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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贵生:“法治”与阶级斗争

郝贵生 · 2026-02-0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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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认为,法治、依法治国同阶级斗争是根本不同的治国理念,似乎一讲“法治”,一切社会矛盾都会迎刃而解,讲“阶级斗争”就会制造矛盾、夸大矛盾、加剧矛盾,百害而无一利。这完全是一种糊涂、模糊、错误的观念。

郝贵生:“法治”与阶级斗争

当今网络上争论的一个重要焦点就是如何认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和毛主席的阶级斗争为纲思想。一些人根本否定毛主席时代极其突出巨大的历史成就,用一个“穷”字概括了之,且把原因归结为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和毛主席的阶级斗争为纲。当今时代谁要讲阶级斗争和阶级斗争为纲,“左棍”“反对改革开放”的大帽子、大棒子劈头盖脸地扣过来、打过去。但又不能不正视当今社会各种尖锐复杂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的矛盾对立现象,包括人民群众同腐败者的矛盾。但是他们就祭出一个法宝即“法治”(即依法治国)。他们认为,法治、依法治国同阶级斗争是根本不同的治国理念,似乎一讲“法治”,一切社会矛盾都会迎刃而解,讲“阶级斗争”就会制造矛盾、夸大矛盾、加剧矛盾,百害而无一利。这完全是一种糊涂、模糊、错误的观念。那么究竟如何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认识“法治”的本质呢?“法治”与阶级斗争究竟是什么关系呢?

一、“法”是私有制、阶级产生和国家形成的必然产物

“法”从现象上看就是对人们行为规范的条文。它与道德的最大区别就是“法”是用强制力的手段,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信念、习惯等约束人们的行为。道德是人类产生就有的社会现象,“法”不是。伴随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和国家的产生,于是就出现“法律”现象。奴隶社会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和政治统治,不仅需要国家运用暴力镇压奴隶的反抗,而且需要一系列的行为规范调整社会分裂为阶级对立后的社会关系。通过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新的行为规则,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并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人们对它的遵守。不仅国家有法,任何一个社会团体都有法,包括政党、家庭。法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不同,国家的法律内容也不同。奴隶社会有奴隶社会的法,封建社会有封建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有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人们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就是“法治”,或者说“依法治国”。

自“法”或者说“法律”“法治”产生之后,每个时代的思想理论家就开始运用他们的哲学理论解读法、法律、法治的本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是宗教神学,于是就把法的本质归结为神学的意志。西方宗教多种多样,但他们用不同的词语反复表明,他们的法律代表了某种神的意志,或者是多种神,或者是太阳神,或者是上帝、真主等等。中国历代封建帝王的法律都是以君主名义制定的和颁布的,且把这种权力解释为“受命于天”,法律代表了“天”的意志。中世纪文艺复兴后,伴随着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反对神道主义,反对宗教神学之后,资产阶级思想就以人本主义、人道主义角度解读法的本质。他们主张人的本质是自由的、平等的。社会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法律的本质就代表正义、公平,就是维护人的自由、平等、权利,就是理性、人性、意志。作为哲学大师的德国著名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家主张“绝对精神”是世界的本源,整个世界都是绝对精神外化的产物。国家是绝对精神的产物,作为国家的主要构成法律也是绝对精神的产物,世界是绝对精神决定的。现实的人间社会也都是国家法律决定的。

二、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视野下的“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所有对“法”的本质的解读其哲学依据都是唯心史观。要么是客观唯心主义,要么是主观唯心主义。马克思1842年在《莱茵报》期刊遇到了要对物质利益发表见解,同时对他曾经信仰过的黑格尔哲学发生了怀疑,由此发现了唯物史观。如他1859年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说,不是国家、法决定市民社会、经济关系,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那么“法”的本质不是决定一切的,而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经济关系决定的。由此解释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就是物质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的关系,就是具体区别为占有生产资料的不同而导致的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对立。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如《共产党宣言》中指出的“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而这种意志的内容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还说,统治者的“个人统治必须同时是一个一般的统治”,“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法”只体现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体现任何被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所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统治者为了维护其政治上的统治地位,“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之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或者就是说,统治阶级不仅要依靠军队、警察等武装力量来实现其阶级专政,而且必须使自己的意志通过法律形式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取得全社会一致遵循的效力。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而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去执行。一方面,法离不开国家,没有国家就不可能有法。如列宁说:“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来的机关都等于零。”同时,国家也离不开法,有了国家就必须有法。

