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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属性透视——当代中国经济关系嬗变十分析之四

巫继学 · 2005-03-14 · 来源:人本经济学-自主劳动网.中国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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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经济关系嬗变十分析之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属性透视

               ──重提“劳动力产品说”[1]



巫继学[人本经济学-自主劳动网.中国经济学(www.economics.com.cn www.wayee.com )互联网首发]

§1 马克思发现:经济制度姓“资”不在于商品生产,而在于劳动力成为商品

    作为商品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这个社会为什么姓“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理论光辉依旧:G-W-G′即资本带来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的全部秘密,社会大厦的整个地基就在这里。这个秘密曾令早期资本主义世界骚动不安。那时,资本家兴奋不已,劳动者悲怆无限,经济学们却迷惑不解。如果是平等交换,资本家便无利可图;如果是不平等交换,那就是掠夺。唯有马克思洞若观火,一眼看穿:是资本家在市场上幸运地买到了一种能增殖财富的商品─—劳动力,并把它放在生产中去压榨,他因此凭空获利。

    尽人皆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谈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首要特点时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作为特征的,不在于商品生产,而在于将产品作为商品来生产的普遍性;就是说,在于劳动力变为特种商品。马克思的伟大之处就在于,他发现了,经济制度之所以成为资本主义,不为在于产品转化为商品,而在于劳动力沦为商品。

    十分自然,人们会想到,在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中,劳动力采取商品形态,那末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自主劳动者的劳动力将采取何种形态?特别是在这建立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劳动力的商品化是否势所必然?劳动力市场的出现对于自主劳动者意味什么?这既是关乎政治经济学体系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更是关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命运、市场经济中自主劳动者的命运的重大问题。实际工作可以不争论,但理论研究如果不探讨,那不仅是社会的不幸,也必然是历史的悲哀。

§2 劳动力的社会主义形态之认识史:非商品说,商品说,准商品说

    劳动力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是否仍采取商品形态?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史的早期阶段,或许是因为计划经济、产品经济占统治地位,人们一般地都对此持否定看法。由于理论上缺乏分析和论证,加之商品经济在实际生活中的不可避免,相反的观点便成长起来。于是,有人便提出,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仍然是商品[2],有人甚至提出社会主义条件下还存在着雇佣关系。[3] 这种看法在我国学术界,目前已是司空见惯的了。

    劳动力是否历来都是特殊商品呢?不!它只是在商品市场经济条件下才可能成为商品。那末劳动力是否只要在市场商品经济条件下就一定是特殊商品呢?也不,如在存在着商品生产的奴隶社会就不是。[4] 劳动力要成为特殊商品,要求有特殊的经济条件。第一,要求劳动力所有者必须是能支配自身劳动力、具有人身自由的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和劳动力的购买者在市场上发生关系,双方都是法律上平等的人。而且,劳动力所有者必须始终把劳动力只出买一定时间。[5] 第二,劳动力所有者没有可能出卖将自己的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而不得不出卖他自身的劳动力。简要地说,劳动力成为商品,一是要求劳动者是自由人;二是要求劳动者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须的东西。”[6] 这一切条件在资本主义社会,也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才具备。[7]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首先,劳动者应该是自主自由的人,因为他摆脱了封建社会的封建依附、宗法关系。但是其次,劳动者在公有制中恰巧拥有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须的条件——生产资料,就是说劳动者并非一无所有。所以可以说,劳动力在社会主义社会并不一定采取商品形式。

    还有一种观点,虽然承认在劳动者作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力“不是商品”,但是一种“准商品”;并认为劳动力是通过“劳动的准市场”,“与社会资金主动结合的”,劳动力具有“劳动价格”。[8] 通观“准商品”论的全部论证,仅仅在作文字游戏,不过是将“特殊商品”从用语上改为“准商品”而已,事实上他是将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劳动力作为商品来对待的。所以这种观点仍难以站得住脚。

§3 社会主义社会在本质上是“自主劳动社会”

  认识劳动力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下所采取的经济形式,必须认识社会主义的经济本质。

