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分四个阶段来看王斌余该不该杀。
第一阶段:共产党成立到解放前。这个阶段,如果王斌余是某个地方某个财主的一个雇工,他给财主干了一两年活,不仅一点工钱没拿到,而且要帐时还遭到一顿毒打,想告又无处告王一气之下杀了财主一家后逃跑。国民党政府一看,这还了得,杀了我们的优秀企业家、致富带头人,肯定要全国通缉了。这个王斌余往哪里跑呢?他想了想,就跑到了苏区。到了苏区,他把经历一说,我想这个时候,共产党不但不杀他,还肯定要夸他勇敢,好小伙子,苦大仇深,受到重用是肯定的,说不定到后来能成个司令。
第二阶段:解放后到私有制改造完之前。这一阶段,当然还有资本家,但是工人已经是主人了,这时如果王是某个资本家的雇工,干了一两年活,资本家没给他一点工钱,王向他讨要他不给,王只要向政府一说,那个资本家可就要吃苦头了,专制对象竟敢欠主人的钱,挨顿狠斗是免不了的,工厂也可能给没收,所以资本家不敢不给他工钱,也不敢拖欠他,所以王因要工钱而被打从而杀人的事,在那个阶段根本不可能产生。
第三阶段:私有制改造完成到改革前。这一阶段,私有制已经没有了,都是集体企业或国营企业,企业就是工人自己的企业,这个时候根本就没有拖欠工资甚至拖欠不给的事,所以这时王杀人的事也不可能有。
第四阶段:改革后。这一阶段,资本家成了国宝被重点保护起来,资本家也有钱了,可以通神了,工人也没有以前那么神气了,所以这个工钱也就没法要了,如果杀了无赖的工头,就是杀了优秀的企业家,就得偿命了。
王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该杀的。
我就有点不明白,同样的事,为什么在第一阶段,就称王勇敢,在第四阶段,就要他偿命呢?究竟是谁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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