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强势、政府强势、劳动弱势” ―----关于当前中国社会格局的初步分析 |
安立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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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格局,我曾经将之概括为“两强一弱”(“资本强势、政府强势、劳动弱势”)。这个看法,是笔者长期致力于经济和工会理论的思考以及对于社会现实的观察逐步形成的。 2005年7月20日,全国总工会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召开关于建立工会维权机制的研讨会,会上,我首次提出了社会上存在着“有利于资本、有利于政府、不利于职工”的维权环境问题,而这“两个有利、一个不利”,正是笔者后来概括的“强资本、强政府、弱劳动”的思想雏形。 2005年国庆节期间,我将在呼伦贝尔研讨会上的发言提纲整理成论文,标题为《建立完善维权机制,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并以整版篇幅发表在10月9日《山东工人报》的第三版。在文章中,笔者正式提出了我国社会存在“两强一弱”社会格局的社会命题。 去年11月28日,这篇文章全文在“山东工会网”“上网”,后来又以《关于建立和完善工会维权机制的几点思考》为题发表在全国总工会2006年第一期的《工运研究》上。至于后来网络上一度出现的关于“强政府、强资本、弱劳工”的文章,通过网络搜索发现,其最初发表在2006年4月10日人民网的“强国论坛”上,其“编者按”称:2006年4月1—2日,中国人民大学劳资关系研究所与国外的几所大学联合举办了一次研讨会,一位学者“根据自己当时在会议上的发言,会后整理出这篇文章”。其中关于“两强一弱”的说法,与笔者半年前的观点究竟属于所见略同而偶然巧合,抑或其他什么原因,就不得而知了。 一、关于当前我国社会的基本格局 对我国当前的社会结构作出分析,并提出资本强势、政府强势、劳动弱势的初步结论,对于来说,是一个勉为其难的任务。从实际需要出发仓卒形成的文本,其所反映的只能是关于这一问题的不完备的材料和不成熟的思考,目的在于为具有同样兴趣的同仁提供引玉之砖。但有一点需要说及,在进行这一分析时,并没有照搬阶级分析和社会冲突的理论。我赞成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在《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总报告)中所采取的学术研究思路。他们在进行社会阶层分析时,摒弃了“冲突论”,采用了“功能论”,即对于当代中国社会各个部分进行分析,目的是为了不同社会对象和利益关系的协调与整合。 所谓资本、政府、劳动三者的强势、弱势,就同一对象而言,很难作出量化判断。所谓强势、弱势,只是三者之间相互比较的相对结果。为了论述的方便,不得不对笔者发表于去年10月之初的观点进行重述和概括。 (一)资本强势 资本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生产要素。在一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中国家,从过去的消灭资本、忽视管理,到重视资本、重视管理到重视企业家的作用,应该是一件好事情。但是,这些年来,在中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资本似乎成了主流话语。网络无法统计,即就电视节目而言,电视新闻中的明星,电视专栏中的嘉宾,电视讲坛和娱乐节目的主讲人与赞助商,清一色脑满肠肥、西装革履的商家代表和大小老板。学术界也如出一辙,研究机构、大学校园,到处在组织“财富讲座”和“资本论坛”;书店里、宾馆里,充斥着“管理的学问”和“赚钱的诀窍”,处处体现了金钱的魅力和资本的威权。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招商引资,本无可厚非,但一些地方为了短期政绩,不顾后果地对外商减免税收、地价优惠,片面给予外商以“超国民待遇”,从而损害了国家的根本利益。私营经济的发展也存在诸多问题。一些私营企业主,依靠官商勾结,偷税漏税,制假贩假,盘剥职工等手段,实施资本的原始积累,并通过不正当手段控制了一些地方的经济资源乃至政治资源。另外,在公司制改造中,体现了已经过时的股东至上主义取向,暴露了见物不见人(或称“见资不见劳”)的顽症,当事者往往在产权、资本上大做文章,而对劳动要素的组合,职工作用的发挥,困难职工的安置,置若罔闻。这从《公司法》的立法过程和各地的企业改制可以明确看到。 (二)政府强势 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应当让“看不见的手”充分发挥作用,而不能仅仅依靠“看得见的手”。而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整个进程中,自始至终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这在改革初期是必要的。尽管经过20多年的市场改革,政府仍然控制着绝大部分的生产要素和重要资源。目前,我国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改革不到位造成的。政府的强势地位往往与政府的职能错位紧密联系在一起,以致于在许多地方,政府职能排斥市场机制,充当了地方经济活动和资源配置的主角。诸如,低价向农民征用土地、违法占地和随意批租土地;违规审批项目;行政垄断,限制竞争,甚至封锁市场,强迫使用或消费本地生产的产品;信贷干预,迫使当地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提供贷款和信贷优惠;对生产要素和重要资源进行价格管制,压低价格,使市场信号严重扭曲;政企不分,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包括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等。所有这些,都限制和损害了市场配置资源功能的发挥。而前述的所谓外资的“超国民待遇”,私营企业的官商勾结,以及公司制企业的股东至上主义,从其本源上说,都正是政府强势干预的必然结果。强势政府的存在,不仅使得改革初期提出的政企分开的改革目标难以实现,而且势必侵犯其他社会群体的合法利益,从而彻底扭曲了市场经济“守夜人”的角色。 (三)劳动弱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资本要素参与分配十分重视,但劳动要素在收入分配上却没有得到相应体现。