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 > 思潮 > 思潮碰撞

法学“红楼”梦 (全文)

贵州生态园马克思主义法学学习小组 · 2006-09-05 · 来源:本站原创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前   言. 2

第一部分 法学教材必须改革. 6

一、对研究生教材《马克思主义法理学》100问. 6

二、几点概括. 36

三、附:《国家级重点教材〈法理学〉读后小记》. 43

(一)法学导论导向何方?. 43

(二)权利义务和人权. 46

(三)法律改革的方式和目标. 50

(四)所谓法制现代化. 52

(五)关于依法治国. 55

(六)关于法与文化. 58

(七)关于法与政治. 60

(八)其他. 65

第二部分 法学研究问题严重. 68

一、读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68

二,读邓正来的“国家与市民社会”. 94

三,邓正来其人其事. 102

  

   言

这里的《“红楼”梦》,不是曹雪芹写的《红楼梦》。那是以贾史王薛四大家族的兴衰为题材,而写成的封建社会的历史画卷,我们写不出来。我们这里的“红楼”则与赖昌兴在厦门建的红楼相似。他那个是腐蚀国家干部,瓦解人民政权的销金窟。我们的这个“红楼”是由两位顶级法学大家建立的,专门为了培养资产阶级自由化政法高级精英,促使国家“西化”的课本和导师。有张文显主编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和国家级重点教材《法理学》,还有邓正来大师的一批巨制。与赖昌兴的红楼相比,两者领域不同,作用则一也。而且我们坚信不疑,赖昌星一定要伏法,这类课本和导师的大作,也将接受历史的审判,送进文化垃圾堆。其结果将为“梦”亦一也。

当然,这中间还有差别,有根本性质的差别。我们不是修“红楼”的贪污犯,而是拆“红楼”。赖昌星的红楼,是物质的,已经由人民接管,用以教育后代。我们拆的“红楼”,是精神上的,为的打击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嚣张气焰。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信徒,多数在读“博士前”。说起“博士前”也有一番苦衷。我们中的硕士生,本想考博士生,将来读博士后。但是,不敢。因为张文显主编的教科书,是教育部订的。不学吧,毕不了业;学吧,我们实在学不下去。在大学期间学的是他主编的国家级重点教材《法理学》,研究生又学了他主编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考这两本书,若再遇上邓正来这类导师自由录取,能有我们嘛!所以,也就安于当了“博士前”。这是正规学历中没有的,不存在冒充或报假学历的嫌疑。与此同时,我们又吸收了使用张文显主编的教本,教我们法理学课程的老师参加我们的学习,搞成个老中青三结合。于是,决心自费搞马列,也就组织了贵州生态园马克思主义法学学习小组,互教互学,以求长进。

我们的“拆楼”工程,主要两项。一个是对张文显主编的研究生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提出100个问题,进行学习、研究和批判,后面还附有本科生用国家级重点教材《法理学》读书小记;一个是对邓正来的大作大约也提出百十个问题(仍有部分未完,已不影响对其整体的评价),同样是学习、研究和批判。学习和研究不是“拆楼”,是向二位大家请教,把他们的理论搞明白。他们说了,会像孔夫子那样,因材施教,像苏格拉底那样在辩论中学习。批判,与邓大师的批判有些不同,就是要动动大手术,想“拆楼”了,当然这个过程也有吸收和提高。我们这几个小人物本无此胆量。但是一想,有邓大师的“邀请批判”(“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自序《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不接受邀请吧,不好意思;如果能走在大师“对批判进行回应”的这条“核心进路”上(见《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暂时的结语”),更是我们学习的福分。特别是张、邓二位乃学术大师和太师。邓正来是“学贯中西”的大师,这是张文显封的;能封别人为大师的人,他自己至少也要是太师嘛!在法学界两位顶级学术巨匠面前,就是有了错误,也会得到宽容,至少不值得告我们的黑状(《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第31页)。告了,教育部里也没有内线能告诉我们,我们照样睡安稳觉。不过我们的批判与邓大师的批判可能不同,是用马克思主义作为批判的武器,边学习马克思主义边批判,免不了要动用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的方法。不当之处,也想得到大师和太师的教诲。所以,我们也就大胆而为了。

马克思主义要吸收人类一切先进的文化成果,社会主义是在人类社会,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积累起来的全部文化知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对于这些东西,我们都要了解,采取正确的对策,用以提高我们自己。因此,对于那些原生态的文化积累,对于资产阶级学术流派的直白,包括翻译他们的著作,是了解他们的渠道,我们都是欢迎的。对此,在法学领域毫无例外。但是,把西方的一些东西,如权利本位论,贴上马克思主义的标签,并借行政力量硬性推销,就是假冒行为;或者用西方的资产阶级的东西,公然取代马克思主义,只有他说的是中国法学,别无分店,并来代表法学研究的新时代,重建中国法学,还要拷问中国法律秩序是否正当和可欲,建立资产阶级具有专属权的市民社会,是万万不可以的。前者属于假冒,是学术骗子,要人人见而揭之;后者属于伪劣,强买强卖,是学术无赖,要人人遇而唾之。也就是说,一个鼓吹的法律“移植”,原来就是照搬,臣服洋大人;一个则是在中国克隆“自然法”,实际上就是像赵本山演出的小品,依靠忽悠“卖拐”。对于这些东西,我们只是做一次“皇帝的新衣”里的小孩,说出真像。当然“告黑状”是用不着的,在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天下,“告白状”,就会让全体人民都知道,让受骗的学子都知道。因为他们是欺骗人民,是毁我民族精神支柱,坏我四项基本原则的先行,乃“危害祖国”这个八耻之首,是绝对不允许的。共产主义者可为真理献身,但他们从来没有自己的私敌。因此,对于大师和太师二位,我们就对不住了。

改革开放以来,在取得令世界瞩目的伟大成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批资产阶级分子。他们暂时还没有组成阶级,然而已经强烈地要求,进行使自己成为自为阶级的理论准备,如同西方资产阶级十七、八世纪的情形。本来早有一批精英,打着改革开放旗号,偷运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和资产阶级的抽象民主、自由、人权等政治、法律理论。然而,随着资产阶级分子队伍的扩大和力量的积聚,采取隐蔽形式的原有理论,如亵渎马克思主义,把权利本位论作为法理学的基石范畴,已经不能满足需要,迫切要求原装的资产阶级实行政治、经济统治的理论支撑。于是已经窃取部分权力的少数资产阶级分子,立即利用手中权力高薪聘用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承担起直播论证资产阶级剥削和专政的理论。把西方的自然法搬到中国,直称中国自然法;把西方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所谓理论,台湾先行,东欧、苏联示范,大陆其后;为此,还拉来他的自由主义祖师爷哈耶克,叫人们供奉;等等。基于如上情况才有我们这本小书的问世。

在写这本书的时候,我们还想问问教育部。你们除了养内鬼,如告诉张文显有人告他的“黑状”之外,还有权力、有能力订定教科书吗?你们能站出来,解答一下我们学习中提出的问题吗?你们的“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出来的就是这种东西!你们插手教科书,该不是官学商(出版社)勾结互相分劈卖书得来的人民币吧,也不是官学勾结分稿费吧!教育部同一些人合起伙来,在法学领域贩卖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理论居然没人管,只好老百姓来管了。

                                  贵州生态园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小组  

2006-7-1

  

第一部分 法学教材必须改革

一、对研究生教材《马克思主义法理学》100问

教材,也称教本,即教学之本。它是对本专业领域中较为成熟的理论观点的系统反映,是学生接受本学科专业知识的基本依据。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教材,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理论特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要有严密的科学性和一贯性。断不可以亵渎马克思主义,把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纳入教材,以至于自相矛盾,错误百出。对于假冒马克思主义的行为,必须坚决地予以严肃清理。

我们是贵州大学的硕士生。学习的教材是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2004年3月第2次印刷)。这是一本1994年荣获国家教委优秀教材奖、2002年被国务院学位办确定为全国研究生推荐教材,书皮上写着“研究生教学用书、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推荐”。读后有许多不解,特提出请教。我们在本科生期间学的也是张文显主编的“国家级重点教材”《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出版)曾写过“读书小记”也附在后面。对这本学历教育的顶级教材,这里首先提出100个问题,然后视情况继续提出,希望编者拨冗予以答疑。

    (一)现代国家法理学具有社会意识形态的全部属性。“在法律渗透于社会生活的现代国家,法理学是社会意识形态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意识形态的全部属性,并发挥着意识形态的巨大功能。”(第1页,以后本书页码仅注数字)“现代国家”,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吧!法理学“具有社会意识形态的全部属性”,什么是社会意识形态,两种类型国家具有同样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全部属性”,还有意识形态吗?

(二)我国已有的法理学相当肤浅、贫乏。“我国已有的法学理论因受僵化观念的长期束缚和唯书、唯上的教条主义倾向,因而理论相当肤浅、贫乏。”(2)在“已有的法理学”指导下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短期内取得巨大成就,指导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等。其中体现的“已有法理学”,包括行动中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都是“相当肤浅、贫乏”,有什么根据,是不是随便云云?

(三)使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真正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的指导与一代又一代法学家的创造性科学研究有机地统一起来,使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真正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融会一切科学的法律思想的‘银行’。”(3-4)这里的“一代又一代法学家”,包括剥削阶级法学家,也包括工人阶级法学家;包括以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为指导思想的法学家,与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法学家吗?这两种法学家的“创造性科学研究”,自然属于“具有社会意识形态的全部属性”的法理学(1),它们怎么“有机地统一起来”呢?

(四)融会一切科学的法律思想的‘银行’。“使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真正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融会一切科学的法律思想的‘银行’”(4)可否理解为,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这个‘银行’,一切由编者认为“科学的法律思想”都可以“融”资,成为股东。或者说它像一个开着口的筐,凡是编者认为“科学的法律思想”,都可以往里装,或者凡是装在这个筐里的,就是“科学的法律思想”呢?

(五)法理学的对象是什么。法理学如果“仅以一国或某些国家或某一种历史类型国家的法为对象,它的结论就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的局限性,民族的褊狭性或者阶级的偏见和短视,就不会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4)法理学是否真理,由它研究对象的广度和长度决定,而不是决定于它的指导思想,并由实践来证明吗?国别法理学和历史分期法理学,一定不是真理?恩格斯说:“科学越是毫无顾忌和大公无私,它就越符合工人的利益和愿望。”[1]掌握了马克思主义伟大认识工具的工人阶级,也带有“民族的褊狭性或阶级的偏见和短视”吗?

(六)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功之一。“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功之一。”(10)20世纪诞生的“法律社会学”,是资产阶级法律社会学,还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社会学?20世纪之初,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使马克思主义由理论成为现实;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意志成为法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产生了对科学法学的需求;社会主义国家培养大批法学家,其中的马克思主义者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应用于法学专业建设,从而产生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尽管它还不一定成熟,但已经走上真理的道路。马克思主义法学,包括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是科学。20世纪产生的西方法律社会学,是科学的法学吗?

(七)理解和编写历史的依据。“法律是凝结的历史,或者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在人类社会的转折点,都可以看到法律的旗帜或标志。美国麦克劳——希尔出版公司出版的《世界伟大文献汇编》一书收集了30份世界重要文献,其中法律文献占了1/3,包括《汉漠拉比法典》(公元前1700年)、《梭伦法典》(公元前590年)、《英国大宪章》(1215年)、《论国际秩序》(1625年)、《美国独立宣言》(1776年)、《美国宪法》(1787年)、法国《人权宣言》(1789年)、《拿破仑法典》(1804年)、《联合国宪章》(1945年)等。这些文献被称作‘人类历史的里程碑’。谁要是不认真研究这些文献,就不可能理解和编写历史,特别是人类社会制度的历史和思想的历史。”(10-11)马克思说:“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2]不能“理解它们本身”的法的关系,还能用表示法的关系的法律文献顶替唯物史观,来理解和编写人类社会制度和思想的历史吗?

(八)法的社会化的时代潮流。“20世纪初西方社会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加剧,旧的利益结构被打破,新的利益结构开始形成,有关劳资、福利、教育、经济等社会立法相继出现,法的社会化成为时代潮流。”(16)这里的“社会立法”怎么立,法律已经不再由国家制定吗?“法的社会化成为时代潮流”又是什么?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共同进入这种法的社会化的潮流吗?制定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能叫社会立法和法的社会化呢!

(九)文化大革命之前不存在真正意义的法理学研究。“由于‘文化大革命’之前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法学研究、特别是不存在真正意义的法理学研究。”(24)什么叫“真正意义上的”法学研究和法理学研究?资产阶级的法学和法理学研究,和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和法理学研究,哪个是“真正意义”的?彭真、董必武、谢觉哉、张友渔等老一辈法学家,开辟了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新时代,不算“真正意义”的法学研究或法理学研究?从张文显提出权利本位论才有真正意义的法学研究?

(十)现代中国法学无学派的历史将宣告结束。中国法学“将出现各具特色的理论体系、学说,这些理论和学说经过实践的检验和学术批评的助长,将逐步形成马克思主义共同指导下的不同学派。现代中国法学无学派的历史将宣告结束。”(33)这种宣告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就提出,至2001年之始,终于通过一篇长文宣布“形成了一个颇有影响的学术群体(境外学者称之谓‘权利学派’)”。[3]然而它不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学派,而是美国库恩历史主义科学哲学“范式”指导下的学派,或者说是“指导”马克思主义的学派。其中说:“权利本位范式以特有的‘概念艺术’------使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以更清晰、更鲜明、更独特、更亲切、更丰富的形式再现出来,并在新的理论范围内得到更有意义的解释。”可以“再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解释”坐标的权利学派,不是把库恩的范式学派,挂上马克思主义的招牌,骗人吗?

(十一)法制现代化,法理学也将现代化。“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生态文明要求法制现代化,与此相适应,法理学也将现代化。”(33)且不说市场经济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西方议会民主政治;等等,单说法治,法治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有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法治,有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的法治,法治现代化是属于什么经济基础上的法治?法理学属于意识形态(1),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有非马克思主义和反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现代化的法理学属于其中的哪种法理学?

(十二)国际法理学舞台上平等对话的主体资格。“从总体上,我国法理学在国际法理学舞台上平等对话的主体资格还没有得到普遍承认,我国法理学的对外影响仍然有限。”21世纪将“使我国法学有充足的条件在国际法理学舞台独树一帜,西方法理学对法理学论坛近乎垄断的局面将被打破”(34)“在国际法理学舞台上平等对话的主体资格”要由谁承认?在我国召开的两次世界法律大会上,我国的代表都是以非主体资格,还是跪着和洋人对话吗?“西方法理学对法理学论坛近乎垄断的局面”,是垄断西方法理学,还是垄断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十三)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本质规定。“‘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本质规定。”(34)而“法理学以‘一般法’为研究对象。”它指“古今中外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4)古代和外国的法,如本书所列举的法律文献中的《汉漠拉比法典》、《梭伦法典》、《英国大宪章》、《美国宪法》、《拿破伦法典》等(10),经过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就要改变这些文献的原有社会性质,获得“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吗?

(十四)中国法理学的基本规格。“‘中国特色’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基本规格。”(36)仍以(十三)引录的文献为例。由于中国法理学研究了这些古代和外国法的文献,即《汉漠拉比法典》、《梭伦法典》、《英国大宪章》、《美国宪法》、《拿破伦法典》等,是否它们已经有了“中国特色”的基本规格呢!可是这样,各文献的权属国家承认吗?

(十五)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中具有普遍价值的因素。“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中有许多超越时空、具有普遍价值的因素”,接着举了法制文明“多得很”中的大批例子,之后说:“它们所包含的真理意义和价值意义即使在今天仍未褪色”,“我们要加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在梳理和甄别的基础上,进行现代化的改造和扬弃,把那些能够与科学、理性、民主、自由、公平、人权、法治、和平、秩序、效率为内容的时代精神融为一体的文化遗产融入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体系之中。”(40)首先,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中“多得很”的大批例子,本质上不是当时剥削阶级为实行统治,欺骗人民说的好话吗?其实,近现代的屠夫民贼也说过不少好话,如蒋介石搞新生活运动,主张礼义廉耻;汪精卫与日本人搞大东亚共存共荣,也很好听。前者属于本土化,后者属于国际化嘛!抛掉这些话在当时的具体社会内容,不管其精神实质如何,把那些文字资料直接拿来,谈它超越时空的“真理意义和价值意义”,除了帮助剥削阶级欺骗人民,还有别的用处吗?

(十六)现代化的改造和扬弃。在“梳理和甄别的基础上,进行现代化的改造和扬弃,把那些能够与科学、理性、民主、自由、公平、人权、法治、和平、秩序、效率为内容的时代精神融为一体的文化遗产融入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体系之中。”这是否就是融入法理学的“银行”(4)?实行“现代化的改造和扬弃”是什么意思?承不承认现代化有资本主义现代化,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如果承认,那么这个现代化的改造和扬弃,是以资本主义现代化为坐标进行改造和扬弃,还是以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坐标进行改造和扬弃?

(十七)科学、理性、民主、自由、公平、人权、法治、和平、秩序、效率为内容的时代精神。时代精神是什么精神,是资本主义时代精神,还是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再如科学,不谈自然科学,仅说“具有社会意识形态的全部属性”(1)的法理学,即具有“科学性”(38)和“将现代化”(33)的法理学,它是资产阶级法理学,还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又如理性,是资本家的理性,还是无产者的理性?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还是西方议会民主?自由,是资本的剥削自由,还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自由?公平,是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即奴隶制的公平,是资产阶级要求废除封建制度的公平,还是社会主义消灭剥削制度的公平?人权,是劳动力市场上的人身自由、人格平等的人权,还是从阶级剥削和和压迫下获得解放的社会主义人权?法治,是资产阶级的法,治无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的法,治资产阶级?和平,是美国打伊拉克的和平,还是反对战争才有和平?效率,是给资本家创造效率,还是劳动者为自己的生存、发展和享受而提高效率?邓小平讲:“属于文化领域的东西,一定要用马克思主义对它们的思想内容和表现方法进行分析、鉴别和批判。”[4]对于中国古代的文化要不要这样做?

(十八)世界法学,21世纪法学是什么?努力建构“可以和世界法学平等对话的真正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使“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走向世界,与世界法学同行,与21世纪法学同行。”(39、40)“和世界法学平等对话”要“真正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就是“‘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本质规定”(34),“‘中国特色’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基本规格”(36)的那个法理学吗?见(十三)、(十四)。要用“一般法”即“古今中外一切法”(4),把整个“世界法学”、“21世纪法学”都装到法理学“银行”(四)里,使它们都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中国特色”的基本规格。还怎么与世界法学“平等对话”和“同行”,岂非要用法理学“银行”把人家吃掉吗?

(十九)二十二个方法、方法论和方法论原则。在哲学方法、哲学方法论,一般科学方法、科学方法论,专门科学方法、学科方法论,(45)之后是法学方法论的结构,包含四个层次: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分解为若干条方法论原则;法学基本方法,与应然法、实然法、现实法,相应地有价值分析方法、逻辑方法与语义分析方法、社会实证研究方法等三个层次,社会实证研究具体方法还有统计方法、文献分析方法、社会调查方法(78);与法学相关的一般科学方法;法学各分支学科的特殊方法(46-49)。法学的方法论原则又有:实事求是的方法论原则,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方法论原则,社会现象普遍联系的方法论原则,社会历史永恒发展的方法论原则,阶级分析原则(51-61)。一共二十二个方法、方法论和方法论原则。这都是研究法理学的方法论吗?

(二十)社会历史永恒发展的方法论原则。“社会历史永恒发展的方法论原则”(58)社会未来如何可以不论,至少以前不是永恒的。人猿相揖别至今也只有50余万年,在那以前哪里来的人类社会呢?物质运动是永恒的,社会运动也是永恒的吗?

(二十一)阶级分析原则与惊人的混乱和误入歧途。“阶级分析原则”(59)这里只有原则,不是方法论原则,不知为何。“如果仅仅了解了阶级分析原则,而忘记了理论的整体联系------那么,阶级分析的原则也同样会引起‘惊人的混乱’。”(61)“如果不能真正领悟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方法协调功能,而去孤立地简单搬用其中的某种方法(哪怕是基本的方法,如阶级分析),同样会误入歧途。”(50)阶级斗争理论、阶级分析方法同“以阶级斗争为纲”不是一回事。可以引起“惊人的混乱”和“误入歧途”的“阶级分析”,还是方法论原则吗?

(二十二)逻辑与语义。法学的“逻辑方法与语义分析方法”(67)法律与人们的生活关系密切,是一项严肃的国家行为。因此,要求法律的逻辑严谨、语言明晰。特别是作为它的载体的文字,更要准确,防止错解误用,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应当注意对逻辑学和语言学的学习和运用。但有什么必要“创造”一个所谓的法学研究的逻辑和语义分析的基本方法呢?如果按照同一标准,所有的学科包括自然科学都离不开逻辑和语言,是否都要搞一个相应学科的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方法呢?

(二十三)实证方法与马克思主义。“实证方法的理论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11)在另一个地方又说:“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就是在对现实生活和历史资料进行了大量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创立的。马克思的《资本论》、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与(和)国家的起源》等伟大著述,都是科学地运用实证研究方法的典范。”(74)这里显然说的,实证研究又是马克思主义的基础。到底谁是谁的基础?

(二十四)法律问题说到底是什么?“一切法律问题,说到底都是权利与义务问题”(88),不说明是谁的权利和谁的义务问题,是哪个阶级的权利和哪个阶级的义务问题,不仅没有说到底,岂非反而掩盖了法律的本质吗?

(二十五)优秀法学家的法律推理。“要做一名优秀的法学家,就必须掌握法律推理的规则和方法。”引录美国法学家帕托的话来证明(97);“法律推理是现代法学、特别是法理学关注和研究的基本问题。”引录美国学者肖尔、芬兰学者阿尔诺的话来证明(98);法律推理观有形式主义法学的推理观,自由法学的法律推理观,现实主义法学的法律推理观,实用主义法学的法律推理观,都是根据洋人的话定的。(98--100)这是做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还是做臣服外国的法学家?

(二十六)理论研究与积累概念。“从历史上看,科学研究,尤其是理论研究,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提出、分析、论证和积累概念的过程。”(104)毛泽东说过:“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5]从历史上看,在某种意义上,科学研究只是不论与对象是否有关,仅是提出、分析、论证和积累概念的过程吗?

(二十七)法学的四化。什么是“法学的科学化、实践化、现代化和国际化”(104)?法学的科学化是否指法学应是真理,也就是正确反映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符合法的客观实际。过去的法学不那么科学,现在把它“化”一下,就成为科学。法学实践化是什么意思?法学如果是科学真理,总是从实践中来,并通过实践得到证明的,不然就不是科学,为什么还要实践化呢?法学现代化,是化为现代资产阶级法学,还是化为现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学国际化,是把“一般法”即“古今中外一切法”(4)化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中国特色”的基本规格(34、35),还是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化到在国际上仍然占优势的资产阶级法学中去?

(二十八)耶林的“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19世纪初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已经揭示出权利和义务在法学中的核心位置。”(115)但以前的中国学者都不解其味,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法学界一些中青年学者“把权利和义务概括为法学、法理学的基本范畴”,“90年代中期进而抽象为法理学的中心范畴。”于是,成为法学研究中认识的“总纽结”。(116)接着搬来一位我国著名哲学家和两位先生的话来论证耶林命题之深刻。法学真是权利义务之学吗?是谁的权利和谁的义务之学,也就是哪个阶级的权利和哪个阶级的义务之学。耶林不正是用抽象的权利义务理论,把法的阶级实质掩盖起来嘛!一个半世纪以后,中国的一批法学精英,恢复了耶林的理论,是不是受了招安?

(二十九)法律制度史的本质。从历史上看,“一部法律制度史本质上就是权利与义务的矛盾及其演变的历史”。(117)历史上没有抽象的权利和义务,奴隶主阶级享有权利,奴隶履行义务,这是奴隶社会;封建地主阶级享有权利,农民阶级履行义务,这是封建社会;资产阶级享有权利,无产阶级履行义务,这是资本主义社会。不同阶级的权利与不同阶级的义务之间的矛盾及其演变的历史,才是法律制度史的本质嘛!

