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性立场的困难——评加加林《早期希腊法律》
程志敏
【摘要】加加林坚持严格的法学立场,从现代的法律观念来看待古希腊早期法律,于是不承认西方法律源头处曾有过“不成文法”。这样一来,加加林就无法解释法律的渊源问题,对西方法律思想的认识也就有失偏颇。按照古希腊法律的最初面貌,而非今天的立场,来研究思想史,也许才是解决这种困难的最好办法。
【关键词】法律观念;不成文法;古希腊;现代性;法律渊源
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古典学教授加加林在学问上当然没得说,但他的立场却不是没有问题。加加林持一种坚硬的法学立场,并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否定希腊早期存在着严格意义上的法律,颇具反讽意味的是,他虽然总体上倾向于认同社会人类学家格鲁克曼(Max Gluckman)的观点,认为不存在“法律”一词的“严格意义”,但实际上却走着极其严格的法学路线,坚持用“我们的法律制度”来看待古人的思想,他说:“即便一个尚无文字(preliterate)的社会有某种可以翻译为‘法律’的说法,但其作用必定不具有与我们的法律制度相同的地位”,[1]结果就出现了一定程度自我拆台的反讽现象。
加加林的严格法学立场有两个基本出发点,或者说他眼中的法律具有两个特征。[2]首先,法律是公共的(public),对共同体中所有成员都有效,在公共的程序中,该共同体承认某人、某个团体或多人、多个团体在解决争端时具有特殊的权威,尽管他(们)并不一定要执行自己作出的决议。其次,法律程序是正式的,而所谓“正式”,在加加林前前后后的叙述中,大概就是指“成文的”或“写就的”(written),而且是“第三人称单数形式的条件句”写成的东西。[3]而古希腊的早期作品,差不多都是诗歌、散文,在文体上就与法律不搭界,当然算不得法律。
从这种法律定义——“在社会成员之间和平解决争端的公共而正式的程序”——出发,加加林把法律的发展历程分成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前法律”(pre-legal)阶段,在这个阶段中,社会并不具有任何可辨认的即正式和公共的程序来和平解决其成员间的纠纷。加加林承认每一个人类社会都有某种解决争端的方法,也认识到社会否则就无法凝聚在一起,但他坚持认为那些方法有可能在一个小团体中仅仅是非正式的。第二个阶段是“原始法律”(proto-legal)阶段,在尚无文字的社会中,仍然有能够勉强满足上述法律定义的某种可辨认的程序,但该社会却没有哈特意义上的法律规则,这种有程序而无规则的阶段就是原始法律阶段。第三个阶段当然是充分的“法律”阶段,社会承认法律程序,也认可法律规则,这个阶段几乎总要求那种书写的知识。[4]
在加加林看来,即便第二阶段出现了某种法律的痕迹,把某种行为准则分离了出来,从属于法律程序,并且也叫做“法律”,但也算不上严格意义的法律社会。比如就荷马和赫西俄德所描写的那种社会,虽然比人类学家在太平洋岛上所看到的土著社会更为“高级”,但仍然与当今的法制社会相去遥遥。加加林承认荷马史诗和赫西俄德的“著作”在口头形式上成为了希腊人的权威文本,我们在其间也的确找到了一些明确的行为准则,但他认为这些行为准则与广泛的人类行为有关,没有哪一条准则独立出来而具有某种特殊的地位,甚至没有那种我们可以勉勉强强称之为法律的准则。
加加林以《伊利亚特》为例,对于埃阿斯向阿喀琉斯的请求,“有人从杀害他的兄弟 / 或是孩子的凶手那里接受赎金,/ 杀人者付出大量金钱后可留在社会;/ 死者亲属的心灵和傲气因赎金受控制”(9.632-636),加加林对此评论说:“我们能把这叫做法律吗?它当然包含一个在后来社会中常常由法律所控制的行为领域,但它并没有编排(cast)成法律的形式,也就是一种普遍的命令,而只是表现为最正式行为的观察(尽管可以肯定它也旨在具有命令的效力)”。[5]在加加林看来,法律在社会规则中必须具有一种特殊的地位,法律也只有当写成文字后,才有可能是“正式”的。尤为甚者,在荷马史诗中,法律与社会行为,法律与道德,法律与宗教还完全纠缠在一起,很难说什么规则仅仅属于“法律”或者直接就是“法律”本身。