据《燕赵都市报》2005年6月20日报道,从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工资总额”在GDP中所占比重逐年走低,23年里有16年的工资比重比上年低,特别是到了90年代中后期,下降的速度更快,90年代末比1980年下降约5个百分点。劳动参与分配的比例,明显处于不合理的地位,显然有悖于社会主义的本质。在社会上,尽管劳动者的工资被压到十分低廉的程度,然而,就是这些微薄的收入也无法保证。亿万农民从乡村向城市转移,向二、三产业转移,对促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功不可没。然而,不可思议的是,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却愈演愈烈,以致成为触目惊心的社会问题,引发了许多令人震惊的悲剧。据统计,2001年全国累计拖欠工程款达2787亿元;到2002年底,又急剧攀升至3365亿元,相当于当年建筑和房地产业增加值的1/3以上。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农民工的血汗钱。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进行的统计,截至2003年,全国共拖欠农民工工资高达1000亿元。(2004年3月25日中央党校《学习时报》)以致于温家宝总理亲自出面帮助农民工讨要工资,并在全国掀起了“清欠风暴”。然而,这却要付出高昂的社会代价。据报道,为了索要被拖欠的这1000亿元农民工工资,社会至少要付出3000亿元的成本。(2005年6月21日《京华时报》)在整个改革开放进程中,下岗失业的是劳动者,死于矿难的是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的是劳动者,而在许多地方,这些劳动者已经沦为社会的边缘人群,处于绝对贫困状态或相对贫困状态,而成为这个社会的真正弱势群体。 二、“两强一弱”社会格局的历史轨迹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是以“劳工神圣”为号召,以“消灭资本”为旨归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明确宣布:“党的奋斗目标是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消灭资本家所有制”;《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就正式确定,“组织产业工会为党的主要目标”,即把广大劳工组织起来,为党的事业而斗争。建党之初,中国共产党所发动的“二七”铁路大罢工、香港海员大罢工、开滦煤矿大罢工、五卅运动等一系列工人阶级的伟大斗争,都是以团结劳工、反对资本为基本宗旨的。历史证明,中国革命的胜利,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以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建立新中国为根本任务的劳动群众的胜利。因此,革命胜利之后,保障劳动者的地位,体现劳动者的意志,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实现劳动者的利益,应当是党和政府的根本宗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建国前夜,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才将新国家的性质定性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建国近60年来,政府、资本、劳动三者之间的关系,按照我的理解,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强政府、强劳动、弱资本 这个阶段始自建国初期直到“文革”之前。这个阶段的基本特征是,政府联合劳动,逐步削弱资本。随着官僚资本主义的被消灭,在中国大陆上,残存的资本主义因素,只剩下民族资本主义一种成份。本来,按照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要求,民族资本在新政权之下应当有一个比较长的发展期,但由于“急于过渡”政策的确立,这个时期转瞬即逝了,从而采取了旨在削弱资本的政策,即国家通过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的“公私合营”和赎买政策,使得民族资本日渐式微,加之接踵而至的各种政治运动,资本主义的经济因素在我国逐步削弱。由于旧制度的垮台和新政权的建立,劳动者由“翻身”“解放”而产生的积极性,得到了空前的释放,因此,可以说,这个年代是广大劳动群众意气风发、昂扬奋斗的年代。 第二阶段:“强政府”、“强劳动”、无资本 这个阶段主要体现在十年“文革”期间。这个阶段的基本特征是,政府联手劳动,彻底消灭资本。在这个“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里,由于大抓“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各级政府普遍受到重大冲击,社会公共事务陷入无序和瘫痪状态。在当时的情况下,“工人阶级领导一切”、“工人阶级占领上层建筑”甚嚣尘上,“工宣队”与“军宣队”权倾天下,不可一世。在当时的情况下,资本主义已经失去存在的基础。尽管如此,仍然要“狠斗私字一闪念”、“割资本主义尾巴”,农民卖鸡蛋、农村自留地,都成了资本主义的代名词。不过,这是一个极不正常的年代,是一个意识形态陷于癫狂的年代。在这样一个时期,虽然政治运作的程序已经扭曲和畸形,由于执政党领袖的个人魅力,国家政权的强势状态在表面上仍在维持,而工人阶级的强势地位只是一种虚幻的、政治的“海市蜃楼”。这是我之所以将“强政府”、“强劳动”加上引号的原因之一。 第三阶段:强政府、强劳动、弱资本 这个阶段大体是从改革开放之初到邓小平南巡。这个阶段的基本特征是,政府联合劳动,重新启用资本。这个阶段可以看作三者关系发展中的第一个螺旋,它不是第一阶段的简单回归,而是由“文革”之后党的拨乱反正政策带来的社会变动。我国的对外开放,是以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为开端的,其表现形式主要是由境外资本构成的“三资企业”。而我国的对内改革,最为敏感的指标,正是对于私营经济的态度。从“资本主义尾巴”到“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的转变,正是在这个时期完成的。在官方话语中,“资本”还一直被视为资本主义的祸水,在文件或传媒中,“资本”仍然羞羞答答地被称为“资金”。