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应该树立社会主义的利益观
分配问题是同人们的利益密切相关的。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公有制的建立,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奠定了基础,但劳动仍然是谋生的手段,还不是生活的第一需要,因而人们仍不得不考虑自己的个人利益。毛泽东十分重视保护工人、农民的个人利益。他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明确指出:“拿工人来讲,工人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他们的劳动条件和集体福利就需要逐步有所改进,我们历来提倡艰苦奋斗,反对把个人物质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同时我们也历来提倡关心群众生活,反对不关心群众的官僚主义。随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工资也需要适当调整。”我们需要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也需要更多地关注解决他们在劳动和生活中的迫切问题。”拿农民来讲,毛泽东批评了苏联的“义务交售制”等做法,把农民生产的东西拿走太多,给的代价又极低,“把农民挖得很苦”,竭泽而渔,杀鸡取卵,这种做法极大地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他主张要照顾农民的利益,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实行等价交换或者近乎等价交换的政策。
但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不仅存在个人利益,还存在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相互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然而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在具体利益问题上仍然存在矛盾的一面。正确处理三者关系是社会主义国家一项重要任务,处理得好,可以推动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处理得不好,就会引发各种问题,影响经济的发展和政局的稳定。毛泽东提出了处理这个问题的方针,即“统筹兼顾、统一安排”,要“从对全体人民的统筹兼顾这个观点出发,就当时当地的实际可能条件,同各方面的人协商,作出适当的安排。”三者“必须兼顾,不能只顾一头。无论只顾那一头,都是不利于社会主义,不利于无产阶级专政。”他认为,“这是一个关系到六亿人民的大问题,必须在全党和全国人民中间反复进行教育。”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利益观,按照这种利益观来处理利益矛盾,就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切实保证共同利益的实现,形成和谐的利益关系,进而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除了在物质利益方面要讲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协调外,毛泽东还注意到,社会主义建设还必须把物质作用与精神作用统一起来,两者不可偏废。他指出:“社会主义社会要有‘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精神鼓励’拿老子的话来说,就是要‘尚贤’。”这两方面都不能过头。物质鼓励讲过头了,“会变成个人主义”。
1950年代中期,随着赫鲁晓夫修正主义思想的泛滥,一股片面强调物质刺激、忽视思想政治工作,片面强调个人利益、忽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思潮蔓延开来。这实际上是一种修正主义的利益观,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三版就是一个典型。毛泽东在读这本书时严厉批评了这股思潮。
毛泽东指出:“这本书很多地方一有机会就讲个人物质利益,好像总想用这个东西来引人入胜。钱能通神。这本书没有体系,可是在这点上却有体系。他们说,这个问题和个人物质利益有关,那个问题也和个人物质利益有关。似乎离开了个人物质利益就什么事也办不成。试问达尔文的进化论是物质鼓励出来的吗?这样强调个人物质利益原则,反映了他们不重视政治思想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不靠他们的所谓物质鼓励,他们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前一句话是讲要尽最大努力来生产。为什么要把这两句话分割开来,总是片面地讲物质鼓励呢?在他们那里,唯物主义者就成为不战斗的了。”毛泽东认为,这样反复强调物质刺激,就会“引导人走向个人主义”。“教科书把物质利益片面化、绝对化,不把提高觉悟放在重要位置,这是很大的原则性错误。”他指出:“强调物质刺激,一定会走向自己的反面”。
就物质利益来说,毛泽东还批评只讲个人利益、不讲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是一种“最近视的个人主义”。他说:“教科书常常把物质利益的原则,一下子变成个人物质利益的原则,有一点偷天换日的味道。他们不讲全体人民的利益解决了,个人的利益也就解决了;他们所强调的个人物质利益实际上是最近视的个人主义。这种倾向,是资本主义时期无产阶级队伍中的经济主义、工团主义在社会主义时期的表现。”他一再指出,把对“个人物质利益的关心”绝对化起来,一定要出毛病。他说,片面强调个人物质利益的思想,连资产阶级革命家都不如。历史上许多资产阶级革命家英勇牺牲,他们也不是为个人的眼前利益,而是为他们这个阶级的利益,为这个阶级的后代的利益。
毛泽东认为,关于产品分配问题,苏联教科书写得最不好,应该换一种写法。“应当强调艰苦奋斗,强调扩大再生产,强调共产主义前途、远景,要用共产主义理想教育人民。要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要讲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能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
毛泽东并不反对对个人物质利益关心在生产中的作用,但反对把它绝对化。他认为,教科书的下述提法可以赞成:“在社会主义阶段,使工从个人的物质利益上关心劳动结果是刺激生产发展的决定因素之一”,“利用每个工从物质利益上对劳动结果的关心是社会主义经营的根本方法之一”。说“决定因素之一”、“根本方法之一”是可以的,但是把它当作唯一的决定性动力,就不对了。他指出:“物质利益是一个重要的原则,但总不是唯一的原则,总还有另外的原则。教科书中不也是常说‘精神鼓励’原则吗?同时,物质利益也不能单讲个人利益、暂时利益、局部利益,还应当讲集体利益、长远利益、全局利益,应当讲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他们现在强调的是个人、暂时、局部的利益,不强调集体、长远和全局利益。”