3、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一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总要规范和调整社会成员的各种关系。除依靠道德、纪律、政策等公共生活准则调整之外,最重要的就是依靠法律,通过制定各种法律强制规范和调整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成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的工具。法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最重要作用就是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把被统治阶级的活动控制在统治阶级利益所许可的范围内。迫使他们服从现存的经济、政治关系和整个社会秩序,如有越轨行为,就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统治阶级总是利用法律把锋芒指向自己的阶级敌人。同时,统治阶级也需要依靠法律调整本阶级内部的关系,解决本阶级内部各个成员之间、个别成员与阶级整体之间的矛盾,必要时也依靠强制力的手段解决。

4、法律是政治思想的具体化、条文化

任何阶级社会中都有政治现象。唯物史观认为,一切阶级斗争都是政治斗争,也就是一切围绕阶级利益的斗争归根结底都要通过政治权力来解决。而一切争夺政治权力的斗争归根结底也都是围绕经济利益进行的。政治就是各阶级之间的斗争。法律就是政治权力通过具体的条文、规范实现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根本利益。任何法律的典型特征就是政治暴力,搞强制性手段。法律离不开暴力,没有暴力的法律就等于零。但维护社会秩序还不能完全依靠法律的暴力,还必须依靠社会道德等社会舆论。

5、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唯物史观认为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生产力、生产关系(也是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给“法”这种现象定性定位,就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政治法律思想、观念属于思想上层建筑。作为法律制度、物质设施属于政治上层建筑。国家又是政治上层建筑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统治阶级制定和形成法律设施、内容及其背后的法律理论、观念都是由经济基础也就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所有制决定的,同时又为经济基础服务,即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一方面要千方百计促进自己的经济基础形成、巩固和完善,另一方面要排除与自己经济基础的对立物,既同有害于自己的旧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残余做斗争,又同威胁自己生存的新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萌芽做斗争。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的作用完全与上层建筑的作用相同。法律的本质也就是国家的本质,是社会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以往的国家在政治上的重要职能就是用暴力实行专政,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压制和统治劳动者阶级,维护各种剥削制度,保证剥削阶级的利益。

总之,以往任何阶级社会的法、法律、法治都是阶级斗争,是阶级斗争在政治生活领域的表现。

三、社会主义“法治”就是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和一切被推翻的反动统治阶级的斗争

1、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存在国家就意味着一定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

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一定存在国家。国家的本质是什么?国家就是特殊的权力机构,国家就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就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统治的暴力机关。国家的存在就一定存在行使国家权力的军队、警察和法庭。为什么存在国家及其机构,根本原因就是社会存在利益根本对立的阶级和阶级斗争。行使国家权力本身就是阶级斗争。国家的性质是国体所决定的。所谓“国体”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的地位。社会主义以前的国家是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历史上经历了奴隶主阶级专政,地主阶级专政、资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是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占统治地位的国家,所以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或者说是人民民主专政。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意志。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新政权叫人民政权,作为国家专政的工具就叫作人民警察、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如果不存在敌对阶级和阶级斗争,也就不存在国家和国家专政机构。改革开放以后,党的基本路线的内容之一,就是强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而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也就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而强调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客观依据就是社会生活中存在利益根本对立的阶级和阶级斗争。

2、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存在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

为什么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存在阶级斗争?列宁讲得非常清楚,被推翻的统治阶级不甘心他们的灭亡,必然以十倍、百倍、千倍的疯狂企图夺回他们失去的天堂。英、法的封建地主阶级被推翻之后,就曾经发生地主阶级的复辟现象。何况无产阶级革命是要彻底消灭私有制和剥削阶级,也就必然存在资本主义复辟现象,也就必然存在捍卫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政权与颠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政权的对立的阶级斗争。所以毛主席说,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拿枪的敌人被消灭之后,不拿枪的敌人仍然存在,糖衣炮弹还会取代钢铁炮弹。这是历史发展的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所以毛主席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始终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存在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苏联解体充分证明了毛主席论断的真理性、前瞻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国家行使“法治”的主要职能就是用强制力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维护和保证社会主义江山永不变色。这难道不是尖锐激烈的阶级斗争吗?