与此同时,由“砸三铁”、承包制所引发的、持续多年的关于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的讨论,已经预示着资本与劳动二者地位的微妙变化。在这个阶段的后期,国内发生的两个重大事件,也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形势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是1980年代末的政治风波,一是1992年的邓小平南巡。前者对我国的改革开放起的是阻碍作用,后者发挥的显然是巨大的推动作用。 第四阶段:强政府、强资本、弱劳动 这个阶段从邓小平南巡之后直到现在。这个阶段的基本特征是,政府偏爱资本,劳动渐次失宠。在这个阶段之初,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标志(特别是所有制和分配制度),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实现了突破,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具有指标意义的是非公有制经济或私有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具有指标意义的是按要素分配或按资分配)并存。与此同时,作为资本运作形式的股票市场、期货贸易、股份经济等许多向来被视为资本主义“特产”避之唯恐不及的概念,也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在这个阶段,国内外发生了两个重大事件,一是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是所谓“资本家入党”的争论。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一个13亿人口的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已经全面融入了以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为主导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之中;而六个“新的社会阶层”被允许加入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并定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则意味着,在我国,资本已经取得了政治上的合法地位。 三、“两强一弱”社会格局的发展趋向 去年10月9日拙文《建立完善维权机制,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发表不久,我即意识到,在一篇以论述工会维权机制为主题的文章中拿出一节来分析社会格局问题,是远远不够的。正因如此,在该文中,我只是简单描述了“资本”、“政府”、“劳动”三者之间的静态存在,而无法描述它们之间的动态互动。仅仅对事物本身作出静态分析,往往有形而上学之嫌,只有对事物之间的联系与互动作出合理的诠释,才是辩证哲学的基本要求。正是资本、政府、劳动三者之间的种种互动,才让我深深感觉到吴敬琏先生所警示的中国要防止“权贵资本主义”倾向的重要意义。权者,权力,即政府;贵者,贵族,即资本。二者之间的沆瀣一气,较之西方的自由资本主义,更有中国特色,也更有负面意义。随着社会资本和社会财富迅速地集中到一部分人手中,社会形态也出现了经济形态与意识形态相背离的情况。就是说,从经济层面看,中国的经济形态日益市场化;而在政治层面,中国的意识形态仍然保留着传统性。意识形态的传统性与经济形态的自由化构成了一种深刻的悖论,而这个悖论,即为“权贵资本主义”的倾向提供了某种注脚。 (一)政府与资本的逐利 前不久,社会上就改革问题进行了空前激烈的争论,乐山乐水,见仁见智,姑置不论。但这场争论却道出了一个客观事实,我国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改革,以GDP增长为中心的发展,迄今为止,并没有自动地导致共同富裕,以致于在民间经常提及两个非常典型的二律悖反的社会问题,一个是“为什么收入增长赶不上GDP增长”,一个是“为什么工资增长赶不上利润增长”。前者说的是社会,后者说的是企业。但是,它所反映的确是我国目前非常突出的“富财政穷百姓”即“国富民穷”的问题(2006年5月22日《中国青年报》)。 一是发展路径的扭曲。一些地方政府出于与任期制相应的、短期的、现实的“政绩追求”,产生了持续的、强烈的投资冲动。而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政府投资的普遍规律,都是低效率。因此,这种政策取向,虽然可以取得短期政绩,但这种增长却是不健康的、不可持续的,其所付出的代价也将是沉重的。因为这种增长的权力推进、投资驱动的性质,所以,它的分配特征主要体现为向资本倾斜、向政府倾斜,而普通劳动者却无法同等地分享到经济增长的好处,从而更形扩大了贫富差距。据“光明观察”2006年5月29日提供的数据,目前在我国,财富多的人(占城市居民的10%)占有全部城市财富的45%;财富少的人(占城市居民的10%)只占全部城市财富的1.4%。 二是部门利益的异化。在部门逐利动机的驱动下,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政策化,甚至部门利益法律化,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为现实。有专家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可以用“一袋土豆”来形容,看起来是一级政府,实际上每个部门都是一个一个独立的“利益土豆”。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司空见惯的经济社会生活的失序、改革措施的变形甚至违法行政和腐败,都将是不可避免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政府或行政机构从最初的改革动力已经变成现在的改革对象,而“恋栈”权力和利益的某些政府部门就从当初的“改革动力”演变成为“改革阻力”。 三是资本扩张的贪婪。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一些企业主在地方政府的庇护和纵容下,不顾民生多艰,不顾社会公平,不顾资源短缺,不顾环境保护,恶性扩张,急剧膨胀,特别是在一些重要资源项目的开发上,打着“致富一方百姓”的旗号,结果却是“肥了一家企业,污染一方环境,破坏一方资源,伤害一方百姓”,利润都流向了当地财政和企业主的腰包。 四是国有资产的流失。有人将国有资产形容为“冰棍效应”。由于产权不清、机制不灵、监督不力,加之人为的“鲸吞”与“蚕食”,大量国有资产不是被“吃掉”(化公为私),就是被“融化”(资产流失)。