(三十)维辛斯基法的理论是耶,非耶?建国后前30年,“把‘阶级性’置于法学基石范畴的位置,作为法学的参照系或观念模式,必然使法学丧失其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资格和地位。”(121)那期间,谁把“阶级性”置于法学基石范畴的位置,作为法学的参照系或观念模式? “我国法学家由于盲目地接受和认同前苏联的国家和法的理论(特别是维辛斯基关于国家和法的理论)而形成的视角取向和思维定势”,是使我国法学失误无可否认的重要原因(121-122)。然而,在另一个地方怎么又说:维辛斯基提出的法的定义,“仍不失为是一个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是法学史上的一个进步。”(136)你们说的哪一句话算数?

(三十一)现代法理学的理论基石“权利本位”。“权利作为现代法理学之基石范畴的理论表达是‘权利本位论’,所以也可以说‘权利本位’是现代法理学的理论基石。”(12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当然是现代法理学。这本以权利本位论为基石范畴的法理学,是现代资产阶级法理学,还是书皮上写的现代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三十二)权利本位论之哲学基础。为了论证权利本位论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之不可动摇,编者提供了它的哲学基础。也就是“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对立的)两个方面的统一”,“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的主导方面所决定的”(124)。而法所内含的矛盾双方就是权利和义务,其中的主导方面是权利。所以,权利决定法的性质,法以权利为本位,权利本位是法理学的“基石范畴”。这样一来,法的阶级性,岂非被一扫而光?在“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堆给另一个阶级。”[6]的阶级社会,从来不都是统治阶级的权利本位(如果可以用本位二字)和被统治阶级的义务本位吗?

(三十三)不享有权利就不履行义务的高级法律生活。“权利本位有着深厚的道德基础,这就是:承担和履行义务必须以享有权利为前提和条件。”(127)不享受权利就不能履行义务。“追求利益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是一切创造性的源泉和动力。”(129)这样,“才能走向一条道德、公正、合理、进步的高级法律生活。”(129)果真如此,为革命无条件捐躯的先烈们,既无权利本位的道德基础,又没有人类的一般心理特征,岂非死了活该!那些先人后己,先公后私的人,根本就无资格“走向一条道德、公正、合理、进步的高级法律生活”。走进这种“高级法律生活”的都得是什么人?

(三十四)权利到位,市场经济才能到位。权利本位“源于商品交换的本质和规律”,“搞市场经济,必须权利先行;权利到位,市场经济才能到位。”(129)这说的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吧!它以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为基础,资产阶级国家在法律上不写所有制,写所有权。包括资本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一律平等保护。握有资本的资本家和只有劳动力的无产者,共同来到劳动力市场上,按等价原则平等地,按照自己意志自由地买卖劳动力。当这种买卖一经成交,无产者在资本家的指令下就要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接受剥削。就是说,在那里,资本家享有剥削的权利,无产者享有被剥削的权利,即通过行使平等自由的权利后去履行义务。这就是权利本位嘛!它与“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一样,是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理论形态。在中国,打着马克思主义招牌,贩卖资产阶级理论,这不是学术骗子吗?

(三十五)理论基石与体系和学说的基石。“‘权利本位’是现代法理学的理论基石。”(122)又说:“法律本体论是任何法学理论建构其体系和学说的基石”。(131)基石范畴“是一种理论体系区别于其他理论体系的标记”,划分学派的一种标准。(120)现代法理学一共有多少块石头,有多少种理论体系和学派?

(三十六)法律本体论。“法律本体论”(131)什么意思?法律本是国家的意志,依靠国家力量保障实施,离开国家就不能存在。国家才是法的本体。法律好比是毛,国家是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包含“如法律的定义、法律的本质、法律的特征、法律的要素等”往哪里附?

(三十七)法律的初级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是法律的初级本质”(140),但“统治阶级意志”已经“不再适宜用以表述社会主义法律本质,社会主义法律的阶级性依然存在。”(145)就是说,社会主义法律仍有阶级性,但不再反映统治阶级意志。掌握政权的阶级,就是统治阶级,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已经没有掌握政权的阶级吗?

(三十八)法律的二级本质和三级本质。“法律由一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社会客观需要的表现。这是法律的二级本质,即更深一层的本质。”(141)“把法律的本质首先归结为统治阶级意志,进而再归结为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决定的社会客观需要,这仍然是在‘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里面寻求法律的本质,因而是不彻底的。”要想真正认识和把握法律的本质,还必须深入到法律本质的最深层次,即“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141)“一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社会客观需要”、“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决定的社会客观需要”和“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有什么区别,法律的这三级本质要怎么区别?

(三十九)法律的双性。“法律的初级本质与二级本质的内在联系决定了法律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141)。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全社会的共同意志即社会性”(145),在“阶级对立社会法律的本质中也有社会性层次”,但比较微弱,“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性本质”则更为突出。(145)就是说,法律还有双性——阶级性和社会性。离开阶级性的社会性是什么性,是无阶级性吗?

(四十)法律发展论。什么是“法律发展论”?(162)“法律的自身发展在宏观上采取了历史类型依次更替的形式,每一次更替都使法律跃上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因此,法的历史类型明确地体现着法律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法律所表达的特定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历史进步性。”(152)“法律发展论”与“法律的自身发展”及其法的“历史类型依次更替”是什么关系?

(四十一)法律发展的美国课题。法律发展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出钱搞起来的研究课题。目的是把西方国家“美妙”、“符合理性”、“先进”的法律输往发展中国家。结果碰了壁,遭到可耻的失败。(见162-163)现在又由一些不知耻的人,充当美国的帮凶,在中国这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继承美国的事业,来克隆西方的法律发展,以便推动“世界的法律发展研究”,进入整个发展中国家。他们已经接受西方国家的课题基金资助吗?

(四十二)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的变革过程。在现代社会,法律发展“意味着从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的历史变革过程。”(164)我国的法律发展是从“传统型法制”,就是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自然经济、专制政治和宗法家族文化的基础上”(188-189)向西方那种“美妙”、“符合理性”、“先进”的“现代化法律”的变革,以发展中国家身份的“真情实感”去向西方法律看齐。中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还是处于封建社会的历史阶段?

(四十三)法律发展多元论。“在多元论看来,法律的发展包括正式法与非正式法的发展。”(175)“非正式法的种类多种多样,包括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戒律、乡规民约、社会组织(如企业、学校、俱乐部)的规章制度等。”(178)“民间法或非正式法”也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140)吗?它们也进入了法律范畴吗?

(四十四)熟人社会。“传统社会是一种熟人社会”,“现代社会是一种陌生人社会”。(182)“阶级对立的社会”(140)是什么人的社会?

(四十五)移植西方法律势所必然。“世界各国的法制现代化必定要包含市场经济、民法、民法观念(自由、平等、权利神圣)三大要素,------法制现代化的主要内容为移植西方法律也就势所必然。”(189)“自由、平等、权利神圣”三大要素与马克思说的那个“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7]的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的雇佣剥削制度,有所不同吗?“法制现代化的主要内容为移植西方法律”,我们自己还要制定法律吗?

(四十六)国家权力的横向划分。“从国家权力的横向划分来看,近现代发展起来的政治体制和法治理论认为,合理地安排国家权力应该将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立法只能由代表人民的议会进行。”(199)什么是近现代发展起来的政治体制和法治理论,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所谓合理地安排国家权力,以及代表人民的议会立法,包括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吗?

(四十七)宪政体制与违宪审查。“由于宪政体制的发展,要求司法权还要起到保障基本人权的作用,因此,确立了违宪审查、宪法控告等制度,扩大了司法机关的权能,使之能够限制立法权的恣意行使。”(200)资本主义国家和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实行这种“宪政体制”吗?

(四十八)用法律支配权力。“法治的要义是用法律支配权力------如果法律首先要求公民守法而放松对国家和政府的约束,则依法治国就可能变成依恶法治国。”(202)“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140)它的要义是“用法律支配权力”,岂不成了国家用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权力吗?什么是“恶法”,还有“法律的良善”(204),用什么标准衡量法律的良善和邪恶,由谁说了算?

(四十九)按照法律的要求塑造自我。“守法表明守法者接受法律的规制,按照法律的要求塑造其行为甚至自我。”(203)按照法律的要求塑造其“行为甚至自我”,对于被统治阶岂非要消灭它的个性,这可能吗?“对于法治社会中的公民来说,守法是第一美德,即使法律本身并不道德,也不能通过反抗法律来加以改变,应该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等待法律自身的完善。”(204)对于剥削阶级法治社会,这样说,不是帮助他们欺骗老百姓吗?再说,抽象的“美德”和“不道德”以什么为标准?

(五十)价值(value)是善(good)。“诸如自由、正义、财富、知识、善德等等,都是人们所希求的东西,因而被人们视为价值的存在形态。总之,从最一般的意义上,可以把价值(value)与善(good)视作两个大体一致的概念。”(221)在法学的方法论原则中有“阶级分析原则”(59),自由、正义、财富、知识、善德等对于一切人都一样吗?要不要阶级分析一下?比如“财富”,不论抓在谁的手里,在剥削者手里还是在劳动者手里,也不论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还是推动生产力的发展,都是“善德”?

(五十一)权力的新定义。“权力指个人、集团或国家贯彻自己的意志和政策,控制、操纵或影响他人行为(而不管他们同意与否)的能力。”(229)其中“处于核心位置”的是“国家的政治权力”(130)。马克思恩格斯说:“原来意义上的政治权力,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8]《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这本书,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已经过时了吗?

(五十二)自由。法律的价值之一是“自由”(230)。英国洛克说:“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23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140),它废除或限制哪个阶级的自由,保护和扩大哪个阶级的自由?还是对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自由?

(五十三)五种公正分配原则。“人类社会迄今实行过均曾被人们视为‘公正的’分配原则。它们分别是无差别分配原则,按照优点分配原则,按照劳动分配原则,按照需要分配原则和按照身份分配原则。”(237)这些分配原则曾被哪些人视为“公正的”,在历史上,封建社会按土地分配,资本主义按资本分配,算什么?

(五十四)社会主义国家的分配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一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混合分配制度,即上述五种分配原则在不同程度上、不同分配领域分别被采用了。”(237)中国采用按照优点分配和按照身份分配的原则吗?这是宪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吗?所有制和分配方式或原则,相互间是什么关系?

(五十五)在发展社会财富面前平等应当退居第二位。“在财富有限,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需要时,就当把财富优先分配给能够通过占有和使用财富再生出更多财富的人。”(239)占有生产资料的剥削阶级都是生产能手吗?“财富分配应当是扩大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而不应成为对能力低下者和懒汉的安抚和照顾。”如果占有财富的人能力低下,是懒汉怎么办?“在发展社会财富面前,平等应当退居第二位。”(239)在社会主义社会也是这样吗?,“承认并保障个人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物质利益而奋斗。”(240)“个体的自我利益的不断实现和追求是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动机,是社会发展动力”社会主义法律价值就是“承认和保护人们的自我利益,使之成为一种权利”(241)。人性自私,天经地义。按此,共产党消灭私有制和私有观念的纲领,岂非从来就是罪大恶极吗?

(五十六)新制度经济学的法理学。“只有人们获得了对资源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物有其主,并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的财产的侵犯或剥夺,财产所有者才有信心和动机投入资源,发展财富。”(241)私有制万岁吗?经济运行最佳模式是“市场经济体制”。(342)市场万能吗?“新制度经济学家指出,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它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摩擦力。减少交易费用的关键是产权制度企业组织形式的创新以及市场机制的完善或补充。”(343)这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还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16)的法理学?

(五十七)法典体系的精神源头。“在某种意义上说,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构成了她的法典体系的精神源头。”(251)“法典体系”总应是汇总起来用文字表示的法律制度吧!它的精神源头是法律文化,那么“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141),两者什么关系?

(五十八)正统法律文化决定法律制度的性质和特征。“在我国封建时代的正统法律文化中,权利等级结构来源于对天的认知,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的情感,存天理、灭人欲的评价,都可视为当时法律文化公设的有机部分。在社会化过程中,它们普遍地被文化的学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内化于心中,从而在总体上规定了中国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性质和特征。”(258)“法律制度的性质和特征”是由法律文化决定的,还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

(五十九)义务本位模式和权利本位模式。“从古至今的各种法律文化,可以大致分成义务本位模式和权利本位模式两类。古代社会的法律文化是义务本位模式,现代社会的法律文化是权利本位模式。”(262)对权利和义务的区分和对立,在文明时代“连最愚蠢的人都能看得出来,因为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9]一个阶级权利“本位”,一个阶级义务“本位”,这种法律现象“连最愚蠢的人”都能看得出来,法律精英们怎么看不出来呢?

(六十)权利本位模式的两种形态。“根据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社会阶级基础的不同,权利本位模式的法律文化分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形态。”(264)在资本主义国家,权利属于一个阶级即资产阶级,义务属于另一个阶级即无产阶级,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格局并没有变化。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区别,不过是取消了身份等级制度,多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平等的人权。资本家运用这种人权实现剥削,无产者通过行使这种人权出卖劳动力接受剥削。权利本位不正是这种资本主义的剥削和压迫关系的概括吗?

(六十一)社会主义的权利本位形态。“权利本位模式”也是社会主义文化形态,有这种事吗?在社会主义社会,从社会劳动创造的总产品中,首先要扣除:用来补偿消耗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10]当然,在资产阶级国家侵略威胁存在的条件下,还要有建设国防的支出。把这些扣除之后,才能进行按劳分配。所以,是先义务后权利。当然是解决劳动者自己需要的义务,而不是为剥削者进贡,然后享有权利。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已经统一起来,再没有相互分离和对立了。哪里来的权利本位呢?

(六十二)法的核心内容。“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270)。又说:“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141)两种说法是一回事吗,哪个算数?

(六十三)对权利和义务做出的陈述。“可以对权利和义务的本质、特征和作用做出如下陈述:1,作为法哲学研究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289), “法哲学”本已由“法理学”取代,(2-3),又重新提起何故?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作为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的“应有权利”、“道德权利”(291),“习惯权利和义务”(292)算什么?“2,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的意志的体现”(289)。“应有权利”和“道德权利”是什么“阶级或集团的意志的体现”?

(六十四)个体权利的基础。“集体权利、社会权利、人类权利存在于个体权利之中,是在个体权利的基础上派生与抽象出来的;集体权利、社会权利、人类权利只有表现个人权利的本质且能够促进权利的平等实现,才有资格冠以“集体”、“社会”、“人类”的美名。”(299)土地集体所有,才有个人(家庭)承包经营权;存在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才有劳动者的按劳分配所得,如何解释?人类权利是什么东西,存在于布什的个人权利之中,还是存在于萨达姆的个人权利之中?

(六十五)权利和义务等值。“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301)人权,“是人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304),谁的权利和谁的义务在数量上等值,是怎么算出来的?人权,是人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真的世界上开始有人就有人权吗?

(六十六)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所谓权利本位指的是这样一些法律特征:”(305)共有五条,全部引录太长,只好概括地说。“第一,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社会成员不也是义务主体嘛!“第二,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可是在定义权利和义务时,两者都是手段,(289)哪个算数?“第三,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政治权力配置和动作的目的和界限”。简而言之,不就是权利决定权力嘛!无论哪个阶级,没有国家权力,哪里来的法律权利?第四,法律无明文规定者,可以“做出权利推定”,难道就不可以做出义务推定吗?第五,法律仅限于禁止“损害别人的权利”,不是也禁止增加别人的义务吗?权利本位除了用以掩饰资本主义的雇佣剥削之外,还有别的意思吗?为什么单单偏爱权利呢?

(六十七)人权时代。“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人权的时代。”(305)什么意思?邓小平说:“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11]是西方世界的人权时代,还是社会主义的人权时代?

(六十八)人与人权相伴相随。“人权是也不能不是与人本身的存在相生相灭、相伴相随的。”(305)“作为‘类’存在的‘人’的确是人权存在的真实基础”(309)。按此,猴子一变人,就有了人权;原始社会人们就知道权利和义务;奴隶社会的奴隶,是会说话的牲口,也有人权;封建社会附着在土地上的农奴是半个人,也有人权。是吗?资产阶级革命打出人权口号,把人当成人,原来没有这回事吗?

(六十九)人权天生地设。“人权是不可让渡、不可剥夺的”,“人权不得转移、不得剥夺或取消”,“人权无需谋取,也不是奖赏”。(305)人身自由、人格平等是实现雇佣剥削的条件。资产阶级人权越是不可侵犯,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不是越巩固吗?

(七十)公权力合法性来源。“人权是人对社会、对国家的正当要求,人权是所有社会公权力合法性的来源与正当行使的限度。”(306)这里的“公权力”就是国家权力吧!国家权力“合法性”,合什么法,合国家权力制定的法吗?国家权力的来源是人权,人权的来源是什么?按编者意见,猴子一变人,就有了人权,也就有国家权力吗?

(七十一)人权与国权。“不能认为人权只有依赖国家权力才能得以产生和发展”。(312)认为“人权当然也高于和优于社会和国家”(314)。并批判了“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和前提”、“人权是主权范围内的问题”等是错误观点。(313)且不说这些观点是否符合历史,只就现实而言,霸权主义搞“人权外交”,是为了保障和发展中国的人权,还是首先要搞垮中国的国权,同时也就搞垮了社会主义的人权?邓小平说:“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12]有不妥吗?真的忘了中国人民没有国权的时候,不被当人看的滋味吗?

(七十二)人权制度化的载体。“人权的制度化载体,见于国际和国内双重层面的法律文件和惯例。其中,作为人类普遍权利的载列和共同努力的标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被称为‘世界人权宪章’。”(316)什么是人类的“普遍权利”,在不同类型国家之间,充其量是共同反封建和政治、经济体制领域中的合作,在根本政治、经济制度,特别是涉及国家主权的领域也有人类的“普遍权利”吗?国际国内双重层面的法律文件,是国内层面服从国际层面,还是国际层面服从国内层面?国际层面,除了城下之盟,从来是参与的主权国家根本利益的公约数,有无条件的吗?所谓“人权无国界”,有了国界,就是“国家主义”。只有把国家卖了,“人权无国界”,也不是“国家主义”,但这不是汉奸理论吗?

(七十三)法治。“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善结合。”(340)民主,是资产阶级民主,还是社会主义民主;自由,是资本主义的剥削自由,还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自由;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还是消灭阶级的平等;人权,是西方国家的人权,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权;理性,是资本主义合乎理性,还是社会主义合乎理性;文明,是资本主义文明,还是社会主义文明;秩序,是资产阶级压迫无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压迫资产阶级;效益,是资本增值的效益,还是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效益。你们的阶级分析原则(59),除了说给人听,就没有别的用处吗?

(七十四)权力根源于法律。“国家的一切权力根源于法律,而且要依法行使”(340)。法律根源于什么?“在国家生活中法律应当有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权威”。(344)法律的“至上的效力”和“最高权威”是从哪里来的,并靠什么保障的?

(七十五)自由主义法治国家。“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从本质上讲,是在自由主义对国家主义的斗争的胜利中逐步确立的,因此现代法治国家又称自由主义法治国家,而与警察国家相对,其核心观念就在于‘法律之下的自由’”。(348)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是自由主义的法治国家吗?

(七十六)社会自治。“社会自治实际上就是‘社会生活’的自治”(349)“社会生活”是什么?引录了哈贝马斯、汉娜·阿伦特、查尔斯·泰勒、爱德华·希尔斯、杰弗里·C.亚历山大、黑格尔、邓正来先生等围绕“市民社会”的论述。有说社会生活是“‘市民社会’加上纯粹私人性的”领域;有说“市民社会”减去那些由官方支配的政治生活空间;还有中国人学舌说,“中国的市民社会”加上纯粹私人性领域如------。什么是市民社会?这些都是融会到法理学“银行”(4)中的科学的法律思想吗?

(七十七)社会生活的自治。社会生活的“自治”,又有杜威所赞同的菲力克士·阿德勒、戴维·赫尔德、巴枯宁、史蒂文·卢克斯、列奥·马修、J.C.亚历山大、托克维尔、罗伯特·达尔等洋学者之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直接纳入这些内容,是因为他们本来就是马克思主义者,还是已经马克思主义化了?

(七十八)政治市场。“政治市场是不同的政治主体为实现一定的利益而影响国家权力的结构”。“在政治市场上参与交换和竞争的有各种政治主体,他们相互间处于多重关系的网络之中。政治资源(政治权力与权利、政治信息、政治利益等)是按照冲突、竞合等不断改变着的形式在主体间进行分配的。”(355)这种政治市场不正是资产阶级多党轮流执政的理论嘛!“不同的政治主体”就是多党;对政治资源“按照冲突、竞合”等形式在主体间进行分配,就是多党竞选;为了实现一定的利益不断地“影响国家权力的结构”,“在政治市场上,通过交换,主体相互让渡政治资源,使政治资源的配置最优化,价值得以极大化”(355),不就是轮流执政吗?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资源(政治权力与权利、政治信息、政治利益等),在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之间,也要通过政治市场配置和进行交换吗?

(七十九)思想市场。“思想市场保证每个人都有形成(生产)和传播(出售)思想的权利和平等机会。”(355)这样一来,党章和宪法中规定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否就应当收起来呢?“任何个人或集团都无权也不可能长期垄断思想,搞舆论一律和意识形态霸权——只许自己有形成和传播思想的权利,不许别人形成、坚持和传播思想,或者把人们置于除了‘官方’或‘某个权威人士’认定的标准思想外一无所知的状态。”(355-356)人民群众在创造历史的过程中,所选择的指导思想算什么?

(八十)思想市场的权威。“思想市场是鉴定思想的‘价值’(真理性)和‘使用价值’(实用性)的最高、最公平的权威。只有让各种意见和观点在思想市场上不受限制地表达出来,让我们在公众面前进行自由而公平的争鸣,并毫无例外地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服从‘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规律,代表科学和理性并有益于社会的思想精华才能够击败谬误和不合时代潮流的陈腐观念而坚持下来和传播开去。”(356)思想市场的行情是鉴定真理最高、最公正的权威,实践对真理的检验要首先通过思想市场。思想市场也是鉴定真理“使用价值”最公平的权威,对黄色文化和黑色文化也是这样吗?马克思主义是科学,不能自发形成和传播。这样一来,岂不是崇尚自发,从而取消马克思主义吗?

(八十一)多元文化观念。“思想市场观念与多元文化观念”(355)“多元的文化生活实际上也就是一个由思想、观念、学说、主张、理论、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等‘价值观’的多重自由市场构成的复杂空间。在这个复杂空间或者价值观的自由市场中,各种各样的思想和文化‘样态’犹如经济市场中的产品和商品,其‘所有者’可以自由地售卖,而‘消费者’也可以自由地按照自己对该‘产品’的品质的判断予以‘购买’。”“以价值观的自由市场的存在为内容的多元文化生活的存在和发展,乃是民主、法制和宪政之福。”(357)多元文化观念和多元文化生活,还有没有马克思主义的一元指导思想,或者说马克思主义只是多元思想中的一元?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也要在自由市场上自由买卖。而且只有这样,才有“民主、法制和宪政之福”。是资产阶级之福,还是社会主义之福?

(八十二)民法原则的升格。“民法原则被宪法升格化为民主的法治的普遍原则”(358)。什么意思?宪法是民主的制度化,是法治的核心,是统率普通法包括民法的国家根本法。民主与法治的普遍原则不是随宪法而来,而是宪法把民法升格化来的,有何依据?

(八十三)人民。“民主政治的基本原理,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359)什么是人民?“古代个别城邦国家实行直接民主或大民主”,那里的奴隶也是参与直接民主的人民吗?在“现代国家”的资产阶级民主,人民包括全体无产阶级吗?我国实行的是能够产生政治“异化”的“间接民主制(代议制)”,所据何来,它还不如古代的城邦民主吗?反动分子和反社会分子也属于中国现时期的人民吗?要怎么按照你们的“理论坐标”分清“社会主义民主与西方议会民主”等“重大问题的是非界限”(40)呢?