    劳动,是一个古老而又喝着“圣水”的永生范畴。难怪马克思欢欣鼓舞地指出:劳动是社会围绕转动的“太阳”[9];劳动者是社会、是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主体。[10] 而在漫长的私有制社会里,普照之光不是劳动这轮“太阳”,而是偷借太阳之光的资本“月亮”;劳动者不是社会、从而生产劳动过程的主体,主体是骑在劳动者头上的剥削者及其剥削手段。整个世界都立足于劳动、受惠于劳动,而地剥削社会中却笼罩着剥削者“养活”劳动者的迷雾。在劳动者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恢复了主体地位,劳动这轮“太阳”再“不是没到西海里过夜,而是去照耀另一个世界”。[11] 在这个实现了劳动普遍化的世界里,洒满了自主劳动的阳光。因而一切归为劳动,一切归为自主劳动。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社会在本质上是劳动的社会、自主劳动社会。

  也许读者会问?马克思是否设想过把未来社会命名为劳动的社会?回答是肯定的。(1)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以资本和劳动的关系作为轴心展开分析,得出结论:历史的逻辑是劳动否定资本。在资本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内,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那末这就隐含了一个结论:在劳动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内,社会必定是劳动的社会。(2)从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对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种种设想来看,他是以劳动为标志来描述这个社会的:这是一个“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的社会(和资本社会相反就是劳动社会);这是“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消灭剥削劳动的资本);人人“只当做劳动者”(实现劳动普遍化,一切归为劳动);社会只默认劳动“是天然特权”(劳动是唯一的经济权力);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劳工神圣)。[12] (3)不仅如此,马克思正是在作“资本的历史使命”的理论考察中明确指出,代替资本的社会是“劳动的社会”。他写到,普遍的勤劳由于劳动力向前发展,“而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一方面整个社会只需用较小的劳动时间就能占有并保持普遍财富,另一方面劳动的社会将科学地对待自己的不断发展的再生产过程,对待自己的越来越丰富的再生产过程,从而,人不再从事那种可以让物代替人从事的劳动,一旦到了那样的时候,资本的历史使命就完成了。”[13]

  劳动的社会否定资本的社会。这不仅是马克思理论体系的必然结论,而且他自己也有明确论断。那末,为什么长期以来几乎没有什么人对此研讨、对此论述?历史性的忽略在历史上是时有发生的。可能有理论超越现实的原因,有时代精神兴奋点选择的原因,有视野取向、立场取向方面的原因,有讹误相传的原因,也有某些理论不见经传的原因。贝弗里奇在《科学的艺术》中对自然科学领域中发生的此类事件多有记载。在人文社会科学中,这类憾事常常荡起人们对重塑历史过程的联想。以至美国一位历史学家斯魁尔(J·Squire)以历史中的“如果”为思路,主编了一部名叫《假如我们的历史经过重写》(1993年纽约英文版)的书,尽发千古遗憾之感慨。

  社会主义社会本质上是劳动的社会、自主劳动社会,表明了社会的经济特征、社会的经济性质。自主劳动的本质持征对经济社会给出了什么规定呢?它没有描述一般社会蓝图,没有包揽经济社会细部,也没有设计经济运行轨迹。但是,它给出了一个经济模式、活性机制,申张了一种社会理想、人类道德,揭示了一种发展方向。运行趋势。作为自主劳动社会,其核心、本质的机制就是劳动。自主劳动是社会最高的价值取向、道德取向和理想取向,劳动成为全部献力于社会财富创造的自主活动的总概括。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与公平,是围绕着劳动而展开,以劳动为尺度的。经济发展的标志是劳动者自主性的获得和丰富,社会的历史进步性体现在劳动、劳动者的地位上。自主劳动者从而在家庭形式上的自主消费实体,在企业形式上的自主经营实体、独立自主的国家,在经济运行中形成一个自主经济体系。

