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会公正”促进21世纪中国和谐持续的发展
摘要:
20世纪后半叶以来,不少国家发展进程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都说明,社会公正与效率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这两个轮子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而又相互制约的。无论那个轮子出现问题,社会这部庞大的列车都会陷入停滞甚至出现难以逆料的混乱。多年推进国家经济持续增长,成绩斐然的印度人民党在2004年5月的大选中意外败北的事例,再次向世人表明:维护社会公正与效率这两个轮子的动态平衡,是现代社会任何执政党都不能不考虑的问题,更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新世纪必须关注的重点。
关键词:社会公正 劳动者权益 约束条件 社会进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科技进步和经济全球化,迈入21世纪领导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中国共产党人,既担负着“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总量”(《共产党宣言》)的历史责任,也面临着公平地调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关系、公正地健全上层建筑,从而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持续发展的艰巨任务。
一、“社会公正”仅仅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主观诉求吗?
有人说,“社会公正”是人类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理想化的主观诉求。
公正、公平、正义在英文中可以用同一个词(Justice)表达。“社会公正”,通俗地讲,就是公民衡量自己生活的社会是否合理、是否合意的标准。主要是公民对社会利益分配的接受和认同程度。社会公正与否,反映着社会上公民与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如果一个国家生存艰难的公民人口数量微不足道,社会利益分配政策和制度,基本能为广大公民所接受、认同,则可以说这个国家基本实现了社会公正,公民就会在这个制度下和平相处、共同发展;如果一个社会,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数量相当大,而又经常地有不同阶层的公民抱怨自己合法的利益受到损害,甚至在大众广庭之中采取“破罐破摔”的手段诉求之,“社会公正”问题就应该引起执政党与政府予以高度重视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分配方面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取得了明显效果。人民的温饱问题已经解决,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是也还存在种种不公正的社会现象。较为突出地表现在:一是社会各利益主体之间收入差距过分悬殊,社会财富过度集中;一是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劳动纠纷日益增多。侵犯劳工权益,拖欠劳工工资的现象,2003年底经过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示范,虽然已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但离根绝还是任重而道远。
工人日报2003年8月8日报道:“近几年,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以30~40%的速度在上升。1995年《劳动法》实施之初,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3万件,涉及劳动者12、3万人;而2002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8、4万件,涉及劳动者60、6万人。
劳动纠纷大幅度上升,所反映的并不是社会经济不发达或财富不充分,而是社会财富和社会权利的分配不公。当前社会的劳动纠纷,其本质都是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有失社会公正的问题。
由于没有建立必要而刚性的劳动保护制度,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企业和业主的无情侵犯的情况十分严重。据统计,目前全国进城务工农民已超过1亿人,其中多数集中在技术含量较低、劳动密集的建筑业。然而,严重的欠薪问题,又成为困扰建筑业健康发展的一大难题。据业内人士测算,即使在法制环境相对较好的北京建筑市场,截止到2003年6月底,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总额也近30亿元。温家宝总理2003年10月亲自为农民工索讨欠薪的新闻,突出地表明了欠薪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自那时以来,欠薪虽然引起了各级政府与方方面面的的重视,但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仍然是我们社会的一大隐患
建筑等行业及某些地区民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劳动力低廉的现象,人为地拉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虽然在经济快速增长期的社会中,收入差距有所扩大是不可避免的。但社会分配不公越来越严重,贫富之间的差距超过世界公认的警戒线也毕竟是值得高度注意的。中国的基尼系数从1991年的0.282发展到1995年0.388,1996年则上升0.424,到1998年以后一直在0.456以上。其中2000年达到了0.458,10年上升了1.6倍。
而随着社会财富的都市化,也加剧了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和地区之间居民收入的差距。我国的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到2003年中实际已经达到了5:1或者是6:1。这个数字差不多居世界之首。
从行业收入差距来看,中国现在行业之间的差距也是很大的。
另外,一些关停并转的老国有企业的职工,过去和现在都不是决策者,却要在转制过程中承担大量的转制成本,尤其四、五十岁的工人,他们在低工资时期所贡献的积累已无法衡量,而现在却被迫要与年轻人在市场上“平等”竞争。城市低收入者中这部分人占了相当多数。
北京市统计局的调查显示,2001年全市86个大类行业中,最高工资行业与最低工资行业相差6.6倍,二者间的差距比2000年加大了1.9倍。有学者指出,目前中国占总户数20%的最富有户收入,占有全部收入的51%以上,而20%低收入户只占4%左右。