而与国企改制有关的或官或商的当事者,往往成为一夜暴富的新富豪或新的资本所有者,而国企中的大量职工却因下岗失业而生活无着。 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接受《爱尔兰时报》助理总编唐纳荷采访时,引用了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中的一句名言:“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而且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从强调增长、强调效率、强调国力,转向强调收入、强调公平、强调民力,是许多国家经历过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我们不是要求广大人民群众投身改革发展么,不是强调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么,这种南辕北辙的发展趋势,不仅不符合“五个统筹”的要求,也有悖于和谐社会的构想。 (二)政府与资本的勾结 一些政府部门在推动发展的过程中,关注更多的是稀缺资源,如资本、土地等等,但对于作为中国基本国情的、始终供大于求的劳动力资源,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某些政府机构经受不住市场的诱惑,将手中的行政权力作为一种资源,通过与资本的交换,为个人或机构谋取私利,从根本上扭曲了公权力的性质。资本与权力的联姻,在当今社会,最为典型的形式,就是“权钱交易”、“官商勾结”,这样的恶例已为社会公众所诟病。比如,房地产开发商与某些政府部门相勾结,违法征地,强制拆迁,伪造信息,囤积居奇,不仅造成房价上涨,而且导致拆迁户流离失所,赴诉无门(2006年5月22日凤凰网);再比如,某些政府官员以投资入股的名义与煤矿主相勾结,不顾工人死活,追逐高额利润,以致矿难频仍,白骨累累,造成了无数人间惨剧。如此等等,都再再体现了资本与权力的联合与勾结,从而使得劳动者的处境更加恶劣和艰难。为解开官煤勾结的死结,国务院去年曾经下达“最后通牒”,凡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没有从煤矿撤出资金的官员,一律先撤职再处理。然而,这个时间底线在一些地方领导那里,一再十分宽大地向后延宕,仅以河南为例,先是延至去年的10月10日,后又推到今年6月30日。(2006年5月19日《中国经济时报》)由此可见,官商勾结是如何的如胶似漆,难以割舍。在处理与劳动者的关系上,政府与资本似乎总是轻而易举地形成“统一战线”,因为企业可以为社会带来GDP,从而为政府制造政绩;政府可以为企业提供优惠与保护,从而为企业带来实际利益。为了同样的目标,政府与企业一拍即合,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资本的运营成本和赢利空间,政府往往无视劳动者的生产生活条件,甚至将此美其名曰“优化投资环境”,以“超国民待遇”向资本献媚,以“非国民待遇”刻薄劳动。 如果我们上面谈到的仅仅是资本与政府相勾结的话,那么,某些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的代表,其与政府和资本的畸形关系,几乎可以称作天方夜谭。前几年,在北京的一次座谈会上,我曾经提出这样一个论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也有可能成为一个利益群体,工会也会产生自己的独立利益。如果当时只是针对工会经费问题,作出一种逻辑推理的话,那么,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工会的异化,已经比比皆是。福建泉州市劳动部门受理了一起劳资纠纷案件,劳资双方同意仲裁解决,但令人意外的是,这位工会主席在参与仲裁时,竟然“规劝”工人“要求不要太高”,以致劳动部门的仲裁人员也哭笑不得。面对劳动者权益的被侵犯,这家工会与政府“保持一致”而形同政府。(2005年6月24日《人民日报》)而在山西省沁水县大尖山林场,工会主席代表资方与被该企业侵权的职工对簿公堂。同样面对劳动者的权益,这家工会与资本同流合污而混同资本。(2005年11月17日《人民日报》)更为甚者,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公然参与官煤勾结,入股当地煤矿,通过经营“血煤”,剥削职工的血汗。这样的工会已经沦落为“工贼”了。(2005年10月2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 (三)权力对权利的限制 权力是指政府机构的权力,权利是指劳动群众的权利。在现实情况下,权力是刚性的,而权利是弹性的,权利时时面临着权力的侵蚀和剥夺。在资本家眼里,劳动力是可以带来剩余价值的特殊商品。但在一些政府部门眼里,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仅仅是一种与其他原料、能源等没有什么不同的生产要素。至于劳动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都受到诸多的限制。 首先是户籍制度的限制。在当今时代,实行这种以公民控制为目的的户籍制度的国家,全世界也只有三个,即亚洲的中国、朝鲜和非洲的贝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确立的这种户籍制度,剥夺了人们的迁徙自由,使公民个人从出生之日就注定了其终生的身份和命运,一个人一旦生下来是农村户口,即使在城市工作几十年也只能是“农民工”。他们终身从事农业劳动,却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的对象;他们为城市建设作出巨大贡献,却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普遍享有的医疗、教育和保险。 二是政治安排的限制。全国近两亿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农民工,由于长期不在户口所在地,他们没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愿望,没有渠道反映自己的诉求,从而被排除在当地的立法和决策进程之外。由于种种不合理的政治安排,他们的公民权利事实上已经部分或完全丧失。 三是经济活动的限制。市场经济是以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为前提的,我国画地为牢式的户籍制度,严重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这样,不仅剥夺和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而且也无法形成健康的、有效率的市场经济体系。 