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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和谐社会”理念引导社会与宗教互动关系的构建

谈天 · 2005-08-29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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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共同的追求,对它的讨论影响着世界各国人民对全球性问题的认识和实践;对今天的中国人而言,“和谐社会”作为一种理念、一种发展理念,可能给中国现代社会的发展带来结构性的影响,当然也会改变处于这个社会结构之中的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及其相关问题。因此,如何从“和谐社会”理念的新视角来解读“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对宗教与社会的互动新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构建及其实践的有效途径,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和谐”是指一个整体系统的子系统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即相互支持的关系,具有动态变化、不断进步的特征。具备这些条件的社会结构类型均可被认作处于“和谐”的社会状态,只是到目前为止,人类社会中还没有哪种社会类型真正达成了这种“和谐”的社会状态。

为了避免概念混乱,本文用“终极和谐社会”来指已经达成“和谐”的社会状态。“终极和谐社会”是一种各个子系统之间处于良性互动状态的社会整体系统及利益分配模式的“和谐”社会状态,这是人类文明共同的追求,不同的社会类型和文化传统都曾用不同的符号表述过这个愿望,如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大同社会”、西方基督教传统中的“上帝的国”等,并以此来确立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社会中个体与组织的广泛认同基础。只是所用的表征符号、实践途径设计、达成的理想状态等的表述有所不同;但就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所积累的智慧性“理解”而言,它们却有着共同的特征,即理想而未实现、能够穷尽人们所能想象到的所有完美之特征。因此说,只有“终极和谐社会”具备“和谐社会”理念所要追求并达成的“和谐”社会状态的所有要素。而就当今社会的现实而言,“和谐社会”本身所表述的只能是指理念――一种社会发展理念。

本文的“和谐社会”就是指一种社会进步发展的理念,而不是指一种具体的社会状态;而且,这个概念的提出,本身就意味着处于发展中的中国社会整体系统及利益分配模式中有诸多“非和谐”的因素存在。也就是说,现实的社会结构与利益分配模式都还没有达成“和谐”的具体社会状态的条件;同时,将“和谐社会”界定为发展理念,也意味着它是现实社会发展应有的目标指向和价值追求。换句话说,“和谐社会”应该是以“终极和谐社会”为目标指向的、具有价值导向功能的理念,是动态的、进步发展的社会价值取向,是社会在发展中不断调整“非和谐”因素而取得进步的标志。因此,动态与发展的基本属性,要求以之为发展理念的实践主体及其所运用的、具体的指导性理论应当具备开放性、实践性的特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则是指一种社会状态――这是一种过渡型的社会状态。它规定了社会主义这种类型的社会在谋求现代社会发展目标的时候,应该以“和谐社会”为其发展理念,以社会发展的历史与文化成果为基础,通过符合社会主义这种社会类型的制度来调整社会整体系统的结构及利益分配模式,为完成向“终极和谐社会”的转型进行各方面的不断调整;它是一种动态的社会状态变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实践主体进行的所有努力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结构各个组成部分形成相互支持的、处于良性互动的状态,以不断推动社会的进步发展;它也应该是一个能够符合“和谐社会”理念的动态与发展等基本属性的过程,并通过具体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与人及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的实践活动,通过不同个体、民族、组织之间的利益公正分配来达成良性的互动与合作,进而推动社会顺应“和谐”发展的理念指引,最终达成“终极和谐社会”的理想状态。

本文中“宗教与社会互动关系”中的“社会”是指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思想与文化等四个子系统的整体系统,这四个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决定着整体系统的类型与发展模式;“互动关系”是指整体系统内的子系统之间在平等基础上的、双向或多向的结构关系。“良性互动关系”则表明子系统之间是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导向双赢的关系状态。

