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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如何限制资产阶级法权(4)抑制党员、公职人员资产阶级生活作风

列宁 · 2024-12-19 · 来源:列宁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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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一七年八——九月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指出:“工人在夺得政权之后,就会把旧的官僚机构打碎,把它彻底摧毁,完全粉碎,而用仍然由这些工人和职员组成的新机构来代替它;为了防止这些人变成官僚,就会立即采取马克思和恩格斯详细分析过的办法:(1)不但实行选举制度,而且随时可以撤换;(2)薪金不得高于工人的工资;(3)立刻转到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

  (《列宁选集》第3卷,第266页。)

  十一月十二日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由列宁和斯维尔德洛夫签署的《关于废除身份制度和公民等级》的法令。规决废除一切身分和公民间身分的区别,身分的特权和限制,有关身分的组织和机关,以及一切公民中的等级。废除爵位和文官官衔,凡俄罗斯境内的居民一律规定称为俄罗斯共和国公民。

  (《法令汇编》第三篇,1917年莫斯科版,第31页。)

  十二月四日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列宁起草的《罢免权法令草案》,规定“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

  决定“每一个选区的工兵代表苏维埃以及农民代表苏维埃,都有权决定市的、地方的以及包括立宪会议在内的一切代表机关的改选。”

  列宁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上关于罢免权的报告中指出:“苏维埃是劳动者自己建立的,是他们用革命毅力和创造精神建立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苏维埃完全为实现群众的利益而工作。每个农民既能选派代表参加苏维埃,又可罢免他们,这也就是苏维埃的真正人民性的所在。”

  (《列宁全集》第26卷,第314—317页。)

  十二月二十九日

  列宁签署《关于全体军人权利平等》的指令,宣布一律废除军队中从上士到将官的官衔,一律取消官衔的称呼,以及由官衔产生的一切特权和各种外表上的差别,取消各种勋章及其他奖章。

  (潘克拉托娃主编:<苏联通史》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237页。)

  一九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列宁在全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上作《关于人民委员会工作的报告》,指出:“随着苏维埃政权每一项措施的实行,越来越多的人会完全摆脱所谓普通的工人和农民不能管理国家这种旧的资产阶级的偏见。只要动手管理国家,就可以学会管理国家!”

  “我们在组织方面的任务,就是要从人民群众中选拔出领导者和组织者。这一项巨大的工作,现在已经提到日程上来了。”

  (《列宁选集》第3卷,第432页。)

  三——四月

  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中指出:“现在有一种使苏维埃代表变为‘议会议员’,或变为官僚的小资产阶级趋势。必须吸引全体苏维埃代表实际参加管理工作来防止这种趋势。”

  “我们的目的是要吸收全体贫民实际参加管理工作,而实现这个任务的一切步骤,——其形式愈多愈好——应该详细地记载下来,加以研究,使之系统化,用更多的经验来检查它,并且定为法规。我们的目的,是要使每个劳动者,除做八小时‘份内的’生产工作外,还要无报酬地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列宁选集》第3卷第525页。)

  五月八日

  人民委员会根据列宁的建议发布《关于贿略行为》的法令。规定在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担任职务的人员,因为执行职务而收受贿赂的,判处五年以上的剥夺自由附带强制劳动。

  对行贿的有罪人、行贿的教唆犯、共犯亦按上述规定予以制裁。对职员利用其职权勒索贿略的应给予加重刑罚。

  (《苏联和苏俄刑事立法史料汇编(1917-1952)》,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74页。)

  十一月九日

  全俄苏维埃第六次非常代表大会发布《关于在中央、贫农委员会和地方苏维埃中的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决议。指出农村中落后的关系阻碍了农村中革命的社会主义斗争,村和乡的旧苏维埃不是同农村资产阶级进行革命斗争的机关,甚至有些地方苏维埃中包括有农村资产阶级。工人和贫农的无产阶级专政,应从最高苏维埃政权机关贯彻到基层,没有在全国统一的苏维埃组织,工农政权是不能巩固的。要求各省、县苏维埃立即着手进行一切村、乡苏维埃的改选,并责成贫农委员会直接实现这次改选。