四是劳动权利的限制。罢工是劳动者与资本家进行长期斗争取得的权利,但在我们的宪法中却被删除,劳动者客观上处于束手待毙的困境,失去了保护自身生存权利(不工作的权利)的最后屏障。在企业层面,由于劳动者权利的缺失,劳资博弈双方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劳动者不得不忍受低工资报酬、高劳动强度和恶劣生活环境的侵害。而在社会层面,“血汗工厂”侵犯职工权利的行为得不到有效查处,农民工追讨拖欠的工资,却会被扣上“恶意讨薪”的罪名(有人称,“恶意讨薪”这一名词是一项最具“中国特色”的发明)。这种劳资双方权利极不对等的现状,与其说是遵循自由平等的市场规律,毋宁说是遵循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2005年12月26日《南方都市报》) (四)资本对劳动的剥夺 改革开放后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繁衍自生的私营经济,从其诞生之日起就表现出典型的资本原始积累的特征。同属儒家文化圈的日、韩、港、澳、台投资的企业,也同样体现出这一特征,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充斥着对劳动的鄙视和对人权的漠视这类背离企业社会责任和人类基本道德的丑恶现象。大量事实说明,资本对于劳动的剥夺,是以对劳动者权利的“蚕食”为特征的,其行径体现在多个方面:一曰压低职工工资,二曰加大劳动强度,三曰延长工作时间,四曰规避社会保险,五曰减少环境投入,六曰逃避培训责任。所有这些,都是马克思在100多年前就曾经揭露过的资本获取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基本手段。即以工作时间而论,120年前,美国芝加哥工人为争取8小时工作制进行的斗争,作为五一国际劳动节的策源地,其所争取的权利,已为全世界大多数国家所确认,虽然1995年我国正式实施的《劳动法》也已确认40小时工作制,然而,在我国的大量企业中,不顾工人死活,随意加班加点,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以致有人说,在许多非公有制企业中,享受8小时工作制已经成为一种奢侈的权利。 在资本与政府的共同作用下,目前,我国已成为“廉价劳动力”的代名词。“廉价劳动力”的实质,是政府与资本以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以悖离劳动力的价值为手段,片面追求降低企业竞争成本的结果。据2005年10月19日新民周刊报道,中国不少劳动者的收入根本没有体现其劳动价值,印度制造业工人平均工资是中国制造业工人平均工资的1.5倍,津巴布韦是我们的2.2倍,韩国是我们的12倍,日本是29倍,美国是47倍。但是,我国超低的劳动力价格,并不说明我国的劳动力成本比国外低多少,如果考虑生产率的因素,美国的劳动力成本仅仅相当于中国的1.3倍,日本相当于中国的1.2倍,我国的劳动力成本甚至比韩国还高20%。这意味着我国用相当于美、日将近1/25的微薄工资换来的仅仅是非常微弱的劳动成本优势。(网易2006年1月6日“深度报道”)在许多政府部门和企业津津乐道其“竞争优势”的同时,“廉价劳动力”作为一柄双刃剑,已经形成了潜在的威胁。首先,我国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的低人力成本是造成贫富差距的主要原因,这不仅影响经济的发展,而且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第二,由于长期“享受”低成本的人力资源,我国企业普遍缺乏创新精神,从而丧失了向高附加值行业发展的内在动力。第三,劳动力的廉价削弱了居民的购买能力,继而影响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与此同时,“廉价劳动力”还为中国带来了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摩擦和纠纷,这些由“廉价劳动力”生产的出口商品引起了不少国家的指责和怨恨,以致给世界各国留下了“中国是一个不负责任的大国”的形象。 四、“两强一弱”社会格局的若干误区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思想体系上,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国家的指导思想;在政治体系上,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在社会体系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确立的社会发展目标。 (一)“两强一弱”的形成有悖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初衷 《资本论》是无产阶级的圣经,劳动价值论是《资本论》的理论基石,劳动是一切价值的源泉。尽管党中央曾经提出,“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但从笔者有限的阅读范围看,报刊上刊发的有关探讨文章,对于劳动价值论并没有提出什么“颠覆性”的创见或新论。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从作为资本主义细胞的商品入手,通过对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概括,通过对可变资本与不变资本的分析,发现了劳动力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作为特殊商品的本质。在剩余价值生产过程中,资本家投入的土地、厂房、设备等不变资本,只是完成了价值的转移,只有作为可变资本的活劳动,才是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从而揭开了资本家剥削劳动者的真正秘密。在一次讲课中,我曾提出这样一个观点:“最希望消灭无产者的正是无产者;最不希望消灭无产者的恰是资本家。”这是因为,无产者要摆脱资本的剥削,改变自身的命运和生存状态,就要进行无产阶级革命,而革命的根本目的,就是使无产者不再是“无产”者,而是要成为“有产”者;而资本家为了最大限度地掠夺无产者的剩余价值,需要大批一无所有、只能依靠出卖劳动力的“无产”者作为产业后备军,只有这样,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才能持续下去。