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无法接受的。(《我心依旧》《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10月27日)
我的文章《评吴敬琏我心依旧》指出,郎咸平确实说过“大政府主义”,但是他所说的“大政府”并不是回到“命令经济”、“行政经济”。而是法制化的市场经济。他说:“今天的自由主义学派,看到的是一个自由经济,是一个民主制度。我现在可以肯定地告诉大家,这是错误的,没有一个国家可以不靠政府的力量达到富强,政府的力量是非常重要的。”
郎咸平指出,美国之所以强大是靠大政府创建的法制社会,给所有的参与者,包括企业、消费者、买股票的人、卖股票的人,一个严格的游戏规则,让任何人不能随意地挤占别人的财产。美国政府扮演的是看门狗的角色。让大家族退出经济舞台,由中小股民控制股票。美国证监会是全世界最严格的执法机关,它的调查权力是没有国界的,它可以调查任何人和任何物,包括美国总统,而且美国证监会可以发传票,如果不去,可以在证监会的指挥下执行逮捕。就是因为赋予美国证监会至高无上的权力,才能保证上市公司的非掠夺性,没有一个严格的法律不会有一个好公司。而中国的证监会缺乏执行。中国的股市缺的不是钱,而是中小股民对上市公司的信心。(《郎咸平唱独角戏》《中华工商时报》2004年8月30日)
很清楚,这是以美国为例,要政府加强法治,制定一个严格的规则。所谓“大政府主义和中央集权”,集什么权?集法律之权。“靠大政府创建的法制社会,给所有的参与者,包括企业、消费者、买股票的人、卖股票的人,一个严格的游戏规则”,这难道不是法制化的市场经济吗?这与吴教授一贯提倡的法制化市场经济有什么区别吗?
现在,郎咸平发表在《商务周刊》上的《我始终在坚守自己的学术信仰》,再次证明了我的判断。郎咸平说:
我当然不主张以权力建立齐头的平等,我也反对现行法治缺位下的企业家侵害他人的追求财富行为。我理想中的中国是在法治化的规范下,建立一套规范的游戏规则,让每一个经济个体能在法治化游戏规则的规范下运作,而不会侵害他人利益。但是法治化的建设必须以百姓利益为前提,否则必然失败。法治化的建设不能离开政府行为,世界上各国法治化的建设绝无可能脱离政府的行为。例如19世纪法国拿破仑所建立的第一套大陆法系法典,德国铁血宰相俾斯麦的第二套大陆法系法典,美国1890年的反托拉斯法以及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这些法案对不规范行为的严厉制裁以及对社会大众的保护在世界上都可说是无与伦比,但这些法案的形成必然依靠强势政府的推动。只有在法治化建设完成后,稳定的中产阶级才能形成,而政府的功能才能缩减。目前国内专家学者呼吁限制政府权力是一个错误的跳跃性思维,在法治化还未完成之前,政府的退出将会给老百姓带来可怕的劫难。最好的例子就是菲律宾。该国引进了美国的民主选举、议会、宪法、民营经济,但是没有引进美国严刑峻法的法治,结果就是官商勾结席卷全国财富。这也是为何我主张强势大政府的基本原因。我鼓励这届政府以民为本的思维,但是以民为本的法治化建设才是施政的重点,只有建立一套以民为本的法治化游戏规则,才能建立稳定的中产阶级以及藏富于民的社会,而其后才能再谈政府职能的缩减。
现在问题更清楚了,郎咸平是主张市场经济的,而且主张用法律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所以他并没有“回到命令经济”(所谓行政命令的计划经济)。当然,对郎咸平的观点可以批评,但是要批评别人,首先是弄清楚人家是在说什么?如果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把人家根本就没有说过的话,安在人家头上,就进行批评,那究竟是批评谁呢?这样的辩论不但搞不清问题,反而会让辩论更混沌。
这里,郎咸平还举了菲律宾的例子,“该国引进了美国的民主选举、议会、宪法、民营经济,但是没有引进美国严刑峻法的法治,结果就是官商勾结席卷全国财富。”这是学习西方失败的典型实例,最关键的法律和法治不学,学了些形式的东西,结果就是官商勾结席卷全国财富。这个例子,如果用吴教授的话来说,就是“权贵资本主义”、“坏的市场经济”的典型。所以,我们可以说,郎咸平和吴教授都反对“权贵资本主义”、“坏的市场经济”。所以,有争论也要弄清究竟是争论什么?要求同存异,不要把一个问题的争论扩大到另一个问题上。
我在《声援郎咸平、左大培》的文章中说,我支持他们的学术精神,是支持他们提出了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国企改革中资产流失问题,因为公有财产是13亿人民的,人民当然有知情权、发言权、监督权。我也指出了,具体观点另议。现在就谈这个“另议”。
第一、关于“民企原罪”问题。
