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阶级法权是理解社会主义时期阶级矛盾根源的重要概念。资产阶级法权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的一个概念,用于描述社会主义时期社会矛盾和社会基础。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由于实行等量交换的按劳分配原则,因此还存在着类似资本主义社会那种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属于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定权利。对此问题,列宁、毛泽东等人后来做了进一步的阐释。毛泽东进一步丰富了资产阶级法权的内涵和外延,将其作为观察社会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复辟根源的重要概念。结合苏东剧变以来社会主义低潮时期的经验教训,当前可以相对准确的理解这个概念及其与社会主义时期经济基础、社会矛盾的关系。
一、对概念认识的变化过程
资产阶级法权的概念最早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的。针对按劳分配的性质,马克思指出:“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也即,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与等价交换遵循同样的原则。资本主义从出生的第一天起,就打着“平等”的旗号,最鲜明的体现为其维护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而资产阶级攫取剩余价值这一不平等的本质就是通过等价交换这一平等的形式实现的。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具有同样属性,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实质上仍存在不平等,它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如果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没有,或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得到的事实上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当然社会主义条件下按劳分配同资本主义条件下已根本不同,生产资料已经不是私人财产,只有消费资料属于个人,因此按劳分配对特权的发展是受到限制的。因此,马克思认为:“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各别场合。”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进一步对资产阶级法权展开论述。列宁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通常称为社会主义),‘资产阶级法权’没有完全取消。而只是部分地取消,只是在已经实现的经济变革的范围内,也就是在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取消。”“但是它在另一方面却依然存在,依然是社会各个成员间分配产品和分配劳动的调节者(决定者)。‘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社会主义原则已经实现了;‘按等量劳利领取等量产品’这个社会主义原则已经实现了。但是,这还不是共产主义,还没有消除对不同等的人按不等量的(事实上是不等量的)劳动给予等量产品的‘资产级级法权’。”
经过文革的实践,毛主席对资产阶级法权做出了全面的概括。毛主席指出:“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解放前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资制度也是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等等。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这就极其深刻地阐明了资产阶级法权在现阶段存在的必然性,同时又特别要看到限制它的必要性。它是产生新的资产阶级的重要经济基础,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限制它,逐步创造使资产阶级既不能存在又不能产生的条件。
综上所述,资产阶级法权是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等价交换的概念里提炼出来的,按劳分配和贷币交换所体现的“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资产阶级法权的实质是在平等的形式下实行不平等的制度。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法权表现为三个方面:在所有制方面还没有完全取消,在人们的相互关系方面还严重存在,在分配方面在占统治地位。
图1 社会主义时期资产阶级法权在生产关系三个组成部分上的表现
二、在社会主义时期的表现及对私有化的推动作用
在社会主义时期,资产阶级法权是无法完全消灭的,要依靠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促使资产阶级法权走向消亡。但如果对资产阶级法权不予以限制,任由其自由发展,也是容易滋生新的剥削制度的。结合苏东等社会主义国家变修、最后演变为资本主义的历史教训,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时期按劳分配、商品交易和货币制度、管理方式、官僚制均在产生资产阶级的因素,有可能发展出新的剥削制度。
表1 社会主义时期资产阶级法权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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