然而,在一个已经取得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国家里,资本仍然凌驾于劳动之上,劳动仍然呻吟在资本的控制之下,这个本来已经实现自身解放的阶级,仍然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以致有人说,在目前的中国特别是在许多非公有制企业中,与马克思写作《资本论》时所分析的社会经济状况——劳动与资本的关系,有许多相似之处。这是让人们无法理解的社会现象,也让人们为劳动群众的历史宿命而嗟叹不已。 (二)“两强一弱”的形成不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架构 2002年1月,《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问世。报告依据职业分化以及对于组织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作为划分标准,将社会成员划分为十大阶层,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依次为: 1、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 2、经理人员阶层; 3、私营企业主阶层; 4、专业技术人员阶层; 5、办事人员阶层; 6、个体工商户阶层; 7、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 8、产业工人阶层; 9、农业劳动者阶层; 10、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 从这个阶层划分中,也可清楚地看出我国社会“资本强势、政府强势、劳动弱势”的基本格局。即使从表层观察,作为“政府”方面的“国家与社会管理者”巍然居于社会的最高阶层;作为“资本”方面(占有资本和运作资本)的“经理人员”与“私营企业主”,也居于社会的第二、三阶层;而在传统上作为“劳动”方面的“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与“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则属于十大社会阶层的最末三位。在我国《宪法》中,且不说“国家与社会管理者”如何代表劳动者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就是“劳动者”自身也是国家的“主人翁”,而且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然而,宪法上应然的规定,不等于社会中实然的存在。即就资本与劳动的博弈而论,改制方案暗箱操作迫使职工大量下岗,劳动条件危险恶劣损害职工的健康生命,职工工资极力压减且恶意拖欠。凡此种种,劳动群众宪法地位和实际地位的错位和扭曲,已经动摇了或正在动摇国家的性质和结构,而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三)“两强一弱”的形成背离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上了邪路了。”(《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111页)党中央近年来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并制订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方针。而“两强一弱”的社会格局,显然背离了这些正确方针。 一、“两强一弱”说明政府管理职能的错位。目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种种矛盾和问题,都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有关。一些政府部门利用其所占有的强势行政资源,为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已经成为政风腐败的一个主要原因。目前全国各级政府部门每年收费总收入高达8000亿元,其中有统计的预算外收费每年达5000亿元,统计外的收费最保守估计也有3000亿元。而这些收费,大多是通过部门进行的,是形成部门利益的重要因素。(2005年8月1日《经济参考报》) 二、“两强一弱”体现了社会关系的扭曲。有人戏谑地将“政治经济学”称之为关于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的学问,即通过政治渠道可以捞取经济利益;通过经济渠道可以谋取政治权力。这样的政治笑话似乎有些极端,其实,在社会生活中并不乏实例,一些地方官员在某些公司中或明或暗地担任董事长或股东;一些私营企业主通过合法或非法的途径成为地方人大或政协机关中的代表、委员或领导干部(如因煤矿透水导致121名矿工死亡的广东兴宁矿难的主要责任者曾云高就是一个例子)。正是由于这种亦官亦商、亦权亦钱的游戏规则,以“市场化导向”为名的各项“改革”,并没有为人民提供有效的服务,民间流传的“房改是把口袋掏空,教改是把二老逼疯,医改是要提前送终”,并非毫无道理。这样的“市场化”改革给公众带来的是贫困和灾难,反之,却养肥了一大批既得利益者。 三、“两强一弱”体现了社会结构的不和谐。现代社会存在着三种主要力量,即政治力量(政权)、经济力量(资本)和社会力量(劳动)。一个社会要达到稳定,就要维持这三种力量的均衡态势。政府扮演着调控资本和劳动的角色。如果政府失去调控能力,或者政府被资本所挟持,或者政府与资本相勾结,社会就会失去平衡,就会发生动荡。劳资矛盾是最基本的社会矛盾,劳资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资矛盾得不到协调解决,劳资关系不能实现和谐稳定,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 五、“两强一弱”社会格局中的中国工会 面对渐已成型的“两强一弱”的社会格局,工会本身不能采取“鸵鸟政策”,必须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使命,充分体现自己的价值和宗旨。 (一)工会组织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恩格斯说过:“自从世界上有资本家和工人以来,没有一本书像我们面前这本书那样,对工人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全部现代社会体系所围绕旋转的轴心,这种关系在这里第一次得到了科学的说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89页)马克思在写作《资本论》的过程中,他所坚持的争取无产阶级彻底解放的立场,他所信仰的历史唯物论的世界观,他所运用的历史的、逻辑的科学分析方法,仍然是所有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的政党和组织所必须永远坚持和继承的。