我一直认为,“原罪”是一个宗教道德判断,是一个唯心主义的命题。把这种观念应用到任何人身上做价值判断或者做法律判断都不合适,因为从唯物主义观念看,人的观念、行为是后天形成的,有罪、无罪是人的后天行为,不能做先天判断。既然应用到任何人身上都不合适,应用到富人身上也不合适,因为这样一来,一部分人从它发财的那一天开始就有罪,这不符合近现代社会人人平等的观念。不能认为民企先天有“原罪”。这些观点,我在很多文章中谈过,在《声援郎咸平左大培》的文章中也谈过。同时,我也不同意所谓“仇富心理”的说法。
2004年1月31日、2月1日《北京青年报》连续发表两篇文章讨论民营资本的“原罪”如何解决,引起各方面关注。
文章说:简言之,“原罪”是指一些民营企业家或者“第一桶金”来路尴尬,或者利用国家资源在短期内积累起令人咋舌的巨额财富。(《民营资本的“原罪”如何解决》2004年2月1日)既然“原罪”是指一些民营企业家或者“第一桶金”来路尴尬,那就不是“所有的民营企业家”,既然不是“所有的民营企业家”,那么“民企原罪”的概念就不成立。因为“民企原罪”是全称判断,“一些民营企家”是特称判断。所以不能简单地说“民企原罪”,这并不是咬文嚼字,因为这涉及到对大多数民企的看法。
因此,问题的核心是:改革开放以来,大多数企业是合法经营(或基本合法)呢?还是大多数企业是违法经营呢?这是必须搞清楚的问题。如果大多数企业是合法经营(或基本合法),那么,所谓“原罪”就是一个不成立的前提。因为少数人的违法,不能加在大多数人身上。这个道理很简单;社会上有少数人犯罪,能说人人都有“原罪”吗?还有相当一批企业家原来只是打工者,或者是个体户,他们主要是靠自有资金,一点一滴地积累财富。他们找银行贷款者很难,他们有什么“原罪”呢?所以不能笼统地说“民企原罪”。
2003年6月16日《经济观察报》有一篇《郎咸平:制度化处理民企原罪》的文章说:“针对民营企业在资产来源及权益上与国有资产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郎咸平把其中利用国家资源迅速进行财富积累的行为称为民企的‘原罪’。原罪问题处理不当会严重影响到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
郎咸平在回答《商界名家》的记者问时说:相当多的民企的发迹过程是有着这样那样问题的。而他们对政府的原罪资金总要出面解决。政府为了维护公众利益,也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责任,而对民企原罪的处理制度化的原则,就是让企业家最大限度的发挥自己而后再将部分利益转给公众——这也就是一个制度化的BOT(Build,Operate,Transfer)。前述独立第三方的处理只能针对重大而有争议性的案件,否则事事要求成立独立第三方,一来成本太高而且容易受到操控。(《郎咸平:谁说我是“乌鸦嘴”》《商界名家》2003年11月)
郎咸平希望用缓和的方法解决“民营企业在资产来源及权益上与国有资产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其用意是善良的,产权界定不清,双方都有责任,现在坐下来协商,是一种好办法,但是郎先生把“利用国家资源迅速进行财富积累的行为”称为民企的“原罪”,甚至使用了“原罪资金”的概念。这很容易产生歧义。
因为利用国家资源不等于“原罪”,只有非法利用国有财产或他人财产,在法律上才有罪。我认为,这在前提上掉进了预设”有罪“的圈套里了。其实,不仅有个别民营企业不合法利用贷款,个别国营企业也有。例如,有报道称:银行与郑百文签订承兑协议时,连担保人都是郑百文自己,这简直是笑话。银行敢签这样的协议,真是令人费解。也有人指出,郑百文的种种手段之所以得逞,在于它当时身上的“光环”、“神话”太多,让周围的人们炫目,又有谁会怀疑“明星”呢?那么,那些“造星”、“评星”的部门该不该负责任?(《上海证券报》2000年11月1日)所以,不管是国企,还是民企,哪个企业不合法利用银行的信贷都是法律不能允许的。从广义上说,我们的公民都在利用国家资源,因为公共事业有些是不收费的,大家都在利用。这里,我是从狭义上说,比如银行贷款、承包国营或集体企业等等。这些形式只要是合法的,就应该是合法致富。还有些人是靠自己劳动逐步积累的,他们之中有人没有做成大企业,也有人做成了大企业。我举这些例子是要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认为,所有致富的人都有利用了国家资源,也有靠个人积累的,也有个人积累和国家资源相结合的,不管哪一种形式,关键是要合法。
第二,关于“所有者缺位”问题。
郎咸平说:“我觉得最荒谬的事情,就是现在谈产权改革的时候,动辄就强调要民营化,又例如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等说法,实际上都不是很准确的。中国国有企业的问题是经理层不够专业,做得不够好,并非完全是国有控股的问题。很多国家都会有很多的控股企业,这也是企业存在的一种形式。(《郎咸平探求民企"原罪"出路》《南风窗》2003年8月7日)
