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解释越糊涂的《物权法》
易 木
第一个提出制定《物权法》提案的全国政协王翔委员、参加物权立法课题组的王轶教授,在强国论坛对《物权法》作了解释,就网民的一些疑问作了回答。真是,不加解释看不懂,看了解释更糊涂。
糊涂之一。王教授说:“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现象不能归咎于调整物权的关系法律规则,就像在一座桥上走,既可能有好人,也可能有坏人一样。《物权法》就类似这座桥。”按照王教授的解释,被掠夺的国有财产(以坏人喻),不是就可以顺利通过《物权法》这座桥了吗?过桥之后,这些赃物不就变成受到《物权法》认可的私有财产了吗?国有财产流失现象虽然不能归咎于《物权法》,那就不明白,明知是流失的国有财产为什么还要提供法律保护呢?王教授当然不会这样简单,所以他接着说:“我们要通过其他的配套法律制度,来防止把不合法的资产变成合法的资产。”那又不明白,为什么不把“其他的配套法律制度”一并搞好后,与《物权法》同时执行呢?在配套的法律制度尚未搞好之前,就想急急忙忙地抛出《物权法》,用意何在呢?
糊涂之二。王教授说:《物权法》“可以推动大家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就是说,要推动更多的穷人变成富人。”那就不明白:“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国策,早已把人们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13亿国人现在追逐财富的积极性,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要高,还需要《物权法》来“推动”吗?至于说“推动更多的穷人变成富人”,那就更不明白,人们致富的积极性早就有了,就是缺少办法。《物权法》并没有教给穷人致富的办法,又如何推动穷人变成富人?再说,少数人致富以后,出现了世界上少有的两极分化,实际情况是相对富人来说穷人越来越多,仅凭一个《物权法》就能推动“更多”的穷人变成富人吗?王教授是否把《物权法》的作用说得太离谱了?
糊涂之三。王教授说:“为了贯彻平等原则,〔物权法〕主要不承担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功能。”前半句已经说得很清楚,原则是平等的,既保护强势的洋楼,也保护弱势的“很破的茅房”,没有偏向哪一边的问题。不明白后半句为何还要说“主要不”呢?难道还有次要的吗?如果有,次要的具体内容又是什么呢?法律是严谨的,不承担就是不承担,解释也没必要躲躲闪闪。其实,弱势群体的“很破的茅房”保护不保护也无所谓,破茅房被拆了,还可以到马路牙子上去睡觉嘛!旧社会有些穷人不就是这样过来的吗?我相信,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决不会叫弱势群体都去死。
我对《物权法》的解释虽然糊涂,但也有不糊涂的地方。就是:你们急需的那个《物权法》已经搞了10年尚未出台,再过10年也没关系,影响不了改革开放,更影响不了反对“台独”。当前,比《物权法》急需一百倍也重要一百倍的事情有的是。例如,越来越严重的就业问题;再如,为企业主打工的打工仔所创造的劳动价值,如何合理地分配给这些劳动者的问题。奉劝头脑尚且清醒的学者,还是先来研究这些问题吧。说白了,我的这些意见也贯彻了“平等原则”,这是对强势群体弱势群体也包括学者们都有好处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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