特别是对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具有更为重要、更为直接的指导意义。比如,揭示了资本所有者为了最大限度地剥削剩余价值,故意压低劳动力价值和知识价值,此种行为,直到目前也仍是一个突出问题。比如,揭示了工业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历史进程,这对于我们研究和解决“农民工”问题,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再比如,关于劳动者对自身的劳动力拥有所有权的理论,为劳动者争取自身利益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理论依据。还比如,揭露了资本占统治地位的自由市场经济制度,必然导致劳动者的绝对贫困化或相对贫困化,这为我们防止两极分化,解决贫富差距过大,提出了理论警示。运用经典作家100多年前的立场和观点,分析当代中国的社会经济问题时,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必须树立马克思主义的学风,绝对不可刻舟求剑,搞教条主义。 (二)工会组织必须确立公平正义的社会理念 胡锦涛同志深刻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2006年4月,因《首次雇佣合同法》引起的持续数周的法国社会风潮,引起了全球的普遍关注。据2006年4月1日《财经时报》报道,二战后,为缓解社会矛盾,西欧各国逐渐发展起一套向劳工阶层倾斜的劳工福利制度,以致于有人说,在他们那里,由于工会过于强大,劳工法成了一块“坚硬而陈腐的奶酪”。这种状况让我们看到,社会法律无论向劳工倾斜,还是向资本倾斜,都会造成社会的失衡。要么因缺乏市场竞争而造成效率低下,要么因缺乏社会保障而造成公平缺失。为争取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劳资之间,也要维持某种程度的状态均衡。那么,何为公平正义呢?现代意义上的公平,包括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所谓权利公平,是指公民的权利不因职业和职位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其合法的生存、居住、迁移、教育、就业等权利应得到同等的保障与尊重。所谓机会公平,是指公民能普遍地参与社会发展并分享由此带来的发展成果。所谓过程公平,是指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项活动的过程公开透明,不允许任何人通过对过程的控制而谋取不当利益。所谓结果公平,则主要指在分配上兼顾全体公民的利益,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我国工会与西方工会不同,它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为国家政权的社会支柱,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改革收入分配问题,目前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问题。中共中央政治局2006年5月26日召开会议,专门研究了这一问题。工会要在这一领域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坚持经济发展依靠人民,经济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惠及人民。促进收入分配领域的公平和正义,工会应当提出自己的要求和主张,这些主张和要求,要有利于财富的创造,有利于劳动者之间的公平竞争,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这就要求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分配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三)工会组织必须在社会层面充分发挥作用 就本来的意义讲,工会的产生,是由于劳动者个人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在劳动与资本的博弈中,劳动者个人无法与资本的力量相抗衡,于是,只能通过组织和参加工会,通过集体的力量,求得在利益博弈中占据相对有利的地位。然而,资本对于劳动权益的侵害,并非仅仅来自资本家个人,也并非来自资本家的某个企业,甚至也并非来自资本家的某个行业,有时可能来自国家这个“总资本家”(恩格斯语)。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当然不存在这样一个“总资本家”,然而,这并不等于不存在来自国家的侵犯,列宁就曾针对苏维埃工会的任务明确指出:“我们现在的国家是这样的:全体组织起来的无产阶级应当保护自己,而我们则应当利用这些工人组织来保护工人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同时也利用它们来组织工人保护我们的国家。”(《列宁选集》第4卷第407—408页)这说明,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的权益都有可能面临来自国家的侵犯。工会履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职能,并不仅仅局限于针对企业内部以及个案性的侵权行为。工会组织应当在整个社会层面,提出自己的社会经济对策或主张,并在社会利益的博弈中,使之成为公共政策的组成部分。我在去年的文章中,曾经针对目前社会层面的突出问题作了简要阐述,其中包括失业压力、贫富差距和安全事故问题,并概略地阐述了工会工作的社会环境。笔者所进行的这一切努力,都是致力于促进工会组织应当在整个社会的层级上,注重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而不是仅仅将注意力转移到企业之中进行个案性的维权活动(当然不是不应当在企业开展工作)。作为工人运动和工会组织的历史传统,马克思主义诞生不久,国际工人运动就是从工人阶级所担负的历史命运的角度开展工作的,这一光辉历程,已经载入第一国际的历史篇章。直到当代,一些西方工会的“春斗”和“产业行动”,也都是从全国性或行业性的角度出发,站在产业工人的立场,提出社会经济对策和主张的。