  以劳动为标志、为核心的自主经济体系有其独自的历史进步性。劳动作为社会的最高价值、最高道德、最高理想,它首先是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才智、勤奋的动力机制。生存与发展,是人类活动的永恒主题。而把这一切与劳动联系起来,排除任何其他达到这一目的的途径,那末,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劳动竞争,体力的竞争、智力的竞争、效能的竞争。其次,它是自主劳动者联合体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的效率机制。劳动者之间的竞争,在联合体内展开;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竞争最后要通过作为商品生产者的自主经营实体之间的竞争实现。自主经营实体必然奉行最大化原则,追求效率最佳。再次,它是一种公平机制。人人都拥有自身劳动力,也只凭这个能力生存与发展,这是机会均等。社会只有劳动是通行证,只有劳动是经济权力,这是权力公正。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劳动是尺度、准绳,这是量度公平。最后,它是一调节机制。劳动决定价值、价值决定价格。唯物主义的劳动价值论,为自主劳动者之间,自主经营实体之间,个人、企业、国家三者之间的经济运行,提供了一种内在调节机制。

  自主经济体制的历史进步性还表现在对待“大写的人”的态度上。首先,每个劳动者获得了自主性。自主,是人类发展史上追求的目标;自主,是人的完善、人的实现的前提;自主,是人迈向自由境界的起点。劳动者的自主性,是他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标志,是一个经济社会文明的象征。其次,在自主经济体系中,人是经济活动真正的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占有者、支配者。这就造成一种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的经济体制。再次,由此必然导出:万事万物以人为尺度。生产力标准必须有人的标准来补充,经济增长应以人的需求为限度,经济发展应与人的生活环境改善同步,整个经济活动应无愧于人性。最后,在这种经济体系中,人与经济活动必然是沿健康、文明、向上的方向发展。一方面,自主劳动者在排除剥削、排除非文明等因素的条件下组织、参与经济活动;另一方面,经济实践活动、其提供的社会财富又使得自主劳动者变得更加真善美。

  然而,这只是理想状态,目标模式的阐述。但决不是说,这与现实有牛织之遥。我有把握地说:我们正迈向这种境地,换言之,经济体制改革正在造成这种发展的趋势。 

§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力产品说”

    在分析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之后要问,市场经济体系中自主劳动者的劳动力究竟采取什么形态呢?我们知道,所谓劳动力,就是人的身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14] 显然,劳动力范畴是存在于一切经济时代的永恒范畴。但也有人认为,社会主义不存在劳动力范畴。具有代表性的有前苏联的恩·克·佳普金,他曾写道:“社会主义社会没有也不可能有劳动力这样的概念”。[15] “从社会主义胜利起,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私人资本主义所有制起,人的生产能力的所有制就不再存在了。‘劳动力’经济范畴退出了历史舞台。人的生产力直接表现出来了,没有把它变为劳动力。没有生产资料和人的条件私有者,就没有作为劳动力承担者的劳动者。”[16] 他所以得出上述结论,盖因将劳动力本身和其采取的特殊社会形式混为一谈。毫无疑问,如果依照马克思的理论将劳动力理解为人的劳动能力,那末人只要作为个体存在,只要社会生产是使用价值的生产,那劳动力范畴就将存在。劳动力本身并不表明它的占有,也不表明它的特殊社会形式。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不存在的不是劳动力范畴,而是它的商品占有形式。对于劳动力来说,把各个社会区别开来的,不是劳动力本身是否存在,而是对劳动力的特殊占有形式。