荷马史诗中没有严格而正式的程序要求,也没有“文字”的痕迹,因此很难说存在着严格意义的法律。在加加林看来,即便被认为是西方最早的刻在石头上的克里特《格尔蒂法典》(The Law Code of Gortyn),恐怕也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如果我们考察这些石刻对法律的态度,我们首先就会发现其中没有任何地方出现了‘法律’的特别字样。传统表达法令的词thesmos不见于其间,更新一点的词nomos也一样没有踪影”。[6]回到希腊本土,后来就算出现了nomos一词,我们也必须要小心,因为这个词既可以指法律,也可以指习惯,而更多的时候则是指称“生活方式”。因此,加加林把其强硬的法学立场又向前推进了一步:某种规则能否叫做法律,不仅仅要看它是否成文,而且还需要某种普遍的标准把法律同其他规则相区别开来。
哪些规则才可以叫做法律?加加林认为必须把法律与其他规则区别开来,法律之为法律才会得到突显。首先,我们必须特别把法律与格言或那些涉及到道德行为和社会行为的普遍论断区别开来。成文法由城邦的权威代表正式记录下来,其最终功能是要为法庭判案提供指导。而格言之类的智慧文字虽然也可以成文,并且对人们的行为有指导作用,也能影响司法判决,但却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或约束力,而且还往往自相矛盾(对于不同的情形,自相矛盾的格言还大有用处)。其次,我们还应该把法律本身同通常译作“制度”的politeia区别开来——尽管这种区分也许不会太过绝对。再次,我们也许还应该把最早由德拉科(Draco)写就的法律、元老院发布的法律和thesmothetai(立法者)的著作区别开来,也就是要把具体的案例记录同一般的法学原则区别开来(这种情形在罗马法中变得更为明显)。最后还要特别考虑斯巴达人对法律的态度,他们明确反对成文法,尽管也有关于战斗中必须要勇敢的nomos,但这种更近于习俗的东西显然不是法律,斯巴达要到公元前四世纪才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7]
加加林所认可的法律是那种能够全面管理社会的强硬规则,他更乐于从“法治”的意义上(或高度)来谈论法制。他虽然认识到“法治”的含义会因时、因地、因修辞语境而有所变化,也不打算彻底地探索“法治”的意义,但对“法治”一词提出了三个普遍的用法,也就是指出了法治(乃至法律)的三个根本属性。第一,在最基础的意义上,法治指根据一套权威的规则对社会所作的有序与和平的管理,那套规则与无序和暴力相对,法律(nomos)与自身的不在场即“无法”(a-nomia)相对。第二,法治可以指这样一个原则:没有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统治者和官员都像所有人那样臣服于法律,法律乃是社会的最高权威,法治与专制和僭政相对。第三,法治指对法律的严格遵守,不考虑外来的“与法律无关的”(non-legal)因素,尤其不考虑政治的因素。[8]我们且不说加加林这种纯粹的法治和法律概念是否存在于某个活生生的社会中,至少可以说,他把这种颇为现代的观念加在等级森严的古代社会上,显然不合理,大有强加己意于古人之嫌。
既然古希腊早期没有严格意义的法律,那么他们有没有什么不严格的法律,比如说不成文法或者口头法律呢?加加林似乎也不愿意承认这一无可再退的立场,在他看来,希腊人在有成文法之前,当然没有“口头法律”(oral law),或者说在文字出现以前,法律并不以口头形式流传,干脆直接说,法律根本就不存在。他的理由是“不成文法”的思想要到公元前5世纪才存在(见于索福克勒斯《安提戈涅》),而那时早已经颁布了成文法,并且“不成文法”这一概念必须以“成文”为前提,换句话说,他似乎认为先有成文法,然后才有不成文法(的观念)。在加加林的研究中,没有找到任何证据表明立法者制定法律之前,会有什么口头的或不成文的法律处于社会某个阶层的有效控制之下。赫西俄德似乎也没有什么不成文规则的观念,他的那些观念也不能够写下来就当是法律。[9]这种看法的确有些独特,几乎足以颠覆我们的常识,当然要遭到其他学者的批评。
在弄清楚问题的根本原因之前,我们先不要急着去批评这种让人有些瞠目结舌的观点。我的疑问在于:既然加加林也承认希腊人后来有符合其标准的(成文)法律,那么这些法律是从哪里来的呢?