这里,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借口“所有者缺位”就搞私有化,因为在“缺位”的情况下,搞所谓的“民营化”、“私有化”,只会公共财产的所有者受到更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内地经济学家所说的“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是指在法律上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但是法律没有细化,在操作层面上,民众没有知情权、发言权、监督权。同时,企业要有管理者,不可能人人都直接管理企业。
郎咸平一直强调,法律上已经规定了公有权,所以不存在“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也许是他不熟悉内地的情况,所谓“五龙治水”分散化的行政管理,这种操作方法,实际上形成了“所有者缺位”。所以,我认为关键问题是让所有者“复位”,怎样“复位”呢?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人民的知情权、发言权、监督权,具体形式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建立监督机构。
2002年12月23日《中国经济时报》有一篇《国资委应放在政府还是人大?》的文章,记者刘建锋根据李新华、张树中编著的《外国国有资产管理理论与实践》和马海涛等人主编的《国有资产管理概论》,介绍了西方主要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也是通过政府来执行的,不过西方主要国家的国会,通过设立委员会等各种手段,实现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决定国有企业的建立、合并、撤销或内部机构变革,通过掌握财权控制联邦预算间接制约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活动,对于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美国国会还通过常设委员会或者临时特别委员会进行调查,审议国有企业管理的各种议案。
法国国会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主要通过调查和诉讼方式实现,国会议员拥有对涉及国有企业各个方面的直接和间接调查权,可召集会议直接调查也可组织有关调查组或委托审计院调查,有权在特定期限内设立调查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并就国有企业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口头或书面质询。
还介绍了英国、德国的经验,还包括东方的印度:国会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一是议员每年对国企面临的重大问题进行评议,二是国会每年举行一次围绕一个或一批国有企业的预算和议案等问题的辩论,三是通过与国有企业相关的公共会计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国有企业委员会实施具体的管理和监督,公共会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国有企业的收支账目表和资产负债表、盈亏会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
这些经验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发挥议会的作用。从法理上说,既然公有资产是全民的,议会当然要进行监督和管理。这样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全体所有者的地位。
如果我们看一看某些经济学家提倡的MBO,一味强调企业管理者的贡献,根本就没有把真正的所有者——全体人民放在眼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支持郎咸平、左大培要求停止MBO的观点。因为凡是MBO,或多或少总是暗箱操作。有人说公开操作就可以避免缺陷了,却忘记了一个问题:全透明的公开操作,MBO就没有意义了,因为公开操作,就会有人出比管理者更高的价格,当然是谁出的钱多,就卖给谁,管理者的特权也就消失了,MBO也就不存在了。在这个问题上,一些人突破不了洋教条,想改良MBO,却忘记了公开透明的操作,MBO的特权就消失了。