 问题的实质正在于:社会主义下劳动力采取着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形态或如何对其占有?劳动力作为商品,它一方面具有使用价值,即它的实际使用本身就是劳动的外化、物化。这一外化、物化在市场经济下表现为价值的创造。所以马克思说,在商品生产中,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17] 另一方面,劳动力商品同一切其他商品一样,也具有价值,可以卖钱。那末,劳动力失去商品属性仅仅就意味着:劳动力不再具有价值,不再作为商品买卖的对象,劳动者不再以此来卖钱。但是,劳动力虽不再是商品,却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即它的实际运用仍然可以提供劳动。在商品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仍将具有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许多人不理解这一点,以为商品所以具有价值,在于劳动力具有价值,从而在于劳动力是商品,这是莫大的误解。创造商品价值的,不是劳动力的价值,而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正因为如此,在劳动力不是商品的条件下,产品仍然可以是商品,如小商品生产和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而且,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就其实际使用就是劳动本身来说,是永存于一切经济社会的。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所以具有价值源泉属性,不在于劳动力的使用本身可以提供劳动,而在于商品市场经济的条件存在,要求将物化劳动作为价值来生产;就是说,商品市场经济的条件决定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具有价值源泉属性。用系统论的观点来看,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在产品生产系统中,它取得了生产产品使用价值的系统质[18] ;而在商品市场经济系统中,它获得了二重的系统质:它的发挥作为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而作为抽象劳动则生产价值。一个孤立的劳动力,如不加入社会生产系统(即不与生产资料结合进入生产过程),那它就不能取得系统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自主劳动者对劳动力仅仅在使用价值意义上进行占有,或者说,劳动力只采取着使用价值形式。这样讲似乎笼统了些。因为单纯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可分两类:一类可以是产品,一类可以是天然物品。前者我们可以举种种直接劳动产品为例,后者我们可以举河水、空气为例。于是就提出一个问题,劳动力属于其中那一类?产品是劳动的产物,或者说,产品的生产需要花费劳动;而天然物品却不同,它是大自然的恩赐,无须花费点滴劳动。这是产品和天然物品的本质差别。如果说劳动力属于天然物品,劳动者就犯不着为吃、穿、住、行花费分文,恰恰相反,劳动力是存在于人体之中的。“劳动力的生产要以活的个体的存在为前提。……劳动力的发挥即劳动,耗费人的一定量的肌肉、神经、脑等等,这些消耗必然重新得到补偿”。[19] 就是说,劳动力的提供是要花费劳动的。这一点恐怕对任何社会都一样。所以我们可以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是一种产品,或者说,自主劳动者以产品的形式占有自身的劳动力。把劳动力归结为产品,不仅符合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在理论上也并非不见经传。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曾指出过“劳动力的生产”、“劳动力的再生产”问题。他的劳动力(产品)转化为商品和物质产品转化为商品,在理论上也是相贯通的。他甚至明确地指出过:本来“劳动能力自身也是一种产品。”[20]

§5 如何确定市场经济下劳动力产品的价值量

既然自主劳动者的劳动力是一种产品,个人必要劳动的职能就归结为提供简单再生产这种产品的全部费用,而提供这些费用所需的全部劳动量正是确定个人必要劳动量的客观依据。[21] 我们知道,劳动力的生产要以活的个体劳动者的存在为前提。马克思指出:“假设个体已经存在,劳动力的再生产就是这个个体本身的再生产或维持。”[22] 他还说过,劳动力产品“等于它必须用来生产自己和能再生产自己的那个劳动量。”[23] 活的个体要维持自己,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因此,生产劳动力产品所需要的劳动量,可化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花费的劳动量。在市场经济中,这部分劳动量只能用价值量来表示。这一劳动量或价值量从劳动力产品的再生产角度来看由以下四个部分决定:第一部分,是劳动者本人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这部分生活资料价值的量究竟应有多大?它应该保证劳动者今天进行了劳动,明天也能够在同样的精力和健康的条件下重复同样的过程;也就是说,这部分生产资料的总和应当足以使劳动者个体能够在正常生活状况下维持自己。第二部分,为了保证有新的劳动力接续,还应包括劳动者为养活子女所需的生活资料价值。第三部分,为使劳动者获得专门技能,还应包括劳动者一定的职业教育和技术训练的费用。第四部分,也包括劳动者自身的保养费、交通费和其他一些杂务费用。生产劳动力产品的上述四部分费用即总劳动量、价值量,决定着个人必要劳动量。

由此看来,决定劳动力产品的价值量和决定劳动力商品的价值量不是相同的吗?这里既有它们这种相同的一面,又有其不同的一面。其所以具有相同的一面,是因为,生产劳动力产品或商品,是在人体内进行的,即表现为人的生命活动的过程。劳动者作为人,消费一定质与量的生活资料,再生产出一定的体力和智力,就是再生产的劳动力。至于再生产出的劳动力是作为商品还是产品,与人体的生理活动毫无关系。这样无论是生产劳动力产品还是生产劳动力商品,在现实生活中都表现为劳动者的生存、表现为劳动者生活,从而都表现为他消费一定量的生活资料。但是,这两种价值量的决定又具有不同的一面,其中一个是决定作为产品的劳动力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量;一个则是决定作为商品的劳动力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量。对此,表面看起来复杂,其内在关系则比较简单,试对其以图示之:

        劳动力产品与劳动力商品内涵比较

这样一来,会生产出一个新的疑团:劳动力商品具有价值,所以劳动力价值和决定它的生活资料价值是相一致的,而劳动力产品本无价值,为什么又由有价值的生活资料决定呢?劳动力产品只具有使用价值,决定这一产品能够再生产的,决不是生活资料的价值,而是生活资料的使用价值,是生活资料能供劳动者衣食住行,能供劳动者消费、生存。但由于在商品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生活资料本身作为商品具有价值,在对决定生产劳动力产品所需使用价值量作计算时,只能计算其价值量。这一特殊现象还可举如下一个例子:农民每年生产的相当大的一部分粮食,不是作为商品,而是留作家庭的口粮。但生产这部分粮食却投入了大量商品形式的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水电等。谁都不会认为这些粮食未进入市场转化为商品而失去自身价值。事实上,每个农民都有一本帐,都对每年各类农产品进行着价格计算。不仅有价值的商品可以在生产中更换为无价值的产品,而具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在生产中也可变换成价值,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价值的源泉就是最好的例证。

§6 由于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存在,劳动力的实现形式是多元的

    经过十数年改革后的中国的现状,与改革前有了根本的改变。其中特别要指出的是,通过改革,使我国过去那种“一大二公三纯”的公有制极端形式得到改善。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非公有制经济在适应我国目前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获得很快的发展,外资经济、合资经济、个人经济、私人经济已具有相当的规模。即令公有制,既可以有国营也可以民营。体制改革创造的种种公有制形式业已突破传统的“全民加集体”的单纯模式,出现诸如合作制、股份制、多重所有制等丰富多采的多种形式。这种所有制现状我在另一篇文章将其称之为“公有主体混合所有制”的新格局。[24]

在这种所有制结构的背景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取向自然是题中应有之意。那末,作为资源市场中的劳动力市场问题也就同时被了出来。于是,掩旗息鼓多年的有关劳动力是否是商品的争论便从理论来到了实践。面对市场经济,谁都绕不开“劳动力商品”这一当代中国极其敏感的问题。你要么黑说白道,明明看到了劳动力市场的出现,并且有将劳动力作为商品来买卖的现实,却硬说没有劳动力在转化为商品;你要么承认现实,这便陷入当代中国经济制度姓“资”姓“社”问题的思辩中。这正是有良知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矛盾、苦恼的怔结所在。

对于现实经济生活中劳动力商品与劳动力市场的存在,需要有一个科学的认识。从当代系统论的观点看,由于主体公有制的存在,市场经济关系系统中,公有制经济关系是主体系统。而置身其中的自主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真正主人,其劳动力,必然采取产品形式。但在市场经济关系系统中,还存在有非公有制经济关系,尽管它们不占主体,却仍是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正是在非公有制市场经济关系中(如在私有经济、外资经济、个人经济、合资经济)中,劳动者不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仅仅是雇佣劳动者,因而劳动力必然采取商品形式,或者说劳动力只能通过市场进行选择与配置。其实,非公有经济与劳动力商品是伴生的,抑或同一经济关系的两种表现。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分布在不同所有制从而不同的经济关系中的劳动者,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实现的形式也是各不同的。因而,笼统地争论所谓劳动力是不是商品,对于改革现状来说,多少有些不着边际。