“和谐社会”理念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构建现代社会发展的新思路。因为它是针对现实社会整体系统及分配模式中的诸多“非和谐”因素而提出的,目的就是要引导社会整体系统形成“和谐”的结构关系及分配模式。因此,“和谐社会”理念的具体实践将直接决定着中国现代社会的构建与发展。而产生这些“非和谐”因素的根本源头则在于社会整体系统的“扭曲化”与“再扭曲化”过程及其交错运行,导致了社会整体系统出现了多处“断裂”。如果不能够从源头上去解决问题,“扶正”社会整体系统的“非和谐”结构关系、并同时修复整体系统出现的多处“断裂”,那么,再好的对策措施也只能得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结果,而且必然会恶性循环。比如发生在当今社会的、包括宗教信仰在内的“危机”及其关系“恶化”,已经危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信任,并导致了普遍的、社会性的“诚信危机”,在这种情况下,还能谈什么发展呢!从理论上说,本文以为“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正所谓“对症下药”。

我们先来谈谈社会整体系统的“扭曲化”与“再扭曲化”问题,当然这要从中国传统社会的整体系统谈起。简要地说,中国传统社会整体系统是等级制的系统,王权政治子系统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构成最高等级;绝对的权力地位决定了它具有垄断性、任意性的属性。垄断性表现为它与其它子系统之间没有相互认同的、相对稳定的“边界”,只有被迫依附的单向屈从关系,当然就不会有相互制约的机制;而任意性则表现为王权政治子系统可以只根据“私利”的需要而无节制地、强制性地挤压或强占其它子系统,而不考虑其它子系统的利益谋求需要;与现代社会应当具备的子系统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比较而言,这种整体系统的结构关系是“扭曲”的,“扭曲”的根源是王权政治子系统绝对的权力垄断及其“私利”谋求。

而与王权政治子系统相对应的则是处于基础地位的思想与文化子系统,它在传统社会“扭曲”的结构关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功能。一方面,它为王权政治子系统的绝对地位提供合法性;另一方面,它又依附、并依靠王权政治子系统提供“至尊”的意识形态控制权力,突出表现在作为王权政治意识形态的“儒家思想”(有人称之为“儒教”,本文暂不作讨论)对思想与文化子系统的绝对主导地位,这种独特的地位和权力决定了它具有对于王权政治的单向度依附性、对子系统中的其它思想与文化、包括宗教信仰在内的各类信仰的绝对垄断性的控制权力。处于整体系统等级结构两端的王权政治、思想与文化子系统是通过“垄断性”合作来决定另外两个子系统――经济与社会子系统的命运与走向的。因此,中国传统社会整体系统由于王权政治子系统所导致的结构是“扭曲”的,与此相对应的各个子系统的内在结构自然也是适应这一“扭曲”而存活的。比如,思想与文化子系统的结构是以信仰体系为基础的,但在信仰体系的结构中,儒家思想这种服务于王权的政治信仰占据着最高等级的位置,处于绝对主导地位,通过意识形态的绝对控制来达成社会的价值观念、道德判断等的统一性,与传统社会以政治权力决定人与组织的地位、利益分配的模式相配合,主导着整个社会的价值认同顺从王权政治的意识形态;而佛教与道教等则处于次要的地位,并因与儒家意识形态的关系紧密程度而兴衰起伏;处于汉族民间社会的、有地域文化特点的各类信仰方式,包括表现各异的儒佛道的形式,则处于信仰体系等级的底层。与其同处于这个等级、甚至因民族等原因而低于这个等级的是各少数民族的信仰,即使是这些民族的上层、即使是少数民族统治期间也是如此,因为如果王权与儒家思想相辅相成的统治地位不变,即使看起来有变化也只是等级形式表现方式的变化,正所谓“换汤不换药”而已。中国传统社会整体系统就是在这种结构“扭曲化”的过程中,长期处于“超稳定状态”,因此,即使经历了若干次王朝更替,这种“扭曲”状态始终没有发生过真正意义上的“解构”,处于扭曲结构中的思想与文化子系统的地位也没有真正地改变过,原有的信仰体系的“扭曲化”生存基础始终保存完好。当王权政治的挤压“过度”时,就表现为王权政治的意识形态对其的覆盖,它只能耐心地蛰伏;而当王权政治的挤压缓解、或者因需要而放松管制时,则迅速表现出星火燎原之势。当然,这与儒家思想的生存方式相一致,民间社会与民众始终为它们留置了巨大的储藏与表现空间。尽管儒家思想处于“颠峰”时,看起来总是由“精英”们粉墨登场作“代表”状。总之,中国传统社会的千年发展史,就是王权政治子系统强制整体系统结构“扭曲化”的历史过程。

