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企所有者缺位问题
如果国企改制已经不可避免,那么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就是,为什么迄今为止,国企改制总是局限于政府官员和企业“管理层”而一直在理论和法律规定上享有国企所有权的广大人民群众,却成了“沉默的大多数”首先被剥夺了参与改制的资格?为什么普通大众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任何有效地保护呢?
我们知道,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中的地位,并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不取决于理论,不取决于任何法律规定。生产资料公有制指的是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所有,但不是直接归劳动者个人所有,而是由组织起来的劳动者联合体——国家直接占有。对于任何一个劳动者来说,在进入生产过程之前,他并不拥有任何可供自己直接支配的生产资料,他所拥有的,是由政治权利所体现的一种抽象的所有权,在具体的和每一个个别的形态上,劳动者同生产资料依然是可以分离的。当这种交换发生在公有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者之间时,仍然是雇佣关系,或者说,是“自己雇佣自己”的关系——其中前一个“自己”是指作为劳动者的联合体,后一个“自己”指劳动者个人。
私有制作为公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的地方才存在。所谓公有所有权的不明晰只是相对于私有而言,[1]因为公有制的任何一部分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划归任何一个单个的个人所有,况且私有和公有都只是对按资本份额瓜分的剩余价值的所有,只不过私有资本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是明确归私人所有,而国有资本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则是归全体劳动者所有。
所以,政府(国家)并不是国企的最终所有者,这里的最终所有者是全体公众(人民)。政府是受公众委托来管理国有经济,作为最终所有者的代理人,政府的行为必须受公众的监督和处罚。
人民通过其选举的代表组成立法机构制定法律,执行法律并代表人民行使主权(行政权力)的是政府机构,它的最高领袖—总统或总理同样由人民选出。由此可见民主选举体现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同样,这一套民主程序也可以用来实现全体人民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人民通过其选举的代表制定有关国企的法律并行使监督管理权力,由此来体现自己是国企的所有者。因此,实现人民对国企所有权完全可以与实现人民民主合为一体。[2]
当然如何“民主选举”以实现人民对国家和国企的所有权,我们一直没有解决这方面的问题。由此导致国家和国企的所有者被虚置,被“架空”从而丧失权力,而不是主人只是管家的政府官员和管理层却掌握国家和国企的控制权,这就是国企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所在。
事实表明,作为国家和国企的最终所有者——公众(人民)如果不能对其代表(包括政府)行使选举权(或任免权、监督权),就不可能使他们面对公众的有效约束和监督。并且国企的各种经营信息必须及时向公众披露;在必要时可以查阅有关的财务记录,并有责任接受民众的质询,这样也就很难出现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虽然在理论和法律上,我们都承认民众是国家和国企的主人,但是事实上,民众对于他的代表(包括政府)没有任何民主选举的权利,结果造成国企所有者——民众对国企没有办法加以监督和制约,这就是国企所有者缺位的真正含义。
在这次国企改革大争论中,很多学者都谈到政府官员和经营者缺乏信托责任等问题。但是他们没有指明,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什么。实际上,这正是由于国家和国企所有者缺位(虚置)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当国企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或资不抵债、因投资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时,没有任何政府官员或经营者对此承担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可以利用自己的直接控制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把公有产权转变为私有的方式和价格,并通过政府官员的“批准”使之合法化。
韩德强说如果我们的国有资产是无主资产,全国人大常委会干什么去了,国务院干什么去了,如果说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管好人民委托你们管的资产,就应该把它们统统撤销。在计划-极权体制和现在的专制体制下,普通民众是命运被决定的一群,他们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地保障,所谓的“监督”就更谈不上。“企业民主管理”无论就其内容还是形式,就其手段还是方法,从根本上说还是一句空话。这种由政府官员与企业管理层所推进的改革,并不代表广大群众的愿望与要求,只有掌握国企的权贵阶层才支持和认同这种经济政策、方针、模式。因而,MBO政策一直受到广大民众和社会舆论的反对和抵制。
要解决国企产权改革中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首先就是要落实公众是最终所有者或者说要真正实现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利。这显然与国家的整个政治经济体制有关,是一个敏感的问题,但我们必须解决这个问题,尽管在现在看来解决这个问题是会有一定难度的。[3]张维迎曾说过:“经理人好比一个家庭的保姆,但是我们发现如果有保姆在糟蹋这个家的时候,我首先要问主人去哪里了,为什么让保姆将家糟蹋成这样?为什么不雇用一个好的保姆?”[4]当我们的管理层和政府官员借MBO“国企改制”之机在暗箱操作瓜分国有资产的时候,国有资产的主人在哪里,为什么无法制止他们?为什么不能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为什么无可奈何?
现在我们已经知道,问题的根源是真正的所有者不到位――政府部门充当“主人”并直接指派国企一把手,他们就算把企业搞“黄”了,也不需要为此负任何责任。当国企的一把手与政府部门事实上成为不受公众监督的“主人”的时候,国有资产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大量流失也就成为必然![5]
[1]一些力图搞私有化的人批评公有制“名义上人人所有,实际上人人皆无”,这种观点的另一种说法就是所谓公有制产权不明晰。他们以此为由来否定公有制,并提出改变公有制的主张。“把国有企业面临的问题归咎于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是站不住脚的。国有企业归全体人民所有,这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歧义。在西方发达国家,大中型企业的股东也是成千上万,甚至上百万之众。……最有说服力的例子来自前苏联、东欧国家。这些国家的私有化改革,可以说走到了产权改革的极致,然而改革后其企业效率仍然低下,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摘自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发展战略研究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2] 当然这必须是通过自由的民主选举产生,只有每一个劳动者都有充份的自由和民主权利,才谈得上监督自己的代表。真正的“社会主义”必须以民众的最终控制权即民主为前提,这也是公有资本有效运转的根本保证。
[3]首先,要改革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实行人民代表的竞选和职业化制度,让真正有能力维护公众利益的人成为人民的代表,同时,必须建立人民代表定期向公众报告工作的制度。第二,设立国有资本委员会,并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质询。大型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应由国有资本委员会公开招聘。第三,大型国有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像上市公司一样向全社会披露,保证全体公众的知情权。公众的利益和愿望必需由议会和政府来代表,只有它们才可以代表公众具体地行使国家和国有企业所有者的权力。
[4]一个家庭雇了保姆来管家,如果这个保姆偷家里东西,主人本应好好监督或者干脆解雇这个保姆以保护自己的财产。但有人竟建议主人要把自己的全部财产都送给保姆,其理由是,保姆偷东西是因为这些东西不归她所有,如果主人家的所有东西都给了保姆,那她就不会再偷东西了!——可见这理由之荒谬!!尽管如此,张维迎、周其仁之流仍然鼓吹国有企业应该私有化、MBO送给管理层。
[5]事实上,一些已经实施MBO的公司,收购价格基本上都低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如:粤美的净资产4.07元,两次收购价分别为2.95元和3.00元;深圳方大净资产3.45元,两次收购价分别为3.28元和3.08元;佛塑股份净资产3.18元,收购价2.96元;洞庭水殖净资产5.84元,收购价5.75元;特变电工的收购价格更是大大低于净资产。公司2002年中期净资产3.38元,向3家股东的收购价最高的3.10元,最低的居然只有1.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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