毛泽东还提出,社会主义必须注意集体福利事业。他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归劳动者享受的消费资料,一部分是个人财产,一部分是公共财产,如文化教育、公共医疗、体育等设备,以及如像西湖这样的游览地区,而且,这一部分公共财产,会越来越多。”他批评苏联教科书“在谈到物质利益的时候,不少地方只讲个人的消费,不讲社会的消费,如公共的文化福利事业。这是一种片面性。”“社会主义社会不搞社会集体福利,还成什么社会主义?”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毛泽东主张的社会主义利益观以及他对修正主义利益观的批判,仍然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在分配问题越来越突出的今天,也许它的意义更为重大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新自由主义思想的侵入,我国一些经济学家根据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一“经济人”假设,宣传人人都是追逐最大限度的利润,谋求利润的最大化,进而提出:“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别看这只是一句俗话,却是千百年来人们对自身经济行为的总结,揭示的是一个浅白而又深刻的经济学原理。”公开宣布“人为财死”是人们正常而又合理的追求,把剥削阶级的最腐朽的思想推崇为人人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仿佛个人利益是唯一存在的利益,完全否认社会主义条件下除了个人利益,还有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完全否认在分配中应该统筹兼顾三者利益。同时他们还完全否认,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除了物质作用,还有精神作用。这种利益观,同赫鲁晓夫修正主义利益观本质上是一样的,不过说得更加赤裸裸罢了。遗憾的是,这一套腐朽没落的剥削阶级思想却堂而皇之在培训高级干部的课堂上讲授,而且得不到应有的批评。这在社会主义中国,岂非咄咄怪事!
其实,“人为财死”,这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思想意识(至于说到“利润最大化”那更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产物,是资本本质的表现。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只有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才有可能去追逐最大限度的利润,也才会有追逐最大利润的动力;而丧失生产资料的工人是没有条件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他们只能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活)。“人为财死”,并不是抽象的人们经济行为的总结,不是普遍地适用于一切社会和一切人的“普世价值”,而是私有制基础上剥削阶级经济行为的总结,同社会主义公有制这种经济基础是格格不入的。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不是为了剥削。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这些特点,我国人民能有共同的政治经济社会理想,共同的道德标准。”这种共同的理想、共同的道德标准,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形成的,是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而绝不是追逐利润最大化,绝不是“人为财死”。一些经济学家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种历史唯心主义观点出发提出的个人利益最大化,是违反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资产阶级利益观。按照这种利益观来处理利益矛盾,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就是你死我活的“狼与狼的关系”,没有共同的理想、共同的利益,那怎么能够形成和谐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和谐呢?正是在这种资产阶级利益观的影响下,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泛滥,利益冲突加剧,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而且导致某些人腐化堕落,甚至锒铛入狱,坏了风气、毁了一生。这类教训值得深思。
随着时间的流逝,毛泽东提出的社会主义利益观越来越显示出它的真理性,它应该成为我们处理社会主义分配问题的基本原则之一。
八、要对按劳分配原则作全面的分析
毛泽东根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论证的分配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他肯定苏联教科书的这一提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分配消费品,只能根据每个社会成员在国民经济中所付出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的报酬也不可能一样,而应当符合于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但是,他反对教科书中“彻底运用按劳分配的经济规律”的提法,认为“‘彻底’两字,带来个人主义危险。”他指出:“反对平均主义,是正确的,反过头了,会产生个人主义。过分悬殊也是不对的。我们的提法是既反对平均主义,也反对过分悬殊。”
1.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
