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决不是检验思维真理性的标准
——实践是接受双重检验的对象
在我国,特别是在哲学界,一直把“实践”当作检验真理的标准(且是唯一的标准),这是因为它来源于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并被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等革命导师再三首肯;最后还经过“百家争鸣”的“真理标准大讨论”的再一次确定;所以人们就深信不疑——这还有错吗?!但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个命题,在无数的被检验思维的真理性的客观事实面前,它是站不住脚的!客观事实胜于雄辩,客观事实亦胜于任何“权威”的断言!事实上实践不但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而且还是被检验的对象——人的思维活动和人的实践活动同时被检验(实践活动本身还要接受两次检验)。只不过人的思维是相对抽象的被检对象,而人的实践活动才是具体的(现实的)被检验对象。亦就是说人的实践活动是代替人的思维去接受客体物活动的检验,检验的标准自然就在客体物的相互作用后的运动、变化及其结果之中。下面我将对实践标准的源头进行剖析。并通过具体的检验思维真理性的实例来论证我的观点的正确性。
第一,谁都知道,马克思在《提纲》的第二条中说:“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1卷,第16页)。马克思的上述论述完整准确吗?符合检验真理时的客观实际吗?我们不妨剖析一下。
〈1〉显然,马克思在《提纲》第二条中论述的是认识论的问题,并且是认识中的理性思维的认识问题,而不是感性认识问题。马克思之所以要专门提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问题加以论述,我想大概是因为在人的认识中,感性认识是直接来自于人们的感官与客体物或客观事物的直接接触而获得感觉,进而获得知觉和表象;因此,一般来说,感性认识本身的认识过程,同时亦就是与客体或客观事物进行了直接对照验证的过程,所以对人的感性认识的“真实性”没有必要另外进行对照验证,何况只要是“正常人”,在相同条件下对同一客体物的感性认识是不会有多大差异的,所以一般来说,感性认识不存在是否具有真理性(现实性)的问题。即使人们对同一客体物的感性认识存在分歧或差异的话,也不需要经过人的实践活动先转化为“现实”再去进行检验,只要通过双方的实地“观察”等方式就解决了。而人的思维所产生的理性认识则完全不同,它是在感性认识或感性经历的基础上对各个表象的特性加以分析、比较,归纳形成概念,然后对各种概念进行辨证思维、推理,从而作出判断或者产生出新的观念形态的主观表象。可见,人的思维的整个过程一般是在人的头脑中进行加工制作、组合而成更高层次的理性认识,理性认识是一种创造性思维过程,他既不是直接来自于客观事物本身,更不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进行和完成的。而是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根据客体物的特性在头脑中把它们联系起来,预设出客体物之间在相互联系之后所进行的相互作用中会产生什么结果。所以理性认识的思维过程和结果就存在着一个有没有真实的“现实性”的问题,这就是马克思之所以要提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问题的根本原因。
〈2〉我们从马克思《提纲》第二条的论述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是采取自己提出问题,自己给于回答的方式来论述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真理性的。那么,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马克思对自己提出的问题的回答准确透彻吗?是否符合检验人的思维的真理性时的客观实际呢?因为马克思的论述本身亦是一个思维过程,当然亦存在是否具有客观真理性的问题。下面我就先来分析一下马克思是如何回答自己提出的问题的。
