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公正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不断走向深入、并且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以及与由此带来的经济收入贫富分化现象有着直接关联。我们在这里撇开利用权势、贪污腐败、坑蒙拐骗等不合法手段带来的非法致富现象,以及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双轨制、法制不健全的暂时存在而带来的暴富现象,讨论在法制条件下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着的贫富分化趋势和分配公正问题。这一分化可以由两种条件产生: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按劳分配所带来的收入差异,而明显的收入差异一旦能够合法地转化为资本,准资本投入生产领域必然要产生按资分配的合法性问题,由于按资分配潜在包含的巨大分配差异,矫正分配必然成为按资分配的辅助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新自由主义理论在很多场合被人们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所接受。因而,对马克思的分配公正理论与自由主义的分配公正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对于我们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从理论上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不同分配方式并存的现实问题显然是十分必要的。
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批判指向生产关系
马克思虽然从来没有抽象地论证过分配公正理论,但是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导致的分配方面的非公正性批判,是其批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核心成分。马克思的批判首先开始于哲学层次。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批判手稿》中,马克思用异化劳动理论批判以资本、地产和劳动相分离为前提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认为这种生产关系使工人的劳动成为一种异化劳动,其劳动产品的一部分被资本拥有者所占有,因而发生了劳动者与其劳动产品、与劳动过程、进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类的异化。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批判以劳动价值理论为核心,批判的结果是形成了剩余价值理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剩余价值理论是借助于数学手段对早期异化劳动理论的经济学论证。
劳动价值论以对工人工资的破解为契机,分析了在资本主义雇用劳动制度下,劳动力的价值与价格的背离,背离的差价正是资本的利润,它是超出于劳动价格的价值部分,即剩余价值。因此,在马克思看来,资本家的利润不是由总资本生成,马克思将总资本分为不变资本(c)和可变资本(v),只有可变资本(v)所带来的剩余劳动(m)才是利润的真正来源,可变资本和剩余劳动的比例就是剩余价值率。
马克思因此用剩余价值率的概念取代了利润率的概念,这也就是说,资本家用资本购买生产手段(c)、劳动力(v)投入生产活动,然后通过出售产品获得的大于原初投入货币(G)的货币(G’),是原货币加上工人的剩余劳动(m)所构成。
在与马克思主义者的辩论中,诺契克曾经对此评论过,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蕴涵着其分配公正原则是劳动产品的自我所有原则:资本家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是不公正的,因为它属于工人所有。诺契克这是想说,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所依据的原则本身蕴涵着自己所说的“自我所有原则”。
正是这样,马克思并不是批判这一原则,而是批判这一原则在劳动者与劳动手段发生分离的情况下走向了自身的反面。在马克思看来,资本家之所以能够通过雇用工人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是因为劳动者与劳动手段发生了分离,并因此而不得不受雇于物质财富占有者。马克思所批判的正是这种社会关系,这是社会学层次的论证。
如果说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批判以资本、劳动的分离为前提,那么马克思的研究就一定会由分离的事实延伸至分离之所以形成的程序。这一程序一直是马克思关注的对象,例如在他的早期、中期和晚期始终对人类生产关系的历史进程和早期状况抱有极大兴趣。
历史性与普遍性并不是一种对立关系,如果说马克思的分配公正涵义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这或许应该理解为分配公正的涵义和实现的条件受着历史发展的限制;同时分配公正在一定的条件中是相对于历史的非公正而言,例如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要比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分配关系更加进步;而不能反过来理解,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非公正也就是公正的,例如说资本家剥削工人是无可非议的,这是马克思的立场。