    尽管规范地分析表明,社会主义条件下不存在劳动力商品,但是由于所有制的混合性决定着劳动力实现形式的多元性。这不是理论,而是经济实际。一般说来,公有制经济单位中的劳动力仅仅是产品,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的劳动力肯定是商品。由于劳动力市场的出现与发展,劳力交换的反作用会使得公有经济中的劳动力发生部分质变。在改革的实践中我们发现有如下一些变化:一是自主劳动者的劳动力产品会借用商品形式进行流动,如国家职工在人才市场流动,但不改变原有身份。二是国家职工全部或部分进入非公有企业工作,因而劳动力产品在一定时期或部份时间内采取商品形式,但最终仍归为劳动力产品。三是由于种种原因,国家职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再去兼职,这样劳动力在本职工作中是产品,而在兼职中是商品。还有一种情况,是自主劳动者一方面是国家职工,公有制的成员,劳动力产品的所有者;另一方面他却另劈蹊径,成为非公有制的业主,他甚至还把别人的劳动力从市场上买回来;这样,他的劳动力就有双层身份:既是商品又是产品。

    总之,在公有主体混合所有制的前提下,劳动者在主体上是自主劳动者,因而其劳动力是产品;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是商品;由于各种复杂原因,自主劳动者的劳动力在劳动日的部分时间中、或者在自由时间中、或者在一段时限内,采取商品形式。

§7 自主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是公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相兼容的重要标志

 如果说劳动力成为商品、从而劳动者沦为雇佣劳动者,是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化之关键的话,劳动力还原为产品、从而成为自主劳动者则是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化之重要标志。不能设想,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内,劳动者的雇佣化,能使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相兼容。他本来是主人,现在变成了雇工,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变为劳资关系,那么公有制的性质不也随之而变了吗,皮之不存,毛将附焉?他是主人和他是雇工,对待企业的态度与感情恐怕也是大不相同的。进一步问,如果自主劳动者成为雇工,公有制经济中属于他那一份产权到哪里去了呢?我们只能作如是观!

其实,所谓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相兼容的问题,应该从企业与劳动者两个方面来理解。国有企业要成为与国际市场经济能接轨的规范企业,它必须是自主经济实体,是自主企业。如果从企业的立场来看,要求第一,产权自主从而具有自主决策权(对生产要素中物的自主权);第二,要求自主用人、用工权(对生产要素中人的自主权);第三,要求自主管理权(对生产、经济运行全过程的自主权);第四,要求自主分配(对创造财富的分配自主权)。如果从劳动者的立场来看,第五,要求实现劳动者的自主权,即确立劳动者的主人地位;社会主义企业,本质上是自主劳动联合体,真正的主人是劳动者,企业的厂长经理,只有当他们同时是劳动者的时候,才成为主人的一员,否则将是雇员。这是我的“企业自主论”中关于企业“五自主”的基本规定。不包括劳动者自主权力的企业自主权是不完整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厂长承包制、“破三铁”、转换经营机制中总是一波三折的内在原因。“首钢”成功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提出把公有制落实到每个人的身上,从而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合谐地接上轨。

§8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人本市场经济”

    经济活动,是人为满足自身的需求、为了人及其类的生存与发展而从事的财富创造活动;人自身也在其生产劳动中发展着。人本来就是经济生活的轴心。无论人类采取何种生产方式,无论社会关系如何发生异化,人是万物之尺度是无法改变的。自古已然。所以从本质上说,科学的经济学必然是人本经济学(Anthtopocentric Economics)。这就是马克思为什么提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原因所在。然而,经济学发展至今,漫漫二百余年,迄今仍仅仅以物质财富为主体、为本位对其研究的物本经济学(Materialcentric Economics)。这是一部令人忧患的历史。尽管《资本论》力排众议,以人为主体建构新体系,但马克思的后继者们悟性不足,重陷物本泥潭却自鸣得意。[25]

    如果说私有制经济将以人为本演变成水月镜花的局面,那么公有制经济却为以人为本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反过来说,也只有以人为本,公有制才有其生命力。市场经济并不排斥以人为本,相反马克思说过,人的个性解放,人成为自由人正是商品市场经济的一个前提。[26] 建立公有制经济的现代化企业制度,一个根本的问题就是,如何实现以人为本即劳动者的自主权问题。我以为,国有企业进入市场的改革中的最大不足在于,企业未能成为真正的自主劳动联合体,因而不是一个完整的“人”;企业争着种种自主权,而广大自主劳动者却成为单面人,失去着自主性。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的诸多不协调,盖由此而生。企业必须将自身改革为一个大家庭,劳动者真正当家自主,有一个人生价值实现的内环境与外环境,物的目标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这样,国有企业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大有作为。