事实证明,这样的维权行动,比之局部性、个案性的维权行动,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有效性,这对于建立良性循环的社会运行机制更具建设性。 (四)工会组织必须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政治权利 我过去曾经认为,职工的权益诉求,可以参照马斯洛的理论,是按照生命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精神权利的升幂顺序逐步体现的。如果作为个体生命而言,这样说不是没有道理,但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问题,这又是不准确的,这对于作为国家主人翁的广大职工来说,更是如此。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宪法和法律赋予了职工广泛的权利。然而,写在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并不等于权利的实现。面对社会转型、体制转轨、企业转制的特殊的历史条件,面对政府强势和资本强势,普通职工不仅要承受各种难以想像的经济层面上的生存压力,而且要承受难以想像的政治的、社会的、心理的压力。如果当地政府放弃了自己的公共管理职责,从而嬗变为经济活动的“运动员”,那么,政府与资本也就没有什么两样,它们都将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作为终极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社会弱者的职工,拿什么去拯救自己?在政治上,劳动者如何才能让国家意识到自己微弱的话语权;在经济上,劳动者如何不被排斥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之外;在人权上,劳动者如何才能拿到自己的血汗钱、并避免恶劣生产环境的毒害。在不完善、不健全的社会机制之下,劳动者在经济困境面前,面临着自身政治权利的贫困。如果一名普通职工在权利遭受侵害之际,诉诸于并不健全的仲裁制度和法律程序,如果恰巧碰到的又是贪赃枉法的官员或者不作为的政府,那么,这个职工的命运也就可想而知了。据新华社2005年9月4日电,王斌余,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工,带着改变贫穷生活的美好憧憬,17岁开始到城市打工,却在艰辛的生活中不断地痛苦挣扎,备受欺侮。他数次讨要工钱未果,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6月2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斌余死刑。这是一个十分典型的悲剧。这个悲剧说明,社会应当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政治权利,这是劳动者实现其生存权利、发展权利的基本前提。如果劳动者失去了政治权利的保障,不仅会导致人权悲剧,而且往往会影响社会的政治稳定。 (五)工会组织必须拓展履行基本职责的有效手段 现阶段,在各级工会干部的观念中,始终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代会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点手段。然而,作为维权重点手段的这三项制度,只是局限于企业内部的、微观层次的东西。工会如何在更高层次上、更大范围内发挥“桥梁纽带”和“社会支柱”作用,仍然是应当认真探索的。限于基层工会组织自身的体制缺陷,以及由于职工在企业内部的权利贫乏,这三种制度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并不如人意。据《1997中国职工状况调查(综合卷)》(西苑出版社,1999年6月第一版)(全国总工会每五年进行一次全国性的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由于至今未见到2002年度的调研成果问世,且由于全国性统计数据独此一家,因此只能使用1997年的数据)披露,作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职代会保护对象的职工,对于这三项制度的评价却差强人意。职工对劳动合同的评价,认为“一般”、“不太好”和“很不好”的,总值为48.8%,接近一半。(同书,P45)集体合同的履行问题更多,职工在回答集体合同对提高职工地位的作用时,认为“提高不明显”、“没有任何变化”、“反而不如以前”和“走形式”的,总值为62.4%,接近三分之二。而且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中都有1/3以上的职工认为,集体合同签不签对职工地位的提高与否没有任何变化。(同书,P45)职工对职代会的评价,是从其履行职能和行使权力的情况作出判断的,职工对职代会审议权的评价,认为“一般”、“较差”和“很差”的,总值为50.9%;职工对审查同意权的评价,认为“一般”、“较差”和“很差”的,总值为56.1%;职工对审议决定权的评价,认为“一般”、“较差”和“很差”的,总值为64.1%;职工对评议监督权的评价,认为“一般”、“较差”和“很差”的,总值为67.3%;职工对选举推荐权的评价,认为“一般”、“较差”和“很差”的,总值为68.0%。(同书,P42)随着职代会权力实质性的增加,呈现“一权不如一权”的状态。值得注意的是,并非1997年的调查数据非常糟糕,而是从1992年以来,这个数据保持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常态。这也与工会干部在实际工作中的感受基本吻合。对于这三项维权制度的实际效果,工会干部是心知肚明的。事实上,为了改变这种状态,各级工会都做了许多完善和健全的工作,然而,体制问题不能仅仅依靠积极性来解决。由此可见,在三种维权制度目前尚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将之作为重点维权手段,诚可谓“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微观领域的维权手段是重要的,然而,要解决这些手段的实效性,必须从解决基层工会组织的体制问题入手,如果工会主席仍然处于企业经营者的经济的、行政的权力控制之下,饭碗、命运被企业主所左右,那么,无论维权手段的种类有多少,企业工会的作用都是谈不到的。 2006年6月5日 博客:http://www1.blog.163.com/-3Qq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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