3、社会主义历史阶段还会产生新的利益根本对立的阶级和阶级矛盾

如果说,社会主义新生政权建立之后,作为依靠占有生产资料剥削压迫劳动者的剥削阶级已被消灭。但阶级不仅是一个经济范畴,也是一个政治思想范畴,所以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谁战胜谁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如列宁所说,资产阶级被打倒埋入棺材之后,其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在棺材里还会发出腐臭的味道影响和腐蚀共产党人、公职人员,包括相当多的普通群众。毛主席所说的“李自成”等新生资产阶级分子现象实质就是农民自身存在和社会生活中的私有观念对社会生活的腐蚀作用。不仅毛泽东时代出现过一批刘青山、张子善等 “李自成 ”一类的人物。所以毛主席一再强调共产党人不能做“李自成 ”“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等伟大思想。这一思想构成了毛主席继续革命理论的极其重要组成部分 。但这一理论被官方定性为“错误”之后,阶级斗争并不以他们自己的意志和定性为转移 ,甚至他们中的某些人本身就成为复辟资本主义的急先锋。他们反对阶级斗争和阶级斗争为纲,实际上他们天天对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搞阶级斗争,天天搞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为纲”。近几十年来,利益根本对立的阶级斗争现象更加尖锐激烈。不仅表现在意识形态领域内,而且表现在私有观念为核心的形形色色的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包括殖民文化理论的影响和腐蚀的最重要的三种人:一是出现一大批如许家印一类吃人肉、喝人血的现代资本家。二就是社会腐败尤其是党政军内部的腐败现象愈演愈烈,腐败人物层出不穷。三是汉奸、卖国贼、间谍也屡见不鲜。他们就是共产党和人民群众的阶级敌人,就是现实生活中的活生生的利益根本对立的阶级斗争。我们今天的“法治”的重要内容就是用强制力专政这些敌对阶级。近几十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极其之多的不法企业家、腐败官员、汉奸、卖国贼被法律判刑、枪毙是现实生活中阶级斗争的典型表现。

4、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国共产党本身就是阶级斗争的工具

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共产党不仅要领导经济建设,也要领导依法治国。习近平同志谈到社会主义“法治”内容时,就特别强调“法治”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完全是正确的。但共产党是什么?共产党的本质属性是它的阶级性。共产党本身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的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工具。共产党领导“法治”就是共产党领导和带领无产阶级进行阶级斗争。离开阶级斗争的共产党领导“法治”是根本不存在的。

5、社会主义“法治”不仅意味着对敌对势力的专政,也意味着对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保护

社会主义“法治”就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本身意味着对敌人的专政和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保护。意味着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如果对人民群众行使正当的法律赋予的发表不同见解、建议、游行、示威、集会等民主权利行使强制力的专政,那就绝对不是社会主义“法治”,而是扭曲的、颠倒是非的变质变色的“法治”,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背叛。如近几十年,人民群众自发地举行纪念毛主席的活动,在网络上发表对党和政府路线、方针、政策的批评建议,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探讨等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等,就被专政机关污蔑为所谓“违法”,他们中的许多人一次次地遭到监视、监管、打压,甚至拘押、逮捕,其活动及网络宣传被跟踪、警告、取缔,且这种现象愈演愈烈。2014年太原的周秀云案件,2015年的四川阆中所谓农民工“恶意讨薪”等许多案件就是专政机关专政人民群众的典型案例。这种把“法治”对象指向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绝对不是“法治”,而是对“法治”的最大背叛。正如毛主席所说,对人民群众是保护还是镇压,是无产阶级专政和资产阶级专政、共产党和国民党的根本区别。真正意义的“法治”应该最大现度把敌我矛盾转化为人民内部矛盾,而不是把人民内部转化为敌我矛盾。当年上海的杨佳案件就是典型的把人民内部矛盾转化为敌我矛盾,其根源就是扭曲的执法行为。

