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谐社会的提出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学说的运用和发展
1、 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矛盾可以调和
为了更好地论述这一问题,我们的任务首先是要明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为此,我们不得不大段大段地引证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本人的著作。当然,大段的引证会使文章冗长,并且丝毫无助于通俗化。但是没有这样的引证是绝对不行的。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著作中所有谈到国家问题的地方,至少一切有决定意义的地方,一定要尽可能完整地加以引证,使读者能够独立地了解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的全部观点以及这些观点的发展。
我们先从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的定义看起。恩格斯在他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对国家做了如下定义:“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和‘理性的形象和现实’。毋宁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站在社会之上的力量来抑制这种冲突,把这种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这一段话十分清楚地表达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历史作用和意义这一问题的基本思想。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形式。在阶级矛盾客观上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条件下,便产生了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证明阶级矛盾是不可调和的。
但是,这并不是说国家是调和矛盾的工具。恰恰相反,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是建立一种秩序来抑制阶级冲突,使这种压迫合法化、固定化,是剥夺被压迫阶级用来推翻压迫者的一定的斗争手段和斗争方式。”
这样我们可以看到,既然矛盾不可调和,而且国家也不是调和矛盾的工具,那么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最初的国家学说进行理论推导,似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就不能建立了。因为有国家存在,就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有不可调和的矛盾——请注意,是不可调和的矛盾而不是可调和的矛盾,所以人与人之间似乎很难达到真正的不是属于阶级调和论范畴的和谐。
但是,正如歌德所说:“亲爱的朋友,一切理论都是灰色的,唯生命之树常青。”这要求我们必须考虑现实,而不应当抱住昨天的理论不放,因为这种理论和任何理论一样,至多只能指出基本的和一般的东西,只能大体上概括出实际生活中的复杂情况。
在马克思与恩格斯时代,国家之所以是不可调和矛盾的产物,是因为它们大部分是资本主义国家。而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是生产的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它表现为资本主义企业内部生产的有组织性与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表现为资本主义生产无限扩大的趋势和劳动人民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相对缩小之间的矛盾,表现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这样就使得资本主义国家的矛盾都变为抗性和不可调和的矛盾了。
而社会主义社会是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矛盾与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矛盾有着本质的不同。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是阶级对抗消灭了的,是敌我矛盾已经退居到了次要地位的,而人民内部矛盾却变得突出起来的社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承认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已经不是抗性矛盾,而是非抗性矛盾。
既然是非抗性矛盾,这样的矛盾就有了调和的可能性。虽然对于社会主义非抗性矛盾毛主席早在1957年2月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就提了出来,但对于该矛盾是否可以调和尚未做定论。
那么非抗性矛盾到底是不是可调和的呢?我们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看起。如果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需要消灭不和谐因素。而不和谐因素的来源恰恰是矛盾。也就是说,如果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非抗性矛盾——诸如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农民阶级内部的矛盾、知识分子内部的矛盾、工农两个阶级之间的矛盾等等仍然是不可调和的话,那么不和谐因素就始终无法真正的消除。这样真正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存在着国家即存在着阶级的时候就不可能建立起来。可是如果这样认为,就正好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法相矛盾。
所以说,如果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真正的符合理论逻辑的不属于阶级调和论范畴的和谐社会话,它就规定了至少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社会矛盾不仅是可调和的而且必须是可调和的。这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社会矛盾既是非抗性的,也是可调和的。而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职能也同时被赋予了调和本国内部矛盾的职能。
2、 明确了社会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度的形式
和谐社会是从马克思提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创立无产阶级革命学说开始的。马克思认为只有通过无产阶级的革命,消灭剥削阶级,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构建和谐社会才具备可靠的前提与基础。