公元前750年前后,希腊城邦发展异常迅速,从以前的小村寨一跃而成为规模颇大的集镇,人口增加,物质丰富,社会生活习俗就面临着新的挑战。加加林认为:“特别而言,随着城邦的成长,冲突的机会必定增加了,就越来越有必要解决这些冲突,而且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程序也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10]于是,法律就诞生了。加加林也意识到,“对希腊人来说,法律还是其文化中的突出成就”哩。[11]但希腊人引以为荣的这些成就植根于何处?加加林承认希腊人在成文法时代之前也有某种解决争端的方法,只不过不承认那是法律(的确,政治、伦理乃至情感方面的手段都可以解决争端)。对这个前法律阶段和原始法律阶段,加加林看到了它的“发展”或“进步”之处:“然而,这个阶段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希腊人写就法律之前,他们也发展出了一套解决争端的传统程序,并且也已开始意识到这种司法程序对保持社会和平与繁荣的重要性”。[12]但加加林并不认为这种司法程序就是法律本身,“希腊人即便开始写就法律之后,他们的注意力也主要集中在程序法上”,[13]而且希腊人高扬的“正义”(dike)也不过是一种司法程序上的要求而已,因此希腊人似乎没有实质性的法律,或者说他们引以为荣的成就其实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内容。
但就算希腊人的司法理念还仅仅停留在程序上,它也得有个来龙去脉吧?就在希腊人有没有法律、有什么样的法律以及希腊法律的渊源这些大是大非的问题上,加加林表现出了一以贯之的强硬,甚至不惜同样一以贯之地自相矛盾。他一方面否定古希腊曾存在过口头法律或不成文法律,不承认荷马、赫西俄德等人的著作中所描写的场景与法律有关,但另一方面又认为古希腊人的法律并没有受到近东诸如《汉穆拉比法典》的影响,坚持说:“就手上的证据来看,似乎更为可取的是,成文法的颁布是希腊古风文化真正的原创产物”(a truly original product of Gree archaic culture)。[14]对此,我们感到十分疑惑的是:既然以前没有任何形式的法律(甚至包括法律思想),又没有从外界引入法律,那么古希腊人怎么“原创”后来的法律呢?
加加林只谈到了法律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即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壮大而诞生的一种解决因此带来的诸多问题的方法,但他并没有谈到法律产生的理论根源或智识基础,也就是说,他撇开了法律渊源来谈法律史,这显然企图在半空中建楼阁。如果我们就这一点要为加加林辩护,也可以说他所谓的“传统程序”云云,不就是法律的渊源么?不幸的是加加林本人并不买帐,因为他本人压根儿就不承认最早的成文法是对此前仅仅保存在口头上的法规的记录,他根本否认有什么口头法律,在他看来,早期的立法者们身处社会危机和动荡之中,他们制定的法律当然是新法,而不是仅仅记下此前已然存在的规则。[15]加加林尽管羞羞答答地在“新法”前加了一个括号,内写“尽管并不完全”字样,表明他还多多少少承认“新法”其实亦由来有自,但他在此前却明明白白地宣称了法律的革命性,这种革命性或革新性几乎使得法律自己突然从不知何处冒出来了。
加加林说:“尽管早期希腊的许多实体法也许保留了传统的习俗,但我们也注意到了一些意义深远的实质革新(innovation),而且尤为重要的是,在早期立法者显然更关注的程序法领域中,这种革新乃是家常便饭”,[16]在加加林看来,法律差不多是“无极而太极”式的本体性“无中生有”。他为了维护自己颇为僵硬的立场,拼命强调法律的革新性,却殊不知当时的法律更新其实“新”得十分有限,我们或许永远不会过分夸大梭伦的贡献,但他收拾危机局面(虽然并不很成功)以及对政治文化的贡献并不能同“新”划等号。而且就算梭伦等立法者有开天辟地之能,他们的那些“新律”(Novels)就是自己突发奇想无中生有创造出来的?