(八十四)法治的经济基础。“商品经济——法治的经济基础”,“法治是以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为基础的”(362)。法治属于上层建筑,它的经济基础是社会经济制度,首先是决定经济制度性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手段或称经济体制,可以代替经济制度成为法治的经济基础吗?

(八十五)归责的核心。“在认定‘违法者’有无法律责任时,首行必须确认因果联系之有无。这是归责的核心问题之一。”(385)因果联系是物质发展链条上的一环。以刑事责任而论,犯罪动机引起损害社会秩序的极端后果,是追究责任的依据。但是不同社会的同类犯罪的根源不同。为此,就要追究“在这些动机背后隐藏着的又是什么样的动力?在行动者的头脑中以这些动机的形式出现的历史原因又是什么?”[13]不这样,能把不同国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特别是它的不同社会根源分清吗?

(八十六)意志自由。“自由与必然的关系是认定责任之有无及限度的先决问题。”“一个人只有在他握有意志的完全自由去行动时,他才能对他的这些行为负完全的责任。”(388)这里同样有一个追究意志自由后面的最终原因的问题。引起犯罪者意志自由的“这些动力的动力是什么”[14] 不明白犯罪动力背后意志自由的原因,能弄清楚是什么社会里的犯罪吗?

(八十七)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一定社会的法和道德都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389)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保证实施的,法律责任是由国家追究的。而道德,虽然社会上有占统治地位的道德,但不同的阶级、阶层有不同的道德,而且也不是由国家强制保障的。法律责任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也能适应吗?

(八十八)法律职业。在法律职业论中,韦伯说:“操作和实施法律的人必然对其所操作的法律产生深刻的影响。”(395)法律职业“外延的界定”有美国学者埃尔曼的概括;“内含的界定”,有美国社会学家格林伍德的分析:(一)学识性,有波斯纳之论;兰代尔所言;(二)独立性,要有身份的独立性,判断的自主性,事务的自治性;(三)同质性,有托克维尔的评论,波斯纳明确指出;(四)组织性,有英国的法律职业协会,美国律师协会为例;(五)规范化,有培根所言;(六)垄断性,有波斯纳强调。法律职业与法制中,法律职业与法律兴衰,有赞恩沃特金斯、尼古拉斯、梅因、桑德罗,斯其巴尼、沃特金斯所说;法律家与法律自治,有昂格尔、伯尔曼、茨威格特,克茨、P.S.阿蒂亚、庞德、R.W.W.Dias、Nigal P.Gravells、瞿同祖之论;法律职业与法律权威,有赞恩、庞德、波斯纳、季卫东;法律秩序与法治政府,有托克维尔指出、托马斯,M.库利、施瓦茨、托克维尔,有的还是数次引录。这是移植,是克隆,是臣服,是照抄?但绝不是创新。法律职业是什么?在资产阶级国家,操持法律职业的人不是构成其国家暴力机器的部件吗?至今为止,还没有在社会主义革命中不把它打碎的先例。不按这些洋大人树立的标准培养法律职业工,就建不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吗?最后,还有美国托克维尔的称道:“法律家精神能走出学校和法院的大墙扩展到整个社会,无疑与法律家占据政治舞台有密切关系。”(418)宣扬资产阶级国家法律职业的这些人,要在中国全面夺权吗?

(八十九)废弃革命的法制传统。在414页引录一段被否定的话,我们把它分解开来:“新中国成立后一段时期内以政治为最高准则的党政干部执掌立法和司法之权无疑是法律与政治不分、法律高度政治化的重要原因”,这是什么错误?“在建国前后,国民党政府的全部法律被认为是政治上反动的法律而被加以彻底废除”,废除伪《六法全书》错误吗?“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旧司法人员被认为是为反动统治阶级服务的直接工具而被清除司法队伍”,司法改革也错了吗?“立法、司法等工作被认为是政治性、阶级性十分强烈的政法工作,只能由政治素质较高的党政干部担任。在这种党政不分、政法合一的体制下,这些党政干部当然,也只能按照党和政府的思想路线、方针政策来司法”,在刚刚开始法制建设的当时,这也是错误?“在立法上,立法被认为是实现党的政策的工具。法律都是按照党的政策制定的,党的政策构成了法律的主要内容”,法律不是党的政策定型化吗?“在司法上,服从党委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等政治方针、路线成为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真的要公然把我国法制建设的这些优良传统全部反掉吗?

(九十)司法工作不可方便群众。书中继续否定:“‘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和工作作风,是便利群众、联系群众、依靠群众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它决不单凭诉状、供词与辩论来进行审判,而着重于实地的调查研究,了解案情的全部真相和充分证据,然后才依法判决。因此,它常常根据各种不同案情的需要,而采取必要的就地审判、巡回审判、人民陪审等审判方式。’(《人民日报》1951年6月5日)而按照诉讼程序审判案件被认为是旧司法作风,是机械地搬弄‘诉讼程序’,满嘴‘法言’、‘法语’,吓唬和愚弄老百姓。”(414)把资产阶级诉讼程序神圣化,嚣张到了何等地步!是否不按资产阶级法律职业标准工作,而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司法干部,都要被开除或者勒令下岗呢?

(九十一)现代政府的逻辑。现代政府“代之而起的是和解的和合作的逻辑,是不同见解、不同利益、不同群体多元共存的逻辑。”(425)美国和伊拉克属不属于这种现代政府?“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掌握政权的阶级’就是统治阶级”(140)。现代政府,已经不再有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分吗?“现代国家的治理结构就是一套为化解社会冲突而设置的多边对话机制,通过当事人主义的司法程序、实行听政的行政程序、代议制立法程序以及实行多党竞争的民主选举程序等诸如此类程序各种社会冲突便被纳入政府的决策框架。”(425)这样一来,秩序已经不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压迫合法化、制度化”(227-228),岂不成了阶级调和的工具吗?“现代政府”包括中国吧!我们实行“代议制立法程序”和“多党竞争的民主选举程序”吗?

(九十二)国内法与国际法。“由于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越来越密切的互动,国内法与国际法规则之间已经没有严格的区分。”(448)这不是赫鲁晓夫的“三和”(和平共处、和平竞赛、和平过渡)嘛!帝国主义的本质已经改变,再不想消灭社会主义和和平演变社会主义了。国际间的阶级斗争熄灭,对抗消除,两家人成为一家人。

(九十三)多元化力量共同主宰世界。“全球化不仅促成了一大批的民族国家之上或在民族国家之外的集团、组织的出现,而且把民族国家之内的许多个人、集团和组织部分或全部地从民族国家的控制下解放出来,使世界变成为由多元化力量共同主宰的‘全球市民社会’”(449)。把超国家、非国家和一切其他社会组织、集团和个人,从握有主权的“民族国家的控制下解放出来”,取消国籍,就建成了多元化力量共同主宰的“全球市民社会”,帝国主义霸权势力在世界上也就通行无阻了。

(九十四)世界治理权行为主体的多层次。“在全球化时代,世界不再是民族国家主宰一切的世界,各种次国家层次、跨国家层次和超国家层次的力量在世界舞台上迅速掘起,成为同民族国家分享世界治理权的行为主体。”(450)什么是全球化时代?次国家层次、跨国家层次可以不提,单说超国家层次的联合国,美国打伊拉克,它管得了吗?你们几个编书的,该是享受世界治理权的主体吧!你们和帝国主义霸权势力分享世界治理权了吗?

(九十五)撤除国境。“从保护和促进人的跨国迁徙自由、跨国贸易自由的角度来看,为保证国家安全而存在的边境制度就表现出明显的不合理性,严重地限制了人员、资本、货物的跨国自由流动。”(458)取消国籍不够,还要撤消“保证国家安全”的国境。这样一来,帝国主义国家的大兵也要不受限制地“跨国自由流动”起来吗?

(九十六)所有物种同人一样都享有平等的生存权。“从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价值观转变为生态主义的法律价值观。传统的法律价值观还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这种自然观强调,人不是宇宙万物的主宰者,不过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普通成员;宇宙万物与人一样具有尊严,人类必须像尊重同类一样尊重宇宙万物;所有物种同人一样都是价值主体,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利。”(459-460)包括苍蝇、蚊子和臭虫吗,你们这些人从写这本书开始一直吃素吗?

(九十七)全球市民社会。“世界不再仅仅是由民族国家所构成的国际社会,而是一个由无数在地方、民族国家或全球范围内、为了不同目标积极活动的个人、集团与组织构成的全球市民社会。”(462)以消灭共产党为己任的戈尔巴乔夫在《改革与新思维》中说过:“人类应当承认,迫切需要把全人类利益置于时代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全球市民社会就是“把全人类利益置于时代的至高无上的地位”的社会吗?

(九十八)超过各个民族独立法律创新的法律移植。“在全球化时代,法律移植越来越成为各个民族法律发展的主要方式,其重要性甚至已经超过各个民族独立的法律创新。”(464)法律是肯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工具。是否说,有先进的作为现代国家的美国法律,其他国家,当然包括中国,照搬他们的法律,实行美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就行了?

(九十九)全球治理模式降临。“随着全球化时代的降临和推进,国际法、非国家法、全球法越来越多,法治作为全球治理的机制成为可能和必要。这意味着,法治将从国家治理模式上升为全球治理模式。”(466)“在全球法治的时代,法治的光芒将普照大地,洒向全人类。法治真正成为人类的法治。”(467)各民族国家的人口取消国籍,领土撤除国境,主权解除对一切的控制,也就是各“民族国家”彻底解除武装,全人类都由美国的现代法律来治理,连移植都不用,就是全球治理模式,就是光芒普照大地,洒向全人类的“人类的法治”。这是不是一批卧底的帝国主义谋士,给主子献的不战而掠人之民,占人之地,破人之国的上上策呀?

(一OO)契约社会万岁!“启蒙思想家为资本主义民主和法治作论证而假想出来的社会契约论。[15]在全球化时代开始成为活生生的现实。”(468)契约社会和他们的市民社会,不就是资本主义社会嘛!在资本主义主导的全球化时代,居然也要把它全球化,就是要把资本主义社会失去的地盘,重新夺回来,而且成为“活生生的现实”。这是不是活见鬼了!

二、几点概括

粗读《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跳跃式地提出100个问题。这虽然只是一个开始,请求编者答疑。但已经足以概括出几点,作为结束语了。

(一)亵渎马克思主义

首先,现代法理学,是马克思主义的“银行”,控股资金来源于基石范畴“权利本位论”;什么是“权利本位论”呢?它已经由一位被捧为“学贯中西”“大师”的人物给说穿了。“权利本位论”,是“一种严重缺失‘中国’时空维度的理论模式——它们所认识或解释的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基本上都可以为人们经由一般化的认知手段而在西方法域中发现的”。他接着说:“‘权利本位论’论者所提供或所努力提供的乃是既非源出于‘中国现实生活世界’又不是建构在‘中国现实问题’之上的‘西方现代的’法律理想图景。在这幅理想图景中,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效率居先、人文主义等内容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而所有这些又都是以西方社会从身份向契约、从义务向权利、从人治向法治等可以被概括为‘传统向现代’的转换为经验支撑的。”其价值构成“乃是一幅‘移植’进来的、未经批判的以西方现代性和现代化理论为依凭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16]权利本位论,原来是假冒马克思主义贩卖西方法理学的学术骗局。对权利本位论的全面评论,可见《坚持马克思主义权利义务观》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6月版,第二、三、四编。

其次,否定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思想市场是鉴定思想的‘价值’(真理性)和‘使用价值’(实用性)的最高、最公平的权威。只有让各种意见和观点在思想市场上不受限制地表达出来,让我们在公众面前进行自由而公平的争鸣,并毫无例外地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服从‘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规律,代表科学和理性并有益于社会的思想精华才能够击败谬误和不合时代潮流的陈腐观念而坚持下来和传播开去。”在“价值观的自由市场中,各种各样的思想和文化‘样态’”,可以自由买卖。由思想市场中自由买卖的行情,决定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性和实用价值,还有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吗?

(二)鼓吹多党轮流执政,否定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政治市场是不同的政治主体为实现一定的利益而影响国家权力的结构”。“在政治市场上参与交换和竞争的有各种政治主体,他们相互间处于多重关系的网络之中。政治资源(政治权力与权利、政治信息、政治利益等)是按照冲突、竞合等不断改变着的形式在主体间进行分配的。”(355)“不同的政治主体”也就是多党;对政治资源“按照冲突、竞合”等形式在主体间进行分配,就是多党竞选嘛!“在政治市场上,通过交换,主体相互让渡政治资源,使政治资源的配置最优化,价值得以极大化”,不就是轮流执政吗?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已经无影无踪。

又如“现代国家的治理结构就是一套为化解社会冲突而设置的多边对话机制,通过当事人主义的司法程序、实行听政的行政程序、代议制立法程序以及实行多党竞争的民主选举程序等诸如此类程序各种社会冲突便被纳入政府的决策框架。”已经明白地搬出来西方的三权分立和多党竞争。

(三)否定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鼓吹西方议会民主制度。

除了前述“通过当事人主义的司法程序、实行听政的行政程序、代议制立法程序以及实行多党竞争的民主选举程序等”之外,还提出 “从国家权力的横向划分来看,近现代发展起来的政治体制和法治理论认为,合理地安排国家权力应该将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立法只能由代表人民的议会进行。” 既是权力分立,又是议会民主。

“由于宪政体制的发展,要求司法权还要起到保障基本人权的作用,因此,确立了违宪审查、宪法控告等制度,扩大了司法机关的权能,使之能够限制立法权的恣意行使。” 对宪法的司法审查制度也搬来了。“古代个别城邦国家实行直接民主或大民主”,我国实行的是能够“出现政治异化”的“间接民主制(代议制)”,显然,还不如古代的城邦民主。但嘴里还在喊要分清“社会主义民主与西方议会民主”等“重大问题的是非界限”。

(四)否定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鼓吹私有化

“在财富有限,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需要时,就应当把财富优先分配给能够通过占有和使用财富再生出更多财富的人。”“财富分配应当是扩大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而不应成为对能力低下者和懒汉的安抚和照顾。”多么显明的辩护有产者的理论。“在发展社会财富面前,平等应当退居第二位。”“承认并保障个人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物质利益而奋斗。”“个体的自我利益的不断实现和追求是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动机,是社会发展动力”。私有制是多么的不可缺少。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就是“承认和保护人们的自我利益,使之成为一种权利”。“只有人们获得了对资源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物有其主,并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的财产的侵犯或剥夺,财产所有者才有信心和动机投入资源,发展财富。”法律就是保护私有制。

经济运行最佳模式是“市场经济体制”。“新制度经济学家指出,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它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摩擦力。减少交易费用的关键是产权制度企业组织形式的创新以及市场机制的完善或补充。”直接请来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证明实行私有化和自由市场之优越。

(五)为帝国主义称霸世界张目、开路。

“法律全球化”被称为本书的理论创新。书中说,“全球化不仅促成了一大批的民族国家之上或在民族国家之外的集团、组织的出现,而且把民族国家之内的许多个人、集团和组织部分或全部地从民族国家的控制下解放出来,使世界变成为由多元化力量共同主宰的‘全球市民社会’。” 帝国主义的本质已经变了,没有了侵略,也不再有战争,在“全球市民社会” 还用得着国家主权吗?“在全球化时代,世界不再是民族国家主宰一切的世界,各种次国家层次、跨国家层次和超国家层次的力量在世界舞台上迅速掘起,成为同民族国家分享世界治理权的行为主体。” “从保护和促进人的跨国迁徙自由、跨国贸易自由的角度来看,为保证国家安全而存在的边境制度就表现出明显的不合理性,严重地限制了人员、资本、货物的跨国自由流动。”国防、国籍、国境都成为多余的了。于是,美国大兵完全可以自由行动了。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降临和推进,国际法、非国家法、全球法越来越多,法治作为全球治理的机制成为可能和必要。这意味着,法治将从国家治理模式上升为全球治理模式。”“在全球法治的时代,法治的光芒将普照大地,洒向全人类。法治真正成为人类的法治。” “启蒙思想家为资本主义民主和法治作论证而假想出来的社会契约论。在全球化时代开始成为活生生的现实。”是否最现代化的美国法治,不用移植就成为人类的法治。在它的光芒普照下,于是,在美国的主持下,全球市民社会、全球契约社会建设成功,世界也就实现大同了。

(六)比资产阶级学者矮半截,拼力宣扬资产阶级伪科学

第一,西方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建设,起步时间早,虽然与我们的根本性质不同,但在体制、方法等方面积累的经验,我们可以有分析地借鉴和参考。这些东西通过西方资产阶级学者的论著反映出来,不学不看,是不对的。“所有别人的东西都可以参考,但也只是参考,外国的经验可以借鉴,但是绝对不能照搬”。[17]更不能崇洋,丧失民族自信心。

第二,资产阶级学者的理论归根结底是为资产阶级的剥削和压迫制度辩护的,它的精神实质是不可接受的。不能一遍一遍地表现出同所谓世界法学、国际法学没有平等对话的主体资格,不能与之同行之类的奴才像。在这种跪拜态度的指引下,书中充斥着对剥削阶级学者的吹捧和宣扬,包括对海归和未海归的精英们言论,都高看一眼。以至于直接搬用,顶替马克思主义的论述。这种情况,几乎随处可见。文化决定论,新自由主义都借机登台。再加上本书的基石范畴“权利本位论”,这哪里是什么“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而是地地道道的资产阶级法理学,或者说什么法理学也够不上,是一堆滥账。

(七)自相矛盾,错误百出

理论上的错误,提的100个问题中已经足以说明。历史的错误,事实的错误,逻辑上的错误,文字上的错误,等等,不时地进入眼帘。对于一本严肃的学术著作,特别是一本教科书,高层次的教科书,自相矛盾的地方,前后经常碰车,已经达到不可容忍的地步,根本没有理论上的一贯性。还有不适当地使用一些资料。如1990年后已经不存在的“殖民地社会”的“所谓法律多元状态”,把台湾同日本、新加坡、韩国并列为国家,这已经是严重的政治错误了。

(八)文字混乱不堪,制造概念迷宫,读起来令人受罪

只举几个例子。一位博士关于法律推理的四类、七属和十四种。“四类推理方法是法律推理的逻辑方法、科学方法、哲学方法和经验方法。法律推理的逻辑方法分为两属,即传统逻辑推理方法和现代逻辑推理方法。其中,传统逻辑推理方法包括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两种方法,现代逻辑推理方法包括模糊推理和概率推理两种方法。法律推理的科学方法包括自然科学的推理方法社会科学的推理方法两属。其中社会科学推理方法包括经济分析推理和社会心理推理两种。法律推理的哲学方法分为辩证逻辑推理方法和因果关系推理方法两属。经验方法以实践理性方法自成一属,包括常识推理、直觉推理、类比推理、解释推理四种。”又如:“从立法程序的形式和进行来看,可以将立法技术分为立法预测技术、立法调查技术、立法规划技术、立法决策技术、立法协调技术、立法表达技术和立法监督技术等。”“行政权以管理为本质内容,是管理权;司法权以判断为本质内容,是判断权。因此,行政权具有运行的主动性、态度的倾向性、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应变性、可转授性、主体职业的行政性、效力的先定性、运行方式的主导性、价值取向上的效率优先性等特质。而司法权则具有运行的被动性、态度的中立性、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稳定性、专属性、主体职业的法律性、效力的终极性、运行方式的先定性、价值取向的公平优先性等特质。”三个例子足够了吧!该说的不说,不该说的说个不完。许多地方真像列宁说的,充斥着九分无用,一分被歪曲了的知识。一知半解的历史,半生不熟的所谓中西理论,做了充分的展示。对这种书,谁读起来不是受罪!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是要不断向前发展的,但绝对不许胡说,假冒;对古代和外国的文化成果,要认真鉴别、吸取,但绝对不能臣服,照搬。法理学是科学,不是政治,但不允许否定四项基本原则,不允许将资产阶级法学不加分析地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际中渗透,不允许否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反而吓唬老百姓;更不允许为帝国主义称霸张目,制造解除发展中国家武装的舆论。这本书不仅鼓吹资产阶级自由化,否定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制度,用以培养西化的高等法学精英,还借外国人的嘴流露出:“法律家精神能走出学校和法院的大墙扩展到整个社会,无疑与法律家占据政治舞台有密切关系。”这种“政法系”的夺权野心,不可等闲视之。

如果是对资产阶级法理学的直白,对我们了解西方的法律和法学作为渠道,还是不可少的。然而贴上马克思主义的标签,问题的性质就改变了,就成为假冒的骗子行为。更不要说它的如上那些胡说八道的内容了。它极其不利于社会和谐,是对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的挑战。对于这种假冒,是按照他们的要求,采取“学术宽容精神”(31),还是“要像邓小平同志那样,坚信马克思主义真理,对怀疑、否定、诋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错误思潮毫不留情的进行斗争,捍卫马克思主义在法学中的指导地位”(37)呢?我看,还是按照邓小平同志说的办。

主编靠这本书作为政绩升官,升了官,又靠手里的权力推行书的内容。通过这种遁环不止,官越当越大,资产阶级自由化流毒越来越深。写到这里,又不由得想到,这样的书是谁支持下写成的?有奖励,有推荐。奖励者和推荐者看过这本书吗?能站出来解答一下这里提出的问题吗?总应该划分一下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以及反马克思主义的界限吧!把法学领域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写进教科书,推荐给硕士生、博士生,生产一批西化精英,谁负得起这个责任?

2006-4-2

三、附:《国家级重点教材〈法理学〉读后小记》

读到一本《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出版),书皮标明:“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翻开书皮,首页全张白纸写着“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之外,又有“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赫然在目。在内容简介中,除了加一个“教育部法学学科‘九五’规划教材”,还写明此书乃教育部“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的研究成果和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教科书。一本书有这么多名衔和级别,实属少见。我们高兴地把这本书作为教材来读。然而未读几页,实在看不下去。原来不过是权利本位论的基本论点写成了教科书。而且极其粗糙,可以说自相矛盾、概念混乱、不知所允、史实错误、理论错误随处可见。现仅就其中部分章节中发现的问题,小记于后。由于篇幅所限,也不能进行多少论证,只能举例把问题提出来。

(一)法学导论导向何方?

1、导向的法律旗帜

书中说:法律是凝结的历史,或者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在人类社会的转折点,都可以看到法律的旗帜或标志。美国麦克劳——希尔出版公司出版的《世界伟大文献汇编》一书收集了30份世界重要文献,其中法律文献占了1/3,包括《汉漠拉比法典》(公元前1700年)、《梭伦法典》(公元前590年)、《英国大宪章》(1215年)、《论国际秩序》(1625年)、《美国独立宣言》(1776年)、《美国宪法》(1787年)、法国《人权宣言》(1789年)、《拿破仑法典》(1804年)、《联合国宪章》(1945年)等。这些文献被称作“人类历史的里程碑”。“谁要是不认真研究这些文献,就不可能理解和编写历史,特别是人类社会制度的历史和思想的历史。”(第5—6页)

“人类历史的里程碑”,特别是近代以来都是资产阶级建立的。而且资产阶级立完这些里程碑,历史发展就到了尽头,此后再也没有“人类社会的转折点”了。1918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1936年《苏联宪法》,还有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些在世界六分之一土地上和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国家发生的废除剥削制度伟大革命的胜利,都不是“人类社会的转折点”,够不上“人类历史的里程碑”,还是在人类历史上根本就没有这些事?

“不研究这些文献,就不能理解和编写历史,特别是人类社会制度的历史和思想的历史”,就是这些剥削阶级的法律文献,不仅要靠它编写历史,而且要靠它理解历史,那么马克思说:“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难道这些连理解“他们本身”都不可能的记录法的关系的所谓“世界重要文献”,还要用来理解历史吗?马克思、恩格斯还说过:“有文字记载以来,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个对人类历史的科学概括,难道是依靠研究这些法律文献研究出来的?特别是用来编写和理解“人类社会制度的历史和思想的历史”,人类社会制度的历史就是九个文献中的六个巩固资本主义制度的法律,加上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占绝对优势通过的《联合国宪章》,人类思想自然就是凝结在这些法律中的思想,主要就是资产阶级意志吧!这种历史的西方主体论和资本主义封顶论,要把学生的主视野导向哪里去呢?