这里,我还要说的,民营企业也会出现“所有者缺位”,也许有人会感到吃惊,民营企业是老板自己的,怎么会“缺位”?实际情况是:企业做大了,就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举一个例子:
《科学投资》《中国民企死亡全书》,就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李忠文也是一个渔民的儿子,19岁时被人推荐到天津当学徒,学习做鞋。1994年,羽翼渐丰的李忠文辞了原来的老板,借了4000块钱,和哥哥两人开始在天津打江山。李忠文很有生意头脑,在他做生意的第一年,他那个由老式澡堂子改建的只有420平方米的鞋店就为他带来了400多万元的收入。到1996年,李忠文和哥哥在天津已经拥有4家鞋店,每家单店面积都在四五百平方米,生意都不错。从1997年起到2000年,短短的4年时间里,“百信鞋业”在全国40多个城市开了80家连锁店,旗下拥有了2.8万名员工,总资产达到30多亿元。这时候的李忠文已经不仅仅是个亿万富翁,而且成为社会名流,被人誉为“中国鞋王”。他宣称,到2002年,“百信鞋业”要在全国开100家连锁店,5年内跻身世界500强。就在李忠文宣称他的“百信鞋业”要在5年内跻身世界500强的时候,灾难开始了。李忠文开鞋店,采取的是家电经销的那一套模式,即由厂家先垫货,待一段时间之后,再由商家给厂家结款。这种运作模式,可以很好地缓解商家资金紧张的局面,但同时也潜伏着巨大的危险。随着李忠文的信心爆棚,短时间内一下开出几十家店,而且单店面积越来越大,最大的超过1万平米。这些店铺占压了大量的资金,这使“百信”的资金始终处于极度紧缺的状态。这导致了两个后果,第一,替李忠文打理在全国各地几十家店铺的大多是他的亲戚朋友。这些亲戚朋友乘其一时分身乏术,开始公然地、大规模地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使企业利益受到极大损害;第二,劣质商品开始大量涌入“百信”,百信”销售额急剧下降,使本已紧张的资金链进一步绷紧。正在这时,百信一直存在的“偷逃税”事件被揭发出来,成为了压折骆驼腰的最后一根稻草。随着由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联合组成的调查组进驻“百信东北分公司”,被“百信”拖欠着上亿元巨额货款的各地供应商闻风而动。李忠文的“百信”帝国几乎是在一夜之间土崩瓦解。(《中国民营企业第一死:死于“顺”》)
您看一看,在扩张过程中,是不是出现了“所有者缺位”,李忠文的亲戚朋友乘其一时分身乏术,开始公然地、大规模地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使企业利益受到极大损害。谁说了算呢?亲戚朋友!
再看一看“安然”,有众多股东,结果都被高管人员和安达信欺骗了。广大股东失去了知情权、发言权、监督权。这难道不是“所有者缺位”吗?这叫什么呢?这叫上市公司的“异化”,原来的公众公司变成了少数人掠夺的肥肉。也可以说,公众公司被少数人“私有化”了。所以,无论是国企、民企都应该从法律和操作层面上,保障所有者的权益。所以,我赞成郎咸平的信仰:在法治化的规范下,建立一套规范的游戏规则,让每一个经济个体能在法治化游戏规则的规范下运作,而不会侵害他人利益。我想,吴教授也会赞成“在法治化的规范下,建立一套规范的游戏规则”。
因此,我希望当前的讨论,应该求同存异,特别要注意使用准确的概念,这样才能心平气和。同时还要注意保持逻辑的一致性,不要搞双重标准。有些人主张“国退民进”,要国营的退出市场,但是德隆出了事,又大声呼吁:银行要给贷款、国家要管,不要看着民企要垮,就撒手不管。如果按照“国退民进”的逻辑,那就不需要国家管,让市场来决定吧!谁让你资金链断了呢?你还欠银行的钱呢?实际情况是:国家出手救德隆,资产管理公司是谁的?国家的!有网友戏称:这究竟算是“国退民进”呢?还是“民退国进”呢?看了这件事,就会理解为什么1929年欧洲国家出面收购企业了。所以,任何事情不要绝对化,我一直认为世界上有男就有女,有阴就有阳,世界是多样性的,不是单一的。所以,无论是国有控股公司、还是民营控股公司,无论是国有独资,还是民营独资,甚至是家族企业,都是客观存在的,还是在法制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和平共处的好!不要搞单一性,要搞多样性,这样才能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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