由此看来,正是对“原创”和“革新”的迷信导致了加加林强硬的法学立场,这种情形在当今学界可谓“通病”,究其病因,便在于根深蒂固的“现代性”。
从常识的角度来说,即便某种东西中没有出现表示自身类别的词语,这并不意味着该物就不属于某个特定的类别。因此,《格尔蒂法典》以及后来实际起着法律作用的一些早期文本(包括诗歌、散文、悲剧等“文学作品”)即便没有出现“法律”或与之近似的诸如themis、thesmos、dike和nomos等等字样,这并不表示《格尔蒂法典》等文献就不是法律,并不说明早期作品中所概述的那些带有一定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就与法律不沾边。这些文献在上古时期,其实就是当时的法律,多多少少记载着人类早期的法律实践。这个简单的道理本来不在话下,但古人没有今天意义上的“法律”或“法理学”词汇,到了今天却差不多成了古人的一条“罪状”。古人有没有什么现代词汇,在我们看来其实无关紧要,要紧的是他们对这些所谓的“现代”词汇所涉及的问题是否曾作过深入的思考(且不说这些现代词汇在词源和思想脉络上归根到底从古人那里“发展”而来,也不说现代人是否因为有了林林总总更为细致的概念就必定思考得更深入)。
从学问方法来说,用现代人的眼光来看古人必定会让自以为是的现代人产生一种后来居上的优越感,但如果用古人的眼光来看现代人,未始就没有一种世风日下的沧桑和悲凉。用古人的眼光来看现代人,让人徒增烦恼;而如果用今人的眼光来看古人,就会割裂思想史,主动形成文明的隔阂,甚至最终“数典忘祖”。最好的办法也需要是“把恺撒归给恺撒,上帝的归给上帝”,[17]首先各安其位,也就是用古人的眼光看古人、用今人的眼光看今人,才能分得清你我,也才能认识各自的优劣。
其实,用古人的眼光理解比他们更古的人,这都已经十分困难了,更何况事过境迁数千年后对古代异常陌生的现代人。换言之,古代也存在所谓的“古今问题”,不独现代为然。比如说,希腊有文字记载起到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时代,不过短短三四百年,但希腊人的语汇和思想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词语的内涵也变得几乎“面目全非”。我们甚至可以大体上说,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对他们的古人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误解,或者说他们对荷马以降的思想的理解,对我们来说很可能是“误导性的”(misleading)。[18]无论在时代、道统还是心性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这等高不可攀的大家与荷马、赫西俄德等高古高人如此之近,都尚且不容易理解自己的先贤,何况早已“人心不古”的我们!仅仅从语言上来说,荷马史诗用的是相当古奥的希腊语,据说荷马之后仅一个世纪的人,就已经不大读得懂他的书了,今天的知识分子还有什么理由不老老实实地坐冷板凳呢?
用今人的眼光看待古人,大概是为了偷懒,更可能是为了掩盖学养和思想上的无能。但这样一来,今天的研究越来越繁琐(繁荣),也就越来越贫乏,正如梅因所批评的那样,“我们的法律科学所以处于终于不能令人满意的状态,主要由于对于这些观念除了最最肤浅的研究之外,采取了一概加以拒绝的草率态度或偏见”。[19]我们不能说加加林的研究“肤浅”,但他对口头法律和不成文法律却的确采取了“一概加以拒绝的草率态度”,而从其所研究的对象来看,他对“法律”的定义也的确是一种现代人固有的“偏见”。
这种偏见便在于用今天的概念来衡量古代的现象,用所谓“严格”的观点来鉴定此前不同表现形式的同类思想。如前所述,加加林的法律观念主要有两条,一是“公共”,二是“正式”或“成文”。先看第一条,所谓“公共”,又有两层含义:大家都知道有那么一种法律,而且这种法律对人人都平等。在书写尚不发达的时代,要做到一体周知当然是很困难的——现代人是不是对所谓公共的法律都很清楚,每个人都有能力了解甚至背诵越来越多堪称汗牛充栋的现代法律?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说,古代早期法律符合加加林的“公共”原则,老百姓对那些近似于习俗的规则大多是清楚的,因为那些规则既是宗教信念,也是伦理原则,只要有理智,便不会随意违反最低限度的社会规则。至于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才算“法律”,则未免太美化现代的“法治社会”了,果如是,则现代社会岂不是已经成了(人们想像中)柏拉图梦寐以求的“理想国”了?