2、法律社会学的世纪成就

“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第5页)法律社会学“以参与法制进程,推动法制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第5页)

20世纪初期和中期有苏联法学工和中国法学工,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原理,结合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实际,进行了建立马克思主义科学法学的探索,并取得可喜的成绩。虽然在前进道路上经历曲折,但20世纪晚期,在邓小平理论的旗帜下,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又在生机勃勃,正在向科学的真理体系接近。对于这样法学历史上空前的认识上的革命性变化视而不见,而把一百多年前资产阶级社会学与法学的结合所产生的一个学科说成是世纪的成就,这是又一次的目中有“资”无“社”,这符合历史实际吗?

再说,法律社会学“以参与法制进程,推动法制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法律文化现代化”是什么?以马克思主义为核心的法律文化算不算现代化的,也是由法律社会学参与推动的吗?

3、两种民主与法制的共同经济基础

“民主和法制是商品、市场经济发达的产物……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与法制的经济基础仍然是商品、市场经济,民主与法制的发展程度依然取决于经济发展的水平。”(第4页)且不说把属于经济体制的“商品、市场经济”看作经济基础本身就是不科学的,单说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真的成了共同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已经没有区别吗?

4、博登海默主义

上述几个例子,是书中在读法学与相邻学科中所谈的法学与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中的问题。其理论和内容的导向不言自明。但这决不是自发的导向,而是有明确的理论指导的。这就是: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如果对其本国历史都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该国法律制度对其周围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如果他对世界历史和文明的文化贡献不是很了解,那么他在理解可能对法律产生影响的重大国际事件时便会处于不利地位。如果他不太精通一般政治理论、不能洞察政府机构与作用,那么他在领悟和处理宪法与公德等问题时就会遇到障碍。如果他未接受经济学方面的训练,那么他就无法认识到法律问题与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密关系,而这种关系在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着。如果他没有受过哲学方面的基础训练,那么他在解决法理学和法学理论一般问题时就会感到棘手,而这些问题会对司法和其他法律程序产生决定性影响”。(第2页)

不同阶级的法学、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是不一样的,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自然也是不一样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观察这种联系,必然是向真理接近,而用其他什么主义为指导,则只能离科学越来越远。前述举例,自然不是马克思主义而是博登海默主义指导的结果。

导论虽有定向之用,但仅是开头。重头戏还在于它所导出的内容是什么?不妨接着往下看。

(二)权利义务和人权

1        权利义务的关系

“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的等式”,乃“权利的绝对值总是等同于义务的绝对值。该关系式的原理可适用于每一社会主体。一个为社会履行义务量多的人,必须社会应赋予其更多量的权利,这种量的对等关系是社会公正与正义的基本标准。”(第88页)

每一社会主体所享“权利的绝对值总是等同于义务的绝对值”,对于人类发展的所有社会都是如此?每一社会主体,譬如,奴隶主和奴隶,地主和农民,资本家和工人,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绝对值是相等的吗?这种理想状态能找到事实予以证明吗?

“一个为社会履行义务量多的人,必须社会应赋予其更多量的权利”,以这种“量的对等关系”为基本标准的“社会公正和正义”是什么社会?这种权利义务的“量的对等关系”对于社会上所有的“人”都是如此。如果这是真的,世界上还存在过连最愚蠢的人都看得出来的“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的事情吗?如奴隶、农民、无产者,他们几乎承担了社会的全部义务,真的与此同时,他们也获得了社会给予的“更多量的权利”吗?这种事情存在于什么地方,是否能做出实证。

2        权利义务的分类

“从权利义务的存在形态可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

务、现实权利和义务”。(第89页)“应有的人权如果全部上升为法定人权,而法定人权又全部变为实有人权,这种三者相比最后比值为“1”的状况就是理想的人权现实”(第97页)

单说这里的“应有权利”和“应有的人权”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它存在何方,应有权利和应有人权是什么权利,它是什么人所应有的?对于黄世仁和杨白劳都是一样的吗?应有权利也叫应然权利实际上就是资产阶级学者所主张的那个在权利之上的自然权利,只存在于人的想象之中。非常明显,在国家和法认可或者赋与人们的权利之前的应然权利放在什么地方,属于谁,谁能用事实把它说清楚!

3        人权是什么?

“人权,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它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基本标准。它包含着‘是人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是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和‘是使人具有尊严性的人的权利’等多层意义。”(第96页)

 “人权中的人,是指无差别的以自然和社会的标准作判断的同质的人,可以解释为‘自然人’、‘人民’、‘市民’、‘国民’、‘公民’、‘民族’、‘种族’、‘集体’甚至‘法人’,它回答的是主体问题。”(第96页)“人权中之权,可以解释为‘自然的权利’、‘市民的权利’、‘国民的权利’、‘人民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基本权’、‘宪法权’、‘普遍权’等,它回答的是人权在所有权利种类中的地位问题。”(第96页)

说来说去,如果从这个人权的迷宫走出来,集中到一句话,是否就是说,人类社会,凡属与动物能区别开的一切人,“无差别的”、“同质的人”所有的“自然的权利”、“普遍权”等,都是人权。它属于“与动物能区别开的”“人类社会”,自然与国权无关;它属于“无差别”的“同质的人”,自然与阶级无关;它属于“自然的权利”、“普遍权”,在人与人之间自然也无差别。在当今世界,在上千年、几千年的阶级社会历史上,这种东西是没有的。刚过去不久的美国为首的北约发动的侵略南联盟的“人权”战争,与国权有关。剥削阶级国家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的人权是不平等的。就是在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工农、城乡、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之间的人权也有差别。这种超阶级的人权理论本来是资产阶级所极力推行的,但给加上这些迷彩的伪装,是在过去所没有的。

4        人权的特性和人权保护

“人权总是以利已的自私的方式存在着。”(第97页)“人权的无害性是所有利益都必须遵循的度量分界”,(第94页)“人权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第98页)“利益、道德、和谐是人权对于人的普遍价值”,(第98页)“人权保护的国际对话已取代了旧时代的指责与对抗”(第99页)

这是美国的人权还是中国的人权,还是超越国界的人类人权?人权既“自私”又“无害”,又是“和谐”的尺度和“国际对话”的保护力量,世界上还存在围绕人权问题的斗争吗?这样看待人权问题符合实际吗?在美国大搞人权外交和人权霸权的形势下,是告诉学生要清醒一点,还是麻痹他们呢?

5        人权与国权的关系

“作为观念或要求的人权,早在产生‘奴役人、束缚人、压迫人、禁锢人、使人不成其为人的’公权力那天起便产生了,所以人权天然地与公共权力形成一种对立。”(第97页)“公共权力如果为人权而设,为人权而运作,便可避免恶政。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第97页)“当全部公权力集中到一个机关行使时,其力量之大是人权无法抵御的。而当公权力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且公权力间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则一切权力对人权的侵害会同时受到其他机关的否定,人权对侵害者胜利的机会就大大增强了。公权力的制约机制起初即是为保障人权而设的。”(第98页)

“人权天然地与公共权力”对立,公权力一产生便是“奴役人、束缚人、压迫人、禁锢人、使人不成其为人的”,那么人权是靠什么保障的呢?而且这里所说的公权力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权力吗?这不成了告诉学生起来争人权反“恶政”,以至于打倒“使人不成其为人”的公权力吗?而且提出公权力不应集中到一个机关行使,应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才能使人权得以保障。这不是取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权力分立制度而代之的方案吗?真的把这些内容讲给学生听!

(三)法律改革的方式和目标

2        法律移植

把美国人格林顿、戈登、奥萨魁所说的“移植”(第163页)搬过来,和法律连在一起,叫法律移植,就炒成为一个“了不起的学术发明和思想解放”。(第160页)从而成为法律发展的捷径。(第162页)而且要不问姓“资”姓“社”和“中体西用”,(第163页)其“最高形式,即区域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有的学者把这称作“法律趋同”。(第162页)

移植些什么呢?又同哪些法律去“统一”和“趋同”呢?

“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从政体上都是民主政治,资产阶级民主先于社会主义民主。资产阶级在长期民主政治建设中积累了大量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权力制约权力以及保障权力运行秩序和效率的经验。诸如代议制、选举制、权力划分、权力制衡、……反映了政治权力运行的一般规律”。(第159页)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代议制、权力划分、权力制衡等,反映了政治权力运行的“一般规律”。而中国则从法律的主体,即国家的政治制度上不仅末在这个“一般规律”上运行,还要同这种西方议会民主划清界限,显然已经走上歧途。因此,移植已经不济于事,只有“统一”和“趋同”于资本主义的政治法律制度中去的一条路了。这种拉历史倒退的主张,只能在历史面前碰壁。

还有“土耳其凯末尔当政时期大量采用欧洲法律,特别是瑞士民法、意大利刑法和法国诉讼法,使它在阿拉伯国家率先实现了法制现代化,较早地进入了现代社会。”(第161页)还有,清政府所开创的“中国现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国民党政权的统治下“移植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第17页),显然,为了进入“现代社会”,这些都是我们所要学习的移植榜样了。在法制建设方面,倒退到资本主义还不过瘾,还要退回到国民党统治的时期。真是已经岂有此理了。

实行社会主义的中国,对于历史上和现今世界上资本主义的法律和法学,由借鉴、参考,换成带根挪的“移植”和否定中国特色的“统一”和“趋同”,中国的法律就发展了。这就是国家级重点教材教给我们青年学生的课堂知识吗?

3        法律体系的重构

这是法律改革的又一项内容。首先“应重新认识并调整公法与私法的关系。”(第166页)公法与私法的分离,“有利于明确私权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利所拥有的同样的)不可侵犯性”。“有利于树立(在文化与法律发展的意义上)私法是公法以及整个法制的真正法律基础的观念。”“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是现代法制的基础,私法中的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平等权和自由是公法上的权利的原型,是现代权利体系的核心和基础”(第167页)

“明确私权的独立地位”以及与公共权利同样的“不可侵犯性”,是否要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果真如此,那不是向资本主义靠拢吗?

树立“私法是公法以及整个法制的真正法律基础的观念”,什么意思?公法以及整个法制的真正法律基础不是宪法,而是私法?没有政权,没有公法,没有公法所肯定的国家权力的认可和保障,这个“私法”是怎么成为法,并得以实施呢?

“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是现代法制的基础”,什么是现代法制,我们正在建设的法制是不是现代法制?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决不是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而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就是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也是由其所借以建立的经济制度决定的。这是社会科学的基本原理,怎么可以随意改换呢?

“私法中的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平等权和自由是公法上权利的原形,是现代权利体系的核心和基础”,私法中的这些权,是什么国家的。没有国家的认可和赋予,它靠什么保障,是怎么成为权利的?私法中的这些权,除了财产权,至多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权利,它要同一定的社会基本制度相结合,否则就无法存在。至于财产权,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是在剥夺剥削者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又哪里来的“原形”?“现代权利体系”是什么?不论什么权利体系,其核心都是由国家的根本利益,其基础都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私法中的权利的核心和基础,也是由现政权所代表的根本利益,即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书中说:“对滞后于社会生活的法律仅仅通过常规的立、改、废是不行的,而必须实行大胆改革。”(第165页)其中的重头就是似通非通的私法、公法分离。放弃对法律的常规的“立、改、废”,去搞私法同公法分离,我们的法律就会不滞后,而获得了发展。然而这不是有人主张的“罗马法精神的复兴”和“私法精神的复兴”吗?这到底又是在推动法律的发展,还是拉着法律后退呢?

3、法律精神的转换

在推动法律改革中,还有一个法律精神的转换这个“法制改革最深层、最彻底的方面”。(第167页)而“法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或中枢神经”。(第167页)按照通常的理解,灵魂和中枢神经应该就是法律制度的指挥系统吧!在我国,除了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它的内容决定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还有其他什么能够称得起法律制度指挥系统的灵魂和中枢神经吗?转换法律精神才能带来法律发展,不仅又要令人发问,这又是要往哪里转换呢!还不又是用一些市场经济体制上的表象掩盖法律制度的本质,用资产阶级的法律精神,误导青年学生吗!

(四)所谓法制现代化

1        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书中说:除了英国、法国等有其“创设和形成现代法律的过程”属于“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第172页)就是通常“以日本、俄国等国家为代表。”(第173页)“俄国的法制现代化运动与18世纪的彼得大帝改革和1860年亚历山大二世废除农奴制的改革相联系;日本法制现代化进程以1868年明治维新为起点;土耳其的现代法律发展则始于20世纪20年代奥斯曼帝国的解体和土耳其共和国的建立”。(第174页)再加上“后注释法学派……把古代罗马法改造成现代意大利法”(第13页),“土耳其凯末尔当政时期大量采用欧洲法律,特别是瑞士民法、意大利刑法和德国诉讼法,使它在阿拉伯国家率先实现了法制现代化”(第161页),以至于连清政府统治时期,有人“传播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也是“开创了现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第17页)。

可见,法制现代化者就是英、法、俄、日、土等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法制。旧中国传播过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就是现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这种法制现代化就是资本主义化的历史定位再明白不过了,已经无须再加以说明。

2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起点

“中国传统法制构成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起点。中国传统法制是在绵延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浓郁的农业文明色彩的法律文化机制,是由特定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观念所构成的法律文化系统。”(第177页)“传统自然经济与现代市场经济、传统集权政治与现代民主政治,是两种不同的价值体系,它们分别构成了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的基本内容。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建设现代民主政治,二者共同汇合为当代中国社会改革与发展的主旋律,法制现代化乃是这一主旋律的强劲回响。”(第180页)

这就是说,“浓郁的农业文明”、“传统自然经济”、“传统集权政治”基础上的传统法制,是今天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起点。看来社会主义在中国根本就没有存在过!

3        中国法制现代化走向何方?

中国“曾经发生过三次历史性巨变以及由此而展开的三次法律革命,即1911年辛亥革命所引发的第一次法律革命,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所形成的第二次法律革命,以及与1978年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的第三次法律革命。”(第178页)

前两次法律革命可以不论,单论这第三次法律革命的目前状况如何?“这就是说,随着从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变,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初级阶段乃是人治型法律秩序向法理型法律秩序二元并存的时期。”(第180页)而且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可能性,还要看是否有一个“现代的、理性的、法制化的政治架构来推动法制的转型”,国家和政府是否“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律发展走向的时代责任。”(第180页)显然这比起19世纪的沙皇俄国和日本、20世纪20年代的土耳其和意大利还差得远着哩!

中国这种从“农郁的农业文明”、“传统自然经济”、“传统集权政治”,又加上一个“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还有一个“人治型法律秩序”,向“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过渡所建立的法制现代化,除了建设资本主义的法治,还能有别的什么选择吗?在编者看来,社会主义的中国在世界上真的根本就没有存在过!

4、一国多法的整合性的法律框架是什么?

第三次法律革命中有一条,即“第五,它也意味着在‘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下,在统一的中国,香港、澳门回归后,台湾与祖国大陆和平统一后,逐步形成一国多法的整合性的法律框架。”(第179页)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我们国家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属于一国一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属于在各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统率下的地方法律,怎么可以说是“一国多法”呢?这些地方法律可以和国家法律并列,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第353页)吗?果真如此,其逻辑后果岂不把“一国两制”变成为“一国多国”,宪法第五条规定的:“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也不管用了。

5、市民社会是个什么东西?

“社会主义的新中国的诞生,为国家能力的增强和新型的具有高度权威性的政治架构之创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诚然,不断成长、日益壮大的现代市民社会能够为现代法制的形成提供可靠的社会基础。”(第180页)

“现代市民社会”是个什么东西?这与“内发性法制现代化之所以首先发轫于西欧,……西方中世纪城市的主体社会力量是市民阶级”(第173页)有什么区别。我们的社会主义就是以市民阶级为“主体社会力量”的“现代市民社会”吗?还有,“高度权威性的政治框架”,前面还有过“与个人隔离的虚幻共同体的传统权力”(第170页)以及“各种不同的人类共同体(民族、国家及地区)法律发展”(第176页)都是一些什么东西,其内容还存在着什么伏笔吗?还是对国家这个“传统论题”的拓展和深化(内容简介)呢?

(五)关于依法治国

1、依法治国治什么?

“依法治国首先是治权、治吏,是不言而喻的。在古往今来一切国家中,对法治的威胁和危害主要不是来自公民个人,而是来自公共权力和官员。”(第185页)

依法治国首先是治权、治吏。如果这是从依法治国包括国家组织的自身建设是可以的。但这是为了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好地行使职权,完成人民交给的任务,并不是因为它从来就是与人民对抗的力量。而且“治权”和“治吏”不也是依靠代表统治阶级的官吏运用国家权力来治的嘛!

“古往今来一切国家中,对法治的威胁和危害主要不是来自公民个人,而是来自公共权力和官员”,公共权力和官员不是法治的执行力量,反而是法治的主要威胁和危害,那么要这个公共权力和官员干什么呢?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第185页)这样一来,国家岂不成了统治自已官吏的工具!而且这种说法有什么事实根据呢?就以我国而论,民事案件可以不计,刑事犯罪主要都是官员利用公共权力干的吗?

2、善法、恶法由谁说了算?

“法律以正义实现为追求,该法便是善法,舍弃了正义的价值标准,法便是恶法。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使人们在观念上有了‘法上之法’与‘法下之法’以及‘合法之法’与‘不法之法’之分。正义为法上之法,追之近之为合法之法,去之远之则为法下之法,亦即恶法。恶法不为法,人人有权予以抵抗。”(第187页)

这是公元前古罗马的西塞罗就提出的自然法理论。既有“法上之法”,那么何谈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体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第137页)?以正义为价值标准的善法、恶法之分,实际上只是一种道德评价,由谁来判定呢?“恶法不为法,人人有权予以抵抗”这又由谁来说了算呢?作为反映国家意志的法,就是强加统治阶级意志于被统治阶级,你“有权予以抵抗”的这个“权”靠什么给予保证?抵抗不成反而受到镇压,到哪里去送冤?

3、法治的所谓控权与制权

“法治、在制度上起始于法律对最高国家权力的限制。”(第189页)“法治的立足之地在于控权。控权的有效办法是权力分立和以权制权,法律上确立这样的制度和原则,便可避免恶政和暴政发生。”(第190页)

受法律限制的权力,还是最高国家权力吗?而限制最高国家权力的法制又是依靠什么力量,有比最高国家权力还高的国家权力来保障实施吗?在逻辑上就通不过。

法治的立足点在于控权,它又依靠什么力量来控权呢?控权的有效办法是“权力分立和以权制权”,这不就是西方的三权分立吗?只有确立这样的制度和原则,才能避免“恶政和暴政发生”,这是否意味着要我们用三权分立制度,代替我国以握有最高国家权力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代表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否则就要产生“恶政和暴政”,就无法治可言。这就是本教材做到的“内容进步”(第144页)吗?

4        权利决定权力

“权力行使如果背离了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宗旨,权力便会受到改造。”(第189页)“法律每宣告公民一项权利,就等于同时宣告了国家权力的禁区。个人权利的最大威胁始终是国家权力,……权力受到多大限制,权利便会得到多大实现。”(第191页)“自由对待国家,则只持一种态度,即防范与排斥”,“社会需要的是保障自由实现的法律,而不是受法律限制的自由”。(第191页)“在全部法律规范中,只有一个规范具有最高效力,这就是宪法中的人权规范。国家的全部权力为人权而存在,法律中的全部规范围绕人权而展开。”(和193页)

“权力如果背离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宗旨,权力便会受到改造。”这里权力不得背离的“公民权利”是哪里来的呢?除非它是天上掉下来的;这里改造权力的力量又是什么呢?如果这个权力不准改造怎么办,造反吗?

“法律每宣告公民的一项权利,就等于同时宣告了国家权力的禁区”,如果公民这项权利受到了侵犯,在这个国家权力的禁区里,依靠什么来保障呢?

“个人权利的最大威胁始终是国家权力”,中国人民前仆后继,牺牲几千万先烈的头胪夺得的国家权力,就是为了始终威胁个人权利?“权力受到多大限制,权利便会得到多大实现。”八国联军进北京,南京大屠杀的时候,中国的权力确实受到了限制,那时候的个人权利真的受到了相对应的保障吗?不顾历史已经达到惊人的程度。

“自由对待国家,则只持一种态度,即防范与排斥”,这不是成了无政府主义吗?果真如此,这个自由靠什么来保障呢?“社会需要的是保障自由实现的法律,而不是受法律限制的自由”,对于非法聚集练法轮功也是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由”吗?

只有宪法中的人权规范“具有最高效力”,“国家的全部权力为人权而存在,法律中的全部规范围绕人权而展开。”人权高于国权,人权也高于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第353页)的法律。这同美国的“人权高于主权”的霸权理论还有区别吗?特别是认为:“对法治的威胁不是来自个人,而是公共权力和官员,法治控权、制权才能避免恶政和暴政,个人权利的最大威胁始终是国家权力,自由对待国家只有防范和排斥等,这种种论断在课堂上讲授,除了制造学生与政府的对抗情绪还有其他结果吗?还有“人权天然地与公共权力形成一种对立”等论述(第97页),同爱国主义教育岂不完全背道而驰。

(六)关于法与文化

1、所谓法律传统的转型

“法律传统是以人身依附为条件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生成和发展起来的,有着自己固有的制度规范和价值取向。而现代化的法制则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和契约关系的社会基础之上的。”(第352页)“对于正在走向现代法治社会的中国来说,如何协调好法制转型中的传统性因素与现代性因素,进而实现法律传统的创造性,这的确是一个重要的时代课题。”(第352页)

明白地直说,在经济上的“以人身依附为条件的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和契约关系的社会”“转型”,与之相适应的“完成由法律传统向现代法律的转换”,不就是连经济带法律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迈进吗?这是“走向现代法治社会的中国”面前的“时代课题”吗?若是100年以前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样讲,还贴点边。怎么可以用来说明已经有50年社会主义历史的当代中国呢!

3         2、人类社会共同的道德伦理

   “在文明社会的历史演进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人类社会基本的共同的道德伦理,也生成和发展了各个民族固有的伦理体系和道德准则。”(第355页)

    可是前两页,即第353页中有论:“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总是统治阶级的道德。”是人类社会和各个民族已经没有了阶级对立的社会,在社会中已经没有了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还是阶级对立的社会存在于人类社会和民族之外呢?这两段关于法与文化的矛盾论述,让学生以哪种说法为准呢?

3、西方文化与东方文化

    “希腊文化是西方社会演进的基础。古希腊是一个处于半岛之上,从事商业海运的城邦国家,整个社会不像东方氏族公社那样是一个放大的家庭,而是打破了血缘民族关系的商业社会。商业经济文明运动,使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城邦之间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理性化的契约关系。”“商品经济的存在和进步,催发着以权利为本位的商品经济型的法律文化体系的建构和发展。”(第355页)根据这段论述,说希腊社会是一种“市场经济和契约关系的社会”(第352页)可以吧!

“在传统东方社会,作为社会基本单元的农村公社,是以血缘关系为主导的兼具地域性的组织机体。”(第355页)“儒家以宗族社会为本位,认为人不是单个的人,而是宗族社会的成员,个人的存在和发展以宗族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为转移,个体只有在宗族社会中才能得到全面发展。……让人们处于他们自然生成的或由社会尊卑关系所造成的既定的个人关系之中。”(第356页)把这段论述理解为“以人身依附为条件的自然经济”(第352页),在逻辑上没有错误吧!如此说来,“法律由传统向现代性转变”(第352页)就是中国向希腊法律的转变,因为从行文中看,“在西方”并无传统社会,只有“传统东方社会”(第355页)嘛!绕了那么大个圈子,原来就是要说的这么个道理。就是说,中国不仅要实现“罗马法精神的复兴”,而且要实现比罗马法还要早的“希腊法精神的复兴”,对吧!

