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这则消息,我的头脑中立马蹦出一个疑问:国有企业有“捐款”的权力吗?
国有企业是属于全民的,它所拥有的资金一般只有三个方面的合法去向。除此之外,国企无权决定其他的用途。这三个去向是:一,职工的工资。这是法定的义务。二,生产和经营的成本,包括扩大再生产等各方面的用途。这是企业发展的必需,属于企业经营权。三,利税。国家投资办企业甚至垄断,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增加财政收入。
而“捐款”应该是一种“私事”,其根本的前提是捐赠者对所捐的财产拥有所有权。比如,个人可以捐款、个体私营企业的老板也可以捐款,他们捐的当然都是自己的钱。比尔·盖茨的捐款已达五六百亿美元,没有一美分是别人的财产。
那么,中石油此次捐出的500万元是该公司总经理的钱吗?不是的。是中石油职工的钱吗?也不是的。很显然,那是公司的钱,是“全民”的钱,也就是说,中石油此次捐款是慷“全民”之慨——可是,中石油有这个权力吗?
也许有人要说:松花江污染的治理肯定需要很多很多的钱,当地政府的财力可能比较紧张,在这种情况下,中石油拿出500万,这不是雪中送炭吗?话不能这么说。凡事都要讲法制、讲程序,不能因为结果的正义性而无视过程的非正义性。
现代社会讲求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就救灾或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来说,政府负有最主要的责任,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积极行动起来,比如捐款、捐物、当志愿者、做义工,等等。政府责任是法定的、不可推卸的,而社会捐助是道义上的、自发自愿的。而国有企业没有直接扶贫济世的责任。作为松花江污染事件的肇事方,中石油当然要付出代价,即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污染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这种赔偿属于意外支出,与国家赔偿类似。它虽不在上述“三个出口”之列,但也是必须的。当然,付出这样的代价后,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此之外,中石油及其职工如果觉得自己还负有道义上的责任,可以发动职工捐款捐物,当然,这要掏个人的腰包,而绝不能花国家的钱。
中石油“捐款”500万元,从理论上讲就意味着它上缴的利税要缩水500万元(如果职工工资和生产经营都按原计划进行)。如果吉林当地财政实在紧张、确实需要那500万元,那么中央财政应该解囊,而中石油该向中央财政交多少还要交多少。这两种路径的结果虽然是一样的,但意义却有质的区别:财政转移支付这笔钱,是政府代表全民在治理污染;而中石油“捐款”却好象是该公司和职工在行善——“贪天之功,据为己有!”
国有企业的慈善是伪慈善。作为“全民”中的一员,我坚决反对中石油的这种越俎代庖、欺世盗名的行为!
新闻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5-12-03/18457611593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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