改革开放翻开了中国社会发展的新篇章,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发展成就。可是,今天回过头来看整体系统的结构,发现它又出现了另外一个方向的、强度更大的“扭曲”,即由经济子系统为主导的“再扭曲化”。这样,在政治子系统的结构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经济子系统又迅速膨胀、扩张,并在政治权力的支持下,迅速挤压甚至强占了社会、思想与文化子系统;同时,始料未及的是它还迫使政治子系统退回到自己的领域之内,并时不时地用一些政治权力做交换,以保证系统自身的完整。这种以经济子系统为主导的、对原来处于“扭曲”状态的整体系统进行强制性、系统性与整体性地“再扭曲”的过程就是“再扭曲化”。与政治权力子“扭曲”整体系统的结构一样,经济子系统也是从系统自身的“私利”而非整体系统的共同利益需要出发,只是与政治子系统“扭曲”整体系统结构的方式和结果有程度不同的差异而已。如果说“扭曲化”表现为政治权力更多地借助于思想与文化系统的资源,那么,经济权力在“再扭曲化”的过程中,则更乐于借助政治权力的“垄断性”与“任意性”特权。毕竟,在政治子系统仍处于整体系统结构顶端、绝对权力依旧的前提下,传统社会的经济是权力经济,计划经济也是如此。而我们今天所谓的市场经济也是权力化的“市场经济”,而非市场化的“市场经济”,或者说还处在转型过程中;如果说,传统社会的统治模式为了自身稳定的需要,在“扭曲化”的过程中还给社会、思想和文化子系统保留一些相对有限的弹性空间的话;那么,如果没有政治权力的约束、或者在政治权力为了“私利”而给予支持的情况下,由经济掠夺“再扭曲化”整体系统结构的结果,则不但没有给社会、思想和文化子系统留下任何空间,而且还会不断地强占并进行系统地粉碎性运作,使之处于“碎片化”状态,甚至还要再迫使它处于“飘浮”状态。仅看看当今中国人的“信仰危机”与“信任浮燥”就足以领教“再扭曲化”的力度了。因此,对中国社会而言,“再扭曲化”是一次真正的“转型”。社会、思想与文化子系统处于“碎片化”状态中,其中的信仰体系、特别是处于主导地位的政治信仰及其结构,也出现了几千年来的、第一次真正的“乱码”,包括宗教信仰也失去了原有的坐标,整个信仰体系当然就会处于无所适从的“飘浮”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高喊“引导宗教与社会相适应”的口号,而无法确定相适应的“边界”与模式,因为适应的对象本身就存在着太多的不确定性。何况这个口号本身就是等级制、依附性思维的“产物”,与“和谐社会”理念完全背道而驰。总之,今天的人们已经开始反思“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社会的发展”这个曾经令人无限向往的梦想了,“再扭曲化”的苦果让人们尝到了太多的辛酸。

“和谐社会”理念给如何界定社会整体系统的结构关系及利益分配模式提供了新的视角。如“和谐社会”理念提供了全方位观察整体系统结构关系的新视角,因为它更注重子系统之间相互支持的、平等互动的关系。即它是从社会子系统之间的“互动关系”的多点、而非某个子系统绝对支配整体系统的“支配关系”的一个“制高点”来看待社会整体系统。这样就跳出了等级制、依附性的思维模式,而代之以各个子系统之间平等互动的关系模式。这种新的视角,不仅有利于引导社会整体系统结构关系变迁的整体性、平稳性的运转与维护,也符合“和谐社会”理念在多元化发展环境下引导现代社会发展的价值目标取向。因为从某一个支配性的子系统来看待其它子系统或整体系统,必然导致支配性的子系统维护“自利性”利益的运行方式,这样形成的社会结构具有的“先天”缺陷、处于“扭曲”的畸形状态,无法弥补。