4、法律文化的冲突推动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

“近现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传统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过程,也是传统法律文化迎接挑战、扬弃自身、进而实现创造性的转换的过程。”(第363页)

前面有言:“近现代中国法律的发展进程,几乎每一步都带有西方法制冲击的痕迹。从“戊戍变法”到清末法制改革,从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建设,到北洋政府及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实践,……”(第175页)就是说,中国的“传统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已经一百多年了。直到现在,还得依靠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扬弃自身,才能实现向“法制现代化”的“转换”。

西方列强在侵略中国的过程中,确实也带来了西方的文化,包括法律文化。先进的中国人学习过这种东西,并想依此制定救国方案,但是不顶用。前述从“戊戍变法”到国民党统治时期都在证明着西方的文化,包括西方法律文化的破产。正因为如此,在俄国十月革命之后,中国人民选择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观察自己命运的工具,并立即着手建立反映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和经济的新民主主义文化,进而又发展为社会主义文化,自然也包括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并且日益繁荣。关于这种社会主义文化,在世界上根本不存在呢,还是虽然存在而仍被视同封建社会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传统文化”,或者认为中国的社会主义不合时宜,必须“扬弃自身”而向资本主义发展呢?不管属于哪一种,都是对社会主义的抛弃。

(七)关于法与政治

1、法是管什么的?

“把国家机器的各个部件联接起来,使之能够协调运转的程序系统,就是法的规范体系。”“如果只有国家机构而没有法,那么,国家机构的活动就必然带有极大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在这种情况下,被统治阶级和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就会因为剥削和压迫的毫无限制而激化。”(第377页)

就是说,法是为避免被统治阶级反抗激化,统治阶级用以管束自己手中国家机器,即治权、治吏的手段。而这,法岂不成为阶级妥协的工具吗?果真如此,则国家既不必要,也不可能产生。先有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才有国家,以便把阶级矛盾控制在“秩序”的范围之内,而不是先有国家再去调和阶级矛盾以防止阶级矛盾的激化。

2、国大于法还是法大于国?

“在革命夺取政权之后,新生的国家政权首先要建立宪法秩序和法治秩序,在这个时候,可以说国家大于法,因为国家先于法,国家是宪法和法律的创制者。在宪法秩序、法治秩序建立之后,国家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界限内运行,即是国家要对宪法和法律加以修改,也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法治原则。”(第378页)

难道国家对宪法和法律加以修改,只因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就不再先于法,不再是宪法和法律的创造者。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第353页)意志怎么还能超过产生它的本体呢?这种前后的两难逻辑,在书中确实太多了。

这个问题与法律是否至上相关。书中多处肯定了法律至上,以至于把“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作为“法治的精神要件。”(第186、187页)并说:“主张法律至上亦即主张四项基本原则至上。”(第188页)就是说:“只承认法律一种权威”,有了法,什么国家,什么四项基本原则都在其内了。可是,如果没有国家和四项基本原则,这个法的最高权威是从哪里来的和依靠什么来保障呢?

其实国大法大,法律至上还是国家至上的提法并不科学,更不是绝对的。因为法本是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只有国家权力的主权性特点才具有至高无上性。法大、法律至上有时就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但这不是法的自有特性,而是随着国家的需要而定。

3、代议民主或间接民主

“民主在政治运作上是代议民主或间接民主。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除了古代个别城邦实行直接民主外,“在现代国家,特别是我们这样的大国,……只能实行间接民主制或代议民主制”。(第383页)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使这里的“行使权力”等于代行,它也不是代议机关。因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并不是管议不管行的议会。与此同时,宪法还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又是直接民主。因此,至少它也是间接民主和直接民主并重。怎么能说“只能实行间接民主制或代议民主制”呢!

还有,包括“古代个别城邦”和“现代国家”其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都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做主”也说不通。人民从来是一个历史的有一定阶级内含的范畴。他们的“人民”如果和我国的“人民”的内含都一样,还有“社会主义民主与西方议会民主”的界限(第31页)吗?

4、政治异化和变异

“这种体制意味着政治权力的持有与政治权力的行使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分离。这种分离可能引起政治失控,……以至出现政治异化使政治权力在运行中发生变异,权力的行使不利于权力所有者或者偏袒部分所有者。以权谋私、贪污腐化、权钱交易、弄权渎职等政治腐败行为都是权力失控和异化现象。”(第383—第384页)

“间接民主制或代议民主制,即人民群众通过定期选举产生代表机关,再由代表机关组织政府和司法机关一道行使国家权力。”(第383页,接上句之前)这是我国的政治制度。把这说成是“这种体制”,是予留下实行政治体制改革可以把人民代表会制度改掉的伏笔。这是不可以的。政治体制改革只能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改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以权谋私、贪污腐化、权钱交易、弄权渎职等腐败行为,是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残留,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异化和变异。因此,不能采取“扬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办法来解决这类问题,而是通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解决。被书中数处炒热,可以防止腐败的资产阶级的权力分立,权力制约不符合中国国情,也解决不了腐败问题。

5、民主政治是什么政治?

    “民主政治是一种自由的、平等的、参与的政治。所谓‘自由的’指政治主体(公民和合法的政治组织)可以不受限制地表达他们认为是合理的,其他人和国家应该听取与采纳的政见、决策或立法建议。所谓‘平等的’,指在表达政见、提出决策或立法建议方面,各个政治主体享有同等的资格和机会,同时每个主体对他人的政见和建议有提出异议和否决的权利。”(第384页)

“‘自由的’,指政治主体可以不受限制地表达他们认为是合理的、其他人和国家应该听取、与采纳的政见、决策和立法建议。”这里的“不受限制”是否包括不受“四项基本原则”的限制?“其他人和国家应该听取与采纳”,不采纳怎么办,由谁说了算?

“‘平等的’指在表达意见、提出决策或立法建议方面,各个政治主体享有同等的资格和机会,同时每个主体对他人的政见和建议有提出异议和否决的权利。”在表达政见、提出决策等方面,各个政治主体享有同等的资格和机会,是否取消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区别?每个主体对他人的政见和建议有提出异议和否决的权利,这个政治主体包括各民主党派和政协吗?他们对执政党的政见可以协商、监督,但并无否决权。否则,岂不成了资产阶级国家的政党关系!

书中说:“政治是不同政治主体为实现一定的利益而影响、控制或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第384页)上述的平等、自由是否就是各政治主体为实现一定的利益而影响、控制或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所设计的,以便实现“国家权力的和平转移”(第386页)“理顺各政治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各主体之间合理地配置政治权力”呢!这不是政治体制改革,而是政治制度改革。要改革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实行多党轮流执政。

6、权利决定权力的民主政治

“民主政治是权利决定权力、权利制约权力的政治。在民主政治下,国家的政治权力一方面来自人民,人民(作为整体)是权力的源泉;另一方面又被分解为公民(作为个体)的政治权利。这一‘分解’是保证国家权力依法运行、实现依法治国的重大发明。”(第386页)

“权利决定权力”,不知这个“权利”是从哪里来的,并且依靠什么来决定权力?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赋予和保障,哪里来的权利呢?除非它真的是天赋的、自然的,是第一性的社会存在,然而这是世界上没有的。美国为首的北约霸权主义的人权决定主权理论才是权利决定权力,只是换了一种说法。当然它这也不是权利决定权力,而是美国的权力决定其他国家的权力。南联盟人民的国家权力是南联盟人民通过革命夺取的,并通过反侵略战争保卫的。有了人民的权力,才有人民的权利,怎么可以颠倒过来呢!

还有,国家的政治权力被分解为公民的政治权利,这是依法治国的重大发明。这个发明的专利当然并非属于本书编者。这是搞了一个政治戏法。即权力分解变成公民权利,公民权利合起来又变成权力。公民权利是由权力分解变来的,权力又是由公民权利化合而成的。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也就在这种变来变去的戏法中变出来了。可是演戏法用的道具,即最初的权利和权力,是从哪里来的,不是革命夺取政权的结果吗?

八)其他

    1、五种“公正的”分配原则

“人类社会迄今实行过五种均曾被人们视为‘公正的’分配原则。它们分别是无差别分配原则、按照优点分配原则、按照劳动分配原则、按照需要分配原则和按照身份分配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一种以按劳分配原则为主体的混合分配制度,即上述五种分配原则在不同程度上、不同分配领域分别被采用了。”(第258页)这种观点可以算作法理学界“有关论题的基本观点和比较共识的观点”(第414页)吗?

2、马克思主义在历史上根本就没有过?

“17---18世纪,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刚刚产生的时候,基本工业经济的影响,法学家们把法律看成人类理性的体现;20世纪初随着第三次技术革命浪潮的兴起,社会法学派把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那么在知识经济的新历史条件下,人们对法学的基本概念无疑要提出新的挑战。”(第402页)又说:“如果农业经济和近代工业经济,使人们产生形而上学的方法论;现代工业经济的发展把人们引向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的新方法论;那么在知识经济的新时代,必须引起人们思维方式与方法的变革,反映知识经济的新方法必将出现,并运用于法学研究领域。”(第402页)人类社会的发展,工业经济、技术革命、知识经济,或者农业经济、近代工业经济、现代工业经济,还有知识经济的新时代,与之相适应产生过理性法学、社会法学派,并将对法学的基本概念提出新的挑战;也产生过形而上学,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以及必须引起人们思维方式与方法的变革。难道历史真的这样不公平,科学的马克思主义不仅没有产生的历史空隙,而且世界历史上根本就没有它的影子。这同书中时常见到一言半语的“马克思主义”是从哪里来的呢?

3、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规范

在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中,“将有大量的技术规范被赋予法律效力,而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们与自然关系的。”(第405页)“环境法规范大部分都是由技术规范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成,本来就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第407页)

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技术规范被赋予法律效力,是否就是这个技术规范上升为法规范了。法规范又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因为环境法规范,“本来就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这是不是说,法不仅管人,还管自然。不然怎么叫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呢!如不使污水超标排放可避免造成水质污染,这是技术规范。当它被赋予法律效力为:“不许超标排放污水,防止污染水质。”这个环境法规范当然是管人的,是管排放污水单位的,即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排放者不排放了,水质也就不受污染了。如果是管自然的,法律规定:“即或有污水的超标排放,水质也不得变坏”,这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可这可能吗?

4、还有:如抽掉社会性质谈所谓的时代,诸如,现代社会、法治时代、现代法、现代文明、现代民主政治、现代立法、现代法治、现代国家、现代法律、现代市场经济等等,崇资抑社之词,都是“新思想、新语言、新表述(第414页)吗?”

以上只是全书部分章节问题的举例。至于属于技术上的问题,前后观点冲突,常识性错误,概念游戏,不知所允,生造的奇词怪语等,就不在这里谈了。然而令人奇怪的是这本以专页标明的面向21世纪的国家级重点教材,在后记中竟然写道:“对于书中涉及的基本论题,”“教师持什么观点,怎样讲授由教师自己来决定”,而学生则“可以把书中的观点与其他观点进行比较,以从中吸收包含在各种观点中的科学因素和真理价值。”这样一来,把教和学的责任都推出去了。教师可以自由讲,学生可以自由听去比较吸收,那还要这本“教科书”干什么?难道教学评估不按这本教材,学生考试不以此书为准?如果离开这本教材,教师业务评估因离开教本质量低下而下岗,学生考试不及格,毕不了业,由谁负责?国家级重点教材的主编,对于教师和学生怎么可以这么不负责任呢?再说,如果国家级重点教材仍然不能使“法科学生掌握法律角色的参照系”(第7页),完不成这个法学教育的新功能,岂不连教育职能部门也得挨板子嘛!这样的一本书怎么可以作教科书呢!

                                                        2000年1月

第二部分 法学研究问题严重

法学研究,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下半期开始,至今近20年中,马克思主义法学有所发展,但是在与外国法学的接触中,也受到许多不良影响。它至少受到过这样几次冲击:权利本位论的疯长,法的时代精神漫沿,三复兴(罗马法精神的复兴、私法精神的复兴、人文主义的复兴)的示威,民间修宪和西山会议的公然挑衅,物权法讨论中的私有化辩词,西方自然法的原装入境,等等。

本部分谨对与邓正来先生(《吉林大学学报》称为大师,详见“三,邓正来其人其事”)相关的部分论著进行讨论。先谈“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也就是西方自然法;接着是邓正来的“国家与市民社会”和“邓正来其人其事”。有的分开谈,有的合到一起谈。

一、读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与邓正来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18]这篇长文相配套的有: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自序《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10期),《中国法学的批判与建构》——就《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答吉林大学理论法学读书小组(《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评《中国法学的重建:批判与建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5期),等四篇文章。这是新近我国法学的巨论,合起来20余万字。我们将逐篇精读,并进行评论,希望得到邓先生的回应。

(一)中国法学存在的问题。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法学是科学。它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对于法的本质和规律的科学认识。邓氏打着“中国大多数法学论者”看法的招牌,认为中国法学存在的问题,“第一,在很大程度上讲,中国法学所强调的乃是一些‘政治正确’的大词和口号,所推崇的乃是形式主义和法条的逻辑;第二,中国法学在进行法律知识生产的过程中忽略了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切实关注和研究。(《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第4页,以后只注明期、页数)他不屑于对这些问题做“同一层面的描述和批判”,但总该把事情弄明白嘛!如“中国大多数法学论者”做了统计吗?“‘政治正确’的大词和口号”能不能具体拿来几个,让读者看看!中国法学“忽略了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切实关注和研究”也能具体化吗?不然,只在嘴上会气就给“中国法学”存在的问题定了性,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说的这些,是在骗人,给别人按赃,还是讹诈,说不清楚。显然,这对邓大师的名声很不利!我们也学不明白,求大师做点实证,行吗?

(二)什么是“政治正确”的大词和口号。对“中国法学”的限定,说,“本文所谓的‘中国法学’基本上是指中国论者关于与法律紧密相关的各种问题所做的理论思考,至少是具有某种理论取向的思考或实践。”(1-4)首先,什么是理论思考?你说的“‘政治正确’的大词和口号”,也就是“中国大多数法学论者”对中国法学存在的问题所强调的,算不算理论思考?凭什么被判罚出局?其次,是什么理论思考?是资产阶级自由化分子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搞“西化”的理论思考,还是坚持在马克思主义的道路上前进的科学的理论思考?你属于哪种,能说明白吗,你敢说明白吗?

(三)非理论和反理论的观点。邓氏说:“第一,囿于本文的篇幅以及本文讨论的学术旨趣,那些虽说涉及法律问题但却是非理论的甚或反理论的观点因显然不属于本文所说的‘中国法学’而未予讨论,尽管这些非理论的或反理论的政治性法律话语在实际的中国法学中占据着‘主流’的地位,实际上,对这个问题的讨论,需要用另一篇论文专门加以讨论。”(1-4)什么是“非理论甚或反理论的观点”?总应具体分析一下。比如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理论是非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反马克思主义理论;而马克思主义理论则是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理论和反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理论。“不属于本文所说的‘中国法学’”的“非理论的甚或反理论的观点”,是非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反马克思主义理论,还是非资产阶级自由化理论和反资产阶级自由化理论?请大师说说看!

(四)大师的学术旨趣。对那些占据实际“主流”地位的“非理论的或反理论的政治话语”,“囿于本文的篇幅以及本文讨论的学术旨趣”,就说在中国法学中占“主流”地位的部分,“显然不属于本文所说的‘中国法学’”,不觉得有些霸道吗?“囿于本文篇幅”,还有另文的篇幅,仅《政法论坛》一年刚出头就发了20多万字,你的篇幅还少嘛!显然,这不是理由。真实原因在于“本文讨论的学术旨趣”,也就是邓先生的学术旨趣,却是真的。邓大师的学术旨趣那么憎恶“‘政治正确’的大词和口号”,那么厌烦“政治性法律话语”能说具体些,让我们有所领悟好吗?

(五)学术白条什么时候兑现?对“非理论的或反理论的政治话语”,“需要用另一篇论文专门加以讨论。”不会是一张永无兑现之日的学术白条吧!我们该是多么盼望见到邓大师专门加以讨论这个问题的“另一篇论文”,我们不会失望吗?

(六)西方法域中的“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本文所选择中国法学的四种理论模式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法律文化论’,乃是具有明确理论或至少具有理论倾向的法学观点。”(1-4)然而,“权利本位论”与“法条主义”“都是一种严重缺失‘中国’时空维度的理论模式——它们所认识或解释的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基本上都是可以为人们经由一般化的认知手段而在西方法域中发现的”。 “‘权利本位论’论者所提供或所努力提供的乃是既非源出于‘中国现实生活世界’又不是建构在‘中国现实问题’之上的‘西方现代的’法律理想图景。在这幅理想图景中,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效率居先、人文主义等内容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而所有这些又都是以西方社会从身份向契约、从义务向权利、从人治向法治等可以被概括为‘传统向现代’的转换为经验支撑的。”其价值构成“乃是一幅‘移植’进来的、未经批判的以西方现代性和现代化理论为依凭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1-19)显然,“权利本位论”是西方的理论,即或“具有明确理论或至少具有理论倾向”,也被邓先生否弃了。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是要为邓先生创造的所谓“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倒地方,何况已经难于维持生存的“权利本位论”也应该接管过来。以便防止马克思主义恢复阵地,保证资产阶级的理论形态不致断种。

(七)中国要建立什么样的法律/法律秩序?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国法学正在马克思主义的道路上前进,逐步向真理接进,以推动社会主义法律/法律秩序的更加发展/巩固。邓氏“中国法学”在向何处去?从1978到2004的26年中,是以“传统与现代”即中国如何“实现法制/法治现代化这一基本语式为支撑”,从而展开“专政与权利”、“逻辑与社会”、“国家与社会”和“移植与本土”的四大争论,遮蔽了“处于急剧转型中的中国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法律秩序?”这个基本问题。(1-5)简单点说,就是当下的中国还没有法律/法律秩序,究竟建立什么样的法律/法律秩序呢?还有劳邓先生的明鉴。

(八)邓氏的想像。邓氏说:“从更深的层面上看,这个问题甚至是一个关涉到我们关于法律/法律秩序的想像问题。”(1-5)“想像”,可以理解为设计现行“法律/法律秩序”的“理论”而不是“非理论”的方案吗?“即处于急剧转型中的中国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法律秩序?”的答案,对吗?

(九)把26年的法律重新“问题化”。究竟是根据什么”想像”我们的“法律”或“法律秩序”呢?“这个根本问题的意义在于:它‘命令’我们把那些被我们视为当然的问题重新‘问题化’,而其间首当其冲的便是把我们在这26年中所‘说’的、所‘用’的和所‘定’的法律以及这些‘说’‘用’‘定’赖以为凭的想像重新‘问题化’。”(1-5)“问题化”,就是彻头彻尾彻里彻外都是问题也。应当是把由我们所说,所用,所定,且全身都是问题的“法律”或“法律秩序”推倒重来,是这个意思吧!

(十)“问题化”的问题。因为“迄今为止,中国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依旧是一个主要经由某些‘技术’或‘工具’而连接起来的存在着诸多冲突或矛盾的法律规则集合体——亦即一个更多关注特定功效而不关注法律制度本身之性质赖以为凭的作为其正当性之先决条件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更多关注法律规则之面面俱到和数量而较少关注中国法律基本原则、更多关注法律概念和逻辑而缺失法律整体发展方向、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又常常缺乏效用的法律规则集合体。”(1-5)就是说,26年来中国的法律,不关注法律制度本身之性质赖以为凭的作为其正当性之先决条件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较少关注中国法律基本原则;缺失法律整体发展方向;又常常缺乏效用;26年的中国法律就是这样一个存在诸多冲突和矛盾的法律规则集合体。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真得挨板子了。下面咱们再分开说说。

(十一)什么是法律制度性质和正当性?首先,不关注决定法律制度性质和正当性前提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我国的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服务于广大人民,这也就是它的性质和正当性。宪法上有规定,这不是关注嘛!邓先生的法律制度是什么性质的,邓先生的正当性是对谁的正当性?我国法律制度的这种性质和正当性的先决条件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政权,没有政权就不存在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更何谈为人民的正当性!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之前还没有邓先生,更没有邓先生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为人民的正当性,不早就有了嘛!

(十二)什么是“中国法律基本原则”?我们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两个,即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这两个宪法原则是贯彻于我国一切法律之中的。此外,邓大师还有另外的“中国法律基本原则”吗?是否就是资本主义剥削和资本主义压迫的原则。资本主义政治压迫我们是不要的,资本主义剥削还要利用,但从总体上说,我们还没有邓先生的关注程度,就是成不了基本原则。如若不然,邓先生所指的“中国法律基本原则”究竟是什么,能明白地告诉我们吗?

(十三)缺失法律整体发展方向。邓先生这里的“法律整体发展方向”是什么?大师说,这是“传统与现代”,即“实现法制/法治现代化这一基本语式为支撑的”,就是以“法制/法治现代化”为整体发展方向吧!也就是说,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是“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现代化”,首先是在资本主义国家实现的。把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改成“现代化”,也就抹掉了我国法制的社会主义性质,转换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制/法治的发展方向了,是吧!

(十四)我国法律常常缺乏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制度由宪法和法律予以肯定,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秩序较为稳定,人民之间的横向交流秩序较为通畅,国家机关的运转秩序基本正常,社会秩序的极限全社会的人们基本清楚,冲破这种极限的犯罪率在可承受范围之内,特别是中国经济和社会的长期、稳定、高速发展,这难道不是我国法律发挥效用的实证吗?当然,我国的法制还处于初创阶段,不到位之处多有,但不是像邓五师说的那样,你要的是什么效用?

(十五)西方法学贡献的自然法。“中国法律之所以会存有如此之多的问题,中国法学理论也必须承担部分责任。”于是邓氏引入一个历史事实作为参照性背景,这就是:“西方法学——除了其他的知识贡献以外——所做出的最大贡献,在我看来,就是为人们评价、批判或捍卫立法或法律制度提供了作为判准的各种各样的西方自然法观点或图景。并且完成了从立法哲学到法律哲学的转换。”(1-6)这个各种各样的西方自然法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呢?客观唯心论就是天法、客观法、自然法、神意法等,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主观唯心论就是理性法、道德法、习惯法等,是人的脑袋里所固有的。它们被推崇为“法上之法”,就是所谓的由应然而实然,也就是由原来的法官通过案例发现法的“立法哲学”,转换成所谓的“法律哲学”了。这些东西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歪曲反映,用来掩盖资产阶级根本利益,欺骗老百姓。这种肤浅的骗术已经被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资产阶级的法所反映的资产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这个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论断所彻底取缔。邓先生费了那么大的劲,又把它翻腾出来,唬一些青年学生,累不累?

(十六)自然法、自然权利和法律理想图景。它们本是一个玩艺儿。什么是“为人们评价、批判或捍卫立法或法律制度提供了做为判准”的西方自然法观点或图景。不论什么人,搬出来西方的自然法或图景作为我国立法和法律制度的“判准”,不都是照搬西方的立法和法律制度吗?把西方自然法架接为中国自然法,还是自然法,有什么区别?而且“权利本位论”也是由西方自然法改装的。只不过你是自然法,他是自然权利。因为他说权利就是法。你们本来就是一伙。

(十七)一个颠覆性的理论课题。就是这么一个东西,还要对法官的头脑,立法人员的头脑,法学家的头脑,在他们构设创造性、条理化、系统化活动的方向的时候“为他们提供指导”。(1-7)宪法规定:“中国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序言)“在人民中间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大师提供这个“自然法”的“指导”,属于什么主义,你说这是“一个更具颠覆性的理论论题”(1-7),怪吓人的。从这个“颠覆性”里去找答案吗?颠覆什么?请你自己说说看!

