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铭生先生在《财政贪官是低薪“憋”出来的?》(2005年8月5日《杂文报》)中说,原政部金融司长徐放鸣的三、四千元月薪,比寻常老百姓并不算低,加上各种看不见的待遇,他在中国过的绝对是人上人的生活,而他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掌控的资金是国家的,惠先生猜不出他“何憋之有”、有什么心理不平衡的?有什么资格与权利可以放纵自己,以至走上腐败之路?
廖祖笙先生在《国企“年薪制”的背面写着可耻》(2005年9月6日《杂文报》)中问:“国企的领导贡献再大,能大得过那些流血牺牲的抗战将领吗?你们的年薪凭什么是企业员工平均工资的13.6倍,甚至几十倍?凭什么?!”
我十分赞同惠先生和廖先生视干群收入差距过大为不公平的观点,同时也为二位先生对这种不公的批判未中要害而可惜。因为当前不是讲究官兵待遇平等的革命战争时期,而是按劳分配为主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高干或国企老总的合法收入如同打工务农的寻常老百姓那样,基本上都由按劳分配而来;离开按劳分配原则来评判干群收入差距大不大、公不公平,只能是隔靴搔痒、越搔越痒;只有还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原则以本来面目并结合国情,才能表明干群收入差距普遍过大,是各种不公平中最无理、最危险的一种不公平,是其它各种不公平得以延续和发展的榜样和保护伞。
对于按劳分配和它引起的干群收入差距的合理性,早有经济学家告诉我们: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谈到按劳分配时,马克思则强调“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随着科技和生产力的高度发展,随着各级干部的日益知识化,高干或国企领导与寻常老百姓相比,个人能力之间或各自劳动复杂程度之间的差距,从而各自劳动在同一时间内所创造成果之间的差距,已不是几倍、几十倍,而是几百倍、乃至几千倍了。根据多劳多得、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的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原则,他们的薪水与寻常老百姓相比,也就应当不是几倍、几十倍,而是几百倍、乃至几千倍才行。如以寻常老百姓每人以年薪一万元计,那么,高干或国企老总(以及类似待遇的经济学家等等)每人的年薪,就应当不是几万元或几十万元,而是必须几百万元乃至几千万元才行。
按照这种逻辑,既然这些高干或国企老总(以及类似待遇的经济学家等等),每人按劳分配每年都该拿几百万、几千万元,却只能拿几十万乃至几万元,那么也就等于每人每年都受到了几百万元乃至几千万元的剥削。因此,贪上几百万、几千万元公款也就根本不该算作贪,而只不过是被迫转弯抹角地拿回一年或数年中被公家无理剥削掉的、该按劳分配却未按劳分配给他的薪水罢了;所谓受贿实在也算不上受贿,因为,不但受贿总额往往不及公家一年或数年中按劳分配该给他却未给他的薪水,而且贿款本身大多属于公款、或是私企老板那种迟早要归公的剥削所得。对照一下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原则,高干或国企老总(以及类似待遇的经济学家等等)的薪水只是员工平均工资的13.6倍或几十倍,不是可恨、可耻,而是可怜、可叹;他们岂止“薪水过低”,简直就是“受尽剥削”;岂止“低薪憋出贪官”,应当高呼“贪污有理”、“受贿无罪”!但他们只不过发点儿“薪水过低”、“低薪憋出贪官”之类的小小牢骚,这是何等的忍气吞声、何等的顾全大局;真是太委屈、太难为他们了。所以,对于不怕坐牢、杀头而勇于捍卫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英雄好汉,如徐放鸣者应予释放升官,如成克杰者应予昭雪记功;而镇压这些英雄好汉、并反对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各级纪检委和反贪局,则该统统解散、听候发落。
由此,廖先生或可明白,贡献再大也大不过那些流血牺牲的抗日将领的国企领导之年薪,凭什么能心安理得地拿到企业员工平均工资的13.6倍,甚至几十倍?凭什么还可以理直气壮拿到越来越多的倍数?
由此,惠先生或可猜出,薪水与待遇皆属于人上人的徐放鸣这样的高干,究竟“何憋之有”、有什么心理不平衡的?有什么资格与权利可以放纵自己,以至走上腐败之路?