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语境是150年以前处于野蛮、落后阶段的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在自身的发展中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社会福利政策和社会保障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对巨大的分配差异实行着矫正分配的措施。由此产生了两个理论问题:其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配不公正的批判在今天是否仍然有意义?其二,强调公平正义的新自由主义理论对于正在形成贫富分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否具有借鉴意义?由此需要我们对自由主义分配公正的理论进行认识。
二、自由主义论证的方法:公正链条的建立
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相对而言的自由主义理论有着更加源远流长的历史,尽管其具体观点存在着区别,但是对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没有异议。与马克思将生产手段的私人占有和社会分化作为异化劳动和剥削现象的前提不同,诺契克以正义的链条来论证这一前提条件的合法性,在他看来,只要这一占有的来源是公正的,那么借助于这一手段获取利润,也就是无可非议的,这就是所谓的公正链条。其核心是“自我所有原则”[1]。然而在“自我所有原则”前提下形成的公正链条,至多只是论证了私有财产积累起点的合法性,然而他并不能够根据同一原则由此进一步论证其转化为资本、或者说雇用他人劳动的程序,后者只能够通过社会经济发展的博弈理论、效率理论来论证。这里,显然存在着链条的中断,因为这涉及到借助于既有劳动占有活劳动的问题。
对于资本主义体制下由此产生的分配不平等及其政府调节对策,罗尔斯完全从不同的立场出发进行论证,罗尔斯因此与诺契克分别代表着两种不同观点,前者是现代自由主义右翼的代表,后者是其左翼的代表。
罗尔斯从平等原则出发提出了“公平正义”[2],这一理论有两个前提,其一是以劣势者人群(或者最少受惠者)的处境为出发点的差异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不平等的分配只要是有利于劣势者处境的同时改善就是公正的;其二是以总体概念来体现自由、平等与正义的关系。
他在这里把平等的自由(机遇平等)与分配差异加以调和,因为在他看来后者是符合效率原则的最佳分配方案,“没有任何其他分配方案能够使其中一个人的处境更好而不使另一个人的处境更遭。”至于生产资料是不是私人所有,在罗尔斯看来并不是至关重要的[3],尽管他意识到不同阶级成员,在事业的起点上是不平等的[4]。
在马克思看来,生产手段的私人占有方式是资本主义剥削以及异化现象存在的根源,而这是通过人与人、人与物的双重对象性关系的相互制约而得以说明的,即一个人只有借助于对生产手段的占有才能够占有和奴役他人的劳动。
在诺契克和罗尔斯这里,一方面,用公正的链接来看待私人占有权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双重关系是分别对待的: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是公正的前提,双方自愿进入契约关系,并且接受契约条件;人与物之间的付出与回报关系是公正关系的体现。
在自由主义理论那里回避了双重对象性关系中人借助于对物的占有优势而能够占有他人劳动这样一个现象背后的问题。与马克思的理论相比,我们能够很容易注意到,在诺契克和罗尔斯这里贫富的问题就是财富在人与人之间进行分配多寡的问题,而这种分配又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以双方自愿接受为前提的。
我们可以通过一份简图来更加清晰地分析这一区别: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前提:劳动产品的自我拥有原则(人――物关系的直接性)。
占有生产手段是占有他人劳动的条件(人――物关系间接性的形成)。
占有他人劳动是物质财富分配不公正的原因。
双重关系性质同时发生变化:
(1)一无所有者为了获取生存资料的劳动而与生产手段占有者发生劳动力与劳动报酬的交换(人与物的联系有赖于人与人的关系)。
(2)资本拥有者借助于资本支配和占有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人与人的平等关系为奴役关系所取代(人与人的平等关系受制于人与物关系的分化)。
自由主义的分配理论前提:劳动产品的自我拥有原则(人――物关系的直接性)。
生产手段占有前提的合法性是资本获利合法性的根据,这作为物质财富分配不平等的主要原因本身并非不公正。
这一关系是以契约原则为基础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交易。
被遮蔽的关系:
(a)普通物品的交易和劳动力成为商品与劳动报酬交易之间的区别。
(b)双重关系性质所发生的变化。
这其中,(a)和(b)为马克思所分析、批判和揭示,而不被自由主义理论所认可,在后者看来,资本利润与劳动报酬都是公平交易的结果。双方分歧的核心问题是生产手段与劳动者的关系。
在自由主义看来,生产手段的拥有、或者说资本本身(并非资本利润)的占有可以是遵循同一游戏规则获得的结果,或者说它可以是曾经的活劳动,因而资本的投入并且获得利润是天经地义的事。他们用起点的合法性、程序的合规则性来论证结果中分配方式的公正性、合法性。然而问题正是在这里,生产手段占有或私有财产占有的社会分化必然使自由、平等的契约原则走向自身的反面。
显然,马克思与诺契克和罗尔斯之间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劳动产品的自我拥有原则,这是分配公正原则的前提,而是在于由这一原则向生产手段占有的延伸,以及由这一延伸所产生的生产手段占有的社会分化及其由此产生的社会矛盾。