无论从中国几千年历史发展的传统经验、教训,还是从现实发展的事实来看,“和谐社会”理念本身都符合当今世界发展“多元化”的趋势,并有利于从观念上将无法阻挡的“多元化”趋势转变为进步的促进因素,而不是简单地以政治子系统及意识形态的“误判”为标准,就将“多元化”视为“洪水猛兽”般的障碍因素,从而能够有效地避免有关意识形态上的无谓争议和资源浪费,更着力于现代社会发展的技术层面的探索。这样也有利于中国社会按照符合自身实际的模式来构建现代社会及发展道路,并提高与世界其它类型社会发展模式的融合度。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个理念的提出是真正意义上的、跳出“革命理论”模式的、适合当今中国社会发展实际的、新的社会发展理念,它能够帮助我们开拓既符合中国实际、也有利于世界发展的道路,即中国现代社会发展道路。

在这种前提下,对构建社会与宗教的互动关系而言,“和谐社会”理念为重新解读宗教与社会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如果各个子系统之间是“互动”关系而非依附、屈从关系,则意味着它们有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具有广泛认同的价值坐标作为基础性互动平台,这样,它们之间就会有相对稳定的“边界”、互动规范与相互制约体系、相互支持的共赢需要与模式等。在这个结构中,宗教信仰与其它类型的信仰、信徒之间及信徒与非信徒之间、宗教组织与其它组织之间等等,就可以在共同协调的基础上达成共赢的状态。在这种背景下,信仰体系包括宗教信仰与社会的关系则应该是“相互适应”,是合作共赢的利益共享关系。从理论上说,在发展现代社会的背景下,从信仰体系的内在结构上看,当然还是会有处于主导地位的政治信仰,但在互动背景下,它与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各阶层的价值认同却有了达成协商、形成互动状态的共同坐标及其实践可能,并共同为形成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广泛认同基础而相互支持,成为促进社会整体系统关系“和谐”的稳定基础。如果是这样的话,也许把前面提到的口号改为“促进宗教与社会的相互适应”,更能体现“和谐社会”理念的本义,也更有可能真正地将口号变为现实。毕竟,宗教是以社会中的人为载体、以社会环境为活动空间、以思想与文化为表达方式的社会性活动。如果要体现“以人为本”,就不能忽略人之为人的自然与社会属性,即应该充分体现人的内在精神及信仰表达方式的多元化。

任何一个谋求发展的社会,都必须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认同与价值认同基础。事实上,我们的确在建立“新世界”的时候,试图努力构建适合“新世界”的认同基础,只是这些努力偏离了社会发展的轨迹,加上“再扭曲化”的强度过大,使得一切似乎又回到了过去曾经的“飘浮”状态。因此,为了给“和谐社会”理念指导下的具体实践提供一个基础,就必须重新构建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认同和价值认同的基础,包括宗教信仰在内的、宪法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型信仰都应该成为认同基础的核心组成部分,在新的互动关系中,真正自主地发挥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本文将这个“和谐社会”理念引导下构建的、体现宗教与社会新型互动关系的信仰体系界定为“国家信仰体系”。

与中国传统社会相区别,“国家信仰体系”并非仅仅是指宗教或某个政治信仰,而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需要的多元化信仰体系。它是指以宪法为根本前提的、能够体现各民族、各阶层及中国社会发展需要的、得到广泛认同的多元化信仰体系。也就是说,这个体系是以宪法为唯一的合法性源头和基础形成的,以各民族信仰、各阶层价值认同、社会发展的认同需要等为结构要素组成的、各结构要素平等相处的体系。“国家信仰体系”是思想与文化子系统的核心基础,是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子系统认同的基础和合法性源头;而宪法又是“国家信仰体系”的基础和合法性源头。这样,“国家信仰体系”就为“和谐社会”理念引导下的具体实践和谋求建立现代社会的努力,提供了具有广泛社会认同和价值认同的基础,也为各个子系统的良性互动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支持与规范,这也是中国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根本标志。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国家信仰体系”包括公民的个人信仰、各类组织的政治信仰、各个民族的宗教信仰等分支体系,也包括无信仰的公民、组织以宪法为价值认同的分支体系。这个体系互动的有序性、稳定性是支撑社会整体系统有序、稳定并不断发展的基础。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以宪法为根基,既能体现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全体公民及各类组织的基本平等权利,又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价值认同的广泛基础,还能为社会发展提供相互支持的价值体系,就此而言,它又是构成社会有序、和谐发展的基本保证。