(十八)所谓界分中国法学时代的判准。当然,邓氏要建立的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以前是“没有中国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而这个法学时代应该结束了”。邓文的目的就是要对“中国为什么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个理论论题给出回答;“较为具体地讲,亦即透过对这个论题的理论讨论而阐明界分中国法学这个时代的判准,进而揭示出中国法学超越这个时代的可能方向。”(1-7)所以,如文章标题所示,“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正式开始,也就是由大师引领风骚的中国自然法的时代,也是超越没有中国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终于来临了。

(十九)总体性的范式危机。“中国法学之所以回答不了这个时代给出的问题”,本是莫须有的。见(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最好时期。但中国法学存在诸多严重问题,这是邓氏文章的前提,否则,就没文章可作了。于是,邓氏仍然从这种莫须有出发,说这是因为“中国法学本身发生的一种‘总体性’的范式危机。”为此,必须采用适合这种“总体性分析”或“总体性反思”的理论概念。而“最为妥适的、具有分析效力的概念依旧是派生自托马斯﹒库恩的‘范式’(paradigm)概念。”(1-7、8)自拉自唱,已经心里没底,终于把祖师爷抬出来了。接着大师又在采用“范式”概念的方式上大作起文章。他大捧张文显的“权利本位论”和他对库恩“范式”做了极其详尽研究的时候,又说“尽管他的研究并未论涉到库恩最终基本上否弃‘范式’概念的态度和理据。”(1-9)打着中国马克思主义招牌的权利本位论不仅是舶取来的东西,而且它的老根“范式”还是一个被否弃或将被否弃的死论。张文显这20多年不是白干了嘛!而且还责难张文显“没有完全摆脱政治话语或意识形态话语的支配”,只是一场有限定的“解放运动”。(1-16)就是说张氏的“西化”理论还不彻底,有“西”而无“化”。我来一个彻底的,既“西”且“化”的“中国自然法”。就是这么一套玩艺儿,写的再长,引录的洋人话语再多,除了“图财害命”,骗取稿费和浪费别人的时间,还有别的用处吗?

(二十)权利本位论的主旋律。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实行拨乱反正。党的基本路线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行改革开放。对以前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的实验中,产生的一些错误作法,进行了反思,修正了那些曾经脱离马克思主义的一些失误。党和国家的工作更好地在马克思主义的道路上前进了。对于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也经历了这种同样的过程,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也健康地走上马克思主义的道路。特别是行动中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辉煌实际,更是历史上的空前。然而这个转变,被一批“精英”们却看成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失效,从内部策应外来强势文化的冲击,做出了各种各样的表演。有权利本位论的“创新”,有法的时代精神的呼唤,有罗马法精神的复兴,和“民间修宪”的冲动,又有邓先生概括的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法律文化论等四种理论模式,接上的是他自己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可谓壮观。有的甚至在本世纪之初,就宣扬成为近20年来“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展开的主旋律”,搞得乌烟瘴气。时至今日,这些东西为“西化”制造舆论的图谋已经显露无遗。再加上他们为了各自的目的,争相使用的库恩“范式”,制造了极大的混乱和矛盾,已经难于自圆其说。于是荒了手脚,高呼出现了“总体性”危机。邓大师恰逢其时,立马克隆一个“中国自然法”,基因还是西方的。名之谓“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以保证法学“西化”的理论的延续。

(二十一)自编自演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邓氏所谓没有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所谓四种不同甚或存有冲突的,引领中国法制发展的理论模式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所谓它们都受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以及对这些东西的反思和批判;所谓这种“范式”又间接地为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从而使中国法学论者集体的不意识这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所谓现代化范式解决不了由其自身作用产生的各种问题,导致了“范失”危机;所谓因而必顺结束这个受“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等等。所有这些,都是自编自演,包括内讧的一派无稽之谈。

(二十二)学术骗子和学术无赖。其中有的,如“权利本位论”,若是在民主革命时期反对封建主义还会有些作用,而在社会主义阶段,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已经确立,再把它搬来,则基本上已经成为文化垃圾。打着马克思主义招牌,贩卖“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权利本位论”是假冒马克思主义的学术骗子;强定什么是中国法学,什么不是中国法学;什么是“政治正确”的大词和口号,什么是非理论的或反理论的政治性法律话语;什么是理论,什么是非理论、反理论,还有什么理论倾向;什么是中国法学的主流,哪个是主流学派;什么时候是无法律理想图景时代,从何时开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新时代;对社会秩序之性质的关注,对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更可欲和更正当的追究,就自己应当生活在什么性质之社会秩序之中的拷问;突破主权的中国,而建立起“主体性的中国”的卖国理论,等等,都由我邓大师的嘴一张一闭,一“忽悠”就定了。这种强买强卖的霸道行径,何止骗子,而是学术无赖。还有,把不跟他走或者与他有分歧的人,说是建构者/被建构者的“集体性不意识”、“前反思性接受”,“不思的一大堆”,盲目地接受知识系统的“正当性赋予”,被利用参与话语争霸权,是对西方各种流行的理论和实践的知识系统本身所具有的批判力量的彻底丢失,被动者成为主动者与文化霸权的“合谋”,也就是愚氓一大片;只要在大师的指引下,以批判“西论”为名,立足中国,建构一种有关中国未来之命运的理想图景,最终在此基础上不仅会形成我们自己有关中国的或人类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知识系统”,而且一定是“自觉”生命或“理论自觉”生命的开始。这是多么大的诱惑,在这条道路上前进,还愁成不了大师级人物。这种知识产权期货的传销手,已经是超级学术骗子和学术无赖!

(二十三)邓氏要建立什么样的社会秩序。按此,对于邓氏长文中的种种论述、反思和批判,及其内部的黑哄黑之类,已经完全没有必要予以理会,那只是对文化垃圾之所以成为垃圾的分析和理论,而浪费时间。但是,邓氏费那么大劲,写那么长的文章,到底为了什么?其具体目的人们还不完全清楚。为此我们还不得不对邓文中的有关论述,进行一番分析。司马昭之心,也就市人皆知了。邓氏运用反思和批判终结旧有的法学时代,开启真正的中国法学时代,依其所论,“归根结底是或者应当是一种对社会秩序之性质的关注,一种对有关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更可欲和更正当的问题的追究,而我认为,更应当是一种对我们就自己应当生活在什么性质之社会秩序之中这个当下问题的拷问。” 而且这里还隐含着“什么是‘中国’以及如何认识和解释‘中国’?”狐狸尾巴终于露出来了。什么是社会秩序?“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是建立一种‘秩序’来抑制阶级冲突,使这种压迫合法化、固定化。”[19]邓先生开启真正的中国法学时代,对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身份的重新定义,原来就是对我们的国家,对这个国家所建立的秩序,是否正当和可欲的关注、追究和拷问!以建立他应当生活于其中的国家。这是17万字长文终于说出来的根本。绕了那么多的湾子,终于绕到改变中国政权的中心目标上来了。

(二十四)中国未来之命运的“理想图景”。这已经不只是法律理想图景,是整个中国命运的理想图景。什么人的命运和理想?是人民的命运和理想,还是资产阶级自由化势力的命运和理想;中国是什么身份?是人民的中国,是资产阶级的中国;中国社会秩序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还是资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秩序对人民更可欲更正当,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势力就不可欲不正当;人民应当生活在其中的是人民民主专政性质的社会秩序,推倒重来,建立资产阶级自由化势力可欲而应当生活于其中的那种社会秩序,只能是梦想。这种大迂回地绕湾战法所表现出来的“深邃的思想力量”,已经“深邃”到我们的心脏里来。关于中国之命运,蒋介石写过一本书,名字叫《中国之命运》;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七大开幕词的题目是“两个中国之命运”,对中国的社会主义的命运做了肯定,再就是邓大师的中国之命运,自然是要回到蒋介石的中国之命运那里去了。

(二十五)狼口、虎口,还是邓先生的恶口?最后邓先生用了一句话结束了自己的这篇长文:“当我把你从狼口里拯救出来以后,请别逼着我把你又送到虎口里面去。”你以为你是谁?有人为你授衔送钱,有媒体为你提供超大版面扬名,还想要培养150名博士生,你就无所不能?你的“法律理想图景”把谁从狼口里拯救出来了,把你那些“不思的一大堆”从狼口里救出来了吗?什么是你的狼口?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吗?不同意你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就是逼你,你就把他送进虎口里去嘛!你的虎口是什么,在哪里?还是骗不了人,又大开恶口,吓唬人,两手并用呢!但这种表演,除了证明你这个学术无赖的纯度外,还有别的用处吗?

(二十六)中国法律哲学的使命。现在开始谈的是邓氏: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自序《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10期。这是前一篇17万字长文(称之谓“小书”)的延长,也是它的画龙点晴之笔。文章的小标题:一、作为判准的“中国理想图景”。邓的中国理想图景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共用的。他从来是以法律论国家,以学术论政治的,只是嘴分实不分。虽然对内容的概括与“小书”的摘要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有重点。就是:“这本小书是对中国法学——严格上是指中国法律哲学——在后冷战时代的世界结构中的使命所做的一项前提性研究,更宽泛地讲,乃是对这种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身份”和未来命运的一种学术关注。”明确提出了“中国法律哲学”和世界结构中的中国“身份”等两项“学术关注”。

(二十七)中国法律哲学与法律的正当性和善的品格。在邓氏看来,中国法律哲学能给法律以“正当性解释”,保证法律/法律制度“具有善的品格”和对其“最终基础或未来走向的关怀”,所依凭的是某些高于现行法律制度/法律秩序的原则——“法律理想图景”等。照直说,中国法律哲学,就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一种有关中国社会秩序之合法性的“中国自然法”。这个东西的用处很大。不仅能对那些“语法规则”的可欲性或正当性进行追究;能够用它来判准中国社会秩序的更可欲更正当;使法律为中国人共享一种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满意的生活服务;评价中国的法律制度/法律;探寻能够使中国人共享一种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满意的生活的理想图景。归根结底就是邓氏的一位祖师爷的一句话:“我觉察到,所有主张自然法的学派都共有一个核心目标,即发现那些能够使人们获致一种令人满意的共同生活的社会秩序原则的目标。我也同意这一目标。”用这种所谓的核心目标,追问中国当下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的性质,正当吗,可欲吗?有德性、有品格、令人满意吗?符合自然法学派的核心目标吗?干脆地说,就是中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正当吗,可欲吗?要不要换一种性质的国家呢?先把中国当下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的性质问题化,而所谓的建立中国自然法,也就是把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原则幻化为法上之法,当作坐标来解决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的问题,从而达到改变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核心目标。

(二十八)中国人的尊严和中国的主体性。邓氏说:“放弃或无视对这些基本问题的思考或研究,中国人不仅不可能为人类提供我们这个时代的有关中国的法律哲学,而且中国人也不可能以中国人的方式有尊严地活着(就中国人能够按照他们愿意生活于其间的那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中生活而言),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将不可能以一种‘主体性的中国’出现在整个世界的对话或对抗中。”不思考或研究邓氏的中国法律哲学,问题竟有这等严重!不能为人类提供中国的法律哲学还算是个小事,供献不足而已。中国人不能有尊严地活着,中国丧失在世界中的主体性,这可是要命的事情。但是一想,有邓大师正在思考或研究这此基本问题,事情也就解决了。不要忘了邓大师是中国人,中国人和中国有邓大师的诺亚方舟,还愁没有尊严和主体性嘛!

(二十九)邓氏自然法的功能。邓氏翻来覆去地重复着:法律、法律制度、法律秩序的可欲性,正当性,更可欲更正当,善的品格,对未来关怀,社会秩序的合法性,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满意,理想图景等等,不就是他的那个自然法的标杆嘛!对这些东西要进行一些分析。在当今中国有人民的可欲性和正当性,有人民的善,有人民的未来,有合人民的法,有人民的德性、品格和满意、有人民的理想,这是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但仍然存在反动势力和反社会势力,如帝国主义的特务、民运分子、体制内外的资产阶级自由化分子、“法轮功”骨干分子,以及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等。他们的可欲性和正当性,他们的善,他们的未来,他们的合法,他们的德性、品格和让他们满意,他们的理想,与人民是根本对立的。这种区别,最根本的也就是谁是国家的主人问题,国家性质问题。把人民和这些人不分,合到一块,岂非掩护反动势力和反社会势力,欺骗人民嘛!这就是邓氏积极筹建的中国自然法的功能吧!

(三十)三千年未有之真正的大变局。中国加入WTO等国际组织而进入世界体系以后,成为一个世界结构中的中国。“对于中国来说,这才是三千年未有之真正的大变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从此,以劳动人民为主体的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不是三千年未有之真正的大变局;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消灭了几千年人剥削人的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也不是三千年未有之真正的大变局;只有加入WTO等国际组织以后,才是三千年未有之真正的大变局。须知,加入WTO的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握有主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开放措施。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加入WTO仅是对国际市场这种经济手段的利用,怎么就成了三千年未有的真正的大变局呢?是邓先生根本就不是中国人,那么听信你引录的一堆洋人偏见和肤浅之论,还是美国杜勒斯的嫡系后代,不承认中国的现代历史呢!

(三十一)所谓强制性支配关系。邓先生说过的那种强制性的支配关系,“不仅表现于这种世界结构在允诺经由市场经济的方式而使生产资料在全球达致优化组合的同时致使中国处于一种日趋“依附”西方的边缘化地位”,而且还表现在世界市场中既有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是西方国家制定的;加上因意识形态的消解,随着西方强势文化的进入,从而使那些“被支配者”的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文化不断地“被压缩、被压制和被抽空化”。中国真的到了这步田地吗?这哪像是站起来的中国人说的。这里有两点请注意。一是市场经济“使生产资料在全球达致优化组合”,邓氏偷换了概念,把资源通过市场配置的优化组合改为生产资料的优化组合。这样一来,把决定社会性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消解,特别是消解了生产资料公有制,进入市场,全世界就真的“合东而西”了。这可能正是邓氏的“世界结构论”的所谓依凭吧!二是“意识形态的消解”,并成为“众所周知”。这样,邓氏就可以消除意识形态壁垒,以便他能更自由地大搞意识形态霸权。请问,邓氏“小书”和这个“自序”,哪句话搞的不是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的消解”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攻势。

(三十二)世界结构中的中国。中国加入WTO等国际组织,才进入世界体系?之后才成为一个“世界结构中的中国”。这是否关系中国“身份”和如何“定义”中国呢!什么是世界体系,什么是世界结构?中国不存在于世界吗?远的不说,帝国主义这个怪物出世以来,世界就被连成一片。开始时,有宗主国,附属国,还有殖民地,中国就曾经是半殖民地和殖民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起社会主义国家。从此,世界的基本结构就是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并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社会主义国家一度组成阵营,殖民地附属国的民族解放运动兴起,产生了一大批民族独立国家。根据当时的情况,毛泽东曾经分为第一、第二、第三世界。随着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现在又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但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产生以后,所有这些对世界结构的划分,都是以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类型国家为基础。它决定着世界发展时代的基本特征和发展方向。现在的WTO等国际组织是在这种世界基本结构的基础上建立的。所以,在WTO中现在有实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有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是在经济体制领域中两种国家的合作,是第二个层次的世界结构,是从属性的。直至今日,还有一些国家包括俄罗斯这样的国家还没有参加。我国参加WTO,是坚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敢干迎接资本主义市场竞争的挑战。它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化而来,与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结合在一起,并以国家宏观调控为前提的的。它在推动生产力发展中一定会胜过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千百倍。

(三十三)世界结构与霸权理论。离开这些,去引录一些洋人辩护他们的主体优势所形成的世界结构,从而论证其强制性支配的正当。这哪里是中国人应当干的。什么“新帝国”时代的开始,分为“无赖国家”、“法外国家”、“良序国家”、“正派的人民”、“自由民主制度的国家”、“非自由民主的正派国家”,大捧自由主义的立宪民主制度,完全是一种帝国主义的霸权理论;还有诸如 “位势之优劣”、“历史体系”、“世界经济”、中心区的“中心化过程”、边缘区的“边缘化过程”所自然形成的强制性支配,以掩护资本帝国主义的掠夺历史;在各国相互间还有“对话者”、“虚拟对话者”、 “商谈理论”、“对话的普遍主义”等等。过去的是强制性支配,是支配者与被支配者的“共谋”;现在是在发达国家的宽容和支持下,根据承诺的“强制性”支配。想要改变这种状况,不仅服从西方既有的规则,还能有修改或重新制定这类规则的权利。而要做到这一点,依邓氏之见,在根本上则“取决于中国是否具有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

(三十四)中国理想图景,或者中国自然法的神力。中国的理想图景,也就是中国自然法,也叫中国法律哲学,有这么大的神力,它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对于自然法,我们早有过专门的介绍,简单点说,就是私有财产神圣,私有制万岁的理论编造,或者说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神圣编造的一个故事。资产阶级的法律本是资产阶级手中剥削和压迫劳动者的工具,但这个事能做不能说。资产阶级的对手加上流动过来的知识分子有文化,并有极强的组织性和战斗力的无产阶级,再用宗教鬼神之意已经难于欺骗得了。于是资产阶级学者包括邓大师硬给说成是自然存在的一种超然的正当和可欲,什么抽象的善、德性、品格、满意、理想之类的好话都装到里面的法上之法。这种自然法,是西方人发明的,由于照搬,已经露底;所以邓大师使用一个高招,克隆一个中国自己的自然法,基因还是西方的。由于对这个东西中国人太熟悉了,所以换个说法叫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叫中国法律哲学,对自然法来个半遮面。于是,邓大师就摘掉了往来于主奴之间,依徙于华洋之界的假洋鬼子的帽子,而成为正装的中国人了。

(三十五)从“主权的中国”迈向“主体性的中国”。他要我们“突破主权的限度,走向世界结构层面的‘主体间性’、‘文化间性’或‘文明间性’”,并把这说成是“根本的要旨”。更重要的还在于必须经由中国理想图景的探寻而建立起“主体性的中国”。这一探寻中国主体性的努力,“可以说是中国当下思想的最为重要的使命之一,也是中国当下思想的全新的使命之一。”突破主权的限度还有什么主体性?自从鸦片战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列强的威逼下,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有哪个不是突破了中国主权的限度,而只剩下了“主体性的中国”。如果中国的主体性也没有了,列强向谁去割地和要银子呢!首先握有主权,然后的主体性才有意义。加入WTO,就是以主权的中国,成为WTO中主体性的中国。突破主权的主体性,只有在卖国的时候才用得着。所以,有了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有了中国自然法,中国也就进入资本主义的世界结构中。

(三十六)纯学术的访谈。这里开始谈第三篇文章:《中国法学的批判与建构》——就《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答吉林大学理论法学读书小组,《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我们是贵州生态园马克思主义法学学习小组,没有名师指导,无处访谈,只好自由谈。自问自答,或者说互访互谈,也可以抢问抢答。对的坚持,错的就改。不怕大师笑话,但愿大师指导。这篇文章是对《小书》的重点辅导,大的重复尽量不再。但《小书》中未谈的,新发现的问题,还得提出来,而且免不了有些小重复。如“纯学术”是个什么东西?法学可以是学术,是理论,也有意识形态性。纯学术,要怎么个纯法?西方法学为巩固资产阶级法治服务,中国法学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尽力,各有其主,这种学术纯不纯?不过在“小书”中还谈了几种法学,虽然是非理论、反理论的,或者打了白条,总还要算上一份。在这篇文章中,已经不见了,邓先生真的已经接管了全部中国法学。

(三十七)社会秩序的建构及其正当性。邓氏一直在追问这个问题,并说这“是法学理论的最为核心的问题”也是《小书》这篇文章的缘起。社会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礎和上层建筑的统一。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礎决定其他社会关系,当然也是社会秩序,包括法律秩序的基礎。社会秩序就是在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生产关系的基礎上,由国家建立起来的。当这种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情况下,建立在它的基礎上的社会秩序,就是正当的。至于可欲不可欲,就看是顺应历史潮流,还是逆历史潮流而动了。任何人包括大师也选择不了,当然也改变不了。

(三十八)重建社会科学的自主性。这是邓先生大作的缘起。自从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作为中国人民观察自己命运的工具,特别是建立起中国风格中国气魄的马克思主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社会科学就有了自主性,并在前进中不断修正错误,不断加强自主性。它从未丧失过自主性,重建何来!只是从这个时候开始,西方的所谓社会科学在中国已经丧失了自主性。现在想在中国重建西方社会科学的自主性,难矣哉!

(三十九)作为整体的中国法学一直受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其实只有那么几个同大师同行的法学精英,受了所谓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他们为的是建说立派,取代马克思主义法学。成绩最好的“权利本位论”已经被大师否弃了,还有几个人?

(四十)所谓“正当性赋予”力量。按大师说,就是1978年至2004年的26年中的中国法学从西方移植进来的知识系统,具有一种为人们所忽略的扭曲性的或固化性的支配力量。这其实是改革开放以来,西方意识形态的入侵,在几个精英身上所产生的本能接受,也算一点效果,被大师称为“正当性赋予”力量。除了那么几个人,还有谁相信你那个东西!

(四十一)所谓知识社会学。是不是指的社会科学知识,怕老百姓明白,硬整个知识社会学。按实说,科学的社会科学知识,它要反映社会现象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如果说这种本质和规律是“不在场”或“始终沉默”的东西,虽不算科学,总还贴点谱。揭示这种本质和规律,正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的使命。当然,这可能是我们的肤浅加无知,最终解决还要在看看邓先生大作《研究与反思》之后再做定夺。

(四十二)什么是“中国”以及如何认识和解释“中国”。邓先生对中国法学整体的反思和批判,隐含着的最为根本的问题,“即什么是“中国”以及如何认识和解释“中国”的问题。”中国与邓先生,真是久违了。在邓先生眼里,中国不就是其社会秩序的性质可欲不可欲,正当不正当;突破主权的限度,走向世界结构层面的主体性中国;根据加入WTO确定中国的身份;重新定义中国,把社会主义中国重新定义为资本主义中国,改改朝换换代嘛!凡此种种,都要在“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招牌下进行。不用拷问就告诉你了,行不行?但这不是中国法学,是白日做梦!

(四十三)知识引进运动与建构中国社会科学。邓先生发现,中国社会科学是通过对隐含“西方理论”的“知识引进运动”而“建构”的。你不也是这样嘛!你一直在搞知识引进,在“小书”中,有的地方连续引进不下十多个洋大人的知识,整个“小书”都算起来,恐怕要以班排计算。不仅隐含,而是正面拿过来就用。但这是资产阶级社会科学,在中国已经永远生不成学术自主性了,绝不是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中国社会科学。奇怪的是,邓先生什么时候成了中国的代表?代表中国说社会科学,说中国学术,说中国法学,说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说中国现实,等等。你以为你是谁?这些领域真的都被你接管了吗?

(四十四)批判中国法学所依凭的知识资源。邓先生说,“我所谓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乃是一种依凭对中国现实的‘问题化’理论处理可能达致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而中国学者对西方知识的某种支配性的力量、某种正当性的力量及知识本身批判力量的丢失。还有知识的建构者和被建构者的关系的集体不意识,对西方各种流行理论的“前反思性接受”,等等。一伙法学精英,糊里糊涂地把他乡当成故乡,搞了一个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自己还不知道。看来,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确实已经不行了,必须来个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就是邓先生的宏图大志。

(四十五)建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邓氏坚决批判了西方中心主义、西方现代化范式,提出建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把理想图景这个因素或维度引入中国法学、中国学术、中国社会科学,把关于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这个重大问题开放出来,进而形成得以使“主权的中国”成为“主体性的中国”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接下去还说了许多。而且建构“主体性中国”赖以为凭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的同时,要明确达致以每个人自己对何为善生活和好生活的理想图景的思想为前提条件。看出来邓氏确实要建立一个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而且他和他的同伙的思想都明白“何为善生活何为好生活”。但是,这东西不像制造中国自己的原子弹,有那个东西和没有那个东西不一样。你这个确实“受到了哈耶克知识观的影响”的界定方式而建构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它的基因仍然是西方的, 而且不只是哈耶克,洋师爷多着呢!。不要为他的“只要是中国的就是好的”所迷惑,而且西方的也不都是坏的,马克思主义也是从西方来的嘛!要分析。中国古代有太监,裹小脚,拖长辫子,并不好;现在有资产阶级自由化分子的“西化”方案,有学术骗子,有学术无赖也不好。西方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很值得我们学习嘛!奇怪的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怎么就成了四种理论模式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天下,经过了谁的承认?现在又进入“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又是谁批准的?依靠“忽悠”,就把那么一小股反动思潮送上了青云,就想代替中国江河的万古流向,自我陶醉的梦做的也太大了。邓先生知识生产出来的长文,其理论意义原来就是如此!