马克思的生活时代与诺契克、罗尔斯的生活时代相差了一个多世纪,今天的资本主义社会已不同于马克思所面对的那个资本主义社会,对于今天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来说,最低生活保障的存在已经使人们在进入劳动契约关系时有着更大的选择性、自主性,而且劳动条件也早已不再残酷。但是问题的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产业工人的减少和中间阶层(知识阶层、白领阶层)的增加并没有改变资本的运行原则与贫富分化的自然趋势。在自由主义左翼那里,需要矫正的或许只是现实中存在着的财富分配的严重不平等及其由此带来的相应结果,他们从不对资本主义体制本身提出质疑。
三、如何实现分配公正?解决问题思路的分歧
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产阶级的普遍存在不仅没有改变马克思所批判的异化现象,同样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社会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经济上的贫富分化通常是由两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其一是在交易中由于个人因素,例如个人能力、贡献大小等等而产生的分配差异、其二是在交易中由于阶级存在而带来的分配差异,如果将第二种情况看作是第一种情况的自然结果,这两种情况在自由主义理论那里都没有作为非公正的现象来理解。在罗尔斯那里,一个社会如果能够为愿意努力的人改变自身经济地位上的弱势处境提供平等的机遇就是公正的。罗尔斯从结果的角度为此进行辩护,认为由此带来的经济效率将弥补由于财富和权利不平等对第二个公正原则的侵犯[5],因为一定的经济效率将同时改变弱势者的处境。并且提出了倾向于弱势者的权利倾斜和分配矫正。
尝试着在资本主义前提下统一效率原则和公正原则不仅使罗尔斯理论成为西方学者普遍关注的对象,同样罗尔斯理论也为今天西方世界的马克思主义学者所关注,不过他的理论又因为充满了内在矛盾而常常被人们看作是一种乌托邦。
马克思从来没有否认资本主义体制存在的历史合理性,然而马克思从来没有从分配公正的角度看待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这一现象存在的根源在马克思看来是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对问题认识的不同,决定了解决问题的思路也就不同。马克思认为只有以生产资料公共占有的方式才能解决分配公正和经济效率的统一问题。在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社会,凭借着生产手段占有他人劳动的可能性不再存在,劳动者“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6]在这种情况下,分配公正是否就不再成为问题了呢?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
首先,这实际上并不完全意味着劳动者个人能够获得过去被资本所有者作为剩余劳动占有的部分,这部分将为社会占有和支配,其次,分配公正并不等于分配平等。
马克思虽然没有为社会主义描绘出一个理论蓝图,但是马克思在当时仅仅从理论上就已经认识到了分配公正即使在生产资料公共占有条件下的复杂性。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通过对不折不扣劳动所得观点的批判分析了这一问题,我们先来看看马克思的分析思路:
首先,从理论上来看,在消灭阶级以后,“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7]
因而,(1)分配公正应该是可以实现的。
然而,我们还要考虑,“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8]
因此,(2)分配公正并不意味着分配平等。
不过,这里提到的不是按劳分配权利的不平等,而是消费品分配的不平等。
由于情况(1)的存在,就产生了如下的结论:
(3)按劳分配权利的平等意味着实际消费品分配的不平等。
马克思因此认为,按劳分配这一平等的权利仍然是狭隘的市民权利[9],因为即使在生产手段公共占有的条件下,同样蕴含着实际上的差异分配。这被马克思和恩格斯看作是不同于共产主义阶段的社会主义阶段的分配原则,这种分配承认在个人的劳动付出与收获之间的比例关系,即多劳多得。
然而从理论上来看,即使是蕴涵着不平等的按劳分配原则在社会主义阶段要真正得到贯彻也并非易事,这不仅因为按劳分配意味着差异分配,差异的结果原则上是否能够转化为资本?如果是,将出现公有制的突破问题;如果不是,就封闭了个人将积累劳动投入社会再生产并获利的可能性。在马克思的时代,由于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规模的程度,这种差异或许是微不足道的,而在今天,这已经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
而且按劳分配不仅包括体力劳动,同时包含具有开拓性、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如何衡量这种劳动的尺度将成为一个非常困难的难题,这一难题涉及到对价值概念的理解与衡量尺度、方法。在市场体制下它通过市场效应得到认可。
因此,在现实中,几乎所有传统社会主义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以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取代按劳分配原则的现象。这样的分配方式虽然更好地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平等主义观念,而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分配公正原则却没有得到确切地体现,这同样被认为是对分配公正原则的漠视[10],因为它违背多劳多得原则,即个人对自己劳动产品的拥有原则,这是社会学层面上的分析。无视人们付出的差异性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发展经济的动力;另一方面,即使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分配差异,这些积累了的差异也不能够以个人的投资方式进入社会再生产渠道,这同样抑制了生产力的发展,因而解放了的生产关系并没有象预想的那样带来应有的经济发展速度。
