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按劳分配的性质
众所周知,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但其实,它还是自然法则,例如,对小农来说,在土地状况和气候相同的条件下,勤劳的农民要比懒惰的农民收获的多。俗话所说的,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说的就是按劳分配。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虽然获得一定的劳动成果,必须要有相应的劳动付出,但劳动成果的归宿却不一定是付出劳动的人,从而按劳分配这一自然法则受到社会制度的制约。另一方面,在社会生产力极大发展,劳动成果极其丰富的共产主义社会里,按劳分配作为一个分配原则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那时的分配原则是按需分配。
根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描述,“社会劳动日是由全部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各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的一份。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1]这种按劳分配,虽然“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但是,“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2]而按劳分配却要在每个个别场合中都力争实现等价交换的原则,因此经济核算就十分重要。
虽然,按劳分配相比资本主义社会里的所谓平等是一个进步,但是,“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做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做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3]这也是为什么,一旦社会主义发展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阶段,就会抛弃按劳分配改行按需分配的原因。
有人认为,按劳分配强调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从而不能解决需要社会帮助的社会成员通过何种途径和方式获取生存资料的问题。但是,按劳分配在进行分配前强调了必要的各项社会扣除,而在各项社会扣除里面就包括对需要社会帮助的人员补助,例如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村就有五保户制度。
还要指出的是,按劳分配并不等于要把劳动者哪怕是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新创造的全部价值都分配给劳动者。马克思在谈到所谓“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时指出,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么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现在从它里面应当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另一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第一,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然后才谈得上在集体中的各个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那部分消费资料。[4]
02
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配
我们看到,按劳分配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尽管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而调节商品交换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进行交换,因此,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并不是按个人劳动时间,而是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曾经指出:“可能会有人这样认为,既然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来决定,那么一个人越懒,越不熟练,他的商品就越有价值,因为他制造商品需要花费的时间越多。但是,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体现在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在这里是当作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力,虽然它是由无数单个劳动力构成的。每一个这种单个劳动力,同别一个劳动力一样,都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只要它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起着这种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从而在商品的生产上只使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5]这一论述不仅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也同样适用于存在商品生产和货币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有企业进行的经济核算,其实就是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核算和分配。国有企业之所以会亏损或经营不善,其原因之一就是企业的个别劳动时间大大超过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确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市场经济中是通过商品交换和竞争来实现的,而在计划经济中则是通过经济核算来确定的。前者相比后者要容易一些。因为后者需要通过劳动者的轮岗,才能用平均的办法来加以计算,或者通过竞赛,普遍推广先进企业的办法来实现。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借助市场经济来实现就是可行的和合理的,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经营,其根本在于提高国有企业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也就是要不断地缩短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把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的每一个部分都缩减到它的最低限度。在这一点上,社会主义也有其相比较于资本主义的优势。因为在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中,工人阶级是主人翁,具有主动的生产精神。事实上,国有企业里各种缩短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合理化建议非常多,只是有些国有企业领导人缺乏对工人阶级主动性的尊重,在国有企业管理体系的设置上,工人没有参与国有企业管理的实际权力,导致许多合理化建议被束之高阁,这才使得一些国有企业效率的提高远远达不到应有的水平。这一点需要加强党在国有企业中的领导和提高工人在企业中的地位来克服。
邓小平曾经提到“北京一个电视机厂,去年年产九英寸黑白电视机二万台,平均日产五十多台;后来搞了一条日本的十二英寸黑白电视机生产线,设计能力日产六百台,现在已经日产四百多台。因此人们就议论要多得奖金。如果按照它的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倍数来发奖金,那个奖金就发不起。当家作主的劳动人民,不能不给国家创造更多的利润,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来用之于其他方面,用之于扩大再生产,用之于基本建设,进一步加快我们发展经济的速度。多劳应该多得,但是必须照顾整个社会。就这个厂的例子说,只是一条生产线,在本厂也要考虑别的车间。这样的现实问题,越来越多地摆在我们面前,是任何人都不能不考虑的。”[6]他还讲过,“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长篇的东西是少数搞专业的人读的,群众怎么读?要求都读大本子,那是形式主义的,办不到。”[7]但是,如果那个电视厂里议论要多得奖金的人,读过马克思的《资本论》,就不会提那个要求了。事实上,现实问题越多,就越需要我们全面地学习马列著作,而不能只是学习马列的个别著作和篇章。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既然生产力属于劳动的具体有用形式,它自然不再能同抽去了具体有用形式的劳动有关。因此,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8]因此,如果那家电视厂的生产线是国内唯一的黑白电视机生产线,其生产的黑白电视机的个别价值就是社会价值,从而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单个黑白电视机的价格会随着价值而下降,并不能给该电视机厂带来更多的收入,从而也就谈不上多得奖金,更谈不上按照它的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倍数来发奖金。如果那家电视厂的生产线不是国内唯一的黑白电视机生产线,其他生产线的劳动生产率低于这条生产线,那么该生产线生产的黑白电视机的个别价值就低于社会价值,但其价格仍然可以等于社会价值,从而高于其个别价值,这样就会带来大量的额外收入,这也是一些人要求多得奖金的原因。但是,严格地说,这些额外收入并不是该生产线工人直接创造的,而是其他生产线的工人创造的,从而这笔额外收入不能用于多发奖金,而应当用于推广该生产线或发展其他方面的生产。下面,我们举数值例子来说明这一点。
假如,该生产线有100个工人,每天工作8小时,每天创造的价值就相当于800工时,原来每天生产50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的生产资料价值为200工时,这样每台电视机的价值为200+800/50=216工时。这样的生产线假设全国有10条。现在该生产线升级,每天生产400台电视机,其他条件不变,于是该生产线生产的每台电视机的个别价值为200+800/400=202工时,而每台电视机的社会价值按全国10条生产线的平均价值来算的话等于200+800×10÷(400+50×9)=209.4工时。于是,该生产线每天可得额外收入(209.4-202)×400=2960工时,是其实际工时的3.7倍,低于其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倍数(7倍),从而即便如此,也不可能按照它的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倍数来发奖金。但是,最重要的是,我们注意到,其他生产线会由于个别价值从等于社会价值变成高于社会价值,而不得不降价销售,从而每天额外损失(216-209.4)×50×9=2970工时。由此可见,该生产线额外所得其实是其他生产线的额外损失。如果这些额外所得直接归该生产线所在企业所有,那么不仅其他生产线所在企业会要求升级,而且没有额外所得的其他行业也会要求引进这样的生产线,这就是困扰中国很多年的重复建设、重复生产问题的原因所在。而一旦所有的生产线完成升级,电视机的社会价值会降到这些生产线的个别价值,额外所得消失,甚至还会由于供过于求而导致亏损。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在于由社会来掌握这些额外所得,这也是按劳分配的内容之一。马克思指出,同种商品的市场价格的等同性,是价值的社会性质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以及一般说来在一种以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换为基础的生产基础上借以实现的方式。因此,在资本主义生产由联合体代替以后,以为产品的价值还依旧不变,就是错误的。社会不会超出产品内所包含的实际劳动时间来购买这种产品[9],也就是不会这样来进行按劳分配。
本文摘自余斌研究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一书第二章“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第二节。
[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4页。
[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4页。
[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5页。
[4]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2-433页。
[5] 《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2页。
[6]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8-259页。
[7]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82页。
[8] 《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0页。
[9] 参见《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45页。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