马克思作出的第一句回答是:“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无疑,第一句回答中的前半句“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是正确的。因为理论本身就是人的思维的一种结果。马克思提出的问题中就包含了理论亦要受到检验。何况无论是人的思维或理论都是观念、意识形态的东西,而不是客观事物,怎么能用以判定谁是谁非呢?当然不能。但是,马克思的后半句的肯定性回答“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是否准确完整呢?我认为是似是而非的。从表面现象上看是与实践有关系的问题,但是实质上并不仅仅是与实践有关系的问题,更是与自然的客体物有关系的问题。所以,与其说是马克思作出的肯定性的回答“是一个实践的问题”,还不如说马克思在肯定性的回答中又提出了第二个问题:到底是不是只是实践的问题?如果与实践有一定关系的话,到底是实践的什么问题?是把实践当作检验的手段、方式或检验的对象呢?还是当作检验者和检验标准呢?而马克思接下去的第二句回答却避开了上述实质性问题而回答说“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其实,马克思的第二句的回答仍然是模糊的,似是而非的。马克思的第二句回答“在实践中证明”等于隐含地提出了第三个问题:如何在实践中去证明?究竟是在实践活动过程之中证明呢?还是在实践活动结束之后由客体物的活动去证明呢?马克思并没有对上述隐含着实质性的问题作出明确而又透彻的回答,而是“在实践中证明”就打住了。显然,在当时的马克思看来,“在实践中证明”这五个字就是对他自己提出的“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问题的最终的最完满的回答了!?但是,在我看来,其实不然。马克思不但没有作出最终的、准确而完满的答案,相反,马克思的全部回答却给他的“后人们”留下了“后遗症”。因为“在实践中证明”等于布下了一大堆问题的疑阵,可以作出各种模棱两可的解释和理解。这就难怪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甚至邓小平等相继地都把“在实践中证明”理解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少数哲学教授则把“在实践中证明”理解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手段、方式、方法。我也曾类似上面两种理解而先后理解过。但是,经过近20多年来对唯物辨证论哲学的进一步再学习,特别是退休后十年多来对我国哲学现状的反思和存在问题的研究,并联系无数的对思维真理性检验的客观实际,纠正了我以往的看法。我现在的理解是:如果硬要说是“在实践中证明”的话,无非就是把人的相对抽象的思维活动的整个过程(包括结果),首先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具体地化为“现实的思维”,然后把这个已经具体化、现实化了的思维活动过程和结果,去接受客体物活动及其活动结果的验证。所以在我看来,人的实践活动不但不是检验思维的真理性的标准,恰恰相反,而是地地道道的被检验的对象(而且还是要接受两次检验的对象)。一般来说,只有通过对人的实践活动的直接检验才有可能间接地检验人的思维的真理性,否则是不可能的。我认为这就是对马克思“在实践中证明”的最真实的理解和诠释。为什么呢?这是因为:
①人的思维活动本身只存在于人的头脑中,当然可以表现在人的语言或文字中,也可以表现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但是,无论是头脑中的思维活动,还是通过语言、文字表达出来的思维,毕竟都是一种抽象的观念形态,它们是不具有具体的现实性(只具有潜在的现实性)。这样,就必须把人的理性思维具体化为现实,然后才能进行验证。而人的实践活动正是人的思维的具体化过程和现实化的表现。亦即人的实践活动绝对是在人的理性思维指导下进行和完成的一种活动。离开了人的思维活动的实践活动是不存在的。如果在人们的活动中存在着一种无意识活动的话,这种无意识活动还能称作实践活动吗?当然不是实践活动,只是人的一种盲动或人的本能活动。
②从人的理性思维活动与人的实践活动的关系来看,它们是人的内在本质和人的外在表现的现象之间的关系。因为人与其它动物的最终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人能够进行理性思维活动,这是人的内在的本质。而人的实践活动(包括社会关系总和)则是人的内在本质的外在表现。人的理性思维之所以能够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们是处于人的本质与现象这对范畴的关系之中。实践离开了人脑的思维活动就寸步难行。谁能举出一例说明实践活动可以不需要人脑的思维活动也能照样进行实践活动呢?!但我却可以举出一例说明:如果人若丧失了人脑的思维能力就再也不会进行实践活动,如“植物人”之所以不能进行实践活动,就在于植物人已经丧失了人脑的理性思维功能这一根本的本质,虽然还有生命,但不会思维,所以也就不会有自觉的活动方式——实践活动及其它有意识的活动,这难道不是事实?!