毛泽东对按劳分配原则的肯定,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劳动者都是平等的所有者。“全体公民在同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处于同等的地位,这就是说,全体公民都有利用公共的生产资料、公共的土地、公共的工厂等进行劳动的同等的权利。”[14]这就排除了个人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地占有他人剩余劳动产品的可能,从而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奠定了基础。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一方面使得人们向社会提供的,“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人们不可能不劳而获,只能依靠自己的劳动从社会领得消费品。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力还不够发达,即还没有达到充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生活需要和生产需要的程度,因而消费品还不可能按照劳动者的实际需要进行分配,换句话说,还不可能实行按需分配原则。加上社会主义是“刚刚从资本主义脱胎出来的在各方面还带着旧社会痕迹的”社会,旧的分工依然存在,城市与乡村之间、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之间的差别还没有消灭,劳动还不能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而仅仅是谋生的手段。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取得物质生活资料的多少,同他们付出的劳动之间,必然具有内在的数量依存关系,也就是说,要以劳动为尺度来分配个人消费品。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劳动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这就叫按劳分配。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按劳分配有两个含义:第一,任何人只能凭借劳动取得生活资料,其他生产要素都不能参与分配。尽管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是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它在使用价值的创造中有着自己的贡献,但却不是参与分配的一个要素。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社会所生产的总产品,在扣除了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以后,全部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这是同私有制基础上的、尤其同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根本不同之处。第二,劳动者获得消费品的多少,不是根据他实际生活的需要,而是与他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成比例。这是同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原则不同之处。
可见,按劳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是由社会主义的客观经济条件、首先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只要这些客观条件存在,它就具有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当然,在社会主义的不同发展阶段上,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国情,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是会有区别的,但在公有制范围内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这一点是不能、也不会改变的。
2.关于限制资产阶级法权
值得注意的是,毛泽东还提出“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思想。按劳分配原则还存在资产阶级法权,这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第一次提出来的。资产阶级法权的特点是,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资产阶级法权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权相比较,虽然都是阶级压迫的工具,但表现形式却是不一样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权,形式上就是不平等的,奴隶主、封建地主享有特权,“刑不上大夫”。资产阶级法权则是不同,它在形式上是平等的,“天赋人权”,每个人都享有民主、自由的权利,但实际上是不平等的,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决定了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之间不可能是平等的。然而这种不平等的本质却被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着。按劳分配仍然存在这样的特点。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谁都不能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参与消费品的分配,每一个人只能按照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获取消费品,排除了剥削,这是平等的。但是,每一个人的劳动能力不一样,有的人体力强,有的人体力弱,有的人劳动的熟练程度高,有的人熟练程度低,加上每个人赡养的人口多少不一,因此,按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每个人的实际生活水平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实际上还是不平等的。这是把同样尺度运用到不一样的人身上必然产生的。这种“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而不是从法权的阶级性这个意义上讲),按劳分配原则还存在资产阶级法权。这种形式上平等掩盖着事实上不平等的现象,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弊病”。这种“弊病”,对于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脱胎出来的、还带有旧社会痕迹的社会主义社会来说,是难以避免的,但不能不承认,这种带有资产阶级法权的按劳分配并不是我们理想的分配方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我们最终是要实行按需分配的。换句话说,按劳分配也具有历史的暂时性。我们应该看到按劳分配的“弊病”,不能把它理想化、永恒化。毛泽东强调指出这一点是有意义的。