这里我们必须再强调一下,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可靠的前提与基础。和谐社会是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已经建立,剥削阶级作为阶级不复存在,阶级对抗已经消失,社会阶层取代了阶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社会经济比较发达,社会稳定,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的基础上才能构建。这也就是说,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度阶段的一个社会而不是马上就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的社会。
我们说和谐社会不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是因为在现阶段内我们还存在着剥削和剥削阶级,还存在着阶级压迫。为什么说我国不仅有剥削的现象,而且剥削者作为一个阶级还存在呢?首先要知道阶级是指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由于所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获得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不同而划分出来的不同的社会集团。其实质是由于他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阶级是一个经济范畴,社会划分为阶级,表明了人们在社会经济关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而在我国,资本家所处的地位与劳动人民明显不同,获得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与劳动人民明显不同。他们正日益成为一种社会集团,而且还是站在劳动人民,无产阶级对立面的社会集团。这也就是说,在改革开放后,剥削阶级在中国又复活了。
我们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不复存在的时候才能建立,这与共产党的基本任务有关。关于这一基本任务列宁同志在《国家与革命》中曾清楚地指出:“马克思主义教育工人的党,也就是要教育出一个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使它能够夺取政权并引导全体人民走向社会主义,规划并组织新制度,成为所有被剥削劳动者在没有资产阶级参加并反对资产阶级而建设自己社会生活的事业中的导师、领导者和领袖。” ⑥这就是说,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还存在的时候,在资本家还在残酷剥削工人的时候,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教育的工人的党是要让工人意识到资本主义的不合理的生产关系和它本身的不合理性。一旦工人意识到剩余价值100%是由工人创造的但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那剥夺者就要被剥夺。而工人阶级一旦意识到这种不平等,他就不可能再与资本家和谐相处。而这时工人阶级的党就应当领导工人去剥夺剥削者。那么在这种情形下,不仅不可能有和谐,甚至还不可能有和平。
同时我们应看到,既然现实中存在着剥削,存在着剥削阶级,那么我们的矛盾就还存在着抗性矛盾和不可调和矛盾。而在这种情况下,即在社会还存在着抗性矛盾的情况下不和谐因素是无法消除的。而不和谐因素无法消除,就使得和谐社会的建立如同天方夜谭一样,说到底还是一个神话。所以我们说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还存在的时候,在剥削还是一个普遍现象的时候,任何马列主义的党的只提和谐不提斗争的做法其实质都是一种对工人阶级的背叛。
我们说中国社会还存在着阶级压迫,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意识到,这种阶级压迫决不是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压迫。出现这种状况是因为我们的专政还不是大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即我们的无产阶级还不是“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为什么说我国的专政不是无产阶级的专政呢?因为恩格斯对无产阶级专政曾下过这样的定义:“一开始就得承认工人阶级在获得统治时,不能继续运用旧的国家机器来进行管理;工人阶级为了不致失去刚刚争得的统治,一方面应当铲除全部旧的一直被利用反对它的压迫机器,另一方面应当以宣布它的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来保证自己有可能防范他们。” ⑥这就是对无产阶级专政最好的诠释。但我们的专政不是这样,我们的所有的官吏还不是可以随时撤换。所以说我们的专政还不是无产阶级专政。
但我们决不是说我们的专政从来就不是无产阶级专政。这是因为在我国这种政治制度下出现了一个很危险的趋势,而这趋势导致了工人阶级丢掉了政权。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曾提到过这一问题:“无产阶级受资本主义的压迫,劳动群众受资本主义的奴役。在资本主义下,由于雇佣奴隶制和群众贫困的整个环境,民主制度受到束缚、限制、阉割和弄得残缺不全。因为这个缘故,而且仅仅因为这个缘故,我们政治组织和工会组织内的公职人员是受到了资本主义环境的腐蚀(确切地说,有被腐蚀的趋势),是有变为官僚的趋势,也就是说,是有变为脱离群众、站在群众之上、享有特权的人物的趋势。” 这就是说社会公仆,社会机关,有可能变为社会的主人,这样工人阶级就有可能失去革命的领导权,工人阶级就有可能再次成为被压迫的阶级。为了防止出现这一趋势,恩格斯指出:“……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但这样的制度在我国还没建立,这两种办法在我国也还未实施。那么我国的社会公仆有着变为社会主人的可能。而这种曾经的可能恰恰导致了今天的无产阶级成为了被统治阶级。
如果还有人不承认无产阶级成为了被统治阶级的事实,就应看看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是如何说的:“由于资本主义剥削的条件,现代的雇佣奴隶被贫困压得‘无暇过问民主’、‘无暇过问政治’,大多数居民在通常的和平局面下被排斥在社会政治生活之外。” 现在的状况与列宁同志说的状况在现象上并无很大区别,而无产阶级专政的现象与资本主义专政的现象却不应该这样相像,哪怕这相像仅仅是出于巧合。因此如果我们还有一点实事求是的精神的话,我们就不能说现在是无产阶级专政。而这样一来,无产阶级至少从整个阶级而言就不是统治阶级了。
如果无产阶级不是统治阶级,那它是什么阶级呢?我们知道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没有任何的第三阶级,如此看来我国的无产阶级处于什么地位就一目了然了。而如果在现在这种状况下还有人不做阶级分析地去谈和谐社会,我们就很有必要怀疑一下他们的用心了。因为这样一来,他们就完全地滚到无产阶级的对立面那一边去了!