从总体上看,中国社会现在的贫富差距已经明确无误地超出了正常的限度,呈现出不公正不公平的状态。一些学者已经忧心忡忡地指出这个严峻的问题。如2003年9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题为《中国变为相对不平等的社会——访胡鞍钢》一文中,引用胡鞍钢的话说:“应当说,过去20年来,我国在力图消除贫困并取得历史性进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贫富差距扩大的事实和趋势,世行报告揭示的严峻现实值得我们警惕。根据该报告,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的基尼系数是0.28,1995年增加到0.38,1999年进一步扩大到0.437,如果按照这个趋势,到2020年中国基尼系数将会上升到0.474。
另一个方面,据中国新闻网2003年11月26日报道:“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官方数据显示,到目前为止,中国享有医疗卫生保障的人只占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八十五的人没有医疗卫生保障,或者说是没有靠得住的医疗卫生保障。中国工程院院士、美国科学院医学部外籍院士巴德年警告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迅猛,人民生活也普遍得到改善,但与经济发展相比,中国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卫生分配公平性的严重问题即从中凸显出来。”
勿庸讳言,社会上频频出现的诸多社会不公:行业收入悬殊、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卫生分配不合理;就业机会不公;司法不公;教育乱收费等现象,已成为中国社会十分严峻的社会现实问题。马克思指出;存在决定意识。诸多社会不公的现象,及其对社会心理的影响,已成为严重阻碍、消解社会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客观存在。新世纪初叶我国的“社会公正”问题,已绝不仅仅是社会弱势群体理想化的主观诉求。
二、“社会公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约束条件
20世纪后半叶,不少国家发展进程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都说明,社会公正与效率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这两个轮子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而又相互制约的。无论那个轮子出现问题,社会这部庞大的列车都会陷入停滞甚至出现难以逆料的混乱。多年推进国家经济持续增长,成绩斐然的印度人民党在2004年5月的大选中意外败北的事例,再次向世人表明:维护社会公正与效率这两个轮子的动态平衡,是现代社会任何执政党都不能不考虑的问题,更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新世纪必须关注的重点。
社会公正不是平均主义。没有效率的社会公正,中国的老百姓不需要。“文革”前后平均主义的“大锅饭”,中国的老百姓早已吃够了。离开了社会公正,不可能有社会整体意义上的经济效率。欠缺社会公正,普通老百姓不仅享受不到经济繁荣所带来的益处,反而会在高楼林立下显得更加窘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竞争的市场领域里,具有关键性的积极意义;但在社会整体进步的背景中,就不见得具有积极意义。东南亚、拉丁美洲一些发展中国家在世纪交替之际面临的困难,也一再地证明:“社会公正”和经济发展这两个轮子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促进而又相互制约的关系。一个社会如果不能为自己的公民寻求公平和正义,这个社会将不可能获得持续和谐的发展。
对个人来说,“社会公正”颇似地球上的空气。空气是自然人延续生命必不可少的一种客观物质,平时看不见摸不着。空气正常时,人感觉不到什么。一旦到了空气稀薄的高原、高空,或通风不畅的地下矿井巷道中,个体的生命力受到抑制,一个人才会认识到空气的珍贵。社会公正也是如此。公平、公正缺失过多,社会不公现象频繁出现,遭受社会不公损害的公民日益增多,社会的肌体和心理均会产生严重的病变。
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类的社会不公现象,正在无情贬低着我们社会赖以稳定的生存价值、劳动价值和自我实现的价值,正在严重瓦解着我们社会成员心灵上的基础结构。
十六大报告中我们党再次重申,我国的分配政策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但在目前的整个国民收入的分配中,劳动报酬分配的比重过小。大量国民财富通过非规范的途径流入个人手中。《中国社会导刊》2003年第8期孙立平的文章指出:“2002年我国的GDP超过10万亿元,其中城镇居民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为3点6万亿元,但‘工资总额’所代表的劳动报酬在1点2万亿元左右,只占GDP的12%,占城市居民全部可支配收入的33%”。就是说,有2点4万亿元是通过非工资的方式分配的;也就是说,当前我们社会并没有做到“以按劳分配为主”。
8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人一直宣传着“劳动光荣”、“劳工神圣”、“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十六大”又一次向全世界发出了“必须尊重劳动……,这要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方针在全社会认真贯彻。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的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企业用工,要与受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强制性的义务;要给劳动者付给报酬,更是受宪法保护的权利。这些基本知识,劳动者不会不明白。但劳动者有自己的苦衷。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下,为了保住一份工作,在工资、社保等问题上,劳动者往往不敢与雇用方据理力争———争的结果之一必然是失去工作。况且,作为一个普通的劳动者,谁都知道与强大的企业“较真”的种种复杂繁琐,他们耗不起。雇用方也恰恰是看到这一点,通过不断地压缩劳动力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
劳动报酬,合理合法。却非要逼得劳动者爬上高楼闹自杀不可。登上高楼索薪的方式固然不适当。但竟然有那么多劳动者合法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即使在法制环境相对较好的北京建筑市场,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总额也近30亿元”(见2003年8月20日《经济参考报》头版报道)。这样的现实,让中国社会早已形成的“劳动光荣”、“尊重劳动”的社会价值观,在众多的劳动者及其父母儿女心目中还能有什么位置?