不过,值得我们和惠、廖二位先生连同各级纪检反贪工一道庆幸的是,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本来面目,根本不象上述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何以见得呢?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二版序言中说,这一著作在马克思的同意和参与之下才得以完成;并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这一章中特别指出:可惜,马克思对上面所引证的《资本论》中的这段话(即“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还作了一个简短的注释:“‘读者应当注意,这里指的不是工人得到的一个工作日的工资或价值,而是指工人的一个工作日物化成的商品价值。’马克思在这里好象已经预料到杜林的这种手法,所以就预防别人把他上面的见解应用于今天的社会中对复杂劳动所付的工资。如果杜林先生不以此为满足,还把这种见解说成是马克思想据以在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中调节生活资料的分配的基本原则,那么这种无耻的无事生非只有在专事诽谤的出版物里才可以看到。”
最后一句话中用词的尖刻,表明马克思和恩格斯非常讨厌以下不良企图并竭力与之划清界线:把马克思“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这一见解,歪曲成为他想据以在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中调节生活资料的分配的基本原则,即歪曲成为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
为什么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按劳分配时决不能让“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呢?恩格斯在这一章在结尾时说:“现在怎样解决关于对复杂劳动支付较高工资的全部重要问题呢?在私人生产者的社会里,训练有学识的劳动者的费用是由私人或其家庭负担的,所以有学识的劳动力的较高的价格也首先归私人所有:熟练的奴隶卖得贵些,熟练的雇用工人得到较高的工资。在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里,这种费用是由社会来负担的,所以复杂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即比较大的价值也归社会所有。工人本身没有任何额外的要求。”代表工人执政的公务员和国企领导本身更不应有任何额外的要求。而比这种种结论更为重要的,是得出这种种结论的唯物而又辩证的方法:在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时,不但要考察各人劳动能力尤其复杂劳动能力的成果,而且首先要考察该能力的成因。
我们的一些经济学家和决策者,之所以一再歪曲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看来正是因为切身利益的驱动,使他们忘记了唯物辩证法,使他们认为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理应象他们需要的那样,是只讲各人劳动能力的成果、而不管该能力的成因的。
正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训练有学识的劳动者的费用全由社会来负担,复杂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即不论高出多少倍的价值都归社会所有,所以《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在说到按劳分配“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时,用前后两个“默认”及其之间的“因而也就”四个字表明,这里默认为天然特权的不同等工作能力,不包括运用非天赋知识的不同等复杂劳动能力、而是仅指由不同等的个人天赋所导致的那种不同等的简单劳动能力,即马克思在该段开头所说的“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
跟学自后天的知识和技术不同,智力象体力一样主要来自个人天赋:比如,每个人即使是少知识的文盲,在体力发育高峰期后的18~30岁之间都还有一个智力发育的高峰期,通常把这一时期中萌生的牙齿叫做“智齿”。只有不同等个人天赋的体力智力导致的简单劳动范围内的不同等工作能力被默认为特权时,才有资格被马克思称之为“天然特权”。至于不同等的学识导致的复杂劳动范围内的不同等工作能力,若学识因其费用由个人或其家庭负担而被默认为某种特权,那么这种特权也只会被马克思称之为“社会特权”,而不会被他称之为“天然特权”;因为个人学识的获得和提高,主要依赖的不是体力智力之类的天赋条件,而是金钱物资之类的社会条件。
“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等马克思主义经典论断,如此改头换面地被用来掩饰马克思和恩格斯非常讨厌并竭力与之划清界限的不良企图,成为国企老总牟取高额年薪、高干们(以及类似待遇的经济学家等等)再三再四地为自己加薪的理论基础和政策依据,成为各种贫富差距之中隐患最烈的干群差距得以不断加剧的遮羞布,说明坚持、创新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困难重重,缩小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之所以举步维艰,其根子都是因为事关高干或国企老总(以及类似待遇的经济学家等等)的既得利益;——改革呀改革,改革别人不难,改革自己才难,改革领导者自己最难。