虽然我们不否定今天我国的政治制度,不否认今天的这种政治制度有朝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所说的那种无产阶级专政的方向发展的趋势,但我们必须承认今天的政治制度还不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学说所要求的那种形式,还不够民主。在这种制度下,正如前文所说,它带来的社会问题使得真正的符合理论逻辑的不属于阶级调和论范畴的和谐社会很难建成。但是和谐社会又必须建成,因为它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那么它的构建完成势必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完成以后,,也就是在社会主义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建立。然而一旦社会主义高度发达,它势必会向共产主义过度。这时候国家在慢慢消亡,人民正逐步管理自己,阶级斗争也不存在了,道德正逐步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但无论是马克思还是列宁,都因为历史的局限性而未能给出这一过程的大概社会模式。而中国共产党人则站在世纪的高度,对这一过程给予了科学的论述,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法,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学说进行了又一次地理论创新,明确了这时候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3、 不是阶级调和论
为了更好地分析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还有一个问题我们必须讨论一下,即我们决不能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理解为阶级调和论。
什么是阶级调和论?它就是一个在压迫和被压迫的斗争和矛盾尖锐的时候,在剥削者残酷剥削被剥削者的时候,压迫阶级为了扑灭被压迫阶级斗争的烈火;压迫阶级为了挽救自己即将灭亡、必将灭亡的命运而提出来的阶级调和论。通常来说统治阶级是用经济上的好处来弥补现实中的不平等,用花言巧语愚弄人民大众,而从不提及阶级和阶级斗争。我们知道,资本主义对工人阶级的剥削程度与工人的生活水平其实不成反比。原因是这个现象与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有关。资本家把雇佣工人的劳动时间,延长到补偿劳动力价值所需要的时间以上,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就会超过劳动力的价值,剩余价值就会生产出来。这就是说假定某纱厂工人生产棉纱10斤,需要消耗棉花10斤,其价值为10元;还需要消耗机器设备和其他劳动资料,其价值为2元。假定工人生产10斤棉纱需要6小时的劳动,资本家购买雇佣工人一天劳动力的价值为3元。经过工人6小时的劳动,10斤棉花变成10斤棉纱 。这样,棉纱的价值就等于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12元)加上劳动力新创造的价值(3元)共15元。但是,资本家决不肯让工人一天只劳动6小时,而是更多的时间。如果是12小时,那么,工人每天就能把20斤棉花纺成20斤棉纱,机器磨损的价值是4元,购买一天劳动力的价值是3元,20斤棉纱的价值就是30元,其中有3元就是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而剩余价值体现了资本家榨取工人的关系。但为什么说剥削程度与工人的生活水平不成反比呢?,我们不妨打个比方,假设一个工人一天工作8个小时。他的必要劳动的时间是3个小时,也就是说他用3个小时创造的价值能够补偿购买劳动力的资本价值。那么另有5个小时的剩余劳动时间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那么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时候,假设工作一个小时只能得到一个馒头,那么这个工人工作一天就只能为自己挣得到三个馒头。但当生产力发展了,工人工作一小时的劳动时间可以换来2个馒头。那么即使这个时候资本家加大了对工人的剥削,即工人一天的必要劳动时间被缩减到2.5个小时,这时工人工作一天却能得到5个馒头。他的生活水平并没有下降,反而升高了,可这并不是说资本家对他的剥削减轻了。因此我们说剥削者完全可以在加大剥削,在加大不平等的情况下使得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改善。这也表明,如果仅仅从经济效益上去分析,我国政府提出的和谐社会理论就很难体现出社会主义这四个字所包含的特殊性质。
我们说我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阶级调和论,是因为我们的这套理论本身就是站在阶级立场上的,我们对这套理论的分析还从未离开过阶级分析。我们不着重从经济上论述,恰恰是为了避免有意无意地落入阶级调和论的范畴。但这并不是说我们不重视经济,而是因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与阶级调和论的区别不体现在经济表现上,而体现在有无提及阶级、提及阶级斗争上。