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类的社会不公现象,也正在消弱着一些地方政府的权威和社会的公信力。《宪法》所赋予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益,竟然在某些企业主、包工头、甚至在国有企业那儿成为不屑一顾的空文。当成千上万的民工,从自己艰辛的生活中得出了劳动不值钱的认识后,受到损害的决不单单是劳动者。劳动者受到的是经济损害,而伤害得更深的是当地的人民政府。政府受到的是政治伤害!如果工厂主、包工头眼里有人民政府、有《宪法》《劳动法》的话,他们敢、他们会拖欠民工的工资吗?如果作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各级劳动部门严格、及时执行了《劳动法》、《宪法》,神圣的国法所赋予民工的各项劳动权益,怎么会在一些企业主、包工头那儿成为了不屑一顾的空文?索薪的民工被迫走上高楼,表明了民工这一社会弱勢群体的无奈,更暴露了我们社会中已有人在无视《宪法》《劳动法》等国法。具有公信力的政府不能让本地的劳动者,尤其是民工处于无奈之中。社会上无奈的人多了,实际上表明了当地政府的软弱无能。政府公信力的降低,政府的软弱,后患将是无穷!
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之类的社会不公,也严重挫伤着社会底层劳动者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历史活动都是人民群众的活动,没有人民群众最广泛的参加,任何事业都将一事无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中国历史上空前宏伟的事业。它需要最广泛人民群众的积极参加。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邓小平文选》第二卷187页),来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劳动热情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重要的心理资源。社会不公,会使公民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产生误解,会对公民的劳动态度产生消极影响,公民的劳动热情会降低。缺乏劳动热情这一社会心理资源,21世纪中国的历史进程中肯定会困难重重。
更不容忽略的是,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之类的社会不公,已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温床。另一方面,加入WTO后,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的增长速度,不得不屈服于资本强权,人为地制造一种不利于劳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劳工迫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压力,可能会忍气吞声地接受这种现实,但是内心不满情绪会增长。一旦风吹草动,势必造成大规模旨在维护劳工权益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制约着经济的发展。
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说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目标的话;那么维护“社会公正”,则是保证21世纪的中国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的一个约束条件,一个基本前提。能否维护好社会公平、社会公正,直接关系到人心向背,关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兴衰。
三、破除“唯经济论”,用“社会公正”促进全社会和谐持续地发展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条以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为中轴的曲线;在物质因素作为第一因素的前题下,社会各个方面的因素互相制约、互相作用、互为因果。而任何一个社会的发展或冲突现象,“并不是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而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06页)
2002年11月去世的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指出:任何一个社会,都“不仅具有一种利益一致的典型特征,而且也具有一种利益冲突的典型特征”(《正义论》第2页)。进入21世纪的中国社会,面对经济成份、组织结构、利益关系、分配方式诸方面的日益多元化,自然也不例外。
21世纪上半叶,中国要全面建设的小康社会——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体制,而是必须体现“社会公正”的社会经济体制。只有这样的社会经济体制,不同的利益阶层才有可能减缓减小“利益冲突”,增加增强“利益一致”;才有可能求大同存小异,万众一心奔小康。
充分体现“社会公正”,我们的政府首先就要破除“唯经济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的发展观。英国学者杜德利·西尔斯在《发展的含义》一文中指出:“增长和发展”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增长仅仅只是物质的扩大,“增长本身是不够的,事实上也许对社会有害:一个国家除非在经济增长之外在不平等、失业和贫困方面趋于减少,否则不可能享有‘发展’”。近十多年来,“发展是硬道理”一直是我们党强调的,也是公民耳熟能详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政府、不少人们往往把“发展是硬道理”片面理解为“经济增长是硬道理”,其它如生态环境、社会公正、职工权益和公共卫生等都是可以忽视的。似乎只要经济持续增长、蛋糕越做越大,其它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希望“用经济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实际上,这即是对我党关于发展问题的曲解,也是对社会发展规律的片面认识。
十六大提出了作为我们党第一要务的科学的发展观。所谓发展,首先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政治文化相协调的发展;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共同进步的发展;如果经济的发展不能使人民生活在一个民主、自由、和谐、平等的社会,生活在马克思所说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社会,那么,这种发展就是畸形的发展,不是我们所需要的发展。再者,单一的经济发展在增长到一定阶段后就会显示出局限性,反映经济增长的主要指标GDP不能完全反映社会真实的生产和生活状况,也不能继续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所以,必须破除在发展观上的“唯经济论”,按照十六大提出的科学的发展观,全面理解“发展就是硬道理”这个通俗的口号。否则就难以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难以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政府不仅要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施加影响,而且有些时候是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破除“唯经济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但关键在于健全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标准)体系。政绩考核就如同“指挥棒”,它决定着政府工作的方向。完善政绩考核是破除“唯经济论”最有效的一招。