贯彻按劳分配,就要使每个人的报酬同他们付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相符合,这里强调的是保障个人的物质利益。然而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个人利益要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协调一致,物质利益要同精神鼓励相结合,不能片面地强调个人物质利益,而不顾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不讲政治思想工作。这是毛泽东一贯的主张。如果像某些经济学家宣扬的那样,贯彻按劳分配“不仅要斤斤计较,而且要两两计较”的话,那的确会导致个人主义。改革开放以来,正是在“斤斤计较、两两计较”的思想影响下,有的国有企业借口贯彻按劳分配,引进所谓的“激励”机制,大大扩大了高层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差距,导致个人主义泛滥,引发了许多矛盾。所以,毛泽东提出要“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这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当然,把“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解释成否定按劳分配原则……那是绝对错误的,也不是毛泽东的本意。
概括起来说,在按劳分配问题上,毛泽东的思想是,第一,肯定按劳分配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分配领域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但按劳分配原则仍然存在资产阶级法权,是有“弊病”的;第二,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必须把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同维护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同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结合起来,“彻底实行按劳分配”是会导致个人主义的,不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第三,按劳分配原则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理想,随着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未来是要实行按需分配的。
九、小结
毛泽东读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做出批注和谈话这件事,已经过去半个多世纪了。在这50多年时间里,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回过头来,重读这一文献,我们仍可以得到许多启发。实践表明,毛泽东的经济思想是正确的,显示出真理的光芒,至今仍有指导意义。有的论断几乎就是针对当前有关经济学问题的争论说的,具有强烈的现实性。我们应该认真学习他的经济思想,并结合新的实际,把它运用到经济理论研究和实际经济工作中去。
(简介:周新城——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
铁穆臻学习感想:
马克思说,作为资产阶级权利的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社会不可避免,也就是不能完全取消、不能不接受这种弊病的客观存在。但是又承认这种存在是一种弊病,也就是承认这是一种可以带来消极影响的东西。所以承认其客观存在,不等于不限制作为弊病而存在的资产阶级权利本身的消极影响,不等于不承认这本身作为非进步的、负面因素相对于进步因素需要处于被限制地位。
如马克思所说,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也是一个变化的过程,是一个逐渐低级到高级的过程,社会主义本身就是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社会主义的内部也必须有共产主义因素,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一个共产主义因素和资本主义因素斗争的过程,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的因素需要逐渐取代资产阶级法权,进步因素需要逐渐取代非进步因素。所以周老师讲:“按劳分配原则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理想,随着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未来是要实行按需分配的。”
坚持马克思的论断,周老师加以分析毛主席的思想,从而推理得出毛主席关于限制资法的相关思想的完全正确。周老师精准概括了毛主席关于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正确思想,澄清了事实,驳斥了走资派。周老师说:“概括起来说,在按劳分配问题上,毛泽东的思想是,第一,肯定按劳分配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分配领域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但按劳分配原则仍然存在资产阶级法权,是有“弊病”的;第二,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必须把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同维护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同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结合起来,“彻底实行按劳分配”是会导致个人主义的,不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第三,按劳分配原则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理想,随着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未来是要实行按需分配的。”这是极其经典、精准的!
可见,周老师强调,按劳分配在意识方面会带来个人主义的弊病——多劳多得者,例如干部阶层,居功自傲,自以为是,脱离群众。头脑中兼具无产阶级革命因素和个人利益因素、头脑中存在两大因素相互斗争的干部,在片面的物质刺激下,在片面的“彻底”按劳分配作用强调下,会产生私人利益欲望打败无产阶级革命精神,从而占据头脑中主要地位这样的思想变化。这样的变质分子、个人主义者,就会通过一切手段扩大自身特权,扩大人与人之间的差距,背叛无产阶级的立场。
马克思承按劳分配是一种可以带来消极影响的弊端,这种弊端是生产关系分工的重要的一部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有决定性作用,这种有弊端的经济基础必然带来有弊端的上层建筑,所以作为弊端的生产关系领域的按劳分配,必然也会带来上层建筑弊端。
所以主席讲:“反对平均主义,是正确的,反过头了,会产生个人主义。过分悬殊也是不对的。我们的提法是既反对平均主义,也反对过分悬殊。”这是完全正确而且具有远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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