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话题口子有点大,有些方面可能还有点敏感,但我还是想试着谈一点肤浅的认识。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曾提出过姓“资”姓“社”“不争论”,那是在当时特定历史时期提出来的,但是,现在有人仍然固守“不争论”的信条,我想这是需要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二是有人提出,“不管什么主义,只要人们过上好日子”就是“好主义”。这种观点是一种模糊观念,实际上就是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抹煞。三是一些人把社会主义的改革错误理解为就是所有制的改革,即把新中国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改变为私有制。在一些人看来,只有把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改变为私有制,才叫改革,否则就不是改革,如果谁指出改革不能改变所有制形式,不能动摇经济基础,就会被人扣上“反对改革”的大帽子。因此一些人公开堂而皇之地鼓吹全面稳步推进私有化。因此,我们有必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以及社会主义和公有制二者的关系。为了清楚认识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澄清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
一、关于对社会主义改革的正确理解
社会主义改革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绝不是否定和改变社会主义,更不是否定公有制,推行私有化。是通过改革开放,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同时,总结国际上社会主义曲折发展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探索出一套不断持续发展繁荣和更加和谐的社会主义制度。
改革,从决定意义上讲,就是要把被歪曲了的,错误的东西改正过来,把原来的负能量改变为正能量,最终达到“公平可及,群众受益”的目的。
社会主义改革,就是要集中力量改掉和革除“非社会主义”的东西,从而促进科学社会主义的健康发展和建设。比如,不能把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改变为以私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不可以以牺牲工农大众的根本利益,来换取少数人富起来的贫富两极分化的社会畸形发展。只有正确理解了什么叫社会主义改革,才能使改革能够稳步健康地向前推进。离开了改革的正确轨道,势必会使改革步入历史倒退的邪路上去。
二、如何理解社会主义的基本内涵
什么叫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是与资本主义相对立的一种社会形态。社会主义就是没有剥削,没有压迫,人人平等,共同富裕。而要达到这些目标,就需要以相应的经济基础来保证。从人类几千年历史的经济基础来看,都是私有制的经济基础,而私有制的必然结果就是导致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和贫富两极分化的现象存在。社会主义要消灭剥削和压迫,实现人人平等,共同富裕,就必须要从改变经济基础入手,不改变几千年来的私有制经济基础,就不可能达到这一目的。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就是要实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这个经济基础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根据《百度》解释,社会主义不同于资本主义和其他社会形态的方面,一般来说,是指为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行劳动人民当家做主,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互相促进的社会。
从这个《百度》解释,我们同样可以清楚地认识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决定性作用。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来看,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是指由社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是构成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则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以及相适应的制度、组织和设施,在阶级社会主要指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经济基础是上层建筑赖以存在的根源,是第一性的,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在政治和思想上的表现,是第二性的,派生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只有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才能从根本上消灭剥削,消灭压迫,实现人人平等,共同富裕。这就是本文为什么要讲社会主义和公有制问题的原因。
1949年3月,在全国即将胜利之际,毛主席就发出了“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对付国外帝国主义,使中国稳步地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号召。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就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里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
在《宪法》中的《总纲》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这就表明新中国的社会制度明显区别于其他形态的社会制度。
根据新中国的根本社会制度,宪法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经济制度,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七条又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同时,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做了明确的表述,指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国家宪法对我国的经济制度的规定是非常清晰的。因此,任何以改革的名义改变所有制形式都是与国家的根本大法相冲突的。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公有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在国家宪法里面也做了明确表述。现在的问题是,有些经济学家,认为市场经济就是私有经济,因此,就应该将国有经济私有化,这就是一些经济学家们的改革思路。
其实,他们完全忘记了我国的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自由市场经济,忘记了国家的根本大法。
首先,我们国家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我们搞建设,谋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人民为中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最大的出发点。而片面地强调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调动人的积极性,而忽视社会主义的基本属性,势必会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实际就是“优胜劣汰”的马太效应,适者生存,最终导致富的更富,穷的更穷。这是与社会主义要求背道而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私有化的自由市场经济。同时,私有制也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劳动积极性,更要充分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和谐发展理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是要在统筹兼顾绝大多数的人民利益,保持人与人,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前提下,发展生产力。
社会主义市场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西方原教旨市场经济的地方就是在于它是“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以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为出发点,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国家宪法也明确指出,我们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如果,完全把国有经济转变为私有经济,这是明显地背离宪法的基本精神。
所以,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是否定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二者并不是矛盾的。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加速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就是要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提高全体人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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