政绩考核(标准)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要瞄准 社会主义的本质,要瞄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社会主义追求的核心价值目标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实现人与人之间平等的条件是物质的极大丰富和人的充分自由发展。可是,实现社会主义的这个核心价值目标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既需要以市场经济发展生产力,又需要把人作为发展的中心,给予充分的关注。以便于在物质的极大丰富的同时,实现人的充分发展。市场经济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其核心是解决发展生产力过程中的竞争和效率。由于市场是自由的、开放的,它本身不考虑社会公平问题。如何来弥补这个“真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惟有政府才能义无反顾地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保护市场竞争中弱者利益的责任。
经济效率或GDP不应该是政府的唯一目标,在市场化过程中政府必须担当起纠正市场偏差、维护社会公正的职能。政绩考核(标准)体系不仅要有助于推进建立一个富裕的社会,而且要有助于人的充分自由发展、有助于建立一个文明、公正和全面进步的社会。政府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为强大的力量,既要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来维护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更要通过对各级地方官员政绩的考核、公布,通过广大群众的知情与参与,改变地方政府的行为方式和政策优先秩序,逐步地趋向全人类理想的社会主义。
社会的发展是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考察和测量的。从纯粹经济的角度,我们可以把GDP的增长作为增长的指标。从环境保护和生活质量角度,也可以把绿色GDP的增长作为衡量的指标。社会公正也是衡量社会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角度,从社会公正原则的角度看,“社会底层”群体的生活状况是否得到改善,是衡量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指标。从这个意义上说,“关注底层”是坚持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进步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前些年,在地方领导政绩考核中,很多体现社会公平的指标是软指标;而经济增长、财政增收,“城市亮丽”,才是硬指标,是影响地方官员政绩和前途的主要指标。因此有必要将体现社会公正的指标,例如失业率、扶贫和社保等列入社会发展指标体系中,并定期发布,通过群众的知情与参与,改变地方政府的行为方式和政策优先秩序。
令广大人民群众欣慰的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已清醒地认识到发展观上“唯经济论”的危害性。2003年6月底,温加宝同志在香港说当今的中国:“经济这条腿长长了,但社会一直没有很好的发展。一个人,一个国家,两条腿一长一短,走起路来就会站不稳、站不住”(见《南风窗》2003年9月上)。2003年3月十届人大闭幕后,中国政府就已经明确地开始调整发展观念。在经济保持增长、物价指数平稳的情况下,促进就业、减缓城乡低收入群体、社会弱势群体的困难等维护社会公正的指标已跃升为衡量发展的一个“优先指标”。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维护社会公正更是推到了突出的位置。《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加大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要“扩大中等收入比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这些落实“兼顾公平”的举措,汇集为指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科学发展观”。
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接受了《爱尔兰时报》助理总编唐纳荷的采访时说:“大家都知道亚当·斯密《国富论》的一句名言——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但他的另外一本著作《道德情操论》却很少有人读过。他在这本书里写道,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而且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对于我们来说,第一是发展。第二是协调发展。我们要特别重视社会公平与正义”。
中国共产党2006年10月闭幕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向全世界昭示了:“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的论断。我作为一名新中国的同龄人,为我们党中央做出这一英明论断而感到欣慰。这一论断,表明我们党已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全党面临的重大任务。每一个热爱祖国、每一个关心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中国人,怎能不由衷地感到欢欣鼓舞!
一个社会,当它注重社会公正,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所有成员的利益,而且也目标体系明确、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科学的发展观管理时,才有可能推进全社会的和谐持续的发展。21世纪中国全面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肯定会证明这个道理。
(本文初稿完成于2003年8月,当年9月26日粘贴在人民网强国论坛,次日被选入人民网的主页上)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研究报告之二十一<经济改革与社会公正> 2003年8月11日 中国经济时报
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3、孙君恒《发展观的转变;由GNP到HDI》 2003年8月19日光明日报
4、夏文斌《走向正义之路——社会公平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出版
5、沙莲香《社会心理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丁一凡《大潮流——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面临的挑战》 中国发展出版社
7、于建嵘2002年12月19日在北京大学所做的演讲《终结革命:背弃承诺抑或重构价值》。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