请问实践标准论者,你们能说人是先丧失了实践活动能力然后才使人丧失了人脑的理性思维能力吗?!要知道,人的所有活动,归根结底只有两种:一种是人的本能的或无意识的活动;另一种就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除此,人的其它活动都是这两种活动“派生出来”的活动方式或者说是这两种活动的外在表现形态。实践活动只不过是人的有意识活动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正因为如此,所以人的内在本质所进行的思维活动,必须通过其外在表现的现象——实践活动及其它有意识活动表现出来,否则,就无法对人的思维的真理性进行现实的对照验证。这就是实践活动为什么“要”代替和为什么“能够”代替思维活动去接受客体物活动的检验的根本原因;理所当然,这也是马克思在《提纲》第二条中最后一句:“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之论断的理论依据!不过,令人可惜和遗憾的是:马克思在写这个《提纲》时的思维状态,只看到“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而没有看到或根本就没有(辨证地)意识到“离开思维的实践就是无”(语)。马克思当时为什么会这样?这大概正如恩格斯对《提纲》所作的评语那样:当时马克思的“新世界观”——唯物辨证的世界观,还只是处于“萌芽”状态的缘故吧!而到马克思写《资本论》时,他的唯物辨证思维的能力则成熟多了。
第二,人的思维的客观真理性究竟是怎样被客体物的活动来实施检验的呢?我认为一般来说,可以分两步走来实现其对思维的验证。
第一步,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把人的思维活动过程和结果进行具体化,现实化。因为只有把内在于人脑中的思维活动转化为具体的现实的思维,才能与现实的客体物进行对照验证其真理性,所以,何谓实践?从人的生产角度看,实践是人们利用先在的自然物有意识有目的地改造客体的活动;但从思维与实践的关系看,实践则是人的思维活动的具体化、现实化过程。在实施验证思维真理性的第一步中,主要是要使人的实践活动与人的思维活动达到完全一致,所以人的实践活动就必须是自始至终地在人的思维活动指导下进行活动,这是其一。其二,因为只有与思维活动完全一致的实践活动,才有资格代替(或代表)该思维活动去接受客体物的验证。既然如此,为了保证实践活动在整个活动过程中不会偏离人的思维(即偏离施工设计方案),所以在整个实践过程中,每实践活动一步都必须接受人的思维活动(施工设计方案)的检验(这就是对实践活动的第一次检验),看其是否符合设计方案的思路,有无偷工减料等不符合思维设计活动的行为,以便保证实践活动与思维活动的一致性。由此可见,在第一步中,实践活动只是按照思维活动的顺序线路去创造条件,为接受客体物的检验作准备的阶段。人的实践活动结束之时,标志着思维的具体化、现实化过程已经完成,而实践代替思维接受检验的活动即将开始。那么,客体物的活动又是如何着手对人的思维和实践实施双重检验的呢?请看第二步的下文分解。
第二步,很自然地,把既代表人的思维活动,又代表人的实践活动的结果——“产品”置于客观世界的自然环境中或人的生活环境中,让它们进行相互作用,看“产品”内部产生的运动,变化及其结果如何,并以其作为检验标准来验证人的思维和实践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如果“产品”在自然环境及人的生活行动的作用下,生产品内部客体物之间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运动、变化使该产品出现了破损、毁灭等现象,未能达到满足人的目的,则说明该思维活动和实践活动都是错误的,不具有客观的真理性;相反,如果在它们的相互作用下,“产品”仍然正常地存在着,并给人以满足,则证明该思维和实践的活动都是正确的,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及其规律。到此为止,对该思维的真理性的检验才告一段落。
下面我就随便俯拾几个具体的检验人的思维真理性的实例来证明我上述观点的正确性。