  (《苏维埃代表大会文件汇编(1917—1927)》第1卷,莫斯科1959年版,第94—96页。)

  一九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列宁在《真理报》发表《对一个农民的要求的答复》。指出:“在农村中要对地方政权进行经常的监督和监察是比较困难的,有时一些坏分子和不诚实的人混入共产党员的队伍。对于这种违反苏维埃政权的法律、不公正地对待农民的人必须进行无情的斗争,立即解除他们的职务,给予他们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正直的工人和农民必须用一切力量来清除俄国的地主和资本家生活方式的‘余孽’,因为这种‘余孽’会使人行动起来象一个‘官’,然而按照我们工农共和国的法律,他们应该是由苏维埃选出的,诚实工作和严格遵守法律的模范。苏维埃政权已经枪毙了不少例如贪污的公务人员,同这类坏蛋的斗争必须进行到底。”

  (《列宁全集》第36卷,第525页。)

  十月十一日

  列宁在《工人国家和征收党员周》一文中说:“徒有其名的党员,就是白给,我们也不要。世界上只有我们这样的执政党,即革命工人阶级的党,才不追求党员数量,而注意提高党员质量和清洗‘混进党里来的人’。我们曾多次重新登记党员,以便把这种‘混进党里来的人’驱除出去,只让有觉悟的真正忠于共产主义的人留在党内。我们也用动员人们上前线和参加星期六义务劳动的办法,来清洗党内那些只想从执政党党员的地位‘捞到’好处而不愿肩负为共产主义忘我工作的重担的人。”

  “我们不向这些普通党员许愿,说入党有什么好处,也不给他们什么好处。相反地,现在党员要担负比平常更艰苦更危险的工作。”

  (《列宁选集》第4卷,第76页。)

  十月十一日

  列宁在《工人国家和征收党员周》一文中指出:“在普通工人和农民中,忠于劳动群众利益、能够做领导工作的人是很多很多的。在这些人当中,有很多是有组织才能和管理才能的,资本主义不让这些人发展,我们却尽力帮助他们,而且应当帮助他们涌现出来,让他们担负起社会主义建设的工作。发现这些质朴的不知名的新人材是不容易的。吸收那些长期受地主资本家压迫和恐吓的普通工农来参加国家工作是不容易的。”

  “我们应该进行而且必须进行这种不容易的工作,更深入地从工人阶级和劳动农民中间发掘新生力量。”

  (《列宁选集》第4卷,第77页。)

  十二月三十日

  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消灭拖延现象》的法令,提出全体公民应积极协助苏维埃政权改善和加速苏维埃机关的工作,消灭恶意拖延现象,积极协助苏维埃政权彻底粉碎那些用某种形式在苏维埃机关中滋长的采取故意拖延方式的怠工行为。

  法令规定必须坚决贯彻1918年11月8日非常第六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严格遵守法律》的决议。一切公民、一切苏维埃政权机关和一切公职人员应严格遵守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律和中央政权的决议、条例和命令;任何公民对于一切公职人员和苏维埃政权机关的某种行为,拖延现象或者因为他们留难公民的合法请求而打算控告的时候,被控告的公职人员或苏维埃机关,应当依照公民的要求作出简要的记录,并将记录副本发给公民和报告上级机关。命令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对上述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确切不移地监督。

  (《苏联和苏俄刑事立法史料汇编(1917—1952)》,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141-143页。)

  一九二○年六月十九日

  《真理报》公布莫斯科党组织重新登记党员的指令,规定开除党员的条件有:酗酒、腐化堕落、利用职务地位谋求私利者;逃避义务者;违犯党的决议者;无重大理由而不参加党的会议和共产主义星期六义务劳动者;不交纳党费者。

  (《真理报》1920年6月19日。)