我们不打算讨论现代法律也有死角这一无可争辩的事实,就算现代社会是完整意义上的法治社会,是不是因此就可以说“前法治”社会中就没有法律了呢?古代社会与现代社会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如果用现代社会的规则去衡量古代社会,当然处处见到毛病。加加林的法律概念本来没有问题,他所说“公共”与“正式”正是“法律的最为一般人所深切感觉到的特征”(梅因语),但他把这种仅仅(更)适用于现代的观念拿去比附古人,就出问题了。正如当年梅因对边沁和奥斯丁的批评一样,他们对法律要素的分析结果“同已经成熟的法律学的事实完全相符;并且只要在用语上稍为引申一下,它们就能在形式上适用于各种各样的、各个时代的一切法律。……可奇怪的是,我们对于古代思想史如果研究得越深入,我们发现我们自己同边沁所主张的……概念,距离越远”。[20]梅因紧接着也谈到了其中的原因:我们要想理解这些在时间上同我们距离这样遥远的种种见解,当然是极端困难的。
这些所谓的“困难”本不成其为困难,只是由于现代人要努力维持自己经过“启蒙”解放后在古人面前的尊严,保护“敢于运用自己的理智”这种现代性的信仰,才会出现“张冠李戴”的错误。在今天看来“法治”是如何如何的好,但在古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还算不得什么不得了的东西:它不过是神的一种恩赐而已,法律出自于神,是神明为了人间的幸福而设定的一些规则。[21]法律之上,还有神明。出自神明的教诲和命令,还需要“成文”吗?加加林以后神学时代的思维来看待官师政教合为一体的古代,并因为古人没有把法律严格地从宗教中分离出来,就否认严格意义上的古代法律的存在,这显然不合理,而且大有本末倒置之嫌:法律不过是宗教的一部分,甚至“法律与宗教实一物也”,[22]法律在宗教中往往被称作“律法”。在古代研究中,缘何要舍本逐末,用法律来诋毁宗教呢?
再说加加林所谓的法律“成文”主张,其实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法律之为法律,并不在于成文与否。现有的历史材料表明人类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的确曾存在过口头法律,在没有文字的时代,或者在文化程度不高的地区,社会强制规则往往通过“唱”的方式来表达和传承,因此我们才好理解“法律”(nomos)一词最初的意义本是“歌曲”和“曲调”。想一想“工农红军”的军法乃至一切根本大法“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在文化程度不高的工农红军之间,不就是以歌曲的形式口头传播么。在古希腊,即便有了成文法后,法律口头的传承仍然继续起着重要的作用。况且法律成文之后,并没有获得多么了不起的地位,在有了成文法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真正对社会起着规范作用的不是那些“法典”,而是所谓“不成文法”背后的那些信念、伦常和习俗(现在不也差不多一样么)。
从逻辑上说,加加林否认不成文法,实际上也就使得成文法失去了成文法赖以存在的逻辑相关项:没有了不成文法,哪里还谈得上什么成文法?如果承认成文法,也就暗含着不成文法的存在。加加林强硬地认为法律必须是成文的,这在逻辑上不仅自相矛盾,而且不利于我们理解成文法本身,因为“如果不把握法律的口头背景,我们就无法充分理解希腊早期成文法的意义”(,[23]这样一来就会造成思想史的断裂:此前的思想浑不可解,此后的思想又失了根基。比如就法律的文体而言,加加林只承认那种“第三人称单数的条件句式”,但在古代却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文体,比如宗教律法多是以第二人称单数的命令句形式出现:(汝)勿……(Thou shall not...)。
对于法律,我们只能说它当时的表现形态与今天大不相同,而不能用今天的存在样态为标准否认过去样态的自足性。我们只有把古代的思想还原到古代的语境中才有指望能够多多少少理解一点古典思想的精髓,比如就《安提戈涅》来说,该剧表达了一种规范性自然秩序的思想,而这种思想就是法律的基础。但“这种观念,对于现代人的头脑来说乃是陌生的,甚至还似乎是不可理解的,如果在一个戏剧情景中来理解,也许就容易接受多了”。[24]人们慢慢意识到,对于古代来说,所谓的法律文本,即法律(nomoi)、契约、判例和法院演说词,并不比史诗、抒情诗、悲剧或历史著作更重要。因此,“从上个世纪初以来,法律史家,尤其是拉贝尔(Ernst Rabel)和沃尔夫(Hans Julius Wolff),已经强调过,现代法学范畴对于理解古希腊的法学渊源来说,不是充分可用的工具”。[25]
由此观之,因为时间处在不断流变中,人们对世界的看法亦瞬息万变,所谓“古今问题”便成了永恒的话题。无论如何,加加林的思考在这个永恒之途中,亦为我们提供了不少的经验教训,尤其难得者,在于通过他的工作,包括最近出版的由他和David Cohen主编的《剑桥希腊法律指南》(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ancient greek law, Cambridge, 2005),为希腊法律的研究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因为学术界长期忽视这个似乎可有可无而实则颇为重要的领域。我们对他的批评,正是为了这个同样的目的。要是我们都能够“恰如过去思想家理解自己那样去理解他们,或者依据他们的自我阐释令其思想再现生机”,[26]不犯历史理解的致命伤,那该多好啊。“研究过去的哲学,切勿让自小熟悉的现代意义足迹牵着鼻子走;他必须得努力遵循那些曾引导古代思想家思考的意义足迹”,[27]这也许是解决现代性立场的困难最好的办法,甚至是唯一途径。
