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的内容以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主,这是一个不同寻常的信号,它表明我们党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问题已重新纳入高层视野之中。
我国基层民主最现实、最生动的体现是发端于农村的“村民自治”,这种以“海选”方式由群众直接投票选举当家人的制度,由于根植于农村,是我国一种土生土长的民主制度,因此有学者还把它喻为“草根民主”。2005年,全国有21个省份的几十万个村民委员会以这种方式进行换届选举,把草跟民主推向了新阶段。在开展村民自治工作的同时,我国一些省份还相继试行了乡镇及县市负责人的差额直选工作,其中,2003年四川省某地开展的乡镇长、乡镇党委书记直选,2004年江苏省、浙江省某地开展的县市区长直选改革,在全国影响很大、反响很好。其后,一些省市纷纷仿效,把这种政治民主方式在更大范围进一步扩展开来。实践证明,通过民主方式选拔出来的党政领导干部,无论其思想素质还是工作能力,都要比传统任命方式产生的高出许多,他们之中发生贪污腐败或工作渎职行为的也极少听说。
然而今年以来,在乡镇以上政府领导中继续进行直接选拔却被禁止,本人发于博客上的一篇这方面文章也被删除,其理由是它与我国现行法律要求相冲突。八月份,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在《求是》上撰文指出,在前两次换届选举中,个别地方采取由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的做法,并把这种做法当作扩大基层民主选举干部的一种尝试,这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他特别强调,今年下半年开始的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一定要严格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选举产生乡镇长,避免类似由选民直选乡镇长的情况再次发生。乡镇长如此,县市长的选举更不必多说了。此文一出,举国哗然,舆论四出,人们感到不解的是,这些曾被视为有意探索并且受到社会一致好评的成功经验,怎么一年之后竟变成违宪之举?如果违宪,在开始的那两年中怎么不见一个部门出来纠正?把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东西纠正回去,是矫枉过正还是实事求是?这里的“是”,是尊重过时的法律条文还是更改法律,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正当人们对这一切深感迷惑不解时,九月初,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访前夕在中南海紫光阁接受芬兰《赫尔辛基新闻报》、英国路透社等五家媒体的联合采访时,也回答了欧洲记者关于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问题的提问。温家宝说:“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我们毫不隐讳,当前在我国社会存在的许多问题与政府的工作有关,与干部选拔制度有关。”他在谈到村民自治和直接选举后又指出:“我们坚信,群众通过基层的直接民主形式管理好一个村,将来就可能管好一个乡,管好一个乡以后,将来就可以管好一个县、一个省,真正体现我们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认真咀嚼这段话的意思后可以发现,这里所透露的信息很大,给人回味的东西、思考的话题很丰富,与盛华仁的文章相比,有相通点,但更多的却是不同。总之,来自于两位国家领导人的不一样的声音,让人们既看到未来的希望,也感到当前的困惑。
或许,这种困惑就是促成此次政治局集体学习的原因所在。当然一次学习并不可能说明太多问题,但它起码表明中央已对这个问题引起了关注,对社会关切有了回应,而且还在通过自身学习,力求在思想和认识上把问题搞明白,这是无需怀疑的。所以从思想认识的角度,我比较欣赏胡锦涛在这次会上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依法保证人民群众在基层政权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的讲话,他所说的“要深入把握新形势下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规律和特点,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善于把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政策,把成熟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水平”这一段话,尤其值得细细体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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