  七月六日

  《真理报》公布俄共(布)中央委员会《星期六义务劳动条例》,其中指出:“星期六义务劳动应当是共产主义劳动的一种实验”。规定:“每个党员都有义务参加星期六义务劳动,每月不得少于两次”;党员规避星期六义务劳动或对待工作不够认真者,“按违犯党纪论处。”

  (《真理报》1920年7月6日。)

  九月四日

  《真理报》公布莫斯科党组织告各区委书。其中提出,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而错过星期六义务劳动的,适用下列处分:一次——警告;二次——申斥;三次——共产主义劳动组织调度一星期,在完成日常工作的条件下,参加社会工作;四次——党员降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开除出党。

  (《真理报》1920年9月4日。)

  九月二十二——二十五日

  俄共(布)召开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在《关于党的建设的当前任务》的决议中提出“中央和地方都必须经常把负责工作人员从一个地方调到另一个地方,使他们有可能更广泛地研究苏维埃的和党的机关的工作,从而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同保守现象进行斗争。”

  代表会议“责成每个人民委员和部务委员会的每个委员每年至少到地方上去两次;”

  “通过吸收新提拨的工作人员参加部务委员会的办法来经常改变部务委员会的成员”。

  (《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1-42页。)

  一九二一年三月八——十六日

  俄共(布)召开第十次代表大会。在《关于党的建设问题》的决议中谈到军事共产主义时期产生的矛盾时说,战争使国家贫困不堪,但同时又必须大力支持特别的重点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集团,这样,“在普遍地日益贫困的条件下党员彼此的物质待遇日趋悬殊”;“旧有的阶级集团的分化(特别是知识分子的分化)……使这些分子大批涌进我们党的队伍,”他们“能够很快地上升到苏维埃、军事、工会和党的高级职位上来;”由于需要极端集中化的机构,“就造成了臃肿的官僚主义机构,并使这种机构产生特殊化的倾向。”

  代表大会“责成中央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对党员滥用自己的地位和物质特权的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认为使党员在物质待遇方面趋于平等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

  决议提出,“必须开始逐步实现早在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上就已经通过的关于把长期担任苏维埃或党的工作的工作人员派到机床和耕犁旁去工作的决议,而且应当按工人的普通生活条件对他们进行安排。”

  “必须注意使在工厂和农业企业中工作的共产党员尽可能多地直接从事生产工作,在机床和耕犁旁边从事体力劳动等等,而不是仅仅从事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

  决议说,“代表大会仍规定全体党员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星期六义务劳动,把星期六义务劳动变成真正的共产主义劳动学校,把它同当前的经济建设运动联系起来。”

  “发动非党群众参加义务劳动要特别坚持自愿原则。"

  (《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51、52、55、56、58、61、62页。)

  四月二十一日

  列宁在《论粮食税》一书中说:“应当解除某些工作人员的中央工作而调他们到地方去工作:他们以县和乡的领导者身分,在那里模范地做好整个经济工作,就会有很大的贡献,就能比有的中央机构做出更重要的有全国意义的事业。”

  “军事上,……我们未曾害怕违背官僚主义的等级制,我们未曾害怕‘降低官衔’,未曾害怕把共和国革命军事委员会委员(仍保留他们在中央的高级职务)调到下层去工作。为什么现在不可以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某些委员或部务委员会某些委员或者其他身任要职的同志们,调到甚至是县里,甚至是乡里去工作呢?的确,我们并没有‘官僚化’到这样的程度,调到下面去就‘感到难堪’。”

  (《列宁选集》第4卷,第531页。)

  一九二二年三月二十七一四月二日

  俄共(布)举行第十一次代表大会。

  27日,列宁作《俄共(布)中央委员会的政治报告》。列宁说,“……我们同资本主义社会的斗争却残酷、危险百倍,因为我们不能随时看清楚,敌人在什么地方攻击我们,谁是我们的朋友。”

  列宁说:“我们痛打了剥削者的双手,使他不能为非作歹,甚至致他于死命,这还只是事情的一半。”