 

[1] 改革初期,我曾提出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产品说”,这一理论与当时学术界的流行观点大异其趣。(见拙文《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一种产品》,《经济问题》1983年第8期)。十年过去了,正当中国劳动力市场方兴之际,对这一问题重作研究,不仅具有学术意义,而且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亦有现实意义。

[2]〔苏〕弗·科尔尼、龙·帕霍莫夫写道:“这里所说的是承认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价值的范畴,从而承认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商品的范畴……从方法论上提出这个问题,是完全合理的。……要知道,在这里,商品关系是十分清楚的”。(转引自阿·伊·康斯坦季诺夫:《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剩余产品》,第47页)

[3]〔南〕M·H·瓦西里耶夫提出:“雇佣劳动的时代在历史上就表现为生产社会化和形成巨大生产力的时代。在社会主义本身的实践中,这样一种现象即社会主义通过保留生产者雇佣关系的一般界限来开始本身的发展”。“‘按劳付酬’作为社会主义的原则……是通过国家所有制来实现的,但这是在雇佣关系的经济水平上来实现的。”(《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49-50、49、53页)

[4] 马克思:在奴隶社会,“奴隶本身是商品,但劳动力却不是他的商品”。(《雇佣劳动与资本》,第18页)

[5] 马克思说:要使劳动关系保持下去,“劳动力所有者就必须始终把劳动力只出卖一定时间。因为他要把劳动力一下子全部卖完,他就出卖了自己,就从自由人变成奴隶,从商品所有者变成商品。”(《资本论》第1卷,第190-191页)

[6] 参阅《资本论》第1卷,第190-192页。

[7] 列宁:“劳动力具有商品形式,这是资本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列宁选集》第1卷,第414页)

[8]〔南〕伊万·马克西莫维奇:《公有制的理论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96-99页。

  [9] 转引自《铁托选集(1974-1980)》,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96页。

  [10] 参见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22页。

  [11] 圣·厄弗若蒙:《论古代人的诗》,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63页。

  [12] 参阅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3] 参阅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87页。

[14] 《资本论》第1卷,第190页。

[15] 〔苏〕普·普·利特维亚科夫、恩·克·佳普金《社会劳动和它的生产率》,莫斯科1961年版,第11页。

[16] 恩·克·佳普金:《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力》,载〔苏〕《经济问题》1960年5期第105页。

[17] 参见《资本论》第1卷第4第3章。

[18] “系统质”概念由〔苏〕В.n.库兹明最先阐述。所谓系统质,是指“总和的或整体的质”,它“作为系统状态的某种一般特征或整体的‘比例部分’而存在于其中”;“它反映该众多现象的某种共同合作的属性,并且具有超个体的规定性。”库兹明并认为:“系统质—的发展首先归功于马克思。”(参阅库兹明:《马克思理论和方法论中的系统性原则》,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69、79、69页)

[19] 参见《资本论》第1卷第4第3章。

[20] 《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第3分册,第207页。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21] 关于个人必要劳动范畴,详见拙作《必要劳动及其内部划分的考察》,载《社会科学辑刊》1982年第3期。

[22] 《资本论》第1卷,第194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73页。

[24] 这里仍为引用成说,详见拙文《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建立主体公有制二重结构》,《哲学研究》1986年第8期。

[25] 物本经济学的当代发展,在于“发现”人本身也归为物,由此提出一种“人力资本”理论。其集大成者,我以为应首推诺贝尔经济学奖摘取者、美国的著名经济学家T.W.舒尔茨,他的《人力资本投资》(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可谓该理论之代表作;另一位后起之秀也是美国学者,名曰G.S.贝克尔,其力作《人力资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对我国“人力资本”论者曾起到类似“三字经”式的启蒙教育作用。

[26] 参见《资本论》第1卷第4章,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原载《学习论坛》199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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