(四十六)中国法学不关注中国现实。这是邓氏的尖锐批评。可什么是中国现实呢?“中国社会科学在发展的过程中为什么亦步亦趋地步西方社会科学的后尘”有这个事实吗?中国学人对现代化框架(即邓所指称的“现代化范式”)的接受是伴随着他们在“‘发现西方’(华尔兹语)的背景下经‘中国中心’观、‘东方精神-西方物质’观、‘西化’观的演化而逐渐在五四新文化运动前后达致普遍化的,后又经中国论者向西方舶取各种现代化理论而得到强化。”你学点中国现代史行不?不要叫人笑掉大牙。正是五四新文化运动中国人开始找到了马克思主义,从而使你的“西化”观不能再“普遍化”了。

(四十七)中国的当今现实。邓氏说:“尽管中国法学在这20多年中的发展获致了很大的成就,因为它把我们从“无法”状态或“阶级专政”的法学时代中解放了出来”,但就是没有“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怎么从“阶级专政”的法学时代中解放了出来?无产阶级专政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一整个历史时代,这个时代结束之前,中国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即人民民主专政时代。大师关注中国现实,也应该看看中国宪法才是。邓氏说,众所周知,“因意识形态的消解”,“因意识形态壁垒的消除”,“权利本位论”就是在这个时候乘虚而入的吗?同时你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也有了用武之地。是吧!但这是消解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插进了权利本位论和法律理想图景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在国际上,“会球化时代的人本主义已经超出了那种政治性主权的限定,它是一种经由诉诸普遍主义手段而在全球范围内加以实现的人本主义。因此它要求我们在一定程度上或在某些颇为重要的方面从国内利益也即从一国疆界内的利益视角向另外一个视角即全球视角进行转换。”是否就是突破主权的限度走向世界结构层面的主体性中国,实现了中国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号称学贯中西的大师,对于西方的世纪伟人马克思和中国占全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生活在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世界上有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两种制度的大势,怎能一窍不通,不如一个中学生呢!然而竟敢如此妄言。

(四十八)全球结构的中国法学学派。邓大师说:“我们应当努力在‘全球结构的知识社会学’的基礎上、在对此前各世纪法理学的反思和否思的基礎上并在中国立场的基礎上建构一种‘全球结构的法理学范式’或一种‘全球结构的中国法学学派’,并由此形成我们在一特定时空中对人类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的新的法律哲学。”这是邓大师的“知识宣言”。其志可谓大矣!真是要为中国人争争光。可是中国人还得在“全球结构的知识社会学”的基礎上,不知道这是个什么东西,比马克思主义如何,还得研究研究才好发言,也先打个白条吧!不过有一点中国人明白,就是所谓的进入“全球结构”并不一定都是好事。八国联军进北京的时候,中国就进入过差不多的“全球结构”,而且是那种全球结构所绝对不可缺少的。因为少了中国,他们就没有瓜分的对象了。我们认为,还是先把中国自己的事情办好。

(四十九)法律的普适性、中立性、客观性。对西方的东西也不可以全盘地简单否定。在邓氏的三篇文章中直接谈法的具体问题不多,这里的法律三性总不好放过不理。我们对西方的理论成果并不是一概排斥。关键在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折。这个东西好用得狠。如法律的普适性,在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是要的。在等级制国家,至少对一个等级的人群是普适的。但到外国,到历史上去普适就不行。这当然说的是法律效力。法律的中立性,从本质上说是不存在的。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装鉓下,在“环保”理念上都不是中立的。它只是采取中立的方法处理问题。归根结底都要服从于掌握政权的阶级建立社会秩序的整体需要。法律的客观性,又客观又不客观。对于守法的每个人是客观的,不以他们的个人意志为转移;而对于国家是其意志的反映,就是主观的,可以根据国家意志制定和改变法律。至于决定法律内容的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则永远是客观的。这里没有自然法那些说道。恳请邓大师指正。

(五十)文章的理论意义。邓大师鄭重宣告:“从实质上讲,或者从思想研究的角度上看,我所关注的不仅是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而且也是中国向何处去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的原因,邓先生重申了他的观点,并以此作为他这次访谈的结束语:“把‘理想图景”这个因素引入对中国法学(或中国学术)的反思和前瞻,在根本上意味着我试图在中国法学的领域中,甚或在中国社会科学的领域中,把那个被遮闭的、被无视的、被忽略的关于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这个重大的问题开发出来,使它彻底的展现于中国人的面前,并且“命令”我们必须对它进行思考和发言,而绝不能沦为只当然地信奉‘西方理想图景’之权威的‘不思’的一大堆。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我们的思想要开始‘说话’,但绝不是以简单的方式说‘不’,而是要在思想的‘说话’中显示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亦即我们据以形成我们共同记忆的‘理想图景’,我们据以生成出对中国之认同的‘理想图景’以及我们据以想像中国未来的‘理想图景’。”简单点说,邓大师最念念不忘地就是:首先,把关于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这个重大的问题开发出来,也就是挑动起来群众怀疑自己的国家;其次,我们的思想要开始说话,在说话中显示自己的、共同记忆的、对中国之认同的、据以想像中国之未来的理想图景。这也就是邓氏宣告的,不只是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而且也是中国向何处去的问题。不仅是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从邓氏法学开始用“忽悠”,也就是精神暗示的方法,要你知道“腿瘸”,知道你生活的国家即社会秩序的性质有问题,不应当,这是第一步;然后“卖拐”给你,卖给你应当生活于其中的那种社会秩序的中国“理想图景”,也叫中国自然法。这就是文章的理论意义吧!

(五十一)“批判”者何?《中国法学的重建:批判和建构》这是邓先生受聘吉林大学就职学术演讲的题目,是读邓氏《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第四篇文章。就这个题目顺便说说“批判”二字。邓氏说,“‘知识铁律’是有关知识限度与批判的关系的铁律”。不要以为这里的批判与马克思主义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批判吸收是一回事。他的知识生产和再生产,就是知识的简单积累和更新。弃旧,就是他的批判。扔掉“权利本位论”,换上“法律理想图景”就是通过批判。所以他在“批判”可以放在“重建”里面。切不可为他的“批判”种种所迷惑。

(五十二)推动和积极参与中国法学的重建运动。邓氏的演讲主要内容在第二部分,即来吉林大学工作的目标,是“推动和积极参与中国法学的重建运动。”。在2004年推出的《小书》中,对“中国法学”做了限定:在实际的中国法学中占据着“主流”地位的那些政治性法律话语不算中国法学;中国法学中的四种理论模式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经过26年(1978-2004)的经营,已经产生了“总体性”危机,显然也算不上现时的中国法学;剩下的就只有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法学。这就是大师“重建运动”的中国法学了。在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取得空前进步的现时,提出中国法学的重建本身就是一种挑衅,是全盘否定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狂举。看看内容都说些什么?

    (五十三)制度转型与预期安全。对中国法学的重建运动,首先提出:“要求我们的法律在适应中国社会变迁和制度转型之需求的同时,还切实保障一般社会秩序的预期安全”。这里的“制度转型”和“预期安全”是什么意思?我们实行体制改革为的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包括加入WTO,都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措施。它是一种体制转型,由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转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不是制度转型,不是把社会主义制度转为资本主义制度。这是两种改革观的根本区别。在制度转型的同时,还要保障“社会秩序的预期安全”,就是说,要保障社会实行和平转型。“和平转型”与“和平演变”有点主动和被动的差别,但作为一个过程,还不是一回事!

    (五十四)此前的制度所遗存下来的集体的或公有的利益。邓氏说:“法律对个人取得和个人交易安全的个人权利加以保障和保卫,同时又要考虑到此前的制度所遗存下来的集体的或公有的利益,------。”其中的“集体的或公有的利益”是前此制度的遗存,要怎么讲?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转型已经完成的时候,才能把“集体的或公有的利益”看作是前此制度的遗存。如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后的情形那样。可是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旧社会的遗留是资产阶级权利,这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而社会主义向资本主义的回归,则是逆历史潮流而动。它在中国,还只是一些人的希望,而且终究会落空的。但在邓氏的脑袋里,这种过程似乎已经完成。在法学上已经表现为个人主义一般性法律原则与遗存的社会主义的“集体的或公有的利益”进行协调是否可能了。有点过于嚣张。

    (五十五)“强大示范”和“思考一切问题的前提”。说:“西方的法律和法学在对我们构成强大示范的同时甚至还要求我们把西方论者在各个阶段达成的结果转变成我们思考一切问题的前提。”这里对我们的“强大示范”和“思考一切问题的前提”,是不是要把我们的法律和法学,把我们思考一切问题的脑袋都要变成西方的?

    (五十六)我们的时代要求。他对中国法学重建的目标提了四条,开头都贯以“我们的时代要求”。什么是我们的时代?制度转型的时代,法律全球化的时代,遗存前制度的集体或公有利益的时代,把中国法律、法学和思考问题的前提都向西方看齐的时代。这不就是“西化”时代嘛!这就是提供的中国法学重建的目标,也是他来吉林大学工作的目标所依据的时代要求。

    (五十七)什么是这个时代所要求的法律哲学。说:“尽管中国法学重建的任务极其繁重而且需要解决的问题甚多,但是最为艰难且最为基础的工作便是建构起这个时代所要求的法律哲学。”我们不反对研究法律哲学,问题是这种法律哲学的内容是什么?邓氏的法律哲学就是那个关注、批判、反思、追问、拷问中国身份、法律秩序的性质、构建中国之命运的“理想图景”,建构中国自然法嘛!言必称西方“佛祖”之教,再把它对准中国的身份、秩序、命运的关注和追问,岂不要把中国从现在到将来都“西化”吗?        

    (五十八)学术研究或法学研究的自主性。在谈法律哲学的建构中,提出一个所谓更为基本的前提性问题,就是学术研究的自主性或法学研究的自主性问题,包括场域的自主性,研究评价标准的自主性。特别是要求我们把学术研究本身的重要性与研究对象的重要性,与学者相关的研究机构的重要性,与学术研究者的身份严格区别开来。就是说,学术研究的质量标准与研究课题、研究机构、研究者的身份,不是一回事。讲个故事:有两个人一个说三七等于二十一,一个说三七等于二十八,互不相让吵了起来,并告到县衙。县官听后宣判,对说三七等于二十一的那个人打四十大板。后有人问起缘由,县官说:这么简单的问题,人人皆知,他竟然和别人吵了起来,并来告状,还不该打。区别那么简单的问题,几乎人人皆知,还用得着大师作为法律哲学问题,做学术演讲吗?当然也要注意那些不怀好意的人,任意截取现实中一些不完善,以至于收集一些错误的东西,并将其描述成中国现实的全部和根本,以达到对社会主义中国的全盘否定。

                                                    2006-6-4

二,读邓正来的“国家与市民社会”

主要有四篇文章:《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增订版序;[20]《市民社会理论研究:序〈国家与市民社会〉》;[21]《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引论》[22];《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框架》[23]。还有一篇《市民社会与国家知识治理制度的重构——民间传播机制的生长及其作用》[24],因关系不大,未作为重点来读。

(一)邓氏的市民社会。邓氏认为,所谓“市民社会”,是指那些源出于保护个人自由的思考以及反对政治专制的近代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源出于对市场经济的宏扬以及对国家干预活动的应对的近代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基础上而逐渐产生的相对于国家以外的实体社会”。[25]分解开来是否:第一,近代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和近代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是市民社会的基础;第二,近代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源出于保护个人自由以及反对政治专制,近代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源出于对市场经济的宏扬以及对国家干预活动的应对。第三,在两个近代自由主义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相对于国家以外的实体社会,就是市民社会。压缩一下就是说:它是超历史、外国家的实体社会;它的基础是近代自由主义政治、经济思想。近代自由主义政治、经济思想源出于什么,暂且勿论,单说前两项。

(二)市民社会不是超历史、外国家的。对市民社会,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的使用有两重含义。“广义地说,是指社会发展各历史时期的经济制度,即决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物质关系总和;狭义地说,是指资产阶级社会的物质关系。”[26]后来实际上已经专指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制度,以至于不再使用“市民社会”一词。因此,市民社会不是超历史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马克思恩格斯说过:“从中世纪的农奴中产生了初期城市的城关市民;从这个市民等级中发展出最初的资产阶级分子。”[27]最初的资产阶级分子后来发展成自为的资产阶级,就是市民阶级,成为新生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代表,所以它不是超历史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产物。市民社会也不是外国家的。既然邓氏称,反对政治专制的近代自由主义政治思想以及应对国家干预活动的近代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是市民社会的基础,既反对政治专制,又应对国家干预,怎能说是相对于国家以外呢!逻辑不允许。

(三)市民社会也不是实体社会。一个实体社会是一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没有无生产力的生产关系,也没有无生产关系的生产力,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就是与一定生产力相统一的生产关系;同样没有无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也没有无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创造了包括资产阶级专政的上层建筑,这个上层建筑反过来又为其经济基础服务。社会实体不能按照市民,契约、身份、公民、民间等形式主义标准随意划分,而是按照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来划分。从而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邓大师抽象地,可以使用于任何时空维度的市民社会是根本不存在的。这种所谓理论在现在的提出,完全是另有所图。

(四)邓氏论市民社会的特点。邓氏说,市民社会“不仅仅是一种可用来对抗或抵御暴政、集权式统治的必要手段”,而且“应被视为当然的目的”——亦即“市民社会理念的运用不会因‘后公产主义’的到来而终止,相反将在由此想真正民主自由的市民社会的迈进过程中持续得到使用”,东欧和前苏联的“社会转型”是西方价值、理念和制度的胜利。这种价值、理念和制度就是市民社会,亦即“立基于西方经验或观念的市民社会而型构出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并且这种模式是“可以跨越空间、超越文化或传统的具有普世效度的结构性框架”。[28]概括起来可否说:第一,可用来对抗或抵御暴政、集权式统治。东欧和前苏联的“社会转型”是这种对抗的胜利,就是在那里搞掉了“暴政、集权式统治”建立起民主自由的市民社会。第二,持续性或永恒性。“后公产主义”即东欧和前苏联转型后继续有效,当然,就是轮到在中国使用“真正民主自由的市民社会”的时候了;第三,有普世效度。中国的空间、文化或传统都可以跨越,已经都不是障碍。这是邓大师在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之后的又一谋划,要在中国建立市民社会了。

(五)“市民社会”理论的目的。按其交待,邓氏借用“市民社会”理论的目的是为了批判人文社科领域里的那种“自上而下”的一元性“国家”分析范式,建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轨型“国家与社会”互动范式提供最为基本的理论和思想支援,进而对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在当下的发展起推动作用。[29]恩格斯对国家,对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有一段极为精彩的论述。他说:“到目前为止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着的社会,都需要有国家,即需要一个剥削阶级的组织,以便维持它的外部的生产条件,特别是用暴力把被剥削阶级控制在当时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那些压迫条件下(奴隶制、农奴制或依附农制、雇佣劳动制)。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但是,说国家是这样的,这仅仅是说,它是当时独自代表整个社会的那个阶级的国家:在古代是占有奴隶的公民的国家,在中世纪是封建贵族的国家,在我们的时代是资产阶级的国家。”[30]世界上哪里来的“自上而下”的一元性“国家”分析范式;又哪里来的建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轨型“国家与社会”互动范式,都是资产阶级的伪科学。为这些东西“提供最为基本的理论和思想支援”,不啻为冥王府烧纸钱,完全是一种空中不详飞行物的“幽浮”。而所谓对“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在当下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就是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并从而为演变社会主义制度制造舆论。

(六)市民社会与政治或国家的学理分野。邓氏推荐黑格尔的主张:“市民社会的所有活动追求的是以个人私欲为目的的特殊利益,使人们依凭契约性规则进行活动的私域,个人于此间的身份是市民”,[31]这段话实际上说的市民社会就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一位大家说过,市民,就是市场之民。看来比邓先生要干脆一些。“而国家关心的则是公共的普遍利益,使人们依凭法律和政策进行活动的公域,个人于其间的身份乃是公民。”这是说的资产阶级国家,关心公共的普遍利益是表相,实际上是维护资本主义剥削的实现形式,即维护资本主义市场秩序的资产阶级专政。其中的“私域”、 “公域”分不开;“市民”、“公民”二重身份只在逻辑上存在,哪个国家是这样实行的?这些东西反映的是资产阶级学者的偏见,目的全在于淹灭政治或国家的阶级本质。

(七)对各种市民社会理论的爬梳。市民社会的理论经过邓氏的爬梳,形成了市民社会的两大知识传统,一为洛克式的“社会先于国家”或“社会外于国家”的观念;另一市民社会传统则为黑格尔的“国家高于社会”的框架。[32]接着的是对于这些浅薄的、形而上学的国家与社会观的嚼舌头,以及大讲为此编造的天赋人权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的故事,已经老掉了牙。若是一百年前谈这些东西,可能还有些听众。现在不辞辛苦地拿出来干什么呢?其实,不过是为邓大师想“超越”洛克和黑格尔,创造国家与社会互动的中国市民社会论塾底。也就是“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架构绝非只有非洛即黑的选择,毋宁是二者间平衡,亦即笔者力主型构的市民社会与国家间良性的结构性互动关系。”[33]把老祖母的嫁妆翻腾出来,晾晒一番,还要开一个新潮时装店。能拉来几个顾客呢!

(八)邓氏的大陆市民社会论。首先,就实现民主政治而言,深刻地标示出大陆市民社会论者的不同于民主激进诉求的渐进取向。[34]然而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出现了相倚的两极[35]:政治变革导致传统权威的合法性危机,进而引发社会结构的解体和普遍的失范,作为这种失序状态的回应,政治结构往往向传统回归,而这又使政治结构的转型胎死腹中。这种历史上出现的两极徘徊在当代则演变为“一放就乱,一乱就统,一统就死,一死再放”(中央和地方关系方面)以及“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政府机构变革方面)的恶性循环。为“大陆市民社会论者”提供所谓理论和文化的支援,给大陆治病,非双向互动的“市民社会与国家”不可了。简直是自论自证的一派低劣的胡言。对于这种挑选几条工作中一时出现的问题,用来证明大师的宏论,不觉得有失大师的学术风范吗?

(九)台湾的民间社会(同为civil society,两地翻译不同)。“民间社会与国家”在台湾论者处,便更多(或完全)地被构设为一种由下而上的单向度反对威权“国家”的关系,因此他们更倾向于将民间社会视作一种抗争“国家”的手段,从而“民间社会对国家”关系的构造也就更侧重于如何有利于实践层面的动员和抗争;由于他们坚信抗争手段以及依此手段只要将威权“国家”解体,民主政治的终极目标便能实现,所以他们在实现了民主政治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是更为激进的取向。[36]显然,台湾的“民间社会”的民主程度和实现的速度都走在大陆的前面。台湾已是大陆的方向。

(十)苏联东欧国家市民社会的复兴。苏联东欧国家通过市民社会的“复兴”而有效形成的制度转型所产生的“示范”下[37],东欧及前苏联等国家为摆脱集权式统治而进行社会转型的过程是促使市民社会理念复兴运动的更为直接的导因。波兰的政治发展就是“修正主义的终结与市民社会的再生”。[38]明白点说就是:苏联东欧国家是“暴政、集权式的统治”的代表;改变这种“暴政、集权式的统治”,是市民社会复兴的导因;修正主义的终结(胜利),就是市民社会的再生;正是它们为我们提供了“示范”。话已经说得很明白,实行“西化”是中国的唯一进路。

(十一)使中国大陆紧跟台湾,向苏联东欧的“示范”方向走去。市民社会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存在,还是作为一种概念,都是西方或欧洲文明的产物。不论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哪些不同,但都“蕴含着一个相同的规范认识(paradigm)即大规模的商品化必定引起经济及社会的发展或现代化,所以它们又不具有本质上的差异。” [39]邓氏企图把社会的发展死死套在资本主义的发展线路上。大陆、台湾、苏联东欧的市民社会,都“不具有本质的差异”。大陆要紧跟台湾,向苏联东欧方向走去,就是中国的前进模式,自然也是邓先生的学术目的了。

(十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能为我所用。邓先生假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之口,说:认为市民社会“一如民主、自由、人权、宪政等概念,‘市民社会’概念虽然产生于西方社会的经验及知识传统,却具有超地域、跨文化的普遍意义和价值,能为我所用、也应该采用,尽管这种援用必须考虑中国的国情”。但不论在什么地方实行,都有“家族相似”特性,就是基因必是相同的。[40]邓氏所言落后一个历史阶段。在中国民主革命时期,这些东西曾经能为我所用,可是资本帝国主义先生们老是侵略学生,我们失败了。前面谈过(详见(六)所述):市民社会,实际上说的“就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主要就是私有制是市场经济的唯一基础;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手段;与此相适应还有人性自私论和政府的不介入或少介入。对此,邓大师通过经验性的个案研究,北京的三家民营书店——万圣书店、风入松书店和国林风书店,已经说到家了[41]。私有制是基础(决定人性自私),市场是资源配置手段(政府只管秩序),为他的市民社会“既提供事实检测,又提供了事实依据”[42]。但是这三个书店,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构成因素。把它单拿出来存在不了。如果就这三家书店算个整体,那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当作典型全面实行,在中国过去行不通,现在更行不通。

(十三)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在中国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同资本主义已经不是一个家族,没有了“家族相似”的特性了。宪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呢?第一,由国家实行,过去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经过改革实行市场经济;第二,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基础,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第三,以国家的宏观调控为前提,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邓大师想用西方几百年前的“市民社会”的说教,多绕那么几圈,就想改变无数先烈用头颅和鲜血换来的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岂非过分天真了。

(十四)中共建政以后。“众所周知,1949年中共建政以后,国家治理社会所依凭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制度性安排即是对知识生产和传播的国家垄断,包括意识形态的支配性安排,以及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之上且为维持这一制度性安排而采用的管制技术。”[43]“众所周知”都包括哪些人?你这里的国家垄断、支配性安排、管制技术等用语,有什么根据?“中共建政”是人民当家作主(你是永远不会理解的),就算你说的是事实,人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包括意识形态,有何不好。建国后,全国人民获得解放,几千年被压在社会底层的劳动者,当家作了主人,亲美、崇美、恐美思想为之一扫,人民在文化上也开始翻身,普及文化知识,普及马克思主义常识,在中国的历史上什么时候有过这种情景?邓大师截取一些在前进中的缺点和不足,宣扬成工作的全部和根本,以图达到否定中国人民革命历史的目的。用西方资本主义没落的眼光看社会主义中国,总觉得会要他的命,尽其所能将中国妖魔化。不是嘛!

(十五)邓大师的治学格言。“一旦新的思维方式得以确立,旧的问题就会消失;实际上人们很难再意识到这些旧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是与我们的表达方式相伴随的,一旦我们用一种新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旧的问题就会连同旧的语言外套一起被抛弃,”这是大师的治学格言,在不同地方已经说了多少遍。但邓大师的新思维并不新。不过是几百年前资产阶级辩护私有制的原装。马克思恩格斯早已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思维,把市民社会连同你们为私有制辩护的范式、知识传统、理论模式、话语、分析框架、学术,等等语言外套一起抛弃了。

2006-6-24

三,邓正来其人其事

《邓正来其人其事》是张文显教授的千字文(1334个字)。同时《吉林大学学报》配发专文《宏大目标 点滴努力——写在邓正来受聘我校教授两年之际》。真是字不在多,有论则深。这在大学校史上可能也是先河之举。活灵活现地描述出“中华民族的邓正来先生”的丰功伟业,学贯中西的大师风范是个什么样子。

(一)邓正来是一位独立学者。张文显教授(应是吉林大学党委书记,因为教授间不写这类文章)千字文说:“加盟吉林大学之前,邓正来先生是一位独立学者”,接下来第一页的475个字中,我们按照邓大师“对市民社会各种理论的爬梳”的同一方法,一“爬”,就梳出来七个“说他独立”。不妨根据我们对邓大师的初步研究,对张文显的七个“说他独立”加以评注。

(二)第一个说他独立。“并不是说他独立于政治,实际上邓教授有着饱满的爱国热情,他关心祖国的前途和命运,他做事情、做学问的动力就是一句话:‘为中国做些一流事情’;”邓大师“有着饱满的爱国热情,关心祖国的前途和命运”。诚然,他要重建中国法学,建构中国自然法,拷问社会秩序的性质是否可欲和正当,建构中国未来之命运的理想图景,从主权的中国,向主体性中国的转向,把我们从狼口里救出来,再加上极力推荐和论证取代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市民社会,推荐苏联东欧为我们的示范,等等。从这些看出,他爱的国,他所关心的祖国的前途和命运,不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而是阿扁管下的中华民国。这也确实是他不独立于政治,并为中国(应为“中华民国”)做的一流事情。对吧!

