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争20年简介(上)
法学的论争,正式的且有规模、有代表人物的论争是从1988年开始的,至今近20年。我们认为期间大致经过六次大的回合。
1988年在长春召开一次讨论权利和义务的研讨会。在这个会上,有几个人提出权利本位的命题。与此同时,也有人立即提出反对意见。从而,权利本位论与非权利本位论展开了热烈的讨论。1989年出了两本书:《法学更新论》(昆明人民出版社1989年1月版),《法学变革论》(重庆出版社1989年6月版),提出了权利本位论的系统观点。同时,《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2期发表一篇文章《中国步入法制社会的必由之路》,提出在中国建立“政治市场”、“思想市场”和“契约社会”的理论,使讨论变成了大是大非的论争。后来,权利本位论迅速被推向全国,写进教材,于2001年初宣布“权利学派”的形成,并称成为“我国法学理论发展和法制实践展开的主旋律”。权利本位论走上了颠峰。
稍后,有“法的时代精神”欲派而未能成派。连继出版三本巨制:《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法的时代呼唤》(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还有一批文章。对马克思主义的关于国家原理、关于法的原理和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原理,进行了全面的篡改,把西方政治法律理论大面积地恢复起来。与权利本位论的基本观点互相支持和互相配合,获得过一时之盛。
在大致相同的时期,另一位大家提出 “罗马法精神的复兴、私法精神的复兴、人文主义的复兴”。大搞公法私法划分,高喊公法私法二元,私法优位,鼓吹权利本位与私权平等,私人权利高于国家权利,民法的私法性质是民法本质的复原,并搬进来西方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这位大家介入的领域很大,“民间修宪”、“物权法”的讨论等,概不寂寞。俨然以大师之风采出场。
在这种舆论环境下,所谓“民间修宪”会议竟然回到国内召开。他们借我国修宪之机,在实施宪政的名义下,全面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提出:不要我国宪法的序言;取消人民民主专政;实行总统制,取消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权;把全国人大改造成众议院,政协变成参议院;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监督,变成美国的司法监督;用三权分立的西方议会制度全面取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取消社会主义公有制,在财产所有权的掩护下,全面恢复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启用资产阶级人权的概念,代替社会主义人权;提出实行联邦制,分裂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鼓吹自由主义的权利哲学,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学说;等等。
新“西山会议”是“民间修宪”的继续。选择我国政治制度的要害,喊叫中国共产党是“没有登记”的“非法”政党,党及其领导的人大、政协、司法等“权力架构”都“违反宪政”,要实行“多党制”,“军队国家化”,等等,极为嚣张。
进而又有《物权法》的讨论。两方面观点集中为:中国物权法是照抄德国、日本或台湾地区的,还是在社会主义的基础上创新;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即按照宪法规定,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依靠公有财产发展、增加劳动者按劳分配所得的个人财产,还是私有财产神圣,抹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区别,掩饰剥削阶级的剥削手段,以发展剥削;是公有财产的主体地位,成为个体劳动者财产、私营企业主和外资企业财产存在的前提和发展的尺度,还是仅仅抽象地所谓平等保护私有财产,私法私权至上,使物权法成为私有化的保镖,等等。
与此大致相同时间,又有“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出笼,派头很大,口气冲天。一露脸就提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和“重建中国法学”;就认为占据主流地位的中国法学是非理论和反理论的“政治正确”的大词;就要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中国自然法;还要重新界定“中国身份”;并且关注、追究和拷问社会秩序及其性质是否更可欲更正当;进而建构一种有关中国未来之命运的“理想图景”。实际上是在中国的大地上公然推行“原装”的西方政治法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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