如检验人造卫星思维设计方案是否具有客观真理性,并不是在人们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实践活动制造出人造卫星的整个过程中来检验的,而是在人的实践活动已经结束,制造出了人造卫星之后。这时如果人造卫星通过第一步中的第一次的边实践边检验,确实证明人的实践活动的全过程符合人造卫星的思维设计方案,并且现实的人造卫星产品确实与实践前人脑思维中所设计的观念形态的人造卫星相符合,这时,人们才会把真正代表人的思维及人的实践活动的人造卫星送入太空进行实质性的检验(这对实践活动来说则是第二次检验了,而对思维活动来说则进入实质性检验的开始)。其具体实施检验的过程是:通过瞬间电动点火,把人造卫星送入空间(这一自然环境中),这时当组合成人造卫星内部的客体物开始进行相互作用之际,正是客体物开始对人的思维活动和人的实践活动实施双重检验之时。这时的人造卫星通过自身的客体物在内部相互作用下而产生的运动、变化及其结果作为标准来与人的思维活动和实践活动相对照,看它们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如果说人造卫星点火升空后,在其内部客体物的相互作用之下产生的运动、变化造成了人造卫星在空中发生爆炸,坠毁等不良结果,则证明人造卫星的思维设计方案是不具有客观真理性(或不完全具有)。理所当然,也就证明按照人的思维设计方案而进行的施工实践活动同样是错误的,不具有客观的真理性,才会有该人造卫星升空后的毁灭性结果。相反,如果点火升空后,人造卫星顺利地进入太空预定的轨道,并正常运行达到了人的思维设计目的,当然也就证明人的思维设计方案和人的实践活动都是正确的,都准确地反映了自然界中客体物的客观实际(即客体物潜在的本质、属性和规律)——这就是思维和实践的一致性。他们的命运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可以说是生死相依、荣辱与共。他们都是被检验的对象。而真正的检验者和检验标准则是被认识的客体物本身及其运动、变化的结果。检验者和检验标准是一致的,不能分开的,只不过所谓的检验标准仅仅是指检验者(客体物)自身的活动结果而已!而决不是人的活动结果。请问实践标准论者:你们敢说人造卫星点火升空后,其内部客体物的相互作用及运动、变化是人的活动吗?!是人的实践活动吗?!也许你们会说:人造卫星内部的活动是你们人的肌体进行了“延伸”的一种实践活动!?但我却认为,如果要说“延伸”的话,实践活动只不过是人的理性思维活动的“延伸”(派生出来的活动),而思维活动又是人脑物质的“延伸”,而人脑物质活动又是先在的自然界自在物质的“延伸”、派生物,所以归根到底人的一切都是自然界“延伸”出来的,所以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是有道理的,这就是真正的唯物辨证论的“认识论”!
又如对任何房建思维设计方案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检验,同样首先要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把人的思维设计方案转化成具体的现实的房屋。而且在整个施工实践的活动中,必须先接受思维设计方案的检验(这就是现场施工监督员的任务)。通过边实践边检验,达到了实践活动与人的思维活动的一致,一当人的施工实践活动结束,房屋已经竣工完成,这时才标志着检验的开始。此时,房屋也就进入与自然环境和人的生活活动进行相互作用之中。这时,组合成房屋内部的客体物,在外界客观环境的作用下也进行相互作用,其相互作用产生的运动,变化及其结果才是检验人的思维及其实践活动是否具有客观真理性的标准。如果房屋的设计是按照抗台风、抗地震的要求进行思维设计的话,建成后的房屋不但要接受日常自然环境和人的生活活动相互作用的考验(检验),而且还得等待着自然界台风、地震的自然到来,接受台风、地震与房屋之间进行相互作用的检验。如果在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下房屋岿然不动,正常地满足人们居住的需要,这就证明该思维设计方案和实践施工活动都具有客观的真理性,相反,则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难道说房屋与台风、自然环境及地震之间的相互作用之检验及其结果也是以人的实践活动为标准的检验吗?!
这样的检验事例不胜枚举。不过,这里我要说明一点:不是所有的人脑中的思维活动的真理性的检验,都要经过人的实践活动这个中介活动过程作准备,才进入检验的。这要视思维的具体对象,内容是什么而定。不同的认识对象和不同的思维内容,有着不同的检验真理性的方式。如有的思维活动不涉及到对思维对象(客体物)的重新组合和改造的问题,就不需要经过人的实践活动的“中转”和“代替”,就可以直接通过(或等待),自然客体物的到来,以其运动、变化结果作标准进行直接“面对面”的检验。如天气预报、台风、地震、月蚀、日蚀……等自然现象的预测、预报,就不涉及对认识客体的重新组合和改造的问题,所以也就不需要经过实践活动(人也无法实践)的“中转”,只有等待它们自自然然的到来进行直接对照验证。这样的验证应当说与实践活动一点关系都没有,更谈不上“在实践中证明”了!