我们说我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阶级调和论,是因为我们从未声称我们的和谐社会可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内完成,从未声称我们的和谐社会可以在存在着剥削阶级的时候完成。恰恰相反,我们从来都是正视这一问题,从来都是在试图通过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来达到社会和谐。这也就是说,谁在现在认为和谐社会可以马上建成,谁的和谐社会理论的实质就是阶级调和论。
但是我们同时也必须意识到,为了使我们的和谐社会理论不致滑落到阶级调和论的范畴,我们就有必要常常对我们的和谐社会理论进行阶级分析。我们决不能把任何有关阶级分析的做法都留到以后去做。因为这实际上是向他们让步,是把阵地让给机会主义,因为机会主义者现在所需要的恰恰是把关于无产阶级革命任务的一切根本问题都十分放心地留待将来去解决。我们不否认也许不做阶级分析的人是从发展经济的角度出发,但我们必须意识到为了眼前暂时的利益而忘记根本大计,只图一时的成就而不顾后果,为了运动的现在而牺牲运动的未来的做法是机会主义,而且这种机会主义对我们事业的危害很大。
因而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阶级调和论的根本原因不在经济方面而在于它有阶级分析。而为了保证这套理论不致变质,也要求我们要常常运用到阶级分析。
二、对发展中国家的意义
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美好生活,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理想。从孟子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到太平天国运动的“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从康有为的《大同书》,到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和谐社会实验。无数的仁人志士曾经为此奋斗,但他们的理想都未能实现。如前所述,在少数人剥削多数人的阶级社会里,在剥削制度居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和谐社会缺少根本前提,注定只能是空想。
现在有人认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和谐社会。从人民生活水平上好像是这样。但通过对历史和现状的分析,帝国主义国家国内阶级矛盾的暂时缓和一方面归功于先行发展起来了的高生产力和较为成熟的资产阶级民主使得其政府腐败不算太严重,但更重要的一方面是依靠对外疯狂掠夺、对内适当让步以实现阶级矛盾的对外转嫁。再者,帝国主义国家之所以能够发展起高生产力而没有在发展中因阶级矛盾尖锐化崩溃,是因为当初他们可以用武力进行全球殖民、掠夺国外资源完成原始积累和开拓世界市场。几百年来,全球的资源与财富不断向帝国主义国家集中,海外利益的源源注入使得其垄断资本可以溢出一部分以供养一个所谓的中产阶级,少数富国的富裕是以大多数穷国的贫穷为代价的。今天,帝国主义国家占据了全球资本主义体系的高端,在全球化的浪潮中通过规则制定和价格控制及其他手段进行经济侵略,继续控制和剥削着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而且在马克思的理论中,也不只一次强调过迟早会灭亡并且已经走向了灭亡。因为资本主义社会是片面发展和严重失调的,其中繁荣的各个阶级充满了不平等和尖锐的阶级对抗,马克思的《资本论》深刻揭示了“只是意味着直接生产者的被剥削”这种社会的发展是以牺牲工人阶级及其他劳动人民的利益为代价的本质。这也就是说他们的和谐是建立在大多数人不和谐的基础上的。是兽性的和平而不是人性的和谐。其本质还是不和谐。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如果他们不走社会主义道路而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由于这些国家普遍缺乏民主的历史和传统,官本位和腐败必然横行,权力资本化,资本权力化,自由资本主义不可能成为主流,占统治地位的必然是官僚资本主义——这从旧中国的历史可以看出。而且发展中国家发展资本主义,首先面临的是一个原始积累的问题,然而对外掠夺的条件早已不复存在,对内榨取成为唯一手段,因此就显得十分残酷——这从中国的现状可以看出,即土老板比洋老板剥削得更残酷。由于在全球资本主义体系中处于低端和弱势,不得不遭受帝国主义的严重盘剥,这就使得民族资本难以壮大且劳动大众更加苦难。综上种种,放弃了社会主义,意味着发展中国家的劳动人民必然受到官僚腐败、资本剥削和帝国主义掠夺等三座大山的重重压迫,加上生产力落后,阶级矛盾将异常激化,社会将十分不和谐。也有些人主张保护民族资本、鼓励创新,在高新技术、支柱行业和战略产业等方面寻求突破,走向高端,通过崛起以减少甚至免除帝国主义的掠夺,从而降低国内的剥削程度,缓和阶级矛盾。然而,这条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之路在当前由帝国主义的国际垄断资本所控制的全球化浪潮中同样行不通。发展中国家的民族资本相对于国际垄断资本而言力量实在太过弱小,没有强有力的国家保护,根本无法抵挡全球化的洪水。
