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原告对于撤诉,为什么不说“申请”而说“同意”?
我国民诉法131条规定:立案后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按此规定,原告要撤诉并非想撤就能撤,而是要向法院申请撤诉、并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的。
和解声明第四条中关于撤诉问题,不是说“富士康集团已向法院申请撤诉”,而是说“富士康科技集团同意就《第一财经日报》相关诉讼案自本声明发布日即撤消”。这件诉讼案撤不撤消,究竟“自本声明发布日即撤消”、还是别的什么时间撤消或者永不撤消,难道不是法院决定的问题、而是只要富士康同意,便可自声明发布日即撤消的吗?
富士康集团究竟凭什么样的亲身经验、凭什么样的事实依据、或者凭什么样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可以在13亿大陆同胞面前如此大言不惭、无法无天?
对此有关共和国法律尊严的原则问题,置身事中的法院和报社,为什么连屁都不敢放一个?如果说报社因为疲于奔命而又往往只粗通法律,所以也就无可厚非;那么受理此案的深圳中院,以及密切关注此案的广东高院又是怎么一回事,总不至于与报社一样疲于奔命而又往往只粗通法律吧?
第二、能握手言欢、化干戈为玉帛,对你们双方而言当然是好事;但作为你们编导的这出闹剧的主角——那已引起全国乃至全世界关注的十多、二十万富士康工人,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当初记者文章所报导的那种视劳动法如无物的状况,究竟是否属实?有多少水份??
富士康内部的工人,他们过去、现在、将来究竟是怎么样的状况和命运,你们难道不该及时而又如实地给全国乃至全世界一个说得过去的交代?他们毕竟是活生生的工人,而不是你们可以用来演戏的皮影或木偶吧?他们得到全国乃至全世界关注后,境况究竟是变好点、变坏点、还是换汤不换药,难道会对其他亿万工人和农民工毫无影响吗?也许对我们这种人微言轻的小小网民可不理不睬,但你们有把握一手遮天、让一心执政为民的党及人大,也对此眼开眼闭、无动于衷吗?
第三、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总以为你们是经多方劝导、反复权衡利弊、为免两败俱伤不要只便宜了打工的弱势群体,才决定以和为贵、握手言欢的;我觉得你们这样想的话,虽不高尚,但也决不能算下作,反倒是十分正常和可信可亲的。但你们说“发表以下联合声明”,是“基于建设和谐社会、充分尊重新闻从业者的社会职责、保障企业正当权利之目的”;对于你们如此高尚的动机,我那怕有半点儿怀疑都该天打雷劈。不过我还是忍不住要请教一下你们:
当初第一财经报及其记者发表对富士康的批评文章、当初富士康起诉记者及其报社,其目的又是为了什么呢?难道当时你们双方,就不是为了建设而是为了破坏和谐社会、不是为了尊重而是为了践踏新闻从业者的社会职责、不是为了保障而是为了剥夺企业的正当权利?我想,能在短短几十天后的今天怀有如此高尚动机的你们,在短短几十天之前决不会怀有那种下作的动机吧?不管怎么说,让大家了解一下,究竟是怎么样的动机,才使你们能在那么短的时间中闹出那么样大的动静,吸引了全国乃至全世界那么多人那么大的注意力,这个小小的要求不算太为难你们吧?
相关文章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