6、社会主义“法治”必须要求“法治”人员本身必须站在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

社会主义的“法治”是无产阶级和最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如果“法治”人员偏离和背叛了无产阶级立场,这样的“法治”绝对不是社会主义的“法治”,而是资产阶级的“法治”。2022年中央电视台播放的反腐电视片《零容忍》第一集就揭示了曾任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原任公安部技术侦察局局长、上海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龚道安,原中央政法委办公室主任、重庆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邓恢林,原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大连市公安局局长,江苏省副省长、省公安厅长、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立科,原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局长、山西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新云等五人的权钱交易等大量违法行为。此外前几年,原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宣布,对私营企业主犯罪犯法行为实现“三不政策”即“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缓刑的不判实刑”。当年的南京“彭宇案件”本来是极其微小的案件,执行法官真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稍微认真一些,该案件极易公正解决。但主审法官却以唯心主义的方法主观推论“不是你撞的,为什么你要扶她呢?”此错误判决导致整个社会风气大倒退是重要原因之一。还有河北的“聂树斌”、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等错案的发生。所有这些执法者“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其深层次的根源就是其世界观、人生观的彻底颠倒、扭曲,就是对共产党根本宗旨的背叛。这些人主导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吗?他们所谓的执法行为本身就是阶级斗争在执法队伍中的具体表现。

7、社会主义“法治”条文的制定和修改也存在两种立场、世界观和指导思想体系的对立斗争。

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度的经济基础的反映,但社会主义法律内容的制定和修改不仅取决于经济基础本身,也取决于制定修改法律内容的制定者、修改者的自身的立场、世界观和指导思想。社会主义阶级斗争的对立也必然反映到掌握国家权力的权力者自身。如果这些掌权者自身变质变色了,他们必然利用自身的权力歪曲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并形成建立在修正主义基础的以保护和维护私有制、维护少数人根本利益为核心的所谓法律条文。那么建立在这种基础上的所谓“法治”绝对不是社会主义的“法治”。近几十年围绕宪法上要不要反对和坚持私有化、市场化道路的斗争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阶级斗争的最突出的表现。

8、保护革命先烈,对一切污蔑、诋毁、抹黑者从法律上给予彻底否定、惩治也是尖锐激烈的阶级斗争。

众所周知,发生在十几年前的“狼牙山五壮士”案件就是运用“法治”手段进行思想意识形态领域阶级斗争的一个典型案例。2013年广州一网民发微博恶毒造谣污辱“狼牙山五壮士”,被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对方与执法部门打官司。那个一直诋毁毛主席和毛泽东时代的臭名昭著的《炎黄春秋》杂志原执行主编洪振快,却在第一时间声援那个造谣者,在网站和刊物上公开发文,用所谓的“学术研究”继续抹黑歪曲“狼牙山五壮士”。他的文章遭郭松民等人的严厉批驳,却又被洪振快以侵犯名誉权的罪名告上法庭。2016年2月法庭驳回洪振快的全部诉讼请求。明确指出,洪振快站在日寇和汉奸的立场上肆意践踏污辱革命英烈,遭到人民群众怒斥,这是见义勇为,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问题。2016年8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洪振快的文章侵害了葛振林、宋学义的名誉和荣誉,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已经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必须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决后,洪振快拒不道歉,被强制执行。

正是由于“狼牙山五壮士”案件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玷污革命烈士的现象,2018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全票表决通过了《英雄烈士保护法》。这个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不仅是发挥“法治”惩恶扬善功能,保护英雄人物维护英雄形象,也是对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的批判和否定。这难道不是典型的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依靠“法治”手段进行的吗?

综上所述,“法治”的本质就是阶级斗争,但作为科学概念“法治”与“阶级斗争”并不完全划等号,这不是本文的论述重点。但把“法治”与阶级斗争绝对对立起来 ,离开阶级斗争观点解读“法治”的本质绝对是错误的。列宁说,一切非阶级的政治和非阶级的社会主义是纯粹的胡说八道。同理,不讲阶级斗争的“法治”同样是胡说八道。

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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