当人们将经济发展速度的相对迟缓归咎于超前的生产关系与落后的生产力不相适应时,恰恰忽视了传统社会主义体制本身在分配公正理论上存在着的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正是针对其弊端而展开的。分配公正是劳动的灵魂,它直接左右着人们劳动的积极性、进而影响社会发展的经济效率和速度。然而随着社会主义改革的进程,市场经济的引入在强化分配公正(差异分配)的同时又必然引起死劳动与活劳动、既有劳动与现有劳动的分配问题及前者对后者经济支配权的形成。
四、超越公正:寻求平等思路的差异
如果说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在分配公正的原则上没有分歧,两者的分歧存在于实现分配公正的途径,然而无论对于哪一种分配公正的途径来说,分配公正首先面临的问题都是公正与平等的矛盾关系。这在西方学者那里体现为自由与平等的悖论,我国学术界以效率与公平的概念体现这一对矛盾关系,即通过差异分配激发的效率对公平(或平等)的威胁。
从理论上来说,在生产手段公共占有的条件下,这种差异的积累向生产手段转化因而成为能够获取他人劳动的途径其合法性是不存在的,那么当这种差异非常大的情况下这种差异如何转化为社会再生产的能力就将成为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自然也就会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现实中,传统社会主义的变迁、改革,都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肯定性回答。
马克思没有具体地分析过问题的这一方面,但是他非常清楚地意识到问题的存在,因为他对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变化发展总是从历史的角度进行认识。马克思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是分配公正原则的转换,即由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转化为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马克思将前一个阶段看作是初级阶段,将后一个阶段看作是高级阶段。在马克思这里,这一转换基于物质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物质财富的巨大丰富。
这已经是对分配公正原则的超越,因为它打破了个人付出与收入之间的直接关联,不计个人付出(这在任何历史条件下都会存在着差异),平等地满足人们的需要。
在罗尔斯那里,正义的社会“不如说是一个所有人都能够在其中得到其全部好处的社会,或者说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存在着相互冲突的要求,人们的所有需要都能够不经强制而构成一个相互协调、和谐的活动计划。这样的社会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超越正义(公正)的。”[11]超越正义(公正),正是要超越互利的公正原则,用社会调节分配和社会保障体系的方式,实现某种程度上的平等,即他所说的“公平正义(公正)”。从理论程序上来看,自由主义左翼首先从机遇平等的意义上来理解分配公正;其次才是矫正平等,即通过税收政策调节收入差距、通过社会福利政策取得有限范围的按需分配(例如最低生活保障、基础教育、基本医疗等等),通过社会保障体系避免因各种原因形成新的贫困。
同样是超越公正,其前提条件却是不同的,罗尔斯的超越正义,与马克思的按需分配原则除了生产手段占有方式的不同,还存在着同时性与历史性的区别。在罗尔斯那里,差异分配与调节分配(按需分配)同时并存,他是在阶级社会中寻求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在维护资本主义分配体制的同时,以超越正义的方式寻求某种程度和意义上的平等;而在马克思那里,按需分配需要充足的物质条件,是按劳分配的历史替代,两者是纵向发展关系。
显然,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对分配公正理解的分歧并不仅仅局限于对是否公正、如何公正的理解,这一分歧同样在对平等问题的认识上继续延伸。在马克思那里,按劳分配是对异化劳动、剥削现象(按资分配)的取代,按需分配是对按劳分配的超越;而罗尔斯在认可资本主义体制的条件下,一方面用权利向弱势者的倾斜去平衡平等问题,另一方面以经济效率同样改善弱势者的处境为资本主义分配方式进行辩护。
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分配公正的实现有赖于综合途径
以上的比较分析已经足以说明,分配公正虽然在现象上表现为劳动付出与回报中物质财富分配的合理性问题,但是在这一现象背后,它实际上涉及到的是人们在劳动中的双重对象性关系以及在这种对象性关系中形成的经济效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通过强化分配公正激活经济发展动力的同时又形成了新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其中的问题:
首先,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可避免产生的经济成分多元化现象,虽然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产权明晰化的要求、外来投资、民营资本的形成等等。除此之外,差异分配可以是分配差异转化为生产手段占有分化的合法途径之一,如果这一分化的起点是合法的,除了其他因素,按资分配本身就自然会成为按劳分配的合法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面临着如何认识按资分配的问题。尽管我们知道,转型过程中在个人手上形成的第一桶金绝大多数并非是公正程序下按劳分配差异分配的积累产物,但是从理论上来说这样一种可能性作为合法程序的结果是存在的,现实中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存在的。