(三)第二个说他独立。“并不是说他独立于社会,实际上邓教授体察民情、关注民生,他时常放弃可以获得优厚报酬的讲演,而为农民工的孩子上课,温暖他们的身心,开启他们的智慧;”邓大师体察民情,关注民生,实实在在地不下于共产党员的高官水平。特别是关注农民工的孩子,这是何等地秀气感人!然而,据说他有过18年的独立生活。不知道这期间,邓善人的吃、穿、住、用,依靠什么?该不是用美无换的港币和人民币吧!

(四)第三个说他独立。“并不是说他独立于学术界,实际上邓教授同国内外学术界有着广泛的联系,从大师级人物,到学术新秀,他有一大批学术知己和朋友。”18年的独立生活,还交了那么多的大师、新秀的学术知己和朋友,不管经费从何而来,确实值得佩服。不知现在是否还继续交学术朋友?我们学习小组,都愿一睹大师的风采。只是没有大师级人物和新秀。但一想,大师对农民工的孩子都在开启他们的智慧,对我们这些主要是博士前,想亦不会例外。望大师定下时间、地点后,通知我们一声,咱们交交朋友。

(五)第四个说他独立。“是指在加盟吉林大学之前,有18年时间他不隶属于任何组织和单位,自己属于自己;”不知这18年中他有没有户口,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己属于自己是个什么概念?那时期他到香港办杂志,不用签证吗?还是因属于自己,所以自己签证就行了。还有,邓大师加盟吉林大学是什么意思?从此,吉林大学的财产,至少是无形资产有邓大师的一份吧!还是有其他政治的或者学术的盟约呢?不大明白,请指教。

(六)第五个说他独立。“是指他有自由意志和独立精神,学术上从不人云亦云,政治上从不参加大合唱;”邓大师有自由意志,不像。他在文章中,言必称西,许多论著是用西学西论砌成的,他还有西方的祖师爷。这是自由意志吗?独立精神,对谁独立,对发源于西方的自然法、市民社会、自由、民主、人权、宪政等也是独立的吗?不是正在寻找条件要在中国推行嘛!学术上从不人云亦云,左引一句,右引一句,借来说己,算不算人云亦云?只有剽窃才算人云亦云吗?常用“众所周知”开篇,这也是独立吗?特别是政治上从不参加大合唱,这可要是真的,不能伪造历史。有人见过1989年动乱期间,邓正来在天安门广场,张文显在吉林大学都参加过政治大合唱。只不过参加的是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大合唱,不是参加维护四项基本原则的大合唱。趁着知情人还在,快点翻案。以免他们归天以后,留下这些文字,死无对证,不是害了你们嘛!

(七)第六个说他独立。“是指他一贯独立干事,而且干的都是大事,他独立创办了《中国书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和《中国社会科学评论》,在香港出版、在世界范围发行;”不知办这些杂志的经费是不是也是独立的?在香港出版、在世界范围发行,好大的场面,真是大事。中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的上层建筑载体,邓先生办的杂志是社会“科学”吗?他懂得什么是社会“科学”吗?和他在国内的文章有什么不同,不是为帝国主义“西化”中国服务,反而是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八)第七个说他独立。“是指他具有独立撰稿人的风范,没有人指定他一年要发表多少东西,一篇文章必须有多少字才算作研究成果,他是有感而发,有感则发,一篇文章,有时只有寥寥数语;有时则滔滔不绝,长达10万余字。”对此确实早有领略,特别是10多万字的长文。“有感而发,有感则发”,能否按照邓先生的分析“范式”,首先将邓大师的“感”本身来个“问题化”?同时还要反思那些隐含在这个“感”的背后,支撑这个“感”的东西是什么。这个东西就是掌握他的意识,支持他的信仰,已经把他的良心牢附在上,成为不撕裂他的心就不能从中挣脱出来的枷锁。邓先生能挣脱掌握他的意识,支持他的信仰,已经把他的良心牢附在上的西方资产阶级的灵魂和中枢神经吗?相反,他干的正是要把他的意识、信仰和良心牢附在我们的身上。这是一场实实在在地思想交锋,看看最后结果吧!

(九)加盟吉林大学后独立仍在。文章接着说:邓氏“加盟吉林大学,就任吉林大学教授,成为有组织的人,但这并不意味着邓教授的独立性不复存在了”。七个“说他独立”之后,又加一个在吉林大学内的“独立”。这是“因为吉林大学、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一向支持独立研究,倡导学术民主,保留来去自由。”邓氏加盟吉林大学,已经成为吉林大学这个独联体的成员,当然仍然具有独立性。邓氏在《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再思考》(正来学堂)一文中曾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科学界始终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它的提出,在当时主要是回应此前三十年间社会科学意识形态化以及知识分子独立人格基本丧失的状况。于是邓氏代表中国社会科学界始终关注“使中国社会科学摆脱僵化意识形态的束缚”,“唤醒知识分子的特立独行的精神与人格”,成为解决中国的社会科学自主性问题的两个向度。幸好,在中国还有一个独立的邓正来,并且由张文显伯乐书记发现,并八论这个人才的独立性。不然,建国后前三十年间社会科学意识形态化以及知识分子独立人格的基本丧失,连“唤醒”的人都没有了。但是邓又说:“五十年代初院系调整后很难说还有社会科学的存在”。已经没有社会科学,哪里还有三十年间社会科学意识形态化呢?大师说话也违反逻辑。至于,吉林大学倡导学术民主,不知是真是假?如果把我们这本小书《法理“红楼”梦》,在吉林大学讲堂、学报或出版社给块地方,就不只是邓正来、张文显的学术民主,也有反面意见的一席,可就是真的了。

(十)近20年西学东译最重要的代表人物。邓氏“以其独特的学术魅力、开放的研究路径、深邃的思想力量和丰富的研究成果,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这些贡献有哪些呢?首先是“致力于西方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经典著作的汉译工作”,以至于“当之无愧地成为我国近20年来西学东译的最重要的代表人物。”难得“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中的“最”字。当然是天字第一号了。不知马、恩、列、斯的著作算不算西学,我们出版的中文马恩列斯全集、选集算不算经典著作东译?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特别是第二版全集和选集是近20年校订出版的。这么大的工程还不如个邓正来!吹、捧,也应贴点边。当然邓先生的翻译工作是要肯定的。不管翻译的什么,都是我们了解世界所需要的。

(十一)开学术自律与学术批评一代新风。“邓教授出于对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缺失学术规范的忧虑和提升我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素养的热望,致力于建立必要的学术规范以形成良好的学术传统”,“在我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开学术自律与学术批评之一代新风。”远的如诸子百家、二十四史、四库全书等等不论,只是近代以来的文化伟人的宏文巨论,如鲁迅全集、郭沫若全集、毛泽东选集、毛泽东文集、邓小平文选,等等,都因缺失学术规范,学术素养不足,根据邓先生给建立的学术规范和形成的学术传统才成书吗?还是这些人的论著没有学术规范和学术传统,由邓先生开学术自律和学术批评的一代新风之后才得以出版;还是邓先生在出生之前,已经预支给他们以邓氏学术规范、学术素养、学术传统、学术自律、学术批评才有其人之作呢!多么肉麻,有人信吗?

(十二)邓氏的学术规范和学术传统。资产阶级的社会科学实际上并不科学。诚然,资产阶级的社会科学中包括着部分真理的认识。如对劳动价值、社会主义、辩证法、唯物论的认识,都达到相当的程度。其中包含着一定的真理成分,甚至包括着发现阶级这样的重大成果。但这些真理性认识,相互间是孤立的,形成不了科学体系,不彻底。它们大多在资产阶级的利益面前,就停止了。只有马克思主义从这些已有的思想材料出发,立根于当时的经济生活发展,经过革命的改造,实行科学的扬弃,使社会科学成为彻底的理论。也就是,由于在新社会创造者工人阶级的成熟,科学的发展,建立起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从而实现了社会科学的革命,使社会科学成为同生物学一样精确的科学。资产阶级并没建立起社会科学,他们关于社会问题的学术基本上是不科学的。邓先生的资产阶级脑袋通过嘴,居然还大谈什么学术规范和学术传统?他还能学术自律和开展学术批评。没有前提,根本不存在,岂不要令人笑掉大牙!他自称“中国学术规范的始作俑者”,首创“匿名评审制度”,注释体例、参考文献规则、反对抄袭剽窃,等等。不知为何不进行专利登记,五页正文,六页注释的体例和规则,把邓大师的大名冠在前面多令人开眼!邓氏行文诘屈聱牙,装腔作势,言必据西,论必有洋人指点,故作高深,吓唬老百姓。翻译式的外国句子如同懒婆娘的裹脚条子,生造的奇词怪语,似通非通且时有冲突的逻辑,半生不熟的理论,不着边际的知识,形式主义的账单,等等,真是想不要老祖宗的既有话语,而另起炉灶了!这不是有意挖苦人,如果谁不怕受罪,硬着头皮,只要看他的一篇文章,一切就会明白。真不愧为党八股的来源,[44]而且党八股已经自愧弗如。

(十三)邓氏所填补的中国社会科学的空白。所谓学术规范之类的价值不在其自身,关键还是看看邓大师的真学问。有了真学问,还愁没有学术规范嘛!请看:“邓教授在人文社会科学的诸多领域,均有独创性研究,其中关于市民社会的研究,关于知识社会学的研究,关于社会科学学的研究,填补了中国社会科学的空白”。关于市民社会的研究,就是我们在“国家与市民社会”里讲的嘛!也就是用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取代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有异议吗?知识社会学是什么东西?邓先生懂得什么是知识?你的知识生产和再生产,生产出来的就是中国自然法和中国市民社会这些社会主义制度的毒品。你应当先研究毒品社会学,才会了解你的知识社会学。什么是社会科学学?连社会科学都没见过,西不知马克思主义,中不知马克思主义胜利结晶的社会主义中国,你能研究出来社会科学学,岂非活见鬼!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评价“创造体系的”杜林,是放肆的伪科学的最典型代表之一时指出:这种伪科学当时“在德国到处流行,并把一切淹没在它的高超的胡说的喧嚷声中。诗歌、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等中有这种高超的胡说;讲台和论坛上有这种高超的胡说;到处都有这种高超的胡说;这种高超的胡说妄想出人头地并成为深刻思想,以别于其他民族的单纯平庸的胡说;------。”[45]还记得不?邓先生已经被捧为具有“独特的学术魅力、开放的研究路径,深邃的思想力量”,与杜林妄想以其“高超的胡说”妄想出人头地成为深刻思想,像不像?赵本山有个小品,名字叫《卖拐》,为了卖出去他的双拐,所依靠的最大武器就是“忽悠”。这样一来,邓先生的种种论述岂不成了为卖出去他的“高超的胡说”而进行的“忽悠”嘛!他所谓的理据,如合法性、意识形态、历史体系、国家、社会,还有他引录的那些洋人学者的理论,有哪个不是“忽悠”,您说说看!他根本就不懂什么叫科学、理论和知识。就这点说来,邓氏确实填补了“胡说”的中国空白,绝不是中国社会科学的空白。

(十四)邓氏法学引发了法学研究学术范式的国际性转换。“在法学领域邓教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哲学、西方法学传统、民主宪政人权,在这些研究方向上,他以其学贯中西的理论素养和学素功底,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观点,开启了独具特色的研究方法,并引发了法学研究学术范式的国际性转换。”什么是法哲学?不就是法律理想图景或者叫中国自然法嘛!自然法是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理论,经过邓先生的手换成中国自然法,不就是成了中国资产阶级政治法律理论嘛!邓氏说的“合法”,并不是合我们日常所说的法律,而是符合他的“中国自然法”。也就是所谓的可欲性、正当性、善的品格、更有德性、更有品格、更令人满意的法律理想图景和法律哲学。[46]这一些抽象的、绝对的、并作为目的的东西,在世界上是不存在的,只能是为了达到推销劣质的西方法哲学、法学传统而骗人所进行的“忽悠”。什么是西方法学传统?“就是西方法学——除了其他的知识贡献以外——所做出的最大贡献,在我看来,就是为人们评价、批判或捍卫立法或法律制度提供了作为判准的各种各样的西方自然法观点或图景。并且完成了从立法哲学到法律哲学的转换。”详见《法学研究问题严重》(六),除了骗人,还有什么?至于民主宪政人权,张文显自1988年开始的论著,和2003年的所谓的“民间修宪”已经共同表演过了,还要再来一次吗?详情请见《民间修宪的不良用心》,载《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引发了法学研究学术范式的国际性转换”不就是张文显引进美国库恩的范式,宣布形成的那个以权利本位论为基石范畴,被邓大师给否弃了的权利学派嘛!详见《读邓正来先生“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十五)。

(十五)邓氏业余培养学术新秀。邓先生“业余培养了一批国内外崭露头角的学术新秀”。他以“孔夫子因材施教的思想”,用“苏格拉底式的辩论方法”教书育人。对于涉世不深,马克思主义理论无多,几乎未曾有过几本马克思主义原典精读的年轻人,主体思想尚未确立,正在形成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年华中,搞西方原典精读,不进行分析,或者说无能力分析,听邓先生的分析,这不是资产阶级在绞尽脑汁,明明白白地夺取下一代吗?

(十六)中华民族的邓正来先生。张文显书记在最后说:“这就是中华民族的邓正来先生,这就是吉林大学的邓正来教授。”中华民族有过先生,远的不说,近代算起,旧民主革命时期,如孙中山先生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有毛泽东先生、周恩来先生、邓小平先生等等,他们是中华民族的先生,正面先生,也是中华民族的英雄。除此之外,如老是侵略学生帝国主义,汪精卫、傀儡溥义,还有蒋介石等等,也是我们的先生,是反面先生,是民族败类。依邓正来已有的言行来看,说他是小小的反面先生,中华民族的败类,倒是证据确凿;而吉林大学的邓正来教授,不知道是否通过正规教授评审程序,他的政治表现是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他的学问是假的,他的教授保准是骗来的。所以就改为吉林大学的学术骗子和学术无赖吧!

(十七)惺惺惜惺惺。吉林大学学报发表的《宏大目标点滴努力——写在邓正来受聘我校教授两年之际》,肯定不是邓正来写的,因为这篇文章写得不独立,只是张文显写的《邓正来其人其事》的学舌和加码。其创见只有正式提出邓正来的“大师”名衔。但也不无值得认真对待之处。其中包括通过党委书记不好直说的问题。如邓大师为吉林大学的“盛情和真诚所感动”加盟吉林大学,使“我们不得不惊服当初学校领导集体所做出的不拘一格降人才的大胆智慧之举。”但愿学校领导的集体的大胆和智慧,不是想推掉惺惺惜惺惺的同类相爱,掩盖学术骗子举荐和吹捧学术无赖的行为。

(十八)邓大师在学习组织上的首创。邓氏来吉林大学以后,首创了“正来学堂”,开放性的读书小团体“小南湖读书小组”,成立了“青年学者学术俱乐部”,长期的“中国法律哲学高级研讨班”,举办“学术沙龙”,营造“学术共同体”等等。世界霸权主义势力在到处通过街头政治搞颜色革命,依靠的主要力量是所谓群众领袖和群众组织,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不能让对其“故国”不堪回首,对雕阑玉砌仍在,唯恨朱颜(红旗)不改的人,誓将故乡变他乡(“西化”)的阴谋得逞。[47]

(十九)资产阶级原装的夺权理论的直接大出卖。改革开放以来,在取得令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一批资产阶级分子。他们暂时还没有组成阶级,然而已经强烈地要求,进行使自己成为自为阶级的理论准备,如同西方资产阶级十七、八世纪的情形。本来早有一批精英,打着改革开放旗号,偷运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和资产阶级的抽象民主、自由、人权等政治、法律理论。然而,随着资产阶级分子队伍的扩大和力量的积聚,采取隐蔽形式的原有理论已不能满足需要,迫切要求原装的资产阶级实行政治、经济统治的直接理论支撑。于是已经窃取部分权力的少数资产阶级分子,立即利用手中权力,高薪聘用这样的人,并吹嘘为“引进人才的成功范例”,承担起直播论证资产阶级剥削和专政的理论。把西方的自然法搬到中国,直称中国自然法;把西方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所谓理论,台湾先行,东欧、苏联示范,大陆其后;为此,还拉来他的自由主义祖师爷哈耶克,叫人们供奉;等等。基于如上情况才有我们这本小书的问世。

(二十)我们面前的一个严肃的问题。通过对邓氏其人其事的介绍和他来吉林大学工作目标的表白,在我们面前提出一个较为严肃的问题。这就是大学文科,如何对待资产阶级学术和资产阶级学者。大学要研究各个阶级特别是资产阶级的学术,要研究唯心论和形而上学,以至于研究宗教教义。为此,聘用资产阶级学者,甚至和尚、道士都应当是可以的。但是,要分清几种情况:(一)应限于提供知识,并保持原汁原味,实话实说,包括翻译外国文献,以供我们研究;(二)有分析地讲,批判地吸收,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并与实际相结合,以丰富马克思主义,这是我们的要求;(三)以马克思主义的名义,将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改头换面,欺骗人民,这是假冒,应予揭露;(四)以消解意识形态为借口,在为学术而学术的掩盖下,直接端出,并宣扬西方的资产阶级理论,取代我国的社会科学。分清这几种情况,区别对待,这是关涉到党对社会科学的领导权问题,切不可以等閑视之。

                                       (未完待续)

2006-6-26

小组网址:http://www.mksbbs.com

Email:[email protected]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58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页。

[3] 《当代中国法哲学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4]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44页。

[5] 《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309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8页。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76页。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4页。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8页。

[10]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2-303页。

[11]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5 页。

[12]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8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8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8页。

[15] “根据契约社会论,国家产生于社会契约,国家的根本任务和目的应当是保证每个缔约者的人身和财富;法律是基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协商而制定的契约,而不是依靠权力而强加于人的命令;合法的政府和权力源自契约(法律),政府权力只能在契约(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未经人民(缔约者)的同意,不能行使强制权力;公民守法的道德基础在于公民是契约的当事人,有履行诺言的道德义务;公民对国家法律的服从是以取得国家和法律的保护相交换的,如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得不到国家的保护,公民可以收回对国家和法律的承认和服从。”(《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00页。)

[16]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

[17]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26页。

[18]《政法论坛》2005年1、2、3、4期

[19] 《列宁选集》第3卷,第114页。

[20] 参见邓正来、(美)杰弗里•亚历山大 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增订版),世纪出版集团(北京世纪文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品),2006年1月

[21] 原刊于《中国书评》1995年第7期。

[22]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6年第15卷。

[23]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第3卷。

[24] 参见《开放时代》2000年第3期。

提示:邓文的数据版均见“正来学堂”之“正来治学(http://dzl.legaltheory.com.cn/intro.asp?classid=2)

[25] 参见《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引论》,“二、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展开及其核心问题”。

[2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644页"5"。

[2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73页。

[28] 《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增订版序,第1页。

[29] 参见《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增订版序,第2页。

[3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55页。

[31] 参见《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框架》邓正来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进行概括的段落:“通过上述历史性分析,我们看到,……”。

[32] 参见《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框架》,邓关于“两种截然不同的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架构”的论述。

[33] 参见《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框架》的结尾。

[34] 参见《市民社会理论研究:序〈国家与市民社会〉》之“三”

[35] 参见《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引论》,“一、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背景”中的 “1、结构性挑战与‘活乱’循环”。

[36] 参见《市民社会理论研究:序〈国家与市民社会〉》之“三”。

[37] 参见《市民社会理论研究:序〈国家与市民社会〉》之“三”。

[38] 参见《市民社会理论研究:序〈国家与市民社会〉》之“一”。

[39] 参见《市民社会理论研究:序〈国家与市民社会〉》之“四”。

[40]参见《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引论》之“二、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展开及其核心问题”中关于“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对‘市民社会’概念的援用,直接引发了知识界对此一概念本身效度的讨论,…”。

[41] 参见《市民社会与国家知识治理制度的重构——民间传播机制的生长及其作用》。

[42] 同上。

[43] 同上。

[44] 参见《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845页注释(4)。

[4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45页。

[46] 参见“评邓正来(三)”

[47] 在《光明日报》(2006-3-16)和《青年参考》(2006-4-7——4-13“每周一书”)介绍邓氏《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前者使用了“雕阑玉砌朱颜改”的标题,后者介绍中国法学的危机的表现是“直把他乡作故乡”。

「 支持!」

 WYZXWK.COM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注:配图来自网络无版权标志图像,侵删!
声明: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责任编辑:青木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网刊微信公众号

收藏

心情表态

今日头条

最新专题

130周年

点击排行

  • 两日热点
  • 一周热点
  • 一月热点
  • 心情
  1. 你搞一次个人崇拜试试,看看有多少人会崇拜你?看看你搞得出来吗?
  2. 为什么批评西方的他们都“意外死亡”了?
  3. 毛主席像事件:美策动,迫使中国放弃毛泽东思想!
  4. 侯立虹|谁在动摇“两个毫不动摇”?
  5. 从两处战火看东方和西方思维方式
  6. 以色列会亡国吗?
  7. 司马南:美国为什么没能把巴基斯坦彻底拉过去?
  8. 郭松民 | 评普京年度记者会:“过度轻信”及其他
  9. 这才是最难打的战争,国安部门刚发出积极信号
  10. 大陆认定台湾设置贸易壁垒,惠台政策即将终结
  1. 普京刚走,沙特王子便坠机身亡
  2. 司马南|对照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大家给评评理吧!
  3. 弘毅:警醒!​魏加宁言论已严重违背《宪法》和《党章》
  4. 湖北石锋:奇了怪了,贪污腐败、贫富差距、分配不公竟成了好事!
  5. 这是一股妖风
  6. 公开投毒!多个重大事变的真相!
  7. 你搞一次个人崇拜试试,看看有多少人会崇拜你?看看你搞得出来吗?
  8. 美国的这次出招,后果很严重
  9. 亵渎中华民族历史,易某天新书下架!
  10. 司马南|会飞的蚂蚁终于被剪了翅膀
  1. 张勤德:坚决打好清算胡锡进们的反毛言行这一仗
  2. 吴铭|这件事,我理解不了
  3. 今天,我们遭遇致命一击!
  4. 普京刚走,沙特王子便坠机身亡
  5. 尹国明:胡锡进先生,我知道这次你很急
  6. 不搞清官贪官,搞文化大革命
  7. 这轮房价下跌的影响,也许远远超过你的想象
  8. 三大神药谎言被全面揭穿!“吸血鬼”病毒出现!面对发烧我们怎么办?
  9. 祁建平:拿出理论勇气来一次拨乱反正
  10. 说“胡汉三回来了”,为什么有人却急眼了?
  1. 在蒙受冤屈的八年中,毛泽东遭受了三次打击
  2. 痛心,反华润人丁一多因强奸被捕,哈哈!
  3. 铁穆臻|今年,真正的共产主义者,要理直气壮纪念毛泽东!
  4. 《邓选》学习 (十一)发展速度
  5. 司马南|对照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大家给评评理吧!
  6. 司马南|对照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大家给评评理吧!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