在资本全球化的今天,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更具有世界性。诚然,在第三次科技革命以后,帝国主义殖民体系虽然瓦解,发展中国家已成为一支独立的经济政治力量,但是发展中国家并未在经济上摆脱历史形成的国际分工的影响,并未改变历史形成的作为发达资本主义的商品销售市场、原料供应地和投资场所的地位。世界资本主义体系格局进一步发展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对立。这实际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剥削和控制的地位,并且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结构更发达,世界范围的“富国”与“穷国”的分化更剧烈。由此可见,世界资本主义体系“发达”与“不发达”的对立,“发达”对“不发达”的剥削和控制是经济全球化的实质。因此,全球的阶级矛盾集中地体现在发展中国家的劳动人民反抗阶级剥削的斗争上,这种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是极为尖锐、不可调和的。在这样的时代,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走资本主义道路只能是死路一条,根本没有和谐可言。还是那句老话,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有和谐社会
三、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注意地几个问题
1、 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不能以不和谐作为代价
在真正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和谐社会是我们经过努力可以实现并且应该实现的。要反对把不和谐归为发展应该付出的代价的观点,如果这样,只会给我们不和谐的现实制造借口,只会维护不和谐的局面,从而最终丧失党和政府执政的合法性。这样的社会主义,其实质是有其名、无其实的假社会主义,是真正的共产党人和广大人民群众所不允许的。能不能带领全国人民构建出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既是一个极大的考验,也是一个极好的评价尺度。
2、评价和谐社会应看本质
正确认识的形成和真理从由少数人所掌握到被大多数人所认可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即使是社会主义制度,即使实行充分的民主,即使不存在任何的利益冲突,由于认识的不到位,在某些局部和某些时候,人民依然可能会错误地处理一些矛盾,会造成一些损失和交一点学费,某些人可能要受一点委屈。换句话来讲,在整体和谐的主旋律中偶尔也会滑过几个不和谐的杂音。这是不可避免的,是符合认识发展规律和否定之否定原理的。因此,我们在评价社会主义是否和谐时要看本质和主流,不能将一些难以避免的过失任意放大滥加诋毁,至于歪曲事实、捏造罪状的行径更要反对。另一方面,我们承认需要交学费,但我们必须区分由认识形成的犯错和由利益立场形成的犯罪,区分民主决策下的错误和专制独裁下的罪恶。由认识形成的犯错和民主决策下的错误是人民和社会主义性质的,是愿意和可以迅速纠正的,损失和不和谐的程度通常能够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而由利益立场形成的犯罪和专制独裁下的罪恶是敌人和反社会主义性质的,人民如果不推翻它,损失和不和谐的程度将长期化和扩大化。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我们认为,胡总书记关于和谐社会的论述是其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深化,很好地揭示了和谐社会的应有特征。但这些特征并非处于同一层次,其中民主是最为重要的,没有民主就没有一切,民主是其他和谐因素的基础。从讲话的排序来看,胡主席可谓深得和谐社会的精髓。回顾改革历程,我们可以看出,几乎所有不和谐的问题都源于放弃群众路线而改行精英路线,源于群众民主权力的丧失使得其利益被不断侵蚀,源于精英的权力不受制约而横行无疆。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能有恩赐观,要尚大德而不是行小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是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一方面要还权于民,使公共决策不再被精英所垄断;另一方面要唤醒广大民众的民主意识和行权意志,放远眼光,注重团结,要敢于和善于利用自己的民主权力与所谓的精英作斗争以维护本群体的利益。我们以为后者更为重要,因为和谐来自于民主,而民主来自于斗争。如果没有后者,民主就会变得有其名而无其实,或者说,这种民主并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可能扭曲为少数人所独享的资产阶级民主,这种专政并不是真正的无产阶级专政,可能扭曲为对最广大人民的资产阶级专政。我们要警惕那种以抽象的民主、自由与人权为名,行资产阶级专政之实的假民主、自由与人权。
四、总结
综上,我们就能深刻地体会到我国政府提出和谐社会的意义了。它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学说理论是一次发展,明确了社会主义国家的矛盾可以调和和社会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度的形式;它也向发展中国家指出,想构建和谐社会不走社会主义道路是行不通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意识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没有强有力的民主保障是不可能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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