简要地说,构建“国家信仰体系”的现实价值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信仰体系”是“和谐社会”理念得到广泛认同的基础。以提供和保障全社会成员共同权利和利益的宪法为唯一的合法性源头,使得“国家信仰体系”具有地位公平、权利公正、利益共赢等特征,便于形成全体社会成员、各类组织与团体、各类利益集团等达成广泛的认同,形成共同的规范和相互的制约机制。这与“和谐社会”理念所内涵的公平、公正、共赢的属性相对应。

二是“国家信仰体系”的确立,有利于以“和谐社会”理念为引导,在形成广泛认同的基础上稳定地推进改革开放、平稳地进行“社会转型”,避免“再扭曲化”导致的“剧烈”转型带来的社会摆动与不稳定。同时,为了制止经济子系统主导的“再扭曲化”过程及其带来的巨大危害,我们还要进行“扶正”社会整体系统结构的“再转型”过程,即以“和谐社会”理念为引导,从根本上把整体系统内的结构关系及利益分配机制调整为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这恐怕是一个更长、也更艰难的过程,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建立在广泛认同基础上的思想与文化子系统的持续性支持作为基础。当然,如果说改革开放需要勇气的话,那么,对改革开放过程中形成的社会整体系统的“再扭曲化”结构进行调整,可能不仅仅需要更大的勇气,还需要足够的智慧、魄力和耐心,以构建足以支撑社会“再转型”的基础。

三是“国家信仰体系”的确立,能够帮助我们正确认识中国现代社会发展道路的“起点坐标”及其基础。当改革开放的进程已经到达“关健”阶段的时候,问题的“关健”也就变成了:是按照“和谐社会”理念引导来调整社会历史发展的传统、并以此为基础,还是把其它社会历史发展的传统拿来作“替代品”、充当中国发展现代社会的基础,这个问题是无法绕过或避开的。社会历史发展的传统,曾经是决定着中国传统社会整体系统的结构及分配模式的坐标,也应该成为中国传统社会及现代社会与其它社会类型“差别”的标志。我们无法摆脱它,就应该以“和谐社会”理念为引导,对其进行有利于构建现代社会发展方向的调整,而不是简单地、完全否定它。

四是“国家信仰体系”也是确定中国现代社会发展道路的“终点坐标”这个理想目标的基点。与前者相对应的问题是,我们要发展的现代社会应该是什么样的,以什么评价标准来界定。简单地说,中国是否可以或者说应该谋求如同西方一样的现代社会发展道路或模式,中国社会的“起点坐标”基础是否能够支撑中国的现代社会发展道路走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社会发展道路或模式?建国几十年来的多种尝试性实践,包括我们今天看到的实践结果都已做出了否定性的回答,表明全社会的成员无法达成广泛的认同,那么,还有什么理由继续尝试下去呢?

总之,以“和谐社会”理念为引导构建的“国家信仰体系”,内涵了包括宗教信仰在内的、各种类型的信仰和价值认同,它们共同构成了社会稳定与发展的支持要素,这些要素是支持各个子系统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的基础。“国家信仰体系”与“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本身就是着眼于社会转型遭遇复杂性的重大挫折时的实际需要,目的是在“和谐社会”理念引导下,通过构建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型的社会与宗教的关系来形成共赢的关系状态。因此,“和谐社会”理念不仅为我们深入探讨宗教与社会的互动新关系提供了引导,也为我们如何构建新的有效的实践途径提供了坐标,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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