  “我们应当强迫资产阶级用他们的双手来为我们工作,而不能让负责的共产党员只居于领导地位,带了不少官衔,却跟着资产阶级随波逐流。”

  (《列宁选集》第4卷,第636、638—639页。)

  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党的巩固和新任务》的决议中说,过渡时期的情况“包含着使党的社会成分变坏、使党受到小资产阶级影响的潜在可能。党的无产阶级骨干应当时时刻刻意识到这种危险,并根据总的情况采取一切措施来克服这种危险。”

  决议说,“党应当清楚地意识到同新经济政策有关的一些危险,党应当以最大的毅力同利用新经济政策在党内培植资产阶级习气的企图作斗争。对于国家机关或经济机关的‘共产党员’领导者的个人发财企图必须无情地加以制止。为此目的,各省和全国的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应当加以改进,这些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从久经考验的同志中挑选。”

  (《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75、181页。)

  六月一日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苏俄刑法典》。法典的分则第二章《职务上的犯罪》(自第105条至第118条)规定了对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破坏国家机关或企业的正常工作、社会秩序或个别公民的私人利益时的处罚办法。对公职人员不履行自己职务上应当履行的义务、玩忽职守、损害政权机关威信、贪污受贿、敲诈勒索、伪造文件等等罪行判处一定的徒刑。

  (《苏联和苏俄刑事立法史料汇编(1917-1952)》,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258—262页。)

  十二月二十一日

  人民委员会作出《关于在国家机关和企业中供职的决议》。规定:关系亲密的亲属(父母、夫妇、兄弟姐妹等),不能在同一机关或企业担任彼此有从属关系或监察关系的国家职务。

  担任国家职务的人员,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参加任何私人工商业,不得从事承包和供应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同国家机关和企业发生商业性的关系,等等。

  不得在同一国家机关中或企业中兼职,也不得在监督关系和行政、经济关系的各机关或企业中兼职,或不得兼任上述关系的职务。

  (《工业俄罗斯(1922—1924)》第3册,第46页。)

  一九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列宁在《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一文中指出,为了真正革新国家机关,应该“到我国专政根基最深的地方去发掘新的力量。”列宁向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提出:“建议代表大会从工人和农民中选出七十五个至一百个新的中央监察委员”。

  “他们也将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利。”

  (《列宁选集》第4卷,第693—694页。)

  四月十七一二十五日

  俄共(布)举行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大会通过的《关于俄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总结报告》的决议指出:党“应当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一切政治和文化工作”,“应当指导共和国一切经济机关的活动”,“更加注意领导和加强经济机关。”

  决议要求注意党的经济队伍受“资产阶级分子某种影响的危险”。“党要选拔自己优秀的人员去作经济工作”。中央委员会应采取一些措施消除“某些地方的经济机关中的工人共产党员的数量日见减少”的危险现象。

  代表大会“完全确认1922年8月全俄党代表会议关于缩小党内物质状况不平衡现象的决议(禁止赚取利润,从高薪中扣除一部分作为党的互助基金等等),”认为“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这种物质状况的不平衡现象包含着特别严重的危险性。”

  (《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51-252页。)

  一九二四年一月十六一十八日

  俄共(布)举行第十三次代表会议。在《关于党的建设》的决议中指出,由于当前过渡时期“同时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经济形式,存在着市场关系,由于国家机关在实际工作中还必须采用一些资本主义的形式和方法,必须依靠一些与无产阶级格格不入的工作人员等等。这些客观矛盾表现为一系列的不良倾向,反对这些不良倾向在目前是极其必要的。这些不良倾向就是:由于职务不同,党员之间的物质待遇悬殊很大和存在着所谓‘无节制’现象;同资产阶级分子联系的增加和受他们思想影响;”

  “一部分由于工作关系同资产阶级分子联系最密切的工作人员有‘耐普曼’化的危险;党的各级机关的官僚主义化和由此产生的党脱离群众的危险。”

  (《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3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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