在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既非所有劳动者的学识技巧的学费,都象马、恩设想的那样全由社会负担,也非所有劳动者的学识技巧的学费全由本人或其家庭负担;劳动者或其子女的学识技巧所需费用中的公私比例,无论各人之间还是同一个人经历的各阶段之间,往往都不大相同乃至大不相同。所以,如何因果兼顾地实施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工资制中要不要和怎么样让“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它必须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而决不是个简单化一刀切就能一劳永逸解决掉的问题。
但高干或国企老总(以及类似待遇的经济学家等等),却是有别于普通劳动者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学识技巧的学费,大部乃至全部由社会负担:就正面学费而言,他们学习和再学习知识技巧的各种费用,大部乃至全部都由公家负担;而这种公费打从建国之初就养成习惯,通常总是由广大百姓及其子女们勒紧腰带并牺牲作为公平起点的学习机会来筹集;就反面学费而言,我们这些高干或国企老总(以及类似待遇的经济学家等等)们宝贵教训的获得,尤其是各种错误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纠正,几乎都来自“大跃进”、“文化革命”之类的失败挫折,而这类失败挫折的代价,无一不凝结着广大人民的汗水、泪水、鲜血乃至生命。因此,我们这些高干或国企老总(以及类似待遇的经济学家等等)的学识技巧及其复杂劳动能力,大部乃至全部都属公有而并不归其个人私有;无论他们这种复杂劳动创造的成果,是几倍、几十倍于还是几百、几千倍于寻常老百姓的简单劳动成果,都大部乃至全部该归社会公有而不该归他们个人私有;根据马克思主义因果兼顾的按劳分配原理,他们的报酬比起寻常老百姓来,不但不该是几百、几千倍,而且不该是几倍、几十倍。由此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赞扬并强调巴黎公社式的、高干或国企老总只拿熟练工人工资的分配方式,不仅有其政治学上的长远考虑,而且有其经济学上的科学根据。在反对平均主义的同时把巴黎公社式的高干或国企老总的工资制都一起反掉,是不是有点儿象在泼洗澡水时连孩子也一起泼掉了?
我们这些高干或国企老总(以及类似待遇的经济学家等等)的体力智力即简单劳动能力,是不是就全归他们个人及其家庭私有呢?我看也不见得。比如说,为了优先保证他们及其家庭和所在城镇的营养,国家曾长期实施粮食统购统销制度;“三分天灾、七分人祸”的三年困难时期饿死的千百万条人命,都是寻常百姓,其中绝大部分是缴纳了多年统购粮的农民兄弟;不知吃着统销粮并以吃苦在前、享乐在后自豪的高干或国企老总(以及类似待遇的经济学家等等)们,曾有几人真的陪着占全民族绝大多数的寻常百姓、尤其是农民兄弟同甘共苦饿死过?当时高干和国企老总(以及类似待遇的经济学家等等)的总人数,恐怕远不及饿死的几千万人多。可见,当时每一个高干或国企老总(以及类似待遇的经济学家等等)及其后代的体力智力乃至生命,之所以能健康地生存和发展、并一代接一代在生存竞争中稳操胜算而往往成为高干或国企老总(以及类似待遇的经济学家等等)的继承人,都是靠若干条寻常老百姓的生命和更多老百姓及其后代的身心和基因被长期饥饿严重摧残、从而在一代接一代的生存竞争中难免越落越后作为代价换来的;这就是说,无论当时还是当前,也不管我们这些高干或国企老总(以及类似待遇的经济学家等等)本身是否敢于承认,他们基于个人体力智力的简单劳动能力乃至整个生命,很可能也直接间接、或多或少地不归他们个人私有,而是归寻常百姓、尤其是归他们不屑一顾的农民兄弟所公有。
正是基于上述国情和马克思主义因果兼顾的按劳分配原则,我才不得不说:干群收入差距过大、尤其是高干或国企老总(以及类似待遇的经济学家等等)滥用职权、一次又一次自说自话地给自己加薪,以致与广大人民收入差距越拉越大,是各种社会不公中最无理和最危险的不公,是对寻常百姓、尤其是对农民兄弟的背叛和最无耻的忘恩负义,是其它各种不公得以延续和加剧的榜样和保护伞。
当然,因时、因地、因人制宜地坚持适当的收入差距,无论在干群之间还是在干部之间都是应当而且必须的,就象在群众之间应当而且必须因时、因地、因人制宜地坚持适当的收入差距一样。这首先是因为,每个干部包括每个高干或国企老总(以及类似待遇的经济学家等等)的每项学识技巧,并非全都靠公费获得因而并非全该归公所有。
其次是因为,即使每个干部的每项学识技巧都靠公费获得而全该归公所有,仅因各人智商、耐力、勤奋程度和社会责任感之类的个体差别,各人运用自身掌握的公有学识所创造出来的劳动成果即对社会的贡献,也势必会不大同乃至大不同,对这种基于个体差别的不大同乃至大不同,理应在个人收入差距方面给予相应回报。若对上述个体差别视而不见、生搬硬套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原则,势必奖惰罚勤、极大地阻碍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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