这样,我们就会同样面临自由主义理论所面对的实际问题,如果由按劳分配带来的差异分配转化为生产手段(资本)的起点是合法的,那么积累劳动与活劳动的结合途径就是财产(准资本)所有者借助于准资本雇用他人劳动的途径,作为既有劳动、或者死劳动是否能够获得报酬呢?还是这一准资本的报酬就是活劳动的剩余劳动呢?退一步说,差异分配的积累也需要有一个能够转化为社会再生产的途径,而这样的途径或许就只能够借助于与他人劳动的结合得以实现。
其次,是劳动者身分的多元化现象:其一,契约劳动者本人可能同时是资本获利者,例如股票持有者、房屋出租者;其二,在股份制体制下,“人力资本”也通过非一般的方式参与股份的占有和分配,“人力资本”概念的出现实际上所要表达的是拥有特殊知识、技能、管理阶层的人员如何与资本拥有者竞争参与分配的问题,这已不仅仅是利润的分配,而直接是资本的再分配。
这就使得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下的分配公正问题变得复杂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自然要问,用合法劳动积累了的分配差异(货币积累)投入生产(转化为资本)而带来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否仍然要承受占有他人劳动(“剥削”)的道德谴责?这是其一;掌握科学技术、文化知识、高级管理等创造性、风险性、管理性劳动所获得的高收入是个人创造的价值回报,还是占有了低收入者的部分剩余劳动?这是其二。在这两种情况中,我们如何界定事实判断和道德判断的区别?这里,问题本身是值得分析的,前者或许是剩余劳动的分配和支配问题,后者或许是剩余劳动量的计算问题。
无论生产手段(或准资本)占有方式多元化的途径或程序是什么,一但它成为合法的存在,按劳分配的差异就将进一步发展为按资分配的差异,而这一差异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拥有资本量的增加而增加,相反,劳动者基本收入的增加则是有限的。两者之间的差异趋势是可以用数学公式来描述的,或者说它不仅仅简单地受着人们主观愿望的支配,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贫富差距在合法性程序下不断拉大的自然过程,也是分配公正自身存在着的悖论。
鉴于这种情况,资本主义体制下针对市场经济的自然结果所采取的宏观分配调控措施虽然对于我们所面对的现实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其作用仍然是有限的。它不能够从根本上改变由于生产手段占有分化产生的弱势者处境及其贫富分化的趋势,同时对于经济权利上的优势转化为政治权利上的优势并不能够起到任何有效的遏制作用,而这样一种权利优势的转换显然又会成为主导矫正程度的因素。因此,将克服市场体制下贫富分化的希望完全寄托于矫正公正措施的实施显然是对矫正公正的作用抱有了过高的奢望,更不用说矫正公正本身并无助于商品拜物教这一异化问题的解决,这是仅仅凭借于借鉴不能够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体制下的分配公正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被漠视到市场体制下强化与悖论的并存,再到辅之以矫正公正,从理论上为我们提出了很多新的课题。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在实践效用上的有限性正好说明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将希望寄托于生产关系变革的理论在我们的时代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传统社会主义实践的挫折和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实践又从更深层次上提出了新的理论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而且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和谐社会的建立。我们的时代是一个改革的时代,在马克思主义求真务实和实事求是精神的指导下,大胆地进行理论研究和创新正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
【注释】
[1]Self-ownership,见Robert Nozick: “Anarchy,State,and Utopia”,BLACKWELL,1974,Reprinted 1997.P.172,281-3,286,290。
[2]Justice as Fairness, 见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251。
[3]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62。
[4]参见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78.
[5] 参见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229.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第1版,第19卷,第21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第1版,第19卷,第21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第1版,第19卷,第22页。
[9]MEGA2, DIETZ VERLAG BERLIN,I/25, 第14页。
[10]“Market Socialism: the current debate” New York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11]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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