓝皮书表明,资本家想尽一切办法使劳动时间超出法令的规定。他们写道,“这里捞一点时间,那里捞一点时间,一天多出一小时,一年12个月就变成13个月了。”“有一位很可敬的工厂主对我说:如果你允许我每天只让工人多干10分钟的话,那你一年就把1000英镑放进了我的口袋。”这还是施行了工厂法的劳动部门。
在那些没有施行工厂法的劳动部门就更可怕了。1860年1月17日伦敦《每日电讯》说,“如果一个城市竟举行公众集会,要求把男子每天的劳动时间限制为18小时,那我们将作何感想呢!”在爱尔兰的面包工人多次斗争后,英国政府专门的调查委员会说:“老板们用解雇来威胁工人,迫使他们违背宗教信仰,违反国家法律,……挑起劳资之间的仇恨,提供了危害宗教、道德和社会秩序的先例……把工作日延长到12小时以上,是横暴的侵犯工人的家庭生活和私人生活,这就侵犯一个男人的家庭,使他不能履行他作为一个儿子、兄弟、丈夫和父亲所应尽的家庭义务,以致造成道德上的非常不幸的后果。”
这是我随便在《资本论》中查找出的资料,我完全没有做事先的准备,因此我本来可以找到更多的关于劳动立法的资料。而且,在摘录的过程中,我注意到了一些以前没有注意到的东西,这些东西与现在的中国是那么相似!比如,对劳动的立法保护,反对立法保护劳动的各种理由,严酷的劳动条件,童工,建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过程中对国有土地和公有土地的侵占,劳动阶级和资本阶级的共同堕落,等等。但是,首先的,我想,我的直接目的已经达到,我已经向大家证明,即使在资本主义最野蛮黑暗的时代,也存在着对劳动的立法保护。在1871年巴黎公社之后,资本对劳动的妥协明显增加了,劳动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的权利的胜利明显加快了,十月革命之后,全世界的工人阶级的景况则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所有的一切都说明了《国际歌》的正确性:
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
也不靠神仙皇帝
要创造人类的幸福
全靠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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