程志敏(1968-),男,四川隆昌人,哲学博士,四川外语学院中文系教授,主要从事西方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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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ichael Gagarin. Early Greek Law.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6, p.9n.28, cf.n.27.
[2] ibid, p.7.
[3] ibid, p.53.
[4] ibid, pp.8-9.
[5] ibid, pp.10-11.
[6] Michael Gagarin. The Rule of Law, in Gortyn. E.M. Harris & Lene Bubinstein (eds.) The Law and the Courts in Ancient Greece. London: Gerald Duckworth & Co. Ltd., 2004, p.176.
[7] Michael Gagarin. Early Greek Law, pp.53-58.
[8] Michael Gagarin. The Rule of Law in Gortyn. E.M. Harris & Lene Bubinstein (eds.) The Law and the Courts in Ancient Greece, p.173.
[9] Michael Gagarin. Early Greek Law, p.122.
[10] ibid, p.135.
[11] ibid, p.146.
[12] ibid, p.50.
[13] ibid, p.146.
[14] ibid, p.62.
[15] ibid, p.126.
[16] ibid, p.123.
[17] 典出《圣经》,原话是:“恺撒的物当归给恺撒,神的物当归给神”(《马可福音》12:17)。
[18] Gerhard Thuer. Oths and Dispute Settlement in Ancient Greek Law. See L. Foxhall and A.D.E. Lewis (eds.). Greek Law in its Political Setting.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6, pp.62-63.
[19] 梅因:《古代法》,同前,第2页。
[20] 同上,第5页。
[21] 比如可参荷马史诗《奥德赛》9.215,赫西俄德:《工作与时日》275-281,柏拉图《礼法》624a1-5等。
[22] 参见古朗士:《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李玄伯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52-153页。
[23] Rosalind Thomas. Written in Stone? Liberty, Equality, Orality and Codification of Law. See L. Foxhall and A.D.E. Lewis (eds.). Greek Law in its Political Setting, p.12.
[24] Lloyd L. Weinreb. Natural Law and Justic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p.7.
[25] Gerhard Thuer. Oths and Dispute Settlement in Ancient Greek Law. See L. Foxhall and A.D.E. Lewis (eds.). Greek Law in its Political Setting, p.57。关于Gerhard Thuer与加加林的论争,参Rapheal Sealey. The Justice of the Greeks.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94, pp.104-105n.22。
[26] 施特劳斯:《如何着手研究中世纪哲学?》,周围译,刊于刘小枫、陈少明主编:《经典与解释的张力》,同前,第301页。
[27] 同上,第3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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