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当前国企改制中的“腐败黑洞”!!!
[清泉知我心] 于 2005-11-07 11:26:53上贴
据《检察日报》11月4日消息: 在当地十分显赫的“红顶商人”陈熙11月4日站到了被告席上接受审判,浙江省仙居县检察院向法庭指控其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涉案资金1680余万元。据查:被人称为“红顶商人”的浙江亿嘉房地产公司原董事长陈熙,在任黄岩市国土局副局长兼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总经理职期间采取行贿收买拉拢腐蚀当地领导干部,通过自买自卖,大做手脚,将这家资产数亿元的国有企业成功改制为由自己掌控的私营企业浙江亿嘉房地产公司。当前,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逐步由中小企业扩及大型企业,改制的难度和力度越来越大,在改制的过程中如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尤其是防范国企负责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通过贿赂买通有关党政官员,在改制中将国资变换为自己名下的私人财产。如何防范类似的国企改制中出现的“腐败黑洞”,如何有效地减少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陈熙案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深入剖析“红顶商人”陈熙大做手脚将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这家资产数亿元的国有企业,成功改制为由自己掌控的私营企业浙江亿嘉房地产公司(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过程,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当前在国企改制中“腐败大鳄”们所采取的主要手段:一是利用利用自己担任国企主要负责人和国土局副局长的特殊身份自买自卖,大肆套取国家资产。由于这一特殊身份,陈熙可以操作看似严密的改制全过程,对出售企业的资产、资金、债权、债务情况非常清楚,并且在制订改制方案、选择审计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确定转让价格等重大事项中,处于主导地位,这就为他低估漏估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入个人腰包提供了便利条件。甚至可以利用公款来购买本公司改制的股权,甚至借机侵占挪用公款据为己有。仅是检察机关已经查明的陈熙挪用本单位公款购买本公司改制的股权的就达1500万元。二是通过行贿送礼等手段,拉拢腐蚀党政领导干部和监督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内外勾结,借改制之机名正言顺地大肆侵吞国有资产。为了“改制成功”,陈熙曾送给黄岩区委副书记、区长蒋万明人民币15万元,送给黄岩区委副书记丁连德人民币10万元、美元2000元。同时,一大串与陈熙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贪官被牵出。据了解,已经有24名县处、乡科级领导被查处,其中12人已被移交司法机关,涉案金额4200多万元。这是当地查处的涉及人员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腐败案件。负有监管职责的“猫”们被“喂饱”之后,慷国家之慨低估贱卖国有资产给“鼠”们也就 “毫无怨言”了。除了采取上述的“腐败手段”,媒体披露过的主要的还有:转移主营业务。一些国有企业以“甩掉包袱轻装上阵”、“积极解决下岗工人的再就业问题”为幌子,成立一家或是几家三产企业,将企业的主营业务“剥离”给这些三产公司,三产公司每年只上缴固定利润,余下部分三产公司自行支配,进而转为承包经营者的个人收益。有的隐讳一些的做法是直接占有三产公司的股份,按照股份分红。国有银行在改制过程中,将不良贷款债权转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再将不良贷款以极低的价格进行债权二次转让,购买者一般为私有企业或利益集团。购买者为实现债权,多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都有担保,如果按现有法律判处,购买者极易胜诉,因而造成了担保企业和单位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而个人则可以“一案暴富”,等等。
至于改制中“腐败黑洞”给国资造成的损失,经济学界流传的一个“比较认可”的数字是,近年来,“国有资产每天流失1个亿”,一年就是365个亿!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地关注。代表社会贫富分化程度的基尼系数在中国目前已经超过0.4的警戒线水平,这与国有资产的流失不无关系。这样便形成了一个国有资产的循环怪圈:一方面,政府不惜采取各种手段继续构筑新的国有资产,包括财政直接投资、银行发行国债、配套贷款等等;另一方面,国企改制中本属于全体人民的国有资产又以极低的价格转移到个人或其他经济主体手中,形成社会财富的瓜分。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腐败黑洞”“富了方丈,穷了庙堂。”这既体现了极大的社会不公,引发了民众的强烈不满,又造成了巨大的浪费,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国有企业转制工作是一件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工作量大,社会影响面宽。既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护,也涉及到相关企业的全体职工。我们一定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做到“进”而有为,“退”而有序,使国有经济更好地发挥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主导作用进一步增强。为防止“腐败黑洞”对国有资产造成的流失,有关执法执纪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改制全过程的监督,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依法监督,严厉查处违法违纪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撤销其经营业务的资格。要加大群众监督和专业机关监督的力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工会在转制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好职工积极参与转制,让他们知法懂法,对转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举报。另一方面与相关部门保持信息畅通,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检察机关应主动介入重点企业转制工作,把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工作做到企业中,把预防的触角延伸到职工群众。要建立国有企业负责人备案制、问责制和严格的工作程序,完善各项职权的分工,明确相应的法律职责,一旦出现问题,能直接追查到相关的责任人,便于监督,有利于预防企业转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针对国有企业改制中频频发现的“腐败黑洞”,建议中央有关监管部委,有必要开展一次像整治“官煤勾结”一样的集中调查清理整顿和专项打击,有效地减少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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