又如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文中说:“哥白尼的太阳系学说有三百年之久一直是一种假说,……而当勒维烈从这个太阳系所提供的数据,不仅推算出一定还存在一个尚未知道的行星,而且还推算出这个行星在太阳中的位置的时候,当后来加勒确实发现了这个行星的时候(海王星—笔者著),哥白尼的学说就被证实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22页)——这种“假说”的证实根本上也不需要经过实践活动去“中转”或“改造”,而是通过人的进一步思维推理,最后在条件具备时进行“观察”来验证假说的“真实性”。请问实践标准论者:难道说“观察”也是实践活动吗?当然不是!(尽管实践中有观察,但不是凡观察都是实践)因为“观察”是人的感官(眼睛)与客体物直接接触的一种反映活动,即马克思所批评的客体方面直观形式,直观形式怎么能是实践活动呢。 “观察”是属感性活动的范畴,它不具有实践活动的性质,所以不能把“观察”称之为实践活动。也许实践标准论者会说:我们认为“观察”也是实践的一种方式:!特别是列宁、毛泽东等革命导师也是这样认为的?!如果硬要这样说的话,那么,这样的实践活动(观察)就不是人所独具的特性,因为凡是有眼睛的动物都能进行“观察”活动(否则,眼睛就没有什么用了!)这不等于承认所有的动物都会实践活动了吗?!(你们该不会说只有人的眼睛看到的观察才是实践活动,而动物的眼睛看到的不叫观察也不叫实践活动)。更何况这样的“观察”总是双向的一种运动方式。你说是人在观察星体,但我却也可以说“先在”的星体早就在“眨着星光的眼睛”在“观察”着人呢!并“眨着眼睛”在等待着人们去感觉到它们的存在呢?——这难道不是事实?!退一步说,就算“观察”也是实践活动,但这种观察本身能是检验哥白尼假说的标准吗?验证的标准仍然只能是先在的太阳系的星体本身的客观存在,如果没有客体物的存在你能观察得到吗,当然不行。
说到此,由上可见,我们应该把马克思的“在实践中证明”改写成“在客体物或客观事物的活动中证明”更符合检验的实际,而客体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其运动、变化和结果才是检验人的思维活动及人的实践活动是否具有客观真理性的标准,除此,没有别的标准,当然,作为人的实践活动来说,在整个检验过程中既是被检验的对象,又是检验思维的真理性的手段、方式之一。实践活动无论是对人或对自然界来说仅仅只是一种纯粹的“中介”活动,这点是显而意见的。
最后我要说的是:凡是“人的活动”都必须受到检验,并且是必须接受认识客体或实践客体的检验,而不是接受“人自身活动”的检验。更不能把人的任何活动当作检验真理性的标准。实践标准论的错误就在于把“人的活动”作为检验的标准,混淆了人的活动和客体物的活动之间的区别,这是其一;其二,还在于实践标准论者错误地“把人的活动本身理解为客观的活动”,殊不知人的活动并不都是具有客观性。谁都知道人的活动是离不开人的意识而进行活动的,实践活动更是在人的意识指导下进行活动的。只有那些经过客体物检验过,证明符合客观事物运动、变化、发展规律的人的活动,才会具有确定的客观性,否则,很难说具有确定的客观性。如果说人的活动都是“客观的活动”的话,那为什么还有正确与错误、真理与非真理之分?又为什么还要对人的思维活动和实践活动进行验证?凡是要进行检验的“活动”都因为它们还不具有确定的客观性。由此可见,马克思在《提纲》第一条中批评费尔巴哈“他没有把人的活动本身理解为客观的[gegensandciche]活动”是偏颇的,与《提纲》第二条中提出的“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是前后矛盾的。也许马克思在第一条中说的“人的活动”是专指人的实践活动,而把人的“理论活动”排除在真正人的活动之外,如果这样的话,那就更是“偏颇”。由此可见,我们只能说,马克思在写《提纲》时,并没有成熟地理解到人的“理论活动”与“人的实践活动”之间的客观实际的辨证关系。而是偏颇地突显了人的实践活动的地位和作用。其危害,尤其是实践标准带给人们生命财产的危害已经够惊人的了!可悲的是,至今还流行着把实践当作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该猛醒了!该是放弃以人的活动“作标准的时候了!!赶快转换到以客体物的活动、以客观事物的运动、变化及其结果作标准上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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